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693.63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特定计划下参保人的牙科福利。它规定牙科福利应与1997年提供给州雇员的福利相符,但正畸治疗仅在被认定为医疗必需时才予以覆盖。

参保人的共付额将与1997年州雇员的共付额相似,对必要的正畸、预防性或诊断性服务(如检查和洗牙)不收取共付额。参保人也不会被收取牙科福利的免赔额。

此外,董事会可以设定每年牙科保险的上限,且不得低于1,500美元。他们可以制定紧急法规来实施这些上限。

(a)CA 保险 Code § 12693.63(a) 董事会应确定该计划向参保人提供的牙科福利。这些福利应与1997年7月1日通过人事管理局(人力资源部的前身)提供给州雇员的福利保持一致,但正畸治疗仅在被认定为医疗必需时才作为一项福利。
(b)CA 保险 Code § 12693.63(b) 董事会应设定参保人所需的牙科福利共付额水平。董事会设定的共付额水平应尽可能反映1997年7月1日通过人事管理局(人力资源部的前身)提供给州雇员的共付额水平,但对医疗必需的正畸服务不收取共付额。对预防性和诊断性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检查、洗牙、X光片、局部氟化物治疗、间隙保持器和窝沟封闭,不收取参保人共付额。
(c)CA 保险 Code § 12693.63(c) 不得向参保人收取牙科福利的免赔额。
(d)Copy CA 保险 Code § 12693.63(d)
(1)Copy CA 保险 Code § 12693.63(d)(1) 董事会可以设定在特定福利年度内提供给参保人的牙科保险金额上限,自2008-09年度预算法颁布后的第五个月的第一天起生效。此牙科保险上限不得低于每位参保人每个福利年度一千五百美元 ($1,500)。
(2)CA 保险 Code § 12693.63(d)(2) 董事会可以制定法规,并且只能一次性重新制定法规,以实施第 (1) 款。根据本款授权制定和一次性重新制定法规,就《政府法典》第11346.1条和第11349.6条而言,应被视为处理紧急情况,为此目的,董事会特此免除遵守《政府法典》第11346.1条(b)款的要求。

Section § 12693.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参保人因某种医疗状况而符合加州儿童服务计划的资格,那么他们所参加的健康保险计划无需承担该计划授权的、用于治疗该状况的特定服务费用。但是,保险计划内的所有其他医疗服务仍然对该参保人开放。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对于经加州儿童服务计划确定符合《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6部第2部分第3章第5条(自第123800节起)规定的该计划福利资格的参保人,参与计划不负责提供或支付加州儿童服务计划为该特定参保人授权的、用于治疗符合加州儿童服务计划条件的医疗状况的特定服务。参与计划提供的所有其他服务仍应向该参保人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