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与残疾保险消费者运营型和导向型计划
Section § 10930
本节概述了与消费者运营导向计划(CO-OP)相关的关键定义。CO-OP是一种非营利性健康组织,需符合《平价医疗法案》下的特定联邦要求。它有两种董事会:组建董事会(在开始接受注册前存在)和运营董事会(在计划开始招募个人后由成员选举产生)。成员是指由CO-OP保险公司保单承保的18岁或以上个人。该法律还定义了非营利会员组织或公司等实体,并强调了两种联邦贷款:用于满足财务要求的偿付能力贷款,以及用于建立CO-OP的启动贷款。
Section § 10930.1
本节赋予加州保险专员权力,授权以非营利会员组织形式组建的合作社(Cooperative Organizations),作为残疾保险公司运营。这些合作社可以是本地的,也可以是外国的,只要它们符合联邦和州的法规。合作社将需要支付与相互保险公司相同的费用。此外,如果合作社被批准为保险公司,它必须支付与营利性健康保险公司相同的保费税。
Section § 10930.2
无论是加州本地的还是国外的保险公司,如果作为合作社保险公司运营,必须满足与其他互助保险公司相同的财务资本要求。这意味着它们需要向业务投入特定金额的资金,具体细节在法律的其他章节中有规定。
Section § 10930.3
Section § 10930.4
这项法律解释了CO-OP(即合作医疗保险计划)应如何处理其偿付能力贷款。这些贷款将被视为盈余票据,类似于相互保险公司所遵循的规定。保险专员可以要求提供与这些贷款相关的任何文件。
此外,CO-OP需要满足与相互保险公司相同的证券要求。但是,如果专员在审查CO-OP的运营计划和其他文件后,认为在CO-OP获批之前这些要求是不必要的,则可以豁免这些要求。
Section § 10930.5
本节规定,第699.5条中概述的规则也适用于被认可为合作社保险公司。然而,如果合作社保险公司获得用于帮助解决偿付能力问题或作为启动资金的贷款,这笔贷款不应被视为给予合作社保险公司任何补贴、所有权或控制权。
Section § 10930.6
本法规概述了消费者运营导向计划(CO-OP)必须遵守的规则。首先,合作社在收到偿付能力贷款后,不得出售或转变为营利性企业。其次,合作社需要通过实施特定的投票程序和董事会结构细节,确保成员控制组织。这包括保证每位成员拥有一票、确保董事会选举具有竞争性,以及董事会多数成员必须是合作社成员。
本法规规定,董事会运营必须遵守道德标准,以防止利益冲突、确保透明度并避免保险业的干预。如果合作社违反任何这些规则,将面临失去其运营授权的风险。
Section § 10930.7
如果合作社保险公司的财务缓冲(盈余)低于普通保险公司开始提供伤残和健康保险所需的金额,那么该公司就被视为财务不稳定或资不抵债。如果发生这种情况,适用于管理和清算倒闭保险公司的相同规则也将用于合作社保险公司。
Section § 10930.8
这项法律规定,健康保险消费者运营导向型计划(CO-OP)必须始终遵守《患者保护与平价医疗法案》(PPACA)规定的联邦法规。此外,法律还允许州保险专员向联邦政府核实CO-OP是否遵守这些规定,并检查CO-OP是否履行了其所获得的任何贷款或达成的协议中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