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中使用的术语:
(a)CA 保险 Code § 11890(a) “长期医疗护理机构”的含义与《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418条中定义的该术语相同。
(b)CA 保险 Code § 11890(b) “老年人居住护理机构”的含义与《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69.2条中定义的该术语相同。
本节解释了“长期医疗护理机构”和“老年人居住护理机构”的含义与《健康与安全法典》其他特定条款中详细定义的含义相同。本节实质上是指向《健康与安全法典》中已提供的定义。
本节允许保险专员介入,帮助长期护理和老年护理机构及其医生获得必要的责任保险,如果这些保险在公开市场上难以找到。如果公众有此需求,专员可以组织一个市场援助计划,帮助这些机构和医生找到保险。
此外,专员还可以根据一项联邦法律设立风险共担安排,以提供进一步的帮助。可以召开公开听证会,要求保险公司、代理人和经纪人出席。专员还被允许制定指导方针和法规,以使这些计划有效运作。
这项法律允许设立一个临时的非营利性团体,以便在责任保险无法通过常规渠道获得时提供此类保险。这个团体独立于其成员运作,并且不依赖他们的资金支持。如果后来发现针对某些长期护理机构或相关医生,责任保险可以通过常规保险市场获得,该团体的运作将停止。专员可以制定该团体运作的规则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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