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行政管理巨灾医疗保险
Section § 123175
这项法律指出,严重的疾病或伤害可能导致巨额医疗费用,从而使个人或家庭陷入经济困境。它强调了加州居民需要获得针对此类费用的保障。
该法律旨在确保人们不会因超出保险限额的巨额医疗费用而陷入困境。为此,加州设立了一项计划,旨在推广涵盖大额医疗费用的额外保险,以避免当人们无力支付这些账单并陷入经济困境时,州政府不堪重负。
该法律的目标是告知居民灾难性健康保险的重要性,并通过独立保险公司提供此类保险,而无需州政府承担经济责任。
Section § 123180
本法律定义了加州灾难性健康保险的关键术语。它涵盖了帮助支付超过 50,000 美元医疗费用,且终身赔付限额为 100 万美元的保险。“居民”是指在加州居住至少 90 天的个人。“保险人”包括承保医疗费用的保险公司和非营利性医院计划。
法律明确规定了“基本医疗服务”,其中包括住院治疗、门诊服务、手术、各种疗法、生育护理,甚至处方药。它还涵盖了心脏康复、当地救护车服务、酒精和药物康复以及家庭健康护理等服务。
Section § 123185
这项法律要求局长与保险局合作,处理与灾难性健康保险相关的多项任务。局长必须安排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向居民提供此类保险,并告知他们该保险的可用性。此外,他们还需要监督保险公司的合同义务,并批准任何广告材料,以确保其准确性和公平性。局长还需要计算这些监督活动所涉及的成本,并确保行政费用得到覆盖。
Section § 123195
Section § 123200
Section § 123205
这项法律规定,局长只能根据特定规则与符合某些标准的保险公司签订合同。首先,保险公司必须财务稳定,这需要由精算师(评估财务风险的专家)进行核实。其次,公司应完全通过收取的保费或投资来为自身提供资金。最后,他们使用的任何广告都必须真实准确。
Section § 123210
本法律规定了与灾难性健康保险相关的合同条款和条件。主管可以设定合同期限,但不得超过三年。主管可以因特定原因(例如保险公司管理不善或延迟付款)终止合同,需提前60天通知。合同也可以在合同周年日无故终止,但需至少提前60天通知。在某些情况下,如果符合计划参与者的最佳利益,可以提供最长120天的通知。主管必须每年认证提供者符合计划标准,并根据需要咨询保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