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3800

Explanation
本节确立了本条的正式名称为《罗伯特·W·克朗加州儿童服务法案》。这基本上就像是给法律的这一部分命名。

Section § 1238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为未满 (21) 岁的身体残疾或有缺陷人士设立并管理服务。它涉及与联邦政府及其他组织合作,以提升这些服务。部门可以从各种来源获得资金,并监督州计划中那些不由州直接管理的服务。它还与医疗和福利团体合作,并支持残疾儿童的职业康复。

提及的年龄限制不受 (1971) 年其他规定的影响。

部门应设立并管理一项针对未满 (21) 岁身体有缺陷或残疾人士的服务计划,与联邦政府通过其适当的机构或部门合作,旨在发展、扩展和改进这些服务。部门应接收联邦政府、州、其政治分区或其他来源提供给它的所有资金。部门有权监督州计划中那些并非由州直接管理的服务。部门应与关注该计划的医疗、健康、护理和福利团体及组织合作,并与任何负责管理为身体残疾儿童提供职业康复法律的州机构合作。
本节中提及的“未满 (21) 岁”不受 (1971) 年第 (1748) 章第 (1) 节或该章任何其他规定的影响。

Section § 1238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某个特定部门已经接管了此前由州福利支付部处理的所有职责和责任。这些责任包括管理资金、处理、审计和批准与本条相关的索赔。

Section § 1238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该部门负责维护和管理福利支付总监使用的所有记录、文件和设备。这些资源对于总监有效履行其职责和责任至关重要,正如另一条款 (Section 123810) 所概述的。

部门应拥有并控制为福利支付总监的利益或使用而持有的所有记录、文件、设备和用品,以履行根据第123810条赋予该部门的职责、权力、宗旨、责任和管辖权。

Section § 1238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1978年7月1日,在福利支付总监手下担任常设职位的官员和雇员将调往一个新部门。他们的工作、地位和权利不会改变,他们将保留其公务员保护,但不受公务员规则约束的职位除外。

所有在1978年7月1日于福利支付总监手下任职的州公务员(临时雇员除外),且从事由第123810条赋予该部门的职能的官员和雇员,应被调至该部门。这些人员的地位、职位和权利不受此次调动影响,并应根据《州公务员法》作为该部门的官员和雇员予以保留,但公务员制度豁免的职位除外。

Section § 12382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本条下的所有服务索赔必须在1999年1月1日之前提交给州的支付处理机构。州卫生服务部与各县一起,负责规划统一计费系统的实施。如果截至2000年1月1日,参与该系统的县因提交索赔而显示成本增加,则该县可被允许免除这些要求。

本条规定下提供的所有服务索赔,应不迟于1999年1月1日提交给州财政中介机构进行支付。州卫生服务部应与各县合作,制定实施集中计费系统的时间表。如果部门对参与集中计费系统的县进行审查后表明,截至2000年1月1日,任何县因向州财政中介机构提交服务索赔而产生了增加的成本,则该县可免除本节规定。

Section § 1238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身体残疾儿童获得他们所需的医疗服务,特别是当他们的父母无力支付时。它也涵盖了在公立学校为这些儿童提供的服务。

Section § 1238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将“残疾儿童”定义为21岁以下、身体有缺陷或残疾且需要服务的人。主任负责决定哪些情况符合条件,除非立法机关另有规定。苯丙酮尿症、透明膜病、囊性纤维化和血友病等疾病明确包含在内。法律明确指出,21岁的年龄限制不受1971年任何法规的影响。

本条所称“残疾儿童”,指21岁以下身体有缺陷或残疾且需要服务的人。主任应确定符合“残疾儿童”定义的那些情况,除非立法机关另行将其纳入定义范围。苯丙酮尿症、透明膜病、囊性纤维化和血友病应属于这些情况。
本节中提及的“21岁”不受1971年法规第1748章第1节或该章任何其他规定的影响。

Section § 12383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旨在确保加州儿童服务 (CCS) 项目紧跟医学发展。它允许部门在项目预算范围内,扩大所涵盖的疾病和服务的范围。

如果提议对资格标准进行任何更改,则需要一个涉及利益相关者意见的流程。具体来说,变更草案必须提前 120 天公开发布,并且必须考虑来自家庭和医学专家等利益相关者的反馈,并以书面形式回应。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835(a) 部门应使加州儿童服务 (CCS) 项目紧跟医学科学的进展,从而在为此目的拨款的限额内,并与资金的最有效利用保持一致,将其他致残状况和服务纳入其中。经机构行政长官批准,部门可以开展试点研究,以确定在为该项目拨款的可用资金限额内,将其他致残状况和服务纳入该项目的必要性或可行性。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835(b) 如果部门提议对 CCS 医疗资格进行任何更改,应有一个利益相关者参与的流程,该流程应包括以下两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835(b)(1) 拟议法规变更草案应在提交法规变更前至少 120 天公开发布。拟议的变更还应提交给立法机关的相应政策和财政委员会,并在部门的互联网网站上公开发布。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835(b)(2) 部门应利用现有的利益相关者委员会,就任何拟议的变更征求意见和建议,并在收到意见后提供书面反馈。这些意见可提供给所有利益相关者,包括但不限于倡导者、临床专家、协会、县级 CCS 项目管理员、家庭和 CCS 提供者。

Section § 12384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本条所指的“服务”包括哪些内容。它涵盖了广泛的医疗保健相关服务,例如专家诊断、内外科治疗、住院护理、各种疗法、特殊治疗以及必要的材料和器械。它还包括与这些服务相关的保养、维护、运输和附带护理。

Section § 123845

Explanation

本节将“加州儿童服务计划”定义为根据本条指导方针设立和运作的服务计划。

本条中使用的“加州儿童服务计划”指根据本条设立和运作的服务计划。

Section § 12385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加州儿童服务 (CCS) 项目在县级如何管理。各县必须指定一个部门来运营CCS项目,人口较多的县则独立管理。对于在某些县同时参加CCS项目和医疗补助的儿童,一旦确认准备就绪,CCS项目服务可能会整合到医疗补助计划中。

对于未强制参加管理式医疗计划的儿童,县级机构仍负责某些管理职能。CCS医疗治疗项目继续提供由专科医生开具的必要治疗服务。该部门可以通过各种沟通方式更新和澄清规则,而无需制定新法规,但必须在2020年7月1日前制定正式法规,并从2018年1月1日起向立法机构提交状况报告。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850(a) 各县监事会应指定县公共卫生局或县社会福利局作为指定机构,负责管理加州儿童服务 (CCS) 项目。总人口少于20万的县可以独立或与该部门联合管理县级项目。总人口超过20万的县应独立管理县级项目。除本条另有规定外,局长应制定有关县级机构在实施CCS项目时的地方管理和最低服务标准的规定。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850(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850(b)(1) 经局长认定医疗补助管理式医疗计划和参与县已满足州医疗保健服务部的所有准备就绪要求后,指定县级机构和由局长确定的服务于该县的医疗补助管理式医疗健康计划,应根据第2.985条(自第14094.4节起)将CCS项目服务(根据(c)款提供的服务除外)过渡到全面儿童模式县的医疗补助管理式医疗健康计划合同中,适用于已参加医疗补助管理式医疗计划和CCS的儿童。对于根据第2.985条(自第14094.4节起)在全面儿童模式县参加医疗补助管理式医疗计划和CCS的儿童,CCS项目的案件管理、护理协调、提供者转介和服务授权行政职能应根据第14094.13节以及由指定县级机构和医疗补助管理式医疗健康计划制定的书面过渡计划,由医疗补助管理式医疗健康计划负责。局长应提供过渡的实施日期,并明确州政府将如何继续履行第123855、123925和123960节中规定的要求。CCS项目资格认定仍应由指定县级机构根据本条规定负责。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850(b)(2) 对于豁免强制参加医疗补助管理式医疗计划的CCS受益人,CCS项目的案件管理、护理协调、提供者转介和服务授权职能仍应由县级机构负责。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850(c) CCS医疗治疗项目仍应负责提供由CCS医疗治疗部门会议团队医生或提供职业和物理治疗服务医疗指导的CCS指定医生开具的医疗必需的职业和物理治疗服务。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850(d)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自第11340节起)的规定,该部门可以通过全县信函、计划信函、CCS编号信函、计划或提供者公告或类似指示,实施、解释或具体化本条、《福利和机构法典》第九部第三章第2.97条(自第14093节起)和第2.985条(自第14094.4节起),以及任何适用的联邦豁免和州计划修正案,而无需采取监管行动,以实施根据第2.985条(自第14094.4节起)建立的全面儿童模式。在2020年7月1日前,该部门应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自第11340节起)的要求采纳法规。自2018年1月1日起,该部门应根据《政府法典》第9795节的规定,每半年向立法机构提交一份状况报告,直至法规被采纳。

Section § 1238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卫生服务部与制造商协商签订合同,为患有血液疾病的儿童购买凝血因子替代疗法,以争取更优惠的价格。该部门可以直接协商这些合同,无需遵循通常的公开招标程序,且这些合同是保密的。

制造商必须为迟付或未付的回扣支付利息,利息根据联邦指导方针计算。回扣金额争议也会产生利息,如果180天内未收到还款,合同可能会被取消。

该部门还可以协商其他医疗产品和服务的合同,以确保可负担且高质量的获取。如果需要更快的处理,此类合同可能无需遵循典型的竞争性招标指南。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853(a) 该部门可以作为加州儿童服务计划下凝血因子替代疗法的购买方(而非配发方或分销方),通过协商或招标方式与一家或多家制造商签订合同,旨在使该部门能够以最优惠的价格获得患有血液疾病的客户所需的所有可用的治疗和服务,并使该部门,尽管有任何其他州法律规定,能够根据该计划下的大量采购从制造商处获得折扣、回扣或退款。本款规定不得干预凝血因子替代疗法的通常和惯常分销做法。为实现最大程度的成本节约,立法机关特此认定本节规定的快速合同流程是必要的。因此,本款下的合同可以基于协商方式,并应豁免于《公共合同法》第二编第二部分第二章(自第10290节起)以及《政府法》第三编第五点五部分第六章(自第14825节起)的规定。根据本款签订的合同应保密,并应豁免于根据《加州公共记录法》(《政府法》第一编第十部分(自第7920.000节起))披露。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853(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853(b)(1) 凝血因子替代疗法制造商应计算并支付迟付或未付回扣的利息。该利息不适用于单位回扣金额的任何前期调整或部门利用率调整。制造商应计算并支付迟付或未付回扣的利息,适用于本款新增法案生效之日或之后开始的季度。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853(b)(2) 在最终解决任何关于回扣金额的争议后,制造商的任何少付金额应连同根据 (4) 款计算的利息一并支付,任何多付金额,连同根据 (4) 款计算的利率所产生的利息,应由该部门抵扣未来应付的回扣。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853(b)(3) 根据 (1) 款和 (2) 款产生的利息应自邮寄发票(包括发送给制造商的辅助利用数据)之日起38个日历日开始累积。利息应持续累积直至制造商付款的邮寄日期。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853(b)(4) 根据 (1) 款和 (2) 款的利率和计算方式应与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医疗补助药品回扣计划发布》或法规中规定的利率和计算方式相同。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853(c) 如果该部门在邮寄发票(包括辅助利用数据)之日起180天内未收到回扣付款(包括利息),凝血因子替代疗法制造商与该部门的合同应被视为违约,且合同可根据合同条款予以终止。本款不限制该部门根据合同条款以其他方式终止合同的权利。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853(d) 该部门可以与药品、器械、耐用医疗设备、医疗用品以及其他产品型医疗保健服务和实验室的制造商、分销商、配发商或供应商通过招标或协商方式签订合同,旨在为州获得最优惠的价格,并确保产品或服务的充分可及性和质量。为实现最大程度的成本节约,立法机关特此认定本款规定的快速合同流程是必要的。因此,本款下的合同可以基于协商方式,并应豁免于《公共合同法》第二编第二部分第二章(自第10290节起)以及《政府法》第三编第五点五部分第六章(自第14825节起)的规定。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853(e) 该部门可以与每种多源处方产品的一家或多家制造商或门诊临床实验室服务的供应商通过招标或协商方式签订合同。门诊临床实验室服务合同应要求承包商是经加利福尼亚州许可或认证,或根据《美国法典》第42编第263a节认证的临床实验室。本款规定不得解释为禁止该部门与并非所有制造商或临床实验室(包括仅一家制造商或临床实验室)通过招标或协商方式签订合同。

Section § 1238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或县级机构与地方组织合作,寻找残疾儿童(例如听力障碍儿童),并为他们提供就近的专家医疗评估。重要的是,法律不允许这些机构在未经儿童父母或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医疗检查。

部门或指定县级机构应与地方公共或私人机构以及医疗服务提供者合作或通过其安排,以寻找残疾儿童,并为他们提供就近的专家诊断。案例发现应包括但不限于听力受损儿童。本节不赋予部门或指定机构在未经父母或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要求进行医疗或其他形式体格检查的权力。

Section § 123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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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州法律规定,部门和县级机构负责诊断可能患有严重慢性疾病或身体残疾的儿童。他们必须遵守美国儿童局制定的联邦法规。即使儿童不符合其他地方定义的“残疾儿童”的官方标准,如果认为他们有重大的健康问题,并且在资金允许的情况下,他们仍然可以获得诊断。此外,所有诊断出的病症都必须记录在案,并且这些信息,包括不符合条件的病症的统计数据,必须每年报告。

Section § 123865

Explanation
如果父母或儿童的遗产无法完全满足残疾儿童的需求,他们可以向指定的县机构申请援助。这个由当地县官员指定的机构,根据儿童的居住地管理残疾儿童的服务。

Section § 123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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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概述了加州儿童服务计划(CCS)下治疗服务的财务资格标准。调整后总收入为$40,000或以下的家庭有资格获得这些服务。但是,如果护理费用超过家庭收入的20%,则会做出例外处理。患有特定医疗状况并注册了Medi-Cal计划的儿童,无论其家庭收入如何,都自动符合资格。

此外,在公立学校为残疾儿童提供的必要医疗治疗服务免除财务资格要求。所有县都必须遵守这些财务标准,并且任何相关费用都用于支持CCS计划。有资格儿童的家庭必须支付每年$20的费用,但有例外情况,例如低收入家庭或拥有全范围Medi-Cal覆盖的家庭。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870(a) 部门应当制定加州儿童服务计划(CCS计划)下治疗服务的财务资格标准。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870(a)(1) 本计划下治疗服务的财务资格仅限于在最近一个纳税年度(按照加州州所得税目的计算)调整后总收入为四万美元 ($40,000) 或以下的家庭成员。如果某人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4005.26条注册了Medi-Cal计划,或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9部第3.3章第2章(始于第15810条)注册了Medi-Cal Access计划,则建立相应计划资格所需的财务文件可以代替该个人的加州州所得税申报表使用。但是,如果家庭一年的预计护理费用预计超过家庭调整后总收入的20%,局长可以授权为收入较高的家庭成员提供治疗服务。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870(a)(2) 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4005.26条注册Medi-Cal计划或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9部第3.3章第2章(始于第15810条)注册Medi-Cal Access计划的儿童,如果根据第123830条患有符合CCS计划资格的医疗状况,且其家庭不符合第 (1) 款的财务资格要求,应被视为符合CCS计划福利的财务资格。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870(b) 在公立学校提供的加州儿童服务计划下的必要医疗治疗服务,当提供给任何若无此服务其教育或身体发展将受阻的残疾儿童时,应免除服务的财务资格标准和注册费要求。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870(c) 所有县都应当使用部门制定的统一财务资格和注册费标准。所有注册费都应当用于支持加州儿童服务计划。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870(d) 每年,根据本条有资格接受服务的每个家庭都应当支付二十美元 ($20) 的费用,该费用应是家庭应承担的任何其他计划费用之外的额外费用。此项评估不适用于任何有资格获得无自付费用全范围Medi-Cal福利的儿童,不适用于通过加州儿童服务计划在其个性化教育计划中获得相关服务的儿童,不适用于家庭收入低于联邦贫困线100%的儿童,也不适用于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4005.26条或Medi-Cal Access计划涵盖的儿童。

Section § 123872

Explanation

在获得加州儿童服务计划的经济援助批准之前,家庭必须同意偿还该计划授权的任何治疗费用。此偿还金额仅限于他们从任何与子女符合该计划条件的医疗状况相关的诉讼或和解中获得的款项。

除本条规定的其他资格要求外,在被确定符合本条规定的服务经济资格之前,申请家庭应同意偿还加州儿童服务计划针对该计划授权的任何治疗服务,偿还金额不超过因诉讼而产生的任何判决、裁决或损害赔偿和解的收益,或根据与符合加州儿童服务计划医疗条件的疾病相关的协议而产生的收益。

Section § 12387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如果一个医疗团队认定一名残疾儿童需要职业疗法或物理疗法,那么该儿童就有资格获得治疗服务。如果对这项资格存在异议,医疗顾问可以要求提供更多信息,以做出最终决定。

本条款不改变加州儿童服务项目下获得服务资格的规定,也不适用于有学习障碍的儿童,除非他们符合其他资格标准。

如果加州儿童服务医疗治疗部门会议小组,根据一份医疗转介(该转介根据《政府法典》第7575条(b)款建议提供医疗必需的职业疗法或物理疗法),认定一名如第123830条所定义的残疾儿童需要医疗必需的职业疗法或物理疗法,则该儿童应被认定有资格获得治疗服务。如果加州儿童服务医疗顾问不同意加州儿童服务医疗治疗部门会议小组的资格认定,该医疗顾问应与会议小组沟通,要求其提供进一步的认定理由,并应在做出他或她自己的认定前,权衡会议小组支持其决定的论据。
本节不改变第123830条和第123860条所述的加州儿童服务项目的资格标准。
本节不适用于被诊断为特定学习障碍的儿童,除非他们另行符合加州儿童服务的资格标准。

Section § 12388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个人不能仅仅因为在与经认可的医学院或足病学院的教学项目相关的机构接受医疗治疗,就被加州儿童服务计划拒绝援助。

治疗必须由合格的加州儿童服务计划医生进行一般监督,这可以包括家庭医生和足病医生。这意味着即使部分医疗护理由教学机构的工作人员提供,援助仍然可用。

该部门和指定机构不得仅因原本符合资格的人员正在经认可的医学院设施或经认可的足病医学院校的教学项目下接受治疗服务,而拒绝其根据加州儿童服务计划获得资格或援助,无论治疗服务是否全部或部分由该设施、学校或学院的工作人员执行,前提是该设施、学校或学院的治疗服务须在加州儿童服务计划专家组的内科医生和外科医生(包括家庭医生)以及足病医生的一般监督下进行。

Section § 1238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另一条款所述,小组成员必须获得专科委员会认证,并且是儿童护理方面的专家。

Section § 12389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医院在加州儿童服务计划下治疗儿童烧伤患者,即使它们没有独立的儿童和成人设施,只要它们获批运营烧伤中心。这只有在医院85英里范围内没有其他烧伤中心,且该医院的烧伤科在1982年前已获批,并且附近没有专门的儿童服务医院的情况下才能实现。此外,医院的护理人员必须接受过儿科培训才能获得这项豁免。

Section § 12389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一个机构负责核查一个家庭是否符合经济要求,以及他们是否居住在他们寻求服务的县。这包括确认父母、监护人或已解放的未成年人是否居住在那里。如果他们符合所有这些条件,该机构将根据该计划认证该儿童接受照护。

指定机构应根据部门制定的标准确定家庭的经济资格。该机构还将确定父母是否是该县居民,孩子的监护人是否是该县居民,或已解放的未成年人是否是提出服务申请的县的居民。如果机构发现家庭、监护人或已解放的未成年人是该县居民且符合服务的经济资格,它应记录事实并应根据该计划认证该儿童接受照护。

Section § 1239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自1991年9月1日起,符合特定服务条件的儿童家庭需要支付年度注册费。费用金额根据家庭规模和收入确定,是参与该计划的必要条件,除非有特定例外情况。

例外情况包括:仅需诊断服务、家庭收入低于联邦贫困线200%的家庭、子女符合全面医疗补助(Medi-Cal)福利条件的家庭,或在特定条件下已注册医疗补助的家庭。如果费用未在60天内支付,儿童将失去服务覆盖资格。

县负责执行此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并在必要时允许全年分期支付。如果费用造成过度困难,部分费用可予以免除。1991年,各县收到了一笔一次性启动资金,用于处理非医疗补助受益人的儿童。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900(a) 自1991年9月1日起,除根据本条规定的任何其他资格标准外,每个其子女根据本条规定原本有资格获得服务的家庭,须支付年度注册费作为获得服务资格的条件,但分节 (f) 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900(b) 本部门应确定年度注册费,该费用应为根据家庭规模和收入确定的浮动收费标准,并应由本部门根据联邦贫困线的变化进行调整。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900(c) “家庭规模”应包括该子女、其亲生或养父母、兄弟姐妹,以及其他共同居住且其开支依赖于家庭收入的家庭成员。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900(d) 就本条而言,“家庭收入”应包括该子女及其亲生或养父母的总收入或其等值收入。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900(e) 支付注册费是参与计划的条件。注册费独立于对计划的任何其他财务义务。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900(f) 在以下任何情况下,均不收取注册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900(f)(1) 所需的唯一服务是用于确定服务资格的诊断,或根据第 123875 节提供的医疗必需治疗。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900(f)(2) 该子女原本有资格获得服务,并且在申请或重新申请时有资格获得全面的医疗补助 (Medi-Cal) 福利。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900(f)(3) 其子女根据本条规定原本有资格获得服务的家庭,年总收入低于联邦贫困线 200%。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900(f)(4) 其子女根据本条规定原本有资格获得服务,且该子女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 14005.26 节注册参加医疗补助 (Medi-Cal) 计划的家庭。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900(g) 未能在到期日后 60 天内支付或安排支付注册费,将导致在所需付款到期日后 60 天取消注册并丧失治疗服务覆盖资格。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900(h) 县应适用本部门制定的注册费标准并收取注册费。如果一次性支付对家庭造成困难,县可与家庭安排年度分期支付。加州儿童服务机构主任可根据具体情况,如果其认为支付费用将导致过度困难,则可免除或减少家庭的注册费金额。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900(i) 在本节生效日期后 30 天或 1991 年 8 月 1 日(以后者为准)之前,本部门应向每个县预付一笔一次性启动资金,即为每个在 1990 年 6 月 30 日根据本条规定接受服务且非医疗补助 (Medi-Cal) 受益人的县级儿童支付 ($5.50) 美元。这笔一次性付款应在根据第 123955 节允许的县级诊断、治疗和疗法总支出 4.1% 的基础上额外支付。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900(j) 每个县应作为其季度报销申请的一部分,向州提交所有应收和已收注册费的账目。

Section § 123905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一个县的人口少于20万,并且与州政府合作管理其残疾儿童项目,该县必须向州政府提交一份声明,证明该儿童的家庭在经济上符合获得治疗服务的条件。州政府将根据现有资金批准必要的服务。州政府会先支付服务费用,然后县政府再按照法律规定,向州政府报销其应承担的费用份额。

人口不足20万的县,如与该部门联合管理其县级项目,应向该部门提交一份声明,证明残疾儿童家庭在经济上符合治疗服务资格。该部门应在可用资金范围内授权必要的服务。服务费用应由该部门支付,并由县级部门按本条规定的相应份额予以报销。

Section § 1239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某个部门在无需县级认证的情况下,为身体残疾儿童支付服务费用。他们可以使用来自各种来源的资金,包括捐赠和拨款,来支付这些费用。该部门还可以授权或与合格的个人或机构签订合同,为这些儿童提供服务。此外,该部门可以接受捐赠和其他捐款,并将其用于此目的,但不能用于行政开支。

部门可以无需拥有县级认证,从其通过赠与、遗赠或遗嘱继承获得的任何资金中,或从私人、州、联邦或其他拨款或来源获得的资金中,支付任何身体残疾儿童所需服务的费用。
部门可以授权或与任何具备适当资格的个人或机构签订合同,为残疾儿童提供服务。它可以从为此目的拨款的任何资金中,或从其通过赠与、遗赠或遗嘱继承获得的资金中支付服务费用。
部门可以接受赠与、遗产和遗赠,并将其用于本条的目的,但不得用于行政开支。

Section § 1239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当部门向肢体残疾儿童(包括非居民儿童)提供服务时,必须与他们的父母或监护人签订协议,以收取注册费。

Section § 123920

Explanation
如果另一个州或联邦机构请求帮助,加州相关部门可以为不住在加州的身体残疾儿童支付所需服务的费用。但这只有在请求方州或联邦机构提供的特别拨款或资金全额支付这些费用的情况下才能实现。

Section § 1239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特定机构密切监督和管理为残疾儿童提供的服务,确保这些服务质量高。他们还必须记录每个孩子的状况以及他们随着时间的推移所取得的任何改善。

Section § 123929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加州儿童服务(CCS)计划下的服务通常需要事先批准。批准取决于确认儿童的医疗资格、服务提供者符合CCS标准,以及服务对儿童的病情是必需的。对于某些Medi-Cal计划中的儿童,有规定允许在服务提供后批准。如果儿童后来被发现符合CCS资格,提供者可以报销这些费用。从2016年7月1日或更晚的日期开始,大多数服务请求必须以电子方式提交,除非发生系统中断。部门将制定法规并咨询利益攸关者以进行实施。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929(a) 除本节和《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4133.05节另有规定外,根据本条提供的加州儿童服务计划服务需要由部门或其指定人员事先授权。事先授权取决于部门或其指定人员对以下所有事项的确定: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929(a)(1) 接受服务的儿童被确认为符合CCS计划的医疗资格。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929(a)(2) 服务提供者已根据CCS计划的标准获得批准。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929(a)(3) 授权的服务对于治疗儿童符合CCS资格的医疗状况是医疗上必需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929(b) 部门或其指定人员可以批准一项治疗授权请求,该请求在其他方面符合(a)款的规定,针对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4005.26节参与Medi-Cal计划或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9部第3.3章第2章(自第15810节起)参与Medi-Cal访问计划的儿童所提供的服务,即使该请求是在所要求的治疗已提供给儿童之后由部门或其指定人员收到的。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929(c) 如果符合(a)款第(2)项要求的服务提供者,为治疗(b)款所述的儿童而产生了(a)款第(3)项所述服务的费用,且该儿童随后被部门或其指定人员确定为符合CCS计划的医疗资格,则部门可以向该提供者报销这些费用。根据本节的报销应符合《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4105.18节的要求。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929(d)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929(d)(1) 截至2016年7月1日或部门确定的后续日期,服务授权请求(不包括由参加Medi-Cal牙科计划的牙科服务提供者提交的服务授权请求)应以部门确定的电子格式提交,并通过部门的互联网网站或其他部门指定的电子方式提交。部门可以分阶段实施此要求。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929(d)(2) 当部门的互联网网站或第(1)项指定的其他电子方式因系统中断而无法使用时,部门应指定一种替代格式来提交服务授权请求。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929(d)(3)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2篇第3部第1部分第3.5章(自第11340节起)的规定,部门可以不采取监管行动,通过全县信函、计划信函、计划或提供者公告或类似指示来实施、解释或具体化本款以及任何适用的豁免和州计划修正案。此后,部门应在2017年7月1日前,根据《政府法典》第2篇第3部第1部分第3.5章(自第11340节起)的要求制定法规。部门在实施本款时应咨询相关方和适当的利益攸关者。

Section § 1239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未满18岁的人不能在未经其父母或监护人书面许可的情况下接受医疗治疗。例外情况是,如果该人是已解放的未成年人,这意味着他们已在法律上获得脱离父母的独立。

Section § 123935

Explanation

本法律确保,残疾儿童不会仅仅因为患有智力残疾,就根据本条规定被拒绝提供服务。

残疾儿童不得仅因其患有智力残疾,而根据本条规定被拒绝提供服务。

Section § 1239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县级监事会每年拨出资金,用于帮助身体残疾儿童的服务,例如治疗和康复,特别是对于在公立学校就读的儿童。这些资金必须等于该县在1990-91财政年度用于这些服务的实际支出的25%。如果所需资金较少,州政府会告知县政府实际需要拨出多少。县政府还必须从其他收入来源中匹配这笔金额。

州政府将匹配县政府在这些服务上的支出,但对于根据另一条款符合援助条件的某些儿童,县政府无需支付服务费用。县政府可以支出超过规定金额的资金,如果州政府有资金,将匹配额外的支出。只要有联邦资金可用作援助,县级资金必须包括对参加Medi-Cal及其他特定计划的儿童的支持。

县政府不应被要求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金额,州政府也不必支出超过规定配套金额的资金。该部门将通过特定的函件来实施这些规定,而无需制定更多法规。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940(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940(a)(1) 每年,监事会应拨付一笔款项,用于该县残疾儿童的服务,包括为公立学校的肢体残疾儿童提供诊断、治疗和康复服务,该款项应等于本条规定的县级项目在1990-91财政年度实际支出的25%,除非第 (2) 款另有规定。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940(a)(2) 如果州政府证明所需金额较少,以便县政府从该来源支付其项目25%的费用。州政府证明的较小金额应是县政府应拨付的金额。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940(b) 除 (a) 款规定的金额外,县政府应从根据《福利与机构法》第九编第五部第六章(自第17600条起)分配给县政府的收入中,为本条目的拨付一笔与根据 (a) 款确定的金额相等的款项。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940(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940(c)(1) 州政府应为本条规定的县级支出提供配套资金,资金来源为根据 (a) 款和 (b) 款提供的资金。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940(c)(2) 对于根据第123870条 (a) 款第 (2) 项符合条件的儿童的服务费用,县级支出应予免除。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940(d) 县政府可以拨付和支出除 (a) 款和 (b) 款规定之外的款项,并且只要州政府有资金可用于本条,州政府应按一比一的比例匹配这些支出。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940(e) 根据 (a) 款和 (b) 款的县级拨款应包括县政府对非联邦份额支出的财政参与,用于根据《福利与机构法》第14005.26条参加Medi-Cal计划的儿童,或根据《福利与机构法》第九编第三部第三章(自第15810条起)参加Medi-Cal Access计划的儿童,并且根据第123870条 (a) 款第 (1) 项符合本条规定的服务条件,只要联邦财政参与可按联邦《社会保障法》第二十一篇(42 U.S.C. Sec. 1397aa et seq.)规定的提高的联邦报销率获得,并且州预算中已为加州儿童服务计划拨款。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940(f) 本条不应要求县政府支出超过 (a) 款规定的金额加上 (b) 款规定的金额,也不应要求州政府支出超过 (c) 款规定的配套金额。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940(g)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部第三章第五节(自第11340条起)的规定,该部门无需采取进一步的监管行动,应通过加州儿童服务编号函件实施本条。

Section § 1239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适用于加州那些为“加州儿童服务项目”拨款不超过 ($125,000) 美元的县。如果这些县用完了他们的拨款,并且证明他们从某些州级账户中没有足够的收入,州政府部门就可以介入。具体来说,如果州政府有资金,州政府可以支付紧急医疗服务费用,或者支付那些延迟治疗会严重伤害儿童的病例的费用。

对于那些县级拨款总额不超过十二万五千美元 ($125,000) 的县,并且在县级资金支出达到根据第 (123940) 条规定的县级拨款等额后,如果加州儿童服务项目有州拨款可用,并且在县级部门证明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 (9) 编第 (6) 章(从第 (17600) 条开始)设立的账户收入不足时,该部门可以支付部门认定为紧急情况或医疗护理不能延迟否则会对儿童造成巨大伤害的病例的服务费用。

Section § 12395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县级机构在公立学校为身体残疾儿童运营医疗治疗项目的职责。州和县平分治疗师工资的费用,并且对州资金可以支持多少治疗师、提供的服务以及哪些行政服务可以由州报销都有明确的标准。

如果该部门认为紧急规定对于保护公共福祉是迫切需要的,它可以为该项目制定紧急规定,而无需经过常规审批程序。这些规定在提交给州务卿备案后立即生效,并在《加州法规法典》中公布。这些规定将一直有效,直到由该部门修改或废止。

指定县级机构应在当地公立学校为身体残疾儿童管理医疗治疗项目。根据第 123940 条的规定,州和县将以州或联邦资金每季度报销一美元 ($1) 对县级资金一美元 ($1) 的比例,分担这些学校治疗师工资的费用。主任应制定本项目中符合州财政支持条件的学校所雇佣治疗师的最大数量、将提供的服务以及可由州报销的县级行政服务的标准。
该部门可以根据《政府法典》第 2 编第 3 分部第 1 部分第 3.5 章(始于第 11340 条)的规定,将本节作为紧急法规予以采纳。就《行政程序法》而言,这些法规的采纳应被视为紧急情况,且对于立即维护公共和平、健康、安全和普遍福祉是必要的。尽管有《政府法典》第 2 编第 3 分部第 1 部分第 3.5 章(始于第 11340 条)的规定,这些紧急法规不需经行政法办公室审查和批准。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如果该部门确定紧急法规对于实施本条的任何部分是必要的,则应视为有充分理由使这些法规在公开通知和听证之前生效。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 11346.1 条 (h) 款和第 11349.6 条的规定,该部门应将这些法规直接提交给州务卿备案。这些法规应在州务卿备案后立即生效。
行政法办公室应负责这些法规在《加州法规法典》中的印刷和公布。尽管有《政府法典》第 2 编第 3 分部第 1 部分第 3.5 章(始于第 11340 条)的规定,这些法规不应由行政法办公室废止,并且应保持有效,直至由该部门修订或废止。

Section § 1239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儿童服务(CCS)项目的管理费用如何在州和县之间分摊。它要求州主管设定项目管理和运营的最低标准,这些标准必须灵活,以适应各县的不同情况。县级机构在达到这些标准后,可获得州50%的报销,其中对涉及医疗补助(Medi-Cal)参与者的情况有具体规定。县级机构必须每年提交申请,以确认其符合州的要求,并且州会确定每个县的资金限额。州和县的资金都应被用来争取联邦资金,从而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资源。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955(a) 州和县应分担加州儿童服务项目在地方层面的管理费用。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955(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955(b)(1) 局长应制定法规,确立本条文在管理、人员配备和地方实施方面的最低标准,并由州予以报销。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955(b)(2) 这些标准应允许县级项目管理具有必要的灵活性,考虑到各县需求和资源的可变性,并应与州和县代表共同制定和修订。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955(c) 局长应为项目的管理、人员配备和地方运营设立最低标准,并由州予以报销。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955(d) 截至1992年7月1日,由州支付给县的可报销行政费用,不得超过县级诊断、治疗和疗法总支出的4.1%,具体规定见第123940节。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955(e) 自1992年7月1日起,本分节适用于以下所有情况: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955(e)(1) 对于本条文下县级案件中不符合医疗补助(Medi-Cal)资格的部分,在州预算中为加州儿童服务项目提供资金的范围内,州应向县报销达到州行政标准所需金额的50%。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955(e)(2) 对于本条文下县级案件中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4005.26节或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9部第3.3部分第2章(自第15810节起)加入医疗补助(Medi-Cal)项目或医疗补助获取项目,并根据第123870节(a)分节有资格获得本条文项下服务的部分,在联邦社会保障法案第二十一篇(42 U.S.C. Sec. 1397aa et seq.)项下增强的联邦报销率提供联邦财政参与,且州预算中为加州儿童服务项目拨款的范围内,州应向县报销达到州行政标准所需金额的非联邦份额的50%。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955(e)(3) 每年9月15日或之前,每个实施本条文的县级项目应提交下一财政年度的申请,提供州要求的信息,以确定县级行政人员和预算是否符合州标准。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955(e)(4) 州应从为加州儿童服务县级行政管理拨款的州资金中,确定每个县可获得的州资金最高金额。如果《预算案》中为本条文下县级行政管理在任何财政年度拨款的金额与部门批准的金额不同,每个县应在部门规定的形式和时间内提交修订后的申请。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955(f) 部门和县应最大限度地利用联邦资金管理根据本条文实施的项目,包括使用州和县资金来匹配根据联邦社会保障法案第十九篇或第二十一篇(42 U.S.C. Sec. 1396 et seq.;42 U.S.C. Sec. 1397aa et seq.)可申请的资金。

Section § 1239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参与加州儿童服务项目的地方政府必须提供项目运营数据。这些数据包括接受治疗的儿童数量、涉及的残疾类型以及他们的治疗费用。目的是为了让财政部和立法机关等各个州政府机构能够及时评估并提供适当的资金。

部门应要求参与的地方政府提供项目数据,包括但不限于接受治疗的儿童数量、残疾种类和治疗费用,以便使该部门、财政部和立法机关能够及时评估并充分资助加州儿童服务项目。

Section § 1239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一名在被收养安置时在经济上符合照护条件的残疾儿童,将继续获得服务,而不考虑收养父母的收入。此外,只要该残疾在收养时已确诊,收养父母无需支付这些服务费用,也无需签订任何与儿童照护相关的付款协议。在确定居住地时,儿童的居住地被视为收养父母的居住地。

一名被收养安置的残疾儿童,如果在安置时被认定在经济上符合获得照护的条件,则不得基于收养父母的收入而被拒绝提供本条规定的服务,收养父母也不得被要求签订任何协议以支付经授权的照护服务的费用。本节仅适用于在收养时已存在并已诊断的身体残疾。就本节而言,居住地应为收养父母的居住地。

Section § 123970

Explanation
当儿童被安置收养时,收养机构和州政府部门必须告知收养父母,如果他们迁出本州,加州儿童服务计划提供的经济援助将停止。但是,他们也应该告知父母,他们在新州可能符合获得类似福利的资格,尽管这取决于该州的具体要求。

Section § 1239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在加州某些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中建立一个系统,对新生儿和婴儿进行听力损失筛查。这些筛查必须伴随一套评估和后续服务系统,并与现有的健康程序保持一致。然而,父母或监护人可以以测试与宗教信仰冲突为由选择不进行这些测试。

该法律旨在确保在这些过程中维持规程和质量标准。重点是参与加州儿童服务计划的病房。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975(a)  部门应与参与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的选定代表协商,建立一个系统,对所有新生儿和婴儿进行第124116条(e)款所定义的听力损失筛查,并为在参与加州儿童服务计划的经批准的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中通过筛查发现的新生儿和婴儿,建立和维护一套评估和后续服务系统。筛查、评估和后续服务以及这些服务的报告应以符合第3章第6.5条(自第124115条起)的方式提供。
本节不适用于其父母或监护人以测试与其宗教信仰或习俗相冲突为由反对进行测试的新生儿。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975(b)  立法机关颁布本节的意图是确保规程和质量标准的建立和维护。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975(c)  部门应针对参与加州儿童服务计划的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中的新生儿和婴儿实施本节。

Section § 123980

Explanation

如果接受加州儿童服务计划帮助的人决定因其伤害起诉他人,他们必须告知州卫生服务主任和当地计划办公室关于提起诉讼、任何和解以及其他重要步骤。代表他们的律师或他们本人必须发送这些通知。主任也可以在需要时通知司法部长。

如果加州儿童服务计划的服务接受者、其监护人、财产管理人、个人代表、遗产或幸存者,或其中任何一方,对可能对伤害负有责任的第三方提起诉讼,则应将提起法律诉讼的通知、和解通知以及本法典要求的所有其他通知,提交给萨克拉门托的州卫生服务主任和县级管理的加州儿童服务计划。该主任可以通知司法部长。所有这些通知应由受聘主张受益人索赔的律师发出;如果未聘请律师,则由受伤方受益人、其监护人、财产管理人、个人代表、遗产或幸存者发出。

Section § 123982

Explanation

如果您因在“加州儿童服务计划”下接受治疗的医疗状况而获得法律判决、裁决或和解,州和县可以要求从中分得一部分,以报销他们支付的费用。他们甚至可以对您或您的代表提起诉讼来强制执行这项索赔。

如果您的案件涉及对您的医疗状况负有责任的第三方,您获得的任何赔偿必须首先用于支付通过该计划提供的治疗费用。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任何与根据加州儿童服务计划提供的治疗服务相关的医疗状况的判决、裁决或和解金额,应受州部门和指定县机构的索赔,以报销所提供福利的费用,并受针对该判决、裁决或和解提起的任何留置权约束。该部门或指定县机构,通过其民事法律顾问,可为执行此权利,对根据本条获得福利的人、其监护人、财产管理人或其他个人代表,或其遗产提起并进行法律诉讼。如果在针对对根据加州儿童服务计划提供治疗服务的医疗状况负有责任的第三方的诉讼或索赔中产生判决、裁决或和解,法院或其他机构应首先命令从该判决、裁决或和解中支付根据加州儿童服务计划已提供或将要提供的实际护理和治疗费用。

Section § 1239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癌症治疗的骨髓移植在满足几个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获得报销。首先,患者的医生必须推荐移植手术。其次,移植手术必须在获得加州儿童服务计划批准的医院进行。第三,医院的医疗委员会必须批准该治疗是合理的。第四,该计划的医疗顾问必须同意该手术对患者是合适的,不能仅仅因为它被认为是实验性的而拒绝。此外,该计划将承担供者和接受者双方的手术费用。最后,人口少于600,000的小县无需满足这些移植手术的常规费用分摊要求。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985(a)  治疗癌症的骨髓移植,在符合以下所有条件时,可根据本条规定予以报销: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985(a)(1)  骨髓移植由接受者的主治医师推荐。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985(a)(2)  骨髓移植在获准参与加州儿童服务计划的医院进行。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985(a)(3)  骨髓移植是合理的治疗方案,并经相应医院的医疗政策委员会批准。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985(a)(4)  骨髓移植经计划的医疗顾问认定对接受者是适当的。医疗顾问不得仅以骨髓移植被归类为实验性或研究性为由拒绝批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985(b)  该计划应为供者和接受者双方的手术提供报销。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985(c)  任何根据美国人口普查局进行的最近一次十年一次的人口普查确定人口不超过600,000的县,对于根据本节可报销的任何骨髓移植,应免于遵守本条规定的25%配套要求。

Section § 123990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部门根据1991年对本条的修改,迅速制定法规。这些法规被视为紧急情况,旨在保护公共和平、健康、安全和普遍福祉。
部门应制定法规以实施本条于1991年的修订。这些法规的制定应被视为紧急事项,且对于立即维护公共和平、健康、安全和普遍福祉是必要的。

Section § 1239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申请某个项目的人,如果他们也可能符合现金补助或Medi-Cal医疗福利的资格,必须在申请过程中申请Medi-Cal。然而,在紧急情况下,这项规定不会阻止服务立即获得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