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保险 Code § 12694.1(a) 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14005.26和14005.27条的规定,根据本部分注册的“健康家庭计划”参保人,应不早于2013年1月1日,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14005.26和14005.27条的规定,在符合其他资格条件的情况下,过渡到“白卡”计划。根据第12695.03条定义的AIM关联婴儿,如果其收入高于联邦贫困线250%,则免于此次过渡。
(b)CA 保险 Code § 12694.1(b) 委员会应与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协调,以实施《福利和机构法典》第14005.26和14005.27条。
(c)CA 保险 Code § 12694.1(c) 委员会为实施《福利和机构法典》第14005.26和14005.27条而与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协调的行动,如(b)款所规定,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1)CA 保险 Code § 12694.1(c)(1) 尽管有第12693.74条的规定,按照《福利和机构法典》第14005.27条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取消参保人的资格。如果需要确保顺利过渡到“白卡”计划,委员会可以将参保人保留在该计划中超过12个月。
(2)CA 保险 Code § 12694.1(c)(2) 与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协调,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14005.27条,向申请人提供关于取消参保人资格的合理通知。
(3)CA 保险 Code § 12694.1(c)(3) 尽管有第12693.51条的规定,按照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和条件,将参保人从一个参与计划转移到另一个参与计划,委员会没有义务每年为参保人提供从一个参与计划转移到另一个参与计划的机会。
(d)CA 保险 Code § 12694.1(d) 如果申请人已预付了三个月所需的家庭缴费,并且申请人已为其支付这些家庭缴费的参保人根据本条或因任何其他原因被取消资格,而未获得连续第四个月的保障,则《福利和机构法典》第12693.43条(e)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要求任何家庭缴费的退款或调整。
(e)Copy CA 保险 Code § 12694.1(e)
(1)Copy CA 保险 Code § 12694.1(e)(1)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定,委员会应在不采取任何进一步监管行动的情况下,通过业务规则、计划公告、致参保人和承包商的计划函件、信函或类似指示来实施、解释或具体化本条。
(2)CA 保险 Code § 12694.1(e)(2) 委员会可以制定和重新制定实施本条的紧急法规。委员会制定和重新制定实施本条的法规,应被视为紧急情况,并且为避免对公共和平、健康、安全或普遍福利造成严重损害所必需,以符合《政府法典》第11346.1和11349.6条的目的,委员会特此免除其说明需要立即采取行动的事实以及行政法办公室审查的要求。
(f)CA 保险 Code § 12694.1(f) 根据本部分,“健康家庭计划”应不早于根据(a)款开始过渡的日期停止招募新参保人,并且任何儿童的过渡应符合《福利和机构法典》第14005.27条所载的实施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