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7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适用于加州所有为小型企业管理计划的健康保险提供商。它在两种情况下生效:如果小型雇主支付健康保险保费的任何部分或为此报销员工;或者如果健康计划根据某些税法条款被视为公司项目的一部分。

所有承保、签发或管理涵盖小型雇主员工的健康福利计划的承运人,如果符合以下任何一项条件,均应受本章约束:
(a)CA 保险 Code § 10702(a) 任何健康福利计划或福利的任何部分保费由小型雇主支付,或任何受保个人通过工资调整或其他方式,由小型雇主报销任何部分保费。
(b)CA 保险 Code § 10702(b) 健康福利计划被小型雇主或任何受保个人视为计划或项目的一部分,用于《国内税收法典》第 106 条或第 162 条的目的。

Section § 10702.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您需要遵守本章的规定,您还需要遵守某些家庭和福利标准。这些标准在《家庭法典》的另一部分以及《福利与机构法典》的特定部分中有详细说明。

Section § 107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专员权力,来决定某个健康福利计划是否属于这套特定的规定范围。专员还有权决定某个雇主是否符合另一条款中定义的“小型雇主”资格。

Section § 107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保险专员制定必要的法规,以实现本章的目的。在向公众提出这些规则之前,专员必须将其分享给受管医疗保健部主任,主任有30天时间提供反馈意见。这些反馈意见随后会包含在法规的公告中。这些规则可以作为紧急法规迅速实施,以应对紧急的公共福祉需求。对于1995年之前的法规,这一过程尤其被视为紧急情况,以确保主任能够迅速执行这些法规。

专员可以发布为执行本章目的所必需的法规。在根据《行政程序法》对法规进行公众意见征询期之前,专员应向受管医疗保健部主任提供拟议法规的副本。受管医疗保健部主任应有30天时间以书面形式将对法规的任何意见通知专员。受管医疗保健部主任的意见应包含在就法规发布的公告中。根据本款发布的任何规章制度可以根据《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编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作为紧急法规通过。截至1994年12月31日,这些法规的通过应被视为紧急情况,且对于立即维护公共和平、健康、安全或普遍福祉是必要的。这些法规应由主任执行。

Section § 1070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保险法规定了向小型雇主发行和销售健康福利计划的规则。它要求保险公司提交并获得其保单格式的批准,在提供承保的地区公平地向所有小型雇主推销其所有计划,并确保如果其计划被视为“祖父条款”计划,则符合联邦《患者保护与平价医疗法案》。该法律强制要求保险公司和经纪人必须向小型雇主提供关于计划福利和费率的清晰详细信息。他们不得基于雇员的健康状况或所在地歧视小型雇主,也不得根据这些因素改变经纪人佣金。此外,与第三方管理机构合作的保险公司必须确保遵守这些规则。

通常禁止基于健康状况或医疗条件的排除条款,除非在州法律允许的特定情况下,例如既往病史。该法律还限制保险公司基于雇员健康或索赔历史,鼓励小型雇主寻求其他承保。最后,如果保险公司的新参保人数超过特定门槛,它可能会暂时停止招募新的小型雇主团体,直到下一年。

本法案生效之日起:
(a)CA 保险 Code § 10705(a) 自本章所定义的小型雇主雇员提供福利的任何团体或个人保单或合同,或团体保险凭证或团体承保声明,均不得由受专员管辖的承运人签发或交付,无论合同或主保单持有人的所在地或承运人的住所如何;除非第10270.91条和第10270.92条另有规定,承运人不得提供受本章管辖的承保,直至保单、合同、凭证或承保声明的格式副本已根据第10290条和第10291条提交专员并获得批准,且承运人已遵守第10717条的规定。
(b)Copy CA 保险 Code § 10705(b)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705(b)(1) 除自筹资金的雇主外,每个承运人应公平且积极地向其提供承保或福利的每个地理区域内的所有小型雇主,提供、营销和销售其所有通过小型雇主或包含小型雇主的协会销售、提供或赞助的福利计划设计。
(2)CA 保险 Code § 10705(b)(2) 签订合同参与“雇主自愿联盟采购计划”的承运人,在其参与该计划且福利计划设计仅通过该计划提供的地理区域内,就通过该计划提供的福利计划设计而言,应被视为符合第 (1) 款的规定。
(3)Copy CA 保险 Code § 10705(b)(3)
(A)Copy CA 保险 Code § 10705(b)(3)(A) 如果符合以下所有要求,承运人就根据PPACA第1251条符合“祖父条款”健康计划资格的福利计划设计而言,应被视为符合第 (1) 款和 (c) 项的规定:
(i)CA 保险 Code § 10705(b)(3)(A)(i) 承运人提供续订该福利计划设计,除非承运人根据第10713条 (e) 项的规定,将该福利计划设计从小型雇主市场撤回。
(ii)CA 保险 Code § 10705(b)(3)(A)(ii) 承运人根据PPACA的要求,在向该设计被保险人提供的任何描述该设计所提供福利的材料中,提供关于该福利计划设计“祖父条款”状态的适当通知。
(iii)CA 保险 Code § 10705(b)(3)(A)(iii) 承运人不对福利计划设计所涵盖的福利进行任何更改,除非是州或联邦法律、法规、规则或指导所要求的更改,以及PPACA允许对“祖父条款”健康计划进行的更改。
(B)CA 保险 Code § 10705(b)(3)(A)(B) 就本款而言,“PPACA”指联邦《患者保护与平价医疗法案》(Public Law 111-148),经2010年联邦《医疗保健和教育和解法案》(Public Law 111-152)修订,以及根据其发布的任何规则、法规或指导。就本款而言,“祖父条款”健康计划应具有PPACA第1251条中规定的含义。
(4)CA 保险 Code § 10705(b)(4)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要求协会,或由协会设立并维持以接收获准保险公司签发的主保险单并仅为协会成员管理其福利的信托,向非协会成员提供、营销或销售福利计划设计。但是,如果协会向非协会成员营销、提供或销售福利计划设计,则其受本条规定的约束。本规定适用于1992年1月1日之后由两个或多个协会合并而成的、且符合第 (8) 款其他要求的协会,如果其前身组织在1992年1月1日及之前至少五年内一直积极存在并符合第 (5) 款的要求。
(5)CA 保险 Code § 10705(b)(5) 承运人如果 (A) 自1992年1月1日起及在此日期之前至少20年内,仅向一个协会的所有成员营销、提供或销售福利计划设计,且 (B) 不营销、提供或销售任何其他提供医疗、住院和外科福利的个人、特定团体或团体保单或合同,则不要求其向非协会成员营销、提供或销售。但是,如果承运人向非协会成员营销、提供或销售任何福利计划设计或任何其他提供医疗、住院和外科福利的个人、特定团体或团体保单或合同,则其受本条规定的约束。
(6)CA 保险 Code § 10705(b)(6) 根据第 (5) 款向一个协会成员销售健康福利计划的每个承运人,应向专员提交一份年度声明,声明该承运人是根据第 (5) 款销售健康福利计划,并列出该协会所需的所有第 (7) 款信息。
(i)CA 保险 Code § 10705(i) 任何保险公司均不得直接或间接与代理人或经纪人签订任何合同、协议或安排,规定或导致向代理人或经纪人支付的健康福利计划报酬因小型雇主或其雇员的健康状况、理赔经验、行业、职业或地理位置而有所不同。本款不适用于根据保费百分比向代理人或经纪人支付报酬的安排,但该百分比不得因小型雇主的健康状况、理赔经验、行业、职业或地理区域而有所不同。
(j)CA 保险 Code § 10705(j) 除迟保被保险人或符合条件的雇员首次承保时满足既往病史条款的情况外,残疾保险公司不得基于以下任何原因排除任何原本有权获得医疗服务的符合条件的雇员或受抚养人:健康状况、医疗状况(包括身体和精神疾病)、理赔经验、病史、遗传信息,或残疾或可保性证据(包括该雇员或受抚养人因家庭暴力行为引起的状况)。任何健康福利计划均不得根据疾病类型、治疗、医疗状况或事故限制或排除对特定符合条件的雇员或受抚养人的承保,但第 (10198.7) 或 (10708) 条允许的既往病史除外。
(k)CA 保险 Code § 10705(k) 如果保险公司与第三方管理机构或其他实体签订合同、协议或其他安排,以提供与在本州向小型雇主提供健康福利计划相关的行政、营销或其他服务,则该第三方管理机构应受本章管辖。
(l)Copy CA 保险 Code § 10705(l)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705(l)(1) 关于根据 (d) 款新发承保的义务,如果保险公司向专员证明,该保险公司在本日历年度新承保或投保的雇主所拥有的符合条件的雇员和受抚养人数量达到或超过以下标准,则该保险公司可以停止招募新的小型雇主团体和第 (10700) 条 (f) 款第 (2) 项所定义的新的符合条件的雇员:(A) 对于在加利福尼亚州管理任何自筹资金健康福利安排的保险公司,达到或超过截至前一年 (12) 月 (31) 日该保险公司在加利福尼亚州承保或投保的符合条件的雇员总数,或符合条件的雇员和受抚养人总数(分别计算)的 (10) %;或 (B) 对于在加利福尼亚州不管理任何自筹资金健康福利安排的保险公司,达到或超过截至前一年 (12) 月 (31) 日该保险公司在加利福尼亚州承保或投保的符合条件的雇员总数,或符合条件的雇员和受抚养人总数(分别计算)的 (8) %。
(2)CA 保险 Code § 10705(l)(2) 认证提交给专员后,如果在 (45) 天内未被否决,则应视为获得批准。如果该认证获得批准,小型雇主保险公司在当年剩余时间内不得向任何小型雇主提供任何健康福利计划的承保。如果认证未获批准,保险公司应继续按照 (d) 款的要求提供承保,并应受到第 (10718) 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Section § 10705.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某些协会在1993年7月26日至1994年7月1日期间,在特定条件下购买小型雇主健康保险,如同它们是担保团体一样。这些条件包括其成员在指定日期之前曾获得或申请过保险。重要的是,这些协会享有与担保团体相同的权利,例如续保的权利。此外,保险公司必须在特定截止日期前将这些权利告知符合条件的协会。

(a)CA 保险 Code § 10705.1(a) 在1993年7月26日至1993年10月24日期间,以及在1994年7月1日之前到期的现有合同到期前60天,或对于在1994年7月1日之后到期的合同,在1994年7月1日之前60天,符合第10700条规定的担保协会定义(但无需满足覆盖1,000人的要求)的协会,有权购买小型雇主健康保险,如同该协会是担保协会一样,但该保险仅对符合第10700条定义的协会成员提供担保,这些成员包括 (1) 截至1993年6月30日正在通过协会获得保险或已成功申请保险的成员,(2) 截至1992年12月31日正在通过协会获得保险,且此后因获得保险的雇佣关系终止或雇主对健康保险的缴费终止而导致保险在任何时候失效的成员,或 (3) 在1993年6月30日至1994年7月1日期间,根据1993年6月30日生效的合同在任何时候获得保险的成员。
(b)CA 保险 Code § 10705.1(b) 根据本条为其成员获得健康保险的协会,应享有本章规定的担保协会的所有其他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保险的担保续保权。
(c)CA 保险 Code § 10705.1(c) 不迟于1993年8月25日,在1993日历年内任何时候曾向根据本条有资格获得保险的协会提供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将这些协会在本条下的权利告知它们。在1994年7月1日之前到期的合同到期前90天,或对于在1994年7月1日之后到期的合同,在1994年7月1日之前90天,与根据本条有资格获得保险的协会签订有效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应将该协会在本条下的权利告知它。

Section § 107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保险公司向专员提交其健康计划的参与要求和雇主缴费要求。这些规定必须对所有小型雇主一视同仁,但可以根据雇主规模以及雇主是否为员工全额支付保费而有所例外。保险公司不能强迫符合受抚养人条件的人员以受抚养人身份参保;如果他们符合条件,可以选择以员工身份参保。此外,保险公司不能仅仅因为一些员工因拥有其他保险而放弃承保,就拒绝小型雇主的申请。选择不通过协会获得健康承保的协会成员,在评估协会是否符合参与标准时,不应被计算在内。

每个保险承运人应向专员提交其健康福利计划中应包含的合理参与要求和雇主缴费要求。参与要求应统一适用于所有小型雇主团体,但承运人可以根据小型雇主团体的规模以及雇主是否支付符合条件员工100%的保费来调整最低雇主参与要求的适用。雇主缴费要求不得因雇主规模而异。承运人不得设立以下参与要求:(1) 要求符合第10700条(e)款中受抚养人定义的人员,如果其原本符合承保条件并希望作为符合条件的员工参保,则必须作为受抚养人参保;以及 (2) 允许承运人因通过其他雇主获得承保而放弃承保的人数,而拒绝原本符合条件的小型雇主。根据第10700条(z)款有资格获得健康承保但未通过该协会选择任何健康承保的协会成员,在确定该保证协会是否符合承运人合理参与标准的目的时,不应被计为符合条件的员工。

Section § 10706.5

Explanation

如果小型雇主申请健康保险,保险公司必须在30天内告知其实际费率。雇主有30天时间以该费率购买保险。

如果雇主在某月的前15天内支付保费,其保险将在次月生效。如果他们在15号之后支付,则在下下个月生效。

在保险生效后的前30天内,雇主可以选择更换同一保险公司的不同计划。如果他们在某月的前15天内通知保险公司,新保险将在次月生效。如果是在15号之后,则在下下个月生效。

申请中列出的所有雇员和受抚养人,都将在计划生效日期获得保险。

(a)CA 保险 Code § 10706.5(a) 小型雇主提交完整申请后,承运人应在30天内根据第10714节通知雇主其实际费率。雇主应有30天时间行使以所报费率购买保险的权利。
(b)CA 保险 Code § 10706.5(b) 当小型雇主根据所报费率提交保费付款,且该付款在某月的前15天内送达或邮戳(以较早者为准),则保险生效日期不迟于次月的第一天。当该付款直到某月15日之后才送达或邮戳时,则保险生效日期不迟于付款送达或邮戳日期后的第二个月的第一天。
(c)CA 保险 Code § 10706.5(c) 在保险生效后的前30天内,小型雇主应有权选择将保险更改为由同一承运人提供的不同福利计划设计。如果小型雇主在某月的前15天内通知承运人该变更,则新福利计划设计下的保险生效日期不迟于次月的第一天。如果小型雇主在某月15日之后通知承运人该变更,则新福利计划设计下的保险生效日期不迟于通知后的第二个月的第一天。
(d)CA 保险 Code § 10706.5(d) 小型雇主完整申请上列出的所有符合条件的雇员和受抚养人,应在健康福利计划的生效日期获得保险。

Section § 107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保险公司不能因为符合条件的员工或其家属当前或预期的健康问题而拒绝为其提供保险。唯一的例外是迟延投保人,或者在其他特定条款允许的情况下,对既往病症的承保限制。保险公司也不能限制对某些疾病或治疗的承保,除非是法律允许的与既往病症相关的情况。

除迟延投保人外,或在符合条件的雇员首次投保时,为满足既往病症条款,承运人不得基于该雇员或受抚养人的实际或预期健康状况,排除任何原本应受保的符合条件的雇员或受抚养人。任何健康福利计划不得以疾病类型、治疗、医疗状况或事故为由,限制或排除对特定符合条件的雇员或受抚养人的承保,除非是第 (10708) 条允许的既往病症。

Section § 107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医疗福利计划不能在个人承保生效后超过六个月的时间内,以既往病症为由拒绝承保,但前提是该病症必须在承保生效前的六个月内接受过治疗或诊断。然而,对于小型雇主计划,19岁以下的儿童完全不能被施加既往病症排除。

不使用既往病症排除的计划可以设置一个最长60天的等待期,在此期间不提供福利也不收取保费。如果您最近曾有其他保险,新计划必须将该承保时间计入任何既往病症或等待期,只要您在规定时间内转换计划。怀孕和生育护理也不能被施加既往病症排除。

如果医疗计划由止损保险支持,它也必须遵守这些关于既往病症和等待期的规定。提供保证承保的协会可以有自己的等待期,但同样不能超过60天。

(a)Copy CA 保险 Code § 10708(a)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708(a)(1) 医疗福利计划的既往病症条款不得在个人承保生效日期后超过六个月的期限内排除承保,并且只能涉及在承保生效日期紧接之前的六个月内,由执业医疗从业者建议或接受其医疗建议、诊断、护理或治疗(包括使用处方药物)的病症。
(2)CA 保险 Code § 10708(a)(2) 尽管有第 (1) 款规定,提供给小型雇主的医疗福利计划不得对任何19岁以下的儿童施加任何既往病症条款。
(b)CA 保险 Code § 10708(b) 不采用既往病症条款的承运人可以施加等待期或关联期,但不得超过60天,在此期限之后,根据本章签发的承保方可生效。在等待期或关联期内,承运人无需提供医疗保健福利,且不得向投保人或参保人收取保费。
(c)CA 保险 Code § 10708(c) 在确定既往病症条款或等待期是否适用于任何人时,计划应计入该人曾受可信承保覆盖的时间,前提是该人在先前承保终止后的62天内(不包括任何等待期或关联期)符合后续计划合同的承保资格,并在适用的注册期内申请后续医疗福利计划合同的承保。计划还应计入合格雇员在注册医疗福利计划之前必须等待的任何时间,包括任何注册后或雇主施加的等待期或关联期。但是,如果一个人的雇佣关系已终止,通过雇佣提供或由雇主赞助的医疗承保已终止,或雇主对医疗承保的供款已终止,如果该人在180天内(不包括任何等待期或关联期)符合通过雇佣提供或由雇主赞助的医疗承保资格,并在适用的注册期内申请后续医疗福利计划的承保,则计划应计入该人曾受可信承保覆盖的时间。
(d)CA 保险 Code § 10708(d) 团体医疗福利计划不得对与怀孕或生育护理福利相关的病症施加既往病症排除。
(e)CA 保险 Code § 10708(e) 提供总体或特定止损承保或任何其他与医疗福利计划相关的风险承担的承运人,应确保该计划符合本节关于既往病症条款以及等待期或关联期的所有要求。
(f)CA 保险 Code § 10708(f) 除了 (a) 款授权的既往病症排除和 (b) 款授权的等待期或关联期外,向保证协会提供承保的承运人可对通过协会购买承保的雇主或个人施加等待期或关联期,但不得超过60天,在此期限之后,根据本章签发的承保方可生效。如果这些雇主或个人不是通过协会购买,则不符合保证承保的资格。在等待期或关联期内,承运人无需提供医疗保健福利,且不得向被保险人收取保费。

Section § 107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延迟加入健康计划,他们被排除在承保范围之外的时间不能超过12个月。此外,在此等待期间,他们无需支付保费。另外,如果保险公司为健康计划提供备用承保(如止损险),那么该健康计划也必须遵守这些针对延迟入保者的相同规定。

(a)CA 保险 Code § 10709(a) 任何健康福利计划不得将延迟入保者排除在承保范围之外超过12个月,该期限自延迟入保者申请承保之日起计算。在排除期结束之前,不得向延迟入保者收取任何保费。
(b)CA 保险 Code § 10709(b) 提供总额或特定止损承保或任何其他涉及健康福利计划的风险承担的承运人,应当确保该计划符合本节关于延迟入保者的所有要求。

Section § 10711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健康保险公司在哪些情况下无需向小型雇主提供保险或接受其申请。如果雇主不在保险公司的服务区域内,或者雇员或受抚养人不在该区域居住或工作,或者提供保险会超出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保险公司则无需提供保险。此外,如果雇主最近取消了与该保险公司的计划,保险公司在12个月内没有义务提供新的保险。

如果保险公司在特定区域内缺乏服务小型雇主的能力,则在解决能力问题并向州专员认证之前,不得向拥有50名以上雇员的新雇主团体提供保险。

本章规定不要求任何保险公司:
(a)CA 保险 Code § 10711(a) 向根据第10700条(w)款第(1)项定义的小型雇主提供保险,或接受其申请,如果该小型雇主未实际位于保险公司批准的服务区域内。
(b)CA 保险 Code § 10711(b) 向根据第10700条(w)款第(2)项定义的小型雇主提供保险,或接受其申请,如果该小型雇主为其合格雇员寻求保险,而这些雇员不在保险公司批准的服务区域内工作或居住。
(c)CA 保险 Code § 10711(c) 将原本合格的雇员或受抚养人纳入健康福利计划,如果该合格雇员或受抚养人不在保险公司批准的服务区域内工作或居住,但第10702.1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d)CA 保险 Code § 10711(d) 在某个区域内向小型雇主提供或接受其福利计划设计的申请,如果专员已认定,由于保险公司对现有团体合同持有人和参保人的义务,其在该区域的提供者网络中没有足够能力向该雇主的合格雇员和受抚养人充分提供服务,并且该行为并非不合理或与本章意图明显不符。
如果保险公司因缺乏足够能力而无法在特定服务区域内向小型雇主提供保险,则不得在该适用区域内向拥有50名以上合格雇员的新雇主团体提供保险,直到该保险公司通知专员其已恢复向小型雇主提供服务的能力,并向专员证明,自通知之日起,它将为所有向其申请保险的小型团体办理参保,直到该保险公司满足第10705条(h)款的要求。
(e)CA 保险 Code § 10711(e) 向小型雇主,或根据第10700条(g)款第(2)项定义的合格雇员提供保险,如果该小型雇主或合格雇员在申请保险前12个月内终止了由该保险公司提供的健康福利计划。

Section § 107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医疗保险公司(即“承运人”)没有义务提供新的保险计划,如果这样做可能会对公司造成财务损害。它要求保险专员正式证明这种财务风险的存在。此外,如果承运人因此停止提供计划,在专员确认公司财务状况好转之前,它不能再次提供这些计划。

(a)CA 保险 Code § 10712(a) 承运人无须根据本章提供保险或接受福利计划设计的申请,如果专员认定接受一份或多份申请将使承运人陷入财务受损状况。
(b)CA 保险 Code § 10712(b) 专员的认定应基于一项评估,该评估应包括专员的证明,证明接受一份或多份申请将使承运人陷入财务受损状况。
(c)CA 保险 Code § 10712(c) 根据本章未提供保险或接受申请的承运人,在专员认定该承运人已不再处于财务受损状况之前,不得提供任何个人或团体健康福利计划的保险或接受其申请。

Section § 107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健康福利计划必须为符合条件的雇员及其受抚养人续保,除非符合某些特定条件。这些例外情况包括:在适当通知和宽限期后未支付保费;投保人存在欺诈或故意虚报行为;违反与缴费或参保相关的合同条款;以及保险公司停止在该州提供新的健康计划。当承运人决定停止提供新的小型雇主计划时,他们必须提前180天发出通知,并在该期间内保持现有计划的有效性。对于从市场撤回的计划,需要提前90天通知,并应提供替代计划。如果保险与协会会员资格挂钩,则在会员资格终止时可以终止保险,前提是终止是统一的,且与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无关。

所有由承运人自本章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制定、签发或管理的健康福利计划,以及所有自本章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生效的健康福利计划,均应由投保人、合同持有人或小型雇主选择,针对所有符合条件的雇员或受抚养人可续保,但以下情况除外:
(a)Copy CA 保险 Code § 10713(a)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713(a)(1) 因投保人、合同持有人或小型雇主未支付所需保费,如果投保人、合同持有人或小型雇主已收到正式通知并被收取费用,且自通知之日起至少已过30天宽限期,或者,如果更长,根据联邦公共卫生服务法案(42 U.S.C. Secs. 300gg-2, 300gg-12, and 300gg-42)第2703、2712或2742条以及任何后续规则或法规所要求的通知期限和任何其他要求已届满。
(2)CA 保险 Code § 10713(a)(2) 保险公司应在第 (1) 款所述期间内,根据投保人、合同持有人或小型雇主的保单要求继续提供保险。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影响或损害投保人、合同持有人、小型雇主或保险公司根据订户合同享有的其他权利和责任。
(b)CA 保险 Code § 10713(b) 如果保险公司证明投保人、合同持有人或小型雇主存在欺诈或故意虚报保单条款下的重要事实,或者,就个人参保人的保险而言,由参保人或其代表存在欺诈或故意虚报。
(c)CA 保险 Code § 10713(c) 投保人、合同持有人或小型雇主违反与雇主缴费或团体参保率相关的重要合同条款。
(d)CA 保险 Code § 10713(d) 当承运人停止在本州制定、签发或管理新的小型雇主健康福利计划时,但须满足以下条件:
(1)CA 保险 Code § 10713(d)(1) 停止在本州制定、签发或管理新的或现有小型雇主健康福利计划的决定通知,需在保险终止前至少180天提供给专员,并提供给投保人、合同持有人或小型雇主。
(2)CA 保险 Code § 10713(d)(2) 受本章约束的小型雇主健康福利计划,在第 (1) 款要求的通知日期后180天内不得取消。对于承运人仍生效的业务,任何停止制定、签发或管理新健康福利计划的承运人应继续受本章管辖。
(3)CA 保险 Code § 10713(d)(3) 除非根据第10705条 (l) 款批准了认证或专员根据第10712条 (a) 款作出了决定,否则在本章通过后停止在本州为小型雇主制定、签发或管理新健康福利计划的承运人,自通知专员之日起五年内,将被禁止在本州为小型雇主制定、签发或管理新的健康福利计划。
(e)CA 保险 Code § 10713(e) 当承运人从小型雇主市场撤回一项福利计划设计时,但承运人须在这些合同终止前至少90天通知所有受影响的投保人、合同持有人或小型雇主以及专员,并且承运人向小型雇主提供其销售的所有小型雇主福利计划设计,并满足第10714条 (b) 款第 (3) 项的要求。
(f)CA 保险 Code § 10713(f) 如果保险是通过根据第10700条 (w) 款的善意协会或根据第10700条 (y) 款的担保协会提供的,则雇主或个人的会员资格分别终止,但仅限于该保险根据本款统一终止,而不考虑被保险人的任何健康状况相关因素。

Section § 10714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保险公司应如何计算小型雇主福利计划的保费。它详细说明了如何对新业务和现有保单的标准员工费率应用风险调整系数。最初,这些系数在标准费率的80%到120%之间,但在1996年7月1日之后,范围变为90%到110%。保费调整不能比上一期的系数增加超过10个百分点,并且只能每年修改一次。

对于替代已停止提供计划的新计划,调整系数不能高于之前,并且变更由续保期决定。雇主可以选择为员工和受抚养人设定综合费率,通过预设的重新评估期,根据参保人数的显著变化来平均调整后的费率。

承运人自本法案生效之日或之后制定、签发或管理的福利计划设计的保费,应符合以下要求:
(a)Copy CA 保险 Code § 10714(a)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714(a)(1) 新业务的保费应在对承运人的标准员工风险费率应用风险调整系数后,为特定风险类别中的合格员工确定。截至1996年7月1日,经风险调整的员工风险费率不得高于承运人适用标准员工风险费率的120%或低于80%。自1996年7月1日起,经风险调整的员工风险费率不得高于110%或低于90%。
(2)CA 保险 Code § 10714(a)(2) 向小型雇主收取的、针对新业务的保费应等于经风险调整的员工风险费率之和。
(3)CA 保险 Code § 10714(a)(3) 适用于小型雇主新业务的标准员工风险费率应生效不少于六个月。
(b)Copy CA 保险 Code § 10714(b)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714(b)(1) 现有业务的保费应在对承运人的标准员工风险费率应用风险调整系数后,为特定风险类别中的合格员工确定。截至1996年7月1日,经风险调整的员工风险费率不得高于承运人适用标准员工风险费率的120%或低于80%。自1996年7月1日起,经风险调整的员工风险费率不得高于110%或低于90%。自1996年7月1日起生效的系数应适用于现有业务,以续保时或1997年7月1日(以较早者为准)为准。适用于小型雇主的风险调整系数不得比上一个评级期应用的风险调整系数增加超过10个百分点。小型雇主的风险调整系数不得每12个月修改一次以上。
(2)CA 保险 Code § 10714(b)(2) 向小型雇主收取的、针对现有业务的保费应等于经风险调整的员工风险费率之和。标准员工风险费率应生效不少于六个月。
(3)CA 保险 Code § 10714(b)(3) 对于承运人已停止提供的福利计划设计,适用于小型雇主选择购买的新福利计划设计的第一个评级期的标准员工风险费率的风险调整系数,不得高于上一个评级期适用于已停止提供的福利计划设计的风险调整系数。但是,截至1996年7月1日,经风险调整的员工费率不得高于承运人适用标准员工风险费率的120%或低于80%。自1996年7月1日起,经风险调整的员工风险费率不得高于110%或低于90%。自1996年7月1日起生效的系数应适用于现有业务,以续保时或1997年7月1日(以较早者为准)为准。小型雇主的风险调整系数不得每12个月修改一次以上。
(c)Copy CA 保险 Code § 10714(c)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714(c)(1) 对于任何小型雇主,承运人经小型雇主同意,可为新业务或现有业务的续保制定综合员工和受抚养人费率。综合费率应根据 (a) 和 (b) 款的要求,确定为小型雇主经风险调整的员工风险费率的平均值。如此确定的综合费率之和应等于小型雇主经风险调整的员工风险费率之和。
(2)CA 保险 Code § 10714(c)(2) 综合费率应适用于在不少于六个月、不多于十二个月的评级期内所有受保的员工和受抚养人,但如果健康福利计划下的参保人数在评级期内变化超过特定百分比,承运人可保留重新确定综合费率的权利。任何综合费率的重新确定应基于用于确定该评级期初始综合费率的相同经风险调整的员工风险费率。如果承运人保留重新确定费率的权利,且参保人数变化超过特定百分比,则如果重新确定的费率将导致小型雇主支付更低的保费,承运人应重新确定综合费率。承运人保留根据参保人数变化重新确定综合费率的权利时,应使用相同的特定百分比来衡量所有选择综合费率的小型雇主的该变化。

Section § 10715

Explanation
本法要求保险公司对所有小型企业的员工,在确定健康保险费率时采用相同的方法。这确保了他们在计算提供保险的成本时保持公平和一致。

Section § 107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在向小型雇主销售健康福利计划时,保险承运人需要清楚地披露几项关键信息。他们必须解释保费费率是如何根据索赔成本或雇员及其受抚养人健康状况的预期情况来确定或调整的。他们还需要说明他们可能如何随时间改变保费费率,以及除了索赔历史之外,还有哪些因素会影响这些变化。承运人还必须讨论保单的保证签发、任何既往病症条款的影响、小型雇主申请不同福利计划的权利,并在被要求时提供所有可用计划设计及其费率的信息。

在向小型雇主提供任何福利计划设计以供销售时:
每个承运人应在其招揽和销售材料中,合理披露以下内容:
(a)CA 保险 Code § 10716(a) 特定小型雇主的保费费率在何种程度上部分基于索赔成本的实际或预期变化,或小型雇主雇员及其受抚养人健康状况的实际或预期变化而确定或调整。
(b)CA 保险 Code § 10716(b) 关于承运人更改保费费率的能力以及除索赔经验外影响保费费率变化的因素的规定。
(c)CA 保险 Code § 10716(c) 与保单和合同的保证签发相关的规定。
(d)CA 保险 Code § 10716(d) 与任何既往病症条款的影响相关的规定。
(e)CA 保险 Code § 10716(e) 与小型雇主在新健康福利计划申请时或健康福利计划续保时,申请由承运人撰写、签发或管理的任何福利计划设计的权利相关的规定。
(f)CA 保险 Code § 10716(f) 应要求提供承运人所有福利计划设计的清单,包括每种福利计划设计的费率。

Section § 1071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加州的保险承运人在提供或更改健康计划设计之前,必须遵循特定的步骤。首先,他们需要向州保险专员提交一份声明,列出其所有计划,包括不同风险类别的费率。如果其中任何内容不符合法律标准,专员有30天时间提出异议。如果没有提出异议,承运人即可继续。

承运人还必须报告风险类别或费率的任何更改。如果承运人只更改费率而不更改类别或系数,则流程会更简单。专员必须批准所有这些备案,但不会设定向投保人收取的实际费率。

如果承运人提交的内容不合规,在问题解决之前,他们不得使用这些计划。承运人必须妥善保存这些信息,以备专员可能提出的查询。

(a)CA 保险 Code § 10717(a) 任何承运人均不得提供或续保受本章约束的保险,除非其已完成以下所有事项:
(1)CA 保险 Code § 10717(a)(1) 已向专员提交一份声明,列出承运人目前在本州提供或拟提供销售的所有生效的福利计划设计,并注明表格编号;如果此前已获得专员批准,则还需注明专员批准的日期,以及每种福利计划设计的每个风险类别的标准员工风险费率,以及承运人拟用于确定每种福利计划设计费率的最高和最低风险调整系数。根据第10705条提交新的福利计划设计时,承运人可以同时提交保单形式和每个风险类别的标准员工风险费率。
(2)CA 保险 Code § 10717(a)(2) 以下任一情况:
(A)CA 保险 Code § 10717(a)(2)(A) 该声明提交后三十天届满,且未收到专员的书面通知,说明其认为承运人的风险类别或风险调整系数不符合本章要求的理由。
(B)CA 保险 Code § 10717(a)(2)(B) 在该时间之前,专员书面通知承运人,其提交的风险类别和风险调整系数符合本章要求。
(b)CA 保险 Code § 10717(b) 任何承运人均不得签发、交付、续保或修订根据(a)款合法提供的福利计划设计,且任何承运人均不得更改任何福利计划设计的风险类别、风险调整系数或标准员工风险费率,除非满足以下所有要求:
(1)CA 保险 Code § 10717(b)(1) 承运人向专员提交一份声明,说明承运人拟对风险类别、风险调整系数或标准员工风险费率进行的具体更改。
(2)CA 保险 Code § 10717(b)(2) 以下任一情况:
(A)CA 保险 Code § 10717(b)(2)(A) 该声明提交后三十天届满,且未收到专员的书面通知,说明其认为承运人的风险类别或风险调整系数不符合本章要求的理由。
(B)CA 保险 Code § 10717(b)(2)(B) 在该时间之前,专员书面通知承运人,其提交的风险类别和风险调整系数符合本章要求。
(c)CA 保险 Code § 10717(c) 尽管有任何相反规定,当承运人更改根据上述(a)或(b)款合法提供的福利计划设计的标准员工风险费率,但未更改此前已获授权的风险类别或风险调整系数时,承运人无需遵守(b)款第(2)项的要求,而应在提供或续保该福利计划设计之前提交修订后的该福利计划设计的标准员工风险费率。
(d)CA 保险 Code § 10717(d) 根据(a)、(b)或(c)款提交备案时,承运人还可在备案时向专员提交一份声明,说明承运人拟在备案日期后的12个月内每月使用的每个风险类别的标准员工风险费率。一旦满足适用的(a)、(b)或(c)款的要求,承运人应在12个月内使用这些费率,除非专员在其对根据(a)、(b)或(c)款提交的备案的回复中另行通知承运人,但承运人收取的标准员工风险费率与此前向专员备案的费率如有任何后续更改,则必须根据本款重新备案,并且承运人不得更改福利计划设计的风险类别或风险调整系数。
(e)CA 保险 Code § 10717(e) 如果专员书面通知承运人,说明其认为承运人的风险类别或风险调整系数不符合本章要求,并指明理由,则承运人在收到该通知后,任何时候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健康福利计划、福利计划设计、风险类别或风险调整系数与提交备案的健康福利计划或福利计划设计结合使用,均属非法。
(f)CA 保险 Code § 10717(f) 每个承运人应在其主要营业地点保存根据本条规定需向专员备案的所有信息的副本。
(g)CA 保险 Code § 10717(g) 每个承运人应根据要求向专员提供本条所述的信息和文件。
(h)CA 保险 Code § 10717(h) 本条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允许专员制定或批准向投保人收取的健康福利计划费率。

Section § 1071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专员对违反规定的保险公司、代理人及其他保险从业者处以罚款。如果公司或个人违法,他们可能需要支付罚款;如果再次违法或故意违法,罚款金额会增加。具体来说,首次违规的罚款金额较小,但重复或故意违规可能导致代理人面临最高2,500美元的罚款,公司面临最高100,000美元的罚款。如果一个错误影响了多名投保人的保费费率,则视为一次违规。

(a)CA 保险 Code § 10718(a) 除法律允许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外,专员应具有行政权力,对承保人、保险从业人员以及其他从事保险业务的实体或其他人或实体违反本章规定的行为处以罚款。
(b)CA 保险 Code § 10718(b) 在任何民事诉讼中,一旦证明存在违反本章规定的行为,法院也可根据本章规定处以罚款,除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外。
(c)CA 保险 Code § 10718(c) 任何生产代理人或除承保人以外的其他从事保险业务的个人或实体,违反本章规定的,针对首次违规行为,应承担不超过二百五十美元 ($250) 的行政罚款。
(d)CA 保险 Code § 10718(d) 任何生产代理人或除承保人以外的其他从事保险业务的个人或实体,第二次或后续违反本章禁止行为的,或明知故犯违反本章规定的,针对每次违规行为,应承担不低于一千美元 ($1,000) 且不超过二千五百美元 ($2,500) 的行政罚款。
(e)CA 保险 Code § 10718(e) 任何违反本章规定的承保人,针对首次违规行为,应承担不超过二千五百美元 ($2,500) 的行政罚款;针对每次后续违规行为,应承担不超过五千美元 ($5,000) 的行政罚款。
(f)CA 保险 Code § 10718(f) 任何违反本章规定且其频率表明其为普遍商业惯例的承保人,或明知故犯违反本章规定的,针对每次违规行为,应承担不低于一万五千美元 ($15,000) 且不超过十万美元 ($100,000) 的行政罚款。
(g)CA 保险 Code § 10718(g) 任何无意行为或不作为,且导致向多名投保人收取不正确的保费费率的,就本节而言,应视为一次违规行为。

Section § 10718.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保险专员可以对涉嫌违反州保险法规的保险公司或代理人采取的行动。如果专员认为存在违规行为,可以发出命令并安排公开听证会。如果有人面临严重损害的风险,专员可以立即发出命令以制止有害行为,随后再举行听证会。

如果在听证会中确认存在违规行为,专员可以施加罚款并命令采取纠正措施,包括停止并制止命令。如果承运人故意违规或将其作为普遍商业惯例,专员还可以暂停其执照。

(a)Copy CA 保险 Code § 10718.5(a)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718.5(a)(1) 除法律允许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外,只要专员有理由相信任何承运人、保险代理人或其他从事保险业务的个人或实体违反了本章规定,且专员就此采取的程序符合公共利益,专员可以向该实体发出并送达一份要求说明理由的命令,其中包含指控说明、该实体在本章项下的潜在责任说明,以及一份关于在该部门行政法局举行的公开听证会通知,听证会将在其中确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且不应少于送达之日起30天,旨在确定专员是否应向该实体发出命令,要求其支付本章规定的罚款,以及为纠正、消除或补救本章所称违规行为而合理必要的命令,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停止并制止本章所指明违规行为的命令。
(2)CA 保险 Code § 10718.5(a)(2) 本款规定的听证会应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编第5章(自第11500条起)的《行政程序法》进行,且专员应拥有其中授予的所有权力。
(b)Copy CA 保险 Code § 10718.5(b)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718.5(b)(1) 只要专员认为已发生或可能发生不可弥补的损失和损害,对被保险人、雇主、雇员或公众其他成员,因为承运人、保险代理人或其他从事保险业务的个人或实体违反了本章规定,专员可以在听证会之前,但在发出通知并给予提交相关信息的机会之后,向该实体发出并送达为纠正、消除或补救本章所称违规行为而合理必要的命令,包括但不限于要求该实体立即停止并制止进一步从事正在造成或可能造成此类不可弥补损害的违规行为的命令。
(2)CA 保险 Code § 10718.5(b)(2) 根据本款第 (1) 项送达命令的同时,专员应发出并向该人送达一份关于在该部门行政法局举行的公开听证会通知,听证会将在其中确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且不应少于送达之日起30天。
(3)CA 保险 Code § 10718.5(b)(3) 本款规定的听证会应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编第5章(自第11500条起)的《行政程序法》进行,且专员应拥有其中授予的所有权力。
(4)CA 保险 Code § 10718.5(b)(4) 在本款规定的听证会开始之前的任何时候,专员已向其送达命令的实体可以放弃听证会,并通过法律提供的任何补救措施对该命令进行司法审查,无需首先用尽行政补救措施或程序。
(c)CA 保险 Code § 10718.5(c) 如果根据 (a) 款或 (b) 款规定进行听证后,针对某实体违反本章规定的指控(或其中任何一项)被认定成立,专员应向该实体发出并送达命令,要求该实体支付本章规定的罚款,以及为纠正、消除或补救本章所称违规行为而合理必要的命令,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停止并制止本章所指明违规行为的命令。
(d)CA 保险 Code § 10718.5(d) 除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处罚或任何行政程序的可用性外,如果承运人在收到通知并进行听证后,被发现故意或作为普遍商业惯例违反本章规定,专员可以暂停该承运人经营残疾保险的授权证书。暂停令应规定暂停期限。程序应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编第5章(自第11500条起)的《行政程序法》进行,且专员应拥有其中授予的所有权力。

Section § 10718.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本章的规则并非旨在凌驾于《保险法》的其他部分,除非两套规则之间存在直接冲突。

Section § 10718.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保险公司与合格协会合作,提供某些行政服务,例如处理注册、保费和索赔。合格协会必须证明它们能够有效处理这些任务。保险公司必须向所有与其合作的合格协会提供统一的保费折扣,并且这些折扣不能基于协会成员的健康状况。

合格协会必须是一个符合特定标准的非营利组织,例如对所有符合会员资格规则的个人开放,不以健康状况作为会员资格的依据,并自1972年1月1日起存在。它们还应在1993年之前连续20年提供健康保险,以及其他详细的运营要求。此外,它们还需要遵守法律中与健康保险相关的某些条款。

(a)CA 保险 Code § 10718.55(a) 保险公司可与 (b) 款所定义的合格协会签订合同协议,根据该协议,这些合格协会可承担为合格协会成员执行本节所定义的特定行政服务的责任。与合格协会签订行政服务承担协议的保险公司应为可由合格协会或其第三方管理人提供的行政服务制定统一的定义。当保险公司确定合格协会证明其具备承担这些职能的行政能力时,保险公司应允许所有合格协会承担其中一项或多项职能。
就本节而言,由合格协会或其第三方管理人提供的行政服务应是与资格认定、注册、保费收取、销售或按索赔件数计算的索赔管理相关的服务,这些服务否则将由保险公司直接提供,或通过按佣金计费的第三方管理人提供,或通过按佣金计费的代理人或推销员队伍提供。
与任何合格协会签订提供行政服务协议的每个保险公司,应向所有与其签约的合格协会提供相同的保费折扣,用于执行保险公司已允许合格协会或其第三方管理人承担的那些服务。在保险公司根据 Section 10714 确定合格协会的风险调整后员工风险费率之后,保险公司应将这些统一折扣应用于其风险调整后的员工风险费率。保险公司应向部门报告其每项行政服务的折扣表。
在任何情况下,保险公司均不得向合格协会提供任何旨在或实质上导致因合格协会成员的健康状况而降低其保费的折扣。除了专员为执行本章可采取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外,如果专员认定向合格协会提供的任何折扣旨在或实质上导致因合格协会成员的健康状况而降低其保费,专员可宣布根据本节签订的保险公司与合格协会之间的行政服务合同无效。
(b)CA 保险 Code § 10718.55(b) 就本节而言,合格协会是指一个非营利性公司,由一群仅基于参与特定职业或行业而联合的个人或雇主组成,且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1)CA 保险 Code § 10718.55(b)(1) 它接受符合其会员资格标准的任何个人或小型雇主成为会员。
(2)CA 保险 Code § 10718.55(b)(2) 它不直接或间接以任何人的健康或索赔历史作为会员资格的条件。
(3)CA 保险 Code § 10718.55(b)(3) 它仅将会员费用于会员资格和会员福利,并作为其对价,但会费金额不得取决于会员是否申请或购买协会提供的保险。
(4)CA 保险 Code § 10718.55(b)(4) 它是出于与保险无关的目的而善意组织和维持的。
(5)CA 保险 Code § 10718.55(b)(5) 它于1972年1月1日存在,并自该日期以来持续存在。
(6)CA 保险 Code § 10718.55(b)(6) 它有章程和细则或其他类似的治理文件,规定由其成员选举协会理事会。
(7)CA 保险 Code § 10718.55(b)(7) 在1993年1月1日之前,它已连续20年向其成员提供、推销或销售健康保险。
(8)CA 保险 Code § 10718.55(b)(8) 它同意仅向协会成员提供任何计划合同。
(9)CA 保险 Code § 10718.55(b)(9) 它同意将选择加入协会提供的计划合同的任何成员纳入其中,前提是该成员同意支付所需的保费。
(10)CA 保险 Code § 10718.55(b)(10) 它遵守本条的所有规定。
(11)CA 保险 Code § 10718.55(b)(11) 在1992年法规第1128章颁布之前,它至少有10,000名受协会赞助计划覆盖的参保人。
(12)CA 保险 Code § 10718.55(b)(12) 它以相同的费率向所有通过合格协会购买保险的成员收取任何行政费用。
(c)CA 保险 Code § 10718.55(c) 合格协会应遵守 Section 10198.9 中规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