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保险定义
Section § 12340.1
产权保险是一种为财产所有人或对财产有经济利益的人提供的保护。它涵盖因产权问题(如留置权或产权缺陷)、导致留置权无法执行的问题,或产权检索中的错误而造成的损失或损害。
Section § 12340.2
“产权保单”是指一份文件或合同,其中一家公司同意对房产所有权可能出现的任何问题负责。
Section § 12340.3
“产权保险业务”一词涵盖了与产权保单相关的多项活动。这些活动包括签发产权保单、处理产权保单的谈判或签署等交易,以及与签发产权保单相关的服务,例如管理托管或结算。它还涉及签发赔偿函,这些赔偿函仅限于保护涉及承保产权公司的交易。此外,它还包括提供保证交割服务妥善履行的声明。赔偿函和保证声明可以收取合理费用,但这些活动不需要特定的费率或格式备案。
Section § 12340.4
本节定义了不同类型的产权保险公司。“产权保险公司”是指通过签发保单作为承保人或担保人提供产权保险的公司。“本地产权保险公司”是指根据加州法律成立的公司,而“外国产权保险公司”则是根据其他州或国家的法律成立的公司。
Section § 12340.6
这项法律定义了什么是“受控托管公司”。它是一种业务,不是产权保险公司或承保产权公司,主要管理与产权保险保单相关的房地产交易托管。这些公司要么受产权保险公司或承保产权公司控制,要么控制它们,要么与它们处于共同控制之下。如果是个人,则受雇于或受控于产权保险公司或承保公司。法律还指出,此定义不适用于银行或储蓄贷款协会,但第12404条开始的特定例外情况除外。
Section § 12340.7
Section § 12340.8
本法律定义了产权保险背景下的“咨询组织”。它指的是任何建议或准备保单格式、批单或程序手册的个人或实体,但明确不参与制定费率或费率系统。这些组织收集并向其成员或监管官员提供与产权保险损失和费用相关的统计数据,扮演咨询角色而非费率制定角色。正常执业的律师或在此能力下在全国范围内运营的实体不被视为咨询组织。
Section § 12340.9
本法律将“故意”或“蓄意”定义为:明知其行为或不行为违反法律,并具有明确的违法意图。
Section § 12340.10
“产权摘要”是一份文件,列出了所有官方记录,例如契约或法律文件,这些记录公开告知某块房地产的产权历史。这份文件是基于合同提供的,旨在供请求方使用。然而,它与单独定义的产权保险单不同。
Section § 12340.11
本法律条款阐明,在产权保险语境下,“初步报告”、“承诺书”或“暂保单”等术语,实质上是签发产权保单的要约。这些文件列出了提供产权保单的条款,并包含具体的例外事项。这些报告不应被误认为是产权摘要,也不保证房产产权的状况。
相反,它们详细说明了产权保险公司签发保单所需的条件。它们并非对房产产权状况的陈述,而是解释了在何种条件下可以签发保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