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本部分第5章运营且其希望进行再保险的保险负债总额超过150,000美元的五家或更多保险公司,可以为针对县级互助火灾保险公司可能承保的任何风险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提供相互再保险的目的而设立公司。
县互助火险再保险人成立与组织
Section § 7080
在加利福尼亚州,如果有五家或更多保险公司,其保险负债超过150,000美元且他们希望进行再保险,那么他们可以共同成立一家公司。这家公司随后可以提供相互再保险,以承保通常由县级互助火灾保险公司处理的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害。
相互再保险 县级互助火灾保险公司 保险负债
Section § 7081
本法律条款规定,为了开始组建一家再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必须首先通过向专员提交一份声明来表达其成立公司的意向。他们还需要提前支付250美元,作为专员在组建过程中将提供的服务的费用。
再保险公司组建 专员服务 意向声明
Section § 7082
这项法律规定,当保险公司希望成立新公司时,声明必须由每个参与公司的总裁和秘书签署。声明还需要附上每家公司董事会的认证决议,表明其作为发起人加入的意向。此外,声明中必须包含一份拟议的公司章程草案。
声明 发起人 董事会决议
Section § 7083
本法律规定,在设立公司制定章程时,章程必须由每位参与设立公司的人员签署,具体通过其总裁或秘书。每份签名都需要得到官方认可,就像其他公司法律文件一样。
公司章程 发起人 公司签名
Section § 7084
本法律规定,如果您想设立一家再保险公司,专员必须首先审查您的公司章程。如果一切符合法律要求,专员将颁发一份证书,允许您正式成立您的再保险公司。该证书将包含您拟议的公司章程。
再保险公司 公司章程 注册成立证书
Section § 7085
这项法律规定了再保险公司在加州完成注册并开始运营的步骤。它们需要向州务卿提交特定文件,并从保险专员那里获得经营许可证。关于许可证的规定,包括其费用和续期,与法典中其他部分对股份制和互助制保险公司的规定相同。再保险公司没有这个许可证就不能运营,但那些已经获得授权的公司除外,它们在 (1964) 年 (4) 月 (1) 日之前可以暂时免交费用。
在向州务卿提交公司章程和第 (7084) 条规定的证书后,该再保险人的设立即告完成,并且在向专员申请并获得经营许可证后,即可作为再保险人开展业务。该经营许可证的期限和性质、其年度续期费用、该费用的到期日和逾期日,应与本法典第 (1) 编第 (2) 部分第 (1) 章第 (3) 条为受该条管辖的股份制和互助制保险人所规定的相同。任何县互助火灾再保险人,未经本条规定的有效且持续的经营许可证,不得在本州开展业务;但,任何目前已获授权开展此类业务的再保险人,在 (1964) 年 (4) 月 (1) 日之前,无需支付首笔十美元 ($10) 的年度经营许可证费用。
再保险人设立 经营许可证 保险专员
Section § 7089
这项法律解释了再保险公司董事会的结构。再保险公司的每个成员将从其代表中选出一名董事,使董事人数与成员人数相符。公司的章程规定了成员保险公司和董事人数如何以及何时可以更改。为了开展业务,必须有半数以上的董事出席。
在该会议上,应从每个成员的代表中选举一名董事,以使董事人数与再保险公司的成员人数相等。章程应规定增加或减少成员保险公司以及相应地增加或减少董事人数的方式和时间。多数董事应构成处理业务的法定人数。
再保险公司 董事会 成员保险公司
Section § 7090
在选举首届董事会时,每家保险公司都有一票。之后,在每次选举中,成员保险公司的每位代表拥有的票数与待选董事人数相等。代表可以亲自或通过代理,将这些票用于支持不同的候选人,或者将所有票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或者在这两种方式之间以任何方式使用。
在首届董事会选举中,每家成员保险公司有权投一票。在随后的每次选举中,各成员的每位代表应拥有与待选董事人数相等的票数,并且他可以亲自或通过代理投票,将票数分配给待选董事或少于待选董事人数的候选人,或根据其意愿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
董事会选举 成员保险公司投票 首届董事会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