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181

Explanation

本保险法条文解释了几个关键术语的定义。首先,它将“混合费率”定义为一种通过结合社区费率和经验费率方法来设定保险费率的方式。

“社区费率”是指根据所有被保险人的预期成本(包括高风险和低风险个人)来计算保险费率。另一方面,“经验费率”则涉及根据一个团体的过往索赔历史来设定保费。

它还深入阐述了“地理区域”对于个人和团体市场产品的含义,并根据加州各县的组合指定了区域。

该法律根据雇主规模区分了“大型团体健康保险保单”和“小型团体健康保险保单”。

最后,它引用了联邦《患者保护与平价医疗法案》(PPACA)来指导“不合理费率上涨”等术语的含义。

就本条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a)Copy CA 保险 Code § 10181(a)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81(a)(1) “混合费率”指结合社区费率和经验费率方法的费率厘定方法。
(2)CA 保险 Code § 10181(a)(2) “社区费率”指大型团体市场中的一种费率厘定方法,其费率基于健康保险公司向所有被保险人(包括低风险和高风险被保险人)提供承保福利的预期成本。保费可根据本条中的因素而有所不同。
(3)CA 保险 Code § 10181(a)(3) “经验费率”指大型团体市场中的一种费率厘定方法,健康保险公司根据该团体的过往经验,以整体或混合方式计算大型团体的保费。
(b)Copy CA 保险 Code § 10181(b)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81(b)(1) 对于个人和小型团体市场产品,“地理区域”的含义与第10753.14节和第10965.9节中的含义相同。
(2)CA 保险 Code § 10181(b)(2) 对于大型团体市场产品,“地理区域”指由第10753.14节和第10965.9节中定义的区域组成的以下区域之一:
(A)CA 保险 Code § 10181(b)(2)(A) 由区域2、4、5、6、7和8组成的区域,包括阿拉米达县、康特拉科斯塔县、马林县、纳帕县、圣马特奥县、圣克拉拉县、索拉诺县和索诺马县以及旧金山市县。
(B)CA 保险 Code § 10181(b)(2)(B) 由区域1和3组成的区域,包括阿尔派恩县、阿马多尔县、比尤特县、卡拉维拉斯县、科卢萨县、德尔诺特县、埃尔多拉多县、格伦县、洪堡县、莱克县、拉森县、门多西诺县、莫多克县、内华达县、普莱瑟县、普卢马斯县、萨克拉门托县、沙斯塔县、塞拉县、锡斯基尤县、萨特县、特哈马县、特里尼蒂县、图奥勒米县、约洛县和尤巴县。
(C)CA 保险 Code § 10181(b)(2)(C) 由区域9和12组成的区域,包括蒙特雷县、圣贝尼托县、圣路易斯奥比斯波县、圣巴巴拉县、圣克鲁斯县和文图拉县。
(D)CA 保险 Code § 10181(b)(2)(D) 由区域10、11和14组成的区域,包括弗雷斯诺县、克恩县、金斯县、马德拉县、马里波萨县、默塞德县、圣华金县、斯坦尼斯劳斯县和图莱里县。
(E)CA 保险 Code § 10181(b)(2)(E) 由区域13和17组成的区域,包括因皮里尔县、因约县、莫诺县、里弗赛德县和圣贝纳迪诺县。
(F)CA 保险 Code § 10181(b)(2)(F) 由区域15和16组成的区域,包括洛杉矶县。
(G)CA 保险 Code § 10181(b)(2)(G) 由区域18和19组成的区域,包括奥兰治县和圣迭戈县。
(c)CA 保险 Code § 10181(c) “大型团体健康保险保单”指除根据第10700、10753或10755节定义的小型雇主签发的保单以外的团体健康保险保单。
(d)CA 保险 Code § 10181(d) “小型团体健康保险保单”指根据第10700、10753或10755节定义的小型雇主签发的团体健康保险保单。
(e)CA 保险 Code § 10181(e) “PPACA”指经联邦《患者保护与平价医疗法案》(Public Law 111-148)修订的联邦《公共卫生服务法》第2794节(42 U.S.C. Sec. 300gg-94),以及根据该法颁布的任何后续规则、法规或指南。
(f)CA 保险 Code § 10181(f) “不合理费率上涨”的含义与PPACA中该术语的定义相同。

Section § 10181.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适用于在加利福尼亚州单独出售或向团体出售的健康保险保单,包括专门涵盖牙科服务的保单。但是,它不包括某些保单,例如非牙科专业健康保险、医疗保险补充保单、Medi-Cal 计划下的保单、加利福尼亚州重大风险医疗保险计划、保险转换保单、联邦合格个人保单以及墨西哥预付健康计划。

本条适用于在加利福尼亚州个人或团体市场提供的健康保险保单,包括涵盖牙科服务的健康保险保单和涵盖牙科服务的专业健康保险保单。但是,本条不适用于非牙科专业健康保险保单、受 Article 6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0192.1) 约束的医疗保险补充保单、在 Medi-Cal 计划(《福利和机构法典》第 9 编第 3 部分 Chapter 7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4000))中提供的健康保险保单、在加利福尼亚州重大风险医疗保险计划(《福利和机构法典》第 9 编第 3.3 部分 Chapter 4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5870))中提供的健康保险保单、根据 Section 12682.1 提供的健康保险转换保单、根据 Chapter 9.5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0900) 向联邦合格的特定个人提供的健康保险保单,或受《健康与安全法典》Section 1351.2 约束的墨西哥预付健康计划。

Section § 1018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健康保险公司在提交和披露不同类型健康保险保单(如祖父条款、非祖父条款、个人和团体保单)费率变更方面的要求。保险公司必须提供详细信息,包括公司详情、保单表格、产品类型、参保数据、保费和索赔历史、费率增长以及成本变化。他们必须提前提交这些备案——通常在变更前100到120天——具体取决于保单类型和监管指南。该法律还强制保险公司披露补充的地理和特定福利数据,以及关于成本控制策略和质量改进的信息。如果部门认为拟议的费率变更不合理,保险公司必须通知受影响的申请人。此外,法律允许部门在需要时聘请顾问进行审查并采纳紧急法规。

部门有规定的时间表来评估费率变更是否合理——大多数保单为60天,个人保单在开放注册前15天。未能提供所需信息可能导致费率被视为不合理。

(a)Copy CA 保险 Code § 10181.3(a)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81.3(a)(1) 健康保险公司应在实施任何费率变更前至少120天,向部门提交祖父条款个人以及祖父条款和非祖父条款团体健康保险保单的所有所需费率信息。
(2)CA 保险 Code § 10181.3(a)(2) 健康保险公司应在以下日期中较早的一个日期,向部门提交非祖父条款个人健康保险保单的所有所需费率信息:
(A)CA 保险 Code § 10181.3(a)(2)(A) 在前一个保单年度的年度注册期开始前100天。
(B)CA 保险 Code § 10181.3(a)(2)(B) 根据《联邦法规法典》第45篇第154.220(b)节发布的联邦指南中规定的日期。
(3)CA 保险 Code § 10181.3(a)(3) 对于整体或混合经验评级,或社区评级的大型团体产品,健康保险公司应至少每年提交本条规定的信息,并应在任何可能影响大型团体支付费率的方法、因素或假设发生变化前120天提交。
(b)CA 保险 Code § 10181.3(b) 对于个人、小型团体、大型团体市场中社区评级部分以及大型团体市场中整体或混合经验评级部分的产品,保险公司应就每次费率备案向部门披露以下所有信息:
(1)CA 保险 Code § 10181.3(b)(1) 公司名称和联系信息。
(2)CA 保险 Code § 10181.3(b)(2) 备案涵盖的保单表格数量。
(3)CA 保险 Code § 10181.3(b)(3) 备案涵盖的保单表格编号。
(4)CA 保险 Code § 10181.3(b)(4) 产品类型,例如赔偿型或优选医疗机构组织。
(5)CA 保险 Code § 10181.3(b)(5) 细分类型。
(6)CA 保险 Code § 10181.3(b)(6) 所涉保险公司类型,例如营利性或非营利性。
(7)CA 保险 Code § 10181.3(b)(7) 产品是开放式还是封闭式。
(8)CA 保险 Code § 10181.3(b)(8) 每份保单和评级表格的参保人数。
(9)CA 保险 Code § 10181.3(b)(9) 每份保单表格的参保月数。
(10)CA 保险 Code § 10181.3(b)(10) 年费率。
(11)CA 保险 Code § 10181.3(b)(11) 每份保单表格的总已赚保费。
(12)CA 保险 Code § 10181.3(b)(12) 每份保单表格的总已发生索赔。
(13)CA 保险 Code § 10181.3(b)(13) 最初请求的平均费率增长。
(14)CA 保险 Code § 10181.3(b)(14) 审查类别:新产品首次备案、现有产品备案或重新提交。
(15)CA 保险 Code § 10181.3(b)(15) 平均增长率。
(16)CA 保险 Code § 10181.3(b)(16) 费率增长生效日期。
(17)CA 保险 Code § 10181.3(b)(17) 受每份保单表格影响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数量。
(18)CA 保险 Code § 10181.3(b)(18) 索赔成本和费率随时间变化的比较。
(19)CA 保险 Code § 10181.3(b)(19) 与提交的费率备案相关的,前一年被保险人费用分摊的任何变化。
(20)CA 保险 Code § 10181.3(b)(20) 与提交的费率备案相关的,前一年被保险人福利的任何变化。
(21)CA 保险 Code § 10181.3(b)(21) 第10181.6节(b)款所述的认证。
(22)CA 保险 Code § 10181.3(b)(22) 行政成本的任何变化。
(23)CA 保险 Code § 10181.3(b)(23) 根据PPACA进行费率审查所需的任何其他信息。
(c)CA 保险 Code § 10181.3(c) 受(a)款约束的健康保险公司应按地理区域披露以下信息,针对个人、祖父条款团体和非祖父条款团体保单:
(1)CA 保险 Code § 10181.3(c)(1) 保险公司针对所有福利以及按总福利类别(包括住院、门诊、医生服务、处方药及其他辅助服务、实验室和放射科)的整体年度医疗趋势因素假设。保险公司还应披露综合护理管理费或其他类似费用,以及服务从一个福利类别重新分类到另一个类别(例如从住院到门诊)的情况。
(2)CA 保险 Code § 10181.3(c)(2) 汇总的额外数据,用于证明或合理估计特定福利类别中逐年成本增长。
(3)CA 保险 Code § 10181.3(c)(3) 按福利类别提供的信息,显示所支付的价格与医疗保险计划为相同服务支付的价格的比较。
(4)CA 保险 Code § 10181.3(c)(4) 如果保险公司服务多个地理区域,则按地理区域划分的趋势变化。
(d)CA 保险 Code § 10181.3(d) 受(a)款约束的健康保险公司应按地理区域披露,针对个人、祖父条款团体和非祖父条款团体保单,归因于服务使用、价格通胀或费用和风险的年度保单趋势的预计趋势金额,按总福利类别划分,例如住院、门诊、医生服务、处方药及其他辅助服务、实验室和放射科。
(e)CA 保险 Code § 10181.3(e) 受(a)款约束的保险公司还应披露以下汇总数据,针对本节项下在个人和团体健康保险市场中提交的所有费率备案:
(1)CA 保险 Code § 10181.3(e)(1) 按以下方式审查的费率备案数量和百分比:
(A)CA 保险 Code § 10181.3(e)(1)(A) 计划年度。
(B)CA 保险 Code § 10181.3(e)(1)(B) 细分类型。
(C)CA 保险 Code § 10181.3(e)(1)(C) 产品类型。
(D)CA 保险 Code § 10181.3(e)(1)(D) 保单持有人数量。
(E)CA 保险 Code § 10181.3(e)(1)(E) 受影响的被保险人数量。
(2)CA 保险 Code § 10181.3(e)(2) 保险公司按以下类别划分的平均费率增长:
(A)CA 保险 Code § 10181.3(e)(2)(A) 计划年度。
(B)CA 保险 Code § 10181.3(e)(2)(B) 细分类型。
(C)CA 保险 Code § 10181.3(e)(2)(C) 产品类型。
(3)CA 保险 Code § 10181.3(e)(3) 自保险公司上次提交同类健康福利计划费率备案以来,所做的任何成本控制和质量改进工作。在可能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描述任何重大的新医疗保健成本控制和质量改进工作,并提供潜在节省的估算,以及预测期内的估算成本或节省。如果往年费率备案中包含成本控制或质量改进工作的描述,保险公司应记录这些工作的效果(如有),包括对费率的影响以及记录在案的质量改进,例如再入院率的降低、急诊室使用率的降低或其他公认的质量改进措施。
(f)CA 保险 Code § 10181.3(f) 对于整体或混合经验评级以及社区评级的大型团体备案,保险公司还应提交以下内容:
(1)CA 保险 Code § 10181.3(f)(1) 所使用的地理区域。
(2)CA 保险 Code § 10181.3(f)(2) 年龄,包括年龄评级因素。
(3)CA 保险 Code § 10181.3(f)(3) 行业或职业调整。
(4)CA 保险 Code § 10181.3(f)(4) 家庭构成。
(5)CA 保险 Code § 10181.3(f)(5) 被保险人费用分摊。
(6)CA 保险 Code § 10181.3(f)(6) 除《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345条(b)款所定义的基本医疗服务之外的承保福利,以及本条规定的其他福利。
(7)CA 保险 Code § 10181.3(f)(7) 基本费率以及用于确定基本费率的因素。
(8)CA 保险 Code § 10181.3(f)(8) 福利(包括处方药、牙科和视力)是否单独签约。
(9)CA 保险 Code § 10181.3(f)(9) 承保福利的差异,包括耐用医疗设备、不孕不育及其他类似福利。
(10)CA 保险 Code § 10181.3(f)(10) 费用分摊差异,需描述精算价值范围以及对费率的任何预期影响。
(11)CA 保险 Code § 10181.3(f)(11) 影响社区评级的任何其他因素。
(g)CA 保险 Code § 10181.3(g) 对于整体或混合经验评级的大型团体备案,保险公司应提交根据经验修改费率的方法。
(h)Copy CA 保险 Code § 10181.3(h)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81.3(h)(1) 部门可要求所有健康保险公司将所有费率备案提交至全国保险专员协会的电子费率和表格备案系统 (SERFF)。将所需费率备案提交至SERFF应被视为已向部门备案,以符合本节规定。
(2)CA 保险 Code § 10181.3(h)(2) 如果需要加州特定信息,部门可要求提供额外的附表或文件。
(i)CA 保险 Code § 10181.3(i) 健康保险公司应提交PPACA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健康保险公司还应提交部门为遵守本条而通过的法规所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
(j)Copy CA 保险 Code § 10181.3(j)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81.3(j)(1) 健康保险公司应在部门提出请求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或按部门另行要求的时间,回应部门为完成对本条项下个人和团体健康保险保单费率备案的审查所需的任何额外信息请求。
(2)CA 保险 Code § 10181.3(j)(2) 除第(3)款另有规定外,部门应在收到其作出决定所需的所有信息后不迟于60天内,确定健康保险公司针对个人和小型团体保险保单的费率变更是否不合理或不合理。对于整体或混合经验评级以及社区评级的大型团体,部门应在收到其作出决定所需的所有信息后不迟于60天内,确定用于确定费率的方法、因素和假设是否不合理或不合理。
(3)CA 保险 Code § 10181.3(j)(3) 对于所有非“祖父条款”豁免的个人健康保险保单,部门应在下一个年度注册期开始前不迟于15天,发布关于健康保险公司费率变更不合理或不合理的决定。如果健康保险公司未能提供部门作出决定所需的所有信息,部门可认定健康保险公司的费率变更不合理或不合理。
(4)CA 保险 Code § 10181.3(j)(4) 部门可以聘请具有专业知识的顾问,以协助部门进行审查。根据本条授权订立的合同应豁免于《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五点五章第六章(自第14825条起)、《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五部第二章第五条第四款(自第19130条起)以及《州合同法》(《公共合同法典》第二编第二部第一章(自第10100条起))的规定。
(k)CA 保险 Code § 10181.3(k) 如果部门认定健康保险公司针对个人或团体健康保险保单的费率变更不合理或不符合本条规定,该健康保险公司应将该决定通知任何个人或团体申请人。对于整体或混合经验费率制以及社区费率制的大型团体,部门的决定应适用于用于确定费率的方法、因素和假设。提供给个人申请人的通知应与第10113.9条(c)款所述的通知一致。提供给团体申请人的通知应与第10199.1条(d)款所述的通知一致。
(l)CA 保险 Code § 10181.3(l) 未能提供(b)、(c)、(d)、(e)、(f)或(g)款要求的信息,应构成不合理的费率。
(m)CA 保险 Code § 10181.3(m) 就本条而言,“保单年度”的含义与第10965条(g)款中规定的含义相同。
(n)Copy CA 保险 Code § 10181.3(n)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81.3(n)(1) 部门可以制定实施本条的紧急法规。部门可以一次性地重新通过经本条授权的、与之前根据本条通过的紧急法规相同或实质等同的紧急法规。
(2)CA 保险 Code § 10181.3(n)(2) 首次制定实施本条的紧急法规以及重新通过本款授权的紧急法规,应被视为紧急情况,且对于立即维护公共和平、健康、安全或普遍福祉是必要的。首次紧急法规以及经本条授权重新通过的紧急法规应提交给行政法办公室备案给州务卿,且每项法规的有效期均不得超过180天,届时可制定最终法规。
(o)CA 保险 Code § 10181.3(o) 2019年第807章法规(2019-20届常会第731号议会法案)对本条所作的修订应于2020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1018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提供大型团体健康保险保单的健康保险公司,在实施任何费率变更(特别是针对不合理的费率上涨)前至少60天,向加州保险部门提交详细信息。他们还必须根据联邦医疗保健法PPACA以及部门法规中规定的任何额外信息,提供所有必要数据。

此外,保险公司必须披露与费率备案相关的数据,包括备案数量、平均费率上涨,以及他们已实施的任何成本节约或质量改进措施。这些披露涵盖了各种类别,例如保单年度、细分类型和产品类型。

再者,部门可以要求保险公司通过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的系统以电子方式提交这些备案,这将被视为符合备案要求。

(a)CA 保险 Code § 10181.4(a) 对于大型团体健康保险保单,所有健康保险公司应在实施任何费率变更前至少60天,向部门提交所有针对不合理费率上涨所需的费率信息。此提交应与第10199.1节所述的书面通知同时进行。
(b)CA 保险 Code § 10181.4(b) 对于大型团体费率备案,健康保险公司应提交PPACA要求的所有信息。健康保险公司还应提交根据部门为遵守本条而通过的任何法规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
(c)CA 保险 Code § 10181.4(c) 受(a)款约束的健康保险公司还应披露在本节下大型团体健康保险市场中提交的所有费率备案的以下汇总数据:
(1)CA 保险 Code § 10181.4(c)(1) 按以下分类审查的费率备案数量和百分比:
(A)CA 保险 Code § 10181.4(c)(1)(A) 保单年度。
(B)CA 保险 Code § 10181.4(c)(1)(B) 细分类型。
(C)CA 保险 Code § 10181.4(c)(1)(C) 产品类型。
(D)CA 保险 Code § 10181.4(c)(1)(D) 被保险人数量。
(E)CA 保险 Code § 10181.4(c)(1)(E) 受影响的被保险人数。
(2)CA 保险 Code § 10181.4(c)(2) 按以下类别划分的保险公司平均费率上涨:
(A)CA 保险 Code § 10181.4(c)(2)(A) 保单年度。
(B)CA 保险 Code § 10181.4(c)(2)(B) 细分类型。
(C)CA 保险 Code § 10181.4(c)(2)(C) 产品类型。
(3)CA 保险 Code § 10181.4(c)(3) 自健康保险公司上次针对同类健康保险保单提交费率备案以来,所做的任何成本控制和质量改进措施。在可能的情况下,健康保险公司应描述任何重大的新医疗成本控制和质量改进措施,并提供潜在节约的估算,以及预测期的估计成本或节约。
(d)CA 保险 Code § 10181.4(d) 部门可以要求所有健康保险公司将所有费率备案提交给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的电子费率和表格备案系统 (SERFF)。为遵守本节之目的,将所需费率备案提交给SERFF应被视为向部门提交。

Section § 1018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该部门有权要求健康保险公司提供特定信息,无论保险公司与提供者之间存在任何合同条款,以履行本法或《患者保护与平价医疗法案》(PPACA) 的要求。

Section § 10181.6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要求医疗保险公司提交的任何费率备案都必须经过严谨准确的计算,这被称为“精算稳健”。

为确保公平,医疗保险公司必须聘请独立精算师——这些是金融风险建模方面的认证专家,与保险公司没有关联或不受其控制。这些精算师必须证明费率上涨是否合理。即使被认为不合理,上涨也必须基于准确和稳健的假设和方法。

该法律还明确指出,这项要求并不允许保险专员直接设定医疗服务的费率。

(a)CA 保险 Code § 10181.6(a) 根据本条提交的备案应当精算稳健。
(b)Copy CA 保险 Code § 10181.6(b)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81.6(b)(1) 医疗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本节规定,与一名或多名独立精算师签订合同。
(2)CA 保险 Code § 10181.6(b)(2) 根据本条提交的备案应当包含由独立精算师或精算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费率上涨是合理或不合理的,并且,如果认定不合理,则证明上涨的理由是基于准确和稳健的精算假设和方法。除非《平价医疗法案》(PPACA)要求对每份大型团体健康保险单进行精算稳健性认证,否则根据第10181.4节提交的备案应当包含由本节所述的独立精算师出具的证明,证明总费率或平均费率上涨是基于准确和稳健的精算假设和方法。
(3)CA 保险 Code § 10181.6(b)(3) 根据第 (2) 款行事的精算师或精算公司不得是医疗保险公司或医疗保险公司行业协会的关联公司或子公司,也不得以任何方式由其拥有或控制。该精算师或精算公司的董事会成员、董事、高级职员或雇员不得担任医疗保险公司的董事会成员、董事或雇员。医疗保险公司或医疗保险公司行业协会的董事会成员、董事或高级职员不得担任该精算师或精算公司的董事会成员、董事、高级职员或雇员。
(c)CA 保险 Code § 10181.6(c)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允许专员设定向被保险人和保单持有人收取的承保医疗保健服务费率。

Section § 10181.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根据本条提交的大部分信息必须公开,但医疗保险公司与提供者之间关于合同费率的保密数据除外,这些数据将保持私密。保险公司不得向大型团体购买者披露此类费率。提供给大型团体的信息也属于保密信息。所有提交的信息都必须以电子方式进行,以便公众查阅和审查。

部门和医疗保险公司必须通过其网站公开分享特定信息,例如不合理费率上涨的理由、医疗趋势因素、医疗服务的实际成本以及费率趋势的预测详情。这些信息必须在任何费率变更生效前充分披露:个人和小型团体保单提前120天,大型团体保单提前60天。这种透明度旨在帮助消费者理解费率上涨背后的原因。

(a)CA 保险 Code § 10181.7(a)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一篇第10章(自第7920.000条起)的规定,根据本条提交的所有信息应由部门公开,但分项 (b) 另有规定的除外。
(b)Copy CA 保险 Code § 10181.7(b)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81.7(b)(1) 医疗保险公司与提供者之间的合同费率应被视为保密信息,部门不得公开,且根据《加州公共记录法》(《政府法典》第一篇第10章(自第7920.000条起))免于披露。医疗保险公司不得向根据第10181.10条接收信息的大型团体购买者披露医疗保险公司与提供者之间的合同费率。
(2)CA 保险 Code § 10181.7(b)(2) 医疗保险公司(包括根据第10181.31条提交给部门的费率)与大型团体之间的合同费率应被视为保密信息,部门不得公开,且根据《加州公共记录法》(《政府法典》第一篇第10章(自第7920.000条起))免于披露。根据第10181.10条提供给大型团体购买者的信息应被视为保密信息,部门不得公开,且根据《加州公共记录法》(《政府法典》第一篇第10章(自第7920.000条起))免于披露。
(c)CA 保险 Code § 10181.7(c) 根据本条提交给部门的所有信息应以电子方式提交,以便利部门和公众的审查。
(d)CA 保险 Code § 10181.7(d) 此外,部门和医疗保险公司应至少在其互联网网站上以部门规定的通俗易懂的语言、方式和格式向公众提供以下信息,但分项 (b) 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个人和小型团体健康保险保单,信息应在费率上涨实施前120天公开。对于大型团体医疗保险保单,信息应在费率上涨实施前60天公开。信息应包括:
(1)CA 保险 Code § 10181.7(d)(1) 任何不合理费率上涨的理由,包括所有信息和支持文件,以说明费率上涨为何合理。
(2)CA 保险 Code § 10181.7(d)(2) 保险公司在每次费率备案中对所有福利的总体年度医疗趋势因素假设。
(3)CA 保险 Code § 10181.7(d)(3) 保险公司按总福利类别划分的实际成本,包括住院、门诊、医生服务、处方药及其他辅助服务、实验室和放射科。
(4)CA 保险 Code § 10181.7(d)(4) 归因于服务使用、价格通胀或费用和风险的预计趋势金额,按总福利类别划分的年度保单趋势,例如住院、门诊、医生服务、处方药及其他辅助服务、实验室和放射科。

Section § 1018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属于特定条款的健康保险保单,提供一份单独的文件,说明它们因某项具体法规节省了多少成本,以及这如何影响了它们的保费。

Section § 10181.9

Explanation
这条保险法律规定,在2012年7月1日之前,专员可以向健康保险公司提供指导,以确保他们遵守法律。这项指导不受制定法规所需的常规正式程序的约束。 此外,负责这项指导的部门应该与受管医疗保健部合作。他们的合作不仅对指导是必要的,而且对制定法规、在线分享信息以及执行法律的其他任务也是必要的。

Section § 10181.10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健康保险公司每年免费向大型团体购买者提供去标识化的理赔数据,以帮助评估与其他保险公司相比服务的成本效益。数据必须由合格的统计师进行去标识化处理,以确保无法识别个人。如果数据无法去标识化,则不应共享。或者,保险公司可以提供特定的去标识化汇总数据,使购买者能够评估成本效益并进行与联邦法律要求类似的分析。

这些数据仅提供给遵守隐私法律且是拥有足够参保人数的大型雇主或多雇主信托的大型团体购买者。任何进一步的数据共享必须单独协商,且所有披露都必须遵守联邦隐私法规。

(a)Copy CA 保险 Code § 10181.10(a)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81.10(a)(1) 健康保险公司应每年免费向大型团体购买者提供理赔数据,前提是该大型团体购买者请求该信息并符合本节的其他要求。
(2)CA 保险 Code § 10181.10(a)(2) 健康保险公司应提供经合格统计师认定已去标识化的理赔数据,以确保该理赔数据不识别或不提供识别个人的合理依据。如果统计师无法确定数据已去标识化,则健康保险公司不得向大型团体购买者提供无法去标识化的数据。健康保险公司可以根据遵守 (e) 和 (f) 款的规定,以汇总形式提供理赔数据。
(b)Copy CA 保险 Code § 10181.10(b)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81.10(b)(1) 作为提供根据 (a) 款要求提供的理赔数据的替代方案,保险公司应免费向大型团体购买者提供以下所有信息:
(A)CA 保险 Code § 10181.10(b)(1)(A) 足以让大型团体购买者计算从其他健康保险公司和计划获得类似服务的成本,并按服务和疾病类别评估成本效益的去标识化数据。
(B)CA 保险 Code § 10181.10(b)(1)(B) 关于人口统计学信息、处方、就诊、住院服务、门诊服务以及与健康保险公司为遵守联邦《患者保护与平价医疗法案》(公法 111-148),经联邦《2010年医疗保健和教育和解法案》(公法 111-152)修订,以及根据该法案发布的任何规则、法规或指南而进行的风险调整、再保险或风险走廊规定所需提供的数据相当的去标识化汇总患者层面数据。
(C)CA 保险 Code § 10181.10(b)(1)(C) 用于对大型团体进行经验费率计算的去标识化汇总患者层面数据,包括诊断和程序编码以及保险公司可获得的分配给每项服务的成本。
(2)CA 保险 Code § 10181.10(b)(2) 健康保险公司应从合格统计师处获得正式认定,确认根据本款提供的数据已去标识化,以确保该数据不识别或不提供识别个人的合理依据。如果统计师无法确定数据已去标识化,则健康保险公司不得向大型团体购买者提供无法去标识化的数据。统计师应以书面形式记录正式认定,并应要求向部门提供用于去标识化的协议。
(c)CA 保险 Code § 10181.10(c) 根据本节提供的数据仅提供给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大型团体购买者:
(1)CA 保险 Code § 10181.10(c)(1) 能够证明其遵守州和联邦隐私法律的能力。
(2)CA 保险 Code § 10181.10(c)(2) 是参保人数超过1,000人且至少有500名参保人投保于提供信息的健康保险公司的雇主,或者是参保人数超过500人且至少有250名参保人投保于提供信息的健康保险公司的多雇主信托。
(d)CA 保险 Code § 10181.10(d)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禁止保险公司和购买者协商发布本节未描述的额外信息。
(e)CA 保险 Code § 10181.10(e) 根据本节向大型团体购买者进行的所有数据披露均应遵守联邦《1996年健康保险流通与责任法案》(公法 104-191)和联邦《经济与临床健康信息技术法案》,即联邦《2009年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公法 111-5)第十三篇,以及实施条例。
(f)CA 保险 Code § 10181.10(f) 根据本节向大型团体购买者进行的所有数据披露均应遵守《保险信息和隐私保护法案》(《保险法》第一部第二部分第一章(第791条起))。

Section § 10181.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部门的职责,即当他们怀疑有人通过提交不准确的费率信息违反保险规定时。部门可以审查费率备案以检查是否合规。部门还负责公开收到的任何关于费率上涨的公众意见,并每季度向立法机关报告任何不合理的费率备案。此外,他们必须在其网站上发布保险公司提交的关于拟议费率上涨的任何变更以及支持文件。如果他们发现费率上涨不合理或不准确,该决定也必须在线发布。本节不限制部门根据法典其他部分的权力。

(a)CA 保险 Code § 10181.11(a) 凡是部门认为任何人已经从事或即将从事构成违反本条规定的任何行为或做法,包括提交不准确或不合理的费率或不准确或不合理的费率信息,部门可以审查费率备案,以确保符合法律规定。
(b)CA 保险 Code § 10181.11(b) 部门可以审查其他备案。
(c)CA 保险 Code § 10181.11(c) 部门应接受并将其在第10181.7条(d)款所述的适用期间内收到的任何关于费率上涨的公众意见发布到其互联网网站上。
(d)CA 保险 Code § 10181.11(d) 部门应至少每季度向立法机关报告所有不合理的费率备案。
(e)CA 保险 Code § 10181.11(e) 部门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发布保险公司就拟议费率上涨提交的任何变更,包括保险公司提交的任何支持这些变更的文件。
(f)CA 保险 Code § 10181.11(f) 如果专员决定不合理的费率上涨不合理或费率备案包含不准确信息,部门应将其决定发布到其互联网网站上。
(g)CA 保险 Code § 10181.11(g)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损害或阻碍部门管理或执行本法典任何其他规定的权力。

Section § 10181.13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该部门与联邦当局共享某些健康保险数据。它必须向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部长报告健康保险费在不同区域的变化情况。此外,一旦交易平台设立,该部门需要向交易平台提供必要信息,以满足联邦要求和指导方针。

部门应以符合适用的联邦法律、规则和法规的方式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a)CA 保险 Code § 10181.13(a) 向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部长提供关于保费评级区域内健康保险公司费率趋势的数据。
(b)CA 保险 Code § 10181.13(b) 自交易平台设立之日起,向交易平台提供为遵守联邦法律、规则、法规和指导意见所必需的信息。

Section § 10181.14

Explanation

本法律适用于牙科保险单。自2025年1月1日起,健康保险公司必须每年向部门提交关于其提供的保险单类型的详细报告。这些详细信息包括费率、保费、索赔以及保单条款的任何变更。保险公司必须在任何影响费率的变更发生前至少120天提交这些信息,并迅速回应部门提出的任何额外信息请求。

如果部门认定费率变动不合理,保险公司必须通知受影响的客户。部门在收到所有必要信息后有60天的时间做出此决定。部门还可以聘请专家协助审查,并可能要求保险公司通过全国性系统以电子方式提交报告。

部门可以发布紧急规定来执行本法律,并在不经过常规监管程序的情况下向保险公司提供指导,必要时可咨询其他卫生主管部门。

(a)CA 保险 Code § 10181.14(a) 本节仅适用于涵盖牙科服务的专项健康保险单,定义见第10120.41节。
(b)CA 保险 Code § 10181.14(b) 自2025年1月1日或之后,且此后至少每年,健康保险公司应向部门提交本条规定的适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1)CA 保险 Code § 10181.14(b)(1) 所涉保险公司类型,例如营利性或非营利性。
(2)CA 保险 Code § 10181.14(b)(2) 产品类型。
(3)CA 保险 Code § 10181.14(b)(3) 产品是开放式还是封闭式。
(4)CA 保险 Code § 10181.14(b)(4) 年费率。
(5)CA 保险 Code § 10181.14(b)(5) 每种保单形式的已赚保费总额。
(6)CA 保险 Code § 10181.14(b)(6) 每种保单形式的已发生索赔总额。
(7)CA 保险 Code § 10181.14(b)(7) 审查类别:新产品首次备案、现有产品备案或重新提交。
(8)CA 保险 Code § 10181.14(b)(8) 平均增长率。
(9)CA 保险 Code § 10181.14(b)(9) 费率上涨生效日期。
(10)CA 保险 Code § 10181.14(b)(10) 每种保单形式受影响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数量。
(11)CA 保险 Code § 10181.14(b)(11) 索赔成本和费率随时间变化的比较。
(12)CA 保险 Code § 10181.14(b)(12) 与提交的费率备案相关的,过去一年被保险人费用分摊的任何变化。
(13)CA 保险 Code § 10181.14(b)(13) 与提交的费率备案相关的,过去一年被保险人福利的任何变化。
(14)CA 保险 Code § 10181.14(b)(14) 行政成本的任何变化。
(15)CA 保险 Code § 10181.14(b)(15) 如果保险公司服务于多个地理区域,按地理区域划分的趋势变化。
(16)CA 保险 Code § 10181.14(b)(16) 第10112.26节所述的保单损失率以及根据第10293节通过的法规所述的终身损失率。
(17)CA 保险 Code § 10181.14(b)(17) 所有产品的拟定费率和生效费率。
(18)CA 保险 Code § 10181.14(b)(18) 一份费率手册,概述了保费费率制定所使用的方法,以及费率如何确定的说明。
(19)CA 保险 Code § 10181.14(b)(19) 基本费率以及用于确定基本费率的因素。
(20)CA 保险 Code § 10181.14(b)(20) 趋势,包括总体平均值,以及按产品划分(如果不同)。
(21)CA 保险 Code § 10181.14(b)(21) 影响牙科保费费率的任何其他因素。
(22)CA 保险 Code § 10181.14(b)(22) 由合格精算师签署的精算师证明。
(23)CA 保险 Code § 10181.14(b)(23) 部门做出决定所需的任何其他信息。
(c)Copy CA 保险 Code § 10181.14(c)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81.14(c)(1) 健康保险公司应在任何影响费率的方法、因素或假设发生变更前至少120天向部门提交所需信息。
(2)CA 保险 Code § 10181.14(c)(2) 健康保险公司应在部门提出请求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或按部门另行要求,回应部门关于完成对健康保险公司针对个人和团体健康保险单的费率备案审查所需的任何额外信息的请求。
(3)CA 保险 Code § 10181.14(c)(3) 如果健康保险公司未能提供部门做出决定所需的所有信息,部门可以认定健康保险公司的费率变动不合理或不具正当性。
(4)CA 保险 Code § 10181.14(c)(4) 如果部门认定健康保险公司针对个人或团体健康保险单的费率变动根据本条规定不合理或不具正当性,健康保险公司应将该决定通知个人或团体申请人或投保人。
(5)CA 保险 Code § 10181.14(c)(5) 部门可以与具有专业知识的顾问签订合同,以协助部门进行审查。根据本条授权签订的合同应豁免于《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五点五章第六章(自第14825节起)、《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五部第二章第五章第四条(自第19130节起)以及《州合同法》(《公共合同法典》第二编第二部第一章(自第10100节起))。
(d)CA 保险 Code § 10181.14(d) 对于所有涵盖牙科服务的健康保险公司,部门应不迟于收到部门做出决定所需的所有信息后的60天,发布一项决定,认定健康保险公司的费率变动不合理或不具正当性。部门的决定也应适用于用于确定费率的方法、因素和假设。
(e)CA 保险 Code § 10181.14(e) 部门可以审查费率备案,以确保符合法律规定,如第10181.11节所述,但不包括(c)分节。

Section § 10181.31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大型团体医疗保险计划收到费率变更通知,并且他们的保险费率是根据团体过往经验计算的,那么他们有60天时间可以要求相关部门审查这个费率变更是否公平合理。要符合审查资格,该团体必须要么有超过2,000名被保险人,要么保险公司没有提供必要的信息。部门收到申请后,会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必须在五天内提供所需资料。之后,部门会尽力在60天内完成审查,在此期间,费率变更不能生效。为了提高效率,部门可以把针对同一家保险公司且问题相似的费率上诉合并处理,并且可以聘请外部专家协助审查。这项规定已于2021年7月1日开始实施。

(a)CA 保险 Code § 10181.31(a) 收到费率变更通知后,拥有完全或混合经验评级保险且符合(e)款规定标准的大型团体合同持有人,可在60天内向部门申请审查该费率变更,以确定其是否不合理或不公正,并符合本条规定。
(b)CA 保险 Code § 10181.31(b) 收到申请后,部门应通知健康保险公司该申请,保险公司应在部门要求后的五个营业日内或部门另行要求的期限内,提供部门完成对拟议费率审查所需的信息。
(c)CA 保险 Code § 10181.31(c) 部门应尽合理努力在收到部门作出裁定所需的所有信息后60天内完成对费率变更的审查,并应将其裁定通知健康保险公司和大型团体合同持有人。
(d)CA 保险 Code § 10181.31(d) 部门正在审查的费率变更,在部门根据(c)款作出裁定之前,或在部门收到作出裁定所需的所有信息后60天内(以较早者为准),不得实施。
(e)CA 保险 Code § 10181.31(e) 申请审查特定团体的费率变更,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CA 保险 Code § 10181.31(e)(1) 合同持有人拥有超过2,000名被保险人。
(2)CA 保险 Code § 10181.31(e)(2) 保险公司未能提供本条或第10181.10条要求的信息。
(f)CA 保险 Code § 10181.31(f) 为便于审查,部门可将适用于同一健康保险公司且对费率、方法、假设或因素提出类似问题的上诉合并处理。
(g)CA 保险 Code § 10181.31(g) 部门可聘请具有专业知识的顾问协助其审查。根据本条授权签订的合同应免于遵守《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5.5章第6章(自第14825条起)、《政府法典》第2编第5部第2章第4条(自第19130条起)以及《公共合同法典》第2编第2部第1章(自第10100条起)的规定。
(h)CA 保险 Code § 10181.31(h) 本条应于2021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10181.3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旨在确保,由于医疗保健可负担性办公室的工作,如果医疗保健成本增长放缓,拥有健康保险的人将从中受益。当健康保险公司提议调整其费率时,它们必须证明这些调整如何根据特定医疗保健法规设定的目标影响医疗保健成本增长。如果某个费率因过高或不合理而受到质疑,专员将考虑其是否符合这些医疗保健成本目标。

(a)CA 保险 Code § 10181.35(a) 立法机关颁布本条的意图是,通过设立医疗保健可负担性办公室,确保被保险人从医疗保健成本增长率的降低中受益。
(b)CA 保险 Code § 10181.35(b) 在根据本条规定提交费率供审查时,健康保险公司应证明因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107部第2部分第2.6章(自第127500条起)设定的医疗保健成本目标而导致的医疗保健成本增长率变化的任何影响。
(c)CA 保险 Code § 10181.35(c) 在确定费率是否不合理或不合理时,专员应考虑因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107部第2部分第2.6章(自第127500条起)设定的医疗保健成本目标而导致的医疗保健成本变化的影响。

Section § 10181.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健康保险公司报告大型团体健康保险保单的年度平均费率增长。保险公司必须提交关于费率变化的详细信息,包括被保险人数量、销售的产品类型以及影响费率的任何因素,如地理区域、年龄和健康状况。每两年举行一次公开会议,讨论这些变化。保险公司还需要披露医疗趋势因素和处方药成本的数据。如果使用药房福利管理公司,他们必须报告任何成本控制和质量改进的努力,并披露相关信息。所需的披露信息每年10月1日前提交,包括关于成本变化和对保费影响的广泛信息。
(E)CA 保险 Code § 10181.45(E) 前一年被保险福利的任何变化,包括增加或取消的福利描述,以及按部门确定的类别列出的、按总索赔成本百分比衡量的任何总体变化。
(F)CA 保险 Code § 10181.45(F) 自保险公司根据本节提交同类健康保险公司前一年的信息以来,所做的任何成本控制和质量改进措施。在可能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描述任何重大的新医疗保健成本控制和质量改进措施,并提供潜在节约的估算,以及预测期的估算成本或节约。
(G)CA 保险 Code § 10181.45(G) 信息涵盖的、产生了由健康保险公司支付的消费税的产品数量。
(4)Copy CA 保险 Code § 10181.45(4)
(A)Copy CA 保险 Code § 10181.45(4)(A) 对于在药房、网络药房或邮购药房配发的门诊用药,包括承保的处方通用名药物(不包括专科通用名药物)、处方品牌名药物(不包括专科药物),以及处方品牌名和通用名专科药物,必须披露以下所有信息:
(i)CA 保险 Code § 10181.45(4)(A)(i) 前一年归因于处方药成本的保费百分比,针对本分段中定义的每类处方药。
(ii)CA 保险 Code § 10181.45(4)(A)(ii) 每位成员每月健康保险公司在每类处方药上的总支出同比(以百分比计)增长。
(iii)CA 保险 Code § 10181.45(4)(A)(iii) 每位成员每月药品价格成本的同比增幅,与医疗保健保费的其他组成部分相比。
(iv)CA 保险 Code § 10181.45(4)(A)(iv) 专科药物分级处方集清单。
(B)CA 保险 Code § 10181.45(4)(A)(B) 如果有的话,保险公司应包括在医生诊室给药、作为医疗福利而非药房福利承保的处方药所占保费的百分比。
(C)Copy CA 保险 Code § 10181.45(4)(A)(C)
(i)Copy CA 保险 Code § 10181.45(4)(A)(C)(i) 保险公司应包括其使用药房福利管理机构(如果有)的信息,包括分段 (A) 和 (B) 中描述的处方药承保的哪些组成部分由该药房福利管理机构管理。
(ii)CA 保险 Code § 10181.45(4)(A)(C)(i)(ii) 如果保险公司使用多个药房福利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还应包括其名称。
(d)CA 保险 Code § 10181.45(d) 根据本节要求的信息应在2016年10月1日或之前,以及此后每年10月1日或之前提交给部门。根据本节提交的信息受第10181.7节的约束。
(e)CA 保险 Code § 10181.45(e) 就本节而言,“专科药物”是指在医疗保险D部分计划(2003年医疗保险处方药、改进和现代化法案(公法108-173))下超出专科药物门槛的药物。

Section § 10181.4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医疗保险公司(不包括专业保单)每年向部门报告其个人和小型团体市场产品的详细信息。这包括所有在特定12个月期间内生效费率的、在交易所内和交易所外提供的产品。报告必须详细说明保费、费用分摊、福利设计、参保数据和趋势因素。从2022年开始,部门将在公开会议上和其网站上公布这些调查结果。某些报告要求暂时豁免至2023年1月1日,并且保险公司必须在每年10月1日前提交报告。将提供合规指导,但在2024年之前不会经过完整的行政程序。

(a)CA 保险 Code § 10181.46(a) 医疗保险公司(不包括专业健康保险保单)应每年向部门报告(c)款所述信息,内容涵盖该保险公司在个人市场提供和销售的所有祖父条款产品和非祖父条款产品,包括交易所内和交易所外参保,针对截至次年1月1日的12个月期间内生效的费率。
(b)CA 保险 Code § 10181.46(b) 医疗保险公司(不包括专业健康保险保单)应每年向部门报告(c)款所述信息,内容涵盖该保险公司在小型团体市场提供和销售的所有祖父条款产品和非祖父条款产品,包括交易所内和交易所外参保,针对在截至次年1月1日的该12个月期间内生效费率的产品。
(c)Copy CA 保险 Code § 10181.46(c)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81.46(c)(1) 保费信息,包括(如适用)保费份额、按参保人数加权的平均保费以及加权平均费率变动。
(2)CA 保险 Code § 10181.46(c)(2) 费用分摊,包括免赔额、最高自付限额、共付额、共同保险以及承保福利的任何其他费用分摊,以及高免赔额健康保单。
(3)Copy CA 保险 Code § 10181.46(c)(3)
(A)Copy CA 保险 Code § 10181.46(c)(3)(A) 对于非祖父条款保单,基本医疗福利和基本医疗服务。
(B)CA 保险 Code § 10181.46(c)(3)(A)(B) 对于祖父条款保单,承保福利,包括(如有)强制性规定。
(4)CA 保险 Code § 10181.46(c)(4) 标准和非标准福利设计,包括交易所内和交易所外非标准福利设计。
(5)CA 保险 Code § 10181.46(c)(5) 按精算价值层级、产品、福利设计和保费划分的参保人数,包括以下两项:
(A)CA 保险 Code § 10181.46(c)(5)(A) 零免赔额产品、本节定义的高免赔额产品以及介于零和高免赔额之间的免赔额产品的参保人数。
(B)Copy CA 保险 Code § 10181.46(c)(5)(B)
(i)Copy CA 保险 Code § 10181.46(c)(5)(B)(i) 按保费划分的参保人数。
(ii)CA 保险 Code § 10181.46(c)(5)(B)(i)(ii) 对于小型团体产品,按保费份额划分的参保人数。
(6)CA 保险 Code § 10181.46(c)(6) 根据第10181.3节的要求,医疗保险公司在个人和小型团体费率备案中报告的趋势因素,包括价格和利用率。
(d)CA 保险 Code § 10181.46(d) 截至2021年10月1日,以及此后每年,医疗保险公司应以部门确定的形式和方式,向部门提交(a)款所述的年度报告。
(e)CA 保险 Code § 10181.46(e) 从2022年开始,部门应每年在第10181.45节规定的会议上或在部门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公开会议上公布本节报告的信息。部门还应不迟于每年12月15日,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本节报告的信息。
(f)CA 保险 Code § 10181.46(f)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保险 Code § 10181.46(f)(1) “按参保人数加权的平均保费”指以下两项:
(A)CA 保险 Code § 10181.46(f)(1)(A) 对于个人市场,平均保费应按该12个月期间内保险公司个人市场中的个人被保险人数量加权。
(B)CA 保险 Code § 10181.46(f)(1)(B) 对于小型团体市场,平均保费应按该12个月期间内保险公司小型团体市场中每个小型团体福利设计中的被保险人数量加权。
(2)CA 保险 Code § 10181.46(f)(2) “福利设计”指承保福利的费用分摊。
(3)CA 保险 Code § 10181.46(f)(3) “高免赔额”具有《美国法典》第26篇第223(c)(2)(A)节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4)CA 保险 Code § 10181.46(f)(4) “非标准福利设计”指标准福利设计以外的福利设计。
(5)CA 保险 Code § 10181.46(f)(5) “保费份额”指被保险人代表其本人及任何受抚养人支付的保费份额,而非雇主支付的份额。
(6)CA 保险 Code § 10181.46(f)(6) “标准福利设计”指根据《政府法典》第100504节(c)款,经加州健康福利交易所执行委员会批准的标准化产品。
(g)CA 保险 Code § 10181.46(g) 截至2023年1月1日,医疗保险公司无需报告以下任何一项信息:
(1)CA 保险 Code § 10181.46(g)(1) 被保险人支付的保费份额。
(2)CA 保险 Code § 10181.46(g)(2) 按福利设计、免赔额或保费份额划分的参保人数。
(h)CA 保险 Code § 10181.46(h) 专员可向医疗保险公司发布关于遵守本节规定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在2024年1月1日之前不受《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2篇第3部第1部分第3.5章(自第11340节起))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