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700

Explanation

本法定义了加州小型雇主健康保险相关的重要术语。“代理人或经纪人”是指获许可销售保险的人。“福利计划设计”是指特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包括服务、共付额和免赔额。“承运人”为小型雇主的员工提供或管理健康计划。“符合条件的雇员”规定了谁有资格获得健康保险,主要是全职雇员,而兼职雇员在特定条件下也符合资格。“延迟参保人”是指最初拒绝保险,但后来在特定条件下(例如失去之前的保险)要求参保的人。“小型雇主”定义了拥有2至50名员工的企业。“担保协会”是指向其成员提供保险并符合特定标准的团体。其他术语,如“风险类别”和“可信承保”,与保险费率的确定方式以及哪些之前的保险计入承保范围有关。

该部分还涵盖了“评级期”(即保险费率保持不变的时间长度)和“既往病史条款”(限制对投保前已治疗的疾病的承保)等主题。最后,“关联期”是指保险承保开始前的等待时间。

本章中使用的术语:
(a)CA 保险 Code § 10700(a) “代理人或经纪人”指根据第1部第2部分第5章(自第1621条起)获得许可的个人或实体。
(b)CA 保险 Code § 10700(b) “福利计划设计”指承运人向小型雇主、包含小型雇主的协会受托人或个人(如果承保通过就业提供或由雇主赞助)发行的特定健康保险产品。它包括承保的服务以及共付额和免赔额的水平,并且可能包括提供这些服务的专业提供者以及提供这些服务的地点。福利计划设计也可以是一个高质量医疗保健服务融资和交付的综合系统,该系统对被保险人使用该系统具有显著激励。
(c)CA 保险 Code § 10700(c) “委员会”指重大风险医疗保险委员会。
(d)CA 保险 Code § 10700(d) “承运人”指任何残疾保险公司或任何其他编写、发行或管理涵盖小型雇主员工的健康福利计划的实体,无论合同或主保单持有人的所在地如何。就第3条(自第10719条起)和第4条(自第10730条起)而言,“承运人”也包括医疗保健服务计划。
(e)CA 保险 Code § 10700(e) “受抚养人”指符合条件的雇员的配偶或子女,受涵盖该雇员的健康福利计划的适用条款约束,并且包括担保协会成员的受抚养人,如果该协会在根据(z)款确定其成员构成时选择将其受抚养人纳入其健康保险范围。
(f)CA 保险 Code § 10700(f) “符合条件的雇员”指以下任一情况:
(1)CA 保险 Code § 10700(f)(1) 任何在小型雇主的常规营业地点全职积极从事小型雇主业务,每周正常工作至少30小时,并已满足任何法定授权的适用等待期要求的永久雇员。该术语不包括独资经营者或其配偶、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或其配偶,或兼职、临时或替代工作的雇员。它包括通过担保协会获得保险的、本款所定义的任何符合条件的雇员。通过担保协会购买保险的雇主的雇员,如果他们除了雇主雇佣人数外符合定义,则为符合条件的雇员。每周工作至少20小时但不超过29小时的永久雇员,如果满足以下所有四项条件,则为符合条件的雇员:
(A)CA 保险 Code § 10700(f)(1)(A) 该雇员除工作小时数外,其他方面均符合符合条件的雇员的定义。
(B)CA 保险 Code § 10700(f)(1)(B) 雇主根据健康福利计划向该雇员提供健康保险。
(C)CA 保险 Code § 10700(f)(1)(C) 所有情况相似的个人均根据健康福利计划获得保险。
(D)CA 保险 Code § 10700(f)(1)(D) 该雇员在上一日历季度中至少50%的周内,每周正常工作至少20小时。保险公司可以要求任何必要的信息来证明所涉小时数和时间段,包括但不限于工资记录和雇员的工资及税务申报文件。
(2)Copy CA 保险 Code § 10700(f)(2)
(z)Copy CA 保险 Code § 10700(f)(2)(z)款所定义的担保协会的任何成员。
(g)CA 保险 Code § 10700(g) “参保人”指通过该计划从参与承运人处获得健康保险的符合条件的雇员或受抚养人。
(h)CA 保险 Code § 10700(h) “财务受损”指,就本章而言,在本章生效日期或之后,未破产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承运人:
(1)CA 保险 Code § 10700(h)(1) 被专员认定可能无法履行其合同义务。
(2)CA 保险 Code § 10700(h)(2) 被有管辖权的法院置于康复或保全令之下。
(i)CA 保险 Code § 10700(i) “基金”指加州小型团体再保险基金。
(j)CA 保险 Code § 10700(j) “健康福利计划”指由承运人编写或管理,为小型雇主的符合条件的被保险雇员及其受抚养人安排或提供医疗保健福利的保单或合同。该术语不包括仅限意外、信用、残疾收入、根据与美国政府的合同提供的医疗保险服务、医疗保险补充、长期护理保险、牙科、视力、作为责任保险补充发行的保险、汽车医疗支付保险,或无论过错与否均支付福利且法定要求包含在任何责任保险单或等效自保中的保险。
(k)CA 保险 Code § 10700(k) “有效业务”指承运人向小型雇主发行的现有健康福利计划。
(l)CA 保险 Code § 10700(l) “延迟参保人”是指在健康福利计划条款规定的初始参保期内,拒绝小型雇主提供的健康福利计划的合格雇员或受抚养人,并且随后申请加入该小型雇主的健康福利计划的人,但前提是初始参保期应至少为30天。它也指担保协会的任何成员,以及任何其他有资格通过担保协会购买保险的人,当该个人未能在担保协会健康福利计划条款规定的初始参保期内购买保险,并且随后申请加入该计划时,但前提是初始参保期应至少为30天。但是,如果符合以下任何情况,合格雇员、根据 (z) 款有资格通过担保协会获得保险的其他人,或合格受抚养人,不应被视为延迟参保人:
(1)CA 保险 Code § 10700(l)(1) 该个人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A)CA 保险 Code § 10700(l)(1)(A) 在该个人有资格参保时,其已参加其他雇主健康福利计划、健康家庭计划、婴幼儿和母亲医疗保障计划 (AIM 计划) 或医疗补助计划 (Medi-Cal 计划)。
(B)CA 保险 Code § 10700(l)(1)(B) 其在初始参保时证明,参加其他雇主健康福利计划、健康家庭计划、AIM 计划或 Medi-Cal 计划是拒绝参保的原因;但如果该个人参加了其他雇主健康计划,则该个人应获得机会进行本款要求的证明,并被告知未能这样做可能导致以后被视为延迟参保人。
(C)CA 保险 Code § 10700(l)(1)(C) 其已失去或将失去其他雇主健康福利计划的保险,原因是个人的雇佣终止,或作为受抚养人所依赖的人的雇佣终止,个人的雇佣状况变更,或作为受抚养人所依赖的人的雇佣状况变更,其他计划的保险终止,雇主停止向雇员或受抚养人的保险缴费,作为受抚养人所依赖的人死亡,合法分居,或离婚;或者其已失去或将失去健康家庭计划、AIM 计划或 Medi-Cal 计划的保险。
(D)CA 保险 Code § 10700(l)(1)(D) 其在其他雇主健康福利计划提供的保险或雇主缴费终止后30天内申请参保,或在 Medi-Cal 计划保险、AIM 计划保险或健康家庭计划保险终止后60天内申请参保。
(2)CA 保险 Code § 10700(l)(2) 该个人受雇于提供多种健康福利计划的雇主,并且该个人在开放参保期内选择不同的计划。
(3)CA 保险 Code § 10700(l)(3) 法院已下令,在已参保雇员的健康福利计划下,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提供保险。
(4)Copy CA 保险 Code § 10700(l)(4)
(A)Copy CA 保险 Code § 10700(l)(4)(A) 对于根据 (f) 款 (1) 项定义的合格雇员,承运人无法提供雇主的书面声明,证明该个人或作为受抚养人有资格获得保险的人,在拒绝保险之前,已收到并签署确认收到一份粗体字明确书面通知,其中明确指出,未能在初始参保期内选择保险,承运人可以在该个人随后决定选择保险时,施加12个月的保险排除期以及6个月的既往病症排除期,除非该个人符合 (1)、(2) 或 (3) 款中规定的标准。
(B)CA 保险 Code § 10700(l)(4)(A)(B) 对于作为担保协会成员的合格雇员,计划无法提供担保协会的书面声明,证明该协会在初始参保期之前,已向所有可能符合条件的协会成员的最后已知地址发送了粗体字书面通知,告知成员,未能在初始参保期内选择保险,计划可以在该成员随后决定选择保险时,施加12个月的保险排除期以及6个月的既往病症排除期,除非该成员能够证明其符合 (1) 款 (A)、(C) 和 (D) 项的要求,或符合 (2) 或 (3) 款的要求。
(1)CA 保险 Code § 10700(l)(1) 任何由残疾保险公司、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兄弟互助会、自保雇主计划或任何其他实体在本州或其他地方制定或管理的个人或团体保单、合同或计划,其安排或提供医疗、住院和外科手术保险,且不旨在补充其他私人或政府计划。该术语包括延续或转换保险,但不包括仅限意外险、信用险、现场医疗诊所保险、残疾收入险、医疗保险补充险、长期护理险、牙科险、视力险、作为责任保险补充发行的保险、因工人赔偿或类似法律产生的保险、汽车医疗支付保险,或根据法律规定必须包含在任何责任保险单或等效自保中的、无论过错与否均支付赔偿的保险。
(2)CA 保险 Code § 10700(l)(2) 根据联邦社会保障法第XVIII篇 (42 U.S.C. Sec. 1395 et seq.) 的联邦医疗保险计划。
(3)CA 保险 Code § 10700(l)(3) 根据联邦社会保障法第XIX篇 (42 U.S.C. Sec. 1396 et seq.) 的医疗补助计划。
(4)CA 保险 Code § 10700(l)(4) 任何其他由公共资助的、在本州或其他地方提供的医疗、住院和外科护理计划。
(5)CA 保险 Code § 10700(l)(5) 美国法典第10篇第55章(自第1071条起)(军人医疗保健计划 (CHAMPUS))。
(6)CA 保险 Code § 10700(l)(6) 印第安人健康服务机构或部落组织的医疗护理计划。
(7)CA 保险 Code § 10700(l)(7) 州健康福利风险池。
(8)CA 保险 Code § 10700(l)(8) 根据美国法典第5篇第89章(自第8901条起)提供的健康计划(联邦雇员健康福利计划 (FEHBP))。
(9)CA 保险 Code § 10700(l)(9) 根据联邦公共卫生服务法第2701(c)(1)(I)条授权的联邦法规所定义的公共健康计划,该法经第104-191号公法(1996年联邦健康保险可携性与责任法案)修订。
(10)CA 保险 Code § 10700(l)(10) 根据联邦和平队法第5(e)条(22 U.S.C. Sec. 2504(e))的健康福利计划。
(11)CA 保险 Code § 10700(l)(11) 根据联邦公共卫生服务法第XXVII篇第2701条(c)款(42 U.S.C. Sec. 300gg(c))定义的任何其他可信赖的保险。
(s)CA 保险 Code § 10700(s) “评级期”指承运人设定的保费费率生效的期间,且不得少于六个月。
(t)CA 保险 Code § 10700(t) “风险调整后雇员风险费率”指在应用风险调整系数后,针对特定风险类别中小型雇主合格雇员确定的费率。
(u)CA 保险 Code § 10700(u) “风险调整系数”指根据与标准索赔的任何预期偏差,平等适用于特定小型雇主每个标准雇员风险费率的百分比调整。该系数不得高于110%或低于90%。
(v)CA 保险 Code § 10700(v) “风险类别”指合格雇员的以下特征:年龄、地理区域和雇员的家庭规模,以及小型雇主选择的福利计划设计。
(1)CA 保险 Code § 10700(v)(1) 在确定保费费率时,不得使用超过以下年龄类别:
30岁以下
30-39岁
40-49岁
50-54岁
55-59岁
60-64岁
65岁及以上。
然而,对于65岁及以上类别,可根据健康福利计划下的保险是作为联邦医疗保险计划(根据联邦社会保障法第XVIII篇)提供的福利的主要还是次要补充来规定单独的保费费率。
(2)CA 保险 Code § 10700(2) 小型雇主承运人应使用不超过以下家庭规模类别来确定小型雇主的费率:
(A)CA 保险 Code § 10700(2)(A) 单身。
(B)CA 保险 Code § 10700(2)(B) 已婚夫妇。
(C)CA 保险 Code § 10700(2)(C) 一名成人及一名或多名子女。
(D)CA 保险 Code § 10700(2)(D) 已婚夫妇及一名或多名子女。
(3)Copy CA 保险 Code § 10700(3)
(A)Copy CA 保险 Code § 10700(3)(A) 在确定小型雇主费率时,在全州范围内运营的承运人应在本州使用不超过九个地理区域,任何区域不得小于其所有邮政编码前三位数字在同一县内相同的区域,且不得将任何县划分为两个以上区域。如果承运人的覆盖范围包括本州90%或以上的人口,则应视为在全州范围内运营。根据本节设立的地理区域作为一个整体应覆盖整个州,且一个地理区域所包含的区域应与包含在其他地理区域中的区域相互独立且明确区分。地理区域可以是非连续的。

Section § 10701

Explanation

《加州保险法典》的这一节解释了什么是“健康福利计划”。它明确指出,只要保险公司遵守某些规定,特定疾病或住院津贴保单不被视为健康福利计划。保险公司必须每年证明这些保单是作为补充而非标准健康保险的替代品进行销售的。此外,任何新保单在加州销售前必须预先备案,并且必须披露保费和保单详情。

这些保单必须是对现有健康保险的补充,这意味着购买者应已拥有涵盖医疗、住院和外科手术费用的综合健康保险。

(a)CA 保险 Code § 10701(a) 就本章而言,“健康福利计划”不包括特定疾病保单或住院津贴保单或凭证,前提是提供此类保单或凭证的承运人遵守以下规定:
(1)CA 保险 Code § 10701(a)(1) 承运人每年3月1日或之前向专员提交一份证明,其中包含第 (2) 款所述的声明和信息。
(2)CA 保险 Code § 10701(a)(2) 第 (1) 款要求的证明应包含以下内容:
(A)CA 保险 Code § 10701(a)(2)(A) 承运人的一份声明,证明本节所述的保单或凭证 (i) 作为补充健康保险而非住院或医疗费用保险、医疗服务计划或重大医疗费用保险的替代品提供和销售,(ii) 第 10603 节所述的披露表格在首页显著位置包含以下声明:“这是健康保险的补充。它不能替代住院或医疗费用保险、健康维护组织 (HMO) 合同或重大医疗费用保险”,以及 (iii) 未以使购买这些保单取决于根据第 10700 和 10718 节或《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357 节出售的任何产品的销售的方式提供、销售或营销。
(B)CA 保险 Code § 10701(a)(2)(B) 本节所述的每份保单或凭证的概要说明,包括在本州对这些保单和凭证收取的平均年保费费率,或在保费因年龄、性别或其他因素而异的情况下的保费费率范围。
(3)CA 保险 Code § 10701(a)(3) 对于本节所述且于1997年1月1日或之后首次在本州提供的保单或凭证,承运人应在此类保单或凭证在本州签发或交付之日至少30天前,向专员提交第 (2) 款要求的信息和声明。
(b)CA 保险 Code § 10701(b) 在本节中,“特定疾病保单或凭证”和“住院津贴保单或凭证”指根据本节规定,出售给被保险人以补充其他健康保险覆盖范围的保险保单或凭证。签发“特定疾病保单或凭证”或“住院津贴保单或凭证”的保险公司应要求被保险人已由个人或团体保单或合同承保,该保单或合同安排或提供医疗、住院和外科手术覆盖,且并非旨在补充其他私人或政府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