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3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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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正式将该法律命名为《加州孕产尊严法案》。该法案旨在确保女性在怀孕和分娩期间的尊严和尊重。

Section § 12363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强调了所有个体在孕产妇护理中获得尊严和平等的重要性,无论其种族、性别认同或其他特征如何。它指出美国孕产妇死亡率很高,其中黑人女性面临的风险明显高于白人女性。许多孕产妇死亡是可以预防的,加利福尼亚州已采取措施减少这些死亡。然而,医疗保健中存在的内隐偏见等系统性问题导致了不平等待遇。该法律致力于打击这些偏见,并确保所有分娩者都能获得尊重和适当的护理。它还承认非二元性别者和跨性别者是分娩群体的一部分。

立法机关特此发现并声明以下所有事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630.1(a) 每个人在怀孕和分娩期间及之后都应享有尊严和尊重。患者应获得尽可能最好的护理,无论其种族、性别、年龄、阶级、性取向、性别认同、残疾、语言能力、国籍、移民身份、性别表达或宗教信仰如何。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630.1(b) 美国是发达国家中孕产妇死亡率最高的国家。每年约有700名妇女死于分娩,另有50,000人遭受严重并发症。在加利福尼亚州,自2006年以来,孕产妇死亡率下降了55%,这与美国整体的稳步增长形成对比。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630.1(c) 然而,对于有色人种女性,特别是黑人女性,孕产妇死亡率仍然是白人女性的三到四倍。黑人女性占加利福尼亚州怀孕人群的5%,但占妊娠相关死亡人数的21%。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630.1(d) 所有妊娠相关死亡中有41%有很大或很强的可预防性。加利福尼亚州有责任减少可预防的妊娠相关死亡人数。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630.1(e) 黑人女性的妊娠相关死亡也更容易被错误编码。加利福尼亚州黑人女性的妊娠相关死亡中有35%被错误编码,将妊娠相关死亡错误识别为其他死亡。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630.1(f) 产前护理的可及性、社会经济地位和一般身体健康状况并不能完全解释黑人女性孕产妇死亡率和发病率中存在的差异。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黑人女性在医疗保健系统中经常受到不公平和不平等的对待。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630.1(g) 内隐偏见是导致有色人种社区健康差异的关键原因。目前,加利福尼亚州的医疗保健提供者不需要接受任何内隐偏见测试或培训。也不存在任何系统来追踪内隐偏见和内隐刻板印象导致负面分娩和孕产妇健康结果的事件数量。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630.1(h)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减少内隐偏见在怀孕、分娩和产后护理中的影响,以便所有人在医疗保健提供者那里都能得到有尊严和尊重的对待。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630.1(i) 立法机关承认所有分娩者,包括非二元性别者和跨性别者。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630.1(j) 所有可能与围产期患者互动以把关、促进或协调及时、响应迅速、尊重和适当医疗护理的人员,都可能影响黑人分娩者的孕产妇死亡率和发病率结果,包括但不限于促进、控制或直接或间接协调及时和适当医疗治疗的医院或机构员工,以及提供医疗和辅助治疗的人员。

Section § 123630.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本条目中与怀孕和护理相关的特定术语。它将“妊娠相关死亡”解释为在妊娠结束后一年内与怀孕或其后果相关的死亡,不包括意外原因。

“内隐偏见”指的是我们自动且无意识的偏见,包括“内隐歧视”(对某个群体无意识的负面情绪)和“内隐刻板印象”(基于社会群体对他人产生的自动假设)。

“围产期护理”被详细定义为从怀孕到产后期间提供的医疗护理,涵盖产前护理。

为本条目的目的,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630.2(a) “妊娠相关死亡”是指一个人在怀孕期间或妊娠结束后365天内,无论妊娠的持续时间或部位如何,因与妊娠或其管理相关或加重的任何原因导致的死亡,但不包括意外或偶然原因造成的死亡。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630.2(b) “内隐偏见”是指在判断或行为中产生的偏见,其源于微妙的认知过程,包括内隐歧视和内隐刻板印象,这些偏见通常在意识层面之下运作,且不受有意控制。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630.2(c) “内隐歧视”是指一个人在不自知的情况下对某个群体持有的带有偏见的负面情绪或信念。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630.2(d) “内隐刻板印象”是指无意识地将特定品质归因于某个社会群体的成员。内隐刻板印象受经验影响,并基于各种品质与社会类别(包括种族或性别)之间习得的关联。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630.2(e) “围产期护理”是指在怀孕、分娩、产后和新生儿期提供的护理。“围产期护理”包括但不限于产前护理。

Section § 12363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提供围产期护理的医院和诊所实施一项项目,以帮助医疗服务提供者识别并减少其无意识偏见,特别是那些影响母婴健康的偏见。该项目包含多个组成部分,包括文化认同、跨身份沟通以及识别交叉身份的培训。医疗服务提供者必须在特定截止日期前完成此培训,新入职的提供者须在入职新机构后六个月内完成。

各机构必须每年向总检察长提供合规证明,详细说明哪些人完成了培训,哪些人未完成,并附上培训材料。未能遵守规定的机构将面临经济处罚,首次违规罚款5,000美元,后续违规罚款15,000美元。总检察长可在其网站上披露不合规情况和罚款,以提高透明度。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630.3(a) 第1250条 (a) 或 (f) 款所定义的提供围产期护理的医院,以及受第1204.3条约束的替代分娩中心或初级保健诊所,应为其机构内所有参与患者围产期护理的医疗服务提供者实施一项循证的内隐偏见项目,包括: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630.3(a)(1) 所有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2部(自第500条起)获得执照并定期被指派提供围产期护理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初级保健诊所、替代分娩中心、门诊诊所或急诊科的人员。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630.3(a)(2) 所有定期被指派到与围产期患者互动岗位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医师助理、医疗助理、执业护士、医生,或那些促进、控制或协调及时和适当医疗的人员,以及任何其他提供医疗和辅助治疗的人员。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630.3(b) 根据 (a) 款实施的内隐偏见项目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630.3(b)(1) 识别先前或当前的无意识偏见和错误信息。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630.3(b)(2) 识别个人、人际、机构、结构和文化层面的包容性障碍。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630.3(b)(3) 在人际和机构层面减少内隐偏见的纠正措施,包括为此目的的持续政策和实践。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630.3(b)(4) 关于少数族裔社区历史和当代排斥与压迫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持续的个人影响。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630.3(b)(5) 关于不同种族或族裔群体文化认同的信息。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630.3(b)(6) 关于如何更有效地跨身份(包括种族、族裔、宗教和性别身份)进行沟通的信息。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630.3(b)(7) 关于权力动态和组织决策的讨论。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630.3(b)(8) 关于围产期护理领域健康不平等问题的讨论,包括关于内隐偏见如何影响母婴健康结果的信息。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630.3(b)(9) 关于社区中特定种族、身份、文化和提供者-社区关系问题的多元化地方选民团体和专家的观点。
(10)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630.3(b)(10) 关于生殖正义的信息。
(1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630.3(b)(11) 认识到交叉身份,包括但不限于非二元性别者和跨性别者,以及可能发挥作用的多重潜在偏见,从而导致对患者及其婴儿的伤害。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630.3(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630.3(c)(1) (a) 款所述的医疗服务提供者应通过内隐偏见项目完成基于 (b) 款所述组成部分的初始基础培训。所有现有医疗服务提供者必须在2025年6月1日前完成此初始基础培训。除非 (d) 款适用,否则所有机构必须在新医疗服务提供者入职新机构后六个月内为其提供初始基础培训。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630.3(c)(2) 完成初始基础培训后,医疗服务提供者应在此后每两年完成一次内隐偏见项目的复习课程,或如果机构认为有必要,可更频繁地进行,以跟上不断变化的种族、身份和文化趋势以及减少人际和机构内隐偏见的最佳实践。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630.3(c)(3) 培训应在带薪工作时间内提供。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630.3(d)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630.3(d)(a) 款所述的机构应根据请求向另一机构或培训参与者提供培训完成证书。机构可以接受 (a) 款所述的另一机构提供的完成证书,以满足在多个机构工作的医疗服务提供者在 (c) 款中描述的培训要求。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630.3(e) 尽管有 (a) 至 (d) 款(含)的规定,如果参与患者围产期护理的医生并非由机构直接雇佣,机构应向该医生提供培训。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630.3(f) 自2026年起,每年2月1日前,(a) 款所述的机构应向总检察长提供合规证明。合规证明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630.3(f)(1)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630.3(f)(1)(a) 款 (1) 项所述的所有完成 (c) 款中列出的培训要求的医疗服务提供者名单。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630.3(f)(2) 每位医疗服务提供者完成培训的日期。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630.3(f)(3) 培训中使用的书面材料。

Section § 123630.4

Explanation

加州公共卫生部负责追踪和公布有关严重孕产妇健康问题和妊娠相关死亡的数据。这包括严重出血、高血压问题、血栓、感染、中风等状况。这些数据必须按州区域收集和整理,并按种族和民族身份进行细分。其目标是揭示不同地区如何处理孕产妇健康问题,并鼓励更好的护理实践。这些信息必须至少每三年公布一次,同时保护个人隐私。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630.4(a) 州公共卫生部应追踪严重孕产妇发病率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健康状况: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630.4(a)(1) 产科出血。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630.4(a)(2) 高血压。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630.4(a)(3) 子痫前期和子痫。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630.4(a)(4) 静脉血栓栓塞。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630.4(a)(5) 败血症。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630.4(a)(6) 脑血管意外。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630.4(a)(7) 羊水栓塞。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630.4(b) 根据 (a) 款收集的严重孕产妇发病率数据应至少每三年公布一次,在发生以下所有情况之后: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630.4(b)(1) 数据已按州公共卫生部定义的州区域汇总,以确保数据反映区域化医疗系统如何或应如何协作以改善孕产妇健康结果,或基于标准统计方法进行其他更小的区域分类,以准确传播公共卫生数据,同时不冒泄露机密或其他信息披露的风险。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630.4(b)(2) 数据已按种族和民族身份分解。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630.4(c) 州公共卫生部应追踪妊娠相关死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 (a) 款中列出的所有状况、间接产科死亡,以及主要与妊娠相关的其他孕产妇疾病和主要与产褥期相关的并发症。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630.4(d) 根据 (a) 和 (c) 款收集的妊娠相关死亡数据应至少每三年公布一次,在发生以下所有情况之后: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630.4(d)(1) 数据已按州公共卫生部定义的州区域汇总,以确保数据反映区域化医疗系统如何或应如何协作以改善孕产妇健康结果,或基于标准统计方法进行其他更小的区域分类,以准确传播公共卫生数据,同时不冒泄露机密或其他信息披露的风险。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630.4(d)(2) 数据已按种族和民族身份分解。

Section § 12363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医院将一项基于实证方法的内隐偏见项目纳入新护理专业毕业生的培训中。该项目应遵循法律另一条款中设定的指导方针。如果医院招聘的新护士必须遵守该条款中的特定规定,那么遵循这些指导方针将满足对这些特定毕业生的要求。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630.5(a) 医院,定义见第1250条(a)款,应当实施一项基于证据的内隐偏见项目,该项目按照第123630.3条(b)款的规定,作为其招聘和培训新的护理专业毕业生的新毕业生培训项目的一部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630.5(b) 如果医院招聘并培训受第123630.3条(c)款约束的新护理专业毕业生,则医院遵守第123630.3条的规定,仅就这些受第123630.3条(c)款约束的新护理专业毕业生而言,应符合(a)款的要求。

Section § 123630.6

Explanation
司法部长可以选择每两年发布一份报告,说明本特定法律的遵守情况。这份报告可以发布在司法部长的网站上,供公众查阅。

Section § 123630.7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如果《加州孕产尊严法案》的任何部分被认定无效,该法案的其余部分将继续有效。简单来说,即使其中一部分在法律上站不住脚,该法律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并可执行。这被称为“可分割性”,意味着有效的部分是独立的,可以单独存在。

如果《加州孕产尊严法案》的任何条款,或任何此类条款对任何人或情况的适用,被裁定无效,则《加州孕产尊严法案》的其余部分,在其可生效的范围内,或此类条款对除被裁定无效的人或情况之外的其他人的适用,不应受此影响;为此,《加州孕产尊严法案》的各项条款是可分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