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74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加州住宅保护合同相关的关键术语。“住宅保护合同”是指一份协议,其中不参与房屋销售或建造的个人,同意在特定期限内,以固定费用,维修或更换房屋的部件或系统。它不包括因部件故障造成的间接损害。“住宅保护公司”是指任何获许可签发此类合同的实体。

“保护合同费用”是为合同支付的金额,通常涵盖一年的保护期。如果保障期超过一年,费用将包括年费和额外时间的按比例分摊部分。“住宅”或“居住物业”是指任何居住单元,例如房屋或移动房屋。

本节所用定义适用于本部分所用术语的解释和构建,但不影响本法典的任何其他规定:
(a)CA 保险 Code § 12740(a) “住宅保护合同”指一份合同或协议,据此,除作为合同标的住宅的建造商、销售商或出租人以外的某人,在特定期限内,以预定费用,承诺维修或更换住宅的任何部件、系统或设备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因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磨损、老化或固有缺陷所必需的,并且,在根据第12761节(b)款进行的检查中,因该检查未能发现任何此类损失的可能性而必需的。
此类合同应规定一套用于实施此类维修或更换的服务体系,且不应包括对因任何部件、系统或设备故障而造成的间接损害的保护。
(b)CA 保险 Code § 12740(b) “住宅保护公司”指根据本部分获得许可并签发住宅保护合同的任何人。
(c)CA 保险 Code § 12740(c) “保护合同费用”指住宅保护公司因签发任何住宅保护合同而收到或将收到的对价。
住宅保护合同费用应为住宅保护公司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提供的保障所设定的费用。如果初始保障期超过一年,则住宅保护合同费用应为年费,加上单独列明的、超出一年保障期的年费按比例分摊部分。
(d)CA 保险 Code § 12740(d) “住宅”或“居住物业”在本部分中使用时,指任何单一或多个单元,包括主要用于居住目的的移动房屋(如《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8211节所定义)。

Section § 127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某些法规不涵盖的合同和协议类型。它不适用于房屋建造商、制造商或销售商提供的房屋、电器或系统的性能保证或服务合同,即使收取费用。此外,如果服务合同是由在签发合同时已销售或维修该物品的人员提供,并且他们不是家庭保护公司,那么他们也获得豁免。害虫防治服务协议也不受本部分的约束。这些豁免自2004年1月1日起生效。

本部分不适用于:
(a)CA 保险 Code § 12741(a) 房屋建造商或电器或其他系统或部件的制造商或销售商提供的性能保证或服务合同,无论是否为此类保证或服务合同收取可识别的费用。
(b)CA 保险 Code § 12741(b) 旨在保证或担保家用电器、系统或部件的维修或服务的任何服务合同、保证或保修,前提是此类服务合同、保证或保修由在合同、保证或保修签发时或签发之前已销售、维修、修理或提供该电器、系统或部件更换的人员签发;并且,进一步规定,签发服务合同、保证或保修的人员不从事家庭保护公司的业务。
(c)CA 保险 Code § 12741(c) 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8516条提供任何害虫防治服务协议的提供商。
(d)CA 保险 Code § 12741(d) 本条于2004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127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房屋保护合同以及提供这些合同的公司,专门受保险法典中这一特定部分的规则管理。它还指出,除了第12743条中提到的情况外,这些合同和公司不受保险法典其他规则的约束。

Section § 12743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保险法典中哪些部分适用于住宅保护合同和公司。它具体列出了法典中一系列相关的条款和章节。在住宅保护的语境下,某些词语被重新定义:例如,“保险人”指住宅保护公司,“被保险人”指合同持有人。如果本节与其他法典部分存在冲突,则以本节为准。

本法典的以下规定应适用于住宅保护合同和住宅保护公司:
(a)CA 保险 Code § 12743(a) 第1条至第46条(含首尾)。
(b)CA 保险 Code § 12743(b) 第1部第1编第3章(自第330条起)。
(c)CA 保险 Code § 12743(c) 第1部第1编第12章(自第679.70条起)。
(d)CA 保险 Code § 12743(d) 第1部第2编第1章的以下规定:
(1)CA 保险 Code § 12743(d)(1) 第1节(自第680条起)。
(2)CA 保险 Code § 12743(d)(2) 第1.5节(自第685条起)。
(3)CA 保险 Code § 12743(d)(3) 第2节(自第690条起)。
(4)CA 保险 Code § 12743(d)(4) 第3节(自第699条起)的第699、699.5、700、701、704、704.5、704.7、705、705.1、707、708、709、710、713、714、715、716、717、718、720和725条。
(5)CA 保险 Code § 12743(d)(5) 第750条。
(6)CA 保险 Code § 12743(d)(6) 第5.5节(自第770条起)。
(7)CA 保险 Code § 12743(d)(7) 第6.5节(自第790条起)。
(8)CA 保险 Code § 12743(d)(8) 第8节(自第820条起)。
(9)CA 保险 Code § 12743(d)(9) 第9节(自第880条起)。
(10)CA 保险 Code § 12743(d)(10) 第11节(自第939条起)。
(11)CA 保险 Code § 12743(d)(11) 第13节(自第980条起)。
(12)CA 保险 Code § 12743(d)(12) 第14节(自第1010条起)。
(13)CA 保险 Code § 12743(d)(13) 第14.5节(自第1065.1条起)。
(14)CA 保险 Code § 12743(d)(14) 第15节(自第1070条起)。
(15)CA 保险 Code § 12743(d)(15) 第16节(自第1080条起)。
(16)CA 保险 Code § 12743(d)(16) 第17节(自第1100条起)。
(e)CA 保险 Code § 12743(e) 第1部第2编第2章的以下规定:
(1)CA 保险 Code § 12743(e)(1) 第1节(自第1140条起)。
(2)CA 保险 Code § 12743(e)(2) 第2节(自第1150条起)。
(3)CA 保险 Code § 12743(e)(3) 第3节(自第1170条起)。
(4)CA 保险 Code § 12743(e)(4) 第4节(自第1190条起)。
(5)CA 保险 Code § 12743(e)(5) 第4.7节(自第1215条起)。
(6)CA 保险 Code § 12743(e)(6) 第7节(自第1250条起)。
(7)CA 保险 Code § 12743(e)(7) 第8节(自第1260条起)。
(f)CA 保险 Code § 12743(f) 第1部第2编第4章第4节(自第1610条起)。
(g)CA 保险 Code § 12743(g) 第1部第2编第5章第3节(自第1631条起)。
(h)CA 保险 Code § 12743(h) 第1部第2编第9章的第1850、1850.5、1852、1853.5、1853.7、1853.8、1857、1857.2、1857.3、1857.4、1857.5、1858、1858.05、1858.1、1858.15、1858.2、1858.3、1858.4、1858.5、1858.6、1858.7、1859、1859.1、1860、1860.1和1860.2条。
(i)CA 保险 Code § 12743(i) 第3编(自第12900条起)。
(j)CA 保险 Code § 12743(j) 在本条(a)至(i)款(含首尾)使适用于本部分的规定中,任何提及:
(1)CA 保险 Code § 12743(j)(1) “保险人”应指住宅保护公司。
(2)CA 保险 Code § 12743(j)(2) “被保险人”应指住宅保护合同持有人。
(3)CA 保险 Code § 12743(j)(3) “保费”应指保护合同费用。
(4)CA 保险 Code § 12743(j)(4) “保单”或“保险”应指住宅保护合同。
(k)CA 保险 Code § 12743(k) 当本法典中除本部分以外的任何规定适用于住宅保护公司时,该规定应根据住宅保护公司和住宅保护业务的性质进行解释。如果该其他规定与本部分之间存在任何冲突,则以本部分为准。

Section § 1274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在加州提供房屋保护合同,个人或公司必须持有特定执照,除非他们已经是根据其他保险类别获得授权的保险公司。如果你是想从事这项业务的外国公司,你必须满足某些要求,除非你已经在你本州作为房屋保护公司运营至少三年。专员将设立申请流程,对于外国公司,如果其本州不要求某些文件,则在文书方面有一些豁免,但他们需要同意像本地公司一样提供财务报告。

(a)CA 保险 Code § 12744(a) 任何人不得在本州签发或提议签发房屋保护合同,除非该人持有由本部门签发的房屋保护公司执照,但本条 (b) 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b)CA 保险 Code § 12744(b) 根据第120条界定的保险类别获准的保险公司,除该类别授予的承保权力外,有权签发房屋保护合同,但本部分的规定不适用于该等保险公司或其合同。
(c)CA 保险 Code § 12744(c) 不得向未满足第716条和第717条要求的外国申请人授予执照。就本部分而言,上述条款中使用的“保险类别”一词应指房屋保护公司的业务。本条不禁止接纳在其注册地州积极从事房屋保护业务三年或以上的外国房屋保护公司。
(d)CA 保险 Code § 12744(d) 专员应通过法规规定房屋保护公司执照申请的表格,该表格应符合本部分的规定。第1部第2章第1节第3条(自第699条开始)中任何提及“经营许可证”之处,应指房屋保护公司执照。
(e)Copy CA 保险 Code § 12744(e)
(1)Copy CA 保险 Code § 12744(e)(1) 受 (2) 款约束,并且,尽管有 (c) 款或任何相反的规定,以下要求不适用于任何外国申请人:
(A)CA 保险 Code § 12744(e)(1)(A) 提交经申请人注册地州监管官员认证的财务报表,证明是向该官员提交的报表的真实准确副本。此豁免仅适用于该官员不要求房屋保护公司或申请人提交财务报表的情况。
(B)CA 保险 Code § 12744(e)(1)(B) 提交经申请人注册地州监管官员认证的检查报告,证明是真实准确副本。此豁免仅适用于该官员不编制房屋保护公司检查报告或未编制申请人检查报告的情况。
(C)CA 保险 Code § 12744(e)(1)(C) 持有作为保险公司的经营许可证。
(2)Copy CA 保险 Code § 12744(e)(2)
(1)Copy CA 保险 Code § 12744(e)(2)(1) 款所述的豁免仅适用于申请人的首席执行官承诺该公司将以与国内房屋保护公司相同的方式提供财务报告的情况。

Section § 127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拥有关联家庭保护公司的保险控股公司如何投资或运营提供家庭服务或电器维修服务的企业。这些企业只要不将合同与房屋销售捆绑销售,就不需要根据本法律获得特殊许可。

关联公司在注册时以及之后每年都必须提交该企业的财务报告。这包括一份所有相关代理人或承包商的清单,并由公司高级职员证明其准确性。专员可以规定这些报告的格式。

(a)CA 保险 Code § 12745(a) 任何受第一部第二编第二章第4.7条(自第1215节起)管辖的保险控股公司,其关联公司之一是本部分所定义的家庭保护公司,可以投资或经营一家根据为此目的发出的合同提供家庭服务承包商或调度服务,或电器服务或电器维修服务的公司。除本节规定外,该公司不受本部分的许可或监管,但该合同不得与所涉不动产的出售或任何拟议出售一并销售,或以其他方式附属于不动产的任何出售或拟议出售。
(b)CA 保险 Code § 12745(b) 在根据第1215.4节提交其注册声明时,以及此后每年,拥有或经营此类公司的每个关联公司应作为补充文件提交一份根据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公司财务状况报表,以及一份指定清单,列明所有用于签发或销售这些合同的代理人、雇员和独立承包商的姓名和地址。每份财务状况报表和指定清单应由公司高级职员证明其正确性。专员可以规定报表或清单的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