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项损害保险团体和个人法律保险计划
Section § 12125
加州保险法本节规定,除经营产权、抵押或抵押担保保险的公司外,其他保险公司如果其最低实缴资本和盈余达到1,000,000美元,即可提供法律保险。其中实缴资本至少应为500,000美元。
尚未获准在加州销售其他类型保险的公司,也必须满足这些财务要求才能提供法律保险。
此处“盈余”指资产超出负债的部分,再加上实缴资本(对于有股本的公司)或本节要求的最低实缴资本(对于其他公司)。
Section § 12126
本节解释了“团体法律保险”的含义。它涵盖一群人,无论是否包括他们的家属,并且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签发。这些方式包括:向雇主签发以覆盖其雇员的保单;向工会签发以覆盖其成员的保单;向由多个雇主或工会设立的基金的受托人签发以覆盖雇员或工会成员的保单;以及向具有共同关注或目标的组织(如专业协会和行业协会)的成员签发的保单,但前提是该组织并非仅仅为了获取保险而成立。
Section § 12127
在加利福尼亚州,法律保险可以作为团体或个人计划出售,但必须遵守特定的规定。保费费率不能过高、过低或存在不公平的偏见。如果不同的人因其具体情况而支付不同的费率,这是可以接受的。对于团体计划,费率可以进行平均。
保险公司在销售保单之前必须向保险专员备案,但此规定仅适用于保险公司首次在加州备案保单后的两年内。团体法律保险保单必须为团体的每位成员提供一份摘要文件,解释保险范围和受益人。如果家庭成员也包括在保障范围内,则每个家庭只需一份摘要,除非团体成员自己支付部分保费,在这种情况下,摘要需要个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