Section § 1236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照护孕妇或产妇的医疗保健提供者,必须提供或进行针对影响母亲的心理健康状况的筛查。这些状况可能发生在怀孕期间、分娩后或两次怀孕之间。如果医疗保健提供者提供紧急服务,则可免除此要求。该规定定义了哪些人属于医疗保健执业者,包括医生、执业护士和助产士,并解释了孕产妇心理健康状况涵盖产后抑郁症等问题。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640(a) 为患者提供产前、产后或孕间护理的持证医疗保健执业者,应确保向母亲提供筛查或对其进行适当的孕产妇心理健康状况筛查。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640(b) 本节不适用于在提供第1317.1条所定义的紧急服务或护理时,持证医疗保健执业者。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640(c) 本节不排除任何在其执业范围内行事的持证或认证提供者筛查孕产妇心理健康状况。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640(d)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640(d)(1) “医疗保健执业者”指医生和外科医生、自然疗法医生、执业护士、医师助理、助产护士,或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部(自第500条起)或该部中提及的倡议法案获得许可并在其执业范围内行事的助产士。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640(d)(2) “孕产妇心理健康状况”指在怀孕期间、产后期间或孕间发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包括但不限于产后抑郁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