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和海上保险加州住宅财产保险披露
Section § 10101
这项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在加州签发或续保住宅财产保险保单之前,必须向投保人提供某些文件。房主必须收到《加州住宅财产保险披露》和《加州住宅财产保险权利法案》。自2020年7月1日起,没有住宅结构承保的租户、承租人或公寓业主也必须收到《加州住宅财产保险权利法案》。
Section § 10102
本法律规定了向加州消费者披露住宅财产保险信息的具体要求。保险公司必须提供一份披露表格,其中重点说明可用的保险类型以及重置成本保险和建筑规范升级等详细信息。披露必须在申请保险之前或同时提供,并有特定的签署要求,续保时除外。如果通过电话申请,保险公司可以在三天内邮寄披露函。
如果存在预设的保险限额,保单就不能被称为“保证重置成本保险”。保险公司需要每隔一年提供一次披露,并提及已购买的具体保险。披露应包括消防安全折扣,并且如果保单是由抵押权人强制购买的,则不需要签名。
Section § 10103
这项法律主要规定了加州住宅财产保险单中必须包含的内容。每份保单必须披露建筑物和个人财产的责任限额、免赔额,并明确说明是否包含建筑规范升级承保。如果包含此类承保,则会在保单的声明页上详细说明,任何附加条款则会在单独的表格中提供。当包含重置成本承保时,保单还必须为建筑规范升级提供至少10%的额外承保。这些要求不适用于租户或承租人保单,或仅承保实际现金价值而不提供重置或升级选项的保险。自2021年7月1日起,保单必须遵守这些更新,前提是保险公司在2021年4月1日前提交了必要的费率申请表。
Section § 10103.2
自2020年7月1日起,如果您获得一份房屋保险保单报价,如果该保单不包含至少高于您房屋保险限额50%的额外保障,您应该会收到一份通知。该通知会告知您可能存在此类保单,并引导您访问一个网站,以比较房主保险选项。
如果保险公司或经纪人提供的保单包含至少50%的额外保障,他们则无需向您提供此通知。保险公司还必须每年向州政府更新其提供的保障金额,以确保在线比较工具保持最新。
Section § 10103.4
这项法律规定,提供重置成本保险的保险公司在续保时,必须每两年向保单持有人提供一份重建或重置其受保房屋的成本估算。但是,如果保单持有人在两年内已经要求提高保险限额,或者保险公司根据新的估算并考虑通货膨胀因素提供了更新,则这些要求可能不适用。保险公司和保单持有人仍然可以就与估算值不同的保险限额达成一致。这项法律不改变保单持有人选择其保险限额的责任。本规定于2019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10103.5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每份住宅财产保险单都必须附带一份权利法案。这份权利法案必须向投保人解释他们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哪些信息,例如如何联系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保单取消的原因以及保单承保范围的详细信息。它还告知投保人在发生索赔时的权利,例如获取书面损失报告、了解理赔实践以及在符合条件时获得地震保险。
权利法案需要易于阅读,如果保单以数字形式提供,则也应提供电子版本。保险公司必须广泛提供这份文件,并披露他们是否与数据库共享索赔历史。本节于2020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10103.6
这项法律要求保险公司告知客户,如果新的或续保的住宅财产保险单不承保火灾。保险公司必须从保单持有人处获得一份签署的确认书,声明没有火灾保障。这份确认书应在保单签发前或签发后60天内获得。保险公司还必须在保单的声明页上明确说明不包括火灾保障,并提供关于替代火灾保险选项的信息,例如加州公平计划和家庭保险查找器。
Section § 10103.7
这项法律适用于紧急状态期间发生承保损失的情况,它确保如果标准住宅承保不足,房主可以合并主屋和其他结构的保险赔付,以重建或更换他们的房屋。保险将涵盖全部重置成本,除非必要,否则无需房主实际重置其他结构。如果主要住宅在紧急状态期间完全损毁,保险公司必须提供至少30%的住宅保单限额用于财物(个人财产)承保,最高可达25万美元,且无需提交明细索赔。如果实际损失超过这笔初始赔付,房主可以通过列出明细来索赔更多。保险公司必须告知房主这些选项,并且有措施来处理涉嫌欺诈的情况。
Section § 10104
本节解释了“住宅财产保险单”的范围。它通常涵盖房屋,但不包括租客或承租人保单、移动房屋,或不提供结构承保的公寓。但是,如果公寓或移动房屋保单确实涵盖了结构本身,保险公司必须向保单持有人提供特定文件。此外,“保险公司”的定义参照第10091条。
Section § 10105
Section § 10106
本节允许保险专员修改某些保险披露声明,但前提是保险公司提出请求。这些修改只能是为了使语言更清晰,或增加关于所提供房屋保险类型的细节。主要目标是确保信息准确且易于理解,同时避免使表格不必要地冗长。所有修改都必须由专员书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