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卫生服务发展卫生服务与发展项目
Section § 124700
Section § 124705
本法律条款规定,可以为医疗服务发展项目申请资金。各类机构都可以启动和运营这些项目。这些机构包括社区团体、农村卫生项目(如移民或美洲原住民健康计划)、家庭医学教育项目、县卫生部门,以及医疗机构或非营利初级保健诊所。甚至本部门自己也可以申请资金。
Section § 124710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了如何分配资金,以支持在农村地区提供初级保健的私营、非营利性社区诊所。主要目标是促进医疗保健的可及性,特别是对于偏远地区居民和医疗服务不足地区。诊所必须获得许可,在农村地区运营,并服务低收入患者才能获得资金。拨款期限至少三年,旨在建立和维持农村医疗服务和项目。
资金分配过程会考虑利益相关者的意见,确保即使与上一年相比有更多资金可用,每个符合条件的地点也能获得至少75,000美元,并维持已经高于最低拨款的诊所的现有资助水平。
Section § 124720
这项法律旨在解决加州农村社区的健康需求,特别关注那些医疗保健获取受限的群体,例如农业工人、美洲原住民和老年人。它概述了旨在通过各种方法改善农村医疗保健的可接受项目提案。这些方法包括提供初级和综合医疗服务、紧急医疗护理以及适当的医疗交通。此外,项目可能涉及改善远程医疗、建立区域医疗系统、提高医疗质量、提供健康教育,以及推广农村地区医护人员培训项目以解决人员短缺问题。
Section § 124725
这项法律规定,项目资金最长可达三年。一个项目能否继续获得资金,取决于其进展和所取得的成就。主管负责决定项目是否应继续获得资金。为了评估项目的成功,主管会考虑有多少人因此获得了优质医疗服务,以及服务人群的健康状况是否有所改善。
Section § 124730
这项法律要求每个项目申请人成立一个咨询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项目的规划、进展审查、提出修改建议,并规划项目在资助期结束后如何实现未来的自给自足。委员会至少一半的成员必须是根据联邦定义确定的消费者。此外,在可能的情况下,委员会还应包括来自卫生机构、与农业和流动工人相关的委员会、美洲印第安人健康政策的代表,以及来自各种农村人口和服务提供者的代表。
Section § 124735
Section § 124740
本法律规定,州政府仅可在满足三个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在农村地区启动新项目。首先,项目的设立必须显著改善该地区的健康状况。其次,没有当地的公共或非营利机构愿意或有能力承担该项目。第三,该项目包含法律另一节中规定的至少两项要素。
法律允许这些项目根据需要雇用员工,并通过购买、租赁或租用方式处理物资、设备,甚至土地或建筑物等必需品。
Section § 12474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资金可用,部门必须在一个12个月的财政年度内向受助人提供半年度付款。在预算颁布且拨款正式执行后,最多50%的拨款会支付,但这取决于书面付款请求和受助人的第三季度进展报告,除非这是他们三年期拨款的第一年。
第二笔付款(最多40%)不早于1月1日支付,同样取决于书面请求、第一季度报告的提交及其批准。如果处于拨款的第二年或第三年,还需要提交上一年度的额外报告。
部门会保留拨款的10%,直到所有报告和年度对账单都满意地完成并获得批准。一旦报告获得批准,这笔被保留的款项就会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