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09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任何在县内或毗邻县拥有可保财产利益的人,都可以成为县互助保险公司的会员。这些会员享有会员的权利和特权。董事会成员大部分必须来自保险公司成立所在的县,对来自毗邻县的董事人数有限制。持有此类保险公司保单的公共或私人实体,可以由其代表代为行事,且不承担个人责任。本州的公司也可以作为会员参与,这被视为其组织宗旨的一部分。

任何在任何此类保险公司成立所在县拥有可保财产利益的人,或在任何毗邻县拥有此类财产利益的人,均可通过在该公司投保而成为会员。每位会员均有权享有与会员资格相关的所有权利和特权,但至少多数董事应居住在保险公司成立所在县,或居住在本章第9.5条(自第7040节起)项下合并的任何县互助保险公司之任何组成公司的原籍县,且在其开展保险业务的每个毗邻县中,不得有超过一名会员成为其董事。凡本州任何公共或私人公司、董事会或协会已与在本章项下运营的任何县互助保险公司签订协议并持有保单的,任何此类公司、董事会或协会的任何高级职员、股东或受托人均可被视为为此类会员资格目的而代表其行事,但不得因以该代表身份行事而对该保险合同承担个人责任。特此声明,根据本州法律组建的任何公司作为此类县互助保险公司会员参与的权利,是其组建宗旨的附带权利,并与明示授予的权利和权力同样被授予。

Section § 509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限制利益冲突,规定县互助保险公司只能有一名董事是保险代理人、经纪人或业务员。如果担任此职务的人与保险公司有关联,他们就不能与该保险公司进行业务往来,也不能从中获得任何佣金。

此外,负责评估保险风险和申请的人员不能从保险费中赚取佣金。他们的薪酬由董事会决定。

获得保险代理人、经纪人或业务员执照的人员,或作为获得此类执照的协会或合伙企业的成员,或公司的股东或雇员,不得超过一名有资格担任县互助保险公司的董事。如果董事会的一名董事获得保险代理人、经纪人或业务员执照,或作为获得此类执照的协会或合伙企业的成员,或公司的股东或雇员,则其本人以及该协会、合伙企业或公司均不得作为代理人、经纪人或业务员与县互助保险公司进行保险交易或为其办理保险业务,也不得从县互助保险公司收取任何佣金。
负责评估风险并根据其决定或建议由保险公司接受或拒绝保险申请的秘书或其他人员,不得将其薪酬的任何部分以保费佣金的形式收取。其薪酬应由董事们决定。

Section § 5091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某家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只要保单仍然有效,您就可以在任何时候取消保单并退出该公司。为此,您需要将保单交还给保险公司办理注销,并向该保险公司的秘书发送书面通知。

该保险公司的任何成员,可以在保单有效期内以及在该保险公司继续经营其成立时所从事的业务期间的任何时候,通过交回其保单以注销,并向秘书提交书面通知,从而开始退出。

Section § 5092

Explanation
本法条解释,如果成员想要退出保险计划,他们需要支付在退出时针对保险公司的任何待处理索赔中他们应承担的部分。

Section § 5093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允许保险公司通过书面通知,提前至少20天告知保单持有人来取消保单。通知中必须说明,任何超出已覆盖期间应付金额的额外保费,如果提出要求,将予以退还。保险人可以亲自送达此通知,或通过邮件送至保单持有人的最后已知地址,或保单申请书上列出的地址。

Section § 5094

Explanation
如果保险公司取消保单,它必须同时通知在保单申请书或保单本身中列有姓名的抵押权人。此外,保险公司还必须通知在发生损失时将从保单中获得赔付的任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