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2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寿险公司以团体计划的形式提供不同类型的保险,例如寿险、残疾险、定期寿险和两全保险。他们可以选择包含年金,并将保费费率调整到低于通常水平。保险也可以通过特许经营协议或以批发形式签发,允许保险公司将费率调整到高于或低于标准费率。

Section § 10200.2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保险公司和团体保单持有人就保险公司可以保留多少保费或为未来需求预留多少保费达成协议。该协议可以是团体或特许保单的一部分。它明确了“合同实体”可能包括哪些,例如雇主、协会、工会,或任何主要目的不是获取保险但包含参与保单的团体的组织。

保险公司可根据合同双方的酌情决定,与团体保单持有人或其他合同实体签订合同,根据保险公司签发的任何团体、选定团体或特许保单,以确定保险公司可从已付保费中保留的金额,或规定设立准备金或存款以应对该保险单项下任何性质的未来意外情况。在本节中,“合同实体”指以下任何一项:
(a)CA 保险 Code § 10200.2(a) 团体保单的签发对象,即雇主、协会、受托人、工会或其他实体。
(b)CA 保险 Code § 10200.2(b) 个人保单持有人必须属于或与之关联才能根据特许或选定团体保单获得保险的组织。
(c)CA 保险 Code § 10200.2(c) 为除获取保险以外的目的而成立和运营的任何实体,且本节 (a) 或 (b) 款中定义的两个或更多合同实体属于该实体。

Section § 10200.5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特许”或“批发”人寿保险定义为以低于通常个人费率的特殊费率提供给某个群体的保单。只有在被保险人是专业协会成员、同一公司雇员,或与销售或债务协议相关的情况下,才允许此类保险。“雇员”包括企业的所有者。本法律生效日期之前的现有计划不会直接受到影响,但每位个人投保金额不能超过二万五千美元 ($25,000),除非满足特定条件。对现有计划的更改可以包括更换保险公司、费率,或增加某些福利,而不影响计划的现有保障。

“专业协会”仅限于医生、律师或会计师等持牌专业人士。

“特许”或“批发”保险是指一种人寿保险计划,根据该计划,若干个人人寿保险单以特殊费率签发给特定群体。特殊费率是指低于签发保险公司手册中所示的、针对同类型个人签发保单和同类被保险人的费率。
本节生效日期之后,在本州不得订立任何特许或批发人寿保险计划,除非获得此类保险的个人是专业协会的成员、同一雇主或关联雇主的雇员,或者除非该保险是与债务或销售合同相关的。本节中使用的“雇员”一词应被视为包括构成雇主或关联雇主的独资经营者或合伙人。
对于在本节生效日期或之前存在的任何计划,届时生效的任何个人计划或保单不应受本节更改或影响,但此后任何个人根据此类计划投保的金额不得超过二万五千美元 ($25,000),除非是与专业协会、债务、销售合同或养老金计划相关的。本文所载内容均不应阻止任何在本节生效日期存在的此类计划被更改或修改,(a) 以更改承保该计划的保险公司,并在不影响应付福利的必要范围内,使该计划符合新保险公司的承保规则和程序;(b) 以更改根据该计划签发的保险适用费率;或 (c) 以在该计划中增加附带福利,为被保险个人的受抚养人提供人寿保障、意外死亡福利或在被保险人完全残疾期间免除保费。
就本节而言,专业协会是指其成员资格仅限于一种或多种执业专业(例如医学、牙科、药学、法律和会计)的协会。

Section § 102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允许的团体人寿保险的具体类型都在保险法典的这一章里详细说明了。不允许有其他形式的团体人寿保险。

Section § 10202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了有效团体人寿保险保单的条件。要符合条件,保单必须承保至少两名雇员,无论是公共还是私人雇主。

保单可以由雇主、雇员或双方共同出资,并且必须承保所有雇员或根据雇佣条件确定的特定群体。

保单必须在不允许个人选择的情况下确定保险金额,并且不能直接使雇主受益。相反,它可能使管理养老金或医疗保健等员工福利的受托人受益。参与需要雇员同意,并且所有符合条件的雇员都必须能够获得所提供的福利。

如果承保人数少于两名雇员,或者当保费基于可续期定期寿险时,雇员缴费超过设定限额,保单应终止。此外,前雇员和退休雇员的申请期限和通知要求与法律的另一条款中规定的相同。该保单的体检可能是可选的。

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寿险是一种团体人寿保险:
(a)CA 保险 Code § 10202(a) 根据一份保单承保,该保单在签发时承保不少于两名公共或私人雇员。
(b)CA 保险 Code § 10202(b) 根据一份向雇主签发的保单承保,其保费由雇主、雇员或雇主和雇员共同支付,并承保所有雇员或根据与雇佣相关的条件确定的任何一个或多个类别的所有雇员。
(c)CA 保险 Code § 10202(c) 保险金额基于某种计划,该计划将排除个人选择。
(d)CA 保险 Code § 10202(d) 受益人是雇主以外的人。该团体保险可以是为了养老金、福利计划或由雇主设立的信托的受托人的利益,该信托为雇主或其关联公司的雇员提供人寿、健康、残疾、退休或类似福利,并且受托人对这些雇员、退休雇员或其受抚养人或受益人负有信托责任,同时受托人对将获得这些福利的雇员的生命具有可保利益,并且雇员已书面同意该承保。
(e)CA 保险 Code § 10202(e) 当保费由雇主和雇员共同支付,并且保单的福利提供给所有符合条件的雇员时。
(f)CA 保险 Code § 10202(f) 如果在签发后,(1) 被保险雇员人数少于两人,并且 (2) 如果保险费是基于可续期定期寿险,雇员缴费超过每月每千美元 ($1,000) 保险金额一美元 ($1),外加为承保一项或多项危险职业而收取的每千美元 ($1,000) 保险金额的任何额外保费,则终止。
(g)CA 保险 Code § 10202(g) 前雇员和退休雇员类别的申请期限和通知要求应与第10209条 (a) 款的 (2) 和 (4) 项以及 (b) 款中规定的相同。
该保险可以有或没有体检而签发。

Section § 1020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明确了谁可以被视为符合团体保险保单承保资格的“雇员”。它规定,“雇员”一词可以延伸至关联公司或企业的董事、经理和雇员,以及某些个体企业主,如果他们的业务通过所有权或合同由投保人控制或控制投保人。此外,前雇员(包括退休人员)和某些积极参与业务的企业主也可以被承保,但承保范围仅限于那些积极参与业务的人员。重要的是,这项法律确保只有董事、经理或受薪雇员等特定职位,以及某些类别的原雇员,才能被纳入团体保单的承保范围。

Section § 10202.8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向由雇主或行业协会为雇员利益设立的基金受托人签发团体人寿保险保单的条件。它明确了资格标准,包括雇员、工会成员和某些前雇员,但排除了仅履行典型董事职责的董事。

保费的资金来源可以是雇主/工会、被保险人个人,或两者的结合。保单生效时必须至少覆盖50人,且保险金额由非歧视性计划决定,而非个人选择。法律允许保单无需体检即可签发,并明确指出“行业”包括医学、法律和会计等持牌专业。

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团体人寿保单,可签发给由以下机构设立的基金的受托人:行业协会的雇主成员,或由该等成员出资维持的行业协会,以纯粹为其雇员的利益;或由一名雇主;或由同一行业的两名或多名雇主;或由同一行业的雇主协会;或由一名或多名工会;或由一名或多名雇主和一名或多名工会;或由雇主协会和一名或多名工会,以承保雇主的雇员或工会成员,受益人须为雇主或工会以外的人:
(a)CA 保险 Code § 10202.8(a) 有资格获得保险的人员应为雇主的所有雇员或工会的所有成员,或根据其雇佣条件、或工会成员身份、或两者兼有而确定的任何一个或多个类别的所有人员。保单可规定,“雇员”一词可包括各类前雇员,包括退休雇员,以及如果任何雇主是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则包括独资经营者或合伙人。公司雇主的董事不符合该保单的保险资格,除非该人员通过履行董事的通常职责以外的服务,作为公司的真正雇员而另行符合资格。独资经营者或合伙人不符合该保单的保险资格,除非该独资经营者或合伙人积极参与并将其大部分时间投入到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业务经营中。保单可规定,“雇员”一词应包括受托人或其雇员,或两者兼有,如果他们的职责主要与该受托人身份相关。
(b)CA 保险 Code § 10202.8(b) 保单的保费应由受托人支付,支付方式为:(a) 完全来自被保险人的雇主或雇主、或工会或工会、或两者兼有的出资;或 (b) 部分来自此类资金,部分来自所有被保险人或其中一个或多个类别出资的资金;或 (c) 完全来自被保险人出资的资金。
(c)CA 保险 Code § 10202.8(c) 保单在签发之日必须至少承保50人。
(d)CA 保险 Code § 10202.8(d) 保单项下的保险金额必须基于某种计划,该计划排除被保险人或受托人、雇主或工会的个人选择。
该保险应在有或没有体检的情况下签发。就本节而言,“行业”一词应包括持牌专业,例如医学、牙科、药学、法律和会计。

Section § 10202.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政府、地方政府和城市提供第 10202.8 条中提到的一种特定类型的保险。它们可以像私营公司一样向这个保险基金供款。

Section § 10202.82

Explanation

本法律明确规定,“雇员”一词包括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中的个体企业主和合伙人。它还规定,“雇主”一词涵盖工会的自雇成员,无论他们是否雇佣员工。

在第10202.8条(a)款中使用的“雇员”一词,包括个体业主或合伙企业的雇主的个体业主和合伙人。在第10202.8条中使用的“雇主”一词,包括任何工会的自雇成员,无论其是否雇佣他人。

Section § 10202.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签发的保险单承保全部或部分位于该县内的区的雇员。但是,这种纳入必须遵守另一项法律,具体来说是《政府法典》第53200.4条的规定。

签发给县的、符合第10202.8条规定的保单,可以将全部或部分位于该县内的区的雇员纳入为符合条件的人员。此类纳入须遵守《政府法典》第53200.4条的规定。

Section § 10203

Explanation

本节讨论某些类型的团体人寿保险保单的规定。这些保单必须承保来自工会、国民警卫队、信用合作社或雇员协会等组织的至少25名成员。保费可以由团体、其成员或两者共同支付。保单要求仅承保团体成员,不得进行个人选择,并且应使发起组织以外的人受益。为了保单有效,至少75%的符合资格成员必须被承保,并且如果适用,雇主必须书面同意从雇员工资中扣除保费。最后,如果团体保单是针对私人雇员的,则需要雇主的书面同意才能从工资中扣除保费。

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寿险是团体寿险的另一种形式:
(a)CA 保险 Code § 10203(a) 根据保单承保,在签发时,承保以下任何一项的不少于25名成员:
(1)CA 保险 Code § 10203(a)(1) 任何工会。
(2)CA 保险 Code § 10203(a)(2) 国民警卫队。
(3)CA 保险 Code § 10203(a)(3) 任何协会或政府或公共雇员。
(4)CA 保险 Code § 10203(a)(4) 根据1934年《联邦信用合作社法》或经修订的1927年《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36章组织和运营的任何信用合作社。
(5)CA 保险 Code § 10203(a)(5) 任何由同一雇主的私人雇员组成的协会,其成立目的并非为了获取保险,且在保单签发前已存在两年或更长时间,并且其成员人数不少于有资格成为该协会成员的雇员人数的75%。
(b)CA 保险 Code § 10203(b) 根据向一个或多个此类工会、信用合作社或协会签发的保单承保。
(c)CA 保险 Code § 10203(c) 保单的保费由工会、信用合作社或协会支付,或由工会或协会及其成员共同支付,或仅由被保险成员支付。第三方代表工会成员支付该保费应视为工会成员支付。
(d)CA 保险 Code § 10203(d) 仅承保此类工会或工会的成员,或此类信用合作社或协会的成员。
(e)CA 保险 Code § 10203(e) 承保的保险金额基于某种排除个人选择的计划。
(f)CA 保险 Code § 10203(f) 为工会、信用合作社或协会或其官员以外的人员提供保险利益。
(g)CA 保险 Code § 10203(g) 根据保单承保,在签发时,承保不少于该保单项下所有符合保险资格成员的75%,或不少于因与就业相关的条件合理确定的任何此类别的成员的75%,或不少于任何非为获取保险而成立的既定单位的成员的75%;但如果团体保单旨在承保多个此类类别或单位,则可针对其中75%已受保的任何此类类别或单位签发,并扩展至其他此类单位或类别,只要其中75%表示希望受保。在此情况下,当成员申请并支付额外保险金额时,可以为较小比例的成员承保此类额外保险金额。如果任何成员在符合资格时未能根据现有保单受保,而后来希望受保,保险人可在批准该成员的保险前要求提供令人满意的可保性证明。
(h)CA 保险 Code § 10203(h) 除非雇主书面同意从被保险成员的工资或薪金中扣除保费,否则不得向同一雇主的私人雇员协会签发团体寿险保单。
(i)CA 保险 Code § 10203(i) 根据保单承保任何具有章程和细则,并真诚地为非获取保险目的而成立并持续维持的协会,向该协会所有符合资格的成员提供保险,并承保不少于25名此类成员或此类成员及其受抚养人或配偶,且不少于所有符合资格成员的75%,保险金额基于某种排除成员个人选择其保险金额的计划。如果主保单旨在承保工会成员,则可向一个以上的此类工会签发。

Section § 1020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州立大学系统雇员可以获得的一种特定团体人寿保险的条件。

首先,它必须覆盖至少25名雇员,并且根据大学董事会批准的保单签发。保险费可以完全由雇员支付,也可以部分由加利福尼亚州支付,余额由雇员承担。第三方代表雇员支付的款项也算作雇员支付。

该保单应仅承保雇员,不允许个人选择,并且不应使董事会受益。至少75%的符合条件的雇员,或任何明确的雇佣类别,必须被覆盖。如果初始团体达到此门槛,其他类别可以根据需求加入。如果雇员最初选择不投保,但后来希望加入,可能需要提供可保性证明。

寿险,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是另一种形式的团体人寿保险:
(a)CA 保险 Code § 10203.1(a) 根据一份保单承保,该保单在签发时,承保加州州立大学董事会不少于25名符合条件的雇员,这些雇员类别由董事会根据《教育法典》第89506条指定。
(b)CA 保险 Code § 10203.1(b) 根据一份向加州州立大学董事会签发的保单承保,该保单依据《教育法典》第89506条签发。
(c)CA 保险 Code § 10203.1(c) 保单的保费由雇员单独支付,或部分由加利福尼亚州支付,其余部分由雇员支付。第三方代表雇员支付保费应视为雇员支付。
(d)CA 保险 Code § 10203.1(d) 仅承保加州州立大学董事会的雇员。
(e)CA 保险 Code § 10203.1(e) 承保的保险金额基于某种排除个人选择的计划。
(f)CA 保险 Code § 10203.1(f) 承保的受益人是加州州立大学董事会以外的人员。
(g)CA 保险 Code § 10203.1(g) 根据一份保单承保,该保单在签发时,承保所有符合该保单保险资格的雇员中不少于75%的雇员,或承保任何一个类别中75%的雇员,该类别由与雇佣相关的条件合理确定,或承保任何一个非为获取保险目的而成立的既定单位中75%的雇员。但是,如果团体保单旨在承保多个类别或单位,则可以针对任何一个类别或单位签发,只要该类别或单位有75%的雇员被承保,并可扩展到其他单位或类别,只要这些单位或类别有75%的雇员表示希望被承保。在这种情况下,当雇员申请并支付额外保险金额时,可以承保较小比例的雇员以获得额外保险金额。如果任何雇员在符合资格时未能根据现有保单投保,并且后来希望投保,保险人可以在批准该雇员的保险之前要求提供令人满意的可保性证明。

Section § 10203.2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了一种针对州员工的团体人寿保险,该保险最初必须覆盖至少25人。保单的费用可以由员工、州政府或两者共同承担,并且专门针对经理、机密员工以及根据另一项法律未被定义为“州员工”的人员。该保险覆盖广泛的群体,不允许个人选择,且保险福利不能归人力资源部所有。它要求至少75%的符合条件的员工或特定类别或职位的员工被覆盖,并且在首次提供后可以选择为更多人投保,但如果他们首次符合条件时未投保,则需提供资格证明。

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人寿保险是团体人寿保险的另一种形式:
(a)CA 保险 Code § 10203.2(a) 根据一项保单承保,该保单在签发时承保不少于25名符合资格类别或职位的员工,这些类别或职位由人力资源部根据《政府法典》第19849.11条指定。
(b)CA 保险 Code § 10203.2(b) 根据一项保单承保,该保单通过人力资源部或其指定机构根据《政府法典》第19849.10条至第19849.12条(含)签发给加利福尼亚州。
(c)CA 保险 Code § 10203.2(c) 保单的保费应由员工单独支付,或由州单独支付,或由州支付一部分,其余部分由员工支付。
(d)CA 保险 Code § 10203.2(d) 仅承保《政府法典》第3513条(e)款和(f)款所定义的管理人员和机密员工,以及《政府法典》第3513条(c)款中排除在州员工定义之外的员工。
(e)CA 保险 Code § 10203.2(e) 承保的保险金额基于某种计划,该计划将排除个人选择。
(f)CA 保险 Code § 10203.2(f) 为人力资源部或其指定机构以外的人员提供保险利益。
(g)CA 保险 Code § 10203.2(g) 根据一项保单承保,该保单在签发时承保不少于75%的符合该保单保险资格的所有员工,或不少于75%的任何类别或职位员工(其类别或职位由与雇佣相关的条件合理确定),或不少于75%的任何非为获取保险目的而成立的既定单位的员工。如果团体保单旨在承保多个类别、职位或单位,则可以针对其中75%已受保的类别、职位或单位签发,并扩展到其他75%表示希望受保的单位、类别或职位。在这种情况下,当员工申请并支付额外保险金额时,可以为较小比例的员工承保额外保险金额。如果任何员工在符合资格时未能根据现有保单受保,并且后来希望受保,保险公司可以在为该员工提供保险之前要求提供令人满意的可保性证明。

Section § 10203.4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保险法允许拥有团体人寿保险的雇员将其保险范围扩展至配偶和子女等受抚养人,且不能进行个人选择。受抚养人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雇员本人人寿保险的金额。

“受抚养人”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26岁以下的子女。如果雇员在子女达到保险限制年龄后的31天内提供其因残疾无法自给自足的证明,该法律也涵盖此类子女。

最后,受抚养人保险的费用可以由雇主、雇员或双方共同承担。

(a)CA 保险 Code § 10203.4(a) 根据第10202、10202.8、10203、10203.1和10203.7条规定签发的团体人寿保险保单项下的保险,可扩展至为选择此项的每位被保险雇员的受抚养人或其任何类别提供保险,其保险金额应符合某种排除个人选择的计划,且不得超过被保险雇员本人人寿保险金额的100%。对于已成年受抚养子女,团体保单持有人可选择在达到限制年龄前的不同年龄段提供保险。
(b)CA 保险 Code § 10203.4(b) “受抚养人”包括成员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以及已成年但年龄不超过26岁的子女,或任何因智力残疾或身体障碍而无法自给自足,且主要依靠雇员供养和维持生活的已成年子女,如果雇员在子女达到限制年龄后的31天内向保险公司提供无能力和受抚养的证明,并随后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但在子女达到限制年龄后的两年期届满后,提供证明的频率不得超过每年一次。
(c)CA 保险 Code § 10203.4(c) 受抚养人保险的保费可由雇主、雇员或雇主和雇员共同支付。

Section § 10203.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解释了一种特殊的团体人寿保险,适用于欠金融机构或供应商钱的借款人或购买者。要符合条件,该团体每年必须至少有100名新成员,信用合作社则为50名。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贷款或债务余额。还款应在不超过40年的期限内以等额分期付款方式进行,但某些贷款有例外。保险单的受益人是金融机构或供应商,并且由他们支付保费。这种类型的保单不受某些一般保险法规的约束。

(a)CA 保险 Code § 10203.5(a) 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人寿保险是团体人寿保险的另一种形式:
(1)CA 保险 Code § 10203.5(a)(1) 涵盖以下群体之一:
(A)CA 保险 Code § 10203.5(a)(1)(A) 所有成员是或成为同一金融机构(包括附属或关联人员)的借款人,并根据协议偿还所借款项。
(B)CA 保险 Code § 10203.5(a)(1)(B) 所有成员是或成为商品或其他财产(不包括证券、投资凭证和银行存款)的购买者,并根据协议支付购买价格余额。
(2)CA 保险 Code § 10203.5(a)(2) 该群体每年新增成员不少于100人,或者,如果是信用合作社,每年新增借款人不少于50人。
(3)CA 保险 Code § 10203.5(a)(3) 任何一个借款人或购买者的保险金额不超过:
(A)CA 保险 Code § 10203.5(a)(3)(A) 对于农业或园艺贷款承诺(如第10203.55节所定义),贷款承诺的金额,可在自贷款承诺初始日期起不超过18个月的期限内一次性偿还或分期不定期偿还。
(B)CA 保险 Code § 10203.5(a)(3)(B) 在所有其他情况下,对金融机构或供应商的债务余额。
(4)CA 保险 Code § 10203.5(a)(4) 偿还或支付购买价格应根据贷款或购买协议进行,在不超过40年的期限内以基本相等的 installments(分期付款)方式进行;分期付款可根据签署协议的条款而有所不同;对于开放式授信协议、循环贷款或循环账户,可根据债权人的通常条款进行支付或分期付款;或者,对于农业或园艺贷款承诺,自承诺初始日期起不超过18个月的期限内一次性偿还或分期不定期偿还。
(5)CA 保险 Code § 10203.5(a)(5) 保单根据金融机构、供应商或供应商可将债务所有权转让给的债权人的申请签发,并指定其为受益人,且保费由金融机构、供应商或债权人支付或通过其支付。
(b)CA 保险 Code § 10203.5(b) 符合本节规定的保险单不受本法典第10209节或《民事诉讼法典》第704.100节的约束。

Section § 10203.7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描述了一种可以为保险代理人签发的团体人寿保险。要符合条件:保单首次签发时必须承保至少 10 名代理人;保单可以由委托人或保险公司获得并支付保费;它根据代理人的服务协议承保代理人;保险金额由避免个人选择的计划决定;受益人必须是委托人以外的人;并且要求委托人与代理人共同支付保费,承保至少 75% 的符合条件的代理人。如果被保险代理人人数低于 10 人或低于符合条件代理人人数的 75%,或者代理人缴费超过规定限额(不含任何危险职业附加费),则保险终止。获得承保可能需要或不需要体检。

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人寿保险是团体人寿保险的另一种形式:
(a)CA 保险 Code § 10203.7(a) 根据一份保单承保,该保单在签发时承保不少于 10 名代理人。
(b)CA 保险 Code § 10203.7(b) 根据一份签发给委托人的保单承保,或者如果该委托人是人寿或人寿和残疾保险公司,则由该委托人或向该委托人签发,并且这些代理人中的每一位都与该委托人或其代理人签订合同,以提供个人服务,并获得佣金或其他固定或可确定的报酬,保费由委托人或由委托人与代理人共同支付,并承保所有代理人或其任何一个或多个类别,这些类别由与代理人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条件决定,但如果一份保单旨在承保多个此类类别,则可以签发以承保其中 75% 已被承保的任何此类类别,并扩展到其他类别,只要其他类别中有 75% 表示希望被承保。
(c)CA 保险 Code § 10203.7(c) 保险金额基于某种排除个人选择的计划。
(d)CA 保险 Code § 10203.7(d) 受益人是委托人以外的人。
(e)CA 保险 Code § 10203.7(e) 当保费由委托人与代理人共同支付,且保单利益提供给所有符合条件的代理人时,根据一份保单承保,该保单在签发时承保不少于 75% 的此类代理人。
(f)CA 保险 Code § 10203.7(f) 如果在签发后终止,条件是 (1) 被保险代理人人数低于 10 人或低于符合条件人数的 75%,且 (2) 代理人的缴费(如果保险费是基于可续期定期保险)超过每月每千美元 ($1,000) 保险金额一美元 ($1),加上为承保一项或多项危险职业而收取的每千美元 ($1,000) 保险金额的任何额外保费。
此类保险可以有或没有体检。就本节而言,“代理人”一词应被视为包括代理人、招揽员和销售员。

Section § 10203.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在何种条件下,人寿保险可以被视为一种团体人寿保险,特别是针对金融机构储蓄账户计划中的存款人。它涵盖了为在不超过 60 个月的期限内定期存款的账户持有人提供的人寿保险。保险金额限于已存总额与计划最高存款额之间的差额,每人最高限额为 $1,500。该保单每年必须至少有 100 名新参与者,并指定金融机构为受益人,保费通过该机构支付。重要的是,此类保险不受其他章节中某些法律规定的约束。

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人寿保险是团体人寿保险的另一种形式:
(a)CA 保险 Code § 10203.8(a) 承保一群符合资格的人员的生命,这些人根据由金融机构(包括其子公司或关联方)设立的储蓄账户计划成为或被指定为存款人,该计划规定定期存入等额款项。
(b)CA 保险 Code § 10203.8(b) 根据该计划进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 60 个连续月,且针对任何一名存款人的保单项下保险总额不超过已存金额与该计划下可存最高金额之间的差额,并且针对任何一个生命不超过一千五百美元 ($1,500)。
(c)CA 保险 Code § 10203.8(c) 该团体每年新增 100 名参与者。
(d)CA 保险 Code § 10203.8(d) 该保单应根据金融机构的申请签发,并指定金融机构为受益人,保费由金融机构支付或通过金融机构支付。
(e)CA 保险 Code § 10203.8(e) 符合本节规定的保险单不受本法典第 10209 节或《民事诉讼法典》第 704.100 节的约束。

Section § 10203.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新的团体人寿保险单取代现有保单,但需满足三个条件:新保单以相同或更低的费用提供相同或更优的保障;新保单涵盖旧保单中的所有个人;以及至少90%的个人同意转换到新保单。

除本章规定的其他特定情形外,团体人寿保单可签发给现有被保险人以取代现有有效团体人寿保单,条件是:(1) 它以与被取代保单相同或更低的费率提供相同的保障;(2) 它向被取代保单涵盖的所有人员提供此类保障;以及 (3) 被取代保单涵盖的所有人员中有90%成为新保单的被保险人。

Section § 10203.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一种特殊形式的人寿保险,称为“团体投资回报保证”。这是一种与可赎回证券投资挂钩的保险,旨在确保在特定条件下,如果这些投资贬值,投资者能获得赔偿。它适用于至少100名投资者的团体,且保险金额上限为投资金额或2万美元($20,000),以较低者为准。

这种保单通常由投资公司申请,保费可能由公司或投资者支付。要提供这种保险,公司必须证明其财务稳健性并满足财务要求,包括设立准备金。在加州,只有获得批准的保险公司才能签发此类保单,并且保单格式必须提交给保险专员并获得其批准。

(a)CA 保险 Code § 10203.10(a) 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人寿保险是团体人寿保险的另一种形式:
(1)CA 保险 Code § 10203.10(a)(1) 根据一项保单签发和交付,该保单与支付针对被保险投资者持有的可赎回证券价值损失风险的赔偿金相关,这些证券由根据修订后的1940年投资公司法运营的投资公司发行,且其可赎回证券已根据修订后的1933年证券法注册。就本节而言,此类赔偿金应称为团体投资回报保证。
(2)CA 保险 Code § 10203.10(a)(2) 承保作为或成为一家或多家投资公司投资者的团体中每位符合条件的成员的生命。
(3)CA 保险 Code § 10203.10(a)(3) 该团体每年投资者人数不少于100人。
(4)CA 保险 Code § 10203.10(a)(4) 任何一位投资者的保险金额不超过其投资金额,且任何一个生命的保险金额不超过两万美元 ($20,000)。
(5)CA 保险 Code § 10203.10(a)(5) 每位投资者的保证期限不得超过该投资者的生命期限。
(6)CA 保险 Code § 10203.10(a)(6) 保单根据投资公司的申请签发,保费由投资公司、投资者或由投资公司和投资者共同支付。
此类保险可有或无体检签发。
(7)CA 保险 Code § 10203.10(7) 该保单提供一项赔偿金,其金额等于为该可赎回证券支付的金额与该可赎回证券在以下两者中较早者时的价值之间的差额:(A) 保单有效期结束,或 (B) 被保险人死亡日期。
(8)CA 保险 Code § 10203.10(8) 为保护本州公众和保单持有人免受本州、外国或境外公司危险经营的影响,并为促进本部分的宗旨和规定,任何本州、外国或境外保险公司均不得承保签发任何提供团体投资回报保证的保单,除非该公司已使保险专员满意,即其与签发此类保单相关的状况或经营方式不会使其经营对公众或本州保单持有人构成危险,并且,无论是本州、外国或境外公司,其均符合第717节规定的签发经营许可证的条件。在确定请求在本州签发提供团体投资回报保证保单的公司的资格时,保险专员除考虑第717节的要求外,还应考虑以下所有事项:(A) 公司的历史,(B) 公司高级职员和董事的品格、责任和总体适格性,(C) 外国公司受其注册地州的监管情况,(D) 公司提供的投资管理是否充分,以及 (E) 公司对此类保单营销的监督安排。任何公司不得在其保单中提供团体投资回报保证,除非其是已获准许的保险公司,且拥有并维持至少两百万美元 ($2,000,000) 的合并资本和盈余。
(9)CA 保险 Code § 10203.10(9) 除第 (8) 款的要求外,任何获准许的保险公司均不得在其保单中提供团体投资回报保证,除非其设立不少于一百万美元 ($1,000,000) 的特别应急基金。该基金应被视为除该保险公司其他准备金之外的准备金负债。如果保险公司同时签发团体和个人投资回报保证,则该特别应急基金对于团体和个人保证均不得少于一百万美元 ($1,000,000)。
(b)CA 保险 Code § 10203.10(b) 保险专员应要求支付二百五十美元 ($250) 作为本节要求的资格审查费用。在完成资格审查后,无论是否批准签发提供团体投资回报利益的保单,保险专员均应要求申请保险公司支付额外款项,以弥补保险专员在进行该审查时产生的所有超出二百五十美元 ($250) 的行政费用。
(c)CA 保险 Code § 10203.10(c) 自本节生效之日起,团体投资回报保证保单或证明该保险的凭证,不得在本州签发或交付,除非其格式副本已提交给保险专员,已支付第12973.9节要求的费用,并且保险专员已书面批准该格式。
(d)CA 保险 Code § 10203.10(d) 任何团体投资回报保证凭证,除非每份此类凭证均符合以下所有要求,否则不得在本州向任何人交付或签发以供交付:
(1)CA 保险 Code § 10203.10(d)(1) 在其首页上以粗体字包含一份声明,说明如果合同所涵盖的可赎回证券的价值超过为此类证券支付的金额,则不享有任何利益。
(2)CA 保险 Code § 10203.10(d)(2) 规定所有团体投资回报保证保单的准备金应在能够对此类保单项下的负债进行精算稳健估值的基础上计算和维持。为确定此类精算稳健价值提供依据,专员应不时制定规则,要求为此类准备金使用适当的发病率表、死亡率表、利率和估值方法。
(e)CA 保险 Code § 10203.10(e) 为实现本节的目的,专员可为此制定合理的规章制度。此类规章制度应依照《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分编第一部第4.5章(自第11371条起)规定的程序予以采纳、修订或废止。

Section § 10203.55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什么是农业或园艺贷款承诺。它是一种具有约束力的协议,承诺为农业或园艺需求提供一定金额的贷款。

此类承诺必须由合法的贷款机构签发,例如国家或州商业银行,或根据《1933年农业信贷法》设立的联邦中期信贷银行或生产信贷协会。这些机构必须被法律允许在加州运营。

在第10203.5节以及第1部第2章第1分部第5.9条(自第779.1节起)中使用的农业或园艺贷款承诺,指为农业或园艺目的所需,以固定金额提供贷款的具有约束力的协议,该承诺由以下机构签发:
(1)CA 保险 Code § 10203.55(1) 国家或州商业银行;或
(2)CA 保险 Code § 10203.55(2) 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农业信贷法》组建的联邦中期信贷银行或生产信贷协会;
且在本州合法经营。

Section § 1020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了在特定语境下,谁被视为“雇主”和“雇员”。“雇主”可以是其他条文中所指明的工会、协会、机构、供应商、信用合作社、债权人、委托人或受托人。同时,“雇员”包括工会成员、信用合作社成员、债务人、购买者,以及相关条文中所提及的某些代理人和雇员。

为本章之目的,“雇主”一词包括第10203条所指定的协会或工会,以及第10203.5条和第10203.6条所指定的机构、供应商、信用合作社或债权人,以及第10203.7条所指定的委托人,以及第10202. 8条所指定的受托人;“雇员”一词包括该工会、信用合作社或协会的成员,以及该机构、信用合作社、供应商或债权人的债务人或购买者,第10203.7条所指的代理人,以及第10202.8条所指的雇员和成员。

Section § 1020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专员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批准团体人寿保险单,这与通常签发的保单是补充关系。这些条件包括团体至少有10名成员,成员之间有共同利益,保费合理,并且团体成立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获得保险。保单必须具有经济效益,且不得损害公众利益。此外,协会必须有章程和细则,并且成立两年以上。保险公司应具备承保其他类型团体保险的经验,且其主要业务不应仅限于所讨论的这种团体保险。

保险公司可以拒绝承保不符合其可保性标准的个人。此外,每份申请或备案需缴纳500美元的费用。

(a)CA 保险 Code § 10204.5(a) 除本章其他地方允许的向本州团体发行团体人寿保险外,如果保险人或申请人能向专员证明以下各项均符合要求,专员可以批准发行团体人寿保险:
(1)CA 保险 Code § 10204.5(a)(1) 保单签发时,承保不少于10名符合条件的团体成员。
(2)CA 保险 Code § 10204.5(a)(2) 团体成员之间存在共同事业或经济或社会关联或关系。
(3)CA 保险 Code § 10204.5(a)(3) 收取的保费与团体保险单提供的福利相比是合理的。
(4)CA 保险 Code § 10204.5(a)(4) 保单的发行将带来获取或管理上的经济效益,精算上是稳健的,且不会违背公众的最佳利益。
(5)CA 保险 Code § 10204.5(a)(5) 团体是善意成立的,目的并非仅为获取保险。
(6)CA 保险 Code § 10204.5(a)(6) 如果团体保单持有人是一个协会,该协会有章程和细则,且已存在两年以上。
(7)CA 保险 Code § 10204.5(a)(7) 该保险人一直积极从事承保团体保险单中提供的险种业务,且承保对象并非该保单所承保的团体类型,并且其成立并非专门或主要为了向此类团体提供保险。
(b)CA 保险 Code § 10204.5(b) 本节所涵盖保单项下的保险人,可以排除或限制对任何人的承保,如果该个人的可保性证据未能令保险人满意。
(c)CA 保险 Code § 10204.5(c) 针对根据本节提交的每份备案,将向每个保险人或申请人收取五百美元 ($500) 的费用。

Section § 10205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团体人寿保险单在签发或交付前,必须先获得保险专员的批准,并且需要向专员提供保单格式副本。第 (10205.5) 条中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况。此外,除非第 (10211) 条适用,保单必须包含第 (10206) 条至第 (10210) 条中详细说明的特定条款。

团体人寿保险单不得在本州签发或交付,且除非第 (10205.5) 条另有规定,保险人不得提供或同意提供团体人寿保险保障,直至保单格式副本提交给保险专员并获得其批准。除非第 (10211) 条另有规定,此类保单不得如此签发或交付,除非其实质上包含本法第 (10206) 条至第 (10210) 条规定的条款。

Section § 10205.5

Explanation

加州保险公司在保单格式获得正式批准之前,可以提供团体人寿保险,但需满足特定条件。首先,该团体必须符合承保资格,并且必须向未来的投保人交付一份详细说明承保范围的备忘录。如果官方保单未能在90天内获得批准并签发,则该备忘录规定的承保将终止。

如果承保开始,保险公司必须在60天内提交保单格式以供批准,并进行任何必要的调整。如果未获批准,承保必须按最初规定终止。如果需要更多时间,保险公司可以请求额外30天的延期,经投保人同意后,可能会延长保险期限。除非在提交后30天内被驳回,否则保单将自动获得批准。

An insurer is permitted to provide group life coverage prior to the approval of the form of the policy if all of the conditions of (a) are met prior thereto and if thereafter it acts as required by (b).
(a)CA 保险 Code § 10205.5(a) The conditions precedent are:
(1)CA 保险 Code § 10205.5(a)(1) The group is one eligible for coverage pursuant to the provisions of this article; and
(2)CA 保险 Code § 10205.5(a)(2) An executed memorandum of insurance has been or is concurrently delivered to the entity which is to become the policyholder containing a provision that unless a policy the form of which has been approved by the commissioner and embodying the coverage has been issued and delivered to the policyholder within 90 days after the date on which the coverage is provided or agreed to be provided, the coverage provided pursuant to such memorandum terminates 120 days after such date, and containing a specification in either complete or summary form of:
(i)CA 保险 Code § 10205.5(a)(2)(i) The class or classes of employees eligible for coverage;
(ii)CA 保险 Code § 10205.5(a)(2)(ii) The benefits to be provided; and
(iii)CA 保险 Code § 10205.5(a)(2)(iii) The exceptions and reductions to such benefits, if any.
(b)CA 保险 Code § 10205.5(b) An insurer providing coverage pursuant to this section shall:
(1)CA 保险 Code § 10205.5(b)(1) Within 60 days after the date on which the coverage is provided or agreed to be provided submit to the commissioner for approval a policy form drafted to provide the coverage provided by such memorandum and in a good faith attempt to meet all requirements of law;
(2)CA 保险 Code § 10205.5(b)(2) Make such revisions in the policy submitted as the commissioner may lawfully require; and
(3)CA 保险 Code § 10205.5(b)(3) Terminate such coverag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a) (2) above if approval of such policy is not secured within the time specified therein.
Upon written request from the insurer filed within 50 days after the date on which the coverage is provided or agreed to be provided and upon proof satisfactory to him that the insurer is acting with due diligence and that hardship will result unless an extension is granted, the commissioner may extend the time set forth in (b) (1) hereof for a period of not to exceed 30 days. Upon such extension, the insurer with the consent of the policyholder may amend the memorandum of insurance referred to in (a) (2) hereof to extend the time within which the policy must be issued and delivered to the policyholder to 30 days after the date to which the commissioner has extended the time within which a policy form must be submitted to him for approval and to extend the date for termination of coverage to 30 days thereafter.
Any policy submitted to the commissioner with a letter from the insurer stating that coverage has been provided in accordance with this section shall be automatically approved unless the commissioner disapproves the same within 30 days of the date of its submission to him.

Section § 10205.6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专员在保险公司出现某些问题时暂停或撤销其许可。这包括虚报承保的附带性质、未能按时取消或终止承保,或发布不符合标准的备忘录。其他原因包括迟迟不进行必要的保单修订、持续未能满足保险法典要求,或未告知被保险人其承保的附带性质。最后,如果保险公司的行为过于粗心或疏忽,以至于误导了保单持有人或使他们面临损失风险,专员可以介入。

专员可以暂停或撤销根据第10205.5条授予任何保险公司的许可,如果,在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五章发出通知并举行听证后,他发现该保险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a)CA 保险 Code § 10205.6(a) 虚报承保的附带性质;
(b)CA 保险 Code § 10205.6(b) 疏忽或拒绝在该条规定的时间内取消或以其他方式终止该承保;
(c)CA 保险 Code § 10205.6(c) 交付了任何此类备忘录,但该备忘录未遵守第10205.5条 (a) (2) 款的规定;
(d)CA 保险 Code § 10205.6(d) 在对保单进行必要修订以获得专员批准方面未能勤勉尽责;
(e)CA 保险 Code § 10205.6(e) 在起草任何此类保单时,在许多重要方面屡次未能符合《保险法典》的适用要求,以至于合理地认为其在起草方面缺乏诚信或能力;
(f)CA 保险 Code § 10205.6(f) 向被保险人散发承保公告,但未能告知他们承保的附带性质;或
(g)CA 保险 Code § 10205.6(g) 以任何其他方式如此疏忽或粗心地处理根据第10205.5条办理保险或其管理,以致保单持有人或被保险人被误导或面临损失的危险。

Section § 102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人寿保险保单生效满两年后,通常不能因除未支付保费以外的任何原因被质疑。但是,如果在申请过程中有人冒用身份,那么由此产生的任何保险合同都是完全无效的。如果冒名顶替者在申请步骤中(例如体检或提供样本时)冒充你,保险公司将不会与你签订真正的合同。

(a)CA 保险 Code § 10206(a) 保单应规定,除未支付保费外,保单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满两年后,其效力不得被质疑;并且,任何受保员工就其可保性所作的声明,在保险生效且在质疑前已持续两年(在员工有生之年)的情况下,不得用于质疑该声明所涉保险的效力,除非该声明包含在由员工签署的书面申请中。
(b)Copy CA 保险 Code § 10206(b)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206(b)(1) 尽管有 (a) 款规定,如果在申请或注册过程中出示了照片身份证明,并且在申请或注册过程的任何部分,冒名顶替者代替了指定被保险人(无论指定被保险人是否知情),则保险人与指定被保险人之间未形成任何合同,且任何声称的保险合同自始无效。
(2)CA 保险 Code § 10206(b)(2) 在本款中:
(A)CA 保险 Code § 10206(b)(2)(A) “申请或注册过程”是指指定被保险人在申请团体人寿保险保单项下的保险凭证时所需采取的任何或所有步骤,包括但不限于填写申请或注册表格的任何部分、接受医学或体格检查或测试,或提供血液、尿液或其他身体物质的样本或标本。
(B)CA 保险 Code § 10206(b)(2)(B) “冒名顶替者”是指除指定被保险人以外的任何人,其以任何方式参与团体人寿保险保单项下保险凭证的申请或注册过程,并声称自己是指定被保险人,或声称血液、尿液或其他身体物质的样本或标本属于指定被保险人。
(C)CA 保险 Code § 10206(b)(2)(C) “指定被保险人”是指在团体人寿保险保单项下保险凭证的申请或注册表格中被指定为生命将被保险的人。

Section § 10206.5

Explanation

这项规定允许保险公司限制其责任,或降低对与战争、军事服役或航空活动相关的索赔的赔付。保险专员可以在发出通知并举行听证会后,制定关于这些限制条款在现有或未来保单中如何使用的规则。

保单可以规定,对于因以下情况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概不负责,或仅承担减少的赔偿金额:
(a)CA 保险 Code § 10206.5(a) 与战争或战争行为有关;
(b)CA 保险 Code § 10206.5(b) 与军事或海军服役有关;
(c)CA 保险 Code § 10206.5(c) 与航空有关。
专员可在发出通知并举行听证会后,就本节允许的条款在现有或此后签发的保单中的使用,制定合理的规章制度。

Section § 102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保险单中包含一项条款,规定保单,以及雇主和雇员的任何申请,共同构成完整的保险合同。

它还阐明,雇主或雇员所作的任何陈述均被视为陈述(而非保证),除非存在欺诈行为;并且,除非这些陈述以书面形式包含在申请中,否则不能用于对索赔提出异议。

该保单应包含以下条款:
(a)CA 保险 Code § 10207(a) 保单、雇主的申请以及雇员的个人申请(如有)构成完整的保险合同。
(b)CA 保险 Code § 10207(b) 雇主或个体雇员所作的所有陈述,在没有欺诈的情况下,属于陈述而非保证。
(c)CA 保险 Code § 10207(c) 此类陈述不得用于抗辩保单项下的索赔,除非包含在书面申请中。

Section § 10208

Explanation

如果保单上雇员的年龄填写有误,本法律要求保单必须包含一种机制,以便公平地调整保费或保险赔付金额。

该保单应包含一项条款,规定在雇员年龄误报的情况下,对保费或应付保险金额进行公平调整。

Section § 102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保险单中包含针对雇员的某些规定。当雇员参加团体人寿保险时,雇主必须提供一份证书,详细说明保险范围、受益人以及其他权利。如果雇员的工作终止,他们有31天时间申请个人人寿保险,且无需提供可保性证明。新保单的保额将与他们之前的团体保单相同。

如果雇员在这31天内死亡,但在个人保单生效之前,其人寿保险索赔仍可在团体保单项下有效。雇员必须在截止日期前至少15天收到关于其个人保险权利的通知。如果没有收到通知,他们将获得额外的机会来申请,最长可达原期限结束后的60天。其中一些规定也适用于雇员配偶的人寿保险。

(a)CA 保险 Code § 10209(a) 除第10203.5条和第10203.8条另有规定外,保单应包含一项条款,规定保险人应向雇主签发一份个人证书,由雇主交付给被保险雇员,该证书应载明:
(1)CA 保险 Code § 10209(a)(1) 关于雇员有权获得的保险保障以及应向谁支付的说明。
(2)CA 保险 Code § 10209(a)(2) 一项条款,规定如果雇佣关系因任何原因终止,且雇员在终止后31天内向保险人提出申请,支付与其所属风险类别以及其当时年龄所对应的保单形式和金额的保费,他或她有权,无需提供可保性证明,获得保险人签发的任何一种个人人寿保单,但定期寿险除外,且该保单是保险人通常签发的。
(3)CA 保险 Code § 10209(a)(3) 一项声明,说明替代团体保险的保单,其保额应等于其在雇佣关系终止时在团体保险项下的保障金额。
(4)CA 保险 Code § 10209(a)(4) 一项条款,规定如果雇员在本条规定其有权获得个人保单的31天期限内死亡,且在该保单生效之前,雇员有权根据个人保单获得的寿险金额应作为团体保单项下的索赔支付,无论是否已提出个人保单的申请或支付了首期保费。
(b)CA 保险 Code § 10209(b) 如果在本州交付的团体人寿保险保单项下受保的任何雇员,根据保单条款有权在无需提供可保性证明的情况下获得个人人寿保险保单,但须在保单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并支付首期保费,且如果雇员未在该期限届满日期前至少15天收到关于该权利存在的通知,则雇员应有额外期限行使该权利,但本条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将任何保险延续至保单规定的期限之外。该额外期限应在雇员收到通知后的第25天届满,但在任何情况下,该额外期限均不得超过保单规定期限届满后的第60天。提交给雇员的书面通知,或由保单持有人邮寄至雇员最后已知地址的通知,或由保险人根据保单持有人提供的信息邮寄至雇员最后已知地址的通知,均应构成本条所指的通知。
(c)Copy CA 保险 Code § 10209(c)
(a)Copy CA 保险 Code § 10209(c)(a)款的第(2)项和第(4)项,以及(b)款,应适用于根据第10203.4条为雇员配偶的生命签发的任何保险。
(d)CA 保险 Code § 10209(d) 保险合同和个人证书可包含条款,界定雇主作为雇员代理人或作为保险人代理人的程度。

Section § 1020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在团体保单下收到一份个人保险凭证,上面应该有你的名字或者某种方式表明这是你的凭证,除非你不需要定期为这份保险支付任何费用。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凭证清楚地说明了谁有资格以及你何时受保于该保单,它就不需要是为你个人定制的。

Section § 10209.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拥有团体人寿保险的人,将其所有权权利(例如指定受益人)转让给除保单持有人以外的其他人。即使某人患有绝症,他们也可以将自己的人寿保单出售以换取现金。但是,如果保单被用作贷款担保,则此规定不适用。如果绝症患者出售其保单,生前福利经纪人(负责处理出售事宜的人)必须通知其配偶。

(a)CA 保险 Code § 10209.3(a) 受保单条款约束,或根据被保险人、团体保单持有人和保险人之间的协议,任何团体人寿保险保单下的被保险人可以向除保单持有人以外的任何人,转让由保单或法律赋予他或她的全部或部分所有权附带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行使转换特权的权利和指定受益人的权利。
本节在立法机关1969年常会上的颁布不构成对现有法律的修改,而是对现有法律的宣示。
(b)CA 保险 Code § 10209.3(b) 尽管有(a)款规定,任何被诊断患有绝症的人有权对其在人寿保险保单或证书中的权益进行有偿的绝对转让。
(c)Copy CA 保险 Code § 10209.3(c)
(b)Copy CA 保险 Code § 10209.3(c)(b)款中的转让权不适用于人寿保险保单或证书的利益被用作贷款抵押品的情况。
(d)CA 保险 Code § 10209.3(d) 生前福利经纪人应当通知绝症生前福利出售人的配偶有关生前福利交易。

Section § 102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针对员工团体的保险政策必须涵盖所有符合该保险资格的新员工。但是,如果雇主和员工共同分担保险费用,那么在最初的资格期内未申请保险的员工,必须在获得承保前证明自己身体健康。

Section § 1021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谁负责支付保险费。它明确指出,责任在于支付,而不是一定要负责转交或收取保费。通常,保单持有人负责保费的转交和收取,除非保单另有规定。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直接收取保费:如果保单涵盖多个雇主的员工,允许向单个雇主或员工收取保费,特别是当保单涵盖超过100名雇主或员工时。对于政府雇员,如果其所在单位不负责工资扣除并转交保费,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向员工收取。如果保单持有人暂时离职不超过90天,他们可以直接支付保费,无需额外费用。

本章任何条款要求任何人支付保费时,此要求涉及支付保费的责任,而非保费或保费分摊的转交或收取。此类转交或收取应由投保人执行,除非保单明确规定由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进行此类转交或收取,且属于以下情况之一:
(a)CA 保险 Code § 10210.5(a) 如果此类保单涵盖多于一名雇主的雇员,保险人可以向其雇员受保的个体雇主收取保费分摊,或协助投保人进行此类收取。如果此类保单涵盖超过100名此类雇主的雇员,则应将保险人为此类收取而收取的金额作为保单应收保费的单独一部分予以说明。
(b)CA 保险 Code § 10210.5(b) 如果保单涵盖一群政府雇员,且支付此类雇员薪资的政府单位在工资扣除后不转交其保费分摊,保险人可以向个体雇员收取。如果此类保单涵盖超过100名此类雇员,则应将保险人为此类收取而收取的金额作为保单应收保费的单独一部分予以说明。
(c)CA 保险 Code § 10210.5(c) 如果团体中的个体成员在暂时离职(不超过90天)期间,在保险人未开具账单或未进行招揽的情况下,向保险人支付其应分摊的保费,则可以收取此类款项,而无需保险人单独列明任何费用。

Section § 10211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团体人寿保险单根据其签发地点包含某些条款。如果由州外保险公司在加州签发,保单可以包含该保险公司注册所在州法律要求的条款。如果加州保险公司在加州以外地区签发保单,则可以包含其签发地法律要求的条款。

此外,如果保险专员认为第10205至10210条中的条款比标准要求对雇主或雇员更有利,这些保单也可以包含这些条款。

团体人寿保险单可符合以下条件,尽管本章有任何其他规定:
(a)CA 保险 Code § 10211(a) 当由任何外国保险公司在本州签发时,可包含该保险公司组建所在州的法律所要求的任何条款。
(b)CA 保险 Code § 10211(b) 当由国内保险公司在其他州或国家签发时,可包含其签发所在州或国家的法律所要求的任何条款。
(c)CA 保险 Code § 10211(c) 可包含第10205至10210条所列任何要求相关的条款,经专员认为,这些条款比规定条款对雇主或雇员更有利。

Section § 10212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在国内人寿保险公司提供的团体保险保单中,雇主被视为主要的投保人。如果保险公司召开会议需要投票,雇主享有一票。

Section § 10214

Explanation

如果保险公司就团体人寿保险单支付红利或退还保费,扣除保险成本后的任何剩余金额必须用于惠及被保险雇员或成员及其家人。投保人可以选择将此规定适用于其所有的团体人寿和残疾保险单。

如果此后根据此前或此后签发的任何团体人寿保险单支付任何红利或退还任何保费,则该保单项下累计红利或保费退还总额超出该保单项下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雇主、或被保险人所属的工会或协会出资的保险累计支出总额(包括与该保单管理相关的支出)的部分(如有),应由投保人用于普遍惠及该等被保险雇员或其受抚养人,或普遍惠及该等被保险成员或其受抚养人。就本条而言,经投保人选择,“保单”可包括投保人的所有团体人寿和残疾保险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