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130(a) 在加利福尼亚州采集人体血液样本并进行血铅分析的实验室,应向该部门报告本节规定的关于每个受检者每次分析的信息。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130(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130(b)(1) 进行分析的实验室应报告以下所有信息: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130(b)(1)(A) 以每分升微克铅为单位的检测结果。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130(b)(1)(B) 受检者的姓名。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130(b)(1)(C) 受检者的出生日期。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130(b)(1)(D) 受检者的地址,包括邮政编码,以及电话号码。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130(b)(1)(E) 下达分析指令的医疗保健提供者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和国家提供者标识符 (NPI)。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130(b)(1)(F) 进行分析的实验室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临床实验室改进修正案 (CLIA) 编号和 NPI。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130(b)(1)(G) 样本的接收编号。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130(b)(1)(H) 进行分析的日期。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130(b)(1)(I) 受检者的Medi-Cal客户识别号 (CIN);或对于其他健康计划,健康计划的名称和医疗计划识别号。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130(b)(1)(J) 受检者的性别。
(K)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130(b)(1)(K) 受检者的种族和族裔。
(L)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130(b)(1)(L) 受检者的怀孕状况。
(M)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130(b)(1)(M) 受检者的雇主(如有)的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
(N)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130(b)(1)(N) 样本采集日期。
(O)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130(b)(1)(O) 样本来源,具体说明为静脉血、毛细血管血、动脉血、脐带血或其他。
(P)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130(b)(1)(P) 转诊实验室(如有)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和CLIA编号。
(Q)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130(b)(1)(Q) 用于血铅分析的检测方法,具体说明为即时检测、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石墨炉原子光谱法或其他。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130(b)(2) 新增本款的法案对本分节所做的修改应于2023年7月1日生效。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130(c) 进行分析的实验室可以向该部门报告与血铅分析或与受检者的身份、位置、医疗保健管理或环境管理直接相关的其他信息。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130(d) 如果血铅分析结果等于或高于联邦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 (CDC) 最新公布的血铅水平升高 (BLL) 参考值,本节要求的报告应在分析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提交。如果结果低于CDC血铅水平升高参考值,本节要求的报告应在分析后的30个日历日内提交。报告时间应基于将结果四舍五入到最接近的整数。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130(e) 本节要求的报告应通过电子传输方式提交。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130(f) 根据本节报告的所有信息均应保密,依照第100330节的规定,但该部门可以按以下方式共享信息: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130(f)(1) 向信息所涉及的个人。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130(f)(2) 经信息所涉及的个人或经授权代表该个人同意的人(例如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事先书面自愿同意。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130(f)(3) 当州或联邦法律要求时。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130(f)(4) 当法院命令或行政听证官强制要求时,如果披露前已获得禁止进一步披露的保护令。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130(f)(5) 为了监测、病例管理、护理协调、调查、环境评估、环境修复或消除的目的,与地方卫生部门、根据第101275节授权的环境卫生机构、建筑部门、治疗血铅水平升高患者或接受病例管理服务的医疗保健提供者,或联邦、州或地方政府机构共享。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130(f)(6) 用于研究,依照《联邦法规》第45卷第46部分(可能修订)的定义,如果信息请求获得加利福尼亚州卫生与公众服务局人类受试者保护委员会 (CPHS) 的批准,请求实体向该部门提供文件,证明(令该部门满意)该实体已建立维护信息保密性的程序和能力,并且请求实体已书面同意维护信息的保密性。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130(f)(7) 与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合作,以确定参加Medi-Cal的儿童是否正在接受铅中毒筛查并获得适当的相关服务。
(g)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130(g)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130(g)(1) 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和医疗保健提供者可将根据本节报告的信息进一步披露给信息所涉受益人所注册的管理式医疗保健计划,该计划可将此信息进一步披露给受益人的医疗保健提供者,以主动提供和协调护理和治疗服务并管理支付计划。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130(g)(2) 地方卫生部门、环境卫生机构、建筑部门、研究人员或联邦、州或地方政府实体不得进一步披露该信息,并应按照第100330节规定的方式维护信息的机密性。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130(g)(3)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根据本节授权的披露,除非是向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和医疗保健提供者披露,否则仅应包含所请求披露的既定目的所需的信息,仅用于经批准的目的,且不得进一步披露。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130(g)(4) 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和医疗保健提供者应根据经修订的1996年联邦健康保险流通与责任法案以及为此颁布的法规,以及适用于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和医疗保健提供者所持信息的其他法律,使用、披露并维护根据本分节与其共享信息的机密性。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130(h) 对于明知而未能遵守本节报告要求的实验室,主任可处以最高五百美元($500)的罚款。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130(i) 如果血铅分析结果低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CDC)关于高血铅水平(BLL)的最新参考水平,并且存在以下所有情况,则实验室不应因未能提供本节要求的患者信息而被罚款或以其他方式处罚: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130(i)(1) 检测样本由另一医疗保健提供者送至实验室。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130(i)(2) 实验室已向获取样本的医疗保健提供者请求信息。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130(i)(3) 获取样本并将其送至实验室的医疗保健提供者未能提供患者信息。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130(j) 实验室应向获取血样或下达检测指令的医疗保健提供者请求本节要求的所有信息,视情况而定。如果医疗保健提供者不能或不愿提供所请求的信息,实验室无需报告该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