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089.5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与加利福尼亚地震管理局相关的各种术语,该管理局是一个在加利福尼亚州提供地震保险的组织。“可用资本”指管理局持有的资金减去某些成本和准备金。法律规定了保单必须提供的额外生活费用的最低保障,具体取决于管理局的可用资本。它定义了“董事会”、“专家组”、“参与保险公司”和“非参与保险公司”等关键角色和术语,这些都与管理局的运作方式以及与保险公司的互动方式有关。此外,它还解释了与管理局如何管理其资金和财务相关的金融概念,如“债券”、“资本市场合同”、“收入”和“未赚保费准备金”。

本章中使用的术语:
(a)CA 保险 Code § 10089.5(a) “管理局”指加利福尼亚地震管理局。
(b)CA 保险 Code § 10089.5(b) “可用资本”指加利福尼亚地震管理局基金中实际持有的所有资金和投资资产的总和,减去管理局所有住宅地震保险保单项下的损失准备金和损失调整费用准备金,并减去未赚保费准备金。“可用资本”包括加利福尼亚地震管理局基金中资金投资产生的所有利息或其他收入。“可用资本”不包括未赚保费、根据第10089.10条(a)款由管理局或以管理局名义获得的再保险合同收益、根据第10089.10条(b)款授权的资本市场合同所实现的任何资金,或由管理局或以管理局名义发行的债券收益。
(c)CA 保险 Code § 10089.5(c) “基本住宅地震保险”指第10089条所述的住宅地震保险保单,但以下情况除外: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089.5(c)(1)
(A)Copy CA 保险 Code § 10089.5(c)(1)(A) 如果管理局开始运营一年后,管理局的可用资本等于或超过七亿美元 ($700,000,000),则在该日期或之后签发或续保的任何保单,扣除任何适用的免赔额后,应提供不少于两千五百美元 ($2,500) 的额外生活费用保障。
(B)CA 保险 Code § 10089.5(c)(1)(A)(B) 如果管理局符合分段 (A) 的可用资本要求,并且管理局开始运营两年后,管理局的可用资本等于或超过七亿美元 ($700,000,000),则在该日期或之后签发或续保的任何保单,扣除任何适用的免赔额后,应提供不少于三千美元 ($3,000) 的额外生活费用保障。
(2)Copy CA 保险 Code § 10089.5(c)(2)
(A)Copy CA 保险 Code § 10089.5(c)(2)(A) 如果管理局未达到第 (1) 段分段 (A) 的可用资本要求,但在管理局开始运营两年后,管理局的可用资本等于或超过七亿美元 ($700,000,000),则在该日期或之后签发或续保的任何保单,扣除任何适用的免赔额后,应提供不少于两千五百美元 ($2,500) 的额外生活费用保障。
(B)CA 保险 Code § 10089.5(c)(2)(A)(B) 如果管理局符合分段 (A) 规定的可用资本要求,并且管理局开始运营三年后,管理局的可用资本等于或超过七亿美元 ($700,000,000),则在该日期或之后签发或续保的任何保单,扣除任何适用的免赔额后,应提供不少于三千美元 ($3,000) 的额外生活费用保障。
(d)CA 保险 Code § 10089.5(d) “董事会”指管理局的理事会。
(e)CA 保险 Code § 10089.5(e) “债券”指债券、票据、商业票据、浮动利率和浮动期限证券,以及任何其他债务凭证。
(f)CA 保险 Code § 10089.5(f) “资本市场合同”指管理局与购买方之间的一项协议,根据该协议,购买方同意购买管理局的债券。
(g)CA 保险 Code § 10089.5(g) “非参与保险公司”指选择不向管理局转让或放置任何住宅地震保单的保险公司。
(h)CA 保险 Code § 10089.5(h) “专家组”指管理局的咨询专家组。
(i)CA 保险 Code § 10089.5(i) “参与保险公司”指已选择加入管理局的保险公司。
(j)CA 保险 Code § 10089.5(j) “住宅财产保险保单”指第10087条所述的保单。
(k)CA 保险 Code § 10089.5(k) “私人资本市场”指根据资本市场合同购买管理局债券的一个或多个购买方。
(l)CA 保险 Code § 10089.5(l) “合格住宅物业”包括第10087条中列出的所有住宅。
(m)CA 保险 Code § 10089.5(m) “住宅地震保险市场份额”指单个保险公司收到的总直接保费,用于 (1) 该保险公司在加利福尼亚州签发或续保的住宅地震保单和批单,以及 (2) 由管理局签发或续保的住宅地震保单(而该保险公司已为其签发或续保了基础住宅财产保险保单),除以所有获准保险公司和管理局在加利福尼亚州收到的其基本住宅地震保险的总毛保费。
(n)CA 保险 Code § 10089.5(n) “住宅财产保险市场份额”指单个保险公司收到的其签发或续保的住宅财产保险保单的总毛保费,除以所有获准保险公司在加利福尼亚州收到的住宅财产保险的总毛保费。

Section § 10089.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设立了加州地震局,负责销售基本的住宅地震保险。它由一个理事会管理,并由加州灾难响应委员会监督,特别是在与野火基金相关的服务方面。该局只能从事与地震相关的保险业务,不能开展任何其他类型的保险业务。法律规定,其投资仅限于某些安全的领域。

该局必须根据普通法,以与其他保险公司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对待其保单持有人。运营成本上限为保费收入的6%,且不包括各种特定费用,如风险转移成本、法律服务、公共营销和研究等。与索赔管理和支持野火基金相关的费用也已明确规定。

理事会可以允许该局根据需要向野火基金提供服务。

(a)Copy CA 保险 Code § 10089.6(a)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089.6(a)(1) 特此设立加州地震局,该局应由第10089.7条所述的理事会在专员的授权下进行管理和管辖,并由加州灾难响应委员会监督,但仅限于该局可能根据《公共事业法典》第3284条设立的野火基金或根据《政府法典》第8899.72条任命的野火基金管理人提供或为其利益提供的任何行政或支持服务。该局所有其他与野火基金无关的业务或活动应仅由理事会管辖。该局应拥有本章赋予的权力。该局应被授权在本州开展保险业务,以按照第10089.26、10089.27和10089.28条规定的方式销售基本住宅地震保险保单。该局无权开展任何其他类型的保险业务。
(2)CA 保险 Code § 10089.6(a)(2) 在理事会任命管理人之前,该局应被授权行使《公共事业法典》第3281条规定的野火基金管理人的权力。
(b)Copy CA 保险 Code § 10089.6(b)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089.6(b)(1) 该局的投资应限于《政府法典》第16430条规定的合格证券。
(2)CA 保险 Code § 10089.6(b)(2) 该局对其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受益人以及保险申请人所承担的权利、义务和职责,应与保险公司根据普通法、法规和成文法对其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受益人以及保险申请人所承担的权利、义务和职责相同。该局应对其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受益人以及保险申请人承担责任,如同保险公司根据普通法、法规和成文法对其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受益人以及保险申请人承担责任一样。
(c)CA 保险 Code § 10089.6(c) 该局的运营费用上限不得超过其收到的保费收入的6%。这些资金可用于支付根据第10089.11条(c)款的程序中裁定的任何倡导费用。
(d)CA 保险 Code § 10089.6(d) 就本条而言,“该局的运营费用”仅排除以下各项:
(1)CA 保险 Code § 10089.6(d)(1) 与风险转移购买相关的成本和交易费用,包括再保险和资本市场合同的购买。
(2)CA 保险 Code § 10089.6(d)(2) 债券的担保和偿还费用。
(3)CA 保险 Code § 10089.6(d)(3) 由美国或本州的任何部门或机构,或由任何私人实体担保、承保或以其他方式支持的债券的偿还成本。
(4)CA 保险 Code § 10089.6(d)(4) 向第三方支付为该局提供的以下所有服务的费用:
(A)CA 保险 Code § 10089.6(d)(4)(A) 投资。
(B)CA 保险 Code § 10089.6(d)(4)(B) 损失建模。
(C)CA 保险 Code § 10089.6(d)(4)(C) 法律服务。
(5)CA 保险 Code § 10089.6(d)(5) 与该局根据其正式通过的战略计划,向公众介绍和推销该局产品、促进地震准备和地震损失缓解的努力相关的成本。
(6)CA 保险 Code § 10089.6(d)(6) 生产者报酬。
(7)CA 保险 Code § 10089.6(d)(7) 根据书面合同产生的参与保险公司费用和报销金额。
(8)CA 保险 Code § 10089.6(d)(8) 该局为支持地震科学和地震工程研究而支付的款项。
(9)CA 保险 Code § 10089.6(d)(9) 为支持和维持该局的地震损失缓解目标和计划而提供的贷款、赠款和费用,无论是由该局单独进行还是与其他人员合作或由其他人员进行。
(10)CA 保险 Code § 10089.6(d)(10) 与该局根据其地震保险保单承担的地震损失的保单持有人索赔的调整和支付相关的成本和损失调整费用,包括与索赔相关诉讼相关的所有成本和费用,但所有这些成本和费用应按照第10089.13条(e)款要求的方式向立法机关报告。
(11)CA 保险 Code § 10089.6(d)(11) 为根据《公共事业法典》第3284条设立的野火基金提供行政服务和其他支持所产生的任何成本,该成本应由野火基金承担。
(e)CA 保险 Code § 10089.6(e) 理事会可授权该局与根据《公共事业法典》第3284条设立的野火基金签订合同,以提供野火基金可能要求的服务和其他支持。

Section § 10089.7

Explanation

加州地震局由一个三人理事会管理,成员包括州长、财务长和保险专员,另有无投票权的立法成员。一个由保险业和公众代表组成的咨询小组协助理事会。理事会管理各种职能,例如雇用员工、投资资金、发行债券和处理地震保险保单。

理事会和小组委员会成员对善意采取的行动享有有限豁免权,并且针对与机构相关的保险公司有特定的责任规则。司法部长办公室提供反垄断咨询,机构的活动包括签订服务合同和支持地震风险缓解计划。

机构可以接受用于特定缓解工作的赠款和捐赠。财务披露规则适用于理事会成员和主要官员,并有离职后限制以避免利益冲突。

理事会和小组委员会的会议必须遵守公开会议法,以确保透明度。

(a)CA 保险 Code § 10089.7(a) 该机构应由一个三人理事会管理,理事会成员包括州长、财务长和保险专员,每位成员均可指定代表代其担任理事会成员。州议会议长和参议院规则委员会主席应担任理事会的无投票权当然成员,并可指定代表代其任职。
(b)CA 保险 Code § 10089.7(b) 理事会应由一个咨询小组提供建议,该小组的成员应由州长任命,但本款另有规定的除外。咨询小组应由四名代表获准在该州经营火灾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的成员组成,其中两名由专员任命;两名持牌保险代理人,其中一名由专员任命;以及三名与保险业无关的公众成员,其中至少一名应为消费者代表。此外,州议会议长和参议院规则委员会主席可各自任命一名与保险业无关的公众成员。小组成员任期四年,为行政便利可错开任期,小组成员可连任。专员应为小组的无投票权当然成员,并有权亲自或派代表出席所有小组会议。
(c)CA 保险 Code § 10089.7(c) 理事会应有权管理机构事务,并可在行使该权力时履行所有必要或便利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理事会可:(1) 雇用或与管理机构的官员和雇员签订合同;(2) 聘请外部精算师、地质学家和其他专业人员;(3) 承担与机构运作相关的其他义务;(4) 投资加州地震局基金中的资金;(5) 根据本章授权,为机构获取再保险和融资;(6) 与参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为机构发行的基本住宅地震保险保单提供服务;(7) 发行债券,该债券以机构全部或部分收入的质押为偿付来源和担保,以资助本章授权的活动,并以财务长批准的形式和条款及条件公开或私下出售这些债券;(8) 质押机构的全部或部分收入,以担保债券以及机构对任何保险提供者或流动性或信用便利担保提供者的任何偿还或报销义务,该等担保或便利旨在为机构任何债券的偿债提供资金;(9) 雇用并支付债券律师、财务顾问以及财务长认为与任何债券的发行和销售相关的其他顾问的报酬;(10) 从美国或本州的任何部门或机构,或任何私人公司,发行或获取财务长认为适当的任何保险或流动性或信用便利担保,以提供机构任何债券的偿债资金;(11) 委托专员收取机构收入;(12) 以财务长批准的条款和条件发行债券以再融资、购买或以其他方式获取债券;(13) 行使《政府法典》第 8899.70 节中设立的加州灾难响应委员会的权力,直至多数委员会成员被任命;以及 (14) 履行与机构职能和宗旨相关的所有行为,无论本章是否明确指定。
(d)CA 保险 Code § 10089.7(d) 机构应报销理事会和小组委员会成员因出席会议和处理机构事务而发生的合理费用。
(e)Copy CA 保险 Code § 10089.7(e)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089.7(e)(1) 理事会、小组或其中任何成员,或机构的任何官员、雇员或代理人,因以官方身份履行或未履行任何行为或承担任何义务,且善意且无欺诈意图地履行或未履行时,应享有有限的民事豁免权,且不承担个人刑事责任。本规定不应消除或减少机构在诚信和公平交易契约下的责任。
(2)CA 保险 Code § 10089.7(e)(2) 在任何基于机构发行的地震保单而针对机构的索赔中,机构应对任何损害赔偿负责,包括根据《民法典》第 3294 节规定的损害赔偿,因机构或其代理人违反诚信和公平交易契约。
(i)CA 保险 Code § 10089.7(i) 董事会和专门小组的成员及其指定人员,以及该机构的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首席减灾官和运营经理,须向公平政治行为委员会提交财务披露声明。董事会和专门小组的成员及指定人员的任命机构在进行任命时,应避免任命存在利益冲突的人员。《政府法典》第87406条,即1990年《米尔顿·马克斯离职后政府就业限制法案》,应适用于该机构。董事会成员、首席财务官、首席执行官、首席运营经理、首席法律顾问以及该机构指定的任何其他人员,为该法案之目的,应被视为指定雇员。此外,董事会成员、首席财务官、首席执行官、首席运营经理和首席法律顾问在离职后一年内,不得寻求、接受或签订与任何雇主或实体(该雇主或实体在雇员受雇于该机构期间,曾与该机构签订参与协议、再保险、担保、信用证或私人资本市场合同,且该成员或雇员曾谈判、批准或参与谈判)的雇佣、咨询或其他合同安排。违反这些规定者,应根据《政府法典》第9篇第11章(自第91000条起)的规定予以强制执行。
(j)CA 保险 Code § 10089.7(j) 董事会应确定首席减灾官的职责并给予指导,以支持和加强该机构为创建和维护以下各项所做的适当努力:
(1)CA 保险 Code § 10089.7(j)(1) 旨在减轻地震风险的计划活动,以造福房主、其他业主(包括拥有较小物业的房东)以及本州公众。
(2)CA 保险 Code § 10089.7(j)(2) 与学术机构、非营利实体和商业企业合作,共同开展减灾相关研究和教育活动,并开展旨在减轻地震风险的计划活动。
(3)CA 保险 Code § 10089.7(j)(3) 提供贷款、赠款、抵免、回扣或其他财政激励形式的财政援助计划,以进一步减轻地震风险的努力,包括但不限于住宅结构的抗震改造和内部物品加固。
(4)CA 保险 Code § 10089.7(j)(4) 与地方、州和联邦政府的下属部门和计划以及其他国家计划进行合作和联合项目,以促进加利福尼亚州的备灾、保护和减灾目标。
(5)CA 保险 Code § 10089.7(j)(5) 董事会认为适当的其他计划、支持工作和活动,以促进该机构的适当减灾和减灾相关目标。
(k)CA 保险 Code § 10089.7(k) 该机构可接受来自联邦、州和地方政府以及私人来源的赠款和财产(动产或不动产、有形或无形)以及服务,用于根据第10089.37条设立的地震损失减灾基金或相关的住宅改造计划。
(l)CA 保险 Code § 10089.7(l) 《巴格利-基恩公开会议法案》(《政府法典》第2篇第3部第1章第1部分第9条(自第11120条起))适用于董事会和专门小组的会议。

Section § 10089.8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保险机构的权力应如何通过详细的运营计划进行管理。首先,一个小组提交计划,该计划必须先由董事会批准,然后由保险专员批准。一旦获得批准,该计划将提交给立法机关。计划的变更也需要类似的批准。

如果专员不批准计划或修订,他们可以指示董事会必须实施的变更。该计划详细说明了该机构如何进行财务运作、处理索赔、收取保费、解决申诉以及处理评估。

此外,该机构必须向投保人提供分期支付年度保费的选项,不收取利息,以弥补管理成本。此付款选项是在与参与保险公司协商后确立的,参与保险公司无需在从投保人处收取保费之前垫付保费金额。

(a)CA 保险 Code § 10089.8(a) 该机构应根据书面运营计划运作。小组应向董事会提交计划以供批准。如果董事会批准该计划,则应将该计划提交给专员以供其批准。收到专员的批准后,董事会应正式采纳该计划并将其提交给立法机关。在该机构开始签发保险单后,运营计划的任何后续修订均应由董事会和专员批准。
(b)CA 保险 Code § 10089.8(b) 如果专员在任何时候不批准提交的计划或董事会采纳的任何计划修订,董事会可在15天内向专员提交计划变更。如果专员不批准该计划或计划变更,或者如果董事会未能提交计划或未能作出并提交所要求的变更,专员可以要求董事会采纳该计划或专员指示的那些变更。
(c)CA 保险 Code § 10089.8(c) 运营计划应详细规定该机构的政策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该机构的财务运作、理赔程序、保费收取方法、符合宪法、成文法和普通法要求用于解决申请人或投保人因申请处理或不利理赔决定(无论是该机构还是参与保险公司作出的)不满而提出的申诉的程序、评估程序、解决该机构与被保险人之间评估争议的计划、该机构与参与保险公司之间的申诉、参与保险公司的费用和开支、合理的承保标准以及生产商报酬。
(d)CA 保险 Code § 10089.8(d) 运营计划应包含规定,建立一种机制,允许投保人分期支付由该机构承保的年度保费。该机构应向所有选择从该机构购买保险的投保人提供分期付款选项。该机构可向选择分期付款的投保人收取象征性费用。这些费用总计应涵盖该机构和参与保险公司因管理分期付款选项而产生的全部成本,但不应包括任何利息或融资费用。对于选择按照本款规定分期付款的投保人,该机构不得要求参与保险公司在该年度保费金额由参与保险公司收取之前,将任何部分年度保费汇给该机构。该机构在制定或修订管理分期付款选项的运营计划条款时,应与参与保险公司协商。

Section § 10089.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在加入某个保险计划或机构时,必须签署一份统一的合同,这份合同会明确它们的权利和责任。合同形式对所有参与者都是标准化的。如果所有相关方——包括保险公司、专员和该机构——都书面同意,合同可以进行修改。新加入的保险公司必须签署现有公司使用的最新版本合同。即使合同经过修订,也必须保持其要求的统一性。

(a)CA 保险 Code § 10089.9(a) 在开始参与该机构时,每个参与的保险公司都必须与专员和该机构签订一份合同,该合同应阐明其作为该机构参与者的权利和责任。合同形式应是该机构运营计划的一部分,并且对每个参与的保险公司都应是统一的。
(b)Copy CA 保险 Code § 10089.9(b)
(a)Copy CA 保险 Code § 10089.9(b)(a)款所要求的统一机构参与合同,可以通过完整签署一份符合本法案形式的书面文件进行修改,该文件应体现专员、该机构以及每个已签署机构参与合同的参与保险公司的共同意图和理解。
(c)CA 保险 Code § 10089.9(c) 如果一个非参与保险公司选择成为该机构的参与保险公司,该机构有权向该非参与保险公司提供其已与现有参与保险公司签署或提议签署的修订版统一机构参与合同的最新形式,并要求其签署作为参与该机构的条件。该机构接受并依赖本款授权的已签署修订版机构参与合同,不应被视为缺乏(a)款所要求的合同统一性。

Section § 10089.10

Explanation

法律规定,为扩大其提供地震保险的能力,该机构必须在专员批准下采取两项关键行动。首先,它应以董事会认为合理的费率购买再保险。其次,它必须通过司库,订立董事会和司库均认为合理的资本市场合同。司库只有在有与该机构使命相关的正当理由时才能拒绝批准。这些合同可能包括防止虚假信息的协议。重要的是,这些再保险和市场合同的年度支出不能超过每年收取的地震保险费的合理百分比。

为扩大该机构的能力并达到承保地震险的最大能力,该机构应在专员事先批准后,采取以下两项行动:
(a)CA 保险 Code § 10089.10(a) 该机构应以董事会认为合理和适当的费率和条款购买再保险合同。
(b)CA 保险 Code § 10089.10(b) 该机构应通过司库,以董事会和司库可能认为合理和适当的条款订立资本市场合同。除非有与该机构宗旨相关的正当理由,司库不得拒绝批准。此类条款可包括赔偿和分摊条款,以保护该机构资本市场合同的各方免受该机构官方声明和资本市场合同中提及的其他机构文件中的重大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影响。
(c)CA 保险 Code § 10089.10(c) 根据本节规定,再保险合同和资本市场合同的年度总支出不得超过该机构收取的年度地震保险费的合理和适当百分比。

Section § 10089.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专员在法律颁布后60天内制定地震保险的紧急法规。这些规定必须涵盖费率制定、保险表格审批、投资指南、设定生产商的补偿费率以及处理重大地震后的索赔。这些法规必须符合第103号提案。此外,公众可以查阅所有与费率设定相关的非专有文件,以确保费率确定过程的透明度。

(a)CA 保险 Code § 10089.11(a) 专员应自本章生效之日起60天内制定法规以实施本章规定。该法规应根据《政府法典》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作为紧急法规制定,且为该章之目的,包括《政府法典》第11349.6条,行政法办公室应认为该法规的制定对于立即维护公共和平、健康、安全和普遍福祉是必要的。
(b)CA 保险 Code § 10089.11(b) 法规应规定费率制定和表格审批程序,界定管理局获授权进行的投资类型和质量,界定承保类型和限额,规定生产商补偿费率,并规定管理局在任何地震事件后应遵循的程序,在该事件中,地震损失的规模可能导致按比例支付福利。该法规应符合第103号提案的要求。
(c)CA 保险 Code § 10089.11(c) 第1861.10条规定的权利应适用于本章项下涉及制定管理局出售的地震保险的费率和法规的程序。
(d)CA 保险 Code § 10089.11(d) 管理局为确定其费率而准备或使用的所有材料和文件(第三方拥有或授权的专有材料和文件除外)应被视为公共文件,且公共文件的副本应免费向公众提供查阅。公众可以按实际成本从管理局购买与公共费率制定相关的文档。

Section § 10089.12

Explanation

本节赋予专员在认为必要时检查特定机构账簿和记录的权利。它还阐明,专员的职责和权力在保险法典的其他特定部分中有所规定。

专员应拥有充分的权力和权限,随时检查该机构的账簿和记录;并且在与该机构的运营和职能相关方面,专员应拥有第1部第2章第1节第14.5条(从第1065.1节开始)以及第3部(从第12900节开始)中规定的职责和权力。

Section § 10089.13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负责管理住宅财产和地震保险的机构在每年8月1日前向立法机关和专员提交年度报告。报告应涵盖财务状况、批准的费率、市场份额增长分析以及任何建议的改进措施。

关于该机构资产、负债、收入和支出的关键细节必须详细说明。一份专门的财务能力报告(也向公众提供)需要概述可用资本、负债、任何评估款和再保险状况。

此外,独立审计必须核实财务数据,经认证的报告将发送给主要立法人物并公开。在触发保险索赔的重大地震事件发生后,应在特定时间范围内提交一份关于索赔处理和机构绩效的简明报告。

(a)CA 保险 Code § 10089.13(a) 在其开始运营一年后,以及此后每年8月1日前,该机构应以专员规定的格式向立法机关和专员报告项目运营情况。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该机构的财务状况、所有批准在该机构使用的费率和评级计划的描述,以及根据其使住宅财产保险和住宅地震保险更易获得的既定宗旨对该机构运作情况的评估。报告还应包括对参与保险公司与非参与保险公司之间住宅财产保险市场份额增长的分析,因该机构运营或参与保险公司与非参与保险公司之间住宅财产保险市场份额增长变化而对各种保险分销系统造成的任何不利后果,因该机构运营或参与保险公司与非参与保险公司之间房主保险市场份额增长变化而对各种保险分销系统造成的任何不利后果,以及对任何建议的项目变更的分析,以使该机构能更好地实现其既定宗旨。在做出此决定时,董事会应注意市场的竞争性质以及任何决定如何对当前在市场中竞争的保险公司产生负面影响。该报告应发布在该机构的官方互联网网站上。
(b)CA 保险 Code § 10089.13(b) 年度报告应包含描述以下与该机构状况和事务相关的完整信息:
(1)CA 保险 Code § 10089.13(b)(1) 该机构持有的财产或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金额和存入银行的款项金额、服务保险公司持有的现金金额、该机构拥有的任何股票或债券金额,详细说明每种股票或债券的数量、股数以及面值和市值,以及所有其他资产,并逐一说明。
(2)CA 保险 Code § 10089.13(b)(2) 该机构的负债,包括到期未付的损失金额、该机构抵制的损失索赔金额以及正在调整中或悬而未决的损失金额(包括所有已报告和假定的损失)、根据第10089.29条或第10089.50条发行的收益债券或其他债务融资金额,以及所有其他负债。
(3)CA 保险 Code § 10089.13(b)(3) 该机构上一年度的收入,详细说明已收保费、已收利息以及所有其他来源的收入,并说明来源。
(4)CA 保险 Code § 10089.13(b)(4) 该机构上一年度的支出,详细说明已付损失金额、按类别支付的费用金额以及所有其他支付和支出金额。
(5)CA 保险 Code § 10089.13(b)(5) 该机构根据第10089.10条签订的所有再保险和资本市场合同的成本和范围。
(c)CA 保险 Code § 10089.13(c) 作为年度报告的一部分,该机构应就其支付对其提出的索赔的财务能力提交一份单独的摘要报告。该报告的副本也应向公众提供。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估值截至报告日期前30天:
(1)CA 保险 Code § 10089.13(c)(1) 该机构的可用资本。
(2)CA 保险 Code § 10089.13(c)(2) 该机构的负债。
(3)CA 保险 Code § 10089.13(c)(3) 以前征收的所有评估款金额以及未来可能根据第10089.23条征收的评估款金额。
(4)CA 保险 Code § 10089.13(c)(4) 合同项下的再保险金额以及实际可供该机构使用的再保险金额。
(5)CA 保险 Code § 10089.13(c)(5) 以前发行或签订的所有收益债券或其他债务融资金额以及未来可能根据第10089.29条发行或签订的所有收益债券或其他债务融资金额。
(6)CA 保险 Code § 10089.13(c)(6) 以前向投保人征收的附加费金额以及目前根据第10089.29条对投保人未偿付的附加费金额。
(7)CA 保险 Code § 10089.13(c)(7) 私募资本市场通过合同承诺并实际可用的、可用于支付对该机构提出的索赔的资本金额。
(8)CA 保险 Code § 10089.13(c)(8) 以前征收的所有评估款金额以及未来可能根据第10089.30条征收的所有评估款金额。
(9)CA 保险 Code § 10089.13(c)(9) 以前征收的所有评估款金额以及未来可能根据第10089.31条征收的所有评估款金额。
(d)CA 保险 Code § 10089.13(d) 为核实(a)款所规定的年度报告中列明的事项,财政部应批准专员选定的独立合格审计师,以审查与该机构财务和项目运营相关的所有账簿和账目。专员应在收到审查报告后10天内,将经认证的审查报告提交给参议院临时议长、众议院议长、参议院和众议院保险委员会主席以及参议院司法委员会主席。该报告的副本也应向公众提供。审查该机构账簿和账目的费用应从该机构的运营资金中支付。
(e)CA 保险 Code § 10089.13(e) 在发生导致该机构支付索赔的地震事件后120天内,以及在发生导致该机构支付索赔的重大地震事件后一年内,该机构应向参议院临时议长、众议院议长、参议院和众议院保险委员会主席、参议院司法委员会主席以及专员提交一份关于该地震事件相关项目运营的简明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索赔支付进展、已支付和预计支付的索赔,以及该机构应对地震事件的运作情况。该报告的副本也应向公众提供。

Section § 10089.1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加州地震管理局在签发地震保险保单或接受保险公司转让的地震风险之前必须满足的条件。首先,美国国税局必须承认该机构免税。其次,截至1995年1月1日,代表加州住宅财产保险市场70%以上份额的保险公司必须承诺参与。第三,该机构必须获得必要资本出资的协议。最后,该机构需要获得确定的再保险协议,其承保金额至少为所有参与保险公司资本出资总额的200%。除非保险公司满足这些条件以及该机构董事会设定的任何额外要求,否则不得向该机构转让地震风险。

(a)CA 保险 Code § 10089.14(a) 该机构不得签发任何地震保单,且任何保险公司不得向该机构转让任何地震风险,直至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CA 保险 Code § 10089.14(a)(1) 美国国税局已确定该机构将或已免除联邦所得税。
(2)CA 保险 Code § 10089.14(a)(2) 截至1995年1月1日衡量,在加利福尼亚州住宅财产保险市场中,累计市场份额超过70%的保险公司已提交具有约束性合同义务的意向书,以参与该机构。
(3)CA 保险 Code § 10089.14(a)(3) 该机构已获得具有约束性合同义务的意向书,用于第10089.15条所规定金额的资本出资。
(4)CA 保险 Code § 10089.14(a)(4) 该机构已获得适当的风险转移能力,形式为确定的再保险承诺,总额不低于所有参与保险公司承诺的资本出资总额的200%。
(b)CA 保险 Code § 10089.14(b) 除第10089.15条(e)款和第10089.16条(b)款允许的情况外,保险公司无权向该机构转让任何地震风险,直至其满足第10089.15条规定的资本出资要求;且任何保险公司无权根据第10089.27条向该机构转让任何地震风险,除非该保险公司已签署参与该机构的合同,符合第10089.15条规定的资本出资要求,并已遵守董事会设定的任何相关要求。

Section § 10089.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州提供住宅财产保险并选择加入加州地震局的保险公司,必须为初始运营资本出资。这笔出资额是根据它们截至1994年1月1日的地震保险市场份额来确定的。机构开始运营所需的最低承诺总额为7亿美元。

公司可以按月分期缴纳这些出资,直到该机构开始运营。市场份额占1.25%或更少,或盈余低于10亿美元的小型保险公司,可以选择加入并分60个月支付其出资。如果地震局资金不足以支付索赔,这些出资可能需要更快地支付。

只有符合特定市场份额或盈余标准的保险公司才能选择这些延长的付款期限。

(a)CA 保险 Code § 10089.15(a) 初始运营资本应由获准在该州承保住宅财产保险的保险公司缴纳。每家选择参与该机构的保险公司,应按其运营资本份额缴纳一笔款项,该款项等于十亿美元 ($1,000,000,000) 乘以该保险公司截至1994年1月1日的住宅地震保险市场份额百分比(由董事会确定)。在该机构投入运营之前,需至少承诺七亿美元 ($700,000,000)。
(b)CA 保险 Code § 10089.15(b) 在该机构投入运营之前,初始运营资本的缴款应由专员作为信托资金,为缴款保险公司保管在加州地震局基金中。
(c)CA 保险 Code § 10089.15(c) 由于保险公司将保留个人地震保单的地震损失风险,直至这些保单续保至该机构,因此参与的保险公司可以选择在保险公司选择参与后的每个连续日历月的第一天分12期缴纳运营资本。每家保险公司应根据其地震保险覆盖范围中将在下个月续保至该机构的部分来计算其每月分期付款额。最后一期付款应等于参与保险公司所需缴纳款项超出前11期付款总和的部分。那些在该机构开始运营日期之后选择参与的保险公司,应根据其截至1994年1月1日的住宅地震保险市场份额,或其选择参与该机构之日的市场份额来计算初始资本缴款,以两者中较高的缴款金额为准。
(d)CA 保险 Code § 10089.15(d) 任何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集团,如果其在住宅财产保险市场中所占份额(按保费量衡量)为1.25%或更少,或其盈余少于十亿美元 ($1,000,000,000),则可根据本节规定,选择成为具有该机构参与保险公司全部权利和责任的参与保险公司。
(e)Copy CA 保险 Code § 10089.15(e)
(d)Copy CA 保险 Code § 10089.15(e)(d)款所定义的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集团,可以选择按照第10089.15节(a)款的要求,在保险公司选择参与后的每个连续日历月的第一天,分60期等额月供缴纳其运营资本。如果地震损失导致该机构支付索赔,而该机构的可用资金不足以支付索赔负债,并且根据本节参与的保险公司仍有未缴的运营资本,则为弥补任何未获资金支持的索赔负债所需的运营资本,应在董事会要求加速支付后的30天内到期并支付,但不得超过每家保险公司应缴的最高款项。
(f)CA 保险 Code § 10089.15(f) 除非其集团内所有关联保险公司的总保费或总盈余符合(d)款规定的资格标准,否则任何保险公司均不得根据(e)款选择缴纳运营资本。

Section § 10089.1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非参与保险公司如何通过满足特定要求、支付评估费并提交必要数据来评估其地震风险概况,从而加入加州地震局。理事会有权激励参与,如果满足某些条件,可能允许保险公司无需出资即可加入。

理事会的决定必须在公开会议上作出,并且在开始签发地震保单后一年内不得采取任何行动。准参与者必须保持或超过以前的保单数量,并将新保单置于该机构中。如果其风险概况显示潜在损失较高,保险公司可能需要支付额外附加费。

准参与保险公司不得仅因已接受的地震保险而取消或拒绝续保,并且必须遵守公平的承保标准。违规行为将受《不公平贸易惯例法》的约束,所有公司关联方都必须参与。除非适用例外情况,否则保单仍须接受加州保险保障协会的评估。

(a)CA 保险 Code § 10089.16(a) 向理事会提出申请,支付理事会计算的任何评估费和费用,并满足理事会施加的任何额外要求后,非参与保险公司可以成为该机构的参与者,享有该参与所附带的所有权利和特权。
(b)CA 保险 Code § 10089.16(b) 为了根据第10089.13条对报告给立法机构的任何调查结果和建议采取行动,或为了执行专员或理事会的一项具体认定,即修改进入该机构的要求对于扩大住宅财产或住宅地震保险的可用性是必要的,理事会有权允许未选择根据第10089.15条参与的保险公司加入该机构。在执行本条授予的权力时,理事会可以:
(1)CA 保险 Code § 10089.16(b)(1) 提供激励措施,鼓励保险公司参与该机构。
(2)CA 保险 Code § 10089.16(b)(2) 允许任何未选择成为参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集团成为准参与保险公司,无需遵守第10089.15条的资本出资要求,如果其在1996年1月1日之前承保的住宅财产保险保单数量保持不变或有所增加。
(c)CA 保险 Code § 10089.16(c) 理事会根据 (b) 款采取的任何行动应受以下条件和限制的约束:
(1)CA 保险 Code § 10089.16(c)(1) 理事会的任何审议和行动应在理事会的公开会议上进行。
(2)CA 保险 Code § 10089.16(c)(2) 在该机构开始承保基本住宅地震保险保单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采取任何行动。
(3)CA 保险 Code § 10089.16(c)(3) 理事会无权修改第10089.23、10089.30或10089.31条的要求,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规定减少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集团在发生损失时遵守对参与保险公司征收的评估费的责任。
(4)CA 保险 Code § 10089.16(c)(4) 尽管有第10089.11条的规定,理事会根据 (b) 款采取的任何行动应通过理事会颁布的法规进行。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理事会无权颁布紧急法规以执行 (b) 款。在该机构开始承保基本住宅地震保险保单之日起一年内,不得提出任何法规。尽管《政府法典》第11343条规定了任何例外情况,根据 (b) 款通过的任何法规应提交行政法办公室,根据《行政程序法》批准。
(5)CA 保险 Code § 10089.16(c)(5) 理事会根据 (b) 款为单个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集团设立激励措施的任何行动,应基于理事会通过的非武断或歧视性标准。尽管有第10089.11条的规定,这些标准应通过理事会颁布的法规确立。
(6)CA 保险 Code § 10089.16(c)(6) 根据 (b) 款作出的必要性认定,应说明确立必要性并证明执行 (b) 款行动的特定事实和条件。该机构为确定执行 (b) 款的必要性而准备或使用的所有材料和文件,除第三方拥有或授权的专有材料和文件外,均应视为公共文件,且公共文件的副本应免费向公众提供查阅。公众可以按实际成本从该机构购买这些文件的副本。
(d)Copy CA 保险 Code § 10089.16(d)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089.16(d)(1) 申请成为该机构参与者的非参与保险公司,必须在申请时向该机构提交足够的地震保险保单数据,以便该机构通过计算机建模确定该保险公司在其参与该机构的第一个完整年度内,其地震保险业务组合可能造成的地震保险损失的当前可能性和规模。该机构对此类已承保地震损失的建模表示应称为该保险公司的“地震保险风险概况”。

Section § 10089.17

Explanation
本节指出,尽管有其他法律的任何冲突部分(特别是第10089.7条 (h) 款),所述权力机关仍必须遵守1974年《政治改革法》规定的规则。该法案侧重于公职人员的道德行为、财务披露和利益冲突。

Section § 10089.19

Explanation

加州希望退出地震保险机构的保险公司必须提前12个月通知,但不会获得退出前已支付款项的任何退款。发出通知后,保险公司必须在下次保单续保时向其住宅财产投保人提供地震保险。保险公司不能单独退出,除非其所有关联保险公司同时退出。如果此类退出导致该州住宅保险市场中留在该机构的份额低于65%,则将向立法机关提出关于该机构未来走向的建议。

(a)CA 保险 Code § 10089.19(a) 参与保险公司若希望退出该机构,可向该机构发出12个月的书面通知。退出的保险公司无权获得任何退款、报销,或减少任何已支付或已应计的、与退出前发生的损失相关的初始资本出资义务或地震损失评估。退出的保险公司应在向该机构发出通知后的首次续保时,根据第8.5章(自第10081条起)向其承保基础住宅财产保险的投保人提供住宅地震保险。对于其住宅地震保险提供者已退出该机构的投保人,该机构应不予续保所有已签发的住宅基本地震保险保单。任何参与保险公司均不得退出,除非与该保险公司关联的(定义见第1215条(a)款)或受该保险公司共同控制的(定义见第1215条(c)款)所有保险公司同时退出该机构。
(b)CA 保险 Code § 10089.19(b) 如果已通知的退出将导致参与保险公司的累计住宅财产保险市场份额低于加利福尼亚州住宅财产保险市场总额的65%,则专员应向立法机关提出关于该机构存续或终止的建议。

Section § 10089.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投保人按时支付续保保费,保险机构必须续保地震保险单。但是,如果财产不再有标准的房屋保险单,地震保险单可能会被取消。如果在损害发生时没有常规的财产保险单,地震保险将不承保任何损害。如果发生这种情况,任何未使用的保费将退还给投保人。

如果机构在保单规定的到期日或之前收到适用的续保保费,则机构应续保任何基本住宅地震保险单。如果财产不再受基础住宅财产保险单的承保,则机构应不予续保、撤销或取消保单。如果损失发生时没有基础财产保险单,则机构签发的保单不提供承保。在这种情况下,任何未赚取保费应按比例退还给投保人。

Section § 10089.21

Explanation

所述机构是加利福尼亚州政府的一个特殊组成部分,其行为属于重要的政府职责。该机构不能被宣布破产,也不能为债权人利益进行类似破产的安排。通常适用于其他州政府职能的法律不适用于此。专员以及其他相关方必须确保收入及时用于支付债券持有人和相关方,不允许任何干预。此外,通常的政府索赔程序不适用于该机构的行为。

该机构是加利福尼亚州的公共机构,其权力的行使是一项基本的州政府职能。任何法律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第10089.7条(h)款和第10089.22条(e)款,均不得解释为影响该机构作为加利福尼亚州公共机构的地位。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该机构现在和将来均不得被授权成为美国破产法(美国法典第11篇)项下案件的债务人,也不得为债权人利益进行转让,或成为任何类似案件或程序的标的,该机构也不受第1部第2编第1章第14条(自第1010条起)和第14.3条(自第1064.1条起)的约束。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专员在行使第10089.6条、第10089.7条(e)款第(5)项、第10089.12条、第10089.22条(e)款、第10089.35条(b)款或任何其他法规、规则或规章中包含、提及或由此产生的权力和职权时,不得直接或间接阻碍或以任何方式干预,而应积极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促成;任何根据第10089.11条(c)款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或衡平法原则行事的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或干预:(a) 及时足额支付该机构收益债券的本金、利息和溢价,以及应付给债券保险公司、信用支持提供者和信用证提供者的款项;以及(b) 任何作为上述支付或应付款项担保的收入质押或转让,以及及时足额地将这些质押或转让的收入用于上述支付和应付款项,在(a)或(b)的任一情况下,均应按照并受第10089.22条所含限制以及界定债券持有人和债券保险、信用支持及信用证提供者权利的组成文书条款的约束,在到期时支付。
《政府法典》第1篇第3.6部(自第810条起)不适用于该机构的行为。

Section § 10089.2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州地震管理局(CEA)债券和资金的管理方式。只要管理局的债券尚未偿付完毕,它就会继续存在,并确保所有收入由财务长任命的受托人管理。这些收入用于支付债券的本金、利息和相关费用。然而,支付款项也可能来自加州地震管理局基金,特别是或有利益,这部分利益只有在投保人索赔得到满足后才会支付。

加州地震管理局基金的设立是为了管理各种费用,包括再保险保费、地震保险索赔和运营开支,该基金独立于州财政部管理。基金可以根据特定指导方针进行投资,未投资的资金可以存入经授权的金融机构或盈余资金投资基金。

除非另有规定,一家国家银行将保管基金的所有证券。此外,可以在州财政部为管理局设立一个账户,但该账户中的资金不被视为州资金,因此不受某些政府法典条款的约束。

(a)CA 保险 Code § 10089.22(a) 只要其债券尚未偿付完毕,该管理局应继续存在。除非且直至管理局根据Section 10089.43终止,否则专员和管理局应签署转让书和合同,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管理局的所有收入支付给由财务长任命的受托人,该受托人可以是财务长本人。管理局的收入应质押并转让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信托持有、投资和支付,以支付或预留资金支付债券的本金、利息和溢价,以及应付给债券保险公司和为这些债券提供信用支持和信用证的机构的款项,但仅限于以界定管理局债券持有人以及为这些债券提供债券保险、信用支持和信用证的机构权利的组成文件的条款规定的方式和根据这些条款进行。受托人根据上述支付规定不时持有的款项,可免除信托地支付给加州地震管理局基金。尽管有本节前述规定,(1) 由《政府法典》Section 16430所述证券担保或应从其支付的管理局债券的偿债款项,不应由管理局的收入质押或转让担保,除非是管理局来自 (A) 此类债券的销售收益,(B) 《政府法典》Section 16430所述证券,以及 (C) 《政府法典》Section 16430所述此类证券的本金和利息支付的收入,但此类管理局债券的偿债款项也可从加州地震管理局基金中的管理局收入支付,并且 (2) 第 (1) 款中提及的界定管理局债券持有人权利的组成文件应明确规定,此类债券部分利息的支付取决于债券所承担的投保人索赔的支付,并且管理局的义务是首先将此类已转让或已质押的收入用于支付此类投保人索赔,而不是支付该或有利益。
(b)CA 保险 Code § 10089.22(b) 特此设立加州地震管理局基金,该基金并非州财政部基金。尽管有《政府法典》Section 13340的规定,该基金为本章目的持续拨款,不考虑财政年度。该基金应由专员在董事会的指导下管理,以支付本章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局根据再保险合同应支付的保费、管理局签发的住宅基本地震保险保单项下产生的索赔、管理局的运营及其他费用,以及设立准备金。经专员酌情决定,可在基金内设立独立专用账户用于这些支付。
(c)CA 保险 Code § 10089.22(c) 董事会可根据Section 10089.7 (c) 款第 (4) 项并受Section 10089.6 (b) 款的约束,不时地将基金中的资金进行投资和再投资。基金中未进行投资的资金可不时存入 (1) 法律授权接收公共资金存款的金融机构,或 (2) 经财务长批准,存入《政府法典》第二编第四部第四章 (自Section 16470起) 规定的盈余资金投资基金。
(d)CA 保险 Code § 10089.22(d) 除本章另有规定以及界定管理局债券持有人以及为这些债券提供债券保险、信用支持和信用证的机构权利的组成文件另有规定外,一家国家银行应作为基金所有证券的保管人。
(e)CA 保险 Code § 10089.22(e) 董事会可与财务长合作,授权在州财政部以管理局的名义设立账户或基金,但存入财务长处该账户或基金的资金并非《政府法典》Section 16305.2所指的州资金,且《政府法典》Section 16305.3至16305.7(含)不适用于管理局提取或收取的资金。

Section § 10089.23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加州地震管理局 (CEA) 如何在其资金低于三亿五千万美元或不足以支付索赔和费用时,向参与保险公司征收评估费。评估费根据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确定,并限于将CEA资金恢复到三亿五千万美元所需的金额。

每家保险公司承担的评估费份额反映了其在CEA总保费销售中的份额。总评估费的最高限额为三十亿美元。每年会根据保险市场的变化进行调整。

评估费必须在30天内支付,逾期将处以罚款,除非有正当理由可免除。对于2008年12月1日之后发生的地震事件,此评估程序已终止,并且不适用于保险公司销售的补充CEA基本地震保险的产品。

(a)Copy CA 保险 Code § 10089.23(a)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089.23(a)(1) 如果在支付地震索赔和索赔费用后,管理局的可用资本在任何时候减少到低于三亿五千万美元 ($350,000,000),或者管理局的可用资本在任何时候不足以支付福利和维持运营,管理局应有权根据本节和第10089.30节规定的最高限额,向参与保险公司征收评估费。评估费应限于支付管理局未决或预期索赔和索赔费用所需的金额,并使管理局的可用资本恢复到三亿五千万美元 ($350,000,000),经董事会确定,并经专员批准。
(2)CA 保险 Code § 10089.23(a)(2) 每家参与保险公司的评估费应通过以下方式确定:将截至紧接前一年的4月30日或可获得保费数据不超过一年的最近一年,该参与保险公司销售管理局保险保单所占管理局总毛保费的百分比份额,乘以管理局寻求的评估费总额。
(3)CA 保险 Code § 10089.23(a)(3) 根据本节以及第10089.30节和第10089.31节规定的最高允许保险公司评估费,应通过将这些节中规定的最高评估费和其他金额乘以管理局达到的住宅财产保险市场总份额百分比来统一减少。管理局根据本节向参与保险公司征收的所有评估费总额不得超过三十亿美元 ($3,000,000,000),无论管理局成立后任何时候地震损失的频率或严重程度如何。一旦参与保险公司根据本节支付的金额,等于该参与保险公司销售的管理局保险保单所占管理局总毛保费的百分比份额(截至紧接前一年的4月30日或可获得保费数据不超过一年的最近完整年度),乘以本段规定从最高评估费中扣减后的三十亿美元 ($3,000,000,000),管理局根据本节对该保险公司征收评估费的权力应终止,管理局应被禁止根据本节对该保险公司征收额外评估费。
(4)CA 保险 Code § 10089.23(a)(4) 从运营第一年的12月31日开始,以及此后每年的12月31日,董事会应调整根据本节规定的最高允许保险公司评估费、根据第10089.30节和第10089.31节规定的最高允许保险公司评估费、根据第10089.29节规定的最高允许管理局保单持有人评估费,以及根据第10089.29节由司库发行或担保的最高允许债券发行或其他债务融资,以反映根据第10089.15节和第10089.16节授权加入管理局的新保险公司以及根据第10089.19节授权退出管理局的参与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调整应以与第 (3) 款授权相同的方式进行。
(b)CA 保险 Code § 10089.23(b) 对于任何保险公司评估费,管理局应向每家参与保险公司发送该保险公司评估费的通知,且全额付款应在30天内到期,30天后即为逾期。逾期付款应按照《税收和税务法典》第12258节关于保险公司毛保费税逾期付款的规定,征收罚款和利息。董事会可因正当理由免除罚款和利息。董事会应尽一切努力,仅为合理预期用于索赔支付和索赔费用以及使管理局可用资本恢复到三亿五千万美元 ($350,000,000) 的资金向保险公司征收评估费。
(c)CA 保险 Code § 10089.23(c) 尽管本节有其他规定,管理局根据本节有权征收的总评估费,对于在2008年12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地震事件,应在2008年12月1日降至零。
(d)CA 保险 Code § 10089.23(d) 管理局不得根据本节对参与保险公司征收评估费,如果该评估费是基于该保险公司销售其补充或增强管理局提供的基本住宅地震保险的保险产品所产生的任何保险业务。

Section § 10089.24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地震保险共保池如何计算加入该池的保险公司的评估(即资金摊派)。如果一家公司与共保池续保业务不足一年,其摊派额将基于截至评估日期,他们已向共保池投放的地震保险份额。

对于参与时间更长的公司,当有新公司加入时,摊派费率不会立即改变。相反,对新加入公司的调整,要等到这些公司与共保池续保业务满一年后才会发生。

(a)CA 保险 Code § 10089.24(a) 尽管本章有任何其他规定,对于在评估日期前不足12个月开始向该机构续保业务的参与保险公司,根据第10089.23条规定的最高允许评估,应基于截至评估日期,该保险公司实际向该机构投放的住宅地震市场份额业务。
(b)CA 保险 Code § 10089.24(b) 尽管本章有任何其他规定,对于不属于(a)款范围内的所有参与保险公司,根据第10089.23条规定的最高允许评估,不得因新增参与保险公司而修改,直到该保险公司开始向该机构续保业务满12个月后。

Section § 10089.25

Explanation
从1997年12月31日开始,每年4月30日前,一个官方委员会必须告知参与地震保险的保险公司,它们可能需要贡献的最高金额,以弥补地震损失。

Section § 10089.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该机构提供基本的住宅地震保险,包括为公寓业主提供的特殊保单,前提是他们已从参与公司购买了住宅物业保险。对于价值超过135,000美元的公寓,保险金额必须至少为50,000美元;对于价值为135,000美元或以下的公寓,则至少需要25,000美元的保险。

在计算地震保险承保范围时,不考虑公寓的土地价值。这种保险的费率设定旨在合理平衡潜在损失和承保范围。目标是让公寓业主和其他房主的费率都公平。重要的是,保险公司可以提供与该机构不同的承保选项。

(a)CA 保险 Code § 10089.26(a) 该机构应当向任何符合条件的住宅物业所有者签发基本住宅地震保险保单,包括为独立公寓单元物业提供地震损失评估保单的选项,前提是该所有者已从参与保险公司处获得一份住宅物业保险保单。
(1)CA 保险 Code § 10089.26(a)(1) 就本节而言,对于价值超过十三万五千美元($135,000)的独立公寓单元,地震损失评估承保应当以最低五万美元($50,000)的金额签发。对于价值为十三万五千美元($135,000)或以下的独立公寓单元,地震损失评估承保应当以最低两万五千美元($25,000)的金额签发。在确定公寓价值时,土地价值应予排除,因为这与该机构提供的地震损失评估承保有关。
(2)CA 保险 Code § 10089.26(a)(2) 专家小组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且董事会应当批准地震损失评估承保的费率,该费率应合理平衡所提供的地震损失评估承保以及由地震损失评估保单造成的潜在地震损失风险,相较于针对非独立公寓保单的住宅物业所提供的承保以及由此造成的潜在地震损失风险。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在可行范围内,该机构向公寓损失评估保单持有人和住宅物业所有者保单持有人收取的费率应得到公平对待,并且为潜在损失风险向该机构支付相应比例的保费。
(b)CA 保险 Code § 10089.26(b)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禁止参与或非参与保险公司提供承保金额不同于该机构所提供的公寓地震损失评估保单。

Section § 10089.27

Explanation

在加州提供住宅地震保险的保险公司,必须在保单到期续保时,将保单续保至管理局。风险转移发生在续保日期。所有地震保单应在管理局成立或保险公司参与(以较晚者为准)后一年内转移至管理局。保险公司不得在管理局之外销售基本地震保险,但可以提供额外保障。

保险公司可以申请最多60天的额外时间来完成续保,但不能因此延迟初始资本金的缴纳或只转移高风险保单。一旦保单进入管理局,保险公司对续保后发生的损失不承担责任,除非本章另有规定。除非所有关联保险公司也参与管理局,否则任何保险公司都不能参与。

(a)CA 保险 Code § 10089.27(a) 截至管理局开始运营之日,每一个在本州拥有生效的住宅地震保险保单的参与保险公司,应当在保单或批单到期续保时,将每一份生效的住宅地震保险保单或通过批单提供的地震保险续保至管理局。每一份保单续保至管理局的生效日期,应当是按照保险公司记录中记载并向投保人披露的保单续保日期。保险保单项下的损失风险,直至保单续保日期的凌晨12:01才转移至管理局。
(b)Copy CA 保险 Code § 10089.27(b)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089.27(b)(1) 任何参与保险公司承保的所有住宅地震保险保单,应当在管理局开始运营之日或保险公司选择参与管理局之日(以较晚者为准)起一年内续保至管理局,并且在该日期之后,任何参与保险公司均不得承保提供符合基本住宅地震保险保单条款和限额保障的保险保单,针对本州任何符合条件的住宅物业。参与保险公司可以销售补充或增强管理局提供的基本住宅地震保险的住宅地震保险产品。
(2)CA 保险 Code § 10089.27(b)(2) 经向管理局申请并证明有充分理由,并经专员批准,参与保险公司可以延长最多60天,以完成其地震保单续保至管理局的工作。任何完成地震保单续保至管理局的延期,均不得延长保险公司缴纳其初始资本金的到期日,如第10089.15条所规定。如果该延期的效果将允许保险公司选择性地将高风险地震保单转移至管理局,同时在该过渡期内保留低风险保单,则专员不得批准任何延期。
(3)CA 保险 Code § 10089.27(b)(3) 住宅地震保险保单续保至管理局后,保险公司对这些保单在续保日期之后发生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但根据本章条款对管理局和投保人承担的职责和责任除外。
(4)CA 保险 Code § 10089.27(b)(4) 任何保险公司均不得参与管理局,除非与该保险公司关联的(如第1215条(a)款所定义)或与该保险公司受共同控制的(如第1215条(c)款所定义)每一个保险公司也参与管理局。

Section § 10089.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加州所有的住宅地震保险保单都由加州地震局(CEA)提供。这些保单由同时提供常规房屋保险的保险公司销售和提供服务,并且它们会为此类服务获得报酬。保险公司必须遵守CEA制定的一些规定。

当CEA保单签发或续保时,必须向投保人提供一份清晰的披露声明。该披露声明指出,CEA保单与房屋保险是独立的,并且承保范围具体内容有所不同。值得注意的是,它们不承保所有类型的损失,例如游泳池的损失,并且对烟囱和围墙的承保可能有限。此外,如果CEA的资源紧张,他们可能会限制或延迟理赔支付。再者,CEA保单不受加州保险保障协会的支持,因此如果CEA无法履行其义务,投保人可能无法获得赔付。

此外,如果CEA的义务超过一定水平,投保人可能需要支付额外费用。CEA负责提供必要的表格和记录保存,代理人或经纪人有责任像评估任何其他获准保险公司一样评估CEA的财务稳定性。这项法律于2016年1月1日生效。

(a)CA 保险 Code § 10089.28(a) 所有由该机构提供的住宅地震保险保单均应由该机构承保。该机构的保单应由承保基础住宅财产保险单的参与保险公司进行销售并为投保人提供服务,且参与保险公司应因其代表该机构提供的理赔和投保人服务获得合理补偿。参与保险公司可以任何合理方式代表该机构提供服务,只要其符合关于理赔处理惯例的成文法、法规和判例法;但是,如果该机构已颁布具体程序来管理其运营,则参与保险公司应使其惯例符合这些程序。该机构的程序应符合关于理赔处理惯例的成文法、法规和判例法。本条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视为或解释为影响第10089.7节(e)款的(2)项和(3)项所规定的该机构或参与承运人的任何职责或责任。
(b)CA 保险 Code § 10089.28(b) 在该机构签发或续保住宅地震保险保单的同时,应以14磅粗体字向被保险人提供以下披露声明:
“加州地震局保单披露
您已购买加州地震局(CEA)地震保险保单,该保单可以帮助您支付修复因地震造成的财产和个人物品损失的费用。
CEA不属于您的房屋保险公司。
请记住关于您的CEA保险保单的这些重要事项:
1. CEA保单承保范围与您的房屋保险保单提供的承保范围不同。例如,本保单不承保游泳池的地震损失,并且可能对烟囱、附属建筑物和砖石围墙提供更有限的承保。这些是您的CEA保单与您的房屋保单之间可能存在的差异示例,您应查阅您的CEA保单以了解哪些类型的损失是受限或排除的,以及哪些是承保的。
2. 如果CEA对地震损失的责任超过CEA的可用资源,CEA可能会减少对您的支付或分期支付。本保单不受加州保险保障协会的承保,因此,如果CEA资不抵债且无法按承诺支付,加州保险保障协会将不会支付您的理赔。
3.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CEA支付地震损失的义务达到预设水平,您的CEA保单保费可能需要支付未来附加费。在这种情况下,除了您的年度保费外,您可能还会被收取该保费额外20%的费用。”
(c)CA 保险 Code § 10089.28(c) 该机构应向参与保险公司提供适当的申请书和表格,并应维护所有已承保保单、已收款项和已支付理赔的记录。
(d)CA 保险 Code § 10089.28(d) 代理人或经纪人在安排保险之前调查该机构财务状况的职责,应与代理人或经纪人在安排保险单之前调查获准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职责相同。
(e)CA 保险 Code § 10089.28(e) 本节将于2016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10089.29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一个指定机构在因地震事件造成的索赔耗尽其资源(包括资本、捐款、评估费、再保险和风险转移)时,发行高达10亿美元的收益债券或获得其他债务来弥补。

如果需要更多资金,该机构可以对地震保险保单征收年度附加费以偿还债务,附加费上限为年度保费的20%。征收的附加费总额不得超过10亿美元。受影响的保单持有人必须收到附加费通知,并被告知他们有权取消或不续保地震保险,这不会影响他们的常规财产保险。

如果地震保险附加费未支付,地震保单将被取消;如果主保险附加费未支付,保险公司将取消主财产保单。一旦总债务和附加费达到10亿美元的上限,该机构就不能再征收附加费。

(a)Copy CA 保险 Code § 10089.29(a)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089.29(a)(1) 尽管有第10089.10条的预先批准要求,当局应发行和出售投资级收益债券或获得当局的其他债务融资,或两者兼有,金额由董事会根据第10089.32条确定,但不超过十亿美元($1,000,000,000),外加这些收益债券的发行和销售成本、获得该债务融资的成本,以及支付或应付给债券发行人、信用支持提供者和信用证提供者的款项,以及这些收益债券或其他债务的利息,如果当局因地震事件产生的索赔和索赔费用耗尽以下各项总和:
(A)CA 保险 Code § 10089.29(a)(1)(A) 当局的可用资本。
(B)CA 保险 Code § 10089.29(a)(1)(B) 参与保险公司根据第10089.15条提供的所有初始运营资本的最大金额,以及根据第10089.23条征收和支付的评估费。
(C)CA 保险 Code § 10089.29(a)(1)(C) 当局实际可用并已签约的所有再保险。
(D)CA 保险 Code § 10089.29(a)(1)(D) 通过资本市场合同提供的所有风险转移以及承诺的任何其他资本,这些资本是当局从私人资本市场实际签约获得的。
(2)CA 保险 Code § 10089.29(a)(2) 财务长应作为第 (1) 款所述收益债券的销售代理,并应将这些收益债券的净收益作为当局的资金提供。当局因任何原因未能出售这些收益债券或获得该债务融资,不应使加利福尼亚州有义务为当局提供或安排替代资金。财务长经董事会授权后,可出售收益债券以对收益债券或其他债务融资进行再融资,本节授权的附加费可用于偿还该再融资,外加被再融资的收益债券或其他债务融资的发行和销售成本,以及支付或应付给债券发行人、信用支持提供者和信用证提供者的款项,以及被再融资的收益债券或其他债务的利息。
(b)Copy CA 保险 Code § 10089.29(b)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089.29(b)(1) 根据本节进行收益债券销售或债务融资安排时,当局有权每年对所有当局保单征收附加费以筹集资金,当局可将这些资金专门用于偿还债券债务或其他债务,外加这些收益债券或其他债务的发行和销售成本,以及支付或应付给债券发行人、信用支持提供者和信用证提供者的款项,以及这些收益债券或其他债务的利息。尽管有第10089.23条 (a) 款第 (3) 项的规定,所收取的附加费净总额不应超过十亿美元($1,000,000,000),外加这些收益债券或其他债务的发行和销售成本,以及支付或应付给债券发行人、信用支持提供者和信用证提供者的款项,以及这些收益债券或其他债务的利息。任何一年内,当局保单的附加费不应超过年度当局住宅地震保险保单保费的20%。尽管有第10089.5条 (o) 款的规定,根据本节征收和收取的附加费不应被视为收入,包括用于根据第10089.40条 (e) 款向专员备案的费率计算目的。根据本节征收和收取的附加费也不应被视为基本住宅地震保费,包括用于计算生产者佣金的任何目的。
(2)CA 保险 Code § 10089.29(b)(2) 如果当局签发的保单根据本款包含保费附加费,参与保险公司应向被保险人提供一份独立文件通知,说明保单持有人可以取消或不续保地震保单。该通知应明确指出,取消或不续保地震保单不会影响基础住宅财产保险保单。该声明应随保费账单提供,并应包含以下14磅粗体字声明:
CEA正在对所有CEA地震保险保单的保费征收附加费。您可以选择续保、取消或不续保(“不续保”)您的CEA地震保险保单。如果您选择取消或不续保您的CEA地震保险保单,您的CEA地震保险保单将被取消,且该取消不会影响您的住宅财产保险保单。如果您未能取消或不续保您的CEA地震保险保单,并且您也未能在付款截止日期前支付CEA地震保险保单的保费和附加费,那么您的CEA地震保险保单和您的住宅财产保险保单都将被取消。如果您希望获得CEA提供的地震保险,您必须支付CEA地震保险保单的保费和附加费。
(c)CA 保险 Code § 10089.29(c) 根据本节授权的债务总额和保单附加费不得超过十亿美元 ($1,000,000,000),加上发行和销售这些收益债券或其他债务的成本,以及支付或应付给债券发行人、信用支持提供者和信用证提供者的款项,以及这些收益债券或其他债务的利息,无论管理局设立后发生的地震损失的频率或严重程度如何。一旦管理局征收的保单附加费总额达到十亿美元 ($1,000,000,000),加上发行和销售这些收益债券或获得其他债务融资的成本,以及支付或应付给债券发行人、信用支持提供者和信用证提供者的款项,以及这些收益债券或其他债务融资的利息,管理局对管理局保单征收附加费的权力应停止,并且管理局应被禁止根据本节征收额外附加费。
(d)CA 保险 Code § 10089.29(d) 根据第676节的规定,如果投保人未能支付管理局授权的地震保单附加费,管理局应取消基本住宅地震保险保单;如果投保人未能支付管理局授权的保单附加费,保险公司应取消住宅财产保险保单。

Section § 10089.30

Explanation

本节阐述了加州用于支付地震相关索赔的资金耗尽时会发生什么。如果包括资本、保险公司出资、再保险、保单持有人评估以及私人市场资本在内的可用资源全部用尽,董事会可以要求保险公司额外出资,但必须获得批准。这项额外评估是根据每家保险公司在地震保险保费中所占的份额计算的。但是,有一个上限:所有保险公司的评估总额不能超过20亿美元。一旦一家保险公司支付了其在该最高限额中的份额,它将不会被要求支付更多。这项评估旨在支付预期索赔,并将管理局的资本恢复到3.5亿美元。

如果因地震事件而由管理局支付的索赔和索赔费用耗尽了以下各项的总和:(a) 管理局的可用资本,(b) 根据第10089.15条和第10089.23条规定的所有保险公司资本出资和评估的最高金额,(c) 所有实际可用并与管理局签订合同的再保险,(d) 根据第10089.29条规定的所有管理局保单持有人评估的最高金额,以及 (e) 所有已承诺并实际可从私人资本市场获得的资本,则董事会经专员批准后,有权在本节规定的最高限额内对参与的保险公司进行评估。每家参与保险公司的评估金额应通过以下方式确定:将截至紧接前一年的4月30日或可获得不超过一年保费数据的最近一年,该参与保险公司销售管理局保险保单所占管理局总毛承保保费的百分比份额,乘以管理局寻求的评估总额。管理局根据本节对参与保险公司征收的所有评估总额不得超过二十亿美元 ($2,000,000,000),无论管理局成立后任何时候地震损失的频率或严重程度如何。一旦参与保险公司根据本节支付的金额等于其在管理局总毛承保保费中的百分比份额乘以二十亿美元 ($2,000,000,000)(该金额已从第10089.23条 (a) 款第 (3) 项规定的最高评估额中扣除),则管理局根据本节对该保险公司进行评估的权力即告终止,管理局应被禁止根据本节对该保险公司征收额外评估。评估应限于支付管理局预期索赔和索赔费用以及将管理局可用资本恢复至三亿五千万美元 ($350,000,000) 所需的金额,该金额由董事会确定并经专员批准。

Section § 10089.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与地震相关的索赔耗尽了某些财政资源,一个机构可以向保险公司收取额外费用。这些费用是根据每家公司在地震保险保费中所占的份额来计算的。从所有保险公司收取的总金额不能超过17.8亿美元。一旦一家公司支付了其应付部分,并且满足了某些条件,它们就不必再支付更多费用。这项评估的目的是为了支付预期的索赔,并使该机构的资本维持在3.5亿美元。

Section § 10089.3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确保,对地震保单持有人的评估以及获得债务融资的努力,仅用于覆盖负责地震保单事务的管理机构的实际和即时运营需求。

Section § 10089.3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减少保险公司因地震保险义务而需支付的财务评估的条件和程序。首先,如果管理机构的可用资本在任何一年年底超过60亿美元,保险公司可以获得额外付款的减免。每年,如果其资本增加,他们可以进一步减少这些付款。

其次,自2010年起,保险公司的付款义务每年可减少5%,前提是当年没有重大地震索赔超过5亿美元。要使某一年符合此减免条件,必须满足特定标准。如果连续两年不符合这些标准,减免将停止,直到情况改善。在十个这样的评估减免年之后,付款义务将降至零。

“留存收益差额”的概念是计算减免的关键,它反映了管理机构的财务增长。重要的是,一旦减免完成,就不能撤销。

(a)CA 保险 Code § 10089.33(a) 如果管理机构的可用资本平均每日余额在任何日历年的最后180天内超过六十亿美元 ($6,000,000,000),董事会应免除所有参与保险公司根据第10089.30条支付额外地震损失评估的义务,减免总额应等于超出六十亿美元 ($6,000,000,000) 的可用资本金额。此后每年的12月31日,董事会应进一步减少根据第10089.30条授权的总评估,减少额为可用资本净增额,该净增额超出之前进行第10089.30条总评估减免时的可用资本水平。根据本款进行的任何减免,在管理机构运营的任何年份均不得超过第10089.30条原始总评估的15%。
(b)CA 保险 Code § 10089.33(b) 自2010年4月1日起,以及此后每年的4月1日,但仅限于本款授权减免的年份,董事会应将所有参与保险公司根据第10089.31条承担的合并评估义务减少,减少额为截至2009年1月1日授权的最大总第10089.31条评估的5%,如本款所规定。本款中,第10089.31条评估减免的每一年均称为“评估减免年”。评估减免应按以下方式进行:
(1)CA 保险 Code § 10089.33(b)(1) 除非管理机构已支付并建立了适当的索赔和索赔费用准备金,包括已发生但未报告的损失,总额因2009年开始的单一地震事件而超过五亿美元 ($500,000,000),经管理机构的咨询精算师认证并经董事会接受,且截至2010年1月1日管理机构的可用资本未超过截至2008年12月1日管理机构的可用资本,则自2010年4月1日起生效,最大总第10089.31条评估应减少,减少额等于初始最大总第10089.31条评估金额的5%与留存收益差额之和,且2009年应为评估减免年。
(2)CA 保险 Code § 10089.33(b)(2) 除非管理机构已支付并建立了适当的索赔和索赔费用准备金,包括已发生但未报告的损失,总额因2010年开始的单一地震事件而超过五亿美元 ($500,000,000),经管理机构的咨询精算师认证并经董事会接受,且截至2011年1月1日管理机构的可用资本未超过截至2008年12月1日管理机构的可用资本,则自2011年4月1日起生效,最大总第10089.31条评估应减少,减少额等于初始最大总第10089.31条评估金额的5%与留存收益差额之和,且2010年应为评估减免年。
(3)CA 保险 Code § 10089.33(b)(3) 自2012年起及此后每年,除非管理机构已支付并建立了适当的索赔和索赔费用准备金,包括已发生但未报告的损失,总额因前一年开始的所有地震事件而超过五亿美元 ($500,000,000),经管理机构的咨询精算师认证并经董事会接受,且截至该年1月1日管理机构的可用资本未超过截至2008年12月1日管理机构的可用资本,则自该年4月1日起生效,最大总第10089.31条评估应减少,减少额等于初始最大总第10089.31条评估金额的5%与留存收益差额之和,且前一年应为评估减免年。
(4)CA 保险 Code § 10089.33(b)(4) 如果根据本款的运作,某一年不被视为评估减免年,除非且直到以下情况发生,否则后续年份均不应为评估减免年:管理机构截至后续某个4月1日的可用资本超过管理机构截至2008年12月1日的可用资本;或下文第 (5) 款规定的限制发生。
(5)CA 保险 Code § 10089.33(b)(5) 不得超过两个年度期间可被视为不构成评估减免年。
(6)CA 保险 Code § 10089.33(b)(6) 自董事会授权的第10个评估减免年最后一天后的次日起生效,剩余的最大总第10089.31条评估应减至零。

Section § 10089.34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地震保险保单与加州保险保障协会之间的关系。如果您持有机构的地震保单,该保单将不会受到该协会的额外收费,您也不能向其索赔福利。然而,如果您的保单是参与保险公司提供的补充、附加或超额类型的住宅地震保险,它可能会受到协会的评估,这意味着可能产生额外费用,并且在特定规则下获得承保。非参与保险公司的基本地震保险保单也可能受到协会的评估。重要的是,参与机构的保险公司无需为非参与保险公司承保的基本保单产生的索赔支付评估费。

(a)Copy CA 保险 Code § 10089.34(a)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089.34(a)(1) 机构签发的保单不应受加州保险保障协会的评估,机构的任何投保人也不应有资格获得该协会的赔偿。
(2)CA 保险 Code § 10089.34(a)(2) 由参与保险公司承保的住宅地震保险保单,如果补充、增加或超出机构的基本地震保险保单,应受加州保险保障协会的评估,并应在第1部第2章第1节第14.2条(自第1063条起)规定的范围内获得承保。
(b)Copy CA 保险 Code § 10089.34(b)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089.34(b)(1) 由非参与保险公司承保的基本住宅地震保险保单,应受加州保险保障协会的评估,并应在第1部第2章第1节第14.2条(自第1063条起)规定的范围内获得承保。
(2)CA 保险 Code § 10089.34(b)(2) 机构的参与保险公司没有义务向加州保险保障协会支付因非参与保险公司承保的基本住宅地震保险保单产生的承保索赔义务的评估费。

Section § 10089.3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负责地震保险的管理局的董事会认定其可能资金耗尽,无法支付索赔,且找不到新的资金来源,他们必须制定一个计划,要么按比例向所有索赔人支付,要么分期支付。该计划必须提交给保险专员,专员将决定如何让保险公司重新开始提供地震保险。这一过渡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计划提交后,专员将命令管理局停止接受或续保地震保单,并可向法院申请命令,以防止任何对管理局不利的情况发生。这包括阻止对支付计划的干扰,或保护管理局的资产不被扣押。

法院的权力仅限于执行这些特定命令,加州对超出可用资金的索赔不承担责任。除非本法律另有明确规定,否则州政府不会支付与此相关的任何费用。

(a)CA 保险 Code § 10089.35(a) 如果董事会随时确定管理局所有可用资本可能耗尽,且管理局无法获得额外资金来源(如摊款、再保险或私人资本市场资金)以支付保单持有人索赔,董事会应制定并向专员提交一份按比例或分期支付保单持有人索赔的计划。董事会应保持充足资本,以确保管理局为实施按比例或分期支付计划而持续运作。此时,专员应采纳一份时间表,规定保险公司通过除将保单置于管理局之外的其他方式,重新履行提供地震保险的法定义务。根据本款采纳的时间表,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六个月。
(b)CA 保险 Code § 10089.35(b) 在提交该按比例或分期支付计划后,专员应命令管理局停止续保或接受新的地震保险保单,并可向高等法院申请专员认为必要的命令或禁令,以防止任何对管理局不利的事件或情况发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或所有情况:
(1)CA 保险 Code § 10089.35(b)(1) 干扰专员根据本条审议和实施按比例或分期支付保单持有人索赔的计划。
(2)CA 保险 Code § 10089.35(b)(2) 干扰或扣押管理局的资产。
(3)CA 保险 Code § 10089.35(b)(3) 提起或进行任何针对管理局的诉讼或程序。
(4)CA 保险 Code § 10089.35(b)(4) 获得针对管理局或其资产的优先权、判决、扣押或其他留置权或征收。
(5)CA 保险 Code § 10089.35(b)(5) 参与保险公司或任何其他人扣留任何合法应付给管理局的保费、附加费、摊款或其他款项。
(c)CA 保险 Code § 10089.35(c) 专员根据(a)款允许的申请获得的命令或禁令的生效,不应赋予高等法院对管理局的业务或资产,或根据本条按比例或分期支付保单持有人索赔的任何计划的普遍管辖权,且高等法院的管辖权应仅限于这些命令和禁令的生效和执行。
(d)CA 保险 Code § 10089.35(d) 加利福尼亚州对超出本章规定可用资金的索赔支付不承担任何责任。加利福尼亚州以及加利福尼亚州的任何资金,对因本法案产生的索赔或费用不承担任何义务,除非本法案另有明确规定。

Section § 10089.36

Explanation

如果国会设立了自然灾害计划,一个小组(即该委员会)必须开会,讨论是终止其权力,还是调整其行动以符合联邦计划。经过考虑后,他们必须向董事会和州立法机构提出一项计划。

如果国会颁布自然灾害计划,该小组应召开会议,并准备一项计划以解散该机构或使本法案与联邦计划保持一致。经过审议后,该小组应向董事会和立法机构推荐一项行动计划。

Section § 10089.37

Explanation

每年,董事会需要拨出资金,金额为加州地震管理局资金投资收益的5%,最高不超过500万美元,用于设立地震损失缓解基金。这项决定取决于咨询精算师是否认为其财务上是稳健的。如果拨出这些资金可能损害管理局的财务稳定性,董事会可以推迟这项行动,但必须向立法机构、专员和公众报告任何延迟。

董事会应在每个日历年拨出等于管理局已投资资金所产生的投资收益的5%的金额,或五百万美元 (5,000,000),以两者中较低者为准,如果经管理局聘用或雇佣的咨询精算师认为精算上稳健,作为加州地震管理局基金的一个子账户进行维护。管理局应使用这些资金来资助地震损失缓解基金的设立和运作。如果拨出与缓解相关的资金可能损害管理局的精算稳健性,董事会可以延迟本条的实施。任何延迟都应向立法机构和专员报告,并公开报告。

Section § 10089.3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震损失减缓基金向希望使房屋更安全以抵御地震损害的房主提供赠款和贷款等财政支持。但是,这只有在建立一套可靠且经济有效的系统来确保这些资金被正确使用之后才能实现。

在开发并实施一套令委员会和专员满意的、旨在防止减灾资金滥用的经济系统之后,地震损失减缓基金可用于向希望改造其房屋以抵御地震损害的住宅业主提供赠款、贷款或贷款担保。

Section § 10089.39

Explanation
地震损失减缓基金的规定是管理机构运营计划的一部分。截至2000年7月1日,管理机构被要求制定一项计划,以在全州范围内快速推广一项帮助房主使他们的房屋更安全以抵御地震的项目。这项计划应详细说明人员配置、行政需求以及其他具体的项目要求,以便有效实施。

Section § 10089.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地震保险费率必须公平,并以关于地震风险的科学数据为基础。费率应反映财产的位置、土壤类型、建筑结构、房龄以及抗震安全特征等因素。科学研究可以影响费率差异,但前提是必须有美国地质调查局等专家的可靠数据支持。法律不要求加州全境实行统一费率。重要的是,如果房主对房屋进行抗震加固以更好地抵御地震,他们将获得5%的地震保险保费折扣,并有具体的资格标准。所有费率都需要获得州保险专员的批准。

(a)CA 保险 Code § 10089.40(a) 机构确定的费率应精算合理,不得过高、过低或不公平歧视。费率应根据评估地震频率、烈度和损失风险的最佳现有科学信息确定。同等风险应适用同等费率。董事会在采纳费率时应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保险 Code § 10089.40(a)(1) 被保险财产的位置及其与地震断层和其他影响地震风险或地震损害的地质因素的接近程度。
(2)CA 保险 Code § 10089.40(a)(2) 被保险住宅所建的土壤类型。
(3)CA 保险 Code § 10089.40(a)(3) 被保险住宅的建筑类型和特征。
(4)CA 保险 Code § 10089.40(a)(4) 被保险住宅的房龄。
(5)CA 保险 Code § 10089.40(a)(5) 存在地震灾害减轻因素,包括第10089.2条(a)款中规定的因素。
(b)Copy CA 保险 Code § 10089.40(b)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089.40(b)(1) 如果在设定费率或得出费率所依据的建模假设时,考虑了地质学家、地震学家或类似专家评估地震频率或风险严重程度的科学信息,则该信息仅在所使用的信息、假设和方法与现有地球物理数据和科学界内最先进的科学知识一致时,才可用于建立风险之间的差异。
(2)CA 保险 Code § 10089.40(b)(2) 除非经美国地质调查局、加州矿产与地质局以及科学或学术界专家等分析的科学信息,明确显示该州北部和南部地区人口最稠密的评级区域之间存在更高的地震频率、烈度或损失风险以支持这些差异,否则地质学家、地震学家或类似专家的科学信息不足以作为在这些区域之间建立不同费率的决定性依据。
(3)CA 保险 Code § 10089.40(b)(3) 立法机关采纳本款的目的并非强制加州地震局保单实行全州统一的固定费率。
(c)CA 保险 Code § 10089.40(c) 董事会建立的分类系统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调整或缓和,以提供低于高损失风险类别应有费率或高于低损失风险类别应有费率的费率。
(d)CA 保险 Code § 10089.40(d) 按照董事会设定的标准和范围,对房屋进行抗震加固以抵御地震摇晃损害的投保人,应在其机构签发的住宅地震保险保单上享受5%的保费折扣或抵免。对于住宅,如果该住宅至少满足以下要求,则适用5%的折扣:该住宅建于1979年之前,与地基连接牢固,矮墙用胶合板或其等效材料加固,且热水器固定在建筑框架上。对于移动房屋,如果该移动房屋至少由住房和社区发展部认证的抗震支撑系统加固,则适用5%的折扣。只要该折扣或抵免经机构确定为精算合理,董事会可批准高于5%的保费折扣或抵免。
(e)CA 保险 Code § 10089.40(e) 所有费率在使用前均须经专员批准。

Section § 10089.4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保险公司如何满足加州提供住宅地震保险的法律要求。他们可以通过参与州政府设立的保险机构来做到这一点。然而,如果该机构停止运作,保险公司必须通过其他合法方式提供地震保险。州专员将决定这一变化的时间表。如果该机构因立法机关通过的新法律而停止,该法律将界定保险公司提供地震保险的责任。除非新法律明确废止,否则这项保险要求的法律框架将继续有效。

(a)CA 保险 Code § 10089.41(a) 参与保险公司提供机构保单应构成保险公司遵守第二部第一分部第8.5章(自第10081条起)的一种方式,并如第10084条所规定。
(b)CA 保险 Code § 10089.41(b) 如果该机构因任何原因停止运营,包括但不限于本章的废止或该机构的破产,参与承运人将不再能够通过在该机构内安排来满足提供住宅地震保险覆盖的要求。专员应根据第10089.35条 (a) 款制定一个时间表,以确定参与承运人何时应被要求通过第二部第一分部第8.5章(自第10081条起)授权的另一种方式,向其承保住宅财产保险基础保单的那些投保人提供覆盖。
(c)CA 保险 Code § 10089.41(c) 如果该机构根据立法机关颁布的法规停止运营,该法规应确定参与保险公司根据第8.5章(自第10081条起)提供地震保险的义务。第8.5章(自第10081条起)应保持有效,除非该法规明确废止。

Section § 10089.42

Explanation

参与特定计划的保险公司每年必须向其住宅财产保险客户发送营销材料。这些材料的费用由负责该计划的主管机构支付。这项要求于2016年1月1日开始生效。

(a)CA 保险 Code § 10089.42(a) 参与保险公司每年至少一次应当向其每位住宅财产被保险人提供由主管机关承担费用制作的营销文件。
(b)CA 保险 Code § 10089.42(b) 本节应于2016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10089.43

Explanation
当立法机关决定终止某个机构时,任何剩余的资金将会转入普通基金,除非立法机关对这笔钱有其他指示。

Section § 10089.4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某个特定机构收取的保费无需缴纳州的保险费税。州未收取的这笔税款,被视为州及其公民对该机构资金的捐助。

此外,除非该机构解散且所有财务义务均已结清,否则其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州的普遍债务。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该机构收取的保费应免征州保险费税,且州放弃征收的税款金额应被视为州及其公民对该机构资本和运营收入的捐款,用于所有目的。
任何捐赠给、由该机构收取或持有的资金,均不得用于履行州的普遍义务,除非该机构已被终止并清算,且根据本法案应付或欠任何人的所有资金已支付、留作储备或退还。

Section § 10089.4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根据本章发行的债券不被视为州或其任何分支机构的债务或负债。州政府也不为其提供财政担保。相反,这些债券将仅从本章中明确规定的资金中支付。

本章项下发行的债券不构成州或州的任何政治分支机构的债务或负债,也不构成州或任何政治分支机构的全权信用和信誉的保证,而应仅从本章规定的资金中支付。

Section § 10089.4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该机构发行的债券可以被各种金融和受托实体(如保险公司和银行)用作合法投资。这些债券被认为是足够安全的,可以存入州或市政府机构,用于任何授权目的,例如担保公共资金。

机构发行的债券是所有信托基金、所有保险公司、银行、信托公司、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受托人及其他受托人资金的合法投资。这些债券是可合法存入并由任何州或市官员或机构或州的政治分区接收的证券,用于法律现在或将来可能授权的任何目的,包括用于担保公共资金的存款。

Section § 10089.48

Explanation
如果您从该机构发行的债券中获得利息,您无需为此支付加州州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这一规定始终适用。

Section § 10089.4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利福尼亚州承诺不改变或干涉赋予债券持有人的权利,或为其利益签订的协议。本州确保管理债券的机构能够履行对债券持有人的财务承诺,不受任何州政府施加的限制。

本州特此向债券持有人承诺并同意,本州将不限制、更改或约束特此授予该机构的权利,以履行每项收入承诺以及与债券持有人签订或为其利益签订的任何协议的任何其他条款,或以任何方式损害债券持有人的权利或补救措施。

Section § 10089.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司库长设立信贷协议,允许特定机构根据需要获取最高达十亿美元的资金。该机构可以根据第10089.29条中的其他规定使用这笔资金。付款细节、利率以及违约情况下的处理方式等条款由该机构决定。

Section § 10089.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主管机构(很可能是一个保险实体)权力,可以使用某些附加费作为抵押品,以支持其信贷和债券义务。当这些附加费被质押时,它们会自动成为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留置权,即使附加费尚未收取,也能担保这些义务。该留置权立即生效,并且对几乎所有对这些附加费拥有权益的人都可强制执行,无需任何额外的文书工作或通知。

Section § 10089.52

Explanation

本法条阐明,先前的第10089.50条和第10089.51条不限制或改变《政府法典》某些部分(特别是第5450条和第5922条的一部分)所授予的权力。

第10089.50条或第10089.51条中的任何内容均无意限制《政府法典》第5450条或第5922条 (c) 款任何规定的权力适用性。

Section § 10089.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保险公司在仍有债券或债务未偿清的情况下退出相关机构,或者地震保险机构在债务未偿清时被关闭,那么这些保险公司必须对他们出售的每份住宅地震保险保单加收一笔附加费。这笔附加费的金额必须与该机构当年对地震保险征收的附加费金额相同。从这些附加费中收取的资金必须及时汇给受托人,并且只能用于偿还现有的债券或债务。如果这些保险公司收取的附加费与该机构征收的附加费总额超过了规定的限额,那么该机构的附加费将会相应减少,以确保总额不超过授权范围。

(a)CA 保险 Code § 10089.53(a) 任何根据第 10089.19 节退出该机构,且其债券或其他债务尚未偿清的保险公司,应每年对其承保的每份住宅地震保险保单征收一笔保费附加费,该附加费的百分比金额(按基本住宅地震保险保费的百分比计算)应与该机构当年根据第 10089.29 节 (b) 款征收的附加费的百分比金额相等。该保险公司应及时将其收取的全部附加费汇付给根据第 10089.22 节任命的受托人。这些附加费应仅用于偿还根据第 10089.29 节 (a) 款发行的债券债务或其他债务。如果根据本节汇付给受托人的附加费总额,加上该机构根据第 10089.29 节 (b) 款征收的附加费金额,超过该条款授权的金额,则该机构的附加费应按等于该超出部分的金额予以减少。
(b)CA 保险 Code § 10089.53(b) 如果立法机关和州长批准导致该机构停止运作的立法,且其债券或其他债务尚未偿清,则参与的保险公司应每年对其承保的每份住宅地震保险保单征收一笔保费附加费,该附加费的百分比金额(按基本住宅地震保险保费的百分比计算)应与该机构当年根据第 10089.29 节 (b) 款征收的附加费的百分比金额相等。这些保险公司应及时将其收取的全部附加费汇付给根据第 10089.22 节任命的受托人。这些附加费应仅用于偿还根据第 10089.29 节 (a) 款发行的债券债务或其他债务。如果根据本节汇付给受托人的附加费总额,加上该机构根据第 10089.29 节 (b) 款征收的附加费金额,超过该条款授权的金额,则该机构的附加费应按等于该超出部分的金额予以减少。

Section § 10089.54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负责签发新地震保险保单的机构,在房利美和房地美都要求独栋住宅(不包括公寓和联排别墅)必须购买地震保险作为抵押贷款条件180天后,必须停止签发新保单。但是,该机构仍可续保现有保单,并在特定条件下接受现有保单持有人的地震保险申请。

如果房利美和房地美提议要求购买地震保险,立法机关打算召开会议,决定该机构是否应继续提供新的地震保险,改变其提供方式,还是完全停止。

(a)CA 保险 Code § 10089.54(a) 除非经本节生效日期之后颁布的法规授权,否则在联邦国民抵押贷款协会(“房利美”)和联邦住房贷款抵押公司(“房地美”)均实施政策,要求任何独栋住宅结构(不包括公寓单元或联排别墅)必须购买地震保险作为购买以该结构为抵押的抵押贷款或信托契据的条件180天后,该机构应停止签发新的地震保险保单。尽管有此限制,该机构应继续续保其现有地震保险保单,并应根据第10086节 (b) 款的规定,接受参与保险公司住宅财产保险保单持有人的地震保险申请。
(b)CA 保险 Code § 10089.54(b) 如果联邦国民抵押贷款协会(“房利美”)和联邦住房贷款抵押公司(“房地美”)均已提议实施政策,要求任何独栋住宅结构(不包括公寓单元或联排别墅)必须购买地震保险作为购买以该结构为抵押的抵押贷款或信托契据的条件,则立法机关的意图是,立法机关应召开会议审议该机构是否应继续签发新的地震保险保单,无论是否进行修改,或者停止签发新的地震保险保单。

Section § 10089.5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董事会负责管理与地震保险相关的事务,包括加州地震局基金。董事会无权管理野火基金,除非另有例外规定。每次董事会会议都必须公布议程,表明会议将讨论地震保险相关议题。

Section § 10089.3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设立了加州住宅减灾计划 (CRMP),该计划由加州地震局和紧急服务办公室共同努力,旨在帮助房主承担使其房屋更具抗震能力的费用。

该计划的资金由州立法机关提供,并由加州地震局分配。CRMP向房主提供抗震改造补助,最高可覆盖75%的费用,但不得超过3,000美元。

要获得补助资格,房主必须居住在高地震风险区的独栋住宅中。CRMP理事会制定资格和改造工程的标准,并必须公开这些政策。

(a)CA 保险 Code § 10089.395(a)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存在加州住宅减灾计划,亦称CRMP,该计划是由加州地震局和紧急服务办公室于2012年通过协议设立的联合权力机构。
(b)CA 保险 Code § 10089.395(b) 立法机关为资助CRMP实施本节所述的补助计划而拨付的任何资金,应拨给该部门,该部门应根据第10089.7节(k)款的规定,并根据该部门与该局协商达成的协议条款,将资金提供给加州地震局的地震损失减缓基金。作为CRMP的主要资助者,该局随后应将其地震损失减缓基金中的资金转入CRMP,以进一步实施和扩大CRMP的“地震支撑与螺栓”计划,此举须经该局和CRMP各自理事会授权并接受该转账。CRMP应根据本节的要求,实施补助计划并提供补助,通过支付单户住宅结构所有者的抗震改造费用来协助符合条件的业主。
(c)CA 保险 Code § 10089.395(c) CRMP可向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申请人提供补助:
(1)CA 保险 Code § 10089.395(c)(1) 申请人是待改造结构的登记所有者,并居住在该结构中。
(2)CA 保险 Code § 10089.395(c)(2) 该结构是包含一至四个居住单元的独栋住宅建筑。
(3)CA 保险 Code § 10089.395(c)(3) 该结构符合根据(e)款规定设立的结构要求。
(4)CA 保险 Code § 10089.395(c)(4) 根据(e)款规定设立的标准,该结构位于高风险地震区。
(5)CA 保险 Code § 10089.395(c)(5) 根据(e)款规定设立的标准,改造工程符合申请人可获得补助的工程条件。
(d)CA 保险 Code § 10089.395(d) 根据(e)款通过的政策、程序和标准,补助金额不得超过符合条件的改造工程费用的75%或三千美元 ($3,000) 中的较低者。
(e)CA 保险 Code § 10089.395(e) CRMP理事会应通过实施本节的政策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设立接受抗震改造工程补助的结构的结构资格要求,界定确定结构是否位于高地震风险区的标准,以及界定符合获得补助资格的抗震改造工程的标准,其补助金额可高于或低于(d)款规定的金额。在通过这些政策和程序时,理事会应提供通知并给予公众审查和评论的机会,在CRMP的互联网网站上公布这些政策和程序,并以其他方式向公众提供这些政策和程序。

Section § 10089.396

Explanation

加州保险法典的这一部分规定了加州住宅减灾计划在地震加固和螺栓固定计划方面的职责。该计划必须关注低收入家庭,通过在这些社区提高认识,并确保每年至少有 10% 的资金作为补充补助金分配给他们。符合条件的低收入房主(定义为收入低于或等于州家庭收入中位数 80% 的家庭)可以按先到先得的原则申请这些补助金。这些补助金旨在覆盖初始补助金未涵盖的 90% 的改造费用。未使用的资金可以重新分配给候补名单上的其他申请人。

(a)CA 保险 Code § 10089.396(a) 在根据第 10089.395 条管理地震加固和螺栓固定计划时,加州住宅减灾计划 (CRMP) 应执行以下两项任务:
(1)CA 保险 Code § 10089.396(a)(1) 向低收入家庭开展宣传活动,以提高这些社区对地震加固和螺栓固定计划的认识,这些社区是该计划的提供地。
(2)CA 保险 Code § 10089.396(a)(2) 每年根据第 10089.395 条为该计划预留至少 10% 的可用资金,用于向根据第 10089.395 条 (c) 款被选中获得补助金的低收入家庭的房主提供补充补助金。
(A)CA 保险 Code § 10089.396(a)(2)(A) 低收入家庭的房主可以申请补充补助金,该补助金将按先到先得的原则发放,直至为补充补助金预留的资金用尽为止。
(B)CA 保险 Code § 10089.396(a)(2)(B) 补充补助金的金额应足以向低收入家庭的房主提供在根据第 10089.395 条 (c) 款向该房主支付补助金后剩余改造费用的 90%。
(C)CA 保险 Code § 10089.396(a)(2)(C) 任何未使用的补充补助金资金应可用于向候补名单上的其他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补助金。
(b)CA 保险 Code § 10089.396(b) 就本节而言,“低收入家庭”指收入低于或等于加州家庭收入中位数 80% 的家庭。

Section § 10089.39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介绍了加州住宅减灾计划(CRMP),这是加州地震局和紧急服务办公室之间的一项合作。

CRMP利用政府资金支持其“地震支撑与锚固计划”,该计划旨在帮助多单元住宅建筑的业主承担抗震加固费用。

要获得赠款资格,申请人必须拥有该建筑,获得共同业主的同意,并且该建筑必须有2到10个单元,用于安置低收入租户。

该建筑必须位于高风险地震区,并符合特定的结构标准。

CRMP制定了确定资格和赠款金额的指导方针,这些方针可供公众查阅。

(a)CA 保险 Code § 10089.397(a)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存在加州住宅减灾计划,亦称CRMP,该计划是由加州地震局和紧急服务办公室于2012年通过协议设立的联合权力机构。
(b)CA 保险 Code § 10089.397(b) 立法机关为资助CRMP实施本节所述赠款计划而拨付的任何资金,应拨付给该部门,该部门应根据第10089.7节(k)款以及该部门与该机构协商达成的协议条款,将资金提供给加州地震局的地震损失减免基金。该机构作为CRMP的主要出资方,应在该机构和CRMP各自理事会授权并接受该笔资金转移后,将其地震损失减免基金中的资金转入CRMP,以进一步实施和扩展CRMP的地震支撑与锚固计划。CRMP可以根据本节的要求,实施该赠款计划,并自2015年7月1日或之后,提供赠款以帮助符合条件的多单元住宅结构业主承担该结构抗震加固的费用。
(c)CA 保险 Code § 10089.397(c) CRMP可以向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申请人提供赠款:
(1)CA 保险 Code § 10089.397(c)(1) 申请人是待加固结构的登记业主,并已获得该结构所有其他业主就提出赠款申请的书面同意。
(2)CA 保险 Code § 10089.397(c)(2) 该结构是不少于两套但不超过十套居住单元的住宅建筑。
(3)CA 保险 Code § 10089.397(c)(3) 该结构中的居住单元由属于“低收入家庭”的租户居住,该定义见《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79.5节(a)款。
(4)CA 保险 Code § 10089.397(c)(4) 该结构符合根据(d)款规定的结构要求。
(5)CA 保险 Code § 10089.397(c)(5) 该结构位于高风险地震区,基于根据(d)款规定的标准。
(6)CA 保险 Code § 10089.397(c)(6) 加固工程符合申请人可获得赠款的工程条件,基于根据(d)款规定的标准。
(d)CA 保险 Code § 10089.397(d) CRMP的理事会应采纳实施本节所需的政策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确立申请人满足该计划租户相关经济资格标准的方式,确立将接受抗震加固工程的结构的结构资格要求,界定确定结构是否位于高风险地震区的标准,界定符合获得赠款资格的抗震加固工程的标准,以及界定根据本节设立的计划所授予赠款金额的确定标准。在采纳这些政策和程序时,理事会应提供公众审查和评论的通知和机会,在CRMP的互联网网站上公布这些政策和程序,并以其他方式向公众提供这些政策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