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3650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必须制定一项计划,以查明并解决加利福尼亚州婴儿死亡和疾病的原因。该研究旨在提出减少这些问题的建议,并要求在1988年7月1日前完成。

该计划必须与各种医疗和卫生组织合作制定,包括医学协会、护士、医院和公共卫生团体。目标是汇集广泛的专业意见,以理解和解决影响婴儿的这些关键健康问题。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650(a)  本部门应制定一项计划,以查明加利福尼亚州婴儿死亡率和发病率的原因,并研究关于降低加利福尼亚州婴儿死亡率和发病率的建议。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650(b)  该研究计划应不迟于1988年7月1日完成,并应与以下各组织协同制定并由其审查: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650(b)(1)  加利福尼亚州医学会。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650(b)(2)  加利福尼亚州护士协会。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650(b)(3)  加利福尼亚州医院协会。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650(b)(4)  美国妇产科医师学会。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650(b)(5)  美国护士助产士学院。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650(b)(6)  加利福尼亚州家庭医师学会。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650(b)(7)  美国儿科学会。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650(b)(8)  加利福尼亚州独立分娩中心协会。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650(b)(9)  美国公共卫生协会。
(10)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650(b)(10)  加利福尼亚州医学委员会。
(1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650(b)(11)  注册护士委员会。
(1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650(b)(12)  消费者事务部。
(1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650(b)(13)  该办公室。
(1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650(b)(14)  加利福尼亚州助产士协会。

Section § 12365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研究计划必须包含一项名为“母婴和胎儿死亡率研究”的特定研究合同的调查结果。此外,它要求部门在1989年7月1日之前向立法机关提交一份报告,详细说明婴儿死亡和疾病的原因。

研究计划在其设计中应纳入MCH Title V研究合同DHS 8689088(“母婴和胎儿死亡率研究”)的调查结果。
部门应在1989年7月1日或之前向立法机关提交一份报告,说明婴儿死亡率和发病率的因果因素。

Section § 123660

Explanation

本法律旨在通过胎儿和婴儿死亡审查程序预防胎儿和婴儿死亡。各县每年需向地方卫生部门报告婴儿死亡情况,并对数据进行分析,以了解区域护理的影响和种族差异。

如果某县每年有五例或更多婴儿死亡,或死亡率连续两年高于全州水平,地方卫生部门必须设立审查委员会来调查死亡事件。这些审查侧重于足月婴儿(妊娠36周或以上),并要求委员会包括社区成员,同时排除执法人员,除非他们以医疗专业人员的身份参与。

所有与审查相关的数据和记录均保密,且不得在法律诉讼中采纳。对涉及婴儿死亡事件的家庭和医务人员进行自愿访谈,并向幸存的家庭成员提供悲伤辅导。

不同实体必须在书面请求后30天内向地方卫生部门提供必要的死亡相关记录。本法律仅在立法机关在州预算中拨款时适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660(a) 立法机关认为,胎儿和婴儿死亡审查程序用于识别并采取行动预防导致胎儿和婴儿死亡悲剧的广泛地方社会、经济、公共卫生、教育、环境和安全因素。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660(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660(b)(1) 各县应每年向地方卫生部门报告婴儿死亡情况。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660(b)(1)(A) 数据应进行汇总,以确保数据反映区域化护理系统如何正在或应该协作,从而基于标准统计方法改善胎儿和婴儿健康结果,以准确传播公共卫生数据,同时不冒泄露机密或其他披露的风险。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660(b)(1)(B) 数据应按种族和民族身份进行分解。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660(b)(2) 地方卫生部门应在符合 (e) 款规定的前提下,设立胎儿和婴儿死亡审查委员会,以调查婴儿死亡并预防胎儿和婴儿死亡,如果该县符合以下两项条件: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660(b)(2)(A) 该县在一年内有五例或更多婴儿死亡。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660(b)(2)(B) 该县的死亡率连续两年高于全州的死亡率。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660(c) 参与由该部门设立的胎儿和婴儿死亡审查程序的当地公共卫生部门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660(c)(1) 每年调查、追踪和审查该县至少20%的足月婴儿病例,这些婴儿在分娩后出现产时死产、早期新生儿死亡或新生儿后期死亡的结果,重点关注受婴儿死亡影响不成比例的人口群体。一年内死亡人数少于五例的县应至少调查一例死亡。就本节而言,“足月婴儿”指妊娠36周或以上的婴儿。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660(c)(2) 设立由地方卫生部门领导的胎儿和婴儿死亡审查委员会。委员会应包括社区成员,且不应包括任何受雇于执法机构的人员。在验尸官、法医或其他医疗专业人员受雇于执法部门的县,这些人员只能以其医疗专业人员的身份与委员会分享信息。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660(c)(2)(A) 为审查会议而获取、准备、创建和保存的所有数据和记录均应保密。为审查会议而准备、创建和保存的数据和记录不应受公共记录请求、传票或民事程序的约束,且不应在任何行政、司法、行政、立法或其他程序中作为证据采纳。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660(c)(2)(B) 所有参与和与审查程序相关的人员均应签署保密协议,声明他们不会在会议之外讨论或分享有关个案和审查会议程序的信息。这不应妨碍委员会发布或以其他方式供公众查阅基于保密信息的统计汇编或报告,但这些汇编或报告不得包含个人身份信息或其他最终可用于识别相关个人的信息,并应采用标准公共卫生报告实践来准确传播这些数据元素,特别是在报告小数字时,以避免无意中造成保密或其他披露的风险。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660(c)(2)(C) 在《证据法》第1157条和第1157.5条规定的范围内,团队成员、参加团队会议的人员以及向团队提供信息的人员,不得在任何行政、民事或刑事诉讼中被质询关于会议中提供的信息或因会议而形成的意见。本分段不禁止任何人就独立于团队获得的信息或公共信息作证。根据本节提供医疗记录访问权限的医疗服务提供者、医疗机构或药房,不应因善意提供记录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受到任何刑事或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