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保险人此前已就某项损失获得免责,否则,每一家在1975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修订或续保涵盖商业、工业或住宅不动产及其附属物维修或重建工程的保险单的保险人,在根据《承包商执照法》(《商业与职业法典》第3部第9章(第7000条起))由持照人进行承保工程的情况下,应通过支票或汇票直接向进行工程的承包商付款,或者,经承包商同意,通过电子资金转账向进行工程的承包商付款,而非向财产所有人付款,在所有下列条件均存在且保险人对此有实际知悉的情况下:
(a)CA 保险 Code § 570(a) 登记在册的财产所有人已通过其签署并提交给保险人的书面文件,声明了以下所有事项:
(1)CA 保险 Code § 570(a)(1) 已完成的工程令其满意。
(2)CA 保险 Code § 570(a)(2) 保险人在直接向承包商付款后,免除责任。
(3)CA 保险 Code § 570(a)(3) 该书面文件是在所有工程完成后才由其填写或签署的。
(b)CA 保险 Code § 570(b) 登记在册的财产所有人、记名被保险人以及任何损失受款人已书面同意此类直接付款和免除责任。
(c)CA 保险 Code § 570(c) 已完成的工程已由相应的公共机构或主管机关认证符合现有的建筑、电气和施工规范。
(d)CA 保险 Code § 570(d) 承包商的每一分包商以及每一材料供应商,如果保险人将直接向其付款,则其必须已签署并备案放弃任何及所有索赔的声明,包括但不限于技工留置权,这些索赔可能是分包商和材料供应商因其根据正在付款的合同在财产上进行的任何工程或提供的任何材料而对财产或其任何附属物、登记在册的财产所有人、记名被保险人以及保单中指定的任何损失受款人提出的。财产所有人或承包商(视情况而定)应在保险人根据本条规定进行任何直接付款之前,向保险人提交令其满意的此类签署和备案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