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23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向加州居民提供团体长期护理保险保单的要求,这些保单是在其他州签发的。在加州营销或销售这些保险保单之前,保险公司必须首先向州保险专员提交某些材料。这包括保单样本、保险范围概要和营销材料。对于某些团体,保险公司必须证明这些团体是已成立的组织,其主要目的并非为了获取保险,已存在至少一年,并保持活跃的成员参与。如果所有要求都已满足并备案,该团体将被视为符合规定,除非专员另有决定。

该备案仅用于信息目的,而非审批目的,并且确保此备案也符合另一条款 (10233.9) 的要求。

(a)CA 保险 Code § 10232(a) 任何团体长期护理保险不得根据在另一州签发给第10231.6条 (d) 款所述团体的团体保单,向本州居民提供或销售,除非专员已确定第10231.6条 (d) 款规定的要求已得到满足。在本州内进行广告、营销或提供保险范围之前至少30天,向第10231.6条 (d) 款所述团体签发保单的保险公司,应当向专员提交一份信息备案,该备案应包含以下材料:
(1)CA 保险 Code § 10232(a)(1) 样本主保单和保险凭证。
(2)CA 保险 Code § 10232(a)(2) 相应的保险范围概要。
(3)CA 保险 Code § 10232(a)(3) 拟在本州使用的代表性广告材料。
(4)CA 保险 Code § 10232(a)(4) 经保险公司选择,任何其他保险公司认为足以提供信息以使专员确定第10231.6条 (d) 款的要求已得到满足的文件,或证明另一州的保险监管机构已确定这些要求已得到满足的文件,或两者兼有。
(b)CA 保险 Code § 10232(b) 任何团体长期护理保险不得根据在另一州签发给第10231.6条 (c) 款所述团体的团体保单,向本州居民提供或销售,除非在本州内进行广告、营销或提供该保险范围之前,该协会或各协会,或该协会或各协会的保险公司,向专员提交证据,证明该协会或各协会最初至少有100人,已善意组织和维持,其主要目的并非为了获取保险,已积极存在至少一年,拥有规定以下所有事项的章程和细则,并提供证据证明以下事项已得到持续实施:
(1)CA 保险 Code § 10232(b)(1) 该协会或各协会定期举行会议,每年不少于一次,以促进成员的宗旨。
(2)CA 保险 Code § 10232(b)(2) 除信用合作社外,该协会或各协会向成员收取会费或募集捐款。
(3)CA 保险 Code § 10232(b)(3) 成员拥有投票权并在理事会和委员会中拥有代表权。
在该备案提交30天后,该协会或各协会应被视为满足这些组织要求,除非专员认定该协会或各协会不满足这些组织要求。
该协会或各协会,或该协会或各协会的保险公司,应在提交此组织备案时附带一份信息备案,该备案应包含以下材料:
(1)CA 保险 Code § 10232(1) 样本主保单和保险凭证。
(2)CA 保险 Code § 10232(2) 相应的保险范围概要。
(3)CA 保险 Code § 10232(3) 拟在本州使用的代表性广告材料。
(c)CA 保险 Code § 10232(c) 遵守本条要求提交的信息备案,也应构成遵守第10233.9条的备案要求。
(d)CA 保险 Code § 10232(d) 本条要求向专员提交的材料仅用于信息目的,而非用于审批目的。

Section § 10232.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长期护理保险保单必须明确说明其根据联邦法律获得税收优惠的资格状态,通过在保单表格、承保范围概要和申请书中展示特定短语。合格合同会强调潜在的税收优惠,而不合格合同则会说明不提供此类优惠。仅限于机构护理的保单被标记为“仅限护理机构和居住护理机构”,提供居家护理服务的保单被标记为“仅限居家护理”。涵盖多种护理环境但排除护理机构的保单,如果属于加州长期护理合作计划,则必须相应地进行标记。只有同时涵盖机构护理和居家护理的保单才能被称为“综合长期护理”保险。

(a)CA 保险 Code § 10232.1(a) 凡根据《公法》第104-191号规定旨在成为合格长期护理保险合同的每份保单,均应在保单表格第一页、承保范围概要以及申请书中显著展示并印有以下字样:“本长期护理保险合同旨在成为联邦合格的长期护理保险合同,并可能使您符合获得联邦和州税收优惠的条件。”凡根据《公法》第104-191号规定不旨在成为合格长期护理保险合同的每份保单,均应在保单表格第一页、承保范围概要以及申请书中显著展示并印有以下字样: “本长期护理保险合同不旨在成为联邦合格的长期护理保险合同。”
(b)CA 保险 Code § 10232.1(b) 任何福利仅限于提供机构护理的保单或证书,应称为“仅限护理机构和居住护理机构”保单或证书,且“仅限护理机构和居住护理机构”字样应在表格第一页和承保范围概要中显著展示。如果替代措辞能更准确地描述福利,专员可予以批准。
(c)CA 保险 Code § 10232.1(c) 任何福利仅限于提供居家护理服务(包括社区服务)的保单或证书,应称为“仅限居家护理”保单或证书,且“仅限居家护理”字样应在表格第一页和承保范围概要中显著展示。如果替代措辞能更准确地描述福利,专员可予以批准。
(d)CA 保险 Code § 10232.1(d) 任何福利仅限于提供所有护理环境(护理机构护理除外),且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22000条设立的加州长期护理合作计划提供的保单、证书或附加条款,应称为仅限居家护理、社区服务和居住护理机构的保单、证书或附加条款,且“仅限居家护理、社区服务和居住护理机构”字样应在表格第一页和承保范围概要中显著展示。如果替代版本能更准确地描述所提供的福利,专员可批准该替代版本。
(e)CA 保险 Code § 10232.1(e) 只有同时提供机构护理和居家护理福利的保单或证书,才可称为“综合长期护理”保险。

Section § 10232.2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提供长期护理保险的保险公司,除了联邦税收合格的保单外,还必须提供非税收合格的保单。所有新的长期护理保单都必须符合当前的法律标准。保险公司可以继续提供旧的、已获批准的保单,直到2001年10月1日,或者在新保单获批后的90天内,以较早者为准。1997年1月1日之前的团体保单可以继续有效,无需符合新标准,除非它们失去联邦税收合格的资格。如果发生这种情况,保险公司必须向保单持有人提供转换为税收合格保单的选择(如果该保险公司销售此类保单)。目标是所有新合同在2001年7月1日之前获得审查和批准。

(a)CA 保险 Code § 10232.2(a) 凡提供旨在成为联邦合格长期护理保险合同的保单或证书的保险公司,包括提供长期护理保障的人寿保险附加条款,均应公平、积极地同时备案、提供和销售不旨在成为联邦合格的长期护理保险保单或证书,如第10232.1条(a)款所述。
(b)CA 保险 Code § 10232.2(b) 所有长期护理保险合同,包括提供长期护理保障的人寿保险合同附加条款,在本条生效日期之后批准的,均应符合本章的所有要求。
(c)CA 保险 Code § 10232.2(c) 在2001年10月1日之前,或根据(b)款提交审批的合同获得批准后90天之内,以较早者为准,保险公司可以继续提供和销售此前已获批准的长期护理保险合同。
(d)CA 保险 Code § 10232.2(d) 1997年1月1日之前签发的团体保单,允许继续有效,且无需符合本章在1997-98常会1997年部分修订后的要求,除非这些保单不再被视为联邦合格的长期护理保险合同。如果根据美国财政部依据《国内税收法》第7702B(f)条发布的“祖父条款”规定,此类团体保单项下签发的保单或证书不再是联邦合格的长期护理保险合同,则保险公司应向保单和证书持有人提供选择,使其在保证签发的基础上,转换为联邦税收合格的保单或证书,前提是该保险公司销售税收合格的保单。
(e)CA 保险 Code § 10232.2(e)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专员应在2001年7月1日之前批准所有根据(b)款提交审批的准确完整的合同。立法机关的进一步意图是,保险公司应及时提交合同以供审批,并根据(b)款解决其他未决问题,以便专员能在2001年7月1日之前批准这些合同。

Section § 10232.3

Explanation

如果您申请长期护理保险(保证签发的保单除外),您将面临关于您健康状况的简单“是”或“否”问题。即使您在填写药物或医生姓名时犯了错误,您的保单也不能仅仅因为这些错误而被取消或拒绝索赔。

申请上会有一个明确的警告,说明提供不实信息可能导致福利被拒或保险被取消。申请中还包含一份清单,列出了您在申请时需要收到的文件,例如承保范围概要和指南。

保险公司在签发保单前必须调查健康声明。他们只有在有确凿证据证明存在欺诈或关于健康风险的重大虚假信息时,才能在之后拒绝索赔或取消承保。长期护理保单不能现场签发,并且在两年争议期内,如果存在虚假陈述,您的保单可能会被拒绝。

您将随保单收到一份完整的申请副本。保险公司必须保留所有因欺诈或虚假信息而取消保单的记录,并每年向监管机构报告这些数据。专员可以选择公开这些数据。

(a)CA 保险 Code § 10232.3(a) 除保证签发以外的所有长期护理保险申请,均应包含清晰、明确、简短、简单的问题,旨在查明申请人的健康状况。每个与健康相关的问题应只包含一项健康状况询问,并只要求“是”或“否”的回答,但申请中可包含对任何处方药物名称和处方医师姓名的要求。如果申请要求提供任何处方药物名称或处方医师姓名,则任何错误或遗漏均不得作为拒绝索赔或撤销保单或凭证的依据。
(b)CA 保险 Code § 10232.3(b) 以下警告应醒目地印在申请人签名栏附近:
“注意:如果您在此申请上的回答有误或不实,保险公司可能有权拒绝赔付或撤销您的保险。”
(c)CA 保险 Code § 10232.3(c) 每份长期护理保险申请均应包含一份清单,列出本章要求在招揽时提供给申请人的各项具体文件。清单中应列出的文件和通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保险 Code § 10232.3(c)(1) 根据第10233.5条规定的承保范围概要。
(2)CA 保险 Code § 10232.3(c)(2) 根据第10234.93条(a)款第(8)项规定的HICAP通知。
(3)CA 保险 Code § 10232.3(c)(3) 根据第10234.93条(a)款第(9)项规定的长期护理保险消费者指南。
(4)CA 保险 Code § 10232.3(c)(4) 根据第10234.95条(c)款规定的“长期护理保险个人工作表”。
(5)CA 保险 Code § 10232.3(c)(5) 根据第10235.16条(如果替换不是通过直接响应招揽进行)或第10235.18条(如果替换是通过直接响应招揽进行)规定的“关于替换意外和疾病或长期护理保险的申请人通知”。除非招揽是通过直接响应方式进行,否则代理人和申请人均应在清单底部签字,以表明所需文件已交付并收到。
(d)CA 保险 Code § 10232.3(d) 如果保险公司在签发保单或凭证之前未完成医疗核保并解决申请中或随申请提交的信息所产生的所有合理问题,则保险公司只能在有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申请人存在欺诈或对风险进行重大虚假陈述的情况下,撤销保单或凭证或拒绝原本有效的索赔。该证据应:
(1)CA 保险 Code § 10232.3(d)(1) 与寻求赔付的状况相关。
(2)CA 保险 Code § 10232.3(d)(2) 涉及慢性病或涉及申请日期之前的治疗日期。
(3)CA 保险 Code § 10232.3(d)(3) 对承保的接受具有实质性影响。
(e)CA 保险 Code § 10232.3(e) 任何长期护理保单或凭证均不得现场签发。
(f)CA 保险 Code § 10232.3(f) 长期护理保险的争议期(如第10350.2条所定义)应为两年。
(g)CA 保险 Code § 10232.3(g) 完整的申请副本应在交付保单或凭证时交付给被保险人。
(h)CA 保险 Code § 10232.3(h) 每家保险公司均应根据第10508条的规定,维护所有保单或凭证撤销的记录,包括州内和全国范围内的记录,并应每年向专员提供此信息,其中应包括撤销原因、保单或凭证生效时长以及被保险人的年龄和性别,格式由专员规定。
(i)CA 保险 Code § 10232.3(i) 专员可自行决定,应请求公开根据(h)款收集的汇总数据。

Section § 1023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加州的长期护理保险单不能对既往病症有过于严格的定义。只有在保险生效前六个月内接受过医疗建议或治疗的病症才能被视为既往病症。

保险公司必须在保单生效后的六个月内承保申请中披露的既往病症,无论相关健康问题何时出现。虽然保险公司可以要求提供完整的健康史并据此进行承保,但未经特别批准,他们不能在六个月等待期之后排除承保某些病症。

Essentially, 保险公司在六个月后必须兑现已披露的既往病症的承保,并且不能通过豁免条款或附加条款不公平地限制或排除承保。

(a)CA 保险 Code § 10232.4(a) 除第10231.6条(a)款所述的团体保单或保单凭证外,任何长期护理保险单或保单凭证不得使用对既往病症的定义,该定义不得比在被保险人保险生效日期之前的六个月内,由医疗服务提供者推荐或接受医疗建议或治疗的病症的定义更为严格。
(b)CA 保险 Code § 10232.4(b) 每份长期护理保险单或保单凭证应承保在申请中披露的既往病症,承保期限不迟于被保险人保险生效日期后的六个月,无论损失或住院开始的日期如何。
(c)CA 保险 Code § 10232.4(c) 既往病症的定义不禁止保险公司使用旨在获取申请人完整健康史的申请表,并根据申请表上的回答,按照该保险公司既定的承保标准进行承保。除非保单或保单凭证另有规定,既往病症,无论是否在申请中披露,在(b)款所述的等待期届满之前无需承保。除非豁免条款或附加条款已获得专员的特别批准,任何长期护理保险单或保单凭证不得排除或使用任何形式的豁免条款或附加条款,以排除、限制或减少对(b)款所述等待期之外的特定命名或描述的既往疾病或身体状况的承保或福利。

Section § 1023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自1990年1月1日起生效,规定加州的长期护理保险单不得设置某些条件。具体来说,保险不能要求投保人必须有之前的住院经历才能获得福利,不能要求投保人必须先入住更高等级的护理机构才能获得机构护理环境下的福利,也不能要求投保人必须先入住机构才能获得社区或居家护理。此外,它还禁止将非机构福利的获得与事先在机构长期停留挂钩。

自1990年1月1日或之后,任何长期护理保险单不得在本州交付或签发,凡有以下任何情形的:
(a)CA 保险 Code § 10232.5(a) 将福利的提供以事先住院为前提。
(b)CA 保险 Code § 10232.5(b) 将机构护理环境中提供的福利资格以接受更高水平的机构护理为条件。
(c)CA 保险 Code § 10232.5(c) 将社区护理、家庭健康护理或居家护理的福利提供以事先入住机构为前提。
(d)CA 保险 Code § 10232.5(d) 将非机构福利((c)款规定除外)的资格以事先在机构停留超过30天为条件。

Section § 1023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保险专员通过制定具体法规,设定长期护理保险公司需要支付的索赔金与他们收取的保费相比应占多少比例的标准。这些标准必须与国家指导方针相似,特别是全国保险专员协会示范法规中的那些。

Section § 10232.7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加州购买长期护理保险单或凭证,如果您不满意,您有30天的时间通过普通邮件退回,您将获得全额保费退款。这不适用于第10231.6条中规定的团体保单。

退回保单会使其作废,如同从未存在过一样,您将在30天内获得所有已付款项的退款。保单必须在其首页明确说明此退货政策,或者将其附在保单上。

(a)CA 保险 Code § 10232.7(a) 长期护理保险单或保单凭证的申请人,但根据第10231.6条(a)和(b)款所述向团体签发的团体长期护理保险单项下签发的保单凭证的申请人除外,有权在保单或凭证交付后30天内通过美国一级邮件退回该保单或凭证,并且,如果在审查保单或凭证后,申请人因任何原因不满意,有权获得保费退款。
(b)CA 保险 Code § 10232.7(b) 退回保单或凭证应使该保单或凭证自始无效,双方应处于如同未签发任何保单、凭证或合同的相同地位。保险公司应在保单或凭证退回后30天内,将已支付的所有保费和为该保单支付的任何保单费用全额直接退还给申请人。
(c)CA 保险 Code § 10232.7(c) 尽管有第10276条或任何其他法律的规定,本条适用的长期护理保险单或凭证应在保单或凭证的第一页显著位置印有通知,或附于其上,实质性地说明(a)和(b)款所述的条件。

Section § 1023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长期护理保险保单的资格标准。对于提供居家护理福利且不属于联邦合格的保险保单,如果一个人在七项日常活动中有两项存在困难,或者因阿尔茨海默病等精神疾病导致认知障碍需要监督,即可获得资格。

对于联邦合格的保单,一个人可以根据六项日常活动中的两项存在困难、认知障碍,或者如果适用新的联邦标准来获得资格。资格评估需要由独立的医疗保健执业者进行认证。认证和护理计划不应影响保单福利。

该法律还定义了日常活动,如进食、洗澡和穿衣,并要求新保单采用这些定义,除非联邦法规提供更广泛的资格。如果其他定义能让更多保单持有人获得福利,则可以批准使用这些定义。

(a)CA 保险 Code § 10232.8(a) 在不旨在成为联邦合格的长期护理保险合同并提供居家护理福利的每份长期护理保单或证书中,确定居家护理福利资格的门槛应至少与以下规定一样宽松:被保险人符合以下两项标准中的任一项即可获得资格:
(1)CA 保险 Code § 10232.8(a)(1) 七项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受损。
(2)CA 保险 Code § 10232.8(a)(2) 认知能力受损。
该保单或证书可规定更宽松但不能更严格的资格标准。如果保险公司证明被保险人的利益得到更好的保障,专员可自行决定批准替代其他标准或标准组合。
在不旨在成为联邦合格的长期护理保险合同并提供居家护理福利的每份保单或证书中,“日常生活活动”应包括进食、洗澡、穿衣、行走、转移、如厕和大小便自控;“受损”指被保险人需要他人协助,或需要持续的实质性监督;“认知能力受损”指因器质性精神疾病(包括阿尔茨海默病或相关疾病)导致的智力能力退化或丧失,需要持续监督以保护自己或他人。
(b)CA 保险 Code § 10232.8(b) 在增加本条的法案生效日期之后批准的每份长期护理保单或签发的证书中,如果旨在成为第10232.1条(a)款所述的联邦合格长期护理保险合同,则确定居家护理福利资格的门槛应规定,慢性病被保险人符合以下两项标准中的任一项,或符合本款规定的第三项标准,即可获得资格:
(1)CA 保险 Code § 10232.8(b)(1) 六项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受损。
(2)CA 保险 Code § 10232.8(b)(2) 认知能力受损。
如果联邦法律或法规允许使用适用于长期护理保险保单下福利资格的其他类型残疾,则应使用其他标准来确定福利资格。如果联邦法律或法规允许使用其他类型的残疾,专员应颁布紧急法规,将这些其他标准作为确定福利资格的第三个门槛。保险公司应在法规生效日期起60天内提交保单以供批准。对于之前批准的保单,部门仅被授权审查对保单所做的更改。在法规生效日期之后批准的所有新保单和签发的证书均应包含第三项标准。在法规生效日期一年之后,除非保单包含第三项标准,否则不得出售。符合此第三项标准的被保险人应有资格获得福利,无论其是否符合第(1)或(2)款中关于日常生活活动和认知能力的受损要求。
(c)CA 保险 Code § 10232.8(c) 独立于保险公司的持证医疗保健执业者应证明被保险人符合《公共法案104-191》中定义的“慢性病个体”。就第10231.2条定义的长期护理保险而言,保险公司不得施加超过90天的认证要求。保单或证书应解释第(1)至(5)款,并遵守以下所有规定:
(1)CA 保险 Code § 10232.8(c)(1) 被保险人可选择向保险公司提交认证,或提交索赔通知并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评估。如果被保险人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评估,保险公司应提供一名独立的持证医疗保健执业者进行评估。如果医疗保健执业者根据本条规定,认定被保险人不符合“慢性病个体”的定义,保险公司应通知被保险人,经请求,被保险人有权获得由一名持证医疗保健执业者进行的第二次评估,该执业者应亲自检查被保险人。如果初次评估是由一名符合本条其他要求并亲自检查过被保险人的执业者进行的,则无需进行第二次评估。
(2)CA 保险 Code § 10232.8(c)(2) 根据本条进行的评估应迅速进行,并尽快完成认证,以确保被保险人的福利不被延迟。书面认证应每12个月续期一次。
(3)CA 保险 Code § 10232.8(c)(3) 持证医疗保健执业者应在亲自检查被保险人之后制定书面护理计划。
保单和证书中用于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受损、“认知能力受损”以及根据 (b) 款规定通过法规采纳的任何第三项资格标准的定义,应为联邦法规允许的这些福利资格触发条件的逐字定义。除逐字定义外,如果附加描述性语言 (1) 基于联邦或州法律、联邦或州法规或其他相关联邦决定而有正当理由,且 (2) 严格限于为确保本节所要求的定义不会误导被保险人所必需的语言,则专员可批准将其添加到定义中。
(g)CA 保险 Code § 10232.8(g) 不旨在根据《公法 104-191》获得优惠税收待遇的保单和证书中应逐字使用的“日常生活活动”定义如下:
(1)CA 保险 Code § 10232.8(g)(1) 进食,指伸手拿取、拿起并握住餐具和杯子;将食物放到餐具上,并将食物、餐具和杯子送入口中;在盘中处理食物;以及饭后根据需要清洁面部和双手。
(2)CA 保险 Code § 10232.8(g)(2) 洗澡,指使用浴缸、淋浴或擦澡清洁身体,包括准备一盆水、操作水龙头、进出浴缸或淋浴,以及伸手触及头部和身体部位进行涂皂、冲洗和擦干。
(3)CA 保险 Code § 10232.8(g)(3) 穿衣,指穿上、脱下、系上和解开外衣和内衣,以及背部或腿部支架、紧身胸衣、弹力袜或衣物以及假肢或夹板等特殊装置。
(4)CA 保险 Code § 10232.8(g)(4) 如厕,指上下马桶或便椅并清空便椅,整理衣物并在如厕后擦拭和清洁身体,以及使用和清空便盆和尿壶。
(5)CA 保险 Code § 10232.8(g)(5) 转移,指从一个坐姿或卧姿移动到另一个坐姿或卧姿;例如,从床上到或从轮椅或沙发,站立起来,或重新调整体位以促进血液循环和防止皮肤破损。
(6)CA 保险 Code § 10232.8(g)(6) 自控排泄,指控制大小便的能力,以及使用造口或导管容器,并使用尿布和一次性隔离垫。
(7)CA 保险 Code § 10232.8(g)(7) 行走,指在家中内外行走或移动,无论是否使用拐杖、腋杖或支架。

Section § 10232.9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加州提供居家或社区服务的长期护理保险保单必须包含一套最低限度的服务,例如居家健康护理、成人日间护理、个人护理、家政服务、临终关怀和暂托护理。法律还规定,这些服务的定义不得比所概述的更具限制性。此外,居家护理福利不得因不必要的要求而受到限制,例如要求病情严重或在法律未要求的情况下仅限持牌提供者提供服务。

保单必须确保居家护理服务的支付额至少是机构护理支付额的50%,且每天不低于50美元。对于持续护理退休社区的居民,其规则适用例外情况。

(a)CA 保险 Code § 10232.9(a) 每一份声称提供居家护理或社区服务福利的长期护理保单或证书,应当至少提供以下服务:
(1)CA 保险 Code § 10232.9(a)(1) 居家健康护理。
(2)CA 保险 Code § 10232.9(a)(2) 成人日间护理。
(3)CA 保险 Code § 10232.9(a)(3) 个人护理。
(4)CA 保险 Code § 10232.9(a)(4) 家政服务。
(5)CA 保险 Code § 10232.9(a)(5) 临终关怀服务。
(6)CA 保险 Code § 10232.9(a)(6) 暂托护理。
(b)CA 保险 Code § 10232.9(b) 就本节而言,这些福利的保单定义不得比以下规定更具限制性:
(1)CA 保险 Code § 10232.9(b)(1) “居家健康护理”是指在住所提供的专业护理或其他专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非全日制和间歇性专业护理服务、居家健康辅助服务、物理治疗、职业治疗、或言语治疗和听力服务,以及由社会工作者提供的医疗社会服务。
(2)CA 保险 Code § 10232.9(b)(2) “成人日间护理”是指在不足24小时的基础上提供的医疗或非医疗护理,在住所外的持牌机构提供,适用于需要个人服务、监督、保护或协助维持日常需求的人士,包括进食、洗澡、穿衣、行走、转移、如厕和服药。
(3)CA 保险 Code § 10232.9(b)(3) “个人护理”是指协助进行日常生活活动,包括工具性日常生活活动,由熟练或非熟练人员根据由医生或多学科团队在医疗指导下制定的护理计划提供。“工具性日常生活活动”包括使用电话、管理药物、外出活动、购买必需品、准备膳食、洗衣和简单家务。
(4)CA 保险 Code § 10232.9(b)(4) “家政服务”是指协助进行对被保险人留在其住所必要或与其能力相符的活动,由熟练或非熟练人员根据由医生或多学科团队在医疗指导下制定的护理计划提供。
(5)CA 保险 Code § 10232.9(b)(5) “临终关怀服务”是指医疗保险(Medicare)不支付的门诊服务,旨在提供姑息治疗,减轻因患绝症而处于生命最后阶段的个人的身体、情感、社会和精神不适,并向主要照护者和家庭提供支持性护理。护理可由熟练或非熟练人员根据由医生或多学科团队在医疗指导下制定的护理计划提供。
(6)CA 保险 Code § 10232.9(b)(6) “暂托护理”是指在机构、家中或社区项目中提供的短期护理,旨在减轻家中主要照护者的负担。这是一项独立的福利,具有自己的资格条件和最高福利水平。
(c)CA 保险 Code § 10232.9(c) 居家护理福利不得因以下任何原因受到限制或排除:
(1)CA 保险 Code § 10232.9(c)(1) 要求在未提供居家护理服务时需要入住护理院。
(2)CA 保险 Code § 10232.9(c)(2) 要求在非熟练服务之前或同时使用熟练护理或治疗服务。
(3)CA 保险 Code § 10232.9(c)(3) 要求存在急性病症。
(4)CA 保险 Code § 10232.9(c)(4) 将福利限制为由医疗保险(Medicare)认证的提供者或机构提供的服务。
(5)CA 保险 Code § 10232.9(c)(5) 当其他提供者可以提供该服务时,将福利限制为由持牌或熟练人员提供的服务,除非州法律要求事先认证或执照。
(6)CA 保险 Code § 10232.9(c)(6) 以比服务提供地所在州用于许可该提供者的方式更具限制性的方式定义合格提供者。
(7)CA 保险 Code § 10232.9(c)(7) 要求“医疗必要性”或类似标准作为福利的衡量标准。
(d)CA 保险 Code § 10232.9(d) 每一份既提供机构护理又提供居家护理,并设定每日、每周或每月最高福利支付额的综合长期护理保单或证书,应当支付的居家护理最高福利支付额至少为机构护理最高福利支付额的50%,且居家护理福利的支付费率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低于每天五十美元($50)。经批准用于持续护理退休社区居民的保险产品免于遵守本规定。
每一份设定机构护理最长持续期限,限制在保单或证书有效期内可获得福利的时长的此类综合长期护理保单或证书,应当允许居家护理享有类似的最长持续期限,且该期限至少为机构护理允许时长的二分之一。

Section § 10232.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主要规定了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单时保费的处理方式。它规定,如果没有临时保障,保险公司预收的保费不得超过一个月的金额;如果提供了临时保障,则不得超过两个月的金额。在申请人收到保单之前,不得收取更多费用。

此外,保险公司必须在60天内通知申请人,其保单申请是否获批或被拒。如果保险公司未在此期限内通知,他们必须对收到的保费支付利息,从收到款项之日起,直到款项退还或用于支付保费为止。

除法律规定的其他要求外,以下规定适用于长期护理保险单:
(a)CA 保险 Code § 10232.65(a) 如果未提供临时保障,保险人不得要求提交超过一个月保费的金额作为保险单申请的一部分。如果提供了临时保障,保险人不得为此目的要求提交超过两个月保费的金额。在保险单交付给申请人之前,不得收取进一步的保费。
(b)CA 保险 Code § 10232.65(b) 保险人应在保险人或其授权代表或代理人收到申请和款项之日起60天内通知申请人是否会向申请人签发保险单。如果申请人未收到此类通知,保险人或其授权代表或代理人应就申请人随申请提交的资金向申请人支付利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685.010条规定的判决法定利率,自保险人或其授权代表或代理人收到这些资金之日起,直至这些资金退还给申请人或用于支付保费。

Section § 10232.81

Explanation

加州的任何长期护理保险保单,如果提供居家护理或社区服务,并且希望成为加州长期护理合作计划的一部分,则必须包含一套基本福利。这些必需的服务包括:住宿护理机构护理、居家健康护理、成人日间护理、个人护理、家政服务、临终关怀服务和暂托护理。

每一份声称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22000条设立的加州长期护理合作计划提供居家护理、社区服务和住宿护理机构服务福利的长期护理保单、证书或附加条款,应当至少提供以下服务:
(a)CA 保险 Code § 10232.81(a) 住宿护理机构护理。
(b)CA 保险 Code § 10232.81(b) 居家健康护理。
(c)CA 保险 Code § 10232.81(c) 成人日间护理。
(d)CA 保险 Code § 10232.81(d) 个人护理。
(e)CA 保险 Code § 10232.81(e) 家政服务。
(f)CA 保险 Code § 10232.81(f) 临终关怀服务。
(g)CA 保险 Code § 10232.81(g) 暂托护理。

Section § 10232.9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所有涵盖护理机构住院的长期护理保险保单,也必须涵盖居家护理机构的护理。这些机构必须符合特定标准,例如获得许可并提供由训练有素的员工在现场提供的24小时护理。

保险公司必须为居家护理机构的护理支付至少70%的护理机构护理福利金。承保范围包括必要的诊断和治疗服务费用,最高不超过每日限额,并且服务可以由不同的提供者提供,而不仅仅是机构员工。

对于不旨在符合联邦规定的保单,居家护理的资格要求不得比特定法律条款中定义的家庭护理福利更严格。对于符合联邦规定的保单,居家护理的资格标准必须与家庭护理福利的资格标准一致,包括日常生活能力和认知能力受损方面。

每份涵盖护理机构住院的长期护理保单或证书,均应包含具有以下特点的条款:
(a)CA 保险 Code § 10232.92(a) 必须涵盖居家护理机构的护理。“居家护理机构”是指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定义,获许可的老年人居家护理机构或居家护理机构。在加利福尼亚州以外,合格的提供者是指符合适用许可标准(如有)的机构,且主要从事提供持续护理和相关服务,足以支持因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受损或认知能力受损而产生的需求,并且还提供24小时护理和服务,机构内始终有训练有素且随时待命的员工值班以提供护理和服务,每日提供三餐并满足特殊饮食需求,签订协议以确保居民在紧急情况下获得医生或护士的医疗护理服务,并具备适当的方法和程序,为居民管理处方药物提供必要的协助。
(b)CA 保险 Code § 10232.92(b) 居家护理机构的护理应支付的福利金额不得低于机构住院护理应支付的福利金额的70%。
(c)CA 保险 Code § 10232.92(c) 被保险人在居家护理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所有费用,用于必要的诊断、预防、治疗、治愈、处理、缓解和康复性长期护理服务,以及维持性或个人护理服务,旨在协助被保险人应对导致其成为慢性病患者的致残状况(根据公法104-191及其通过的法规授权),均应予承保和支付,最高不超过保单或证书规定的每日居家护理机构最高福利金额。不得限制服务提供者或要求服务必须由居家护理机构提供,只要费用是在被保险人入住居家护理机构期间发生的,报销金额不超过保单或证书规定的每日居家护理机构最高福利金额,且服务不与联邦法律或法规冲突,以符合公法104-191提供的优惠税收待遇。
(d)CA 保险 Code § 10232.92(d) 对于不旨在获得联邦资格的保单或证书,确定居家护理机构护理资格的门槛不得比第10232.8条(a)款所定义的家庭护理福利的门槛更严格,且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受损和认知能力受损的定义应与第10232.8条(a)款和(g)款所定义的家庭护理福利的定义相同。对于旨在获得联邦资格的保单或证书,确定居家护理机构护理资格的门槛不得比第10232.8条(b)款所定义的家庭护理福利的门槛更严格,且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受损和认知能力受损的定义应与第10232.8条(b)、(c)、(d)、(e)和(f)款所定义的家庭护理福利的定义相同。

Section § 10232.9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长期护理保单必须将一个人一生中可以获得的最高金额定义为一个总数。这个总数可以用于不同类型的护理,例如居家护理、社区服务、辅助生活或机构护理。尽管对特定类型的护理支出可以有每日、每周或每月限额,但不能为每种护理设定单独的最高限额。法律只允许对实际支出进行报销的限制,但不得超过这些每日、每周和每月上限。

每一份长期护理保单或证书,应将最高终身福利定义为单一美元金额,该金额可互换地用于第 10232.9 节中定义的任何居家和社区服务、第 10232.92 节中定义的辅助生活福利,或保单或证书涵盖的机构护理。除为居家和社区护理以及辅助生活护理设定的每日、每周或每月限额,以及机构护理的限额外,任何特定的承保福利不应有任何限制。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禁止对实际支出和已发生支出进行报销的限制,但不得超过每日、每周和每月限额。

Section § 10232.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长期护理保险保单必须支付护理机构的每日费用以及额外的用品和服务费用。但是,报销金额不能超过保单或证书设定的每日福利限额。

每份为护理机构的护理提供报销的长期护理保单或证书,应涵盖并报销每日费用,以及辅助用品和服务的费用,最高不超过该保单或证书的终身每日最高机构福利。

Section § 10232.96

Explanation

如果您持有一份1996年12月31日之前的保险保单,并且您想对其进行重大更改,您的保险公司必须书面告知您,这种更改可能会影响其联邦税收优惠。他们建议您在继续之前寻求税务建议。

当1996年12月31日之前签发的保险合同的保单或凭证持有人,根据联邦法律或法规的定义,请求对合同进行实质性修改时,保险公司在批准此类请求之前,应向保单或凭证持有人提供书面通知,告知所请求的合同变更可能构成实质性修改,从而危及该合同的联邦税务状况,因此应寻求适当的税务建议。

Section § 10232.97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加州涵盖护理机构护理的长期护理保险保单,其资格标准不得严于两项特定条件。个人符合资格的条件是,如果他们有两项日常生活活动困难,或者有认知障碍。

在每一份涵盖护理机构护理的长期护理保单或证书中,确定护理机构护理资格的门槛不得严于以下规定:被保险人符合以下两项标准中的任何一项即可获得资格:
(a)CA 保险 Code § 10232.97(a) 两项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受损。
(b)CA 保险 Code § 10232.97(b) 认知能力受损。

Section § 10233

Explanation

提供长期护理保险的保险公司,在根据保单开始支付福利之前,可以要求医生或独立机构出具一份书面声明,以确认所提供的护理是必要的。

作为支付保单条款涵盖的任何护理福利的前提,任何提供第10231.2条所述长期护理保险的保险公司,可以要求获得由医生、独立的护理需求评估机构或保险公司认可的任何其他独立判断来源出具的书面声明,以证明服务是必要的。

Section § 1023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长期护理保险政策的限制。这些保单不能因被保险人的年龄、健康状况或离婚而被取消或增加保费。保单也不能设定新的等待期,除非是被保险人选择增加保障的情况。它们必须提供均衡的保障水平,不能只侧重于熟练护理服务。福利支付不能基于“通常惯例”等术语。额外福利必须是实质性的并明确披露。

长期护理保险不得:
(a)CA 保险 Code § 10233.2(a) 以被保险人或保单持有人的年龄或身心健康状况恶化为由,取消、不续保或以其他方式终止。
(b)CA 保险 Code § 10233.2(b) 包含一项条款,规定在现有保险由同一保险公司转换为或替换为新的或其他形式的保险时,设立新的等待期,但被保险人或团体保单持有人自愿选择增加福利的情况除外。
(c)CA 保险 Code § 10233.2(c) 仅提供熟练护理服务保障,或提供显著多于较低级别护理服务的机构熟练护理服务保障。
(d)CA 保险 Code § 10233.2(d) 规定根据“通常惯例”、“合理惯例”或类似含义的词语所描述的标准支付福利。
(e)CA 保险 Code § 10233.2(e) 终止保单、证书或附加条款,或包含一项条款,允许因保单持有人或证书持有人的离婚而增加有效保单、证书或附加条款的保费。
(f)CA 保险 Code § 10233.2(f) 包含一项具有已知市场价值的额外福利,但法定要求的第10232.9节规定的居家和社区服务福利、第10232.92节规定的辅助生活福利或护理机构福利除外,除非该额外福利规定支付至少五倍于每日福利的金额,并且该额外福利的美元价值在保单的附表页中披露。

Section § 10233.3

Explanation

如果您将长期护理保险保单转到一家新公司,新保险公司必须免除您在旧保单下已经完成的既往病症等待期。这意味着您不会仅仅因为更换了保险公司而需要重新开始这些等待期。

如果一份保单或证书替代另一份长期护理保单或证书,替代保险公司应当豁免适用于既往病症和等待期的任何期限,但仅限于原保单或证书项下已满足类似除外责任的范围。

Section § 1023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如果您有长期护理保险,您的福利不会仅仅因为您或其他人(例如家庭成员)自掏腰包支付了部分护理费用而被削减。

Section § 1023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考虑购买长期护理保险的人都必须获得一份承保概要。这份概要必须能吸引人们的注意,清晰地解释保单的主要内容,并且要在申请人提交申请之前交付。代理人必须在流程早期提供这份概要,而且它必须清晰、专业,不含任何广告性质。

承保概要必须包含保单类型、重要特征、福利承保范围、任何退款政策、是否属于医疗保险补充计划,以及福利和费用如何随时间变化等详细信息。它还涉及阿尔茨海默病等特定疾病以及保费可能如何变化。法律强制要求概要中包含有关消费者资源和咨询服务的信息,供任何考虑这些保单的人使用。

(a)CA 保险 Code § 10233.5(a) 长期护理保险的潜在申请人应在首次招揽时收到一份承保概要,该概要应以显著方式引导接收人注意该文件及其目的。
(b)CA 保险 Code § 10233.5(b) 在代理人招揽的情况下,代理人应在提交申请或注册表之前交付承保概要。
(c)CA 保险 Code § 10233.5(c) 在直接回应招揽的情况下,承保概要应与任何申请或注册表一并提交。
(d)CA 保险 Code § 10233.5(d) 承保概要应为独立文件,字体不小于10磅。
(e)CA 保险 Code § 10233.5(e) 承保概要不得包含任何广告性质的材料。
(f)CA 保险 Code § 10233.5(f)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本节规定的承保概要文本及其顺序的使用是强制性的。
(g)CA 保险 Code § 10233.5(g) 承保概要中大写或加下划线的文本可以通过提供与大写或加下划线同等显著性的其他方式进行强调。
(h)CA 保险 Code § 10233.5(h) 承保概要应采用以下形式:
1.本保单是(一份个人保险单)或(一份团体保单),该团体保单在(指明团体保单签发地)签发。
2.承保概要的目的。本承保概要非常简要地描述了保单的重要特征。您应将本承保概要与您可获得的其他保单的承保概要进行比较。这不是一份保险合同,而仅是承保摘要。只有个人或团体保单包含管辖性的合同条款。这意味着保单或团体保单详细规定了您和保险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如果您购买本承保或任何其他承保,请务必仔细阅读您的保单(或证书)!
3.保单或证书可退回并退还保费的条款。
(a)CA 保险 Code § 10233.5(a) 简要描述保单的退保权——“犹豫期”条款。
(b)CA 保险 Code § 10233.5(b) 包含一份声明,说明保单是否包含在被保险人死亡或保单或证书退保时提供保费退还或部分退还的条款。如果保单包含这些条款,请对其进行描述。
4.这不是医疗保险补充承保。如果您符合医疗保险资格,请查阅保险公司提供的医疗保险补充购买指南。
(a)CA 保险 Code § 10233.5(a) (针对代理人)(插入公司名称)及其代理人均不代表医疗保险、联邦政府或任何州政府。
(b)CA 保险 Code § 10233.5(b) (针对直接回应)(插入公司名称)不代表医疗保险、联邦政府或任何州政府。
5.长期护理承保。此类保单旨在为一项或多项必要或医疗必要的诊断、预防、治疗、康复、维持或个人护理服务提供承保,这些服务在医院急性护理病房以外的环境中提供,例如在疗养院、社区或家中。
本保单以固定金额赔偿金的形式为承保的长期护理费用提供承保,但须符合保单(限制)(等待期)和(共同保险)要求。(如果保单不是赔偿保单,请修改此段。)
6.本保单提供的福利。
(a)CA 保险 Code § 10233.5(a) (承保服务、相关免赔额、等待期、免除期和福利最高限额。)
(b)CA 保险 Code § 10233.5(b) (机构福利,按技能水平划分。)
(c)CA 保险 Code § 10233.5(c) (非机构福利,按技能水平划分。)
(任何福利筛选条件必须在本节中解释。如果这些筛选条件因不同福利而异,则筛选条件的解释应随每个福利描述附上。如果主治医生或其他指定人员必须证明某种程度的功能依赖才能获得福利资格,这也必须予以说明。如果使用日常生活活动(ADLs)来衡量被保险人对长期护理的需求,则必须解释这些资格标准或筛选条件。)
7.限制和排除。
(描述:
(a)CA 保险 Code § 10233.5(a) 既往病症。
(b)CA 保险 Code § 10233.5(b) 不合格设施/提供者。
(c)CA 保险 Code § 10233.5(c) 不合格的护理级别(例如,无执照的提供者、家庭成员提供的护理或治疗等)。
(d)CA 保险 Code § 10233.5(d) 排除/例外。
(e)CA 保险 Code § 10233.5(e) 限制。)
(本节应简要具体说明任何限制、排除、约束、减少、延迟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影响上述 (6) 项所述福利支付资格的保单条款。)
本保单可能无法涵盖您长期护理需求的所有费用。
8.护理费用与福利的关系。由于长期护理服务的费用可能会随时间增加,您应考虑本计划的福利是否以及如何进行调整。(如适用,请说明以下内容:
(a)CA 保险 Code § 10233.5(a) 福利水平不会随时间增加。
(b)CA 保险 Code § 10233.5(b) 任何自动福利调整条款。
(c)CA 保险 Code § 10233.5(c) 被保险人是否将获得购买额外福利的保证选择权,以及如果福利不是按指定金额或百分比增加,其随时间增加的依据。
(d)CA 保险 Code § 10233.5(d) 如果存在保证,请说明是否需要额外核保或健康筛查,升级选项的频率和金额,以及任何重大限制或局限。
(e)CA 保险 Code § 10233.5(e) 最后,说明是否会征收任何额外保费,以及如何计算。
9.保单(或保单凭证)持续有效或终止的条款。
(a)CA 保险 Code § 10233.5(a) 说明保单续保条款。
(b)CA 保险 Code § 10233.5(b) 对于团体保险,具体说明适用于保单凭证和团体保单的持续/转换条款。
(c)CA 保险 Code § 10233.5(c) 说明豁免保费条款,或声明不存在豁免保费条款。
(d)CA 保险 Code § 10233.5(d) 说明保险公司是否有权更改保费,如果存在该权利,请清晰简洁地描述保费可能更改的每种情况。
10.阿尔茨海默病、器质性障碍和相关精神疾病。
(声明保单为临床诊断患有阿尔茨海默病、器质性障碍或相关退行性痴呆疾病的被保险人提供保障。具体说明为该被保险人提供保单福利可用性先决条件的每项福利筛选或其他保单条款。)
11.保费。
(a)CA 保险 Code § 10233.5(a) 说明保单的年度总保费。
(b)CA 保险 Code § 10233.5(b) 如果保费因申请人选择的福利选项而异,请指明与每个福利选项对应的年度保费部分。
12.附加特色。
(a)CA 保险 Code § 10233.5(a) 说明是否使用医疗核保。
(b)CA 保险 Code § 10233.5(b) 描述其他重要特色。
13.信息与咨询。加州保险局已编制一份《长期护理保险消费者指南》。可通过拨打保险局免费电话号码获取该指南。该号码是 1-800-927-HELP。此外,由加州老龄局管理的健康保险咨询和倡导计划 (HICAP) 为加州老年公民提供长期护理保险咨询。请拨打 HICAP 免费电话号码 1-800-434-0222 以获取您当地 HICAP 办公室的转介。"

Section § 10233.6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加州拥有团体长期护理保险单,您收到的证明必须清楚地列出一些重要细节。它必须包括您获得的主要福利和承保范围的说明,解释任何主要的除外责任或限制,并阐明保单如何继续或停止,包括保费的任何变更。您还将获知团体主保单设定所有主要条款。此外,它将解释您关于保单的继续、转换和替换的权利。

根据在本州交付或签发以供交付的团体长期护理保险单签发的证明,须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a)CA 保险 Code § 10233.6(a) 对保单中提供的主要福利和承保范围的说明。
(b)CA 保险 Code § 10233.6(b) 对保单中包含的主要除外责任、扣减和限制的声明。
(c)CA 保险 Code § 10233.6(c) 对保单或证明,或两者,可继续有效或终止的条款的声明,包括保单中保留的任何更改保费的权利。
(d)CA 保险 Code § 10233.6(d) 声明团体主保单决定管辖合同条款。
(e)CA 保险 Code § 10233.6(e) 对被保险人关于继续、转换和替换的权利的解释。

Section § 1023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保险单,除非符合特定章节中列出的要求,否则不能作为长期护理或养老院保险进行宣传、推广或销售。

Section § 10233.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长期护理保险不得歧视活体器官捐献者。从2020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不得仅仅因为某人是活体器官捐献者而拒绝承保、限制福利、更改承保条款或收取更高的费率。但是,如果活体器官捐献者有其他健康问题,他们可以像其他人一样,根据标准的保险原则进行评估。法律将活体器官捐献者定义为已捐献器官且健在的人。

(a)CA 保险 Code § 10233.8(a) 于2020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修订、续保或交付的长期护理保险单或保单凭证,不得仅凭某人作为活体器官捐献者的身份,且不涉及任何额外的精算风险,而进行以下任何行为:
(1)CA 保险 Code § 10233.8(a)(1) 拒绝为该人承保,或拒绝继续为该人承保长期护理保险单或保单凭证。
(2)CA 保险 Code § 10233.8(a)(2) 限制该人可获得的长期护理保险单或保单凭证项下的承保金额、范围或种类。
(3)CA 保险 Code § 10233.8(a)(3) 对该人收取相同长期护理保险单或保单凭证项下承保范围的不同费率。
(4)CA 保险 Code § 10233.8(a)(4) 在提供、签发、取消、承保金额、价格或任何其他条件方面,对该人的长期护理保险单或保单凭证进行歧视。
(b)CA 保险 Code § 10233.8(b) 对于除活体器官捐献者身份以外的任何健康状况,活体器官捐献者应适用与非活体器官捐献者相同的健全精算原则标准或实际或合理预期经验标准。
(c)CA 保险 Code § 10233.8(c) 就本节而言,“活体器官捐献者”是指已捐献全部或部分器官且未死亡的个人。

Section § 10233.2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签发或以任何方式修改的任何长期护理保险保单,不得包含阻止或限制医疗机构遵守《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62.5条这一特定法律部分的规定。

任何于2002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修订、续保或交付的长期护理保单或证书,不得包含禁止或限制任何医疗机构遵守《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62.5条规定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