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保险 Code § 12389(a) 自2016年7月1日起,第12340.5条所定义的属于股份有限公司的承保产权公司,经遵守 (b) 款规定,可以 (1) 从事准备产权调查、产权报告、产权审查或产权证书或摘要的业务,产权保险公司据此出具产权保单,以及 (2) 通过第12340.13条所定义的营业地点,在承保产权公司获准提供托管服务的县内,提供托管服务,无论交易涉及的不动产或动产位于何处。
(b)Copy CA 保险 Code § 12389(b)
(1)Copy CA 保险 Code § 12389(b)(1) 只有国内公司才能根据本条获得许可,且第12340.5条所定义的承保产权公司,除非首先遵守第881条的规定,否则不得根据本条获得许可,或更改其获许可或经营的名称。
(2)Copy CA 保险 Code § 12389(b)(2)
(A)Copy CA 保险 Code § 12389(b)(2)(A) 根据公司获准开展业务的县或多个县,其应保持所需的最低净资产和保证金或现金存款,具体如下:
公司获准开展业务的所有县在前一公历年记录和备案的文件总数
所需最低净资产金额
保证金或现金存款金额
文件数量
少于50,000
........................
$ 75,000
$ 50,000
50,000至100,000
........................
120,000
50,000
100,000至500,000
........................
200,000
100,000
500,000至1,000,000
........................
300,000
100,000
1,000,000或更多
........................
400,000
100,000
(B)CA 保险 Code § 12389(B) 就本条而言,“净资产”定义为资产超出所有负债和所需准备金的部分。公司可将其产权资料库的实际成本作为一项资产,但该资产的估值不得超过所有其他资产的总价值。
(ii)CA 保险 Code § 12389(B)(ii) 审计师与承保产权公司或其任何高级职员或董事存在关联,从而使其对该公司的报告无法保持合理客观。
(iii)CA 保险 Code § 12389(B)(iii) 审计师因其作为会计师的活动而被判犯有轻罪或重罪。
(iv)CA 保险 Code § 12389(B)(iv) 在任何民事诉讼中,对审计师不利的判决,认定其在执业中犯有欺诈、欺骗或虚假陈述行为。
(D)CA 保险 Code § 12389(D) 公司未能在到期日或之前提交审计报告或其他报告的,应向专员支付二百八十三美元 ($283) 的罚款;未能支付该费用或其他费用或未能提交本节要求的审计报告的,应丧失接受新业务的特权,直至违规行为得到纠正。
(c)CA 保险 Code § 12389(c) 承保产权公司可以从事托管业务并担任托管代理人,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1)CA 保险 Code § 12389(c)(1) 其保存所有托管资金收支的记录。
(2)Copy CA 保险 Code § 12389(c)(2)
(A)Copy CA 保险 Code § 12389(c)(2)(A) 其维持一份令专员满意的保证金,金额为 (b) 款 (2) 项 (A) 分项中规定的金额。该保证金应以州为受益人,供州使用,并供任何对保证金义务人或根据本章规定有诉讼理由的人使用。
(B)Copy CA 保险 Code § 12389(c)(2)(A)(B)
(i)Copy CA 保险 Code § 12389(c)(2)(A)(B)(i) 代替 (A) 分项所述的保证金,公司可以向专员存入一笔存款,金额为 (b) 款 (2) 项 (A) 分项中规定的金额,并采用第 12351 节允许的形式,专员应立即将该笔款项作为特别存款存入州财政部。该存款应受第 12353、12356、12357 和 12358 节的约束。只要没有针对该存款的索赔,其所有利息和股息应支付给存款人。该存款应作为与保证金相同的受益人和目的的担保,如 (d) 款所述。该存款应维持至存款人处理的所有托管业务关闭四年后。
(ii)CA 保险 Code § 12389(c)(2)(A)(B)(i)(ii) 专员可以在 (i) 分项所述的四年期限届满之前,在收到令专员满意的证据后释放该存款,该证据证明存款人已法定合并至受专员管辖的被许可人,或存在一份有效的承担协议,根据该协议,存款人因其处理的托管交易而产生的责任由受专员管辖的被许可人承担。
(iii)CA 保险 Code § 12389(c)(2)(A)(B)(i)(iii) 除上述例外情况外,在 (i) 分项所述的四年期限届满后,存款应在向专员提交令其满意的证据,证明没有因存款人处理的托管交易而产生的针对该存款的索赔后,返还给存款人或合法的利益继承人。如果向专员提交了针对该存款的索赔,专员可以支付一项或多项有效索赔,直至存款金额用尽。如果专员有证据表明存在一项或多项针对存款人的索赔,且存款人处于财产托管、破产或清算程序中,专员可以将存款释放给财产托管人、受托人或清算人。如果存款人未处于财产托管、破产或清算中,专员可以通过特别背书将存款提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以便向存款索赔人进行分配。
(d)Copy CA 保险 Code § 12389(d)
(1)Copy CA 保险 Code § 12389(d)(1) 担保保险公司根据 (c) 款提供的,指定承保产权公司为主要债务人的保证金,或开证银行的信用证,应符合以下条件:
(A)CA 保险 Code § 12389(d)(1)(A) 被许可人应忠实遵守本章的规定以及专员根据本章制定的所有关于托管服务行为的规则。
(B)CA 保险 Code § 12389(d)(1)(B) 被许可人将诚实忠实地运用所有收到的资金,并诚实忠实地履行本章规定的所有关于托管服务行为的义务和承诺。
(2)CA 保险 Code § 12389(d)(2) 在确定保证金项下主债务人和担保人的责任时,为弥补信托中的任何不足而追回的任何款项,不应被视为清算资产,从而不应被用于清算费用的评估。
(3)CA 保险 Code § 12389(d)(3) 担保债券的担保人,或信用证的开证银行,可将其项下的全部责任金额支付给专员,作为财产管理人、清算人、接管人,或由专员指定为财产管理人、清算人或接管人的任何人,以代替向州或对债券主债务人或信用证申请人拥有诉讼请求权的人支付。在该支付后,债券担保人或信用证开证银行应根据适用情况,完全解除、免除并豁免其在债券或信用证项下的进一步责任。财产管理人、清算人或接管人可将债券或信用证的收益用于任何目的,包括为财产管理、接管或清算费用提供资金。
(4)CA 保险 Code § 12389(d)(4) 如果本节要求的担保债券没有合理或足够的获准市场,专员可根据第1763.1节采取行动,或经证明有充分理由,可允许以信用证代替,且金额与本节要求的债券或存款相同。在这种情况下,专员可根据具体情况和原因制定适当的信用证要求。
(e)Copy CA 保险 Code § 12389(e)
(1)Copy CA 保险 Code § 12389(e)(1) 自2016年7月1日起,如果发生以下任何情况,专员应在收到申请后,立即向存款人发放所有之前根据2016年6月30日生效的第 (2) 款规定进行的与托管相关的存款:
(A)CA 保险 Code § 12389(e)(1)(A) 承保产权公司已向专员提供了本分节规定的债券担保、存款或经批准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B)CA 保险 Code § 12389(e)(1)(B) 在向专员提交令其满意的证据后,证明承保产权公司存款人法定合并至受专员管辖的被许可人或证书持有人,或证明存在一份有效的承担协议,根据该协议,存款人因其处理的托管交易产生的所有责任由受专员管辖的被许可人或证书持有人承担。
(2)CA 保险 Code § 12389(e)(2) 否则,存款应在2016年6月30日生效的 (c) 分节第 (2) 款规定的四年期满后申请解除时,立即退还给存款人、其正式指定的破产受托人或其合法继承人,除非专员已收到因存款人处理的托管交易而产生的针对该存款的索赔。如果专员已收到一项或多项针对存款人的索赔,且存款人未处于财产管理、破产或清算状态,专员可通过特别背书将该存款提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分配,分配的依据是存款人处理的托管交易产生的针对存款人的索赔在分配中优先于针对存款人的其他索赔。
(f)CA 保险 Code § 12389(f) 专员在认为必要时,应检查根据本节获得许可的公司的业务和事务。检查费用应由该公司承担。
(g)Copy CA 保险 Code § 12389(g)
(1)Copy CA 保险 Code § 12389(g)(1) 专员在任何时候,经通知和听证后,认定根据本节获得许可的公司故意未能遵守本节的规定,专员应发出命令,禁止该公司经营业务,期限不超过一年。
(2)CA 保险 Code § 12389(g)(2) 违反专员命令的公司,应根据第1部第2章第1节第14条(自第1010节起)的规定予以查封,构成轻罪,且其执照可能被专员吊销。任何协助和教唆任何公司违反专员命令的人均构成轻罪。
(h)CA 保险 Code § 12389(h) 本节的目的是维护受本节约束的公司的偿付能力,并通过防止欺诈和要求公平交易来保护公众。为实现这些目的,专员可制定合理的规章制度,以管理受本节约束的公司的业务行为。这些规章制度应根据《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1章第3.5节(自第11340节起)规定的程序进行制定、修订或废止。
(i)CA 保险 Code § 12389(i) 每家承保产权公司获得许可的名称应始终是经批准的名称。提交名称变更申请的费用为二百八十三美元 (283美元)。每家公司均应遵守第1部第2章第1节第14条(自第1010节起)和第14.5条(自第1065.1节起)的规定。
(j)CA 保险 Code § 12389(j) 本条不禁止一家承保产权公司从事涉及位于本州以外的财产的托管、结算或交割活动,如果这些活动不违反该其他州或国家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