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38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保险法中与产权保险单相关的特定部分所使用的定义。它阐述了如何计算产权保险单的总费用,以及分出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等不同参与者的角色。分出公司是购买再保险的产权保险公司,而再保险公司是出售再保险的公司。最后,它提到了“未赚保费准备金”,这是一种保险公司必须持有的财务准备金。

除非条款或上下文另有要求,以下定义适用于本条的解释:
(a)CA 保险 Code § 12380(a) “产权保险单的总费用”指 (i) 根据第12412条要求,保单上所示的费用和收费总额,减去就该保单向任何共同保险产权保险公司支付的任何共同保险金额,以及 (ii) 任何共同保险产权保险公司就任何产权保险单作为共同保险人收取的总金额。
(b)CA 保险 Code § 12380(b) “分出公司”指已向再保险公司购买再保险单或再保险合同的产权保险公司。
(c)CA 保险 Code § 12380(c) “再保险公司”指已向分出公司出售再保险单或再保险合同的产权保险公司。
(d)CA 保险 Code § 12380(d) “未赚保费准备金”指通常被称为法定保费准备金的准备金。

Section § 12381

Explanation
在加州,每家本地产权保险公司都必须设立一项名为“未到期保费准备金”的专项准备金。这项准备金由已收取但尚未赚取的保费组成,旨在为有效保单的投保人提供保护。它被视为一项负债,这意味着在所有保险索赔得到解决之前,这笔资金不能分配给股东或债权人。然而,投资这项准备金所产生的任何收益都归保险公司所有,可以自由使用。 在加州经营的外国保险公司也必须为其在该州内的业务保持类似的准备金。

Section § 1238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加州产权保险公司应如何确定其未赚保费准备金,这笔资金是为未来潜在索赔预留的。

该准备金包括:(a) 如果当时已实施现行规定,则为1962年、1963年和1964年签发的保单预留的金额,减去任何允许的提款;以及 (b) 现行法律要求的所有额外金额,同样减去允许的提款。

每一产权保险公司的未赚保费准备金应包括:
(a)CA 保险 Code § 12382(a) 如果在该等保单或合同签发之日及之后本条文已生效,则在1962年、1963年和1964日历年度内签发的所有产权保险保单或合同中,应在该准备金中预留的金额,减去如果本条文如此生效所允许的提款金额;以及
(b)CA 保险 Code § 12382(b) 本条文要求对该准备金进行的所有增补金额,减去本条文允许从该准备金中提款的金额。

Section § 1238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产权保险公司如何管理其未赚保费准备金,这笔钱是从尚未赚取的保费中预留出来的。从1965年到1988年,保险公司必须预留总保单费用的2%。从1988年到1994年,这一比例变为2.5%。从1994年开始,准备金要求提高到4.5%,并根据其年度报表中详细列出的几项财务数据计算。

如果产权保险单被再保险,再保险公司只需预留原始保险公司尚未拨出的那部分。此外,保险公司必须在1993年底调整其准备金,以符合该法律自1974年以来应有的运作方式。如果根据重新计算的结果,其准备金不足,则需要在接下来的六年内每年进行调整。

(a)CA 保险 Code § 12382.2(a) 自1965年1月1日起,产权保险公司应从产权保险单的总费用中,将其未赚保费准备金增加并拨出相当于这些产权保险单总费用2%的金额,该金额应被视为并构成所有此类保单或合同的应收或已收未赚保费。除非第12382.6条另有规定,如果任何产权保险单被再保险,再保险公司仅需在其未赚保费准备金中拨出该2%中尚未由分出公司拨出的部分(如有)。本款适用于1988年1月1日之前签发和再保险的保单。
(b)CA 保险 Code § 12382.2(b) 产权保险公司应从产权保险单的总费用中,将其未赚保费准备金增加并拨出相当于这些产权保险单总费用21/2%的金额,该金额应被视为并构成所有此类保单或合同的应收或已收未赚保费。除非第12382.6条另有规定,如果任何产权保险单被再保险,再保险人仅需在其未赚保费准备金中拨出该21/2%中尚未由分出公司拨出的部分(如有)。本款适用于1988年1月1日及之后、1994年1月1日之前签发和再保险的保单。
(c)CA 保险 Code § 12382.2(c) 产权保险公司应从产权保险单的总费用中,并自不迟于1994年1月1日开始的年度起,将其未赚保费准备金增加并拨出相当于以下各项总和的41/2%的金额,适用于产权保险公司经营的所有司法管辖区,并列于其在本州提交的年度报表中:
(1)CA 保险 Code § 12382.2(c)(1) 附表T中列明的“直接承保保费”。
(2)CA 保险 Code § 12382.2(c)(2) 附表T中列明的“其他收入”。
(3)CA 保险 Code § 12382.2(c)(3) “年内承保保费—分入再保险”减去“年内分出再保险保费”。
(d)CA 保险 Code § 12382.2(d) 保险公司应计算截至1993年12月31日的调整后未赚保费准备金。调整后未赚保费准备金的计算应如同本条(c)款和第12382.5条(c)款自1974年1月1日或之后的所有年份均已生效。为本计算目的,截至1973年12月31日的未赚保费准备金余额应视为零。如果如此计算的调整后未赚保费准备金超过保险公司1993年12月31日年度报表(表格9)中为未赚保费拨备的累计金额,则保险公司应从产权保险单的总费用中,在随后的六年内,每年增加其未赚保费准备金,增加金额不低于该超额部分的六分之一,并自不迟于1994年1月1日开始的年度起,直至整个超额部分已全部增加。

Section § 1238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产权保险公司对每年签发的所有保单和合同,在未赚保费准备金中预留的总金额进行单独记录。此外,任何尚未从公司净利润或收益中扣除的、添加到此准备金的金额,在计算净利润时必须扣除。

未赚保费准备金中预留的总金额,应针对每个日历年度签发的此类保单和合同单独记录和准备。作为未赚保费准备金增补而预留的所有金额,在其尚未从净利润或留存盈余中扣除的范围内,在确定任何产权保险公司的净利润时应予扣除。

Section § 12382.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在计算可提取的未赚保费准备金的金额,或投保人对这些准备金拥有何种权益时,所有产权保险和再保险保单都将被视为在其实际签发年份的 (7) 月 (1) 日签发。

为了确定根据第 (12382.5) 条可提取的未赚保费准备金的金额以及根据第 (12385) 条投保人在此中的权益,所有产权保险或再保险的保单和合同应被视为签发于签发年份的 (7) 月 (1) 日。

Section § 1238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保险公司预留的未赚保费准备金如何随着时间逐步转回公司利润。对于每年拨出的金额:1) 有些金额在几年内释放,最初五年每年释放10%,之后金额递减;2) 另一些金额在十年内以相同比例释放;3) 还有一些金额则在二十年内以不同百分比的更复杂结构释放。4) 最后,根据拨入时间(1994年或之前,或1994-1999年期间)进行的特定调整,有明确的期限(10至5年)将其转回利润。

(a)CA 保险 Code § 12382.5(a) 根据第12382.2条 (a) 款在任何日历年拨入未赚保费准备金的总金额,应根据以下公式从该准备金中释放并恢复为净利润:在拨入准备金当年之后的连续五年中,每年7月1日释放该总金额的十分之一;在此后的每个连续年份的7月1日释放该总金额的三十分之一,直至全部金额均已如此释放并恢复为净利润。根据第12382条 (a) 款拨入未赚保费准备金的总金额,应根据前述公式从该准备金中释放并恢复为净利润和盈余,但条件是,如此拨出的金额应被视为第12382条 (a) 款和本条在1962、1963和1964日历年期间已生效。
(b)CA 保险 Code § 12382.5(b) 根据第12382.2条 (b) 款在任何日历年拨入未赚保费准备金的总金额,应根据以下公式从该准备金中释放并恢复为净利润:在拨入准备金当年之后的连续十年中,每年7月1日释放该总金额的十分之一,直至全部金额均已如此释放并恢复为净利润。
(c)CA 保险 Code § 12382.5(c) 根据第12382.2条 (c) 款在任何日历年拨入未赚保费准备金的总金额,应根据以下公式在20年期间从该准备金中释放并恢复为净利润:在拨入当年之后的连续五年中,每年7月1日释放该总金额的10%;在接下来的连续五年中,每年7月1日释放该总金额的9%;以及在最后十年中,每年7月1日释放该总金额的0.5%。
(d)CA 保险 Code § 12382.5(d) 根据第12382.2条 (d) 款作为对保险公司未赚保费准备金的调整而在任何日历年拨入未赚保费准备金的总金额,应根据下表在不超过10年的期间内从该准备金中释放并恢复为净利润,或者,如果第12382.2条 (d) 款要求的增加直接减少了权益,则恢复为权益:
拨入年份
释放方式
1994年或更早
在10年内平均释放
1995年
在9年内平均释放
1996年
在8年内平均释放
1997年
在7年内平均释放
1998年
在6年内平均释放
1999年
在5年内平均释放

Section § 1238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一家公司将其绝大部分产权保险负债进行再保险时,再保险公司收到的款项必须被视为未赚取保费。这些未赚取保费应计入再保险公司的准备金。这笔准备金必须至少是原公司在再保险时被要求维持的准备金的三分之二。

如果任何分出公司根据第12385条的规定和授权,将其产权保险或再保险的所有保单和合同项下绝大部分未偿负债进行再保险,则任何获准在本州经营产权保险业务的再保险公司收取的总费用应全部构成原始保费的未赚取部分,并应计入其未赚取保费准备金,且为追偿目的,应视为已为该再保险年度内承担的负债作出了准备。该再保险公司未赚取保费准备金的增加额不得少于分出公司在再保险时必须维持的未赚取保费准备金金额的三分之二 (2/3rds)。

Section § 1238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产权保险公司存入未赚保费准备金的任何资金,必须以现金形式保存,或投资于符合《遗嘱认证法典》第16040条规定的、适合信托资金的安全投资。

Section § 1238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产权保险公司,如果其未赚保费准备金的金额低于应有水平,必须通知保险专员。在公司弥补不足并获得专员的书面批准之前,它不能签发任何新的产权保险单。此外,在计算准备金金额时,用这笔准备金进行的任何投资,应按原始成本或投资时的市场价值进行估价。

如果产权保险公司在其未赚保费准备金中拨备的总金额在任何时候低于该准备金须维持的金额,且该差额未能及时弥补,则该产权保险公司应立即书面通知专员。在差额消除且其已获得专员授权其再次签发此类产权保险单和再保险合同的书面批准之前,任何此类产权保险公司不得再签发任何新的产权保险单或再保险合同。为确定产权保险公司在其未赚保费准备金中拨备的总金额,该准备金中已投资的任何部分应按购买价格或该投资进行之日的公允市场价值估价。

Section § 12385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的产权保险公司破产、正在关闭或被保险专员接管,他们为未赚保费预留的资金,必须在专员批准下,用于为现有保单持有人支付再保险费用。再保险就像是这些保单的保护性备用计划。任何未用于再保险的剩余资金,将根据法律规定加入公司其他资产进行分配。 公司其他资产,不包括未赚保费准备金,应首先用于解决现有索赔。如果索赔金额超过这些资产,那么任何额外欠款,只要未赚保费准备金中有剩余资金,就可以从这些剩余资金中按比例支付。

Section § 1238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产权保险公司未按另一条款的规定取得再保险,其剩余的财务资源(如未到期保费和担保基金)将成为一个信托基金。该信托基金由保险专员管理二十年。在此期间,该基金用于支付投保人的索赔。二十年后,任何剩余的资金将成为保险公司的一般资产。

Section § 12387

Explanation
如果一家来自其他州的产权保险公司在加利福尼亚州运营,并且其本州法律要求它出于与加利福尼亚州法律相似的原因维持未赚保费准备金,那么它为在加利福尼亚州开展业务而预留的金额可以从加利福尼亚州法律要求的金额中扣除。 这项规定仅适用于该其他州允许加利福尼亚州的产权保险公司以类似方式扣除其在该州开展业务的准备金的情况。

Section § 12388

Explanation
加州的产权保险公司必须设立一个名为“未决赔款和理赔费用准备金”的专项准备金。这笔资金用于支付产权保险单可能产生的任何责任,以及解决或抗辩这些索赔所需的费用。每年,产权保险公司必须仔细估算该准备金需要多少资金来覆盖潜在损失和相关费用。他们可以随着时间调整这个估算,但必须至少每年审查和更新一次。这笔准备金会影响保险公司的净利润,因为它在计算该期间利润时必须被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