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510

Explanation
人寿保险公司在加州开展业务前,需要至少2,250,000美元的实缴资本。此外,它还必须拥有按照法律其他条款规定所需的额外盈余资金。

Section § 1051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如果一家人寿保险公司经其章程允许并符合特定的财务要求,它也可以提供其他类型的保险。具体来说,该公司必须拥有至少2,250,000美元的额外实缴资本,这笔资本是在某些特定金额之外的。这笔额外资本是公司希望提供的每种保险类别所列金额之外的。对于残疾险,需要额外增加250,000美元。对于各种责任险,如工伤赔偿险或公共承运人责任险,所需的额外资本总额为300,000美元,这笔金额可以覆盖该类别中的一种或多种类型。

如果经其章程授权,该法人寿保险公司除第700.03条另有规定外,除人寿保险外,还可经营下列任何类别的保险,但其实缴资本总额必须超出所经营保险类别所列金额之和至少二百二十五万美元 ($2,250,000):
类别编号和名称
资本金额
经营类别
需增加
 6. 残疾险  ........................
250,000
 8. 责任险
 9.  工伤赔偿险
10. 公共承运人
 责任险
⎫ _____
⎪ _____
⎬ ........................
⎪ _____
⎭ _____
300,000
(适用于全部或
其中任何一种)

Section § 105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1989年底前获得经营许可的寿险公司,必须遵守某些财务规定,直到1999年底。在此之后,从2000年开始,它们必须符合自1990年1月1日起生效的更新后的资本要求。

1989年12月31日持有寿险及任何其他适当类别经营许可证的保险公司,应受1989年12月31日生效的第700.05、10510和10511条规定的管辖,直至1999年12月31日。1999年12月31日之后,任何持有寿险及任何其他适当类别经营许可证的保险公司,应符合自1990年1月1日起生效的第10510和10511条的资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