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和海上保险加州地震局
Section § 10089.5
本节定义了与加利福尼亚地震管理局相关的各种术语,该管理局是一个在加利福尼亚州提供地震保险的组织。“可用资本”指管理局持有的资金减去某些成本和准备金。法律规定了保单必须提供的额外生活费用的最低保障,具体取决于管理局的可用资本。它定义了“董事会”、“专家组”、“参与保险公司”和“非参与保险公司”等关键角色和术语,这些都与管理局的运作方式以及与保险公司的互动方式有关。此外,它还解释了与管理局如何管理其资金和财务相关的金融概念,如“债券”、“资本市场合同”、“收入”和“未赚保费准备金”。
Section § 10089.6
这项法律设立了加州地震局,负责销售基本的住宅地震保险。它由一个理事会管理,并由加州灾难响应委员会监督,特别是在与野火基金相关的服务方面。该局只能从事与地震相关的保险业务,不能开展任何其他类型的保险业务。法律规定,其投资仅限于某些安全的领域。
该局必须根据普通法,以与其他保险公司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对待其保单持有人。运营成本上限为保费收入的6%,且不包括各种特定费用,如风险转移成本、法律服务、公共营销和研究等。与索赔管理和支持野火基金相关的费用也已明确规定。
理事会可以允许该局根据需要向野火基金提供服务。
Section § 10089.7
加州地震局由一个三人理事会管理,成员包括州长、财务长和保险专员,另有无投票权的立法成员。一个由保险业和公众代表组成的咨询小组协助理事会。理事会管理各种职能,例如雇用员工、投资资金、发行债券和处理地震保险保单。
理事会和小组委员会成员对善意采取的行动享有有限豁免权,并且针对与机构相关的保险公司有特定的责任规则。司法部长办公室提供反垄断咨询,机构的活动包括签订服务合同和支持地震风险缓解计划。
机构可以接受用于特定缓解工作的赠款和捐赠。财务披露规则适用于理事会成员和主要官员,并有离职后限制以避免利益冲突。
理事会和小组委员会的会议必须遵守公开会议法,以确保透明度。
Section § 10089.8
本节概述了保险机构的权力应如何通过详细的运营计划进行管理。首先,一个小组提交计划,该计划必须先由董事会批准,然后由保险专员批准。一旦获得批准,该计划将提交给立法机关。计划的变更也需要类似的批准。
如果专员不批准计划或修订,他们可以指示董事会必须实施的变更。该计划详细说明了该机构如何进行财务运作、处理索赔、收取保费、解决申诉以及处理评估。
此外,该机构必须向投保人提供分期支付年度保费的选项,不收取利息,以弥补管理成本。此付款选项是在与参与保险公司协商后确立的,参与保险公司无需在从投保人处收取保费之前垫付保费金额。
Section § 10089.9
这项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在加入某个保险计划或机构时,必须签署一份统一的合同,这份合同会明确它们的权利和责任。合同形式对所有参与者都是标准化的。如果所有相关方——包括保险公司、专员和该机构——都书面同意,合同可以进行修改。新加入的保险公司必须签署现有公司使用的最新版本合同。即使合同经过修订,也必须保持其要求的统一性。
Section § 10089.10
法律规定,为扩大其提供地震保险的能力,该机构必须在专员批准下采取两项关键行动。首先,它应以董事会认为合理的费率购买再保险。其次,它必须通过司库,订立董事会和司库均认为合理的资本市场合同。司库只有在有与该机构使命相关的正当理由时才能拒绝批准。这些合同可能包括防止虚假信息的协议。重要的是,这些再保险和市场合同的年度支出不能超过每年收取的地震保险费的合理百分比。
Section § 10089.11
这项法律要求专员在法律颁布后60天内制定地震保险的紧急法规。这些规定必须涵盖费率制定、保险表格审批、投资指南、设定生产商的补偿费率以及处理重大地震后的索赔。这些法规必须符合第103号提案。此外,公众可以查阅所有与费率设定相关的非专有文件,以确保费率确定过程的透明度。
Section § 10089.12
本节赋予专员在认为必要时检查特定机构账簿和记录的权利。它还阐明,专员的职责和权力在保险法典的其他特定部分中有所规定。
Section § 10089.13
本节要求负责管理住宅财产和地震保险的机构在每年8月1日前向立法机关和专员提交年度报告。报告应涵盖财务状况、批准的费率、市场份额增长分析以及任何建议的改进措施。
关于该机构资产、负债、收入和支出的关键细节必须详细说明。一份专门的财务能力报告(也向公众提供)需要概述可用资本、负债、任何评估款和再保险状况。
此外,独立审计必须核实财务数据,经认证的报告将发送给主要立法人物并公开。在触发保险索赔的重大地震事件发生后,应在特定时间范围内提交一份关于索赔处理和机构绩效的简明报告。
Section § 10089.14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加州地震管理局在签发地震保险保单或接受保险公司转让的地震风险之前必须满足的条件。首先,美国国税局必须承认该机构免税。其次,截至1995年1月1日,代表加州住宅财产保险市场70%以上份额的保险公司必须承诺参与。第三,该机构必须获得必要资本出资的协议。最后,该机构需要获得确定的再保险协议,其承保金额至少为所有参与保险公司资本出资总额的200%。除非保险公司满足这些条件以及该机构董事会设定的任何额外要求,否则不得向该机构转让地震风险。
Section § 10089.15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州提供住宅财产保险并选择加入加州地震局的保险公司,必须为初始运营资本出资。这笔出资额是根据它们截至1994年1月1日的地震保险市场份额来确定的。机构开始运营所需的最低承诺总额为7亿美元。
公司可以按月分期缴纳这些出资,直到该机构开始运营。市场份额占1.25%或更少,或盈余低于10亿美元的小型保险公司,可以选择加入并分60个月支付其出资。如果地震局资金不足以支付索赔,这些出资可能需要更快地支付。
只有符合特定市场份额或盈余标准的保险公司才能选择这些延长的付款期限。
Section § 10089.16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非参与保险公司如何通过满足特定要求、支付评估费并提交必要数据来评估其地震风险概况,从而加入加州地震局。理事会有权激励参与,如果满足某些条件,可能允许保险公司无需出资即可加入。
理事会的决定必须在公开会议上作出,并且在开始签发地震保单后一年内不得采取任何行动。准参与者必须保持或超过以前的保单数量,并将新保单置于该机构中。如果其风险概况显示潜在损失较高,保险公司可能需要支付额外附加费。
准参与保险公司不得仅因已接受的地震保险而取消或拒绝续保,并且必须遵守公平的承保标准。违规行为将受《不公平贸易惯例法》的约束,所有公司关联方都必须参与。除非适用例外情况,否则保单仍须接受加州保险保障协会的评估。
Section § 10089.17
Section § 10089.19
加州希望退出地震保险机构的保险公司必须提前12个月通知,但不会获得退出前已支付款项的任何退款。发出通知后,保险公司必须在下次保单续保时向其住宅财产投保人提供地震保险。保险公司不能单独退出,除非其所有关联保险公司同时退出。如果此类退出导致该州住宅保险市场中留在该机构的份额低于65%,则将向立法机关提出关于该机构未来走向的建议。
Section § 10089.20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投保人按时支付续保保费,保险机构必须续保地震保险单。但是,如果财产不再有标准的房屋保险单,地震保险单可能会被取消。如果在损害发生时没有常规的财产保险单,地震保险将不承保任何损害。如果发生这种情况,任何未使用的保费将退还给投保人。
Section § 10089.21
所述机构是加利福尼亚州政府的一个特殊组成部分,其行为属于重要的政府职责。该机构不能被宣布破产,也不能为债权人利益进行类似破产的安排。通常适用于其他州政府职能的法律不适用于此。专员以及其他相关方必须确保收入及时用于支付债券持有人和相关方,不允许任何干预。此外,通常的政府索赔程序不适用于该机构的行为。
Section § 10089.22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州地震管理局(CEA)债券和资金的管理方式。只要管理局的债券尚未偿付完毕,它就会继续存在,并确保所有收入由财务长任命的受托人管理。这些收入用于支付债券的本金、利息和相关费用。然而,支付款项也可能来自加州地震管理局基金,特别是或有利益,这部分利益只有在投保人索赔得到满足后才会支付。
加州地震管理局基金的设立是为了管理各种费用,包括再保险保费、地震保险索赔和运营开支,该基金独立于州财政部管理。基金可以根据特定指导方针进行投资,未投资的资金可以存入经授权的金融机构或盈余资金投资基金。
除非另有规定,一家国家银行将保管基金的所有证券。此外,可以在州财政部为管理局设立一个账户,但该账户中的资金不被视为州资金,因此不受某些政府法典条款的约束。
Section § 10089.23
本节规定了加州地震管理局 (CEA) 如何在其资金低于三亿五千万美元或不足以支付索赔和费用时,向参与保险公司征收评估费。评估费根据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确定,并限于将CEA资金恢复到三亿五千万美元所需的金额。
每家保险公司承担的评估费份额反映了其在CEA总保费销售中的份额。总评估费的最高限额为三十亿美元。每年会根据保险市场的变化进行调整。
评估费必须在30天内支付,逾期将处以罚款,除非有正当理由可免除。对于2008年12月1日之后发生的地震事件,此评估程序已终止,并且不适用于保险公司销售的补充CEA基本地震保险的产品。
Section § 10089.24
本节解释了地震保险共保池如何计算加入该池的保险公司的评估(即资金摊派)。如果一家公司与共保池续保业务不足一年,其摊派额将基于截至评估日期,他们已向共保池投放的地震保险份额。
对于参与时间更长的公司,当有新公司加入时,摊派费率不会立即改变。相反,对新加入公司的调整,要等到这些公司与共保池续保业务满一年后才会发生。
Section § 10089.25
Section § 10089.26
这项法律允许该机构提供基本的住宅地震保险,包括为公寓业主提供的特殊保单,前提是他们已从参与公司购买了住宅物业保险。对于价值超过135,000美元的公寓,保险金额必须至少为50,000美元;对于价值为135,000美元或以下的公寓,则至少需要25,000美元的保险。
在计算地震保险承保范围时,不考虑公寓的土地价值。这种保险的费率设定旨在合理平衡潜在损失和承保范围。目标是让公寓业主和其他房主的费率都公平。重要的是,保险公司可以提供与该机构不同的承保选项。
Section § 10089.27
在加州提供住宅地震保险的保险公司,必须在保单到期续保时,将保单续保至管理局。风险转移发生在续保日期。所有地震保单应在管理局成立或保险公司参与(以较晚者为准)后一年内转移至管理局。保险公司不得在管理局之外销售基本地震保险,但可以提供额外保障。
保险公司可以申请最多60天的额外时间来完成续保,但不能因此延迟初始资本金的缴纳或只转移高风险保单。一旦保单进入管理局,保险公司对续保后发生的损失不承担责任,除非本章另有规定。除非所有关联保险公司也参与管理局,否则任何保险公司都不能参与。
Section § 10089.28
这项法律解释说,加州所有的住宅地震保险保单都由加州地震局(CEA)提供。这些保单由同时提供常规房屋保险的保险公司销售和提供服务,并且它们会为此类服务获得报酬。保险公司必须遵守CEA制定的一些规定。
当CEA保单签发或续保时,必须向投保人提供一份清晰的披露声明。该披露声明指出,CEA保单与房屋保险是独立的,并且承保范围具体内容有所不同。值得注意的是,它们不承保所有类型的损失,例如游泳池的损失,并且对烟囱和围墙的承保可能有限。此外,如果CEA的资源紧张,他们可能会限制或延迟理赔支付。再者,CEA保单不受加州保险保障协会的支持,因此如果CEA无法履行其义务,投保人可能无法获得赔付。
此外,如果CEA的义务超过一定水平,投保人可能需要支付额外费用。CEA负责提供必要的表格和记录保存,代理人或经纪人有责任像评估任何其他获准保险公司一样评估CEA的财务稳定性。这项法律于2016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10089.29
本法律允许一个指定机构在因地震事件造成的索赔耗尽其资源(包括资本、捐款、评估费、再保险和风险转移)时,发行高达10亿美元的收益债券或获得其他债务来弥补。
如果需要更多资金,该机构可以对地震保险保单征收年度附加费以偿还债务,附加费上限为年度保费的20%。征收的附加费总额不得超过10亿美元。受影响的保单持有人必须收到附加费通知,并被告知他们有权取消或不续保地震保险,这不会影响他们的常规财产保险。
如果地震保险附加费未支付,地震保单将被取消;如果主保险附加费未支付,保险公司将取消主财产保单。一旦总债务和附加费达到10亿美元的上限,该机构就不能再征收附加费。
Section § 10089.30
本节阐述了加州用于支付地震相关索赔的资金耗尽时会发生什么。如果包括资本、保险公司出资、再保险、保单持有人评估以及私人市场资本在内的可用资源全部用尽,董事会可以要求保险公司额外出资,但必须获得批准。这项额外评估是根据每家保险公司在地震保险保费中所占的份额计算的。但是,有一个上限:所有保险公司的评估总额不能超过20亿美元。一旦一家保险公司支付了其在该最高限额中的份额,它将不会被要求支付更多。这项评估旨在支付预期索赔,并将管理局的资本恢复到3.5亿美元。
Section § 10089.31
Section § 10089.32
Section § 10089.33
本法律规定了减少保险公司因地震保险义务而需支付的财务评估的条件和程序。首先,如果管理机构的可用资本在任何一年年底超过60亿美元,保险公司可以获得额外付款的减免。每年,如果其资本增加,他们可以进一步减少这些付款。
其次,自2010年起,保险公司的付款义务每年可减少5%,前提是当年没有重大地震索赔超过5亿美元。要使某一年符合此减免条件,必须满足特定标准。如果连续两年不符合这些标准,减免将停止,直到情况改善。在十个这样的评估减免年之后,付款义务将降至零。
“留存收益差额”的概念是计算减免的关键,它反映了管理机构的财务增长。重要的是,一旦减免完成,就不能撤销。
Section § 10089.34
本节解释了地震保险保单与加州保险保障协会之间的关系。如果您持有机构的地震保单,该保单将不会受到该协会的额外收费,您也不能向其索赔福利。然而,如果您的保单是参与保险公司提供的补充、附加或超额类型的住宅地震保险,它可能会受到协会的评估,这意味着可能产生额外费用,并且在特定规则下获得承保。非参与保险公司的基本地震保险保单也可能受到协会的评估。重要的是,参与机构的保险公司无需为非参与保险公司承保的基本保单产生的索赔支付评估费。
Section § 10089.35
本法律规定,如果负责地震保险的管理局的董事会认定其可能资金耗尽,无法支付索赔,且找不到新的资金来源,他们必须制定一个计划,要么按比例向所有索赔人支付,要么分期支付。该计划必须提交给保险专员,专员将决定如何让保险公司重新开始提供地震保险。这一过渡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计划提交后,专员将命令管理局停止接受或续保地震保单,并可向法院申请命令,以防止任何对管理局不利的情况发生。这包括阻止对支付计划的干扰,或保护管理局的资产不被扣押。
法院的权力仅限于执行这些特定命令,加州对超出可用资金的索赔不承担责任。除非本法律另有明确规定,否则州政府不会支付与此相关的任何费用。
Section § 10089.36
如果国会设立了自然灾害计划,一个小组(即该委员会)必须开会,讨论是终止其权力,还是调整其行动以符合联邦计划。经过考虑后,他们必须向董事会和州立法机构提出一项计划。
Section § 10089.37
每年,董事会需要拨出资金,金额为加州地震管理局资金投资收益的5%,最高不超过500万美元,用于设立地震损失缓解基金。这项决定取决于咨询精算师是否认为其财务上是稳健的。如果拨出这些资金可能损害管理局的财务稳定性,董事会可以推迟这项行动,但必须向立法机构、专员和公众报告任何延迟。
Section § 10089.38
这项法律允许地震损失减缓基金向希望使房屋更安全以抵御地震损害的房主提供赠款和贷款等财政支持。但是,这只有在建立一套可靠且经济有效的系统来确保这些资金被正确使用之后才能实现。
Section § 10089.39
Section § 10089.40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地震保险费率必须公平,并以关于地震风险的科学数据为基础。费率应反映财产的位置、土壤类型、建筑结构、房龄以及抗震安全特征等因素。科学研究可以影响费率差异,但前提是必须有美国地质调查局等专家的可靠数据支持。法律不要求加州全境实行统一费率。重要的是,如果房主对房屋进行抗震加固以更好地抵御地震,他们将获得5%的地震保险保费折扣,并有具体的资格标准。所有费率都需要获得州保险专员的批准。
Section § 10089.41
本节解释了保险公司如何满足加州提供住宅地震保险的法律要求。他们可以通过参与州政府设立的保险机构来做到这一点。然而,如果该机构停止运作,保险公司必须通过其他合法方式提供地震保险。州专员将决定这一变化的时间表。如果该机构因立法机关通过的新法律而停止,该法律将界定保险公司提供地震保险的责任。除非新法律明确废止,否则这项保险要求的法律框架将继续有效。
Section § 10089.42
参与特定计划的保险公司每年必须向其住宅财产保险客户发送营销材料。这些材料的费用由负责该计划的主管机构支付。这项要求于2016年1月1日开始生效。
Section § 10089.44
这项法律规定,某个特定机构收取的保费无需缴纳州的保险费税。州未收取的这笔税款,被视为州及其公民对该机构资金的捐助。
此外,除非该机构解散且所有财务义务均已结清,否则其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州的普遍债务。
Section § 10089.46
本法律规定,根据本章发行的债券不被视为州或其任何分支机构的债务或负债。州政府也不为其提供财政担保。相反,这些债券将仅从本章中明确规定的资金中支付。
Section § 10089.47
这项法律规定,该机构发行的债券可以被各种金融和受托实体(如保险公司和银行)用作合法投资。这些债券被认为是足够安全的,可以存入州或市政府机构,用于任何授权目的,例如担保公共资金。
Section § 10089.49
这项法律规定加利福尼亚州承诺不改变或干涉赋予债券持有人的权利,或为其利益签订的协议。本州确保管理债券的机构能够履行对债券持有人的财务承诺,不受任何州政府施加的限制。
Section § 10089.50
Section § 10089.51
Section § 10089.52
本法条阐明,先前的第10089.50条和第10089.51条不限制或改变《政府法典》某些部分(特别是第5450条和第5922条的一部分)所授予的权力。
Section § 10089.53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保险公司在仍有债券或债务未偿清的情况下退出相关机构,或者地震保险机构在债务未偿清时被关闭,那么这些保险公司必须对他们出售的每份住宅地震保险保单加收一笔附加费。这笔附加费的金额必须与该机构当年对地震保险征收的附加费金额相同。从这些附加费中收取的资金必须及时汇给受托人,并且只能用于偿还现有的债券或债务。如果这些保险公司收取的附加费与该机构征收的附加费总额超过了规定的限额,那么该机构的附加费将会相应减少,以确保总额不超过授权范围。
Section § 10089.54
本节解释,负责签发新地震保险保单的机构,在房利美和房地美都要求独栋住宅(不包括公寓和联排别墅)必须购买地震保险作为抵押贷款条件180天后,必须停止签发新保单。但是,该机构仍可续保现有保单,并在特定条件下接受现有保单持有人的地震保险申请。
如果房利美和房地美提议要求购买地震保险,立法机关打算召开会议,决定该机构是否应继续提供新的地震保险,改变其提供方式,还是完全停止。
Section § 10089.55
Section § 10089.395
这项法律设立了加州住宅减灾计划 (CRMP),该计划由加州地震局和紧急服务办公室共同努力,旨在帮助房主承担使其房屋更具抗震能力的费用。
该计划的资金由州立法机关提供,并由加州地震局分配。CRMP向房主提供抗震改造补助,最高可覆盖75%的费用,但不得超过3,000美元。
要获得补助资格,房主必须居住在高地震风险区的独栋住宅中。CRMP理事会制定资格和改造工程的标准,并必须公开这些政策。
Section § 10089.396
加州保险法典的这一部分规定了加州住宅减灾计划在地震加固和螺栓固定计划方面的职责。该计划必须关注低收入家庭,通过在这些社区提高认识,并确保每年至少有 10% 的资金作为补充补助金分配给他们。符合条件的低收入房主(定义为收入低于或等于州家庭收入中位数 80% 的家庭)可以按先到先得的原则申请这些补助金。这些补助金旨在覆盖初始补助金未涵盖的 90% 的改造费用。未使用的资金可以重新分配给候补名单上的其他申请人。
Section § 10089.397
这项法律介绍了加州住宅减灾计划(CRMP),这是加州地震局和紧急服务办公室之间的一项合作。
CRMP利用政府资金支持其“地震支撑与锚固计划”,该计划旨在帮助多单元住宅建筑的业主承担抗震加固费用。
要获得赠款资格,申请人必须拥有该建筑,获得共同业主的同意,并且该建筑必须有2到10个单元,用于安置低收入租户。
该建筑必须位于高风险地震区,并符合特定的结构标准。
CRMP制定了确定资格和赠款金额的指导方针,这些方针可供公众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