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与残疾保险团体人寿保险单
Section § 10200
Section § 10200.2
本节允许保险公司和团体保单持有人就保险公司可以保留多少保费或为未来需求预留多少保费达成协议。该协议可以是团体或特许保单的一部分。它明确了“合同实体”可能包括哪些,例如雇主、协会、工会,或任何主要目的不是获取保险但包含参与保单的团体的组织。
Section § 10200.5
本法律将“特许”或“批发”人寿保险定义为以低于通常个人费率的特殊费率提供给某个群体的保单。只有在被保险人是专业协会成员、同一公司雇员,或与销售或债务协议相关的情况下,才允许此类保险。“雇员”包括企业的所有者。本法律生效日期之前的现有计划不会直接受到影响,但每位个人投保金额不能超过二万五千美元 ($25,000),除非满足特定条件。对现有计划的更改可以包括更换保险公司、费率,或增加某些福利,而不影响计划的现有保障。
“专业协会”仅限于医生、律师或会计师等持牌专业人士。
Section § 10202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了有效团体人寿保险保单的条件。要符合条件,保单必须承保至少两名雇员,无论是公共还是私人雇主。
保单可以由雇主、雇员或双方共同出资,并且必须承保所有雇员或根据雇佣条件确定的特定群体。
保单必须在不允许个人选择的情况下确定保险金额,并且不能直接使雇主受益。相反,它可能使管理养老金或医疗保健等员工福利的受托人受益。参与需要雇员同意,并且所有符合条件的雇员都必须能够获得所提供的福利。
如果承保人数少于两名雇员,或者当保费基于可续期定期寿险时,雇员缴费超过设定限额,保单应终止。此外,前雇员和退休雇员的申请期限和通知要求与法律的另一条款中规定的相同。该保单的体检可能是可选的。
Section § 10202.5
Section § 10202.8
本节概述了向由雇主或行业协会为雇员利益设立的基金受托人签发团体人寿保险保单的条件。它明确了资格标准,包括雇员、工会成员和某些前雇员,但排除了仅履行典型董事职责的董事。
保费的资金来源可以是雇主/工会、被保险人个人,或两者的结合。保单生效时必须至少覆盖50人,且保险金额由非歧视性计划决定,而非个人选择。法律允许保单无需体检即可签发,并明确指出“行业”包括医学、法律和会计等持牌专业。
Section § 10202.81
Section § 10202.82
本法律明确规定,“雇员”一词包括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中的个体企业主和合伙人。它还规定,“雇主”一词涵盖工会的自雇成员,无论他们是否雇佣员工。
Section § 10202.85
这项法律允许县签发的保险单承保全部或部分位于该县内的区的雇员。但是,这种纳入必须遵守另一项法律,具体来说是《政府法典》第53200.4条的规定。
Section § 10203
本节讨论某些类型的团体人寿保险保单的规定。这些保单必须承保来自工会、国民警卫队、信用合作社或雇员协会等组织的至少25名成员。保费可以由团体、其成员或两者共同支付。保单要求仅承保团体成员,不得进行个人选择,并且应使发起组织以外的人受益。为了保单有效,至少75%的符合资格成员必须被承保,并且如果适用,雇主必须书面同意从雇员工资中扣除保费。最后,如果团体保单是针对私人雇员的,则需要雇主的书面同意才能从工资中扣除保费。
Section § 10203.1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州立大学系统雇员可以获得的一种特定团体人寿保险的条件。
首先,它必须覆盖至少25名雇员,并且根据大学董事会批准的保单签发。保险费可以完全由雇员支付,也可以部分由加利福尼亚州支付,余额由雇员承担。第三方代表雇员支付的款项也算作雇员支付。
该保单应仅承保雇员,不允许个人选择,并且不应使董事会受益。至少75%的符合条件的雇员,或任何明确的雇佣类别,必须被覆盖。如果初始团体达到此门槛,其他类别可以根据需求加入。如果雇员最初选择不投保,但后来希望加入,可能需要提供可保性证明。
Section § 10203.2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了一种针对州员工的团体人寿保险,该保险最初必须覆盖至少25人。保单的费用可以由员工、州政府或两者共同承担,并且专门针对经理、机密员工以及根据另一项法律未被定义为“州员工”的人员。该保险覆盖广泛的群体,不允许个人选择,且保险福利不能归人力资源部所有。它要求至少75%的符合条件的员工或特定类别或职位的员工被覆盖,并且在首次提供后可以选择为更多人投保,但如果他们首次符合条件时未投保,则需提供资格证明。
Section § 10203.4
这项加州保险法允许拥有团体人寿保险的雇员将其保险范围扩展至配偶和子女等受抚养人,且不能进行个人选择。受抚养人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雇员本人人寿保险的金额。
“受抚养人”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26岁以下的子女。如果雇员在子女达到保险限制年龄后的31天内提供其因残疾无法自给自足的证明,该法律也涵盖此类子女。
最后,受抚养人保险的费用可以由雇主、雇员或双方共同承担。
Section § 10203.5
这项加州法律解释了一种特殊的团体人寿保险,适用于欠金融机构或供应商钱的借款人或购买者。要符合条件,该团体每年必须至少有100名新成员,信用合作社则为50名。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贷款或债务余额。还款应在不超过40年的期限内以等额分期付款方式进行,但某些贷款有例外。保险单的受益人是金融机构或供应商,并且由他们支付保费。这种类型的保单不受某些一般保险法规的约束。
Section § 10203.7
这项加州法律描述了一种可以为保险代理人签发的团体人寿保险。要符合条件:保单首次签发时必须承保至少 10 名代理人;保单可以由委托人或保险公司获得并支付保费;它根据代理人的服务协议承保代理人;保险金额由避免个人选择的计划决定;受益人必须是委托人以外的人;并且要求委托人与代理人共同支付保费,承保至少 75% 的符合条件的代理人。如果被保险代理人人数低于 10 人或低于符合条件代理人人数的 75%,或者代理人缴费超过规定限额(不含任何危险职业附加费),则保险终止。获得承保可能需要或不需要体检。
Section § 10203.8
本法律解释了在何种条件下,人寿保险可以被视为一种团体人寿保险,特别是针对金融机构储蓄账户计划中的存款人。它涵盖了为在不超过 60 个月的期限内定期存款的账户持有人提供的人寿保险。保险金额限于已存总额与计划最高存款额之间的差额,每人最高限额为 $1,500。该保单每年必须至少有 100 名新参与者,并指定金融机构为受益人,保费通过该机构支付。重要的是,此类保险不受其他章节中某些法律规定的约束。
Section § 10203.9
这项法律允许新的团体人寿保险单取代现有保单,但需满足三个条件:新保单以相同或更低的费用提供相同或更优的保障;新保单涵盖旧保单中的所有个人;以及至少90%的个人同意转换到新保单。
Section § 10203.10
这项法律解释了一种特殊形式的人寿保险,称为“团体投资回报保证”。这是一种与可赎回证券投资挂钩的保险,旨在确保在特定条件下,如果这些投资贬值,投资者能获得赔偿。它适用于至少100名投资者的团体,且保险金额上限为投资金额或2万美元($20,000),以较低者为准。
这种保单通常由投资公司申请,保费可能由公司或投资者支付。要提供这种保险,公司必须证明其财务稳健性并满足财务要求,包括设立准备金。在加州,只有获得批准的保险公司才能签发此类保单,并且保单格式必须提交给保险专员并获得其批准。
Section § 10203.55
本法律定义了什么是农业或园艺贷款承诺。它是一种具有约束力的协议,承诺为农业或园艺需求提供一定金额的贷款。
此类承诺必须由合法的贷款机构签发,例如国家或州商业银行,或根据《1933年农业信贷法》设立的联邦中期信贷银行或生产信贷协会。这些机构必须被法律允许在加州运营。
Section § 10204
本法律条文解释了在特定语境下,谁被视为“雇主”和“雇员”。“雇主”可以是其他条文中所指明的工会、协会、机构、供应商、信用合作社、债权人、委托人或受托人。同时,“雇员”包括工会成员、信用合作社成员、债务人、购买者,以及相关条文中所提及的某些代理人和雇员。
Section § 10204.5
这项法律允许专员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批准团体人寿保险单,这与通常签发的保单是补充关系。这些条件包括团体至少有10名成员,成员之间有共同利益,保费合理,并且团体成立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获得保险。保单必须具有经济效益,且不得损害公众利益。此外,协会必须有章程和细则,并且成立两年以上。保险公司应具备承保其他类型团体保险的经验,且其主要业务不应仅限于所讨论的这种团体保险。
保险公司可以拒绝承保不符合其可保性标准的个人。此外,每份申请或备案需缴纳500美元的费用。
Section § 10205
在加利福尼亚州,团体人寿保险单在签发或交付前,必须先获得保险专员的批准,并且需要向专员提供保单格式副本。第 (10205.5) 条中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况。此外,除非第 (10211) 条适用,保单必须包含第 (10206) 条至第 (10210) 条中详细说明的特定条款。
Section § 10205.5
加州保险公司在保单格式获得正式批准之前,可以提供团体人寿保险,但需满足特定条件。首先,该团体必须符合承保资格,并且必须向未来的投保人交付一份详细说明承保范围的备忘录。如果官方保单未能在90天内获得批准并签发,则该备忘录规定的承保将终止。
如果承保开始,保险公司必须在60天内提交保单格式以供批准,并进行任何必要的调整。如果未获批准,承保必须按最初规定终止。如果需要更多时间,保险公司可以请求额外30天的延期,经投保人同意后,可能会延长保险期限。除非在提交后30天内被驳回,否则保单将自动获得批准。
Section § 10205.6
本节允许专员在保险公司出现某些问题时暂停或撤销其许可。这包括虚报承保的附带性质、未能按时取消或终止承保,或发布不符合标准的备忘录。其他原因包括迟迟不进行必要的保单修订、持续未能满足保险法典要求,或未告知被保险人其承保的附带性质。最后,如果保险公司的行为过于粗心或疏忽,以至于误导了保单持有人或使他们面临损失风险,专员可以介入。
Section § 10206
这项法律规定,人寿保险保单生效满两年后,通常不能因除未支付保费以外的任何原因被质疑。但是,如果在申请过程中有人冒用身份,那么由此产生的任何保险合同都是完全无效的。如果冒名顶替者在申请步骤中(例如体检或提供样本时)冒充你,保险公司将不会与你签订真正的合同。
Section § 10206.5
这项规定允许保险公司限制其责任,或降低对与战争、军事服役或航空活动相关的索赔的赔付。保险专员可以在发出通知并举行听证会后,制定关于这些限制条款在现有或未来保单中如何使用的规则。
Section § 10207
这项法律要求保险单中包含一项条款,规定保单,以及雇主和雇员的任何申请,共同构成完整的保险合同。
它还阐明,雇主或雇员所作的任何陈述均被视为陈述(而非保证),除非存在欺诈行为;并且,除非这些陈述以书面形式包含在申请中,否则不能用于对索赔提出异议。
Section § 10208
如果保单上雇员的年龄填写有误,本法律要求保单必须包含一种机制,以便公平地调整保费或保险赔付金额。
Section § 10209
这项法律要求保险单中包含针对雇员的某些规定。当雇员参加团体人寿保险时,雇主必须提供一份证书,详细说明保险范围、受益人以及其他权利。如果雇员的工作终止,他们有31天时间申请个人人寿保险,且无需提供可保性证明。新保单的保额将与他们之前的团体保单相同。
如果雇员在这31天内死亡,但在个人保单生效之前,其人寿保险索赔仍可在团体保单项下有效。雇员必须在截止日期前至少15天收到关于其个人保险权利的通知。如果没有收到通知,他们将获得额外的机会来申请,最长可达原期限结束后的60天。其中一些规定也适用于雇员配偶的人寿保险。
Section § 10209.1
Section § 10209.3
这项法律允许拥有团体人寿保险的人,将其所有权权利(例如指定受益人)转让给除保单持有人以外的其他人。即使某人患有绝症,他们也可以将自己的人寿保单出售以换取现金。但是,如果保单被用作贷款担保,则此规定不适用。如果绝症患者出售其保单,生前福利经纪人(负责处理出售事宜的人)必须通知其配偶。
Section § 10210
Section § 10210.5
这项法律解释了谁负责支付保险费。它明确指出,责任在于支付,而不是一定要负责转交或收取保费。通常,保单持有人负责保费的转交和收取,除非保单另有规定。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直接收取保费:如果保单涵盖多个雇主的员工,允许向单个雇主或员工收取保费,特别是当保单涵盖超过100名雇主或员工时。对于政府雇员,如果其所在单位不负责工资扣除并转交保费,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向员工收取。如果保单持有人暂时离职不超过90天,他们可以直接支付保费,无需额外费用。
Section § 10211
本节允许团体人寿保险单根据其签发地点包含某些条款。如果由州外保险公司在加州签发,保单可以包含该保险公司注册所在州法律要求的条款。如果加州保险公司在加州以外地区签发保单,则可以包含其签发地法律要求的条款。
此外,如果保险专员认为第10205至10210条中的条款比标准要求对雇主或雇员更有利,这些保单也可以包含这些条款。
Section § 10214
如果保险公司就团体人寿保险单支付红利或退还保费,扣除保险成本后的任何剩余金额必须用于惠及被保险雇员或成员及其家人。投保人可以选择将此规定适用于其所有的团体人寿和残疾保险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