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930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与消费者运营导向计划(CO-OP)相关的关键定义。CO-OP是一种非营利性健康组织,需符合《平价医疗法案》下的特定联邦要求。它有两种董事会:组建董事会(在开始接受注册前存在)和运营董事会(在计划开始招募个人后由成员选举产生)。成员是指由CO-OP保险公司保单承保的18岁或以上个人。该法律还定义了非营利会员组织或公司等实体,并强调了两种联邦贷款:用于满足财务要求的偿付能力贷款,以及用于建立CO-OP的启动贷款。

就本章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a)CA 保险 Code § 10930(a) “消费者运营导向计划”指根据PPACA第1322条以及《联邦法规法典》第45卷A分篇B分章第156部分F分部(自第156.500条起)的要求设立并持续完全符合这些要求的非营利会员组织或非营利会员公司。消费者运营导向计划亦称“CO-OP”。
(b)CA 保险 Code § 10930(b) “组建董事会”指CO-OP在开始接受注册且CO-OP成员尚未选举产生董事会之前的初始董事会。
(c)CA 保险 Code § 10930(c) “成员”包括由CO-OP保险公司签发的健康保险保单所涵盖的所有年满18周岁或以上的个人,包括受抚养人。
(d)CA 保险 Code § 10930(d) “运营董事会”指CO-OP在其开始接受健康保险保单注册之后,由其成员选举产生的董事会。
(e)CA 保险 Code § 10930(e) “PPPACA”指联邦《患者保护与平价医疗法案》(Public Law 111-148),经2010年《医疗保健和教育和解法案》(Public Law 111-152)修订,以及根据该法案发布的任何规则或法规。
(f)CA 保险 Code § 10930(f) “非营利会员组织”或“非营利会员公司”指根据《公司法典》第1编第2部第2章(自第5110条起)设立的非营利公益公司,根据《公司法典》第1编第2部第3章(自第7110条起)设立的非营利互益公司,或根据《公司法典》适用条款设立的类似实体;或就外国公司而言,指根据加利福尼亚州以外其他州的非营利法律设立的非营利公益公司、互益公司或类似实体。
(g)CA 保险 Code § 10930(g) “偿付能力贷款”指由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提供给寻求获得CO-OP保险公司执照的非营利会员组织或非营利会员公司的贷款,用于协助满足州的偿付能力和准备金要求。
(h)CA 保险 Code § 10930(h) “启动贷款”指由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提供给寻求获得CO-OP保险公司执照的非营利会员组织或非营利会员公司的贷款,用于建立CO-OP的相关允许开支,具体由PPACA进一步规定。

Section § 10930.1

Explanation

本节赋予加州保险专员权力,授权以非营利会员组织形式组建的合作社(Cooperative Organizations),作为残疾保险公司运营。这些合作社可以是本地的,也可以是外国的,只要它们符合联邦和州的法规。合作社将需要支付与相互保险公司相同的费用。此外,如果合作社被批准为保险公司,它必须支付与营利性健康保险公司相同的保费税。

(a)CA 保险 Code § 10930.1(a) 专员有权向根据本州法律组建为非营利会员组织或非营利会员公司的合作社颁发作为残疾保险公司的经营许可证书。专员也可以向根据其他州法律组建为非营利会员组织或非营利会员公司的外国合作社颁发作为残疾保险公司的经营许可证书,前提是该实体符合PPACA和本章规定的合作社管理要求。根据本章申请或持有经营许可证书的合作社,须缴纳与相互保险公司相同的费用。
(b)CA 保险 Code § 10930.1(b) 被批准为合作社保险公司的合作社,须缴纳与持有专员颁发的经营许可证书的营利性健康保险公司相同的保费税。

Section § 10930.2

Explanation

无论是加州本地的还是国外的保险公司,如果作为合作社保险公司运营,必须满足与其他互助保险公司相同的财务资本要求。这意味着它们需要向业务投入特定金额的资金,具体细节在法律的其他章节中有规定。

获准作为合作社保险公司的国内或国外保险公司,应遵守根据第 36 条和第 4011 条对国内和国外互助保险公司施加的相同“实缴资本”或“已缴资本”要求。

Section § 1093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州被认可为CO-OP保险公司的国内和国外CO-OP(合作组织),必须遵守所有适用于健康保险提供者的相关州保险法律。这包括遵守关于获取经营许可证、接受检查、满足资本要求以及提交财务报表的规定。此外,这些CO-OP保险公司还必须遵守与《患者保护与平价医疗法案》(PPACA)联邦要求相符的州法律。

Section § 1093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CO-OP(即合作医疗保险计划)应如何处理其偿付能力贷款。这些贷款将被视为盈余票据,类似于相互保险公司所遵循的规定。保险专员可以要求提供与这些贷款相关的任何文件。

此外,CO-OP需要满足与相互保险公司相同的证券要求。但是,如果专员在审查CO-OP的运营计划和其他文件后,认为在CO-OP获批之前这些要求是不必要的,则可以豁免这些要求。

(a)CA 保险 Code § 10930.4(a) CO-OP获得的偿付能力贷款应被视为盈余票据,并应遵守根据第二部第一章第四节(自第4040条起)的规定对相互保险公司施加的相同要求。专员可要求提供与CO-OP的启动贷款或偿付能力贷款相关的任何文件。
(b)CA 保险 Code § 10930.4(b) CO-OP应遵守根据第4042条对相互保险公司施加的相同证券许可要求;但是,专员有权在全面审查CO-OP的运营计划以及专员在CO-OP获准入市之前要求的任何其他文件后,认定第4042条下的要求不适用时,豁免这些要求。

Section § 10930.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第699.5条中概述的规则也适用于被认可为合作社保险公司。然而,如果合作社保险公司获得用于帮助解决偿付能力问题或作为启动资金的贷款,这笔贷款不应被视为给予合作社保险公司任何补贴、所有权或控制权。

第699.5条的规定应适用于任何被认可为合作社保险公司(CO-OP insurer)的保险公司;但是,合作社以偿付能力贷款或启动贷款形式收到的任何贷款,不应被解释为第699.5条含义范围内的任何形式的补贴、所有权或对合作社保险公司的财务控制。

Section § 10930.6

Explanation

本法规概述了消费者运营导向计划(CO-OP)必须遵守的规则。首先,合作社在收到偿付能力贷款后,不得出售或转变为营利性企业。其次,合作社需要通过实施特定的投票程序和董事会结构细节,确保成员控制组织。这包括保证每位成员拥有一票、确保董事会选举具有竞争性,以及董事会多数成员必须是合作社成员。

本法规规定,董事会运营必须遵守道德标准,以防止利益冲突、确保透明度并避免保险业的干预。如果合作社违反任何这些规则,将面临失去其运营授权的风险。

(a)CA 保险 Code § 10930.6(a) 合作社在收到偿付能力贷款后,在任何时候都应始终遵守《平价医疗法案》(PPACA)中禁止其转变为营利性或非消费者运营实体的规定。
(b)CA 保险 Code § 10930.6(b) 除《联邦法规汇编》第45篇第156.515节规定的任何其他要求外,合作社还应履行以下所有职责:
(1)CA 保险 Code § 10930.6(b)(1) 实施政策和程序,以促进并确保组织的成员控制。就本款而言,合作社应符合以下要求:
(A)CA 保险 Code § 10930.6(b)(1)(A) 合作社应制定治理文件,其中包含治理规则,以确保运营董事会的董事由合作社成员法定人数的多数票选出。
(B)CA 保险 Code § 10930.6(b)(1)(B) 合作社的所有成员均有资格投票选举合作社运营董事会的每位董事。
(C)CA 保险 Code § 10930.6(b)(1)(C) 合作社的每位成员在选举合作社运营董事会的每位董事时拥有一票。
(D)CA 保险 Code § 10930.6(b)(1)(D) 合作社运营董事会的首批当选董事应在合作社向其首位成员提供保险的生效日期后一年内选出;整个运营董事会应在同一日期后两年内选出。
(E)CA 保险 Code § 10930.6(b)(1)(E) 合作社运营董事会的董事选举应具有竞争性,以使运营董事会空缺职位的候选人总数超过空缺职位数量,但因死亡、辞职或罢免导致任期内空缺的情况除外。
(F)CA 保险 Code § 10930.6(b)(1)(F) 运营董事会中多数有投票权的董事应为合作社的成员。
(2)CA 保险 Code § 10930.6(b)(2) 设立符合以下要求的运营董事会:
(A)CA 保险 Code § 10930.6(b)(2)(A) 每位董事拥有一票,除非其为无投票权的董事。
(B)CA 保险 Code § 10930.6(b)(2)(B) 董事会职位可指定给具有专业知识、经验或隶属关系(例如,医疗服务提供者、雇主,包括小型企业联合体,以及工会)的个人;但是,即使担任这些职位的个人也是合作社的成员,这些职位也不得构成运营董事会的多数。
(C)Copy CA 保险 Code § 10930.6(b)(2)(C)
(i)Copy CA 保险 Code § 10930.6(b)(2)(C)(i) 任何联邦、州或地方政府,或其任何政治分支机构或机构的代表,以及《联邦法规汇编》第45篇第156.510(b)(1)(i)节所述的任何组织的代表,均不得担任合作社的工作人员或合作社组建董事会或运营董事会的成员。
(ii)CA 保险 Code § 10930.6(b)(2)(C)(i)(ii) 合作社的任何董事会成员或工作人员均不得签订可能危及《联邦法规汇编》第45篇第156.515节所要求的成员控制的协议或交易。合作社的董事会成员或工作人员只能进行《联邦法规汇编》第45篇第156.510(b)(2)(ii)节所述的公平交易。
(3)CA 保险 Code § 10930.6(b)(3) 制定包含道德、利益冲突和披露标准的治理文件。这些标准应防止保险业的介入和干预。此外,这些标准应确保每位董事在适当情况下,以合作社、其成员及其当地地理社区的唯一利益行事,并与合作社的治理文件以及适用的州和联邦法律条款保持一致。这些标准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A)CA 保险 Code § 10930.6(b)(3)(A) 识别潜在道德或其他利益冲突的机制。
(B)CA 保险 Code § 10930.6(b)(3)(B) 合作社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有义务按照州委员会或理事会要求的相同标准公开披露所有潜在的利益冲突。
(C)CA 保险 Code § 10930.6(b)(3)(C) 确定冲突存在程度的程序。
(D)CA 保险 Code § 10930.6(b)(3)(D) 处理任何利益冲突的程序。
(E)CA 保险 Code § 10930.6(b)(3)(E) 合作社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款所述标准时应遵循的程序。
(c)CA 保险 Code § 10930.6(c) 违反本节任何要求,除本法典中规定的任何其他撤销理由外,应构成撤销合作社保险公司经营许可证的理由。

Section § 10930.7

Explanation

如果合作社保险公司的财务缓冲(盈余)低于普通保险公司开始提供伤残和健康保险所需的金额,那么该公司就被视为财务不稳定或资不抵债。如果发生这种情况,适用于管理和清算倒闭保险公司的相同规则也将用于合作社保险公司。

合作社保险公司,如果其盈余低于股份资本公司为获得经营伤残和健康保险类别的资格所需的实缴资本金额,则视为资不抵债。第1部第2编第1章第14条 (从第1010条开始) 的接管和清算规定应适用于合作社保险公司。

Section § 1093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健康保险消费者运营导向型计划(CO-OP)必须始终遵守《患者保护与平价医疗法案》(PPACA)规定的联邦法规。此外,法律还允许州保险专员向联邦政府核实CO-OP是否遵守这些规定,并检查CO-OP是否履行了其所获得的任何贷款或达成的协议中的义务。

除了本法典中关于维持经营许可证的任何适用要求外,消费者运营导向型计划(CO-OP)在任何时候都必须完全遵守《患者保护与平价医疗法案》(PPACA)中关于CO-OP的要求。专员可以要求联邦政府出具证明,证明CO-OP符合《患者保护与平价医疗法案》(PPACA)中关于CO-OP的要求,以及CO-OP履行其在任何贷款或贷款修改协议项下义务的状况。

Section § 10930.9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该部门通过遵循《行政程序法》中规定的特定程序来制定规则,以实施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