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322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提供给各类医疗机构患者的某些印刷材料必须使用清晰易读的 12 磅字体。该规定适用于入院和出院文件、医疗和治疗说明、住院同意合同、预先医疗指示以及患者权利信息等文件。机构可以使用现有材料库存,直到用完或直到 2006 年 1 月 1 日,以两者中较早发生者为准。但是,医院或护理机构的政策文件不受这些字体要求的约束。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222.1(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b) 款中规定的任何印刷材料,由普通急性护理医院(定义见第 1250 条 (a) 款)、专业护理机构(定义见第 1250 条 (c) 款)、中间护理机构(定义见第 1250 条 (d) 款)、护理机构(定义见第 1250 条 (k) 款)或老年人居住护理机构(定义见第 1569.2 条 (l) 款)的雇员或授权代理人代表其提供给患者的,应以至少 12 磅的清晰易读字体印刷。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222.1(b)  本节仅适用于以下各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222.1(b)(1)  普通急性护理医院、专业护理机构、中间护理机构和护理机构的入院和出院文件及表格。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222.1(b)(2)  机构专门为个人从普通急性护理医院、专业护理机构、中间护理机构或护理机构出院时准备的医疗和治疗说明。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222.1(b)(3)  患者与第 (1) 款中规定的任何机构之间的住院同意合同,或承担经济责任的协议。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222.1(b)(4)  遗嘱认证法典第 4605 条所定义的预先医疗指示的说明和表格。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222.1(b)(5)  医院或机构制作的关于患者或住户在医院或机构接受护理期间的权利和责任,以及关于申诉和上诉的信息,包括表格和说明。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222.1(b)(6)  第 (1) 款中规定的任何机构或老年人居住护理机构书写、印刷或制作的信函。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222.1(c)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222.1(c)(b) 款第 (1) 项中描述的任何实体以及任何老年人居住护理机构,可以继续使用其在 2003 年 1 月 1 日存在的材料库存,直至该库存用尽或直至 2006 年 1 月 1 日,以两者中较早发生者为准,此后应遵守本节的要求。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222.1(d)  医院或机构的政策和程序明确排除在本节要求之外。

Section § 123222.2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专业护理机构、中级护理机构、护理机构和综合急症医院在患者入院时,必须询问患者是否希望其近亲属或授权代理人收到有关患者权利和责任的信息。

如果患者同意,机构或医院必须向他们提供一份全面的《患者权利法案》,其中包含州和联邦各项法规中列出的具体权利。机构和医院也可以提供关于他们对患者的期望以及患者责任的信息。

此外,如果提出要求,机构或医院的代表必须解释这些材料。重要的是,这些规定不强制分享任何受法律保护而免于披露的患者数据。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222.2(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222.2(a)(1)  患者入住第1250条(c)款所定义的专业护理机构、(d)款所定义的中级护理机构或(k)款所定义的护理机构时,该机构应询问患者是否希望机构向其近亲属或根据医疗持久授权书指定的代理人提供有关患者权利和责任的材料。如果患者表示希望提供这些材料,机构应按照第 (2) 款的规定办理。
(2)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222.2(a)(2)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222.2(a)(2)(A)  机构根据本款规定提供的材料应包括一份全面的《患者权利法案》,如第1599.61条(d)款所述。在州卫生服务部完全实施第1599.61条(d)款之前,根据本款规定提供的《患者权利法案》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222.2(a)(2)(A)(i)  第2部第3.9章(自第1599条起)所载的权利。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222.2(a)(2)(A)(ii)  适用于专业护理机构的居民权利,载于《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22篇第72527条。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222.2(a)(2)(A)(iii)  适用于中级护理机构的居民权利,载于《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22篇第73523条。
(i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222.2(a)(2)(A)(iv)  适用于长期护理机构的居民权利,载于《联邦法规》第42篇第483.10条至第483.25条(含)。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222.2(a)(2)(A)(B)  机构还可以提供书面材料,说明机构对患者的期望以及患者在机构接受护理期间的责任。本款不应被解释为要求机构创建任何关于机构对患者的期望和患者责任的额外书面材料。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222.2(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222.2(b)(1)  患者入住第1250条(a)款所定义的综合急症医院时,医院应询问患者是否希望医院向其近亲属或根据医疗持久授权书指定的代理人提供有关患者权利和责任的材料。如果患者表示希望提供这些材料,医院应按照第 (2) 款的规定办理。
(2)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222.2(b)(2)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222.2(b)(2)(A)  医院根据本款规定提供的材料应包括一份全面的《患者权利法案》,其中包括《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22篇第70707条所载的综合急症医院的法规患者权利,以及《联邦法规》第42篇第482.13条赋予患者的权利。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222.2(b)(2)(A)(B)  医院还可以提供书面材料,说明医院对患者的期望以及患者在医院接受护理期间的责任。本款不应被解释为要求医院创建任何关于医院对患者的期望和患者责任的额外书面材料。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222.2(c)  应患者、患者近亲属或根据医疗持久授权书指定的代理人的要求,任何提供本条所述患者权利信息或其他文件的机构或医院的代表应解释所提供的材料。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222.2(d)  本条不应被解释为要求披露原本可免于披露的患者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