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每一份关于船舶或涉及船舶运输的海上保险中,都默示保证船舶是适航的。
海上合同海上保险特有的默示保证
Section § 1922
这项法律解释了海上保险中默示适航保证的规则。这意味着船舶在保险风险开始时必须适航,即适合安全航行。但是,如果保险涵盖一个设定的时间段,那么船舶必须在该时间段内每次航程开始时都适航。此外,如果保险涵盖在不同港口从一艘船转移到另一艘船的货物,那么每艘船都必须在其特定航程开始时适航。
如果船舶在风险开始时适航,则默示适航保证即为遵守,但以下情况除外:
(a)CA 保险 Code § 1922(a) 当保险是为特定期限订立时,除非船舶在该期限内其所进行的每次航程开始时适航,否则默示保证不被视为遵守。
(b)CA 保险 Code § 1922(b) 当保险标的为货物,且根据保单条款、航程描述或既定的贸易惯例,货物将在中途港转运时,除非承运或转运该货物的每艘船舶在其特定航程开始时适航,否则默示保证不被视为遵守。
默示适航保证 海上保险 船舶适航性
Section § 1923
这项法律规定,在确保船舶适航时,不仅仅是关于船舶的结构。它还需要妥善装载货物,并且必须配备一名熟练的船长以及足够数量的合格船员。此外,船舶还应具备航程所需的所有必要设备和补给品。
适航保证不仅适用于船舶本身的结构状况,而且要求船舶妥善装载并配备:
(a)CA 保险 Code § 1923(a) 合格的船长。
(b)CA 保险 Code § 1923(b) 足够数量的合格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
(c)CA 保险 Code § 1923(c) 必需的属具和设备。
(d)CA 保险 Code § 1923(d) 航程所需的其他必要或适当的储备品和器具。
适航性 船舶状况 合格船长
Section § 1924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份保险单涵盖的航程有不同的部分,且这些部分对船舶有不同的安全标准要求,那么船舶只需在每个航程部分开始时,满足该部分特有的安全标准即可。只要船舶在每个航段开始时对该航段是适航的,适航保证就视为已履行。
船舶适航性 保单航程 保险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