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保险公司在财产所有人使用保险来支付维修或重建工程费用时,直接向承包商付款,而不是先付给财产所有人。要实现这种直接付款,必须满足某些条件:财产所有人必须对工程满意,并且必须在工程完成后签署一份声明,表明其满意。此外,所有相关方,包括任何损失受款人,都必须书面同意这项安排。此外,已完成的工程必须符合建筑规范,并且分包商和供应商必须放弃对财产的任何索赔或留置权。在保险公司直接向承包商付款之前,必须向保险公司提供这些放弃声明的证明。

除非保险人此前已就某项损失获得免责,否则,每一家在1975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修订或续保涵盖商业、工业或住宅不动产及其附属物维修或重建工程的保险单的保险人,在根据《承包商执照法》(《商业与职业法典》第3部第9章(第7000条起))由持照人进行承保工程的情况下,应通过支票或汇票直接向进行工程的承包商付款,或者,经承包商同意,通过电子资金转账向进行工程的承包商付款,而非向财产所有人付款,在所有下列条件均存在且保险人对此有实际知悉的情况下:
(a)CA 保险 Code § 570(a) 登记在册的财产所有人已通过其签署并提交给保险人的书面文件,声明了以下所有事项:
(1)CA 保险 Code § 570(a)(1) 已完成的工程令其满意。
(2)CA 保险 Code § 570(a)(2) 保险人在直接向承包商付款后,免除责任。
(3)CA 保险 Code § 570(a)(3) 该书面文件是在所有工程完成后才由其填写或签署的。
(b)CA 保险 Code § 570(b) 登记在册的财产所有人、记名被保险人以及任何损失受款人已书面同意此类直接付款和免除责任。
(c)CA 保险 Code § 570(c) 已完成的工程已由相应的公共机构或主管机关认证符合现有的建筑、电气和施工规范。
(d)CA 保险 Code § 570(d) 承包商的每一分包商以及每一材料供应商,如果保险人将直接向其付款,则其必须已签署并备案放弃任何及所有索赔的声明,包括但不限于技工留置权,这些索赔可能是分包商和材料供应商因其根据正在付款的合同在财产上进行的任何工程或提供的任何材料而对财产或其任何附属物、登记在册的财产所有人、记名被保险人以及保单中指定的任何损失受款人提出的。财产所有人或承包商(视情况而定)应在保险人根据本条规定进行任何直接付款之前,向保险人提交令其满意的此类签署和备案证明。

Section § 571

Explanation
如果保险公司同意一项维修工作,并且对其责任没有异议,那么在确认另一条款中规定的某些条件已满足后,保险公司必须在30天内直接向承包商付款。

Section § 572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损失受款人”一词定义为包括与被保险不动产相关的任何抵押权人或贷款人。简单来说,如果您的房产有抵押贷款,您的贷款人就被视为损失受款人。

本条中使用的“损失受款人”一词应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不动产的任何抵押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