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9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任何与船舶或其运输相关的海上保险单中,都会自动假定船舶是适航的,这意味着它安全且适合航行。

在每一份关于船舶或涉及船舶运输的海上保险中,都默示保证船舶是适航的。

Section § 19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艘船的状况良好,足以应对其计划航程中预期的典型风险,并且这符合保险单中相关方的约定,那么这艘船就被认为是适航的。

Section § 19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海上保险中默示适航保证的规则。这意味着船舶在保险风险开始时必须适航,即适合安全航行。但是,如果保险涵盖一个设定的时间段,那么船舶必须在该时间段内每次航程开始时都适航。此外,如果保险涵盖在不同港口从一艘船转移到另一艘船的货物,那么每艘船都必须在其特定航程开始时适航。

如果船舶在风险开始时适航,则默示适航保证即为遵守,但以下情况除外:
(a)CA 保险 Code § 1922(a) 当保险是为特定期限订立时,除非船舶在该期限内其所进行的每次航程开始时适航,否则默示保证不被视为遵守。
(b)CA 保险 Code § 1922(b) 当保险标的为货物,且根据保单条款、航程描述或既定的贸易惯例,货物将在中途港转运时,除非承运或转运该货物的每艘船舶在其特定航程开始时适航,否则默示保证不被视为遵守。

Section § 19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确保船舶适航时,不仅仅是关于船舶的结构。它还需要妥善装载货物,并且必须配备一名熟练的船长以及足够数量的合格船员。此外,船舶还应具备航程所需的所有必要设备和补给品。

适航保证不仅适用于船舶本身的结构状况,而且要求船舶妥善装载并配备:
(a)CA 保险 Code § 1923(a) 合格的船长。
(b)CA 保险 Code § 1923(b) 足够数量的合格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
(c)CA 保险 Code § 1923(c) 必需的属具和设备。
(d)CA 保险 Code § 1923(d) 航程所需的其他必要或适当的储备品和器具。

Section § 19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份保险单涵盖的航程有不同的部分,且这些部分对船舶有不同的安全标准要求,那么船舶只需在每个航程部分开始时,满足该部分特有的安全标准即可。只要船舶在每个航段开始时对该航段是适航的,适航保证就视为已履行。

Section § 1925

Explanation
如果船只在航行中出现问题导致不安全,并且没有正当理由拖延修理,那么保险公司就不必承担由此问题造成的任何损失。

Section § 19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艘船可能状况良好(适航),足以为其自身投保,但可能不适合安全运载并为其货物投保。这种不适宜性使其在货物保险方面被视为不适航。

船舶就其自身保险而言可能适航,但同时,由于不适合装载货物,就货物保险而言可能不适航。

Section § 192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涉及当船舶及其货物的国籍或中立性得到保证时的情况。它默示两项主要义务:首先,船舶必须持有证明其国籍或中立性所需的必要文件。其次,船舶不应携带任何可能对其国籍或中立性产生疑问或怀疑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