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4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产权保险费率公平,不允许费率过高、过低或具有歧视性。它鼓励产权保险公司之间进行良性竞争,但不允许直接控制费率水平的设定。其重点是促进公共福祉,同时确保产权保险行业的财务稳健。

Section § 12401.1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加州的产权保险公司、承保产权公司和受控托管公司向州保险专员提交其费率表和产权保单格式。这些提交材料必须包括向公众收取的全部费用,并详细说明费用中与承保产权公司工作相关的任何部分,无需单独备案。拟议的费率变更或新备案必须在其生效前至少30天提交,并应说明所提供的承保范围和服务。

Section § 1240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产权保险公司、承保产权公司和受控托管公司为其提供的承保范围和服务类型设立标准类别。这些分类将用于决定其定价费率。

每一家产权保险公司、承保产权公司和受控托管公司均应建立承保范围和服务的基本分类,以作为确定费率的依据。

Section § 1240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产权保险费率的制定方式。费率不应过高或过低。如果费率过高且市场上竞争不足,则该费率被视为过高。如果费率过低会威胁公司的财务稳定或减少竞争,则该费率被视为过低。费率还必须反映过去和未来的财务考量、损失和费用。不同的产权保险公司可以有不同的成本体系,费率可以根据交易规模、费用、地点和其他相关因素进行分类。

以下标准应适用于本条规定所适用的所有产权保险业务的费率制定和使用:
(a)CA 保险 Code § 12401.3(a) 费率不得过高或过低(如本文所定义),也不得不公平歧视。
除非 (1) 该费率对于所提供的保险或其他服务而言过高,且 (2) 在该费率适用的产权保险业务的特定阶段不存在合理程度的竞争,否则任何费率均不得被认定为过高。
除非 (1) 该费率对于所提供的保险或其他服务而言过低,且 (2) 持续使用该费率会危及使用该费率的个人或实体的偿付能力,或者除非 (3) 该费率对于所提供的保险或其他服务而言过低,并且使用该费率的个人或实体已经或如果继续使用将具有破坏竞争或形成垄断的效果,否则任何费率均不得被认定为过低。然而,任何费率或费率分类均不得因评级分类中的某个费率低于该分类中较小保险所分配的风险和费用要素成本而被认定为过低,并且超出部分的成本可以向该分类中较大的保险收取,而不会使该费率或费率分类构成不公平歧视。
(b)CA 保险 Code § 12401.3(b) 在适用范围内,应考虑州内外过去的和预期的损失经验,合理的利润和意外准备金,全国范围内的以及特别适用于本州的过去和预期费用,以及州内外所有其他被认为相关的因素,包括判断因素。
(c)CA 保险 Code § 12401.3(c) 任何产权保险公司、承保产权公司或受控托管公司使用的费率中包含的费用规定系统,可能与其他产权保险公司、承保产权公司或受控托管公司的系统不同,以反映该个人或实体针对任何类型的保险、或其他服务,或其任何组合的运营方式。
(d)CA 保险 Code § 12401.3(d) 为制定费率,产权保险业务中的风险和服务可按分类归入所提供的各种类型的产权保单或服务。这些分类可进一步细分,以在该分类内为个别风险或服务制定费率。这些分类或其进一步细分可基于以下一项或多项因素建立:(1) 交易规模及其在发生损失时对使用该费率的个人或实体的持续偿付能力的影响;(2) 费用要素,包括在特定规模的典型交易中通常会花费的管理时间;(3) 交易的地理位置,包括由此产生的风险和费用要素的差异;(4) 使用该费率的个人或实体的个体经验;以及 (5) 任何其他合理考虑。这些分类或其进一步细分应适用于在相同或基本相同情况或条件下的产权保险业务中的所有风险和服务。

Section § 1240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保险专员、产权保险公司和咨询组织与其他州的保险官员分享信息和数据。目标是在不同地区如何监管保险费率方面建立一致性。

Section § 1240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保险专员制定规则,要求加州的产权保险公司报告财务数据。目的是追踪它们的经济表现,包括利润和投资回报。产权保险公司必须每年使用专员制定的统计计划提交数据,该计划可根据需要更新。专员可以选择咨询组织协助数据收集和分析,但任何新计划或变更在生效前必须遵守特定的政府程序。收集到的数据有助于审查费率备案,但不能用于未经授权的收费、与现有法律冲突或限制竞争。产权保险公司无需重新备案现有费率,但在更改费率时必须遵守规定。

作为进一步协助本州费率监管法律的统一管理,专员可以通过合理的规章制度规定:
(a)CA 保险 Code § 12401.5(a) 关于本州所有从事产权保险业务的产权保险实体汇总经济绩效的年度财务数据报告。如果要求,该数据应旨在确定报告年度的行业财务经验,并应反映总资本的税后回报率,包括投资收益以及归因于本州业务的任何来源的已实现和未实现资本利得。
(b)CA 保险 Code § 12401.5(b) 一项统计计划,合理适用于本州内使用的每种费率评级系统。任何计划可由专员不时修改,此后应由每个产权保险公司用于报告该计划要求的数据,以便所有产权保险公司的经验每年可供专员查阅。专员应通过规章制度规定所提交财务数据的形式和详细程度以及数据涵盖的时间段。在颁布该计划时,专员可适当考虑正在使用的评级系统,并为了使该计划在各州之间尽可能统一,考虑其他州用于这些评级系统的规则和计划形式。本州内每个持牌产权保险公司都应直接向专员记录和报告数据。专员应指定一个或多个咨询组织协助制定统计计划,并进一步协助收集数据和进行汇编,这些汇编应根据专员采纳的合理规则,提供给产权保险公司和咨询组织。
(c)CA 保险 Code § 12401.5(c) 任何统计计划或其修改,或与之相关的规则或规章,在未遵守《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部第三章第3.5节(自第11346条起)的规定之前,不得采纳或实施,但任何计划、规则或规章在其采纳后120天内不得生效,且任何计划、规则或规章应被视为为《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部第三章第3.5节(自第11346条起)之目的而需向州务卿备案的规章。
(d)CA 保险 Code § 12401.5(d) 根据统计计划收集的数据可与行业咨询组织的分析输入结合使用,以生成统计信息,用于根据第12401.3条规定的标准审查和评估产权保险公司的个别费率备案。但是,任何统计计划或其修改,或与之相关的规则或规章,均不得执行以下任何操作:
(1)CA 保险 Code § 12401.5(d)(1) 作为法律未另行授权的评估依据。
(2)CA 保险 Code § 12401.5(d)(2) 与第12401条的宗旨和明确意图相冲突。
(3)CA 保险 Code § 12401.5(d)(3) 确定、规定或以任何方式损害竞争性费率或自由市场。
(e)CA 保险 Code § 12401.5(e) 本节不要求产权保险公司重新备案现有费率。但是,本节应适用于根据为实施本章而采纳的规章备案已更改或以其他方式修改的费率。

Section § 12401.6

Explanation

本节的意思是,由同一团体管理和控制的实体,例如企业或组织,可以在不违反本法律的情况下协同合作。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禁止在同一总管理和控制下的实体之间的协同行动。

Section § 1240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产权保险公司(包括产权保险承保人、承保产权公司或受控托管公司)在其业务中开始使用新费率之前,必须首先将其向公众提供至少30天。该费率必须在该公司适用县的每个办事处展示,且任何费率上涨不得适用于在新费率生效日期之前已达成协议的合同。

任何产权保险公司、承保产权公司或受控托管公司,不得在其生效日期之前,或在该费率的相关备案已公开展示并向公众提供至少30天之前,在产权保险业务中使用任何费率;该公开展示和提供应在产权保险公司、承保产权公司或受控托管公司在该费率适用县的每个办事处进行。且任何费率上涨不得适用于在该生效日期之前已签订合同的产权保单或服务。

Section § 12401.8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在处理产权保险中的异常风险或服务时,保险公司可以收取高于其标准费率的费用。但是,这些额外费用必须合理,并与所涉及的风险或成本相符。此外,任何需要支付这些较高费用的人都必须在服务提供之前书面同意。

可以收取超出已生效的费率备案中规定的费用,但前提是该备案包含一项声明,说明在产权保险业务交易中承担异常保险风险或提供异常服务时,可以收取此类费用;并且此类费用与所承担的风险或所提供服务的成本合理相称;并且进一步规定,每个有义务支付此类费用全部或任何部分的个人或实体须事先书面同意。

Section § 12401.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产权保险公司、承保产权公司和受控托管公司在每个相关办事处向公众提供其费率表。这些费率必须以不小于 (10) 号字体清晰印刷,并显示其生效日期。这些公司还必须应要求向任何感兴趣的人提供这些费率表的副本或摘要。

根据第 (12401.1) 条的规定,须向专员备案的费率表应当以不小于 (10) 号字体印刷或打字,并且在其有效期间,其完整副本(显示其生效日期)应当始终向公众提供,并在适用该费率的县的产权保险公司、承保产权公司和受控托管公司的每个办事处的公共场所显著展示。应要求,此类费率表的副本或其相关部分的充分摘要应提供给公众。

Section § 12401.10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产权保险公司无需为再保险合同、协议或超额共同保险保单备案费率。

Section § 12401.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某些产权公司在费率低于现有费率时,更快地使用新费率。如果新费率提前公开并可供查阅,它们可以在备案后30天之前生效。

然而,州保险专员仍有权监督这些费率降低,以确保它们符合规定。

此外,在本法生效五年后,将进行一次审查,以查明这些较低的费率是否给产权保险公司带来任何财务问题,从而可能使它们面临破产风险。

(a)CA 保险 Code § 12401.71(a) 尽管有第12401.1条和第12401.7条的规定,产权保险公司、承保产权公司或受控托管公司可以在备案后30天之前使用新费率,如果新费率低于现有费率,且较早的生效日期已在备案中列明,并且新费率在其生效日期之前已公开展示并易于公众获取。
(b)CA 保险 Code § 12401.71(b) 产权保险公司、承保产权公司或受控托管公司根据 (a) 款备案的任何费率降低,应受本条和第6.7条(自第12414.13条起)所规定的专员权限的管辖。
(c)CA 保险 Code § 12401.71(c) 自本条生效之日起五年内,并在现有资源范围内,主管部门应审查本条授权的降低费率,以确定其是否不足或是否增加了产权保险公司破产的可能性。此审查应是法定授权的任何其他审查的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