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保险费率申报与监管
Section § 12401
Section § 12401.1
Section § 12401.2
这项法律要求产权保险公司、承保产权公司和受控托管公司为其提供的承保范围和服务类型设立标准类别。这些分类将用于决定其定价费率。
Section § 12401.3
这项法律规定了产权保险费率的制定方式。费率不应过高或过低。如果费率过高且市场上竞争不足,则该费率被视为过高。如果费率过低会威胁公司的财务稳定或减少竞争,则该费率被视为过低。费率还必须反映过去和未来的财务考量、损失和费用。不同的产权保险公司可以有不同的成本体系,费率可以根据交易规模、费用、地点和其他相关因素进行分类。
Section § 12401.5
这项法律允许保险专员制定规则,要求加州的产权保险公司报告财务数据。目的是追踪它们的经济表现,包括利润和投资回报。产权保险公司必须每年使用专员制定的统计计划提交数据,该计划可根据需要更新。专员可以选择咨询组织协助数据收集和分析,但任何新计划或变更在生效前必须遵守特定的政府程序。收集到的数据有助于审查费率备案,但不能用于未经授权的收费、与现有法律冲突或限制竞争。产权保险公司无需重新备案现有费率,但在更改费率时必须遵守规定。
Section § 12401.6
本节的意思是,由同一团体管理和控制的实体,例如企业或组织,可以在不违反本法律的情况下协同合作。
Section § 12401.7
这项法律规定,产权保险公司(包括产权保险承保人、承保产权公司或受控托管公司)在其业务中开始使用新费率之前,必须首先将其向公众提供至少30天。该费率必须在该公司适用县的每个办事处展示,且任何费率上涨不得适用于在新费率生效日期之前已达成协议的合同。
Section § 12401.8
本节解释了在处理产权保险中的异常风险或服务时,保险公司可以收取高于其标准费率的费用。但是,这些额外费用必须合理,并与所涉及的风险或成本相符。此外,任何需要支付这些较高费用的人都必须在服务提供之前书面同意。
Section § 12401.9
这项法律要求产权保险公司、承保产权公司和受控托管公司在每个相关办事处向公众提供其费率表。这些费率必须以不小于 (10) 号字体清晰印刷,并显示其生效日期。这些公司还必须应要求向任何感兴趣的人提供这些费率表的副本或摘要。
Section § 12401.71
这项法律允许某些产权公司在费率低于现有费率时,更快地使用新费率。如果新费率提前公开并可供查阅,它们可以在备案后30天之前生效。
然而,州保险专员仍有权监督这些费率降低,以确保它们符合规定。
此外,在本法生效五年后,将进行一次审查,以查明这些较低的费率是否给产权保险公司带来任何财务问题,从而可能使它们面临破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