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4111

Explanation

新生儿眼部病理筛查工作组的成立,旨在协助州卫生服务部制定新生儿眼部问题筛查指南。

工作组由12名成员组成:卫生服务部主任(无投票权)和11名经任命的有投票权的成员,其中包括眼科健康专家、儿科医生和一名家庭代表。

这些成员包括眼科医生、儿科医生、家长代表以及其他参与儿童眼部健康的各类专家。

他们无偿贡献时间,但因履行工作组职责而产生的差旅费将获得报销。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111(a) 新生儿眼部病理筛查工作组成立,并应就新生儿眼部病理筛查方案向州卫生服务部提供建议。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111(b) 工作组应由以下12名成员组成: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111(b)(1) 卫生服务部主任,作为无表决权的当然成员。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111(b)(2) 11名有表决权的成员应由卫生服务部主任任命,具体如下: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111(b)(2)(A) 一名具有为视网膜母细胞瘤患儿提供服务背景或知识的眼科医生。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111(b)(2)(B) 一名接诊普通儿科患者并由美国小儿眼科和斜视协会指定的儿科眼科医生。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111(b)(2)(C) 一名具有婴儿眼部病理筛查背景或知识的学术儿科医生。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111(b)(2)(D) 一名代表有失明或其他影响视力的眼部异常儿童家庭的家长。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111(b)(2)(E) 一名来自加州家庭医生学会的代表。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111(b)(2)(F) 一名由州卫生服务部推荐的代表。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111(b)(2)(G) 一名来自美国儿科学会加州分会的代表。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111(b)(2)(H) 一名具有在红光反射筛查中常规滴注散瞳眼药水背景或经验的社区儿科医生。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111(b)(2)(I) 一名具有当前部门关于滴注眼药水预防结膜炎项目背景或知识的护士。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111(b)(2)(J) 一名具有检测可治疗先天性眼病迹象研究经验的视网膜专家。
(K)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111(b)(2)(K) 一名具有婴儿瞳孔散大和针对眼内病变进行红光反射筛查背景或经验的验光师。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111(c) 工作组成员应无偿服务,但应报销在履行工作组职责时产生的必要差旅费。

Section § 1241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采纳美国儿科学会制定的规程,用于在婴儿两个月大时检测可治疗的致盲原因。如果在2002年6月30日之前没有提供规程,部门必须在专家咨询下,于2003年1月1日之前制定一个。

如果儿科学会之后制定了新的规程,部门必须更新自己的规程以保持一致。本节尊重医疗服务提供者的临床判断,这意味着医生在应用规程时可以使用他们的自由裁量权。此外,如果筛查与父母的宗教信仰或习俗相冲突,父母可以选择不进行筛查。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112(a)  在2002年6月30日或之前,部门应采纳美国儿科学会制定的规程,以最佳方式检测两个月大婴儿可治疗性致盲原因的存在。如果在2002年6月30日或之前未能制定规程,部门应与新生儿眼病理学工作组的代表协商,在2003年1月1日或之前制定一项规程,以最佳方式检测两个月大婴儿可治疗性致盲原因的存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112(b)  如果美国儿科学会在部门采纳其制定的规程之后,制定了一项以最佳方式检测两个月大婴儿可治疗性致盲原因存在的规程,部门应使其规程与美国儿科学会采纳的规程保持一致。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112(c)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取代持证医疗服务提供者的临床判断。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112(d)  如果新生儿的父母或监护人以检查与父母或监护人的宗教信仰或习俗相冲突为由反对该检查,则不得对新生儿进行根据 (a) 款建议的任何筛查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