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住房实体风险自留池
Section § 13900
这项法律允许经济适用房组织与其他类似组织合作,共同管理其保险索赔或损失。他们可以为各种类型的保险这样做,包括因其行为造成的损害的责任保险、针对雇员和董事会成员的工作相关责任的保险,以及财产损失的保险。
Section § 13901
这项法律规定,根据本分部设立的某种集合安排不被视为保险,也不必遵守常规的保险规定。
任何参与此类集合的经济适用房团体,必须收到一份字体至少为10磅的书面通知,解释该集合不受州保险专员监管,并且如果该集合面临财务问题,也不会受到州保险破产担保基金的保护。
Section § 13902
本节概述了在加州设立或运营的保险共保池的要求。这些共保池可以是非营利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或信托形式。它们启动时需要至少250万美元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并且必须有再保险来降低风险。每年,这些共保池必须在财政年度结束后180天内,将年度审计财务报表和精算审查报告提交给各个州委员会和保险专员。如果其融资或管理发生变化、提交了索赔审计报告、收到了检查报告或监管发生变化,它们也需要包含这些信息。
Section § 13903
本法律要求所有加入保险池的经济适用房实体支付保费或作出财政捐款。这些款项对于维持保险池的财务稳定是必要的,并且每个实体支付的金额由保险池的管理委员会决定。
Section § 13904
这项法律规定,根据本法律的这一部分设立的任何保险池,不能承保《劳动法》(自第3200条起)已涵盖的责任。实质上,它避免了某些责任的重复承保。
Section § 13905
Section § 13906
这项法律规定,“经济适用房”是指那些部分单元可以被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个人或家庭以他们能承受的价格购买或租用的住房项目。政府的帮助可能参与,也可能不参与,来让这些住房变得可负担。
Section § 13907
这项法律定义了在加州哪些组织可以被视为“经济适用房实体”。它包括三类组织:由州法律设立的住房管理局及其相关机构;提供经济适用房的非营利公司;以及与这些管理局或非营利公司相关的、从事经济适用房业务的特定类型的商业合伙企业或公司。这些商业实体若要符合条件,其关联的住房管理局或非营利公司必须在该经济适用房项目中拥有股份、控制权或运营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