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590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自 1977 年 1 月 1 日起,任何综合个人责任保险保单都必须包含雇员赔偿责任的承保。这意味着保单必须涵盖根据《劳动法》某些部分定义的对雇员的赔付。如果保单在此日期或之后生效,即使没有明确说明,也自动视为包含此承保。但是,如果雇员的受伤或死亡已由其他工人赔偿保险承保,则不需要此额外承保。

除非第 11591 条另有规定,否则自 1977 年 1 月 1 日起,在本州不得签发或续保任何提供综合个人责任保险的保单,除非该保单包含一项条款,规定承保因支付赔偿金(根据《劳动法》第 3207 条的定义)而产生的责任,支付给《劳动法》第 3351 条 (d) 款定义为雇员的任何人。任何在 1977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生效的此类保单,无论是否实际包含此类条款,均应被解释为已包含此类条款。但是,如果存在任何其他现有、有效且可收取的、适用于该雇员受伤或死亡的工人赔偿保险,则此类承保不适用。

Section § 11591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如果雇员的工作与被保险人的贸易、商业、专业或职业有关(这些词的定义在《劳动法》中有明确说明),那么第11590条的规定就不适用于这些雇员的保险单或附加条款。

Section § 1159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阐明了工人赔偿保险的费率和分类是如何受到监管的。即使其他条款另有规定,针对《劳动法典》另一部分所定义的雇员的保险费率和系统,也必须遵循某个部(Division)的第9章开始的特定法规。实质上,它确保了对某些雇员的工人赔偿保险定价和分类的统一监管。

尽管有第1851条 (f) 款的规定,针对涵盖由《劳动法典》第3351条 (d) 款定义为雇员的那些人的工人赔偿保险的费率、分类和评级系统,以及签发此类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受《第1部第2部分第9章》(自第1850条起)规定的约束。

Section § 1159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第 11590 条所要求的特定保险的费用必须包含在总保费中。它不能在提供给被保险人的文件上单独列出,例如保费通知书、保单本身、批单或保险备忘录。

第 11590 条所要求的保险范围的保险费,不得在被保险人收到的下列文件(保费通知书、保单、批单或保险备忘录)中与保单项下其他保险的收费分开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