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费率上调审查
Section § 10181
本保险法条文解释了几个关键术语的定义。首先,它将“混合费率”定义为一种通过结合社区费率和经验费率方法来设定保险费率的方式。
“社区费率”是指根据所有被保险人的预期成本(包括高风险和低风险个人)来计算保险费率。另一方面,“经验费率”则涉及根据一个团体的过往索赔历史来设定保费。
它还深入阐述了“地理区域”对于个人和团体市场产品的含义,并根据加州各县的组合指定了区域。
该法律根据雇主规模区分了“大型团体健康保险保单”和“小型团体健康保险保单”。
最后,它引用了联邦《患者保护与平价医疗法案》(PPACA)来指导“不合理费率上涨”等术语的含义。
Section § 10181.2
本法律条款适用于在加利福尼亚州单独出售或向团体出售的健康保险保单,包括专门涵盖牙科服务的保单。但是,它不包括某些保单,例如非牙科专业健康保险、医疗保险补充保单、Medi-Cal 计划下的保单、加利福尼亚州重大风险医疗保险计划、保险转换保单、联邦合格个人保单以及墨西哥预付健康计划。
Section § 10181.3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健康保险公司在提交和披露不同类型健康保险保单(如祖父条款、非祖父条款、个人和团体保单)费率变更方面的要求。保险公司必须提供详细信息,包括公司详情、保单表格、产品类型、参保数据、保费和索赔历史、费率增长以及成本变化。他们必须提前提交这些备案——通常在变更前100到120天——具体取决于保单类型和监管指南。该法律还强制保险公司披露补充的地理和特定福利数据,以及关于成本控制策略和质量改进的信息。如果部门认为拟议的费率变更不合理,保险公司必须通知受影响的申请人。此外,法律允许部门在需要时聘请顾问进行审查并采纳紧急法规。
部门有规定的时间表来评估费率变更是否合理——大多数保单为60天,个人保单在开放注册前15天。未能提供所需信息可能导致费率被视为不合理。
Section § 10181.4
这项法律要求提供大型团体健康保险保单的健康保险公司,在实施任何费率变更(特别是针对不合理的费率上涨)前至少60天,向加州保险部门提交详细信息。他们还必须根据联邦医疗保健法PPACA以及部门法规中规定的任何额外信息,提供所有必要数据。
此外,保险公司必须披露与费率备案相关的数据,包括备案数量、平均费率上涨,以及他们已实施的任何成本节约或质量改进措施。这些披露涵盖了各种类别,例如保单年度、细分类型和产品类型。
再者,部门可以要求保险公司通过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的系统以电子方式提交这些备案,这将被视为符合备案要求。
Section § 10181.5
Section § 10181.6
这项加州法律要求医疗保险公司提交的任何费率备案都必须经过严谨准确的计算,这被称为“精算稳健”。
为确保公平,医疗保险公司必须聘请独立精算师——这些是金融风险建模方面的认证专家,与保险公司没有关联或不受其控制。这些精算师必须证明费率上涨是否合理。即使被认为不合理,上涨也必须基于准确和稳健的假设和方法。
该法律还明确指出,这项要求并不允许保险专员直接设定医疗服务的费率。
Section § 10181.7
本法律规定,根据本条提交的大部分信息必须公开,但医疗保险公司与提供者之间关于合同费率的保密数据除外,这些数据将保持私密。保险公司不得向大型团体购买者披露此类费率。提供给大型团体的信息也属于保密信息。所有提交的信息都必须以电子方式进行,以便公众查阅和审查。
部门和医疗保险公司必须通过其网站公开分享特定信息,例如不合理费率上涨的理由、医疗趋势因素、医疗服务的实际成本以及费率趋势的预测详情。这些信息必须在任何费率变更生效前充分披露:个人和小型团体保单提前120天,大型团体保单提前60天。这种透明度旨在帮助消费者理解费率上涨背后的原因。
Section § 10181.9
Section § 10181.10
本法律要求健康保险公司每年免费向大型团体购买者提供去标识化的理赔数据,以帮助评估与其他保险公司相比服务的成本效益。数据必须由合格的统计师进行去标识化处理,以确保无法识别个人。如果数据无法去标识化,则不应共享。或者,保险公司可以提供特定的去标识化汇总数据,使购买者能够评估成本效益并进行与联邦法律要求类似的分析。
这些数据仅提供给遵守隐私法律且是拥有足够参保人数的大型雇主或多雇主信托的大型团体购买者。任何进一步的数据共享必须单独协商,且所有披露都必须遵守联邦隐私法规。
Section § 10181.11
这项法律规定了部门的职责,即当他们怀疑有人通过提交不准确的费率信息违反保险规定时。部门可以审查费率备案以检查是否合规。部门还负责公开收到的任何关于费率上涨的公众意见,并每季度向立法机关报告任何不合理的费率备案。此外,他们必须在其网站上发布保险公司提交的关于拟议费率上涨的任何变更以及支持文件。如果他们发现费率上涨不合理或不准确,该决定也必须在线发布。本节不限制部门根据法典其他部分的权力。
Section § 10181.13
本节要求该部门与联邦当局共享某些健康保险数据。它必须向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部长报告健康保险费在不同区域的变化情况。此外,一旦交易平台设立,该部门需要向交易平台提供必要信息,以满足联邦要求和指导方针。
Section § 10181.14
本法律适用于牙科保险单。自2025年1月1日起,健康保险公司必须每年向部门提交关于其提供的保险单类型的详细报告。这些详细信息包括费率、保费、索赔以及保单条款的任何变更。保险公司必须在任何影响费率的变更发生前至少120天提交这些信息,并迅速回应部门提出的任何额外信息请求。
如果部门认定费率变动不合理,保险公司必须通知受影响的客户。部门在收到所有必要信息后有60天的时间做出此决定。部门还可以聘请专家协助审查,并可能要求保险公司通过全国性系统以电子方式提交报告。
部门可以发布紧急规定来执行本法律,并在不经过常规监管程序的情况下向保险公司提供指导,必要时可咨询其他卫生主管部门。
Section § 10181.31
如果一个大型团体医疗保险计划收到费率变更通知,并且他们的保险费率是根据团体过往经验计算的,那么他们有60天时间可以要求相关部门审查这个费率变更是否公平合理。要符合审查资格,该团体必须要么有超过2,000名被保险人,要么保险公司没有提供必要的信息。部门收到申请后,会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必须在五天内提供所需资料。之后,部门会尽力在60天内完成审查,在此期间,费率变更不能生效。为了提高效率,部门可以把针对同一家保险公司且问题相似的费率上诉合并处理,并且可以聘请外部专家协助审查。这项规定已于2021年7月1日开始实施。
Section § 10181.35
本法律条款旨在确保,由于医疗保健可负担性办公室的工作,如果医疗保健成本增长放缓,拥有健康保险的人将从中受益。当健康保险公司提议调整其费率时,它们必须证明这些调整如何根据特定医疗保健法规设定的目标影响医疗保健成本增长。如果某个费率因过高或不合理而受到质疑,专员将考虑其是否符合这些医疗保健成本目标。
Section § 10181.45
Section § 10181.46
这项法律要求医疗保险公司(不包括专业保单)每年向部门报告其个人和小型团体市场产品的详细信息。这包括所有在特定12个月期间内生效费率的、在交易所内和交易所外提供的产品。报告必须详细说明保费、费用分摊、福利设计、参保数据和趋势因素。从2022年开始,部门将在公开会议上和其网站上公布这些调查结果。某些报告要求暂时豁免至2023年1月1日,并且保险公司必须在每年10月1日前提交报告。将提供合规指导,但在2024年之前不会经过完整的行政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