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保险基金所有权转让
Section § 11885
这项法律允许财政部长出售或为州工伤赔偿保险基金的资产和负债寻找价值。部长必须确保交易提供最高价格、对普通基金的最佳价值,并促进支付保障和能力。州工伤赔偿保险基金董事会必须同意哪些资产和负债适合出售。出售这些资产的程序包括某些步骤,例如向保险公司发送资格预审通知,并在州合同登记册上刊登广告。潜在买家必须符合既定标准,并根据回复形成合格参与者名单。董事会与交易相关的任何行动都应是善意的,并且必须将任何已完成的出售通知立法机构。
Section § 11885.5
本法律规定,涉及州工伤赔偿保险基金的某些出售或协议,无需获得总检察长、保险专员或总务局局长的批准即可执行。
Section § 11885.7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如何管理出售或处理州工伤保险基金的工伤赔偿保险资产所得的资金。它规定,在扣除交易成本后,所有来自这些活动的资金都将存入州的普通基金。此外,它澄清,这笔资金不被视为“税收收益”,因此不受《加利福尼亚州宪法》规定的通常税收限制。
Section § 11885.9
这项法律赋予加州财政局局长权力,可以在进行某些金融交易时,无需遵循一些常规的规定和程序,即可聘请顾问和法律专家。简单来说,这意味着他们可以为咨询或法律援助签订特殊协议,这些协议不必遵守其他政府部门中规定的特定现有规则。这使得在选择金融规划和法律专业人士方面拥有更大的灵活性。
Section § 11886
财政部主任在州司库的协助下,根据公司或个人的技能和资质,挑选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或个人。他们会使用经验、教育背景和过往工作等具体标准。为了寻找顾问,他们会发布一份资格要求通知,说明所需服务以及如何选择候选人。
收到申请后,主任会根据资质对其进行排名,并与州司库协商,可能会面试候选人。面试后可能会调整排名,以找出最佳人选。然后,他们会与排名最高的选择进行合同谈判。如果谈判失败,他们会转向下一个选择。如果未能达成令人满意的合同,遴选过程可能会重新开始。法律顾问不适用本节规定进行遴选。
Section § 11886.2
财政总监需要书面告知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如果州工伤保险基金的出售或任何交易无法达到预期目标,或者在交易完成后。总监必须在通知委员会30天后或在2012年1月10日之前(以较早者为准)停止相关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