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相互保险人一般规定
Section § 4010
这项法律将“互助”保险人定义为一种没有股本、由其保单持有人拥有的保险公司。这些保单持有人有权投票决定谁成为公司董事会成员。
Section § 4012
本法律条款规定,加州的相互保险公司(没有股东,而是保单持有人)必须遵守与其他保险公司相同的规定。但是,它们不需要拥有股本,也不需要在首次签发或续保保单之外分发年度报告。此外,某些适用于股东的规定将转而适用于其保单持有人。
Section § 4013
在加州,如果您持有国内互助保险公司的保单,那么在保单有效期内,您就成为了该保险公司的成员。这种成员资格附带特定的权利和责任,这些都将在您的保单文件中详细说明。
然而,如果您拥有“尾部”或延长报告保单,允许您在初始保单结束后报告索赔,这并不意味着您的原始保单有效期被延长。一旦您的保单终止,您的成员资格和相关权利也随之终止。即使您持有“尾部”保单,它也不会使您成为成员。
这项法律澄清,这些规定与现有法规保持一致,并且不改变当前的合同权利。
Section § 4015
Section § 4016.1
本法律解释了保险公司如何通知成员即将召开的会议。通知必须是书面形式,可以通过亲自递送、邮件或书面通信方式发送到成员的备案地址。如果成员没有提供地址,通知可以邮寄到保险公司的主要办事处,或在当地报纸上刊登。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通知应在会议召开前至少七天发出,并且必须包含会议的地点、日期、时间以及议程。对于年度会议,通知可以在当地报纸上连续四周每周刊登一次,这样就足够了。
Section § 4016.2
本法律规定,在国内互助保险公司中,当5%的有投票权的成员亲自或通过代理出席时,即达到开展业务(例如修改公司章程或章程细则)的法定人数。但是,如果保险公司的公司章程或章程细则另有规定,则适用这些规定。
需要成员同意的行动的批准,必须符合与股份公司股东批准相同的投票标准,如《公司法典》第152条和第153条所定义。
Section § 4017
这项法律规定,组织的成员可以亲自投票,也可以通过在会议召开前至少五天提交给公司秘书的书面委托书进行投票。但是,这些委托书不能被设定为不可更改,并且只在以下几种特定情况之一发生之前有效:委托书中注明的失效日期、会员资格终止时、委托书签署后的11个月,或章程中规定的任何较短期限(但不得超过11个月)。
Section § 4018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保险公司要考虑出售或处理其大部分业务或资产的提议,那么成员的投票必须亲自进行,或者通过一份专门授权的代理文件进行。这份代理文件必须是新近签署的,并且要清楚地说明投票的具体内容。
Section § 4019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类型的保险公司不受本章规则的约束。具体来说,已转变为相互法定准备金保险公司、已完成自愿相互化程序的相互保险公司,以及已由相互人寿保险公司转型的股份人寿保险公司不在此列。本章也不适用于通过特定程序成立的相互或股份控股公司,但其中一个条款(4016.2条)仍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