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保险 Code § 11760.1(a) 如果雇主未能向保险人或其授权代表提供查阅其记录的权限,以使保险人能够进行审计,确定雇主雇员以及其任何未投保分包商及其任何未投保分包商的雇员在保单期间所获得的报酬,则雇主应向保险人支付的保单总保费应为保险人当时对保单到期日年度保费估算额的三倍。此外,在保险人至少在90天内第三次请求后,被保险人仍未能提供查阅权限,且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未能提供的令人信服的商业理由,则雇主除保费外,还应承担保险人为尝试进行审计而产生的费用。本节仅适用于保险人选择遵守 subdivision (d) 规定的条件的情况。
(b)CA 保险 Code § 11760.1(b) “查阅权限”应指在保单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内以及保单期满后三年内随时查阅的权限。“查阅权限”也可包括雇主和保险人双方同意的任何其他时间。
(c)CA 保险 Code § 11760.1(c) 保险人应制定并遵守常规且合理的规则和程序,以通知雇主其提供查阅记录的义务,并联系雇主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为此目的安排预约。
(d)CA 保险 Code § 11760.1(d) 在保险人至少在90天内第三次请求后,雇主仍未能提供查阅权限,保险人可以通过邮寄挂号回执文件的方式通知雇主,告知其增加的保费以及保险人为尝试进行 subdivision (a) 所述审计而产生的总费用。通知送达30天后,保险人对 subdivision (a) 所述保费和费用的收取(减去雇主此前为该保单支付的所有保费)应完全可强制执行和可执行。
(e)CA 保险 Code § 11760.1(e) 如果雇主在收到 subdivision (d) 所述通知后提供了查阅其记录的权限,并且保险人随后成功地进行了令其满意的审计,则保险人应修订雇主应为该保单支付的总保费和费用,以反映其审计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