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1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在加州签发或续保住宅财产保险保单之前,必须向投保人提供某些文件。房主必须收到《加州住宅财产保险披露》和《加州住宅财产保险权利法案》。自2020年7月1日起,没有住宅结构承保的租户、承租人或公寓业主也必须收到《加州住宅财产保险权利法案》。

(a)CA 保险 Code § 10101(a) 保险公司不得在本州签发或续保住宅财产保险保单,除非向记名被保险人提供根据第10102条规定提供的《加州住宅财产保险披露》副本以及第10103.5条所述的《加州住宅财产保险权利法案》副本。
(b)CA 保险 Code § 10101(b) 自2020年7月1日或之后,租户保单、承租人保单或为个人拥有的公寓单元承保的保单,当这些保单不提供住宅结构承保时,不得由保险公司在本州签发或续保,除非向记名被保险人提供第10103.5条所述的《加州住宅财产保险权利法案》副本。

Section § 1010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向加州消费者披露住宅财产保险信息的具体要求。保险公司必须提供一份披露表格,其中重点说明可用的保险类型以及重置成本保险和建筑规范升级等详细信息。披露必须在申请保险之前或同时提供,并有特定的签署要求,续保时除外。如果通过电话申请,保险公司可以在三天内邮寄披露函。

如果存在预设的保险限额,保单就不能被称为“保证重置成本保险”。保险公司需要每隔一年提供一次披露,并提及已购买的具体保险。披露应包括消防安全折扣,并且如果保单是由抵押权人强制购买的,则不需要签名。

(a)CA 保险 Code § 10102(a) 第10101条要求的披露字体不得小于10磅,且应在住宅财产保险保单申请之前或同时提供。如果通过电话提出申请,保险公司在三个工作日内邮寄披露副本的,即视为符合本条规定。对于1993年7月1日或之后签发的保单,代理人或保险公司应在申请日期后的60天内获取申请人确认收到披露表格的签名。当保险公司或代理人通过获取申请人或被保险人的签名来证明披露表格已送达时,或者当保险公司或代理人向申请人提供披露表格,而申请人未在提供之日起60天内返回签名的收讫确认书时,应推定保险公司或代理人已遵守本章的披露要求。保险公司或代理人应根据《加州证据规则》承担证明披露已提供给申请人或被保险人的责任。续保时无需签名。
如果披露函邮寄给记名被保险人或申请人,应邮寄至住宅财产保险保单上所示的邮寄地址或申请人要求的地址。平信应被视为充分的邮寄证明。保险公司应根据《加州证据规则》承担证明披露函已邮寄给申请人或被保险人的责任。
披露函应包含以下文字:
“消费者须知 — 加州住宅保险披露
本披露是根据《加州保险法》第10102条要求的。本表格提供与住宅财产保险相关的通用信息,并非您住宅财产保险保单的一部分。只有您保单的具体条款才能决定特定损失是否受保以及应付金额。所提供的信息不取代现有的加州法律。
住宅房屋保险的主要形式
您已购买以下勾选的保险。注意:实际现金价值保险是所列保险中限制最多的级别。保证重置成本是保险中范围最广的级别。
______  实际现金价值保险针对建筑物或其内容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支付您修理、重建或更换损失或受损物品的费用,减去根据其在受损时的状况计算的公平合理的物理折旧,或保单限额,以两者中较低者为准。物理折旧扣除仅适用于在建筑物使用寿命期间通常需要修理和更换的结构部件。
______  重置成本保险旨在提供修理或更换受损或被毁房屋的费用,不扣除物理折旧。许多保单仅支付房屋的实际现金价值,直到被保险人实际开始或完成房屋的修理或重建。保险仅支付不超过您保单中规定的限额的重置成本。
______  扩展重置成本保险旨在提供修理或更换受损或被毁房屋的费用,不扣除物理折旧。许多保单仅支付房屋的实际现金价值,直到被保险人实际开始或完成房屋的修理或重建。扩展重置成本在房屋限额之上提供额外保险,最高可达规定百分比或特定美元金额。请查阅您的保单以了解适用的额外保险。

Section § 101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主要规定了加州住宅财产保险单中必须包含的内容。每份保单必须披露建筑物和个人财产的责任限额、免赔额,并明确说明是否包含建筑规范升级承保。如果包含此类承保,则会在保单的声明页上详细说明,任何附加条款则会在单独的表格中提供。当包含重置成本承保时,保单还必须为建筑规范升级提供至少10%的额外承保。这些要求不适用于租户或承租人保单,或仅承保实际现金价值而不提供重置或升级选项的保险。自2021年7月1日起,保单必须遵守这些更新,前提是保险公司在2021年4月1日前提交了必要的费率申请表。

(a)CA 保险 Code § 10103(a) 在本州,住宅财产保险单不得签发或续保,除非其在保险单的声明页上提供以下信息:
(1)CA 保险 Code § 10103(a)(1) 建筑物责任限额。
(2)CA 保险 Code § 10103(a)(2) 关于建筑物估价的以下声明:
“本建筑物(承保范围A)的责任限额是根据重建您房屋的估计成本,包括您所在地区的人工和材料的近似成本,以及您提供的关于您房屋的具体信息而确定的。”
(3)CA 保险 Code § 10103(3) 个人财产责任限额。
(4)CA 保险 Code § 10103(4) 免赔额。
(5)CA 保险 Code § 10103(5) 对于提供重置成本承保的住宅财产保险单,应声明该保单提供建筑规范升级承保,以应对因承保损失导致被保险住宅损坏,且因规范修理或重置的建筑条例或法律而增加的修理或重置成本。建筑规范升级承保是根据损失或重建时生效的建筑条例或法律所产生的增加成本提供的,最高不超过该承保的保单限额。保单可以注明对遵守在损失日期之后但在签发所需建筑许可证之前生效的适用建筑规范的承保限制(如有)。
(b)CA 保险 Code § 10103(b) 如果保单包含建筑规范升级承保,则应同时满足以下两项要求:
(1)CA 保险 Code § 10103(b)(1) 在声明页上以不小于10号字体声明其包含建筑规范升级承保,说明承保金额的任何适用限额,并且,如果保单包含其他承保条款、条件或限制,则在声明页上披露这些条款、条件或限制在附于声明页的单独披露表格中列明。
(2)CA 保险 Code § 10103(b)(2) 如果建筑规范升级承保受任何条款、限额、条件或限制的约束,则应在附于声明页的单独披露表格中说明这些条款、限额、条件或限制。该单独披露表格应以不小于10号字体印刷。
(c)CA 保险 Code § 10103(c) 提供重置成本承保的开放式住宅财产保险单不得签发或续保,除非其提供不低于住宅承保保单限额10%的额外建筑规范升级承保。本款所要求的建筑规范升级承保应为额外承保,且使用此承保不应减少或耗尽被保险财产的住宅承保保单限额。本款不禁止保险公司在提供最低10%住宅承保保单限额的基础上,提供超过住宅承保保单限额10%的建筑规范升级承保。
(d)CA 保险 Code § 10103(d) 对于租户或单元业主购买的、不承保房屋结构的保单,不要求适用 (a) 款的 (1)、(2) 和 (5) 项、(b) 款和 (c) 款的规定。
(e)Copy CA 保险 Code § 10103(e)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03(e)(1) (a) 款的 (5) 项、(b) 款和 (c) 款的要求不适用于提供实际现金价值承保且不提供重置成本承保或建筑规范升级承保的住宅财产保险单。
(2)Copy CA 保险 Code § 10103(e)(2)
(c)Copy CA 保险 Code § 10103(e)(2)(c) 款的要求不适用于公寓保单、租户保单、承租人保单、移动房屋保单或承保个人拥有的公寓单元的住宅财产保险单,如果该住宅财产保险单不提供住宅结构承保。(c) 款的要求也不适用于承保商业或农业运营的全部或部分的保单,包括承保商业或农业财产上的结构或住宅单元的保单,无论该结构或住宅单元是业主自住还是出租用于个人住宅目的。
(3)CA 保险 Code § 10103(e)(3) 不提供建筑规范升级承保的住宅财产保险单应在保单的声明页上以不小于10号字体包含以下声明:“本保单不包含建筑规范升级承保。”
(f)CA 保险 Code § 10103(f) 通过增加本款的法案对本条所作的修订,应适用于在2021年7月1日或之后签发或续保的任何保单,但为遵守本法案的规定,在不迟于2021年4月1日提交完整费率申请(包括但不限于表格变更申请或规则备案)的保险公司,应在该完整费率申请(包括但不限于表格变更申请或规则备案)获得专员事先批准后的75天内,开始签发和续保符合本条规定的保单。

Section § 10103.2

Explanation

自2020年7月1日起,如果您获得一份房屋保险保单报价,如果该保单不包含至少高于您房屋保险限额50%的额外保障,您应该会收到一份通知。该通知会告知您可能存在此类保单,并引导您访问一个网站,以比较房主保险选项。

如果保险公司或经纪人提供的保单包含至少50%的额外保障,他们则无需向您提供此通知。保险公司还必须每年向州政府更新其提供的保障金额,以确保在线比较工具保持最新。

(a)CA 保险 Code § 10103.2(a) 自2020年7月1日起,在提供住宅财产保险保单时,应向申请人提供一份披露,说明该财产可能提供至少50%的扩展重置成本保险的保单,并包含本部门的“房主保险比较工具”的互联网网址,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1)CA 保险 Code § 10103.2(a)(1) 如果保险公司未向申请人提供至少高于住宅房屋保险限额50%的保险,则保险公司应提供该披露。
(2)CA 保险 Code § 10103.2(a)(2) 如果保险公司通过代理人或经纪人,未向申请人提供至少高于住宅房屋保险限额50%的保险,则保险公司、代理人或经纪人应提供该披露。
(3)CA 保险 Code § 10103.2(a)(3) 如果代理人或经纪人向消费者提供多家保险公司的报价,但所有报价均未包含至少高于住宅房屋保险限额50%的保险,则代理人或经纪人应提供该披露。
(b)Copy CA 保险 Code § 10103.2(b)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03.2(b)(1) 如果保险公司向申请人提供至少高于住宅房屋保险限额50%的保险,则保险公司无需根据 (a) 款作出披露。
(2)CA 保险 Code § 10103.2(b)(2) 如果代理人或经纪人向消费者提供多家保险公司的报价,且至少有一家保险公司提供高于住宅房屋保险限额50%的保险,则保险公司、代理人或经纪人无需根据 (a) 款作出披露。
(c)CA 保险 Code § 10103.2(c) 提供住宅财产保险保单的保险公司应在每年2月1日或之前,向本部门报告其在加利福尼亚州销售的每份保单或产品所提供的扩展重置成本保险金额,如果该金额与上一年报告的不同。本部门应使用此信息每年更新本部门互联网网站上的“房主保险比较工具”。

Section § 1010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提供重置成本保险的保险公司在续保时,必须每两年向保单持有人提供一份重建或重置其受保房屋的成本估算。但是,如果保单持有人在两年内已经要求提高保险限额,或者保险公司根据新的估算并考虑通货膨胀因素提供了更新,则这些要求可能不适用。保险公司和保单持有人仍然可以就与估算值不同的保险限额达成一致。这项法律不改变保单持有人选择其保险限额的责任。本规定于2019年7月1日生效。

(a)CA 保险 Code § 10103.4(a) 根据第10102条提供重置成本保险的保险公司,除非符合(b)款要求的保险公司,应每隔一年在向保单持有人提出住宅财产保险续保要约时,提供一份重建或重置被保险建筑物的必要成本估算,该估算应符合《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10篇第5章第7.5分章第1.3条第2695.180条至第2695.183条(含)的规定,依照这些条款在2018年1月1日时的规定。
(b)CA 保险 Code § 10103.4(b) 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保险公司不受(a)款的约束:
(1)CA 保险 Code § 10103.4(b)(1) 保单持有人在续保要约提出前的两年内提出请求,且保险公司已提供了高于保单持有人先前选择的限额的保险限额。
(2)CA 保险 Code § 10103.4(b)(2) 保险公司在其年度续保要约中,完成了以下两项:
(A)CA 保险 Code § 10103.4(b)(2)(A) 每隔一年向保单持有人提供获得被保险住宅重置成本新估算的权利,该估算应符合《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10篇第5章第7.5分章第1.3条第2695.180条至第2695.183条(含)的规定,依照这些条款在2018年1月1日时的规定,前提是保单持有人提供必要的、所要求的信息。
(B)CA 保险 Code § 10103.4(b)(2)(B) 提供了保单续保,且续保要约中的住宅保险限额基于反映保单持有人地理区域建筑成本的通货膨胀系数。无论保单持有人是否选择接受该保险限额,本款均适用。
(c)CA 保险 Code § 10103.4(c) 本条不应被视为限制或排除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就提供高于或低于根据(a)款提供的重置价值估算的保单限额达成协议。
(d)CA 保险 Code § 10103.4(d) 本条无意改变现有法律中关于保单持有人或申请人选择住宅财产保险保单保险限额的义务的规定。
(e)CA 保险 Code § 10103.4(e) 本条应于2019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10103.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每份住宅财产保险单都必须附带一份权利法案。这份权利法案必须向投保人解释他们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哪些信息,例如如何联系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保单取消的原因以及保单承保范围的详细信息。它还告知投保人在发生索赔时的权利,例如获取书面损失报告、了解理赔实践以及在符合条件时获得地震保险。

权利法案需要易于阅读,如果保单以数字形式提供,则也应提供电子版本。保险公司必须广泛提供这份文件,并披露他们是否与数据库共享索赔历史。本节于2020年7月1日生效。

(a)CA 保险 Code § 10103.5(a) 每份加州住宅财产保险披露文件都应附带一份加州住宅财产保险权利法案。如果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提供保单的电子副本,该权利法案也可以通过电子方式传输。
(b)CA 保险 Code § 10103.5(b) 加州住宅财产保险权利法案应以不小于10号字体清晰地编制。该权利法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加州住宅财产保险权利法案
消费者有权获得有关住宅财产保险的信息。以下是您的保险公司可以提供的信息的有限概述:
•保险公司用于
承保、评级和理赔查询的客户服务电话号码。
•您的保单被取消或不续保的任何书面解释。
•保险单副本。
•关于您的保单限额是如何确定的解释。
•在发生索赔时,由保险公司或其理赔员在合理时间内准备的、列有明细的书面损失范围报告。
•在发生索赔时,一份《不公平行为法案》副本,如果提出要求,还应提供一份《公平理赔实践条例》副本。
•在发生索赔时,告知消费者在解决索赔争议的评估程序方面的权利。
•如果符合条件,提供地震保险的承保范围和保费报价。
消费者还有权选择一名持牌承包商或供应商来修理、更换或重建保险单承保的受损财产。
此处提供的信息并非包罗万象,也不否定或取代现有的加州法律。如果您有任何疑虑或问题,请联系您的代理人、经纪人、保险公司,或拨打加州保险局消费者信息热线 (800) 927-HELP (4357) 或访问 www.insurance.ca.gov 获取免费保险协助。”
(c)Copy CA 保险 Code § 10103.5(c)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03.5(c)(1) 本州所有获准销售住宅财产保险的保险公司均应分发该权利法案。
(2)CA 保险 Code § 10103.5(c)(2) 如果个人险种住宅财产保险单下的保险公司向保险支持机构报告这些保单下被保险人的索赔历史或损失经验,保险公司应在加州住宅财产保险权利法案中包含以下披露:
“本保险公司向一个或多个索赔信息数据库报告索赔信息。索赔信息用于向保险公司提供损失历史报告。如果您有兴趣从索赔信息数据库获取报告,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联系:
(插入本节所涵盖信息报告到的每个索赔信息数据库的名称、免费电话号码以及(如适用)互联网网站地址)”
(d)CA 保险 Code § 10103.5(d) 本节将于2020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1010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保险公司告知客户,如果新的或续保的住宅财产保险单不承保火灾。保险公司必须从保单持有人处获得一份签署的确认书,声明没有火灾保障。这份确认书应在保单签发前或签发后60天内获得。保险公司还必须在保单的声明页上明确说明不包括火灾保障,并提供关于替代火灾保险选项的信息,例如加州公平计划和家庭保险查找器。

(a)CA 保险 Code § 10103.6(a) 如果保险公司在2021年7月1日或之后签发新的住宅财产保险单,且该保单不提供火灾风险保障,则保险公司应在保单签发之日或之前,从申请人或被保险人处获得一份签署的确认书,声明新签发的保单不提供火灾风险保障。如果申请人或被保险人未能在保单签发之日或之前签署所需的确认书,保险公司应在保单签发之日起60天内从申请人或被保险人处获得签署的确认书。就本款而言,新保单或新签发保单不包括现有保单的续保,包括条款与之前保单期间不同的续保。
(b)CA 保险 Code § 10103.6(b) 如果保险公司在2021年7月1日或之后签发或续保住宅财产保险单,且该保单不提供火灾风险保障,则保险公司应在保单的声明页上显著披露以下两项内容:
(1)CA 保险 Code § 10103.6(b)(1) 以下声明,以粗体、大写字母且不小于12磅字体显示:
本保单不承保火灾风险。存在其他寻找火灾保障的资源,包括使用加州保险局的“家庭保险查找器”或从加州公平计划协会购买保障。
(2)CA 保险 Code § 10103.6(2) 关于加州公平计划的信息,根据第10095条(h)款的要求,以及关于加州家庭保险查找器的信息,根据第10095.7条(b)款的要求。

Section § 1010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适用于紧急状态期间发生承保损失的情况,它确保如果标准住宅承保不足,房主可以合并主屋和其他结构的保险赔付,以重建或更换他们的房屋。保险将涵盖全部重置成本,除非必要,否则无需房主实际重置其他结构。如果主要住宅在紧急状态期间完全损毁,保险公司必须提供至少30%的住宅保单限额用于财物(个人财产)承保,最高可达25万美元,且无需提交明细索赔。如果实际损失超过这笔初始赔付,房主可以通过列出明细来索赔更多。保险公司必须告知房主这些选项,并且有措施来处理涉嫌欺诈的情况。

(a)CA 保险 Code § 10103.7(a) 遇有与《政府法典》第8558条所定义的紧急状态相关的承保损失时,住宅财产保险单的被保险人应被允许合并主要住宅和其他结构的损失索赔款项,最高不超过保单限额,用于重建或更换受损或毁坏住宅的任何合理必要的承保费用,如果重建或更换主要住宅的承保保单限额不足。根据本款规定,对于适用重置成本承保的损失索赔款项,应按损失的全部重置价值支付,而无需实际重置其他结构。用于其他结构的索赔款项,如果超出用于重建或更换受损或毁坏住宅的必要成本的金额,应根据保单条款支付。
(b)Copy CA 保险 Code § 10103.7(b)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03.7(b)(1) 遇有因《政府法典》第8558条所定义的紧急状态而导致住宅财产保险单项下主要住宅的承保全损时,如果该住宅在损失发生时已配备家具,保险人应在财物(个人财产)承保项下提供一笔款项,金额不低于适用于承保住宅结构的保单限额的30%,最高不超过二十五万美元 ($250,000),且无需被保险人提交明细索赔。
(2)CA 保险 Code § 10103.7(b)(2) 在收到第 (1) 款所述款项后,被保险人可以通过根据保单条款提交索赔,追回超出根据第 (1) 款提供的款项价值的财物损失,最高不超过财物承保的保单限额。
(3)CA 保险 Code § 10103.7(b)(3) 当被保险人提交与《政府法典》第8558条所定义的紧急状态相关的索赔时,保险人应告知被保险人根据第 (1) 款收取财物损失款项的选项,以及被保险人随后根据第 (2) 款提交完整明细索赔的选项。
(4)CA 保险 Code § 10103.7(b)(4) 本款不影响根据保单对列明个人财产的支付。
(5)CA 保险 Code § 10103.7(b)(5) 本节不禁止保险人在涉嫌欺诈的情况下限制支付。

Section § 10104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住宅财产保险单”的范围。它通常涵盖房屋,但不包括租客或承租人保单、移动房屋,或不提供结构承保的公寓。但是,如果公寓或移动房屋保单确实涵盖了结构本身,保险公司必须向保单持有人提供特定文件。此外,“保险公司”的定义参照第10091条。

(a)CA 保险 Code § 10104(a) 在本章中,“住宅财产保险单”的含义与第10087条中定义的含义相同,但其不包括租客保单、涵盖个人拥有的移动房屋及其内容的保单、承租人保单,或在这些保单不提供住宅结构承保时,承保个人拥有的公寓单元的保单。如果承保个人拥有的公寓或个人拥有的移动房屋的保单确实提供住宅结构承保,保险公司必须向记名被保险人提供第10101条 (a) 款所述文件的副本。
(b)CA 保险 Code § 10104(b) 在本章中,“保险公司”的含义与第10091条中定义的含义相同。

Section § 101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对于1993年7月1日之前生效的现有住宅财产保险单,本章的规定不会改变其保险范围。但是,本章的规则将在这些保单于1994年1月1日之后首次续保时开始适用。

Section § 10106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保险专员修改某些保险披露声明,但前提是保险公司提出请求。这些修改只能是为了使语言更清晰,或增加关于所提供房屋保险类型的细节。主要目标是确保信息准确且易于理解,同时避免使表格不必要地冗长。所有修改都必须由专员书面批准。

保险专员仅应保险公司的请求,方可修改第10102、10103或10103.5条所载的披露声明。该修改仅限于增加新语言或澄清现有语言,以描述保险公司提供的任何形式的住宅保险。专员修改披露声明的权力应仅限于确定披露中提供信息的清晰度和准确性,以确保披露准确反映新的或现有产品。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披露表格应在清晰度和准确性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简洁。对披露声明的任何修改均应由专员书面批准。

Section § 1010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除非特定例外情况另有说明,所有在1993年7月1日之后新签发或在1994年1月1日之后续期的保险单,均受本章规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