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保险 Code § 10291.5(a) 本节的目的是实现以下两点:
(1)CA 保险 Code § 10291.5(a)(1) 在残疾保险方面,防止欺诈、不公平贸易行为以及对被保险人经济上不合理的保险。
(2)CA 保险 Code § 10291.5(a)(2) 确保所有保险单的语言易于理解和解释。
(b)CA 保险 Code § 10291.5(b) 在以下任何情况下,专员不得批准在本州签发或交付残疾保单:
(1)CA 保险 Code § 10291.5(b)(1) 如果专员发现其包含的条款,或其标签、内容描述、标题、页眉、背书或其他条款指示,是难以理解、不确定、模棱两可或深奥的,或可能误导向其提供、交付或签发保单的人。
(2)CA 保险 Code § 10291.5(b)(2) 如果其包含的条款规定,对于由特定事件(区别于被保险人的身体伤害或疾病性质)造成的损失,其赔付率或金额(不包括费率乘以承诺赔付期限的乘积)超过保单中就由其他事件造成的相同损失(因疾病造成的损失、因事故造成的损失以及不同程度的残疾,就本款而言,均视为不同的损失)所承诺的最低费率或金额的三倍;或者,如果其包含的条款规定,对于限制性时间损失的赔付率超过部分时间损失最低赔付率的六倍,或超过非限制性完全时间损失最低赔付率的两倍;或者,如果其包含的条款规定,对于任何非限制性完全时间损失的赔付率超过任何部分时间损失最低赔付率的三倍。
(3)CA 保险 Code § 10291.5(b)(3) 如果其包含的条款规定,对于由特定事件(区别于被保险人的身体伤害或疾病性质)造成的残疾,其赔付期限超过保单中就由其他事件造成的相同程度残疾所规定的最短赔付期限的两倍;或者,如果其包含的条款规定,对于非限制性完全残疾的赔付期限为终身或超过12个月,且包含部分残疾的赔付,除非部分残疾的赔付期限至少为三个月;或者,如果其包含的条款规定,对于限制性完全残疾的赔付期限为终身或超过12个月,除非其同时包含由相同事件造成的非限制性完全残疾的赔付期限至少为三个月,并且,如果其还包含部分残疾的赔付,除非部分残疾的赔付期限至少为三个月。本款应分别适用于意外事故福利和疾病福利。
(4)CA 保险 Code § 10291.5(b)(4) 如果其包含的条款规定,在保单终止时,将减少或终止保险人原本应承担的责任(若无终止),即对于保单生效期间发生的事故导致的时间损失,或保单生效期间开始并由保单生效期间罹患的疾病导致的时间损失,或保单生效期间发生的事故或罹患的疾病导致的其他损失,并且还包含保留保险人取消或拒绝续保保单权利的条款,除非其还包含其他条款,其效力是:因保险人行使该权利而终止保单,不应减少或终止保险人根据保单(包括其其他限制、条件、减少和限制)原本应承担的以下指定损失的责任,如同保单未被终止一样。
前款所述的指定损失是:
(i)CA 保险 Code § 10291.5(i) 在保单生效期间开始并由保单生效期间罹患的疾病导致的时间损失。
(ii)CA 保险 Code § 10291.5(ii) 在保单生效期间发生的事故导致并在事故发生后20天内开始的时间损失。
(iii)CA 保险 Code § 10291.5(iii) 在保单生效期间发生的事故或罹患的疾病导致,并因疾病或伤害的护理或治疗而产生,且在保单终止后90天内发生,或在连续可赔付损失期间发生(该期间在90天结束前开始)的损失。
(iv)CA 保险 Code § 10291.5(iv) 除条款 (i)、(ii) 或 (iii) 中规定的损失外,在保单生效期间发生的事故或罹患的疾病导致,且在事故发生或疾病罹患后90天内发生的损失。
(11)CA 保险 Code § 10291.5(11) 如果它仅包含针对特定疾病造成的损失的福利,除非:
(A)CA 保险 Code § 10291.5(11)(A) 每项授予福利的条款中如此指定的疾病均属于基于以下各项的某种一般分类:
(i)CA 保险 Code § 10291.5(11)(A)(i) 人体主要受所有这些疾病影响的部位或系统。
(ii)CA 保险 Code § 10291.5(11)(A)(ii) 这些疾病在性质或病因上的相似性。
(iii)CA 保险 Code § 10291.5(11)(A)(iii) 对于性质异常严重且治疗过程漫长的疾病,所有这些疾病在病症严重程度和治疗费用方面的共同特征。
(B)CA 保险 Code § 10291.5(11)(B) 保单有标题,并且每项授予福利的条款都以清晰易懂的文字单独加注标题,以便准确描述所涵盖疾病的分类,并在适用情况下明确指出并非该分类中的所有疾病都受保。
(12)CA 保险 Code § 10291.5(12) 如果它不包含至少以下指定天数的宽限期,用于支付首期保费之后到期的每期保费,在此宽限期内保单应继续有效,但保单中包含的宽限期对于提供每周支付保费的保单不得少于七天,对于提供每月支付保费的保单不得少于10天,对于所有其他保单不得少于31天。
(13)CA 保险 Code § 10291.5(13) 如果它
不符合本州法律。
(c)CA 保险 Code § 10291.5(c) 除非专员认定申请符合以下两项要求,否则不得批准涵盖住院、医疗或手术费用的残疾保单:
(1)CA 保险 Code § 10291.5(c)(1) 所有涵盖住院、医疗或手术费用的残疾保险申请,除了保证承保的申请外,凡包含与医疗状况相关问题的,均应包含清晰明确的问题,旨在查明申请人的健康状况或病史。
(2)CA 保险 Code § 10291.5(c)(2) 旨在查明申请人健康状况或病史的申请问题应基于医疗承保目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信息。申请中应包含一个显著显示的通知
,声明:“加州法律禁止健康保险公司要求或使用艾滋病病毒检测作为获得健康保险的条件。”
(d)CA 保险 Code § 10291.5(d) 本节不授权专员为申请问题设立或要求单一或标准申请表。
(e)CA 保险 Code § 10291.5(e) 专员可根据情况需要,在通知和听证后,不时颁布合理的规章制度及其修订和补充,以在保单提交之前,确立符合(b)款的标准,据此专员将不批准或撤销对残疾保单的批准。
(1)CA 保险 Code § 10291.5(e)(1) 在颁布规章制度时,专员应考虑本节中确立的标准以及在本州保单中批准使用全国性或其他统一条款的必要性,并特此被授予权力,可与任何其他州的保险机构及其代表单独或通过会议或委员会进行协商,以就这些条款达成一致。
(2)CA 保险 Code § 10291.5(e)(2) 规章制度应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部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规定的程序颁布。
(f)Copy CA 保险 Code § 10291.5(f)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291.5(f)(1) 专员可撤销对本章要求专员批准或向专员备案的任何保单或其他文件或事项的备案批准,如果该保单或其他文件或事项在撤销行动时最初提交,专员将有权不批准或拒绝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