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健康儿童健康和残疾预防项目
Section § 124024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卫生部门在2024年7月1日之前必须采取的措施,以将儿童健康和残疾预防 (CHDP) 计划过渡到其他现有医疗补助 (Medi-Cal) 系统或服务。首先,部门必须召集各利益相关者,制定详细的过渡计划。这包括来自卫生和社会服务机构、倡导团体和专家的代表。过渡计划应涵盖对目前在 CHDP 计划中的儿童的监督、管理式医疗计划将如何遵循儿童健康指南、寄养儿童医疗保健计划的资金,以及通过新的伙伴关系保留地方 CHDP 职位。此外,他们必须继续运行某些计划,如儿童推定资格和儿童铅中毒预防计划,并寻求任何必要的联邦批准。截至2024年6月30日已注册 CHDP 计划的提供者,在此日期之后将过渡到儿童推定资格计划。最后,部门将通过各种沟通方式实施这些变更,并证明这些任务已完成,相关信息将在网上发布并与政府官员共享。
Section § 124025
这项法律强调,通过早期发现和治疗身心残疾,在它们变得严重之前加以预防,这一点非常重要。它建立了一个社区项目,重点是早期发现和治疗儿童潜在的健康问题。目标是减少这些问题的发生,并改善公众健康。
该法律规定设立儿童健康和残疾预防项目,这些项目由州政府资助并制定标准,但在地方层面运作。这些项目旨在为儿童提供定期健康检查,并利用现有的医疗资源。这些项目旨在与现有医疗服务整合,让医疗专业人员参与其中,鼓励预防性护理,并保持高质量和高效率。
Section § 124030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母婴和青少年医疗保健服务中使用的关键术语。它澄清了在此背景下,“州委员会”、“部门”、“主任”和“管理机构”等术语的含义。
具体来说,“州委员会”指的是州母婴和青少年健康委员会。“CHDP服务提供者”被定义为医生、家庭执业护士、儿科执业护士、初级保健中心、医生团体或获得许可的临床实验室,所有这些都必须获得批准和认证才能参与儿童健康和残疾预防项目。
Section § 124033
这项法律规定,儿童健康和残疾预防 (CHDP) 计划的所有申请必须从2003年7月1日起以电子方式提交。
它允许该计划与公共或私人实体签订合同,或使用现有的医疗服务提供者系统来管理注册和支付,但这些系统必须妥善设置,以便正确申请联邦报销。
该法律还规定,CHDP 的某些合同和系统变更,以及相关的医疗补助计划和健康家庭计划的注册流程,豁免于特定的公共合同和政府法典要求。
Section § 124035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一个州级部门的职责,负责管理社区儿童健康和残疾预防项目,并制定最低标准。这些标准需要具有灵活性,以适应不同县的需求和资源。具体来说,该部门将制定项目主任的教育和经验要求,明确健康筛查和诊断程序,确定可以参与的合格公共和私人机构及提供者,并建立向各县分配项目资金的方法。
Section § 124040
这项法律要求加利福尼亚州的每个县或多个县在1974年7月1日前建立一个儿童健康和残疾预防计划。该计划旨在定期评估和促进儿童的健康。如果一个县将其健康服务承包给州政府,则责任将转移到州政府部门。各县可以选择像管理其他县级健康服务一样来运行这些计划。
该计划必须包括外展服务、健康筛查、与医疗机构的合作,以及必要的诊断和治疗后续服务。疫苗接种、体格检查和实验室测试是持照医疗专业人员进行的健康筛查和评估的一部分。对于参加Medi-Cal计划的儿童,有特殊的措施,包括牙科转诊和预约协助。
该法律还为营养和免疫评估、儿童健康史记录设定了指导方针,并鼓励避免重复测试。它允许测试频率的灵活性,并建立了无缝医疗服务提供的程序。
Section § 124045
Section § 124050
Section § 124055
这项法律允许任何社区儿童健康和残疾预防项目向其他县提供服务,只要这些服务的合同获得主管的批准。
Section § 124060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各县的项目主任在每年9月15日前提交一份年度预算更新。这份更新必须包括上一年度儿童健康筛查和治疗的总结,以及对未来一年的成本估算。此外,各县还必须评估其设施,描述推广计划,并将学校健康资源纳入其计划中。
各县还必须准备一份多年期计划,评估医疗服务的充足性并详细说明未来的改进措施。州政府会确定这些服务的资金,如果州预算存在差异,将进行调整。更新不应重复多年期基本计划,而应作为进展报告。该系统于1983年9月15日开始设定计划提交时间表。
Section § 124065
Section § 124070
Section § 124075
Section § 124080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政府部门聘请私人公司处理国家报销申请,但前提是这样做比由州政府自行处理更经济。此外,该合同还必须遵守其他特定的政府法规。
Section § 124085
从1976年7月1日开始,加州每个进入一年级的孩子都必须向学校出示一份过去18个月内的健康筛查证明。这份证明表明他们已经接受了必要的健康检查。如果孩子的父母或监护人不希望或无法获得这些健康服务,他们可以提交一份签署的弃权书来代替。如果是因为无法获得服务,弃权书应说明原因。
Section § 124090
这项法律规定,从出生到开始一年级后90天内的儿童,以及任何符合加州医疗援助计划资格的21岁以下人士,都可以在其所在县获得儿童健康和残疾预防计划的服务。
法律还提到,儿童通常的医疗保健提供者应是进一步健康服务的主要转诊点。如果儿童没有固定的医疗保健提供者,健康筛查机构必须提供三家合格医疗保健来源的清单。
Section § 124095
Section § 124100
本节要求设有幼儿园课程的学校向家长告知特定的健康相关要求。学校必须与县级健康计划合作提供这些信息。县级健康计划将为此向学校报销费用。如果学校未能从家长那里获得必要的健康证明或豁免,它可能会失去部分用于学生出勤的州政府资金。
Section § 124105
这项法律被称为“休斯儿童健康强制法案”,主要关注学龄儿童的健康。它强调了健康对学习的重要性,旨在确保一年级学生在学年结束前接受健康筛查。学校必须确保学生在进入一年级后的第90天前提供健康筛查证明或豁免。否则,除非提供必要文件,否则学生可能会被停学最多五天。
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家庭功能失调或虐待,学校可以免除一些学生遵守此规定,但这些豁免不能随意给予。学校必须告知家长他们的责任,以及低收入家庭可以获得免费健康筛查。该法律还希望学校鼓励家长在接种疫苗的同时进行健康筛查,以便为家长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