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应在公立学校健康中心支持计划内设立一项拨款计划,以根据以下程序和要求,为现有学校健康中心的扩建、翻新和改造以及新学校健康中心的建设提供技术援助和资金: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174.6(a) 根据本节获得拨款的学校健康中心应符合或计划符合以下要求: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174.6(a)(1) 努力提供一套全面的服务,包括医疗、口腔健康、心理健康、健康教育和相关服务,以响应社区需求。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174.6(a)(2) 提供由持证专业人员提供或监督的初级和其他医疗保健服务,其中可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174.6(a)(2)(A) 体格检查、免疫接种和其他预防性医疗服务。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174.6(a)(2)(B) 轻微损伤和急性医疗状况的诊断和治疗。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174.6(a)(2)(C) 慢性医疗状况的管理。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174.6(a)(2)(D) 基本实验室检测。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174.6(a)(2)(E) 转诊至专科护理并进行后续跟踪。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174.6(a)(2)(F) 生殖健康服务。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174.6(a)(2)(G) 营养服务。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174.6(a)(2)(H) 由适当持证的心理健康专业人员提供或监督的心理健康服务可包括:评估、危机干预、咨询、治疗以及转诊至一系列服务,包括紧急精神科护理、社区支持计划、住院护理和门诊计划。根据本节规定提供心理健康服务的学校健康中心应与当地县心理健康部门协商,以进行规划和服务交付方面的合作。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174.6(a)(2)(I) 口腔健康服务,可包括预防服务、基本修复服务以及转诊至专科服务。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174.6(a)(3) 如果学校或学区聘有校医,应与校医合作,提供个人和家庭健康教育;学校或学区范围内的健康促进;急救和药物管理;协助学生参加健康保险计划;筛查学生以确定对身体、心理健康和口腔健康服务的需求;转诊和连接未在现场提供的服务;公共卫生和疾病监测;以及应急响应程序。如果学校或学区未聘用校医,学校健康中心可根据本节获得拨款。然而,立法机关无意让学校健康中心取代当地学校或学区聘用的校医。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174.6(a)(4) 学校学区与医疗保健提供者或任何其他社区提供者之间应签订书面合同或谅解备忘录,以确保服务协调,确保健康信息的保密性和隐私符合适用的联邦和州法律,并将服务整合到学校环境中。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174.6(a)(5) 为学校所有注册学生提供服务,无论其支付能力如何。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174.6(a)(6) 在所有正常上课时间开放,如果资源不足可有限开放,或如果社区需求决定且资源可用可更广泛开放。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174.6(a)(7) 建立在学校健康中心关闭时将学生转诊至外部服务的规程。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174.6(a)(8) 如果健康中心不在学校或学区财产内,应协助学校与健康中心之间的交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174.6(b) 规划拨款的金额为两万五千美元 ($25,000) 至五万美元 ($50,000),期限为6至12个月,用于评估特定社区或区域对学校健康中心的需求,以及建立在该社区或区域运营学校健康中心所需的伙伴关系。如果申请人不是地方教育机构,则规划拨款的申请人需提供学校或学区的意向书。根据本款获得资助的受助人应完成以下所有事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174.6(b)(1) 就社区健康需求、医疗保健障碍以及对学校健康中心的需求,征求学生、家长、校医、学校教职员工和行政人员、当地医疗服务提供者以及(如适用)特殊人群的意见。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174.6(b)(2) 贫困和无保险儿童及青少年比例高的学校。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174.6(b)(3) 拥有大量英语水平有限(LEP)学生的学校。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174.6(b)(4) 医疗专业人员短缺地区的学校。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174.6(b)(5) 学业表现指数(API)排名在全州第三个十分位数及以下的低表现学校。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174.6(g) 每年应向该部门拨款用于评估,评估应由通过竞争性招标程序选定的外部评估员进行。评估应记录建立和维持学校健康中心的受资助者数量,并描述在创建成功学校健康中心过程中遇到的挑战和吸取的经验教训。评估员应使用根据第124174.3节收集的数据(如果可用),并与公立学校健康中心支持计划合作。该部门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评估结果。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174.6(h) 本节的实施仅限于在年度预算案或其他法规中向该部门拨款以实施本条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