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

Explanation
本节指明了该法案的正式名称,即《健康与安全法典》。

Section § 2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如果法典的条款与现有法律在同一主题上几乎相同,则应将其视为对这些法律的更新或延续,而非全新的法律。

本法典的规定,凡与涉及相同主题事项的现有法规条款实质上相同的,应被解释为重述和延续,而非新制定法。

Section § 3

Explanation

当本法典生效时,如果某人已经担任某个职务,该职务原属于旧法,但在新法典中仍被承认,他们将继续保留其原有职位。

本法典生效时,所有根据本法典废止的任何法案任职,且其职务由本法典继续保留的人员,继续按照其原有任期持有该职务。

Section § 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项法律诉讼或程序在新法典实施前已经开始,它将不受新法典的影响。但是,从那时起采取的任何程序或步骤都应尽可能遵循新法典。

Section § 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除非具体条款或上下文另有规定,所概述的定义、规则和一般指导原则将用于解释和适用本法典的其余部分。

Section § 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法律条文或章节中使用的标题无意改变或影响文件中描述的实际法律和规则。本质上,标题仅用于组织结构,不影响法律的适用或解释方式。

Section § 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位公职人员被赋予了权力或职责,他们的副手或他们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可以代为执行,除非有明确的规定另有说明。

Section § 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根据本法典需要记录的任何信息、通知、报告、声明或记录,都应该以人们容易阅读的方式书写,并且必须是英文,除非有特别规定。

Section § 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一项法律引用了本法典的某个部分或另一项法律,该引用将包括随着时间对其进行的任何更新或修改。基本上,这意味着该法律具有足够的灵活性,可以包含未来的修订和增补。

凡提及本法典的任何部分或本州任何其他法律,该提及均适用于现有或此后作出的所有修订和增补。

Section § 10

Explanation
本条解释了法律文件中某些术语的使用方式。当你看到“条”这个词时,它指的是本法典的一部分,除非提到了其他法律。“款”这个术语指的是当前条的一部分,除非明确说明是其他条。

Section § 11

Explanation

这条规则的意思是,在解读法律文件时,如果文件中提到的是现在时态的动作,那么这些规定也同样适用于过去已经发生或未来将要发生的类似动作。

现在时包括过去时和将来时;将来时包括现在时。

Section § 12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在法律文件中,阳性形式的词语应理解为同时包括阴性和中性形式。这意味着,当法律使用“他”或“其”等词时,也适用于“她”以及任何不分性别的称谓。

阳性包括阴性和中性。

Section § 12.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凡是使用“配偶”一词时,也应根据《家庭法》中其他部分的规定,包括“注册同居伴侣”。

“配偶”包括“注册同居伴侣”,依照《家庭法》第297.5条的规定。

Section § 13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意味着,如果法律中提到某个事物是单数形式,它也可以适用于多个事物,反之亦然。例如,‘人’(单数)可以指‘多人’(复数),而‘多人’(复数)也可以指‘人’(单数)。

单数包括复数,复数包括单数。

Section § 14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当提到“县”时,它也包括“市县”这种形式,而不仅仅是单独的县。

“县”包括市县。

Section § 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另有说明,如果根据本法典需要送达通知,可以通过邮寄方式发送,邮资预付,寄往该人在本州的住所或主要工作地点。寄送通知的人可以提供一份宣誓书作为通知已邮寄的证明,这被视为充分的初步证据。

Section § 16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当使用“应”一词时,意味着某事是必须做的或强制性的。当使用“可”一词时,则表明某事是可选的、被允许的,但并非必须做。

“应”具有强制性,“可”具有允许性。

Section § 17

Explanation

在此语境下,“誓言”一词也指声明。实质上,无论您是宣誓还是声明,在法律上都具有相同的含义。

“誓言”包括声明。

Section § 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如果有人不能书写,需要签署文件,他们可以用一个标记代替。在这种情况下,一名证人必须在标记旁边写下该人的姓名,并且也要签上自己的名字。如果该标记用于宣誓声明或需要正式的认证,则需要两名证人在标记旁边签上自己的名字。

Section § 19

Explanation

本节对“人”一词进行了非常广泛的定义,不仅包括个人,还包括商号、协会、合伙企业、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和组织。

“人”指任何人、商号、协会、组织、合伙企业、商业信托、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企业。

Section § 20

Explanation

本法律明确,在法律文本中,当您看到“州部门”或“部门”时,它指的是州卫生服务部。然而,自2007年7月1日起,如果该术语用于指派给州公共卫生部的职能,则应指州公共卫生部。如果它用于指派给该部门以外的职能,则应转指州医疗保健服务部。

“州部门”或“部门”指州卫生服务部。自2007年7月1日起,任何提及原州卫生服务部,且涉及由第112部第1编第2章(自第131050条起)赋予州公共卫生部的职能时,应视为转指州公共卫生部;任何提及原州卫生服务部,且涉及未由第112部第1编第2章(自第131050条起)赋予州公共卫生部的职能时,应视为转指州医疗保健服务部。

Section § 2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将“主任”定义为“州卫生服务主任”。自2007年7月1日起,凡在特定卫生相关职能中提及前州卫生服务主任的,现在应理解为指州公共卫生官。此项变更专门针对第112部第1编第2章中规定的职责。

Section § 22

Explanation

本法律阐明,“委员会”或“州公共卫生委员会”这一术语,在涉及监管职责时,现在指“州卫生服务部”。对于委员会以前履行的其他职能,它指“咨询健康委员会”。

“委员会”或“州公共卫生委员会”就以前由州公共卫生委员会履行的监管职能而言,指“州卫生服务部”;就以前由该委员会履行的所有其他职能而言,指“咨询健康委员会”。

Section § 23

Explanation

在此语境下,“州”通常指加利福尼亚州。但是,当提及美国其他部分时,它也包括哥伦比亚特区和各个领地。

“州”指加利福尼亚州,除非适用于美国的不同部分。在后一种情况下,它包括哥伦比亚特区和各领地。

Section § 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本法典的某一部分被认定无效,或不适用于特定的人或情况,这不影响法典的其余部分。法典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并且仍然可以适用于其他人或情况。

如果本法典的任何规定,或其对任何人或情况的适用,被裁定无效,本法典的其余部分,或该规定对其他人或情况的适用,不因此而受影响。

Section § 2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加州州政府实体应如何采纳建筑标准。当制定涉及建筑标准的规定时,它们必须遵循《健康与安全法典》另一部分中概述的特定程序,除非适用某些例外情况。如果建筑标准采纳不当,它将无效。此外,1980年1月1日之前采纳的建筑标准,除非被更新或取代,否则仅在1985年1月1日之前有效。

凡依照本法典,任何州政府部门、官员、委员会、机构、专门委员会或委员会被授权制定规章制度,此类属于《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8909条所定义的建筑标准的规章制度,应当依照《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3编第2.5部分(自第18901条起)的规定制定,除非《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8930、18933、18938、18940、18943、18944和18945条的规定在本法典中授权制定特定建筑标准的条款中明确例外。任何违反本条规定制定的建筑标准均无效力。任何依照本法典于1980年1月1日之前制定且未被法规明确排除于《州建筑标准法》此类规定之外的建筑标准,仅在1985年1月1日之前有效,或直至被《州建筑标准法典》中公布的规定采纳、修订或取代,以较早发生者为准。

Section § 27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加州健康与安全法典》中的几项具体法案。它明确了法典中哪些部分与不同的健康相关主题有关。

《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法》包含多个章节和分部,重点在于预防和控制人际传播的疾病。《遗传性疾病法》涉及与遗传性疾病相关的章节。《母婴健康计划法》涵盖了多个致力于母婴医疗保健的领域。《杂项食品、食品设施和有害物质法》包括有关食品安全和有害物质的规定。《初级保健服务法》包含关于基本医疗保健服务的章节,而《放射技术法》则与放射技术和设备的使用有关。

为本法典之目的: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7(a) “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法”指第104730、104830至104860条(含)、113150、113155条,以及第105编第1部分(自第120100条起)、第2部分第1章(自第120325条起,但不包括第120380条)、第3部分(自第120500条起)和第5部分(自第121350条起)。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7(b) “遗传性疾病法”指第106编第5部分第1章第1条(自第124975条起),以及第125050、125055、125060和125065条。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7(c) “母婴健康计划法”指第120380条,第102编第2部分第4章(自第103925条起),第104编第12部分第5章第4条(自第116875条起),第106编第2部分第1章第1条(自第123225条起),第106编第5部分第1章第2条(自第125000条起),以及第125075至125110条(含)。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7(d) “杂项食品、食品设施和有害物质法”指第104编第3部分第4章(自第108100条起)、第6章(自第108675条起)和第7章(自第108750条起),第6部分第3章(自第111940条起)、第4章(自第111950条起)、第5章(自第112150条起)、第6章(自第112350条起)、第7章(自第112500条起)、第8章(自第112650条起)、第9章(自第112875条起)、第10章(自第113025条起)以及第11章第3条(自第113250条起),以及第7部分第4章(自第113700条起)。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7(e) “初级保健服务法”指第106编第4部分第1章(自第124400条起)、第2章(自第124475条起)、第3章(自第124550条起)、第4章(自第124575条起)、第5章(自第124600条起)、第6章(自第124800条起)以及第7章第1条(自第124875条起)。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27(f) “放射技术法”指第106965至107115条(含),以及第104编第9部分第6章(自第114840条起)。

Section § 28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规定,“再生水”或“回收水”的定义与《水法典》中某个具体条款的定义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