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健康新生儿和婴儿听力筛查、追踪和干预项目
Section § 124115
Section § 124115.5
这项法律强调了尽早识别新生儿听力损失的重要性。它指出,在六个月内进行早期检测和干预可以显著改善儿童的健康、沟通和认知发展。该法律支持国家关于早期识别听力损失的目标,并确保筛查能够高效且经济地进行。通过及早发现听力问题,旨在促进儿童健康发展,并减少未来在医疗保健和特殊教育方面的公共开支。该法律的目的是确保患有听力损失的新生儿获得及时帮助,以防止语言和沟通迟缓,并为州提供数据,以便为受影响的家庭提供有效的服务。
Section § 124116
本节定义了加州新生儿和婴儿听力筛查相关的术语。“出生入院”是指新生儿出生后在医院育婴室停留的时间。“CCS”指加州儿童服务计划。“部门”指州卫生服务部。“后续服务”包括诊断和支持听力问题所需的服务,例如听力学服务和沟通治疗。“听力损失”被定义为特定程度的听力障碍,尽管这个定义可能会随着新技术而改变。“婴儿”指29天至12个月大的儿童,而“新生儿”指小于29天大的儿童。“干预服务”是根据联邦法律提供的早期干预帮助,“新生儿听力筛查服务”是用于早期识别听力损失的测试。“父母”指任何亲生父母、养父母或法定监护人。
Section § 124116.5
拥有围产期服务的每家医院都必须在新生儿出院前对其进行听力测试,以检查是否存在听力损失。医院必须建立一个经过认证的计划,使用合适的员工和设备,并记录相关数据。如果新生儿的听力测试结果异常,医院必须将婴儿转介进行进一步评估,并向医生和家属提供相关教育。
对于谁可以进行这些听力测试,有具体的规定,以确保测试的正确性。对于每年分娩少于 100 例且不属于特殊州立计划的小型医院,如果它们无法自行进行听力测试,则需要与经认证的服务提供者签订协议来完成测试。但是,如果父母基于信仰反对该测试,他们可以选择不进行。
Section § 124117
Section § 124118
Section § 124118.5
本节规定部门必须设立早期听力检测和干预中心,旨在协助医院启动和运行新生儿听力筛查项目。这些中心是根据加州儿童服务计划的标准选定的,并覆盖特定的地理区域。
每个中心必须向其服务区域内的医院提供外展和教育,维护已筛查新生儿的数据库,并确保在发现听力问题时进行适当的后续跟踪和转介。它们还与适当的早期干预服务计划进行协调。
Section § 124119
这项法律要求开发一个系统,用于追踪和报告加州新生儿和婴儿的听力测试结果。该系统收集数据,以帮助管理和评估针对有听力问题婴儿及其家庭的听力筛查和干预计划。
提供特定医疗服务的医院以及提供后续听力护理的机构,必须向州政府报告相关的测试结果。收集到的信息必须保密,并遵守州和联邦的隐私法律。
报告这些信息的人员不会因此承担法律责任。
Section § 124119.5
这项法律规定,诊断出听力损失的新生儿和婴儿的父母必须获得关于可用资源和服务的书面信息。这些信息必须包括社区资源的详细内容、《残疾人教育法》下提供的服务,以及与耳聋和听力损失相关的组织和项目清单。目的是确保家长了解本地和全州范围内可获得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