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192.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所有医疗保险补充保险保单和证书,无论合同的签订地或所在地如何,都必须遵守《加州保险法》某些条款中列明的具体规定。

所有医疗保险补充保单和证书,无论合同所在地如何,均应遵守第10291.5条 (b) 款以及第2部第2编第7章(自第10600条起)的规定。

Section § 10192.2

Explanation
本法律旨在通过标准化承保范围和简化条款及福利,使医疗保险补充保单更容易被人们理解和比较。它力求消除这些保单中令人困惑或误导性的部分,并要求在向符合医疗保险资格的人员销售时提供充分披露。

Section § 1019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在加州提供或交付的大多数医疗保险补充保单都受其规定约束,除非有例外情况。与雇主、劳工组织或其各自基金相关的保单不属于本条的管辖范围。此外,受另一特定条款管辖的医疗保险补充保单也获得豁免。州保险专员有权发布法规以执行这项法律。

Section § 10192.4

Explanation

本节阐述了加利福尼亚州医疗保险补充保单相关的定义。它定义了“申请人”等关键术语,指个人或团体寻求获得医疗保险补充保险的人。“破产”是指医疗保险优势计划组织在宣告破产后停止运营的情况。“可计入承保”涉及各种形式的健康保险,这些保险计入连续承保期,但不包括某些有限类型,如责任保险和牙科保险。

“资不抵债”和“发行人”分别解释了保险公司无法履行其财务义务的情况以及提供医疗保险补充计划的公司。本节还阐明了“医疗保险”、“Medi-Cal”和“医疗保险优势计划”所包含的内容,并概述了2010年前后签发的医疗保险补充保单的类型。

就本条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a)CA 保险 Code § 10192.4(a) “申请人”指:
(1)CA 保险 Code § 10192.4(a)(1) 在个人医疗保险补充保单的情况下,寻求签订保险福利合同的人。
(2)CA 保险 Code § 10192.4(a)(2) 在团体医疗保险补充保单的情况下,拟议的证书持有人。
(b)CA 保险 Code § 10192.4(b) “破产”指非发行人的医疗保险优势计划组织已提交或被提交破产宣告申请,并已停止在该州经营业务的情况。
(c)CA 保险 Code § 10192.4(c) “证书”指根据团体医疗保险补充保单在本州签发以供交付的证书。
(d)CA 保险 Code § 10192.4(d) “证书格式”指发行人签发证书以供交付所使用的格式。
(e)CA 保险 Code § 10192.4(e) “可计入承保的连续期间”指个人受可计入承保覆盖的期间,如果在此承保期间,个人没有超过63天的承保中断。
(f)Copy CA 保险 Code § 10192.4(f)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92.4(f)(1) “可计入承保”指就个人而言,根据以下任何一项提供的个人承保:
(A)CA 保险 Code § 10192.4(f)(1)(A) 由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健康保险公司、兄弟互助会、自保雇主计划或任何其他实体在本州或其他地方制定或管理的任何个人或团体合同、保单、证书或计划,且其安排或提供医疗、住院和外科承保,并非旨在补充其他私人或政府计划。该术语包括延续或转换承保。
(B)CA 保险 Code § 10192.4(f)(1)(B) 联邦社会保障法第十八篇(42 U.S.C. Sec. 1395c et seq.)的A部分或B部分(医疗保险)。
(C)CA 保险 Code § 10192.4(f)(1)(C) 联邦社会保障法第十九篇(42 U.S.C. Sec. 1396 et seq.)(医疗补助(在加利福尼亚州称为Medi-Cal)),但不包括仅由该法第1928节下的福利组成的承保。
(D)CA 保险 Code § 10192.4(f)(1)(D) 美国法典第10篇第55章(CHAMPUS)。
(E)CA 保险 Code § 10192.4(f)(1)(E) 印第安人健康服务局或部落组织的医疗护理计划。
(F)CA 保险 Code § 10192.4(f)(1)(F) 州健康福利风险池。
(G)CA 保险 Code § 10192.4(f)(1)(G) 根据美国法典第5篇第89章(联邦雇员健康福利计划)提供的健康计划。
(H)CA 保险 Code § 10192.4(f)(1)(H) 联邦公共卫生服务法第2701(c)(1)(I)节授权的联邦法规所定义的公共卫生计划,该法经公共法104-191号,即1996年联邦健康保险可携性与责任法案修订。
(I)CA 保险 Code § 10192.4(f)(1)(I) 联邦和平队法第5(e)节(美国法典第22篇第2504(e)节)下的健康福利计划。
(J)CA 保险 Code § 10192.4(f)(1)(J) 在本州或其他地方提供的任何其他公共资助的医疗、住院和外科护理计划。
(K)CA 保险 Code § 10192.4(f)(1)(K) 联邦公共卫生服务法第二十七篇第2701节(c)款(42 U.S.C. Sec. 300gg(c))所定义的任何其他可计入承保。
(2)CA 保险 Code § 10192.4(f)(2) “可计入承保”不应包括以下一项或多项,或其任何组合:
(A)CA 保险 Code § 10192.4(f)(2)(A) 仅限意外或残疾收入保险的承保,或其任何组合。
(B)CA 保险 Code § 10192.4(f)(2)(B) 作为责任保险补充签发的承保。
(C)CA 保险 Code § 10192.4(f)(2)(C) 责任保险,包括一般责任保险和汽车责任保险。
(D)CA 保险 Code § 10192.4(f)(2)(D) 工伤赔偿或类似保险。
(E)CA 保险 Code § 10192.4(f)(2)(E) 汽车医疗支付保险。
(F)CA 保险 Code § 10192.4(f)(2)(F) 仅限信用的保险。
(G)CA 保险 Code § 10192.4(f)(2)(G) 现场医疗诊所的承保。
(H)CA 保险 Code § 10192.4(f)(2)(H) 联邦法规中规定的其他类似保险承保,其中医疗护理福利是次要的或附带于其他保险福利的。
(3)CA 保险 Code § 10192.4(f)(3) 如果以下福利是根据单独的保单、证书或保险合同提供的,或者并非计划的组成部分,则“可计入承保”不应包括这些福利:
(A)CA 保险 Code § 10192.4(f)(3)(A) 有限范围的牙科或视力福利。
(B)CA 保险 Code § 10192.4(f)(3)(B) 长期护理、养老院护理、家庭健康护理、社区护理的福利,或其任何组合。
(C)CA 保险 Code § 10192.4(f)(3)(C) 联邦法规中规定的其他类似有限福利。
(4)CA 保险 Code § 10192.4(f)(4) 如果以下福利作为独立的、非协调的福利提供,则“可计入承保”不应包括这些福利:
(A)CA 保险 Code § 10192.4(f)(4)(A) 仅限特定疾病或病症的承保。
(B)CA 保险 Code § 10192.4(f)(4)(B) 住院津贴或其他固定赔偿保险。
(5)CA 保险 Code § 10192.4(f)(5) 如果以下作为单独的保单、证书或保险合同提供,则“可计入承保”不应包括这些:
(A)CA 保险 Code § 10192.4(f)(5)(A) 联邦医疗保险补充健康保险,如联邦社会保障法第(1882)(g)(1)节所定义。
(B)CA 保险 Code § 10192.4(f)(5)(B) 对根据美国法典第10篇第55章提供的保障的补充保障。
(C)CA 保险 Code § 10192.4(f)(5)(C) 为团体健康计划下的保障提供的类似补充保障。
(g)CA 保险 Code § 10192.4(g) “雇员福利计划”是指美国法典第29篇第1002节(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所定义的雇员福利的计划、基金或项目。
(h)CA 保险 Code § 10192.4(h) “破产”是指获准在本州经营保险业务的发行人,在其注册地州的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对其作出了附有破产认定的最终清算令。
(i)CA 保险 Code § 10192.4(i) “发行人”包括保险公司、兄弟互助会以及在本州交付或发行联邦医疗保险补充保单或证书的任何其他实体,但受《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部第2.2章第3.5条(自第(1358.1)节起)约束的实体除外。
(j)CA 保险 Code § 10192.4(j) “加州医疗补助计划”是指联邦社会保障法第XIX篇下的加州版医疗补助计划。
(k)CA 保险 Code § 10192.4(k) “联邦医疗保险”是指经修订的1965年社会保障修正案第XVIII篇《老年人健康保险法》。
(l)CA 保险 Code § 10192.4(l) “联邦医疗保险优势计划”是指联邦医疗保险C部分下的健康福利保障计划,包括:
(1)CA 保险 Code § 10192.4(l)(1) 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的协调护理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保健服务计划(无论是否包含定点服务选项)、供应商赞助组织提供的计划以及优选供应商组织计划。
(2)CA 保险 Code § 10192.4(l)(2) 医疗储蓄账户计划,结合向联邦医疗保险优势医疗储蓄账户供款。
(3)CA 保险 Code § 10192.4(l)(3) 联邦医疗保险优势私人按服务收费计划。
(m)CA 保险 Code § 10192.4(m) “联邦医疗保险补充保单”是指团体或个人健康保险保单,但不包括根据联邦社会保障法第(1876)节(美国法典第42篇第(1395mm)节)下的合同签发的保单,或根据美国法典第42篇第(1395ss)(g)(1)节中指定的示范项目签发的保单,该保单主要作为联邦医疗保险对符合联邦医疗保险资格人员的住院、医疗或手术费用的报销补充而宣传、营销或设计。“联邦医疗保险补充保单”不包括根据联邦医疗保险C部分设立的联邦医疗保险优势计划、根据联邦医疗保险D部分设立的门诊处方药计划,或根据联邦社会保障法第(1833)节(a)款第(1)段(A)项下的协议提供福利的医疗保健预付计划。
(n)CA 保险 Code § 10192.4(n) “保单格式”是指发行人用于交付保单的格式。
(o)CA 保险 Code § 10192.4(o) “1990年标准化联邦医疗保险补充福利计划”、“1990年标准化福利计划”或“1990年计划”是指于1992年7月21日或之后签发,且生效日期在2010年6月1日之前的团体或个人联邦医疗保险补充保险保单,并包括在该日期或之后续保且未应被保险人要求由发行人替换的联邦医疗保险补充保险保单和证书。
(p)CA 保险 Code § 10192.4(p) “2010年标准化联邦医疗保险补充福利计划”、“2010年标准化福利计划”或“2010年计划”是指生效日期在2010年6月1日或之后签发的团体或个人联邦医疗保险补充保险保单。
(q)CA 保险 Code § 10192.4(q) “部长”是指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部长。

Section § 1019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作为医疗保险补充保单出售的保单必须对基本术语有明确定义,并与现有的医疗保险指南紧密一致。关键定义包括“事故”,其必须侧重于事故直接造成的伤害,不得添加额外限定词;以及“疾病”,其定义不得比“在保险生效后首次出现的疾病”更狭窄。保单中“福利期”、“医院”和“医生”等术语的定义不得比医疗保险自身的定义更严格。法律明确规定,某些费用,例如办公或广告费用,不计入“医疗保健费用”。保单必须明确说明什么是“医疗保险合格费用”,并参考医疗保险A部分和B部分。总而言之,这些规定确保医疗保险补充保单透明且符合医疗保险标准。

保单或证书不得作为医疗保险补充保单或证书进行广告、招揽或签发,除非该保单或证书包含符合本节要求的定义或条款。
(a)Copy CA 保险 Code § 10192.5(a)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92.5(a)(1) “事故”、“意外伤害”或“意外方式”应定义为采用“结果”语言,且不得包含设定意外方式测试的词语,或使用“外部、暴力、可见伤口”或其他类似描述或特征词语。
(2)CA 保险 Code § 10192.5(a)(2) 该定义不得比以下内容更具限制性:“提供福利的伤害指被保险人因事故直接造成的意外身体伤害,独立于疾病、身体虚弱或任何其他原因,且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间。”
(3)CA 保险 Code § 10192.5(a)(3) 该定义可规定伤害不包括根据任何工人赔偿、雇主责任或类似法律提供或可获得的伤害,除非法律禁止。
(b)CA 保险 Code § 10192.5(b) “福利期”或“医疗保险福利期”的定义不得比医疗保险计划中的定义更具限制性。
(c)CA 保险 Code § 10192.5(c) “康复疗养院”、“延长护理机构”或“专业护理机构”的定义不得比医疗保险计划中的定义更具限制性。
(d)Copy CA 保险 Code § 10192.5(d)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92.5(d)(1) “医疗保健费用”指与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相关的健康维护组织的费用,这些费用类似于保险公司的已发生损失。
(2)CA 保险 Code § 10192.5(d)(2) “医疗保健费用”不应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A)CA 保险 Code § 10192.5(d)(2)(A) 总部和管理费用。
(B)CA 保险 Code § 10192.5(d)(2)(B) 广告费用。
(C)CA 保险 Code § 10192.5(d)(2)(C) 佣金及其他获取成本。
(D)CA 保险 Code § 10192.5(d)(2)(D) 税费。
(E)CA 保险 Code § 10192.5(d)(2)(E) 资本成本。
(F)CA 保险 Code § 10192.5(d)(2)(F) 行政管理费用。
(G)CA 保险 Code § 10192.5(d)(2)(G) 理赔处理费用。
(e)CA 保险 Code § 10192.5(e) “医院”可以根据其地位、设施和可用服务进行定义,或反映其获得医院评审联合委员会的认证,但不得比医疗保险计划中的定义更具限制性。
(f)CA 保险 Code § 10192.5(f) “医疗保险”应在保单和证书中定义。“医疗保险”可大致定义为“经修订的1965年社会保障修正案第十八篇《老年人健康保险法》”,或“经第89届国会颁布并俗称为《老年人健康保险法》的第89-97号公法第一篇第一部分,经修订”,或含义相似的词语。
(g)CA 保险 Code § 10192.5(g) “医疗保险合格费用”应指医疗保险A部分和B部分涵盖的各类费用,在医疗保险认定为合理且医疗必需的范围内。
(h)CA 保险 Code § 10192.5(h) “医生”的定义不得比医疗保险计划中的定义更具限制性。
(i)Copy CA 保险 Code § 10192.5(i)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92.5(i)(1) “疾病”的定义不得比以下内容更具限制性:“疾病指被保险人在保险生效日期之后且保险有效期间首次出现的疾病或病症。”
(2)CA 保险 Code § 10192.5(i)(2) 该定义可进一步修改以排除根据任何工人赔偿、职业病、雇主责任或类似法律提供福利的疾病或病症。

Section § 10192.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医疗保险补充保单的规则。首先,除非在某些条款中另有规定,这些保单不能有比医疗保险更严格的限制。它们也不能排除对特定既往病症的承保。保单不得重复医疗保险已提供的福利。

此外,2006年1月1日之前签发的、包含处方药福利的保单,如果保单持有人选择不参加医疗保险D部分,则必须可以续保。但是,在该日期之后,不得签发提供此类药物福利的新保单。如果持有此类旧保单的人参加了医疗保险D部分,保单必须进行调整,以取消药物承保并相应地更改保费。

(a)CA 保险 Code § 10192.6(a) 除第10192.7、10192.8和10192.81条所述的允许的既往病症条款外,如果保单或证明包含比医疗保险更严格的承保范围限制或排除,则不得将其作为医疗保险补充保单进行广告、招揽或签发。
(b)CA 保险 Code § 10192.6(b) 医疗保险补充保单或证明不得使用豁免来排除、限制或减少对具体指明或描述的既往疾病或身体状况的承保范围或福利。
(c)CA 保险 Code § 10192.6(c) 生效中的医疗保险补充保单或证明不得包含与医疗保险提供的福利重复的福利。
(d)Copy CA 保险 Code § 10192.6(d)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92.6(d)(1) 受第10192.8条(a)款第(4)和(5)项的约束,在2006年1月1日之前签发的、包含门诊处方药福利的医疗保险补充保单,应由选择不参加医疗保险D部分的现有保单持有人选择续保。
(2)CA 保险 Code § 10192.6(d)(2) 包含门诊处方药福利的医疗保险补充保单不得在2006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
(3)CA 保险 Code § 10192.6(d)(3) 在2006年1月1日或之后,包含门诊处方药福利的医疗保险补充保单在保单持有人参加医疗保险D部分后不得续保,除非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A)CA 保险 Code § 10192.6(d)(3)(A) 保单应修改以取消对个人在医疗保险D部分计划下承保生效日期之后发生的门诊处方药费用的门诊处方药承保。
(B)CA 保险 Code § 10192.6(d)(3)(B) 保费应调整以反映在参加医疗保险D部分时取消门诊处方药承保,如适用,需考虑已支付的任何索赔。

Section § 1019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声称是医疗保险补充计划的保险保单或证书,在符合2001年1月1日之前生效的特定要求之前,不得进行广告宣传或发行。

保单或证书不得在2001年1月1日之前作为医疗保险补充保单或证书进行广告、招揽或发行交付,除非其符合或超过根据本法典适用的且在该日期之前生效的要求。

Section § 10192.8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医疗补充保单的标准,适用于2001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1日期间生效的保单。它确保这些保单不能因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而被取消,并且必须可续保。如果医疗保险的免赔额或共付额发生变化,保单还必须自动调整福利,并且不能仅仅因为主被保险人的承保终止而终止配偶的承保。

既往病症不得在承保开始后六个月内限制福利,并且事故和疾病造成的损失必须同等对待。如果团体保单终止,保单必须提供转换为个人保单的机会。本节还概述了符合Medi-Cal资格或在某些团体健康计划下受保的人员的福利暂停和恢复。

医疗补充保单必须涵盖特定福利,包括A部分和B部分费用以及某些预防性服务,如乳房X光检查。此外,K和L保单有特定的承保范围和费用分摊限制,并设有年度自付费用上限。保单不能将承保范围限制于单一疾病,并且发行人必须明确修订和审查变更,以遵守联邦法案,如医疗保险现代化法案。

以下标准适用于所有在2001年1月1日或之后广告、招揽或签发,且生效日期在2010年6月1日之前的医疗补充保单或证书。除非保单或证书符合这些福利标准,否则不得作为医疗补充保单或证书进行广告、招揽或签发。
(a)CA 保险 Code § 10192.8(a) 以下一般标准适用于医疗补充保单和证书,并且是本条所有其他要求的补充:
(1)CA 保险 Code § 10192.8(a)(1) 医疗补充保单或证书不得因涉及既往病症而排除或限制自承保生效日期起超过六个月发生的损失的福利。保单或证书对既往病症的定义不得比以下情况更严格:在承保生效日期前六个月内,医生曾提供医疗建议或推荐治疗,或曾接受医生治疗的病症。
(2)CA 保险 Code § 10192.8(a)(2) 医疗补充保单或证书不得以不同于因事故造成的损失的方式赔偿因疾病造成的损失。
(3)CA 保险 Code § 10192.8(a)(3) 医疗补充保单或证书应规定,旨在涵盖医疗保险共付金额的福利将 自动调整,以与适用的医疗保险免赔额、共付额或共同保险金额的任何变化保持一致。保费可根据这些变化进行调整。
(4)CA 保险 Code § 10192.8(a)(4) 医疗补充保单或证书不得规定,仅因被保险人承保终止所规定的事件发生(除未支付保费外)而终止配偶的承保。
(5)CA 保险 Code § 10192.8(a)(5) 每份医疗补充保单应为保证续保或不可取消。
(A)CA 保险 Code § 10192.8(a)(5)(A) 发行人不得仅以个人健康状况为由取消或不续保该保单。
(B)CA 保险 Code § 10192.8(a)(5)(B) 除未支付保费或经发行人证明对承保接受具有实质性影响的虚假陈述外,发行人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取消或不续保该保单。 医疗补充保险的可争议期应为两年。
(C)CA 保险 Code § 10192.8(a)(5)(C) 如果医疗补充保单由主保单持有人终止且未按照(E)项的规定进行替换,发行人应向证书持有人提供一份个人医疗补充保单,该保单由证书持有人选择,可提供团体保单中包含的福利的延续,或提供符合本条所定义的一种标准化保单要求的福利。
(D)CA 保险 Code § 10192.8(a)(5)(D) 如果个人是团体医疗补充保单的证书持有人且团体成员资格终止,发行人应向证书持有人提供(C)项所述的转换机会,或者由团体保单持有人选择,应 向证书持有人提供团体保单下的承保延续。
(E)Copy CA 保险 Code § 10192.8(a)(5)(E)
(i)Copy CA 保险 Code § 10192.8(a)(5)(E)(i) 如果一份团体医疗补充保单被同一保单持有人购买的另一份团体医疗补充保单替换,替换保单的发行人应在旧团体保单终止之日向所有受旧团体保单承保的人员提供承保。新保单下的承保不得导致对本应由被替换团体保单承保的既往病症的任何排除。
(ii)CA 保险 Code § 10192.8(a)(5)(E)(i)(ii) 如果一份医疗补充保单或证书替换已生效六个月或更长时间的另一份医疗补充保单或证书,替换发行人不得基于既往病症施加排除或限制。如果原始承保已生效不足六个月,替换发行人应在新保单或证书中免除适用于既往病症、等待期、免除期或试用期的任何时间段, 以在原始承保下所花费的时间为限。
(F)CA 保险 Code § 10192.8(a)(5)(F) 如果一份医疗补充保单因2003年医疗保险处方药、改进和现代化法案 (P.L. 108-173) 所施加的要求而取消门诊处方药福利,则因该法案而修改的保单应被视为符合本款的保证续保要求。
(6)CA 保险 Code § 10192.8(a)(6) 终止医疗补充保单或证书,不应损害在保单生效期间开始的任何持续性损失,但保单生效期之外的福利延长,可以基于被保险人的持续性完全残疾,并限于保单福利期的持续时间(如果有)或最高福利的支付。在确定持续性损失时,不应考虑收到医疗保险D部分福利。
(7)Copy CA 保险 Code § 10192.8(a)(7)
(A)Copy CA 保险 Code § 10192.8(a)(7)(A) (i) 医疗补充保单或证书应规定,应保单持有人或证书持有人的请求,保单或证书下的福利和保费应暂停,暂停期限不超过24个月,在此期间,保单持有人或证书持有人已申请并被确定有资格获得Medi-Cal,但仅限于保单持有人或证书持有人在个人获得援助资格之日起90天内通知保单或证书的发行人。收到及时通知后,保险公司应直接向被保险人退还Medi-Cal资格期间的保费部分,但需根据已支付的索赔进行调整。如果发生暂停,并且保单持有人或证书持有人失去Medi-Cal资格,则保单或证书应在资格终止之日自动恢复(自资格终止之日起生效),前提是保单持有人或证书持有人在失去资格之日起90天内提供失去资格的通知,并支付自资格终止之日起生效的该期间的保费,或者如果之前的形式不再可用,则应提供同等保障。
(ii)CA 保险 Code § 10192.8(a)(7)(A)(ii) 医疗补充保单或证书应规定,应保单持有人或证书持有人的请求,保单或证书下的福利和保费应暂停联邦法规可能规定的任何期限,如果保单持有人有资格根据《社会保障法》第226(b)条获得福利,并受《社会保障法》第1862(b)(1)(A)(v)条定义的团体健康计划保障。如果发生暂停,并且保单持有人或证书持有人失去团体健康计划下的保障,则保单或证书应自动恢复,自失去保障之日起生效,前提是保单持有人在失去保障之日起90天内提供通知。
(B)CA 保险 Code § 10192.8(a)(7)(A)(B) 保障的恢复:
(i)CA 保险 Code § 10192.8(a)(7)(A)(B)(i) 不应规定任何关于既往病症治疗的等待期。
(ii)CA 保险 Code § 10192.8(a)(7)(A)(B)(ii) 应规定恢复的保障与暂停日期之前生效的保障基本相同。如果暂停的医疗补充保单提供门诊处方药保障,则为医疗保险D部分参保人恢复保单不应包括门诊处方药保障,但应在其他方面提供与暂停日期之前生效的保障基本相同的保障。
(iii)CA 保险 Code § 10192.8(a)(7)(A)(B)(iii) 应规定保费分类条款至少对保单持有人或证书持有人有利,犹如保障未被暂停时适用于保单持有人或证书持有人的保费分类条款。
(8)CA 保险 Code § 10192.8(a)(8) 如果发行人向其一个或多个计划的医疗补充保单持有人或证书持有人发出书面要约,以在指定期间内将其1990年标准化计划(如第10192.9条所述)更换为2010年标准化计划(如第10192.91条所述),则该要约和随后的更换应符合以下要求:
(A)CA 保险 Code § 10192.8(a)(8)(A) 如果被保险人以其原始签发年龄和期限,将1990年标准化保单或证书更换为按签发年龄评级的2010年标准化保单或证书,则发行人无需向专员提供理由。如果被保险人要更换的保单或证书在该要约时是按签发年龄费率表定价的,则新更换保单向被保险人收取的费率应承认因使用签发年龄费率基础所固有的预筹资金而产生的保单准备金积累,以利于被保险人。发行人拟使用的方法应提交给专员备案。
(B)CA 保险 Code § 10192.8(a)(8)(B) 新保单或证书的评级类别应与被保险人被替换保障的类别最接近。
(C)CA 保险 Code § 10192.8(a)(8)(C) 发行方不得对被保险人已置换的1990年标准化保单或证书中包含的福利,在新保单中适用新的既往病症限制或新的不可抗辩期,但可以对新的2010年标准化保单或证书中包含的、但未在已置换保单中包含的任何新增福利,适用不超过六个月的既往病症限制。本分段不适用于根据第10192.11或10192.12条获得保证承保的申请人。
(D)CA 保险 Code § 10192.8(a)(8)(D) 新保单或证书应提供给特定计划内的所有保单持有人或证书持有人,除非该提供或签发将违反州或联邦法律。
(9)CA 保险 Code § 10192.8(a)(9) 医疗保险补充保单不得将承保范围仅限于单一疾病或病症。
(b)CA 保险 Code § 10192.8(b) 关于福利计划A至J(含)的基本(核心)福利标准,每个发行方应向每个潜在被保险人提供一份仅包含以下基本“核心”福利套餐的保单或证书。发行方可以向潜在被保险人提供除基本核心套餐之外的任何其他医疗保险补充保险福利计划,但不能替代它。然而,只要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或联邦政府的其他代理机构根据《美国法典》第42篇第1395ss条要求加利福尼亚州不允许向医疗保险受益人提供第 (6) 和 (7) 段所述的福利,则不得提供这些福利。
(1)CA 保险 Code § 10192.8(b)(1) 在任何医疗保险福利期内,承保医疗保险A部分住院符合条件的费用,在医疗保险不承保的范围内,从第61天到第90天(含)。
(2)CA 保险 Code § 10192.8(b)(2) 承保医疗保险A部分因住院产生的符合条件的费用,在医疗保险不承保的范围内,对于每个已使用的医疗保险终身住院储备日。
(3)CA 保险 Code § 10192.8(b)(3) 在医疗保险住院承保(包括终身储备日)用尽后,承保医疗保险A部分住院符合条件的费用100%,按照适当的医疗保险支付标准支付,但终身最高福利为额外365天。提供方应接受发行方的付款作为全额付款,并且不得向被保险人收取任何余额。
(4)CA 保险 Code § 10192.8(b)(4) 医疗保险A部分和B部分承保前三品脱血液或等量浓缩红细胞(根据联邦法规定义)的合理费用,除非根据联邦法规进行替换。
(5)CA 保险 Code § 10192.8(b)(5) 承保医疗保险B部分符合条件的费用中的共同保险金额,或在医院门诊服务的情况下,共同支付金额,无论是否住院,但须扣除医疗保险B部分免赔额。
(6)CA 保险 Code § 10192.8(b)(6) 承保年度乳房X光检查的实际费用,最高不超过法定计费金额,如第10123.81条所规定,在医疗保险未支付的范围内。
(7)CA 保险 Code § 10192.8(b)(7) 承保年度宫颈癌筛查的实际费用,最高不超过法定计费金额,如第10123.18条所规定,在医疗保险未支付的范围内。
(c)CA 保险 Code § 10192.8(c) 以下额外福利应包含在医疗保险补充福利计划B至J(含)中,仅根据第10192.9条的规定。
(1)CA 保险 Code § 10192.8(c)(1) 关于医疗保险A部分免赔额,承保每个福利期内医疗保险A部分住院免赔额的全部金额。
(2)CA 保险 Code § 10192.8(c)(2) 关于专业护理机构护理,承保实际计费金额,最高不超过共同保险金额,从第21天到第100天(含),在一个医疗保险福利期内,针对医疗保险A部分符合条件的出院后专业护理机构护理。
(3)CA 保险 Code § 10192.8(c)(3) 关于医疗保险B部分免赔额,承保每个日历年医疗保险B部分免赔额的全部金额,无论是否住院。
(4)CA 保险 Code § 10192.8(c)(4) 关于医疗保险B部分超额费用的80%,承保实际计费的医疗保险B部分费用(不得超过医疗保险计划或州法律设定的任何费用限制)与医疗保险批准的B部分费用之间差额的80%。如果保险公司将支付限制在某一限额费用,则保险公司有责任证明该金额为法定限额。
(5)CA 保险 Code § 10192.8(c)(5) 对于100%的医疗B部分超额费用,承保实际计费的医疗B部分费用(不得超过医疗计划或州法律规定的任何费用限制)与医疗B部分批准费用之间的全部差额。如果保险公司将赔付限制在限定费用,则保险公司有责任证明该金额为法定限额。
(6)CA 保险 Code § 10192.8(c)(6) 对于基本门诊处方药福利,在扣除250美元($250)的日历年免赔额后,承保50%的门诊处方药费用,每位被保险人每历年获得的福利最高为1250美元($1,250),以医疗保险不承保的范围为限。自2006年1月1日起,任何包含处方药福利的医疗补充保单均不得出售或签发。
(7)CA 保险 Code § 10192.8(c)(7) 对于扩展门诊处方药福利,在扣除250美元($250)的日历年免赔额后,承保50%的门诊处方药费用,每位被保险人每历年获得的福利最高为3000美元($3,000),以医疗保险不承保的范围为限。自2006年1月1日起,任何包含处方药福利的医疗补充保单均不得出售或签发。
(8)CA 保险 Code § 10192.8(c)(8) 对于在外国的医疗必需紧急护理,承保医疗保险不承保的80%的计费费用,这些费用是用于在外国接受的医疗必需紧急住院、医生和医疗护理的符合医疗保险条件的费用,如果该护理在美国提供,则将由医疗保险承保,且该护理在每次美国境外旅行的前60个连续日内开始,须扣除250美元($250)的日历年免赔额,以及50000美元($50,000)的终身最高福利。就本福利而言,“紧急护理”是指因突发和意外的受伤或疾病而立即需要的护理。
(9)CA 保险 Code § 10192.8(c)(9) 对于以下各项,报销应为每项服务的实际费用,最高可达医疗保险批准金额的100%,如同医疗保险将承保美国医学会当前程序术语(AMA CPT)代码中确定的服务一样,在本福利下每年最高可达120美元($120),但是,本福利不包括医疗保险已承保的任何程序的费用:
(A)CA 保险 Code § 10192.8(c)(9)(A) 年度临床预防性病史和体格检查,可包括分段(B)中的检查和服务,以及旨在解决预防性医疗保健措施的患者教育。
(B)CA 保险 Code § 10192.8(c)(9)(B) 以下医疗保险不承保的筛查测试或预防服务,其选择和频率由主治医生确定为医疗适当:
(i)CA 保险 Code § 10192.8(c)(9)(B)(i) 粪便潜血试验。
(ii)CA 保险 Code § 10192.8(c)(9)(B)(ii) 乳房X光检查。
(C)CA 保险 Code § 10192.8(c)(9)(C) 在一年中任何适当时间接种的流感疫苗。
(10)CA 保险 Code § 10192.8(c)(10) 对于在家康复福利,承保每次就诊的实际费用,最高可达40美元($40),每年最高可达1600美元($1,600),旨在为从疾病、受伤或手术中康复的人提供短期居家日常生活活动协助。
(A)CA 保险 Code § 10192.8(c)(10)(A) 就本福利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i)CA 保险 Code § 10192.8(c)(10)(A)(i) “日常生活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洗澡、穿衣、个人卫生、转移、进食、行走、协助服用通常自行服用的药物以及更换绷带或其他敷料。
(ii)CA 保险 Code § 10192.8(c)(10)(A)(ii) “护理提供者”是指经正式资格认证或持证的家庭健康助理或家政服务员,或通过持证家庭医疗护理机构提供的个人护理助理或护士,或由持证转介机构或持证护士登记处转介的个人护理助理或护士。
(iii)CA 保险 Code § 10192.8(c)(10)(A)(iii) “住所”是指被保险人作为居住地使用的任何地方,前提是该地方符合医疗保险承保的家庭医疗护理服务的居住地条件。医院或专业护理机构不应被视为被保险人的居住地。
(iv)CA 保险 Code § 10192.8(c)(10)(A)(iv) “居家康复就诊”是指提供居家康复护理所需的就诊期间,对就诊时长没有限制,但护理提供者在24小时内连续提供每四个小时的服务算作一次就诊。
(B)CA 保险 Code § 10192.8(c)(10)(B) 关于承保要求和限制,以下规定适用:
(i)CA 保险 Code § 10192.8(c)(10)(B)(i) 提供的居家康复服务应主要为协助日常生活活动的服务。
(ii)CA 保险 Code § 10192.8(c)(10)(B)(ii) 被保险人的主治医师应证明,因某种状况(该状况的居家护理治疗计划已获医疗保险(Medicare)批准),特定类型和频率的居家康复服务是必需的。
(iii)CA 保险 Code § 10192.8(c)(10)(B)(iii) 承保范围限于以下各项:
(I)CA 保险 Code § 10192.8(c)(10)(B)(iii)(I) 不超过被保险人主治医师证明为必需的居家康复访问的次数和类型。居家康复访问的总次数不得超过根据医疗保险(Medicare)批准的居家护理治疗计划下,医疗保险(Medicare)批准的居家健康护理访问次数。
(II) 每次访问的实际费用,最高报销额为每次访问四十美元($40)。
(III) 每个日历年一千六百美元($1,600)。
(IV) 任何一周内七次访问。
(V)CA 保险 Code § 10192.8(c)(10)(B)(iii)(V) 以访问形式在被保险人住所提供的护理。
(VI) 由分段 (A) 中定义的护理提供者提供的服务。
(VII) 在被保险人受保单或证书承保期间且未被其他条款排除的居家康复访问。
(VIII) 在被保险人接受医疗保险(Medicare)批准的居家护理服务期间,或在最后一次医疗保险(Medicare)批准的居家健康护理访问服务日期后不超过八周内接受的居家康复访问。
(C)CA 保险 Code § 10192.8(c)(10)(C) 以下情况不予承保:
(i)CA 保险 Code § 10192.8(c)(10)(C)(i) 由医疗保险(Medicare)或其他政府项目支付的居家护理访问。
(ii)CA 保险 Code § 10192.8(c)(10)(C)(ii) 由家庭成员、无偿志愿者或非护理提供者提供的护理。
(d)CA 保险 Code § 10192.8(d) 标准化医疗保险补充福利计划“K”应包含以下福利:
(1)CA 保险 Code § 10192.8(d)(1) 在任何医疗保险福利期内,从第61天到第90天(含)的每一天,100% 承保医疗保险A部分住院共同保险金额。
(2)CA 保险 Code § 10192.8(d)(2) 在任何医疗保险福利期内,从第91天到第150天(含)的每一个医疗保险终身住院储备日,100% 承保医疗保险A部分住院共同保险金额。
(3)CA 保险 Code § 10192.8(d)(3) 在医疗保险住院承保用尽后,包括终身储备日,100% 承保医疗保险A部分符合条件的住院费用,按适用的预付款系统费率或其他适当的医疗保险支付标准支付,但额外365天的终身最高福利除外。提供者应接受发行人就此项福利支付的款项作为全额支付,不得向被保险人收取任何余额。
(4)CA 保险 Code § 10192.8(d)(4) 关于医疗保险A部分免赔额,每个福利期内50% 承保医疗保险A部分住院免赔额,直到达到第 (10) 段所述的自付限额。
(5)CA 保险 Code § 10192.8(d)(5) 关于专业护理机构护理,在医疗保险福利期内,从第21天到第100天(含)的每一天,50% 承保医疗保险A部分项下符合条件的出院后专业护理机构护理的共同保险金额,直到达到第 (10) 段所述的自付限额。
(6)CA 保险 Code § 10192.8(d)(6) 关于临终关怀,50% 承保所有医疗保险A部分符合条件的费用和暂托护理的费用分担,直到达到第 (10) 段所述的自付限额。
(7)CA 保险 Code § 10192.8(d)(7) 在医疗保险A部分或B部分项下,50% 承保前三品脱血液或等量浓缩红细胞(根据联邦法规定义,除非根据联邦法规予以替换)的合理费用,直到达到第 (10) 段所述的自付限额。
(8)CA 保险 Code § 10192.8(d)(8) 除第 (9) 段规定的承保外,在投保人支付B部分免赔额后,50% 承保医疗保险B部分项下原本适用的费用分担,直到达到第 (10) 段所述的自付限额。
(9)CA 保险 Code § 10192.8(d)(9) 在投保人支付医疗保险B部分免赔额后,100% 承保医疗保险B部分预防性服务的费用分担。
(10)CA 保险 Code § 10192.8(d)(10) 在个人达到医疗保险A部分和B部分年度支出自付限额(2006年为四千美元($4,000),每年由部长指定的适当通货膨胀调整进行指数化)后,100% 承保该日历年剩余时间医疗保险A部分和B部分项下的所有费用分担。
(e)CA 保险 Code § 10192.8(e) 标准化医疗保险补充福利计划“L”应包含以下福利:

Section § 10192.9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1992年7月1日到2010年6月1日期间在加州可用的医疗补充保单的要求。它规定保单持有人必须获得一份只包含核心福利的表格。除指定福利包外,不允许其他福利包。

所有福利计划必须遵循从计划A到L的标准化结构,每个计划都分配有特定福利,例如医疗保险A部分免赔额、专业护理和海外紧急护理。计划F和J存在高免赔额选项,每年调整。2006年1月1日之后出售的计划不能包含门诊处方药福利。

此外,保险公司可以提供新的或创新的福利,但需要专员批准,前提是它们符合简化目标,并且2006年1月1日之后不包括门诊处方药承保。

以下标准适用于1992年7月1日或之后在本州交付或签发以供交付,且生效日期在2010年6月1日之前的,所有医疗补充保单或证书。
(a)CA 保险 Code § 10192.9(a) 发行人应向每位潜在保单持有人和证书持有人提供一份仅包含基本(核心)福利的保单表格或证书表格,如第10192.8条 (b) 款所定义。
(b)CA 保险 Code § 10192.9(b) 除本节所列以及第 (f) 款和第10192.10条可能允许的之外,不得在本州出售任何其他医疗补充福利的组合、套餐或搭配。
(c)CA 保险 Code § 10192.9(c) 福利计划在结构、语言、名称和格式上应与 (e) 款中列出的包括A到L在内的标准福利计划统一,并应符合第10192.4条中的定义。每项福利应按照第10192.8条 (b)、(c)、(d) 和 (e) 款提供的格式构建,并按照 (e) 款中列出的顺序列出福利。就本节而言,“结构、语言和格式”指福利的样式、编排和总体内容。
(d)CA 保险 Code § 10192.9(d) 发行人除了 (c) 款要求的福利计划名称外,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用其他名称。
(e)CA 保险 Code § 10192.9(e) 关于福利计划的构成,适用以下规定:
(1)CA 保险 Code § 10192.9(e)(1) 标准化医疗补充福利计划A应仅限于所有福利计划共有的基本(核心)福利,如第10192.8条 (b) 款所定义。
(2)CA 保险 Code § 10192.9(e)(2) 标准化医疗补充福利计划B应仅包括以下内容:核心福利,加上医疗保险A部分免赔额,如第10192.8条 (c) 款 (1) 项所定义。
(3)CA 保险 Code § 10192.9(e)(3) 标准化医疗补充福利计划C应仅包括以下内容:核心福利,加上医疗保险A部分免赔额、专业护理机构护理、医疗保险B部分免赔额,以及在外国的医疗必需紧急护理,分别如第10192.8条 (c) 款 (1)、(2)、(3) 和 (8) 项所定义。
(4)CA 保险 Code § 10192.9(e)(4) 标准化医疗补充福利计划D应仅包括以下内容:核心福利,加上医疗保险A部分免赔额、专业护理机构护理、在外国的医疗必需紧急护理,以及在家康复福利,分别如第10192.8条 (c) 款 (1)、(2)、(8) 和 (10) 项所定义。
(5)CA 保险 Code § 10192.9(e)(5) 标准化医疗补充福利计划E应仅包括以下内容:核心福利,加上医疗保险A部分免赔额、专业护理机构护理、在外国的医疗必需紧急护理,以及预防性医疗护理,分别如第10192.8条 (c) 款 (1)、(2)、(8) 和 (9) 项所定义。
(6)CA 保险 Code § 10192.9(e)(6) 标准化医疗补充福利计划F应仅包括以下内容:核心福利,加上医疗保险A部分免赔额、专业护理机构护理、医疗保险B部分免赔额、医疗保险B部分超额费用的100%,以及在外国的医疗必需紧急护理,分别如第10192.8条 (c) 款 (1)、(2)、(3)、(5) 和 (8) 项所定义。
(7)CA 保险 Code § 10192.9(e)(7) 标准化医疗补充福利高免赔额计划F应仅包括以下内容:在支付年度高免赔额计划F免赔额后,100%的承保费用。承保费用包括核心福利,加上医疗保险A部分免赔额、专业护理机构护理、医疗保险B部分免赔额、医疗保险B部分超额费用的100%,以及在外国的医疗必需紧急护理,分别如第10192.8条 (c) 款 (1)、(2)、(3)、(5) 和 (8) 项所定义。年度高免赔额计划F免赔额应包括除保费外的自付费用,用于医疗补充计划F保单承保的服务,并且应在任何其他特定福利免赔额之外。年度高免赔额计划F免赔额在1998年和1999年应为一千五百美元 ($1,500),并应基于日历年,此后由秘书每年调整,以反映截至前一年8月的12个月期间所有城市消费者物价指数的变化,并四舍五入到最接近的十美元 ($10) 的倍数。
(8)CA 保险 Code § 10192.9(e)(8) 标准化医疗保险补充福利计划G应仅包括以下各项:核心福利,加上医疗保险A部分免赔额、专业护理机构护理、医疗保险B部分超额费用的80%、在国外医疗必需的紧急护理,以及居家康复福利,分别定义于第10192.8条(c)款的第(1)、(2)、(4)、(8)和(10)项。
(9)CA 保险 Code § 10192.9(e)(9) 标准化医疗保险补充福利计划H应仅包含以下各项:核心福利,加上医疗保险A部分免赔额、专业护理机构护理、基本门诊处方药福利,以及在国外医疗必需的紧急护理,分别定义于第10192.8条(c)款的第(1)、(2)、(6)和(8)项。门诊处方药福利不得包含在2006年1月1日或之后出售的医疗保险补充保单中。
(10)CA 保险 Code § 10192.9(e)(10) 标准化医疗保险补充福利计划I应仅包含以下各项:核心福利,加上医疗保险A部分免赔额、专业护理机构护理、医疗保险B部分超额费用的100%、基本门诊处方药福利、在国外医疗必需的紧急护理,以及居家康复福利,分别定义于第10192.8条(c)款的第(1)、(2)、(5)、(6)、(8)和(10)项。门诊处方药福利不得包含在2006年1月1日或之后出售的医疗保险补充保单中。
(11)CA 保险 Code § 10192.9(e)(11) 标准化医疗保险补充福利计划J应仅包含以下各项:核心福利,加上医疗保险A部分免赔额、专业护理机构护理、医疗保险B部分免赔额、医疗保险B部分超额费用的100%、扩展门诊处方药福利、在国外医疗必需的紧急护理、预防性医疗护理,以及居家康复福利,分别定义于第10192.8条(c)款的第(1)、(2)、(3)、(5)、(7)、(8)、(9)和(10)项。门诊处方药福利不得包含在2006年1月1日或之后出售的医疗保险补充保单中。
(12)CA 保险 Code § 10192.9(e)(12) 标准化医疗保险补充福利高免赔额计划J应仅包含以下各项:在支付年度高免赔额计划J免赔额后,100%的承保费用。承保费用包括核心福利,加上医疗保险A部分免赔额、专业护理机构护理、医疗保险B部分免赔额、医疗保险B部分超额费用的100%、扩展门诊处方药福利、在国外医疗必需的紧急护理、预防性医疗护理福利,以及居家康复福利,分别定义于第10192.8条(c)款的第(1)、(2)、(3)、(5)、(7)、(8)、(9)和(10)项。年度高免赔额计划J免赔额应包括除保费外,由医疗保险补充计划J保单承保服务的自付费用,并应在任何其他特定福利免赔额之外。1998年和1999年的年度免赔额应为一千五百美元 ($1,500),并应以日历年为基础,此后由秘书每年调整,以反映截至前一年8月的12个月期间所有城市消费者物价指数的变化,并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十美元 ($10) 的倍数。门诊处方药福利不得包含在2006年1月1日或之后出售的医疗保险补充保单中。
(13)CA 保险 Code § 10192.9(e)(13) 标准化医疗保险补充福利计划K应仅包含第10192.8条(d)款中描述的福利。
(14)CA 保险 Code § 10192.9(e)(14) 标准化医疗保险补充福利计划L应仅包含第10192.8条(e)款中描述的福利。
(f)CA 保险 Code § 10192.9(f) 发行人经专员事先批准,可在符合适用标准的保单或证书所提供的福利之外,提供包含新型或创新福利的保单或证书。新型或创新福利可包括适用于医疗保险补充保险、其他途径无法获得、具有成本效益且以符合简化医疗保险补充保单目标的方式提供的福利。自2006年1月1日起,创新福利不得包含门诊处方药福利。

Section § 10192.1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并规范了加州的“优选医疗保险”保单。这些保单是医疗保险补充计划,要求使用特定的提供者网络。保单若要宣传为“优选医疗保险”保单,必须符合本法规定的标准。发行人需要获得专员批准才能提供这些保单,并且必须确保网络提供者符合某些标准,包括可及性和紧急护理的可用性。

发行人还必须提供关于计划的详细披露,包括网络限制,并允许保单持有人在特定条件下转换为非网络保单。投诉和正式申诉必须按照正式程序处理,并且此类问题的记录必须保存五年。该法律还要求高度透明并遵守质量保证和申诉程序。

(a)Copy CA 保险 Code § 10192.10(a)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92.10(a)(1) 本节适用于本节中定义的“优选医疗保险”保单和证书。
(2)CA 保险 Code § 10192.10(a)(2) 除非符合本节要求,否则任何保单或证书不得宣传为“优选医疗保险”保单或证书。
(b)CA 保险 Code § 10192.10(b) 就本节而言:
(1)CA 保险 Code § 10192.10(b)(1) “申诉”是指“优选医疗保险”保单或证书的被保险人对“优选医疗保险”发行人或其网络提供者的管理、索赔实践或服务提供表示的书面不满。
(2)CA 保险 Code § 10192.10(b)(2) “投诉”是指个人对“优选医疗保险”发行人或其网络提供者表示的任何不满。
(3)CA 保险 Code § 10192.10(b)(3) “优选医疗保险发行人”是指提供、寻求提供、广告、营销、招揽或发行“优选医疗保险”保单或证书的发行人。
(4)CA 保险 Code § 10192.10(b)(4) “优选医疗保险保单”或“优选医疗保险证书”分别指包含受限网络条款的医疗保险补充保单或证书。
(5)CA 保险 Code § 10192.10(b)(5) “网络提供者”是指与发行人或其他实体签订书面协议,以提供“优选医疗保险”保单项下承保福利的医疗保健提供者或医疗保健提供者团体。
(6)CA 保险 Code § 10192.10(b)(6) “受限网络条款”是指将福利支付全部或部分取决于使用网络提供者的任何条款。
(7)CA 保险 Code § 10192.10(b)(7) “服务区域”是指专员批准的地理区域,发行人获授权在该区域内提供“优选医疗保险”保单。
(8)CA 保险 Code § 10192.10(b)(8) “正式申诉”是指个人根据正式申诉程序登记的书面投诉,旨在解决问题,可能涉及但不限于发行人或其网络提供者的管理、索赔实践或服务提供。
(9)CA 保险 Code § 10192.10(b)(9) “优选医疗保险覆盖”是指通过优选提供者组织或任何其他类型的受限网络提供的医疗保险补充覆盖,该覆盖已根据本节获得专员批准。
(10)CA 保险 Code § 10192.10(b)(10) “优选提供者组织”是指与医疗保健提供者签订合同的医疗保健提供者或实体,该实体 (A) 设立替代或折扣支付费率,(B) 为选择成员提供者的被保险人提供某些优势,或 (C) 如果被保险人选择非成员提供者,则扣留某些优势。作为“优选医疗保险”受监管的组织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者团体、医院营销计划以及由保险公司或第三方管理机构组建或运营的组织。
(c)CA 保险 Code § 10192.10(c) 如果专员发现发行人已满足本节的所有要求,专员可以授权发行人根据本节提供“优选医疗保险”保单或证书。
(d)CA 保险 Code § 10192.10(d) “优选医疗保险”发行人不得在本州发行“优选医疗保险”保单或证书,除非其运营计划已获得专员批准。
(e)CA 保险 Code § 10192.10(e) “优选医疗保险”发行人应以专员规定的格式向专员提交拟议的运营计划。运营计划应至少包含以下信息:
(1)CA 保险 Code § 10192.10(e)(1) 证明所有受受限网络条款约束的承保服务均可通过网络提供者获得和使用,包括以下所有方面的证明:
(A)CA 保险 Code § 10192.10(e)(1)(A) 网络提供者能够就地理位置、运营时间以及下班后护理提供合理及时的服务。运营时间和下班后护理的可用性应反映当地的通常做法。地理可用性应反映社区内的通常出行时间。
(B)CA 保险 Code § 10192.10(e)(1)(B) 服务区域内的网络提供者数量对于现有和预期的保单持有人而言是充足的,以满足以下任一要求:
(i)CA 保险 Code § 10192.10(e)(1)(B)(i) 充分提供所有受受限网络条款约束的服务。
(ii)CA 保险 Code § 10192.10(e)(1)(B)(ii) 进行适当的转诊。
(C)CA 保险 Code § 10192.10(e)(1)(C) 与网络提供者签订了书面协议,明确了具体责任。
(D)CA 保险 Code § 10192.10(e)(1)(D) 紧急护理每周7天、每天24小时可用。
(E)CA 保险 Code § 10192.10(e)(1)(E) 对于受受限网络条款约束并以预付方式提供的承保服务,与网络提供者签订了书面协议,禁止提供者向“优选医疗保险”保单或证书的任何被保险人收取费用、寻求报销或追索。
(3)CA 保险 Code § 10192.10(e)(3) 申诉或投诉应及时审议,并应转交至适当的受托人,其有权充分调查问题并采取纠正措施。
(4)CA 保险 Code § 10192.10(e)(4) 如果申诉或投诉被认定有效,应立即采取纠正措施。
(5)CA 保险 Code § 10192.10(e)(5) 所有相关方应被告知申诉或投诉的结果。
(6)CA 保险 Code § 10192.10(e)(6) 发行人应不迟于每年3月31日向专员报告其申诉或投诉程序。该报告应采用专员规定的格式,并应包含过去一年中提交的申诉或投诉数量,以及这些申诉或投诉的主题、性质和解决情况的摘要。
(7)CA 保险 Code § 10192.10(e)(7) 详细书面信息,说明如何登记申诉或投诉,应在保单或证书签发之前或同时提供给被保险人。
(8)CA 保险 Code § 10192.10(e)(8) 发行人应保存每份申诉或投诉的记录至少五年。
(l)CA 保险 Code § 10192.10(l) 在首次购买时,医疗保险优选计划发行人应向每位医疗保险优选计划保单或证书的申请人提供购买发行人另行提供的任何医疗保险补充保单或证书的机会。
(m)Copy CA 保险 Code § 10192.10(m)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92.10(m)(1) 应医疗保险优选计划保单或证书项下的个人被保险人的请求,医疗保险优选计划发行人应向该个人被保险人提供购买发行人提供的、具有可比或更低福利且不包含受限网络条款的医疗保险补充保单或证书的机会。在医疗保险优选计划保单或证书生效六个月后,发行人应在不要求提供可保性证明的情况下提供这些保单或证书,除非替代保单或证书包含医疗保险优选计划承保范围中未包含的居家康复福利。
(2)CA 保险 Code § 10192.10(m)(2) 就本款而言,医疗保险补充保单或证书将被视为具有可比或更低的福利,除非它包含被替换的医疗保险优选计划保单或证书中未包含的一项或多项重要福利。就本段而言,重要福利指医疗保险A部分免赔额的承保、居家康复服务的承保,或医疗保险B部分超额费用的承保。
(n)CA 保险 Code § 10192.10(n) 如果专员认定根据本节签发的医疗保险优选计划保单和证书应停止,原因在于医疗保险优选计划未能依法重新授权或其重大修订,则医疗保险优选计划保单和证书应规定承保的持续性。
(1)CA 保险 Code § 10192.10(n)(1) 每个医疗保险优选计划发行人应向医疗保险优选计划保单或证书项下的每个个人被保险人提供购买发行人提供的、具有可比或更低福利且不包含受限网络条款的任何医疗保险补充保单或证书的机会。发行人应在不要求提供可保性证明的情况下提供这些保单和证书。
(2)CA 保险 Code § 10192.10(n)(2) 就本款而言,医疗保险补充保单或证书将被视为具有可比或更低的福利,除非它包含被替换的医疗保险优选计划保单或证书中未包含的一项或多项重要福利。就本段而言,重要福利指医疗保险A部分免赔额的承保、居家康复服务的承保,或医疗保险B部分超额费用的承保。
(o)CA 保险 Code § 10192.10(o) 医疗保险优选计划发行人应遵守州或联邦机构(包括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为评估医疗保险优选计划而提出的合理数据请求。
(p)CA 保险 Code § 10192.10(p) 如果专员认定申请人将获得与本节中确定的其他医疗保险优选计划实质等同的福利和消费者保护,并且发行人满足以下要求,则专员可授予通过优选提供者组织提供的、保证可续保的医疗保险补充承保计划特殊医疗保险优选计划地位,这些计划在本节生效日期之前已向公众提供或已生效:
(1)CA 保险 Code § 10192.10(p)(1) 发行人应在本节生效日期起一年内,通过向专员提交以下项目进行申请:
(A)CA 保险 Code § 10192.10(p)(1)(A) 款 (e) 中定义的当前运营计划。
(B)CA 保险 Code § 10192.10(p)(1)(B) 如果未按要求向每位申请人交付第 (i) 款规定的书面披露,发行人向每位被保险人充分披露并实质性遵守第 (j) 款的计划。
(C)CA 保险 Code § 10192.10(p)(1)(C) 发行人遵守第 (f) 款的意向声明。
(D)CA 保险 Code § 10192.10(p)(1)(D) 如果运营计划不符合第 (g)、(h)、(k)、(l) 或 (m) 款的标准,发行人针对每位被保险人实质性遵守这些款项的计划。
(2)CA 保险 Code § 10192.10(p)(2) 发行人应根据专员的要求修改计划,以使该计划实质性符合“优选医疗保险”标准。
(3)CA 保险 Code § 10192.10(p)(3) 发行人应根据专员的命令,向其被保险人发布关于其“优选医疗保险”身份的披露或其他通知。
(4)CA 保险 Code § 10192.10(p)(4) 发行人应提供第 (o) 款规定的数据。

Section § 10192.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年满65岁或以上并已注册医疗保险B部分的人,在申请医疗保险补充保单时,不会因健康状况而被拒绝或收取更高费用。对于在注册后六个月内申请的人,这些保单必须在不考虑其健康状况或病史的情况下提供。法律还允许65岁以下且没有终末期肾病的人获得特定的补充计划。

对于在受保护期间申请并拥有至少六个月先前承保的人,不得因既往病症而拒绝提供福利。如果他们的承保期不足六个月,任何排除期将按其先前承保期的长度进行缩短。此外,因各种原因(例如搬离承保区域或配偶去世)而失去现有承保的人,享有延长的开放注册权利。

每年在生日前后还有一个时期,保单持有人可以转换到福利与现有计划相同或更低的补充计划,同样不会因其健康状况而受到歧视。法律要求发行人提前告知保单持有人这项权利。此外,对于在变更期间比较福利,还有关于将旧的标准化计划与新的计划进行匹配的规定。

(a)Copy CA 保险 Code § 10192.11(a)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92.11(a)(1) 发行人不得拒绝或附加条件于签发或生效任何在本州可供销售的医疗保险补充保单或证书,也不得在保单或证书的定价上歧视,原因包括申请人的健康状况、索赔经验、接受医疗服务或医疗条件,此规定适用于在个人年满65岁或以上并已注册享受医疗保险B部分福利的第一个月的第一天开始的六个月期间之前或期间提交的保单或证书申请。发行人目前提供的每份医疗保险补充保单和证书,均应向符合本款规定且年满65岁或以上的所有申请人提供。
(2)Copy CA 保险 Code § 10192.11(a)(2)
(A)Copy CA 保险 Code § 10192.11(a)(2)(A) 发行人应向符合本款规定、年龄在64岁或以下且没有终末期肾病的申请人提供医疗保险补充福利计划A、B、C和F(如果目前可用)。发行人还应向这些申请人提供医疗保险补充福利计划K或L(如果目前可用),或医疗保险补充福利计划M或N(如果目前可用)。医疗保险补充计划K或L之间的选择以及医疗保险补充福利计划M或N之间的选择应由发行人自行决定。
(B)CA 保险 Code § 10192.11(a)(2)(A)(B) 对于2020年1月1日或之后出售给根据第10192.92节(b)款定义的“新符合资格的医疗保险受益人”的保单,发行人应向符合本款规定、年龄在64岁或以下且没有终末期肾病的申请人提供医疗保险补充福利计划A、B、D和G(如果目前可用)。发行人还应向这些申请人提供医疗保险补充福利计划K或L(如果目前可用),或医疗保险补充福利计划M或N(如果目前可用)。医疗保险补充福利计划K或L之间的选择以及医疗保险补充福利计划M或N之间的选择应由发行人自行决定。
(3)CA 保险 Code § 10192.11(a)(3) 本节和第10192.12节不禁止发行人在确定保费费率时,将年龄在65岁以下且符合医疗保险B部分资格的申请人视为单独的风险分类。本节不阻止排除根据第10192.8节(a)款(1)项或第10192.81节(a)款(1)项定义的既往病症的福利。
(b)Copy CA 保险 Code § 10192.11(b)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92.11(b)(1) 如果申请人符合(a)款的规定,并在(a)款提及的时间段内提交申请,并且截至申请日期,已连续拥有至少六个月的认可承保期,则发行人不得以既往病症为由排除福利。
(2)CA 保险 Code § 10192.11(b)(2) 如果申请人符合(a)款的规定,并在(a)款提及的时间段内提交申请,并且截至申请日期,已连续拥有少于六个月的认可承保期,则发行人应将任何既往病症排除期,按截至注册日期适用于申请人的认可承保期的总和进行缩短。本款规定的缩短方式应由专员指定。
(c)CA 保险 Code § 10192.11(c) 除(b)款和第10192.23节另有规定外,(a)款不阻止在保单生效后的前六个月内,基于保单持有人或证书持有人在承保生效前的六个月内接受治疗或被诊断出的既往病症排除福利。
(d)CA 保险 Code § 10192.11(d) 因残疾而注册医疗保险的个人,在其注册医疗保险B部分之日起六个月内,或如果追溯通知其医疗保险资格,则在收到资格通知后六个月内,有权享受本节所述的开放注册。每个发行人应向所有符合开放注册资格的申请人提供该发行人在申请时提供的所有保单和证书。发行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改变佣金结构,在开放注册期内阻止销售。
(e)Copy CA 保险 Code § 10192.11(e)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92.11(e)(1) 注册医疗保险B部分的个人有权在以下情况发生后的六个月内享受本节所述的开放注册:
(A)CA 保险 Code § 10192.11(e)(1)(A) 收到终止通知,或者如果未收到通知,则为终止生效日期,来自任何雇主赞助的健康计划,包括雇主赞助的退休人员健康计划。
(B)CA 保险 Code § 10192.11(e)(1)(B) 收到因配偶离婚或死亡而丧失资格的通知,或者,如果未收到通知,则为因配偶离婚或死亡而丧失资格的生效日期,该通知来自任何雇主赞助的健康计划,包括雇主赞助的退休人员健康计划。
(C)CA 保险 Code § 10192.11(e)(1)(C) 因军事基地关闭或无法获得医疗保健服务(因为基地不再提供服务或个人搬迁)而终止军事退休人员或该退休人员符合医疗保险资格的配偶或受抚养人的医疗保健服务。
(2)CA 保险 Code § 10192.11(e)(2) 就本款而言,“雇主赞助的退休人员健康计划”包括任何医疗费用保险,包括但不限于根据1985年《综合预算协调法案》(COBRA)和《加州持续福利替代法案》(Cal-COBRA)提供的保险,该保险由雇主直接或间接赞助或设立,旨在为雇员或退休人员、其配偶、受抚养人或其他被保险人提供保障。
(f)CA 保险 Code § 10192.11(f) 如果个人曾受保于提供医疗保险补充保险的保单、证书或合同,但该保险因个人在计划不提供服务的地点建立住所而终止,则该个人有权享受本节所述的开放注册。
(g)CA 保险 Code § 10192.11(g) 医疗优势计划终止其保险的个人,有权在联邦法律或法规授权的任何开放注册期之后,额外获得一个连续的60天开放注册期,以购买由医疗保险补充保险发行人提供并根据州和联邦法律或法规为被医疗优势计划终止保险的人员提供保证承保的任何医疗保险补充保险。
(h)Copy CA 保险 Code § 10192.11(h)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92.11(h)(1) 个人有权享受一个为期60天或更长的年度开放注册期,该期限从个人生日开始,在此期间,该个人可以购买任何提供与先前保险相同或更低福利的医疗保险补充保单。在此开放注册期内,如果个人在开放注册期开始时已受保于另一份医疗保险补充保单或合同,则属于本款范围的发行人不得因个人的健康状况、索赔经验、医疗服务接受情况或医疗状况而拒绝或限制医疗保险补充保险的发行或生效,也不得在保险定价上歧视。发行人应在开放注册期开始前至少30天但不超过60天,以及在任何与福利修改或保费调整相关的通知中,告知保单持有人其在本款下的权利。
(2)CA 保险 Code § 10192.11(h)(2) 就本款而言,以下规定适用:
(A)CA 保险 Code § 10192.11(h)(2)(A) 1990年标准化医疗保险补充福利计划A应被视为提供与2010年标准化医疗保险补充福利计划A相同的福利。
(B)CA 保险 Code § 10192.11(h)(2)(B) 1990年标准化医疗保险补充福利计划B应被视为提供与2010年标准化医疗保险补充福利计划B相同的福利。
(C)CA 保险 Code § 10192.11(h)(2)(C) 1990年标准化医疗保险补充福利计划C应被视为提供与2010年标准化医疗保险补充福利计划C相同的福利。
(D)CA 保险 Code § 10192.11(h)(2)(D) 1990年标准化医疗保险补充福利计划D应被视为提供与2010年标准化医疗保险补充福利计划D相同的福利。
(E)CA 保险 Code § 10192.11(h)(2)(E) 1990年标准化医疗保险补充福利计划E应被视为提供与2010年标准化医疗保险福利计划D相同的福利。
(F)Copy CA 保险 Code § 10192.11(h)(2)(F)
(i)Copy CA 保险 Code § 10192.11(h)(2)(F)(i) 1990年标准化医疗保险补充福利计划F应被视为提供与2010年标准化医疗保险福利计划F相同的福利。
(ii)CA 保险 Code § 10192.11(h)(2)(F)(i)(ii) 1990年标准化医疗保险补充福利高免赔额计划F应被视为提供与2010年标准化医疗保险补充福利高免赔额计划F相同的福利。
(G)CA 保险 Code § 10192.11(h)(2)(G) 1990年标准化医疗保险补充福利计划G应被视为提供与2010年标准化医疗保险补充福利计划G相同的福利。
(H)CA 保险 Code § 10192.11(h)(2)(H) 1990年标准化医疗保险补充福利计划H应被视为提供与2010年标准化医疗保险补充福利计划D相同的福利。
(I)CA 保险 Code § 10192.11(h)(2)(I) 1990年标准化医疗保险补充福利计划I应被视为提供与2010年标准化医疗保险补充福利计划G相同的福利。

Section § 10192.12

Explanation

本法律主要涉及医疗补充保险保单的保证签发,概述了在特定情况下,个人可以投保而不会因健康状况被拒绝承保或收取更高费用。它将合格人员定义为因计划终止、搬迁或组织失败等情况而失去补充医疗保险福利的个人,并规定了他们可以申请新承保的期限。

该法律禁止保险公司拒绝承保、根据健康状况收取更高保费或对合格个人排除既往病症。它还列出了使个人合格的各种情况,例如失去医疗保险优势计划或雇主赞助的补充计划。此外,该法规要求组织在承保丧失时告知个人其获得保证签发保单的权利,并强制发行人退还未使用的保费。

(a)Copy CA 保险 Code § 10192.12(a)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92.12(a)(1) 关于医疗补充保险保单的保证签发,合格人员是指(b)款所述的个人,他们在(c)款规定的期间内寻求根据该保单投保,并随医疗补充保险保单申请书一并提交终止或退保或加入医疗保险D部分的日期证明。
(2)CA 保险 Code § 10192.12(a)(2) 对于合格人员,发行人不得采取以下任何行动:
(A)CA 保险 Code § 10192.12(a)(2)(A) 拒绝或附加条件于签发或生效由发行人提供并可供新投保人签发的(e)款所述的医疗补充保险保单。
(B)CA 保险 Code § 10192.12(a)(2)(B) 因健康状况、索赔经验、接受医疗服务或医疗状况而对该医疗补充保险保单的定价进行歧视。
(C)CA 保险 Code § 10192.12(a)(2)(C) 在该医疗补充保险保单下施加基于既往病症的福利排除。
(b)CA 保险 Code § 10192.12(b) 合格人员是指以下任何段落所述的个人:
(1)CA 保险 Code § 10192.12(b)(1) 该个人已参加提供补充医疗保险福利的健康福利的雇员福利计划,且以下任一情况适用:
(A)CA 保险 Code § 10192.12(b)(1)(A) 该计划终止或停止向该个人提供所有这些补充健康福利。
(B)CA 保险 Code § 10192.12(b)(1)(B) 雇主不再向该个人提供涵盖所有20%共同保险支付的保险。
(2)CA 保险 Code § 10192.12(b)(2) 该个人已根据医疗保险C部分的医疗保险优势计划参加医疗保险优势计划组织,且以下任何情况适用:
(A)CA 保险 Code § 10192.12(b)(2)(A) 该组织或计划的认证已被终止。
(B)CA 保险 Code § 10192.12(b)(2)(B) 该组织已终止或以其他方式停止在该个人居住的区域提供该计划。
(C)CA 保险 Code § 10192.12(b)(2)(C) 因该个人居住地点的变更或秘书指定的其他情况变更,该个人不再有资格选择该计划。这些情况变更不应包括根据联邦社会保障法第1851(g)(3)(B)条所述理由终止该个人的投保,即该个人未及时支付保费或从事联邦社会保障法第1856条规定的标准中的破坏性行为,或该计划对居住区域内的所有个人终止。
(D)Copy CA 保险 Code § 10192.12(b)(2)(D)
(i)Copy CA 保险 Code § 10192.12(b)(2)(D)(i) 该个人所参加的医疗保险优势计划减少其任何福利或增加分摊费用或保费金额,或因非与护理质量相关的正当理由而终止其与目前向该个人提供服务的提供者在该计划下的关系或合同。在上述减少、增加或终止发生时,该个人应有资格根据本分段获得由该个人当时所参加的同一发行人签发的医疗补充保险保单,或自2007年1月1日起,获得由该发行人母公司的子公司或与该发行人母公司签订合同的网络签发的保单。如果该个人无法从同一发行人、发行人母公司的子公司或与发行人母公司签订合同的网络获得医疗补充保险保单,则如果该个人所参加的医疗保险优势计划执行以下任何一项操作,该个人应有资格根据(e)款第(1)段获得由任何发行人签发的医疗补充保险保单:
(I)CA 保险 Code § 10192.12(b)(2)(D)(i)(I) 将保费增加15%或更多。
(II) 将医生、医院或药品共同支付额增加15%或更多。
(III) 减少计划下的任何福利。
(IV) 因非与护理质量相关的正当理由,终止其与目前向该个人提供服务的提供者在该计划下的关系或合同。
(ii)CA 保险 Code § 10192.12(b)(2)(D)(i)(ii) 参加由与该个人所参加的医疗保险优势计划发行人无关联的发行人提供的医疗补充保险保单,仅在医疗保险优势计划的年度选择期内允许,除非医疗保险优势计划已终止其与目前向该个人提供服务的提供者的关系。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授权个人在不符合团体资格要求的情况下参加团体医疗补充保险保单。
(B)CA 保险 Code § 10192.12(b)(2)(B) 适用保障终止或停止的日期。
(2)CA 保险 Code § 10192.12(b)(2) 对于(b)款第(2)、(3)、(4)、(6)和(7)项所述的、其注册被非自愿终止的个人,保证承保期始于该个人收到终止通知之日,止于适用保障终止之日后63天。
(3)CA 保险 Code § 10192.12(b)(3) 对于(b)款第(5)项(A)分项所述的个人,保证承保期始于以下两个日期中较早者,止于保障终止之日后63天:
(A)CA 保险 Code § 10192.12(b)(3)(A) 该个人收到终止通知、发行方破产或资不抵债通知,或任何其他类似通知的日期。
(B)CA 保险 Code § 10192.12(b)(3)(B) 适用保障终止的日期。
(4)CA 保险 Code § 10192.12(b)(4) 对于(b)款第(2)、(3)、(6)或(7)项,或第(5)项(B)或(C)分项所述的自愿退保个人,保证承保期始于退保生效日期前60天,止于退保生效日期后63天。
(5)CA 保险 Code § 10192.12(b)(5) 对于(b)款第(8)项所述的个人,保证承保期始于该个人在医疗保险D部分初始注册期紧接之前的60天内,根据联邦社会保障法第1882(v)(2)(B)条从医疗保险补充计划发行方收到通知之日,止于该个人医疗保险D部分保障生效日期后63天。
(6)CA 保险 Code § 10192.12(b)(6) 对于(b)款所述但未包含在本款中的个人,保证承保期始于退保生效日期,止于退保生效日期后63天。
(d)Copy CA 保险 Code § 10192.12(d)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92.12(d)(1) 对于(b)款第(6)项所述的,或根据本项被视为如此所述的个人,其在(b)款第(6)项(A)分项所述组织或提供方处的注册在注册后的前12个月内被非自愿终止,且在没有中间注册的情况下,注册了另一个此类组织或提供方,则随后的注册应被视为(b)款第(6)项所述的初始注册。
(2)CA 保险 Code § 10192.12(d)(2) 对于(b)款第(7)项所述的,或根据本项被视为如此所述的个人,其在(b)款第(7)项所述计划或项目中的注册在注册后的前12个月内被非自愿终止,且在没有中间注册的情况下,注册了另一个此类计划或项目,则随后的注册应被视为(b)款第(7)项所述的初始注册。
(3)CA 保险 Code § 10192.12(d)(3) 就(b)款第(6)和(7)项而言,个人在(b)款第(6)项(A)分项所述组织或提供方处,或在(b)款第(7)项所述计划或项目中的注册,在个人首次注册此类组织、提供方、计划或项目之日起的两年期后,不应被视为本项下的初始注册。
(e)Copy CA 保险 Code § 10192.12(e)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92.12(e)(1) 根据(b)款第(1)、(2)、(3)、(4)和(5)项,合格个人有权获得任何发行方提供的、福利方案被归类为A、B、C、F(包括高免赔额F计划)、K、L、M或N计划的医疗保险补充保单。
(2)Copy CA 保险 Code § 10192.12(e)(2)
(A)Copy CA 保险 Code § 10192.12(e)(2)(A) 根据(b)款第(6)项,合格个人有权获得其最近注册的同一医疗保险补充保单,如果该保单可从同一发行方获得。如果该保单不可用,合格个人有权获得任何发行方提供的、福利方案被归类为A、B、C、F(包括高免赔额F计划)、K、L、M或N计划的医疗保险补充保单。
(B)CA 保险 Code § 10192.12(e)(2)(A)(B) 自2006年1月1日起,本项所述的合格个人,其最近注册的是带有门诊处方药福利的医疗保险补充保单,有权获得可从同一发行方获得但没有门诊处方药福利的医疗保险补充保单,或者,经个人选择,获得其福利方案被归类为由任何发行方提供的A、B、C、F(包括高免赔额F计划)、K、L、M或N计划的医疗保险补充保单。
(3)CA 保险 Code § 10192.12(e)(3) 根据 (b) 款的 (7) 段,符合条件的个人有权获得任何发行人提供的任何医疗保险补充保单。
(4)CA 保险 Code § 10192.12(e)(4) 根据 (b) 款的 (8) 段,符合条件的个人有权获得一份医疗保险补充保单,该保单的福利套餐被归类为A、B、C、F(包括高免赔额F计划)、K、L、M或N计划,并且由向该个人发行包含门诊处方药保险的医疗保险补充保单的同一发行人提供并可向新注册人发行。
(f)Copy CA 保险 Code § 10192.12(f)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92.12(f)(1) 在 (b) 款所述的事件发生时,即个人因合同或协议、保单或计划终止而失去保险或福利时,终止该合同或协议的机构、终止该保单的发行人或被终止计划的管理人,应分别告知该个人其在本节项下的权利以及医疗保险补充保单发行人在 (a) 款项下的义务。该通知应与终止通知同时传达。
(2)CA 保险 Code § 10192.12(f)(2) 在 (b) 款所述的事件发生时,即个人停止根据合同或协议、保单或计划注册时,提供该合同或协议的机构(无论停止注册的依据是什么)、提供该保单的发行人或该计划的管理人,应分别告知该个人其在本节项下的权利以及医疗保险补充保单发行人在 (a) 款项下的义务。该通知应自发行人收到取消注册通知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传达。
(g)CA 保险 Code § 10192.12(g) 发行人应退还被保险人预付的任何未赚取保费,并应应被保险人请求终止保险。

Section § 10192.13

Explanation

这项加利福尼亚州法律要求签发医疗保险补充保单的保险公司遵循联邦法案中概述的具体程序。他们必须接受并处理来自医疗保险行政承包商的索赔,无需额外表格,将支付结果通知医生和受益人,并直接向提供者付款。

保险公司需要向参保人提供身份识别卡,支付电子接收索赔的任何费用,并每年报告一个主要的索赔邮寄地址。每年6月30日之前,保险公司必须向专员提交一份在加利福尼亚州现有和新批准的医疗保险补充保单清单,详细说明所有保单表格及其状态。专员随后将此信息提供给秘书。

此外,在处理医疗保险或联邦雇员计划时,保险公司不得要求每份索赔提交多份表格。必须证明并报告合规性,以确保适当的问责制。

(a)CA 保险 Code § 10192.13(a) 发行方应遵守联邦《社会保障法》第1882(c)(3)条(由联邦《1987年综合预算协调法案》(OBRA)第4081(b)(2)(C)条,公法100-203颁布),通过执行以下所有事项并在医疗保险补充保险经验报告表上证明合规:
(1)CA 保险 Code § 10192.13(a)(1) 接受医疗保险行政承包商(前身为财务中介或承运人)就参与医生和供应商提交的双重指定索赔发出的通知,将其作为福利索赔,以代替任何其他原本要求的索赔表,并根据该通知中包含的信息作出支付决定。
(2)CA 保险 Code § 10192.13(a)(2) 将支付决定通知参与医生或供应商以及受益人。
(3)CA 保险 Code § 10192.13(a)(3) 直接向参与医生或供应商付款。
(4)CA 保险 Code § 10192.13(a)(4) 在注册时向每位参保人提供一张卡片,列明保单名称、编号以及一个中央邮寄地址,医疗保险行政承包商的通知可寄送至此。
(5)CA 保险 Code § 10192.13(a)(5) 支付以电子方式或其他方式传输的索赔通知的使用费。
(6)CA 保险 Code § 10192.13(a)(6) 至少每年向秘书提供一个中央邮寄地址,医疗保险行政承包商可将所有索赔寄送至此。
(7)CA 保险 Code § 10192.13(a)(7) 每年6月30日之前,向专员提交一份截至上一年度末在加利福尼亚州提供、签发或生效的医疗保险补充保单和证书清单。
(A)CA 保险 Code § 10192.13(a)(7)(A) 该清单应列明发行方的名称和地址,列明其提供的每种表格的名称和表格编号,并区分在上一个日历年批准的表格和在上一个日历年之前批准的表格。
(B)CA 保险 Code § 10192.13(a)(7)(B) 该清单应列明以下所有内容:
(i)CA 保险 Code § 10192.13(a)(7)(B)(i) 已签发并生效但不再在加利福尼亚州提供的表格。
(ii)CA 保险 Code § 10192.13(a)(7)(B)(ii) 因任何原因未经专员备案和批准的表格。
(iii)CA 保险 Code § 10192.13(a)(7)(B)(iii) 专员的批准在上一个日历年内被撤销的表格。
(iv)CA 保险 Code § 10192.13(a)(7)(B)(iv) 在上一个日历年在加利福尼亚州签发的表格数量,以及在上一个日历年12月31日在加利福尼亚州生效的表格数量。
(b)Copy CA 保险 Code § 10192.13(b)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92.13(b)(1) 遵守(a)款规定的要求应在专员提供的医疗保险补充保险经验报告表上证明。
(2)CA 保险 Code § 10192.13(b)(2) 专员应在每年9月1日之前,向秘书提供一份列明每个发行方名称和地址的清单,并提供本节要求的信息。
(c)CA 保险 Code § 10192.13(c) 任何管理医疗保险覆盖和联邦雇员计划的发行方,不得要求每份索赔提交多于一份表格,以根据任何或所有这些保单或计划获得支付或报销。

Section § 10192.14

Explanation

本节涉及医疗保险补充保险保单的相关标准和流程。它要求这些保单将一定比例的保费(团体保单为 75%,个人保单为 65%)以福利形式返还给保单持有人。保险公司在设定费率时,需要证明预期索赔符合这些要求,并结合实际历史经验。

该法律还规定了备案要求,要求每年提交保险业绩数据,并明确了当业绩比率超过基准时何时必须发放退款或保费抵免。它强调流程透明,要求保险公司提供清晰的文件来支持任何费率变动。

每当医疗保险福利增强时,发行人必须调整保费以达到预期的损失率。如果保险公司未能达到预期,专员有权强制调整保费;如果请求的费率增加不符合标准,专员可以举行公开听证会。

(a)Copy CA 保险 Code § 10192.14(a)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92.14(a)(1) (A) 就损失率标准而言,医疗保险补充保单格式或证书格式不得进行广告、招揽或签发,除非该保单格式或证书格式预计在计算费率以提供保障的整个期间内,能够以总福利的形式(不包括预期退款或抵免)返还给保单持有人和证书持有人,其中团体保单至少返还已赚保费总额的 75%,个人保单至少返还已赚保费总额的 65%。
(B)CA 保险 Code § 10192.14(a)(1)(B) 损失率标准应根据已发生索赔经验计算,已赚保费应根据该期间并按照公认的精算原则和惯例计算。
(2)CA 保险 Code § 10192.14(a)(2) 所有费率和费率表的备案均应证明,预期索赔与保费之比,结合截至目前的实际经验,符合本节要求。费率修订的备案还应证明,修订费率计算提供保障的整个未来期间的预期损失率能够达到适当的损失率标准。
(3)CA 保险 Code § 10192.14(a)(3) 仅为适用第 (a) 款第 (1) 项和第 10192.15 节第 (d) 款第 (3) 项的目的,通过邮件或大众媒体广告(包括平面和广播广告)招揽个人而签发的保单,应被视为个人保单。
(b)Copy CA 保险 Code § 10192.14(b)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92.14(b)(1) 就退款或抵免计算而言,发行人应在每年 5 月 31 日前收集并向专员备案专员要求的适用于标准医疗保险补充福利计划中每种保障类型的数据。
(2)CA 保险 Code § 10192.14(b)(2) 如果根据报告的经验,自开始以来的基准比率 (ratio 1) 超过自开始以来的调整后经验比率 (ratio 3),则需要进行退款或抵免计算。退款计算应在全州范围内针对标准医疗保险补充福利计划中的每种类型进行。为进行退款或抵免计算,报告年度内签发的保单经验应予排除。
(3)CA 保险 Code § 10192.14(b)(3) 就本节而言,对于在 2001 年 1 月 1 日之前广告、招揽或签发的保单或证书,发行人应分别对所有个人保单(包括所有在签发时受个人损失率标准约束的团体保单)合并计算,以及对所有其他团体保单合并计算 2001 年 1 月 1 日之后的经验,进行退款或抵免计算。根据第 (1) 项提交的第一份报告应于 2003 年 5 月 31 日前提交。
(4)CA 保险 Code § 10192.14(b)(4) 仅当基准损失率超过调整后的经验损失率且应退款或抵免的金额超过最低限度时,才应进行退款或抵免。退款应包括从日历年末到退款或抵免之日按秘书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但在任何情况下,该利率不得低于 13 周国库券的平均利率。基于退款或抵免所依据的经验年度,应在 9 月 30 日前对到期保费进行退款或抵免。
(c)CA 保险 Code § 10192.14(c) 医疗保险补充保单和证书的发行人应每年向专员备案其费率、费率表和支持文件,包括按保单期限划分的已发生损失与已赚保费之比,以供专员批准,备案应按照专员和本法典规定的备案要求和程序进行。支持文件还应根据精算实务标准,使用合理假设,证明在计算费率的整个期间内,可以预期达到适当的损失率标准。该证明应排除在职人寿准备金。对于生效不足三年的保单或证书,应证明其预期第三年损失率大于或等于适用百分比。
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但在医疗保险福利增强的生效日期之前,医疗保险补充保单或证书的每个发行人应按照适用的备案程序向专员备案以下所有事项: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92.14(1)
(A)Copy CA 保险 Code § 10192.14(1)(A) 为使适用保单或证书的当前保费达到预期损失率所需的适当保费调整。证明调整合理性的支持文件应随备案一并提交。

Section § 10192.1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在加州发行医疗保险补充保单的公司需遵守的规定。在向加州居民销售保单或凭证之前,保单格式必须向州保险专员备案并获得批准。某些类型的变更或修订,特别是与医疗保险补充保单相关的,也必须备案并获得批准。发行人向专员备案后,未经批准不得更改保费费率。通常,每种保单类型只允许一种格式,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例外提供额外的格式。

如果保单或凭证格式在2001年1月之后获得批准,则必须继续提供购买,除非发行人在停止提供前60天通知专员。已停止提供的格式在五年内不得以相同类型重新推出,除非另有批准。费率结构的变化需要遵守特定的文件要求,如果符合公共利益,可能会获得批准。

(a)CA 保险 Code § 10192.15(a) 发行人不得向本州居民广告、招揽或签发保单或凭证,除非保单格式或凭证格式已按照专员规定的备案要求和程序向专员备案并获得其批准。在加利福尼亚州境外签发的主保单应连同凭证一并备案,仅供参考。截至2001年1月1日,或根据本节提交审批的医疗保险补充保单或凭证获得批准后90天,以较晚者为准,发行人可以继续提供和销售此前已获批准的医疗保险补充保单或凭证。
(b)CA 保险 Code § 10192.15(b) 发行人应仅向保单或凭证签发地的州专员备案任何保单或凭证格式的附加条款或修订,以删除门诊处方药福利,此举是根据2003年《医疗保险处方药、改进和现代化法案》(P.L. 108-173)的要求。
(c)Copy CA 保险 Code § 10192.15(c)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92.15(c)(1) 发行人不得使用或更改医疗保险补充保单或凭证的保费费率,除非费率、费率表和支持文件已按照专员规定的备案要求和程序向专员备案并获得其批准。
(2)CA 保险 Code § 10192.15(c)(2) 第10290节(b)款的(1)段不适用于医疗保险补充保险格式或费率。但是,专员仅可出于正当理由书面授权,在该格式或费率已向专员备案60天且未被采取其他行动之后,有限地使用该格式或费率。
(d)Copy CA 保险 Code § 10192.15(d)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92.15(d)(1) 除(2)段另有规定外,发行人不得就每种标准医疗保险补充福利计划的每种类型提交一份以上的保单或凭证格式以供批准。
(2)CA 保险 Code § 10192.15(d)(2) 发行人经专员批准,可以针对相同的标准医疗保险补充福利计划,提供最多四种相同类型的额外保单格式或凭证格式,以下每种情况各一种:
(A)CA 保险 Code § 10192.15(d)(2)(A) 包含新的或创新性福利。
(B)CA 保险 Code § 10192.15(d)(2)(B) 增加直接回应或代理人营销方式。
(C)CA 保险 Code § 10192.15(d)(2)(C) 增加保证签发或承保范围。
(D)CA 保险 Code § 10192.15(d)(2)(D) 向因残疾而符合医疗保险资格的个人提供承保。
(3)CA 保险 Code § 10192.15(d)(3) 就本节而言,“类型”指个人保单、团体保单、个人医疗保险优选保单或团体医疗保险优选保单。
(e)Copy CA 保险 Code § 10192.15(e)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92.15(e)(1) 除(a)款另有规定外,发行人应继续提供购买经专员批准的、在2001年1月1日之后签发的任何保单格式或凭证格式。除非发行人在过去12个月内积极提供销售,否则保单格式或凭证格式不应被视为可供购买。
(A)CA 保险 Code § 10192.15(e)(1)(A) 如果发行人在停止提供该保单或凭证格式之前至少60天书面通知专员其决定,则发行人可以停止提供保单格式或凭证格式。专员收到通知后,发行人不得再在本州销售该保单格式或凭证格式。
(B)CA 保险 Code § 10192.15(e)(1)(B) 根据(A)项停止提供保单格式或凭证格式的发行人,自发行人向专员发出停止通知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就与已停止提供的格式相同类型的、针对相同标准医疗保险补充福利计划的新保单格式或凭证格式申请批准。如果专员认为较短的期限是适当的,则停止期限可以缩短。
(2)CA 保险 Code § 10192.15(e)(2) 就本款而言,将医疗保险补充业务出售或转让给另一发行人应视为停止提供。
(3)CA 保险 Code § 10192.15(e)(3) 费率结构或方法的变化应被视为(1)段下的停止提供,除非发行人遵守以下要求:
(A)CA 保险 Code § 10192.15(e)(3)(A) 发行人提供一份精算备忘录,以专员规定的形式和方式,描述修订后的费率方法和由此产生的费率与现有费率方法和现有费率的不同之处。如果符合公共利益,专员可以批准该变更。
(B)CA 保险 Code § 10192.15(e)(3)(B) 发行人此后未实施费率或评级因素的变更,而该变更会导致精算备忘录中所述的停用费率与后续费率之间的百分比差异发生变化。专员可以批准符合公共利益的差异变更。如果符合公共利益,专员可以批准对该差异的变更。
(f)Copy CA 保险 Code § 10192.15(f)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92.15(f)(1) 除第 (2) 款另有规定外,标准医疗保险补充福利计划中所有同类型保单形式或保单凭证形式的经验,应合并用于第 10192.14 节规定的退款或抵免计算。
(2)CA 保险 Code § 10192.15(f)(2) 根据承保再保险协议承担的形式,不得与其他形式的经验合并用于退款或抵免计算。

Section § 10192.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公司如何向销售医疗保险补充保单的代理人支付报酬。此类销售的第一年佣金不得超过第二年支付佣金的200%。公司必须向保险专员提交其佣金结构,以表明其遵守规定。

在续保年度,报酬必须与第二年支付的金额相同,并持续至少五年。任何替代保单的报酬不应超过与原始发行人续保保单所能获得的报酬。本法对佣金或报酬的定义很广泛,包括与保单销售或续保相关的任何形式的付款或奖励。

(a)CA 保险 Code § 10192.16(a) 发行人或其他实体向代理人或其他代表销售医疗保险补充保单或凭证提供佣金或其他报酬,仅限于第一年佣金或其他第一年报酬不超过第二年或第二期销售或服务该保单或凭证所支付的佣金或其他报酬的200%。每家保险公司应向专员提交其佣金结构或其遵守本规定的计划说明。
(b)CA 保险 Code § 10192.16(b) 随后的续保年度提供的佣金或其他报酬必须与第二年或第二期提供的相同,且必须提供不少于五个续保年度。
(c)CA 保险 Code § 10192.16(c) 如果现有保单或凭证被替换,任何发行人或其他实体均不得向其代理人或其他销售人员提供报酬,且任何代理人或销售人员均不得收取报酬,其金额不得高于替代发行人就续保保单或凭证应支付的续保报酬。
(d)CA 保险 Code § 10192.16(d) 就本节而言,“佣金”或“报酬”包括与保单或凭证的销售或续保相关的任何形式的金钱或非金钱报酬,包括但不限于奖金、礼品、奖品、奖励和介绍费。

Section § 10192.17

Explanation

加州的医疗保险补充保单必须清楚地包含续保、保费变更和既往病症限制的详细信息,所有这些都必须显著展示且易于理解。它们应提供30天的试用期,如果投保人不满意,可以获得全额退款,退回后合同即告取消。未经被保险人签署同意,保单不得减少福利,也不得使用“合理和惯常”等术语来定义福利。发行人必须向申请人提供《医疗保险受益人健康保险指南》以及与医疗保险更新相关的任何保单变更详情。申请时必须提供保障概要,并透明披露所有福利和任何潜在的保单重叠。如果保单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医疗保险补充计划,则必须提供明确的免责声明。

(a)CA 保险 Code § 10192.17(a) 医疗保险补充保单和证书应包含续保、延续或转换条款。该条款的语言或具体规定应与所签发的合同类型保持一致。该条款应有恰当的标题,并应出现在保单首页,且应包含发行人保留更改保费的权利以及基于投保人年龄的任何自动续保保费增加。
(b)CA 保险 Code § 10192.17(b) 除发行人根据被保险人书面请求生效、行使医疗保险补充保单项下明确保留的权利,或被要求减少或取消福利以避免与医疗保险福利重复的附加条款或批注外,在签发日期之后或复效或续保时添加到医疗保险补充保单中,且减少或取消保单中福利或保障的所有附加条款或批注,均应要求被保险人签署接受。在保单或证书签发日期之后,任何在保单有效期内增加福利或保障并随之增加保费的附加条款或批注,均应经被保险人书面签署同意,除非该福利是医疗保险补充保单最低标准所要求的,或该增加的福利或保障是法律所要求的。如果对通过附加条款或批注提供的福利收取单独的额外保费,则该保费应在保单中列明。
(c)CA 保险 Code § 10192.17(c) 医疗保险补充保单或证书不得规定基于描述为“惯常和合理”、“合理和惯常”或类似含义的标准支付福利。
(d)CA 保险 Code § 10192.17(d) 如果医疗保险补充保单或证书包含任何关于既往病症的限制,这些限制应作为保单的单独段落出现,并标记为“既往病症限制”。
(e)Copy CA 保险 Code § 10192.17(e)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92.17(e)(1) 医疗保险补充保单和证书应在保单或证书以及保障概要的首页显著印制通知,或附于其上,字体不小于10号大写字体,实质性声明投保人或证书持有人有权在收到保单或证书后30天内通过普通邮件退回,并在审查保单或证书后,如果被保险人因任何原因不满意,可获得全额保费退还。退回将使合同自始无效,双方应处于如同未签发合同的相同地位。
(2)CA 保险 Code § 10192.17(e)(2) 就本节而言,及时方式应不迟于发行人收到退回合同后的30天。
(3)CA 保险 Code § 10192.17(e)(3) 如果发行人未能及时退还所有预付或定期支付的费用,则申请人应按《民事诉讼法典》第685.010条规定的判决法定利率收取已支付费用的利息。利息应自发行人收到退回合同之日起支付。
(f)Copy CA 保险 Code § 10192.17(f)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92.17(f)(1) 向符合医疗保险资格的人员提供住院或医疗费用报销或赔偿(非附带性)的健康保险保单、证书或合同的发行人,应向这些申请人提供由全国保险专员协会和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联合开发的《医疗保险受益人健康保险指南》,且字体大小不小于12磅。无论保单或证书是否作为本条所定义的医疗保险补充保单或证书进行广告、招揽或签发,均应交付该指南。除直复式发行人外,该指南应在申请时交付给申请人,且发行人应获取指南的签收确认。直复式发行人应在收到请求后,但不迟于保单交付时,向申请人交付该指南。
(2)CA 保险 Code § 10192.17(f)(2) 就本节而言,“格式”指语言、版式、字体大小、字体比例间距、粗体字符和行距。
(g)CA 保险 Code § 10192.17(g) 发行人应在实际可行时尽快,但不迟于任何医疗保险福利变更年度生效日期前30天,以专员可接受的格式通知其投保人和证书持有人其对医疗保险补充保单或证书所做的修改。该通知应包括以下两项:
(1)CA 保险 Code § 10192.17(g)(1) 医疗保险计划修订的说明以及对医疗保险补充保单或证书项下提供的保障所做的每项修改的说明。
(2)CA 保险 Code § 10192.17(g)(2) 告知每位保单持有人或凭证持有人,何时将因医疗保险 (Medicare) 的变更而进行保费调整。
(h)CA 保险 Code § 10192.17(h) 利益修改和任何保费调整的通知应以概要形式,并以清晰简洁的措辞呈现,以利于理解。
(i)CA 保险 Code § 10192.17(i) 通知不得包含或附带任何招揽。
(j)Copy CA 保险 Code § 10192.17(j)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92.17(j)(1) 发行方应在向潜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时向所有申请人提供承保概要,并且,除直接回应保单外,应从申请人处获得收到概要的确认。如果在申请时提供了承保概要,且医疗保险补充保单或凭证是基于需要修订概要的基础签发的,则一份正确描述该保单或凭证的替代承保概要应在交付保单或凭证时随附,并应在公司名称正上方,以不小于12磅的字体包含以下声明:
“注意:请仔细阅读本承保概要。它与申请时提供的承保概要不完全相同,且最初申请的承保尚未签发。”
(2)CA 保险 Code § 10192.17(2) 根据本节向申请人提供的承保概要由四部分组成:封面页、保费信息、披露页以及显示发行方提供的每种福利计划特征的图表。承保概要应采用以下规定的语言和格式,字体不小于12磅。所有经联邦法律授权的医疗保险补充计划应显示在封面页上,并且发行方提供的计划应显著标明。所提供计划的保费信息应显示在封面页上或紧随封面页之后,并应显著展示。应说明向潜在申请人提供的所有计划的保费和缴费方式。应列出潜在申请人的所有可能保费。
(3)CA 保险 Code § 10192.17(3) 专员可制定法规以实施本条,包括但不限于规定根据本节向申请人提供的承保概要中所需信息的法规,包括表格、图表和其他信息的格式。
(k)Copy CA 保险 Code § 10192.17(k)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92.17(k)(1) 任何残疾保险保单或凭证、基本、灾难性或重大医疗费用保单,或一次性保费不可续保保单或凭证,签发给符合医疗保险资格的人员,但医疗保险补充保单、根据联邦社会保障法第1876节(42 U.S.C. Sec. 1395 et seq.)下的合同签发的保单、残疾收入保单,或第10192.3节 (b) 款中确定的任何其他保单除外,凡在本州向符合医疗保险资格的人员宣传、招揽或签发以供交付的,应告知保单下的被保险人,该保单不是医疗保险补充保单或凭证。该通知应打印或附在交付给保单下被保险人的承保概要的第一页,或者,如果未交付承保概要,则附在交付给被保险人的保单或凭证的第一页。该通知应以不小于12磅的字体书写,并应包含以下措辞:
“本[保单或凭证]不是医疗保险补充[保单或合同]。如果您符合医疗保险资格,请查阅公司提供的《医疗保险受益人健康保险指南》。”
(2)CA 保险 Code § 10192.17(2) 向符合医疗保险资格的人员提供的,针对第 (1) 款所述残疾保险保单或凭证的申请,应以专员要求的方式披露该保单与医疗保险重复的程度。披露声明应作为保单或凭证申请的一部分,或与申请一并提供。
(l)Copy CA 保险 Code § 10192.17(l)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92.17(l)(1) 在加利福尼亚州签发医疗保险补充保单或凭证的保险公司,应在根据第10605节规定进行审查或销售展示时向所有申请人提供承保概要,且无论如何不得迟于提出申请时。除直接回应保单外,保险公司应从申请人处获得收到概要的书面确认。
任何不属于第10601节 (e) 款所定义的审查或销售展示的广告,应包含一个不小于10磅大写字体的通知,说明可应要求提供承保概要。收到承保概要请求的保险公司或代理人,应在收到请求后的14天内向提出请求的人提供承保概要。
“注意:请仔细阅读本承保概要。它与申请时提供的承保概要不完全相同,且最初申请的承保尚未签发。”
(3)CA 保险 Code § 10192.17(3) 承保概要应采用本小节规定的语言和格式,字体不小于12磅,并应按以下规定顺序包含以下项目。标题,如下文 (B) 至 (H) 段(含)所列,应大写、居中并以粗体字印刷。
(A)Copy CA 保险 Code § 10192.17(3)(A)
(i)Copy CA 保险 Code § 10192.17(3)(A)(i) 以下仅适用于生效日期在2010年6月1日之前的保单:
(I)CA 保险 Code § 10192.17(3)(A)(i)(I) 承保概要应包含《示范条例》第17节图表中规定的项目,并按相同顺序,该《示范条例》旨在实施全国保险专员协会于2004年通过的NAIC医疗保险补充保险最低标准示范法。
(II) 封面页应包含14个计划 (A-L) 图表。保险公司提供的计划应明确标明。创新福利应以专员批准的方式解释。正文应为:
“医疗保险补充保险只能以12种标准计划出售。此图表显示了每个计划包含的福利。每家保险公司都必须提供计划A。某些计划可能不可用。
所有计划包含的基本福利是:
住院:医疗保险A部分共同保险,加上医疗保险福利结束后额外365天的承保。
医疗费用:医疗保险B部分共同保险(通常是医疗保险批准金额的20%)。
血液:每年最初三品脱血液。
乳房X光检查:每年一次筛查,以医疗保险不承保的范围为限。
宫颈癌检查:每年一次筛查。”
[只要加利福尼亚州被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或联邦政府其他代理机构根据42 U.S.C. Sec. 1395ss 要求不允许将乳房X光检查和宫颈癌筛查用于医疗保险受益人,则不应包含对它们的提及。]
(ii)CA 保险 Code § 10192.17(ii) 以下仅适用于生效日期在2010年6月1日或之后的保单:
(I)CA 保险 Code § 10192.17(ii)(I) 承保概要应包含《示范条例》第17节图表中规定的项目,并按相同顺序,该《示范条例》旨在实施全国保险专员协会于2008年通过的NAIC医疗保险补充保险最低标准示范法。
(II) 封面页应包含所有医疗保险补充福利计划图表 A 至 D(含)、F、高免赔额F、G 以及 K 至 N(含)。保险公司提供的计划应明确标明。创新福利应以专员批准的方式解释。正文应为:
“医疗保险补充保险只能以标准计划出售。此图表显示了每个计划包含的福利。每家保险公司都必须提供计划A。某些计划可能不可用。计划 E、H、I 和 J 不再出售。[此句在2011年6月1日之后不应出现。]
所有计划包含的基本福利是:
住院:医疗保险A部分共同保险,加上医疗保险福利结束后额外365天的承保。
医疗费用:医疗保险B部分共同保险(通常是医疗保险批准金额的20%)或医院门诊服务的共同支付。计划 K、L 和 N 要求被保险人支付B部分共同保险共同支付的一部分。
血液:每年最初三品脱血液。
临终关怀:A部分共同保险。
乳房X光检查:每年一次筛查,以医疗保险不承保的范围为限。
宫颈癌检查:每年一次筛查。”
[只要加利福尼亚州被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或联邦政府其他代理机构根据42 U.S.C. Sec. 1395ss 要求不允许将乳房X光检查和宫颈癌筛查用于医疗保险受益人,则不应包含对它们的提及。]
(iii)CA 保险 Code § 10192.17(iii) 以下仅适用于生效日期在2020年1月1日或之后的保单:
(I)CA 保险 Code § 10192.17(iii)(I) 承保范围概要应包含美国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于2016年通过的《实施NAIC医疗保险补充保险最低标准示范法》示范条例第17节图表中规定的项目,并按相同顺序排列。
(II) 封面页应包含所有医疗保险补充福利计划图表A至D(含)、F、高免赔额F、G、高免赔额G以及K至N(含)。保险公司提供的计划应明确标示。计划C、F和高免赔额F应注明仅适用于2020年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创新福利应以经专员批准的方式解释。文本应如下:
“医疗保险补充保险只能以标准计划出售。此图表显示了每个计划中包含的福利。每家保险公司都必须提供计划A。
所有计划中包含的基本福利是:
住院:医疗保险A部分共同保险,外加医疗保险福利结束后额外365天的承保。
医疗费用:医疗保险B部分共同保险(通常为医疗保险批准金额的20%)或医院门诊服务的共同支付。计划K、L和N要求被保险人支付B部分共同保险共同支付的一部分。
血液:每年最初三品脱血液。
临终关怀:A部分共同保险。
乳房X光检查:每年一次筛查,以医疗保险未涵盖的范围为限。
宫颈癌检测:每年一次筛查。”
[只要加利福尼亚州根据42 U.S.C. Sec. 1395ss被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或联邦政府其他代理机构要求不允许医疗保险受益人进行乳房X光检查和宫颈癌筛查,则不应包含对这些检查的提及。]
(B)CA 保险 Code § 10192.17(B) 保费信息。保险公司提供的计划的保费信息应显示在封面页上或紧随其后,并应清晰醒目地展示。所有提供的计划都应说明保费和缴费方式。应书面说明潜在申请人的所有可能保费。如果保费基于被保险人年龄的增长,则应书面清晰说明保费何时以及如何变化的具体信息。文本应说明:“我们[保险公司名称]只有在提高加利福尼亚州所有与您类似的保单的保费时,才能提高您的保费。”
(C)CA 保险 Code § 10192.17(C) 文本应说明:“使用此概要比较不同保单的福利和保费。”
(D)CA 保险 Code § 10192.17(D) 仔细阅读您的保单。文本应说明:“这仅是描述您保单最重要特征的概要。保单是您的保险合同。您必须阅读保单本身,才能了解您和您的保险公司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E)CA 保险 Code § 10192.17(E) 三十天退保权。文本应说明:“如果您发现对您的保单不满意,可以将其退回至[插入保险公司地址]。如果您在收到保单后30天内将其退回给我们,我们将视该保单从未签发,并退还您的所有款项。”
(F)CA 保险 Code § 10192.17(F) 保单更换。文本应如下:“如果您正在更换另一份健康保险保单,请勿取消原保单,直到您实际收到新保单并确定要保留它为止。”
(G)CA 保险 Code § 10192.17(G) 披露。文本应如下:“本保单可能无法完全涵盖您的所有医疗费用。”“本公司及其任何代理人均与医疗保险无关。”“本承保范围概要并未提供医疗保险承保的所有详细信息。请联系您当地的社会保障办公室或查阅《医疗保险手册》以获取更多详情。”“有关保单福利的更多信息,请联系健康保险咨询和倡导计划(HICAP)或您的代理人。请拨打HICAP免费电话1-800-434-0222,以获取您当地HICAP办公室的转介。HICAP是加利福尼亚州免费提供的服务。”
对于生效日期在2010年6月1日或之后的保单,以下措辞应要求使用至2011年6月1日:“本概要显示了生效日期在2010年6月1日或之后出售的保单的福利和保费。生效日期在2010年6月1日之前出售的保单具有不同的福利和保费。计划E、H、I和J已不再出售。”
(H)CA 保险 Code § 10192.17(H) [对于非保证签发保单] 完整回答至关重要。文本应写明:“当您填写新保单申请时,请务必如实、完整地回答所有关于您的医疗和健康史的问题。如果您 遗漏或伪造重要医疗信息,本公司有权取消您的保单并拒绝支付任何索赔。
在您签署申请前,请仔细审查。请确保所有信息均已正确记录。”
(I)CA 保险 Code § 10192.17(I) 保险公司提供的每项福利计划应附一份图表,显示服务、医疗保险支付、保单项下支付以及预期由被保险人支付的款项,并采用统一的格式和语言。每页最多可显示四项计划。应以经专员批准的方式解释任何创新福利。
(m)CA 保险 Code § 10192.17(m) 发行人应遵守2003年《医疗保险处方药、改进和现代化法案》(P.L. 108-173)的所有通知要求。

Section § 10192.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医疗保险补充计划申请表必须包含特定的问题和声明。这些问题有助于确定申请人是否拥有其他保险,如医疗保险优势计划或医疗补助计划 (Medi-Cal),以及他们是否打算替代现有保险。申请人会被告知他们可能不需要多份保单,并且如果他们符合医疗补助计划 (Medi-Cal) 或团体健康计划的资格,福利可能会被暂停。保险公司在替代保险时必须提供咨询选项并发出通知,确保新保险实质上更好。该法律禁止在开放注册期内获取健康信息,除非是首次注册医疗保险B部分。

发布此通知是为了确保申请人就替代保单做出明智选择,并防止不必要的替代。

(a)CA 保险 Code § 10192.18(a) 申请表应包含以下问题,旨在获取信息,以确定截至申请日期,申请人目前是否拥有医疗保险补充计划、医疗保险优势计划、医疗补助计划 (Medi-Cal) 覆盖,或另一份有效的健康保险保单或凭证,或者医疗保险补充计划保单或凭证是否旨在替代任何其他目前有效的残疾保险保单或凭证。可以使用一份由申请人和代理人签署的补充申请表或其他包含这些问题和声明的表格。
(Statements)
(1)CA 保险 Code § 10192.18(Statements)(1) 您不需要多于一份医疗保险补充计划保单。
(2)CA 保险 Code § 10192.18(Statements)(2) 如果您购买此保单,您可能需要评估您现有的健康保险,并决定是否需要多重保险。
(3)CA 保险 Code § 10192.18(Statements)(3) 您可能有资格获得医疗补助计划 (Medi-Cal) 的福利,并且可能不需要医疗保险补充计划保单。
(4)CA 保险 Code § 10192.18(Statements)(4)  如果您在购买此保单后符合医疗补助计划 (Medi-Cal) 资格,您的医疗保险补充计划保单的福利和保费可在您享有医疗补助计划 (Medi-Cal) 福利期间(24个月)应要求暂停。您必须在符合医疗补助计划 (Medi-Cal) 资格的90天内提出此暂停请求。如果您不再享有医疗补助计划 (Medi-Cal) 福利,您的暂停的医疗保险补充计划保单,或者如果该保单不再可用,一份实质等同的保单,将在您失去医疗补助计划 (Medi-Cal) 资格的90天内提出请求后恢复。如果医疗保险补充计划保单提供门诊处方药覆盖,并且您在保单暂停期间注册了医疗保险D部分,则恢复的保单将不包含门诊处方药覆盖,但其他方面将与您暂停日期之前的覆盖实质等同。
(5)CA 保险 Code § 10192.18(Statements)(5) 如果您因残疾而符合医疗保险补充计划保单的资格并已注册,并且您后来被雇主或工会团体健康计划覆盖,您的医疗保险补充计划保单的福利和保费可在您被雇主或工会团体健康计划覆盖期间应要求暂停。如果您在此情况下暂停您的医疗保险补充计划保单,并且后来失去了您的雇主或工会团体健康计划,您的暂停的医疗保险补充计划保单,或者如果该保单不再可用,一份实质等同的保单,将在您失去雇主或工会团体健康计划的90天内提出请求后恢复。如果医疗保险补充计划保单提供门诊处方药覆盖,并且您在保单暂停期间注册了医疗保险D部分,则恢复的保单将不包含门诊处方药覆盖,但其他方面将与您暂停日期之前的覆盖实质等同。
(6)CA 保险 Code § 10192.18(Statements)(6) 本州提供咨询服务,就您购买医疗保险补充保险以及通过医疗补助计划 (Medi-Cal) 获得的医疗援助提供建议,包括作为合格医疗保险受益人 (QMB) 和特定低收入医疗保险受益人 (SLMB) 的福利。如果您想与受过培训的保险顾问讨论购买医疗保险补充保险,请致电加州保险局的免费电话 1-800-927-HELP,或访问该局的互联网网站 www.insurance.ca.gov,并询问如何联系您当地的健康保险咨询和倡导计划 (HICAP) 办公室。HICAP 是加利福尼亚州免费提供的服务。
(Questions)
如果您失去或正在失去其他健康保险覆盖,并收到您之前保险公司发出的通知,称您有资格保证签发医疗保险补充保险保单或您有某些权利购买此类保单,您可能被保证接受我们的一项或多项医疗保险补充计划。请在您的申请中附上您之前保险公司的通知副本。请回答所有问题。
[请在下方“是”或“否”处用“X”标记。]
据您所知,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92.18(1)
(a)Copy CA 保险 Code § 10192.18(1)(a) 您是否在过去6个月内年满65岁?
是____ 否____
(b)CA 保险 Code § 10192.18(b) 您是否在过去6个月内注册了医疗保险B部分?
是____ 否____
(c)CA 保险 Code § 10192.18(c) 如果是,生效日期是什么?___________________
(2)CA 保险 Code § 10192.18(c)(2) 您是否通过加利福尼亚州的医疗补助计划 (Medi-Cal) 获得医疗援助?
申请人须知:如果您在医疗补助计划 (Medi-Cal) 下有费用分摊,请对此问题回答“否”。
是____ 否____
如果是,
(a)CA 保险 Code § 10192.18(a) 医疗补助计划 (Medi-Cal) 会支付您此医疗保险补充计划保单的保费吗?
是____ 否____
(b)CA 保险 Code § 10192.18(b) 您是否从医疗补助计划 (Medi-Cal) 获得除支付您的医疗保险B部分保费以外的福利?
是____ 否____
(3)Copy CA 保险 Code § 10192.18(3)
(a)Copy CA 保险 Code § 10192.18(3)(a) 如果您在过去63天内曾持有除原始医疗保险以外的任何医疗保险计划的承保(例如,医疗保险优势计划或医疗保险HMO或PPO),请在下方填写您的开始和结束日期。如果您仍受此计划承保,请将“结束”留空。
开始 __/__/__ 结束 __/__/__
(b)CA 保险 Code § 10192.18(b) 如果您仍受该医疗保险计划承保,您是否打算用这份新的医疗保险补充保单替换您当前的承保?
是____ 否____
(c)CA 保险 Code § 10192.18(c) 这是您首次参加此类医疗保险计划吗?
是____ 否____
(d)CA 保险 Code § 10192.18(d) 您是否为了参加该医疗保险计划而放弃了医疗保险补充保单?
是____ 否____
(4)Copy CA 保险 Code § 10192.18(4)
(a)Copy CA 保险 Code § 10192.18(4)(a) 您是否持有其他有效的医疗保险补充保单?
是____ 否____
(b)CA 保险 Code § 10192.18(b) 如果是,是哪家公司,您持有何种计划?[直邮商可选]
是____ 否____
(c)CA 保险 Code § 10192.18(c) 如果是,您是否打算用这份保单替换您当前的医疗保险补充保单?
是____ 否____
(5)CA 保险 Code § 10192.18(5) 您在过去63天内是否曾持有任何其他健康保险的承保(例如,雇主、工会或个人计划)?
是____ 否____
(a)CA 保险 Code § 10192.18(a) 如果是,是哪家公司,何种保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CA 保险 Code § 10192.18(b) 您在其他保单下的承保日期是?
开始 __/__/__ 结束 __/__/__
(如果您仍受其他保单承保,请将“结束”留空。)
(b)CA 保险 Code § 10192.18(b) 代理人应按以下方式列出其已售予申请人的任何其他健康保险保单:
(1)CA 保险 Code § 10192.18(b)(1) 列出已售出且仍在生效的保单。
(2)CA 保险 Code § 10192.18(b)(2) 列出过去五年内售出但已不再生效的保单。
(c)CA 保险 Code § 10192.18(c) 对于直复式发行人,申请书或补充表格的副本,经申请人签署并经发行人确认后,应在保单交付时由发行人退还给申请人。
(d)CA 保险 Code § 10192.18(d) 一旦确定销售涉及替换医疗保险补充承保,任何发行人(直复式发行人除外)或其代理人,应在签发交付医疗保险补充保单或证书之前,向申请人提供一份关于替换医疗保险补充承保的通知。一份由申请人和代理人签署的通知副本(除非承保是在没有代理人的情况下售出)应提供给申请人,另一份签署副本应由发行人根据第10508条的规定保留。直复式发行人应在保单签发时向申请人交付关于替换医疗保险补充承保的通知。
(e)CA 保险 Code § 10192.18(e) 发行人根据(d)款要求提供的通知应采用专员指定的格式,并尽可能使用全国保险专员协会为此目的准备的示范通知。替换通知应以不小于12磅的字体,大致采用以下形式印刷:
[保险公司名称和地址]
关于替换医疗保险补充承保或医疗保险优势计划的申请人须知
请妥善保管本通知!它在未来可能很重要。
如果您打算取消或终止现有医疗保险补充或医疗保险优势保险,并将其替换为[公司名称]发行的承保,请仔细审查新承保,并且仅在新承保实质性改善您状况的情况下才替换现有承保。在您收到新保单并确定要保留它之前,请勿取消您目前的承保。
如果您决定购买新承保,您将在收到保单后有30天时间,无论任何原因,将其退还给保险公司并获得退款。
如果您想与受过培训的保险顾问讨论购买医疗保险补充或医疗保险优势承保,请致电加州保险局的免费电话1-800-927-HELP,并询问如何联系您当地的健康保险咨询和倡导计划(HICAP)办公室。HICAP是加利福尼亚州免费提供的一项服务。

Section § 10192.1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加州所有医疗保险补充广告在通过电视、广播或报纸等媒体发布前30天必须经过审查,以确保其符合州法律。广告必须明确说明代理人是否会联系潜在客户,并且不得使用欺骗性名称或设计,以免误导公众认为这些广告得到了政府或其他保险公司的认可。

广告也不得暗示消费者如果不回应可能会丧失法律权利。所有宣传材料都必须显示免责声明,澄清其与美国政府或医疗保险无关,并且所有使用的材料必须首先获得保险提供商的批准。此外,发行人不得使用误导性地址或与政府机构名称相似的商品名称。

(a)CA 保险 Code § 10192.19(a) 发行人应在广告发布前至少30天,向专员提供任何拟在本州使用的医疗保险补充广告的副本,无论是通过书面、广播还是电视媒介。该广告应遵守加利福尼亚州所有适用法律。
(b)CA 保险 Code § 10192.19(b) 旨在通过使用优惠券或要求书面或其他方式联系发行人、销售代理人或其他人员,或在联系前通过后续广告来产生潜在客户的电视、广播、邮件或报纸广告,应包含披露代理人可能联系申请人的信息,如果事实如此。此外,代理人因从潜在客户生成设备获取消费者姓名而与消费者建立联系时,应在首次联系消费者时披露该事实。
(c)CA 保险 Code § 10192.19(c) 任何发行人、代理人、经纪人、招揽人或其他个人或实体,不得通过使用在实体或个人的地位、性质、所有权或代表能力或广告的真实目的方面具有欺骗性或误导性的真实或虚构名称,招揽本州居民购买医疗保险补充保单。
(d)CA 保险 Code § 10192.19(d) 就本节而言,广告包括信封、信纸、名片或其他 旨在描述和鼓励购买医疗保险补充保单的材料。
(e)CA 保险 Code § 10192.19(e) 广告不得使用与政府机构、非营利或慈善机构、老年人组织或其他保险公司使用的文字、字母、首字母缩写、符号或其他手段过于相似,以致可能误导公众的文字、字母、首字母缩写、符号或其他手段。误导性材料的例子包括但不限于暗示以下任何情况的材料:
(1)CA 保险 Code § 10192.19(e)(1) 所宣传的保险范围以某种方式由政府机构或其他保险公司提供或获得其认可。
(2)CA 保险 Code § 10192.19(e)(2) 广告商与政府机构、其他实体或其他保险公司相同、相关联或获得其认可。
(3)CA 保险 Code § 10192.19(e)(3) 所 宣传的保险范围以某种方式由政府机构、其他实体或其他保险公司提供或获得其认可。
(f)CA 保险 Code § 10192.19(f) 任何广告不得在保单名称或描述中使用州或其政治分区的名称。
(g)CA 保险 Code § 10192.19(g) 任何广告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任何名称、服务标志、标语、符号或装置,暗示发行人或所宣传的医疗保险补充保单,或任何可能因广告而联系消费者的机构与政府机构(例如社会保障局)相关联。
(h)CA 保险 Code § 10192.19(h) 不得使用未能显著显示“与美国政府或联邦医疗保险计划无关,也未获得其认可”的免责声明的广告。
(i)CA 保险 Code § 10192.19(i) 任何广告不得暗示读者如果未能回应广告,可能会丧失根据联邦、州或地方法律享有的权利、特权或福利。
(j)CA 保险 Code § 10192.19(j) 发行人、代理人、经纪人或其他实体不得使用误导或欺骗其真实身份、位置或许可状态的地址。
(k)CA 保险 Code § 10192.19(k) 任何发行人不得在其保险保单的商品名称中使用任何与政府机构或政府计划名称过于相似的术语或词语,以致可能混淆、欺骗或误导潜在购买者。
(l)CA 保险 Code § 10192.19(l) 发行人的代理人、销售人员、经纪人、招揽人或其他人员使用的所有广告,在使用前必须获得发行人的书面批准。
(m)CA 保险 Code § 10192.19(m) 任何发行人、代理人、经纪人或其他实体不得通过使用广告声明或暗示该类别的职业或其他身份使其有权获得团体或其他基础上的优惠费率来招揽特定类别,而事实上,所宣传的保单仅以个人为基础按常规费率出售。

Section § 10192.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公平的营销规范,例如准确比较保单,并避免销售过多的保险。保险公司还必须在显眼位置展示一份通知,说明保单可能无法涵盖所有医疗费用,并确保了解申请人当前的保险范围。禁止的行为包括误导性保单比较、高压销售策略以及未明确披露其为保险招揽目的的广告。

法律规定,“医疗保险补充”和“医疗补助缺口”等术语只能用于符合这些规定的保单。此外,专员必须每年编制一份医疗保险补充保险的费率指南,列出可用的计划、示例费率和其他保单详情。该指南应通过多种途径提供,包括HICAP办公室、保险部门网站和电话。

(a)CA 保险 Code § 10192.20(a) 发行人,直接或通过其销售人员,应履行以下各项义务:
(1)CA 保险 Code § 10192.20(a)(1) 制定营销程序,以确保其代理人或其他销售人员对保单的任何比较都是公平和准确的。
(2)CA 保险 Code § 10192.20(a)(2) 制定营销程序,以确保不会销售或签发过度的保险。
(3)CA 保险 Code § 10192.20(a)(3) 在保单首页以印刷、盖章或其他适当方式显著显示以下内容:
“购买者须知:本保单可能不涵盖您的所有医疗费用。”
(4)CA 保险 Code § 10192.20(4) 询问并以其他方式尽一切合理努力,查明医疗保险补充保单的潜在申请人是否已拥有健康保险以及该保险的类型和金额。
(5)CA 保险 Code § 10192.20(5) 建立可审计的程序,以核实是否符合本款规定。
(b)CA 保险 Code § 10192.20(b) 除本法典或任何其他法律禁止的行为外,以下行为和做法也应被禁止:
(1)CA 保险 Code § 10192.20(b)(1) 诱导转保(Twisting),指明知故犯地对任何保险单或保险公司进行误导性陈述、不完整或欺诈性比较,旨在诱导或倾向于诱导任何人使保险单失效、丧失、退保、终止、保留、质押、转让、借款或转换保险单,或向另一保险公司购买保险单。
(2)CA 保险 Code § 10192.20(b)(2) 高压推销策略(High pressure tactics),指采用任何营销方式,其效果或倾向于通过武力、恐吓、明示或暗示的威胁,或不当压力来诱导购买保险或推荐购买保险。
(3)CA 保险 Code § 10192.20(b)(3) 冷门广告(Cold lead advertising),指直接或间接使用任何营销方式,未能以醒目方式披露该营销方式的目的是招揽保险,并且将由保险代理人或保险公司进行联系。
(c)CA 保险 Code § 10192.20(c) 除非保单符合本条规定签发,否则不得使用“医疗保险补充”(Medicare supplement)、“医疗补助缺口”(Medigap)、“医疗保险附加”(Medicare Wrap-Around)等术语及含义相似的词语。
(d)CA 保险 Code § 10192.20(d) 专员每年应编制一份医疗保险补充保险和医疗保险补充合同的费率指南。专员每年应在秋季医疗保险年度开放注册日期或之前提供该费率指南。该费率指南应包含在加利福尼亚州销售医疗保险补充保险或医疗保险补充合同的每家公司的以下所有信息: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92.20(d)(1)
(A)Copy CA 保险 Code § 10192.20(d)(1)(A) 对于生效日期在2010年6月1日之前的保单,列出该公司提供的所有保单,包括A至L计划。
(B)CA 保险 Code § 10192.20(d)(1)(A)(B) 对于生效日期在2010年6月1日或之后的保单,列出该公司提供的所有保单,包括A至D计划、F计划、高免赔额F计划、G计划以及K至N计划。
(C)CA 保险 Code § 10192.20(d)(1)(A)(C) 对于生效日期在2020年1月1日或之后的销售或签发保单,列出该公司提供的所有保单,包括A至D计划、F计划、高免赔额F计划、G计划、高免赔额G计划以及K至N计划。
(2)Copy CA 保险 Code § 10192.20(d)(2)
(A)Copy CA 保险 Code § 10192.20(d)(2)(A) 对于生效日期在2010年6月1日之前的保单,列出该公司提供的所有适用于65岁以下医疗保险受益人的保单,包括A至L计划。
(B)CA 保险 Code § 10192.20(d)(2)(A)(B) 对于生效日期在2010年6月1日或之后的保单,列出该公司提供的所有适用于65岁以下医疗保险受益人的保单,包括A至D计划、F计划、高免赔额F计划、G计划以及K至N计划。
(C)CA 保险 Code § 10192.20(d)(2)(A)(C) 对于生效日期在2020年1月1日或之后的销售或签发保单,列出该公司提供的所有适用于65岁以下医疗保险受益人的保单,包括A至D计划、F计划、高免赔额F计划、G计划、高免赔额G计划以及K至N计划。
(3)CA 保险 Code § 10192.20(d)(3) 消费者可用于从该公司获取信息的免费电话号码。
(4)CA 保险 Code § 10192.20(d)(4) 根据第 (1) 和 (2) 款列出的每份保单的示例费率。示例费率应适用于0-65岁、65岁、70岁、75岁和80岁。
(5)CA 保险 Code § 10192.20(d)(5) 根据第 (1) 和 (2) 款列出的每份保单的保费费率计算方法。“保费费率计算方法”指按实际年龄、签发年龄或社区费率计算。
(6)CA 保险 Code § 10192.20(d)(6) 根据第 (1) 和 (2) 款列出的每份保单的既往病症等待期。
(e)CA 保险 Code § 10192.20(e) 根据第 (d) 款编制的消费者费率指南应通过以下所有方式分发:
(1)CA 保险 Code § 10192.20(e)(1) 通过健康保险咨询和倡导计划(HICAP)办公室。

Section § 10192.21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帮助他人购买或更换医疗补充保险的代理人,您需要检查该保险是否适合他们。不允许向同一个人销售多于一份此类保单。

此外,如果一个人已经参加了医疗保险C部分,您不能向他们销售新的补充保单,除非新保单在其C部分承保结束后才生效。

(a)CA 保险 Code § 10192.21(a) 在推荐购买或更换任何医疗补充保单或证书时,代理人应作出合理努力,以确定所推荐购买或更换的适当性。
(b)CA 保险 Code § 10192.21(b) 禁止销售将向个人提供多于一份医疗补充保单或证书的医疗补充保单或证书。
(c)CA 保险 Code § 10192.21(c) 发行人不得向已参加医疗保险C部分的个人签发医疗补充保单或证书,除非该承保的生效日期晚于该个人在医疗保险C部分下的承保终止日期。

Section § 10192.22

Explanation

每年3月1日前,保险公司必须报告其在加州拥有多份医疗保险补充计划的每个人的某些详细信息。他们需要提供保单和证书编号以及每份的签发日期。这些信息必须按每个个人保单持有人进行整理。

(a)CA 保险 Code § 10192.22(a) 每年3月1日或之前,发行人应报告其对本州每位持有多份生效的医疗保险补充保单或证书的居民的以下信息:
(1)CA 保险 Code § 10192.22(a)(1) 保单和证书编号。
(2)CA 保险 Code § 10192.22(a)(2) 签发日期。
(b)CA 保险 Code § 10192.22(b) 上述各项必须按个人保单持有人分组。

Section § 10192.23

Explanation

如果您从一份医疗补充保险单换到另一份,如果针对既往病症的等待期在您的旧保单下已经完成,那么新的保险公司必须免除这些等待期。

如果您的旧医疗补充保险单已生效至少六个月,那么新保单不能对与旧保单类似的福利引入任何新的等待期或限制。

(a)CA 保险 Code § 10192.23(a) 如果一份医疗补充保险单或证书替代另一份医疗补充保险单或证书,替代保险公司应免除新医疗补充保险单或证书中适用于既往病症、等待期、免赔期和观察期的任何期限,但仅限于原保险单下已度过的时间范围内,且适用于类似福利。
(b)CA 保险 Code § 10192.23(b) 如果一份医疗补充保险单或证书替代另一份已生效至少六个月的医疗补充保险单或证书,替代保险单不应规定任何适用于既往病症、等待期、免赔期和观察期的期限,对于与原保险单或证书中包含的福利类似的福利。

Section § 10192.24

Explanation

本节适用于所有自2009年5月21日起生效的医疗保险补充保单,并与2008年《遗传信息非歧视法》保持一致。

它禁止保险公司利用遗传信息拒绝承保、排除既往病症的福利,或根据个人的遗传特征调整保费。

保险公司不得要求进行基因检测作为签发医疗保险补充保单的条件,也不得将偶然获得的遗传信息用于承保目的。但是,如果法律允许,保险公司可以使用检测结果来确定支付。本节中的定义澄清了“遗传信息”、“基因检测”和“承保目的”等术语。

本节适用于保单年度始于2009年5月21日或之后的所有保单。
(a)CA 保险 Code § 10192.24(a) 除第10140节和第10143节规定的要求外,医疗保险补充保单或证书的发行人应遵守2008年联邦《遗传信息非歧视法》(Public Law 110-233)所施加的要求,具体如下:
(1)CA 保险 Code § 10192.24(a)(1) 发行人不得基于该个人或该个人的家庭成员的遗传信息,拒绝或附加条件发行或生效该保单或证书,包括不得基于既往病症对保单下的任何福利施加排除。
(2)CA 保险 Code § 10192.24(a)(2) 发行人不得基于该个人或该个人的家庭成员的遗传信息,在保单或证书的定价(包括保费费率的调整)方面对个人进行歧视。
(b)Copy CA 保险 Code § 10192.24(b)
(a)Copy CA 保险 Code § 10192.24(b)(a)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限制发行人在法律另行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以下任何一项的能力:
(1)CA 保险 Code § 10192.24(b)(1) 基于被保险人或申请人疾病或失调的显现,拒绝或附加条件发行或生效保单或证书,或增加团体保费。
(2)CA 保险 Code § 10192.24(b)(2) 基于保单承保的个人疾病或失调的显现,增加向该个人发行的任何保单的保费。就本款而言,一个个人疾病或失调的显现不得同时用作关于其他团体成员的遗传信息,并进一步增加该团体的保费。
(c)CA 保险 Code § 10192.24(c) 医疗保险补充保单或证书的发行人不得要求或强制个人或该个人的家庭成员进行基因检测。
(d)Copy CA 保险 Code § 10192.24(d)
(c)Copy CA 保险 Code § 10192.24(d)(c)款不得解释为阻止医疗保险补充保单或证书的发行人,在根据《健康保险可携性与责任法案》1996年第十一篇C部分和第264节颁布的法规(可能不时修订)的适用目的所定义的情况下,并在符合(a)款的前提下,获取和使用基因检测结果来做出关于支付的决定。
(e)CA 保险 Code § 10192.24(e) 为执行(d)款的目的,医疗保险补充保单或证书的发行人只能请求实现预期目的所需的最低限度信息。
(f)CA 保险 Code § 10192.24(f) 医疗保险补充保单或证书的发行人不得为承保目的请求、要求、寻求或购买遗传信息。
(g)CA 保险 Code § 10192.24(g) 医疗保险补充保单或证书的发行人不得在该个人根据保单注册之前,就该注册请求、要求、寻求或购买关于任何个人或该个人的家庭成员的遗传信息。
(h)CA 保险 Code § 10192.24(h) 如果医疗保险补充保单或证书的发行人在请求、要求或购买关于任何个人或该个人的家庭成员的其他信息时偶然获得遗传信息,则如果该请求、要求或购买不违反(f)款,则不应被视为违反(g)款。但是,发行人不得将根据本节获得的任何遗传信息用于本节或第10140节和第10143节中描述的任何被禁止的目的。
(i)CA 保险 Code § 10192.24(i)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保险 Code § 10192.24(i)(1) “医疗保险补充保单或证书的发行人”包括第三方管理人,或代表发行人行事的其他个人。
(2)CA 保险 Code § 10192.24(i)(2) “家庭成员”指就个人而言,与该个人有第一、第二、第三或第四度亲属关系的任何其他个人。
(3)CA 保险 Code § 10192.24(i)(3) “遗传信息”就任何个人而言,指关于该个人基因检测的信息、该个人家庭成员基因检测的信息,以及该个人家庭成员疾病或失调的表征。该术语就任何个人而言,包括该个人或其任何家庭成员提出的基因服务请求、收到的基因服务,或参与包含基因服务的临床研究。任何提及关于身为孕妇的个人或其家庭成员的遗传信息,包括该孕妇所怀任何胎儿的遗传信息;或就使用生殖技术的个人或家庭成员而言,包括该个人或家庭成员合法持有的任何胚胎的遗传信息。“遗传信息”一词不包括任何个人的性别或年龄信息。
(4)CA 保险 Code § 10192.24(i)(4) “基因服务”指基因检测、基因教育或基因咨询,包括获取、解读或评估遗传信息。
(5)CA 保险 Code § 10192.24(i)(5) “基因检测”指对人类DNA、RNA、染色体、蛋白质或代谢物的分析,旨在检测基因型、突变或染色体变化。“基因检测”一词不指不检测基因型、突变或染色体变化的蛋白质或代谢物分析;或与已表现出的疾病、失调或病理状况直接相关的蛋白质或代谢物分析,且该疾病、失调或病理状况可由在相关医学领域具有适当培训和专业知识的医疗专业人员合理检测。
(6)CA 保险 Code § 10192.24(i)(6) “核保目的”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保险 Code § 10192.24(i)(6)(A) 保单项下福利的资格规则或资格确定,包括投保资格和持续资格。
(B)CA 保险 Code § 10192.24(i)(6)(B) 保单项下保费或缴费金额的计算。
(C)CA 保险 Code § 10192.24(i)(6)(C) 保单项下任何既往病症排除条款的适用。
(D)CA 保险 Code § 10192.24(i)(6)(D) 与健康保险或健康福利保单的创建、续保或替换相关的其他活动。

Section § 10192.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参与销售医疗保险补充保险的人,例如保险公司、经纪人或代理人,都必须对现有客户和潜在客户诚实、公平地对待。他们必须保持诚信和公平交易。客户购买保单之前的行为,可以在指控这些义务被违反的案件中作为证据。

Section § 10192.8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加州自2010年6月1日或之后生效的医疗补充保险保单的规则。它禁止销售过时的1990年标准保单。新保单不得拒绝承保保单生效前六个月内治疗的病症,并且必须平等对待疾病和伤害索赔。

保单必须自动调整福利和保费以适应医疗保险费用的变化,并且不得因被保险人身份变化而终止配偶的承保,除非未支付保费。保单必须自动续保,除非因未支付或欺诈而取消。如果团体合同终止,它们还应提供个人保单。

如果被保险人申请医疗补助(Medi-Cal),承保可暂停长达24个月,并在收到医疗补助(Medi-Cal)承保丧失通知后恢复。保单不应仅承保一种疾病,并且必须包括基本核心福利,如住院费用和某些预防性筛查。针对B、C、D、F、G、M和N计划,规定了具体的额外福利。

以下标准适用于自2010年6月1日或之后生效的,在本州交付或签发以供交付的所有医疗补充保单或证书。除非符合这些福利标准,否则任何保单或证书不得在本州作为医疗补充保单或证书进行广告、招揽、交付或签发以供交付。自2010年6月1日或之后生效的销售,发行方不得提供任何1990年标准化医疗补充福利计划。适用于2010年6月1日之前生效的医疗补充保单和证书的福利标准,仍须遵守第10192.8条的规定。
(a)CA 保险 Code § 10192.81(a) 以下一般标准适用于医疗补充保单和证书,并且是本条所有其他要求的补充:
(1)CA 保险 Code § 10192.81(a)(1) 医疗补充保单或证书不得因涉及既往病症而排除或限制自承保生效日期起六个月后发生的损失的福利。保单或证书对既往病症的定义不得比以下情况更严格:在承保生效日期前六个月内,医生曾提供医疗建议或推荐治疗,或曾从医生处接受治疗的病症。
(2)CA 保险 Code § 10192.81(a)(2) 医疗补充保单或证书不得基于与事故造成的损失不同的基础来赔偿疾病造成的损失。
(3)CA 保险 Code § 10192.81(a)(3) 医疗补充保单或证书应规定,旨在涵盖医疗保险下费用分摊金额的福利将自动调整,以与适用的医疗保险免赔额、共付额或共同保险金额的任何变化保持一致。保费可根据这些变化进行调整。
(4)CA 保险 Code § 10192.81(a)(4) 医疗补充保单或证书不得规定仅因被保险人承保终止的特定事件发生而终止配偶的承保,但未支付保费的情况除外。
(5)CA 保险 Code § 10192.81(a)(5) 每份医疗补充保单应保证续保。
(A)CA 保险 Code § 10192.81(a)(5)(A) 发行方不得仅以个人健康状况为由取消或不续保该保单。
(B)CA 保险 Code § 10192.81(a)(5)(B) 除未支付保费或发行方证明对接受承保具有重要性的重大虚假陈述外,发行方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取消或不续保该保单。根据第10350.2条,医疗补充保险的可争议期应为两年。
(C)CA 保险 Code § 10192.81(a)(5)(C) 如果医疗补充保单由主保单持有人终止且未按分段(E)规定替换,发行方应向证书持有人提供一份个人医疗补充保单,该保单由证书持有人选择,执行以下任一操作:
(i)CA 保险 Code § 10192.81(a)(5)(C)(i) 提供团体保单中包含的福利的延续。
(ii)CA 保险 Code § 10192.81(a)(5)(C)(ii) 提供符合本条所定义的一种标准化保单要求的福利。
(D)CA 保险 Code § 10192.81(a)(5)(D) 如果个人是团体医疗补充保单的证书持有人,并且该个人终止了团体成员资格,发行方应执行以下任一操作:
(i)CA 保险 Code § 10192.81(a)(5)(D)(i) 向证书持有人提供分段(C)所述的转换机会。
(ii)CA 保险 Code § 10192.81(a)(5)(D)(ii) 由团体保单持有人选择,向证书持有人提供团体保单下的承保延续。
(E)Copy CA 保险 Code § 10192.81(a)(5)(E)
(i)Copy CA 保险 Code § 10192.81(a)(5)(E)(i) 如果团体医疗补充保单被同一保单持有人购买的另一团体医疗补充保单替换,替换保单的发行方应在旧团体保单终止之日向所有受其承保的人员提供承保。新保单下的承保不得导致对本应由被替换团体保单承保的既往病症的任何排除。
(ii)CA 保险 Code § 10192.81(a)(5)(E)(i)(ii) 如果医疗补充保单或证书替换了已生效六个月或更长时间的另一份医疗补充保单或证书,替换发行方不得基于既往病症施加排除或限制。如果原始承保已生效不足六个月,替换发行方应在原承保期间所花费的时间范围内,豁免新保单或证书中适用于既往病症、等待期、免赔期或试用期的任何时间段。
(3)CA 保险 Code § 10192.81(a)(3) 在医疗保险住院覆盖(包括终身储备日)用尽后,报销100%的医疗保险A部分符合条件的住院费用,按照适用的预付款系统 (PPS) 费率或其他适当的医疗保险支付标准支付,但终身最高福利为额外365天。提供方应接受发行方的付款作为全额付款,且不得向被保险人收取任何余额。
(4)CA 保险 Code § 10192.81(a)(4) 医疗保险A部分和B部分报销前三品脱血液或等量浓缩红细胞的合理费用(根据联邦法规定义),除非根据联邦法规进行替换。
(5)CA 保险 Code § 10192.81(a)(5) 报销医疗保险B部分符合条件的费用中的共同保险金额,或在根据预付款系统支付的医院门诊服务情况下,报销共同支付金额,无论是否住院,但需扣除医疗保险B部分免赔额。
(6)CA 保险 Code § 10192.81(a)(6) 报销所有医疗保险A部分符合条件的临终关怀和暂托护理费用的分摊部分。
(7)CA 保险 Code § 10192.81(a)(7) 报销年度乳房X光检查的实际费用,最高不超过法定账单金额(根据第10123.81节规定),医疗保险未支付的部分。
(8)CA 保险 Code § 10192.81(a)(8) 报销年度宫颈癌筛查的实际费用,最高不超过法定账单金额(根据第10123.18节规定),医疗保险未支付的部分。
(c)CA 保险 Code § 10192.81(c) 以下额外福利应包含在医疗保险补充福利计划B、C、D、F、高免赔额F、G、M和N中,并与第10192.91节规定的各计划类型和福利一致:
(1)CA 保险 Code § 10192.81(c)(1) 关于医疗保险A部分免赔额,报销每个福利期内医疗保险A部分住院免赔额的100%。
(2)CA 保险 Code § 10192.81(c)(2) 关于医疗保险A部分免赔额,报销每个福利期内医疗保险A部分住院免赔额的50%。
(3)CA 保险 Code § 10192.81(c)(3) 关于专业护理机构护理,报销在一个医疗保险福利期内,从第21天到第100天,针对医疗保险A部分符合条件的出院后专业护理机构护理的实际账单费用,最高不超过共同保险金额。
(4)CA 保险 Code § 10192.81(c)(4) 关于医疗保险B部分免赔额,报销每个日历年医疗保险B部分免赔额的100%,无论是否住院。
(5)CA 保险 Code § 10192.81(c)(5) 关于医疗保险B部分100%的超额费用,报销实际医疗保险B部分账单费用(不超过医疗保险计划或州法律设定的任何费用限制)与医疗保险批准的B部分费用之间的所有差额。
(6)CA 保险 Code § 10192.81(c)(6) 关于在外国的医疗必需紧急护理,报销医疗保险未覆盖的部分,针对在外国接受的医疗必需紧急住院、医生和医疗护理的账单费用的80%(该护理如果在美国提供本应由医疗保险覆盖,且始于每次美国境外旅行的前60个连续日内),但需扣除每年250美元的免赔额,且终身最高福利为50,000美元。为本福利之目的,“紧急护理”应指因突发和意外的损伤或疾病而立即需要的护理。

Section § 10192.91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自2010年6月1日或之后生效的医疗保险补充保单的标准。它规定,保单必须遵循特定的福利计划标准才能被视为医疗保险补充计划。必须提供基本核心福利,如果提供任何额外福利,则还必须提供特定的标准化计划,如计划C或计划F。法律禁止提供其他福利组合,除非明确允许。福利计划设计要求统一。如果获得批准,可以增加新的或创新福利,但不能包括门诊处方药或对标准福利产生负面影响。州政府还要求明确披露并与卫生部门合作,以有效实施这些新选项。

以下标准适用于自2010年6月1日或之后生效的所有在本州交付或签发以供交付的医疗保险补充保单或证书。任何保单或证书,除非符合这些福利计划标准,否则不得在本州作为医疗保险补充保单或证书进行广告、招揽、交付或签发以供交付。适用于2010年6月1日之前生效的医疗保险补充保单和证书的福利计划标准,仍须遵守第10192.9节的规定。
(a)Copy CA 保险 Code § 10192.91(a)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92.91(a)(1) 发行人应向每位潜在投保人和证书持有人提供一份仅包含第10192.81节(b)款所定义的基本(核心)福利的保单表格或证书表格。
(2)CA 保险 Code § 10192.91(a)(2) 如果发行人提供第10192.81节(c)款所述的任何额外福利,或提供(e)款第(8)项和第(9)项所述的标准化福利计划K或L,则发行人除了提供仅包含第(1)项所述基本核心福利的保单表格或证书表格外,还应向每位潜在投保人和证书持有人提供一份包含(e)款第(3)项所述的标准化福利计划C,或(e)款第(5)项所述的标准化福利计划F的保单表格或证书表格。
(b)CA 保险 Code § 10192.91(b) 除本节所列以及(f)款和第10192.10节可能允许的福利组合外,不得在本州销售任何其他医疗保险补充福利的组合、套餐或捆绑。
(c)CA 保险 Code § 10192.91(c) 福利计划的结构、语言、名称和格式应与(e)款所列的标准福利计划保持一致,并符合第10192.4节中的定义。每项福利的结构应符合第10192.81节(b)款和(c)款中提供的格式;或者,对于计划K或L,应符合(e)款第(8)项或第(9)项,并按(e)款所示的顺序罗列福利。就本节而言,“结构、语言和格式”是指福利的风格、编排和总体内容。
(d)CA 保险 Code § 10192.91(d) 除了(c)款要求的福利计划名称外,发行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用其他名称。
(e)CA 保险 Code § 10192.91(e) 关于2010年标准化福利计划的构成,应适用以下规定:
(1)CA 保险 Code § 10192.91(e)(1) 标准化医疗保险补充福利计划A应仅包含第10192.81节(b)款所定义的基本(核心)福利。
(2)CA 保险 Code § 10192.91(e)(2) 标准化医疗保险补充福利计划B应仅包含以下内容:第10192.81节(b)款所定义的基本(核心)福利,加上第10192.81节(c)款第(1)项所定义的医疗保险A部分免赔额的100%。
(3)CA 保险 Code § 10192.91(e)(3) 标准化医疗保险补充福利计划C应仅包含以下内容:第10192.81节(b)款所定义的基本(核心)福利,加上医疗保险A部分免赔额的100%、专业护理机构护理、医疗保险B部分免赔额的100%,以及在国外发生的医疗必需紧急护理,分别如第10192.81节(c)款第(1)、(3)、(4)和(6)项所定义。
(4)CA 保险 Code § 10192.91(e)(4) 标准化医疗保险补充福利计划D应仅包含以下内容:第10192.81节(b)款所定义的基本(核心)福利,加上医疗保险A部分免赔额的100%、专业护理机构护理,以及在国外发生的医疗必需紧急护理,分别如第10192.81节(c)款第(1)、(3)和(6)项所定义。
(5)CA 保险 Code § 10192.91(e)(5) 标准化医疗保险补充福利计划F应仅包含以下内容:第10192.81节(b)款所定义的基本(核心)福利,加上医疗保险A部分免赔额的100%、专业护理机构护理、医疗保险B部分免赔额的100%、医疗保险B部分超额费用的100%,以及在国外发生的医疗必需紧急护理,分别如第10192.81节(c)款第(1)、(3)、(4)、(5)和(6)项所定义。
(6)CA 保险 Code § 10192.91(e)(6) 标准化医疗保险补充福利高免赔额计划F应仅包含以下内容:在支付(B)项规定的年度免赔额后,100%的承保费用。
(A)CA 保险 Code § 10192.91(e)(6)(A) 所涵盖的费用包括第10192.81条(b)款所定义的基本(核心)福利,加上100%的医疗保险A部分免赔额、专业护理机构护理、100%的医疗保险B部分免赔额、100%的医疗保险B部分超额费用,以及在国外医疗必需的紧急护理,分别如第10192.81条(c)款的(1)、(3)、(4)、(5)和(6)项所定义。
(B)CA 保险 Code § 10192.91(e)(6)(B) 高免赔额F计划的年度免赔额应包括F计划所涵盖服务的自付费用(保费除外),并且应在任何其他特定福利免赔额之外。免赔额的基准应为一千五百美元 ($1,500),并应自1999年起由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部长每年进行调整,以反映截至前一年8月的12个月期间所有城市消费者物价指数的变化,并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十美元 ($10) 的倍数。
(7)Copy CA 保险 Code § 10192.91(e)(7)
(A)Copy CA 保险 Code § 10192.91(e)(7)(A) 标准化医疗保险补充福利G计划应仅包括以下内容:第10192.81条(b)款所定义的基本(核心)福利,加上100%的医疗保险A部分免赔额、专业护理机构护理、100%的医疗保险B部分超额费用,以及在国外医疗必需的紧急护理,分别如第10192.81条(c)款的(1)、(3)、(5)和(6)项所定义。
(B)CA 保险 Code § 10192.91(e)(7)(A)(B) 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第10192.92条(a)款(4)项所述的标准化福利计划(重新指定为高免赔额G计划)可提供给在2020年1月1日之前符合医疗保险资格的任何个人。
(8)CA 保险 Code § 10192.91(e)(8) 标准化医疗保险补充福利K计划应仅包括以下内容:
(A)CA 保险 Code § 10192.91(e)(8)(A) 涵盖任何医疗保险福利期内从第61天到第90天使用的每一天的100%的A部分住院共同保险金额。
(B)CA 保险 Code § 10192.91(e)(8)(B) 涵盖任何医疗保险福利期内从第91天到第150天使用的每一个医疗保险终身住院储备日的100%的A部分住院共同保险金额。
(C)CA 保险 Code § 10192.91(e)(8)(C) 在医疗保险住院覆盖(包括终身储备日)用尽后,涵盖100%的医疗保险A部分符合条件的住院费用,按照适用的预付款系统 (PPS) 费率或其他适当的医疗保险支付标准支付,但终身最高福利为额外365天。提供方应接受发行人的付款作为全额付款,并且不得向被保险人收取任何余额。
(D)CA 保险 Code § 10192.91(e)(8)(D) 涵盖每个福利期50%的医疗保险A部分住院免赔额,直到达到(J)项所述的自付限额。
(E)CA 保险 Code § 10192.91(e)(8)(E) 涵盖医疗保险福利期内从第21天到第100天使用的每一天,针对医疗保险A部分符合条件的出院后专业护理机构护理的50%共同保险金额,直到达到(J)项所述的自付限额。
(F)CA 保险 Code § 10192.91(e)(8)(F) 涵盖所有A部分医疗保险符合条件的费用和暂托护理的50%费用分担,直到达到(J)项所述的自付限额。
(G)CA 保险 Code § 10192.91(e)(8)(G) 涵盖医疗保险A部分或B部分项下,前三品脱血液或联邦法规定义的等量浓缩红细胞的50%合理费用,除非根据联邦法规进行替换,直到达到(J)项所述的自付限额。
(H)CA 保险 Code § 10192.91(e)(8)(H) 除(I)项规定的覆盖范围外,涵盖在投保人支付B部分免赔额后,医疗保险B部分项下原本适用的50%费用分担,直到达到(J)项所述的自付限额。
(I)CA 保险 Code § 10192.91(e)(8)(I) 涵盖在投保人支付B部分免赔额后,医疗保险B部分预防性服务的100%费用分担。
(J)CA 保险 Code § 10192.91(e)(8)(J) 涵盖在个人达到2006年医疗保险A部分和B部分项下年度支出四千美元 ($4,000) 的自付限额后,该日历年剩余时间内医疗保险A部分和B部分项下所有费用分担的100%,该限额每年由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部长指定的适当通货膨胀调整进行指数化。
(9)CA 保险 Code § 10192.91(e)(9) 标准化医疗保险补充福利L计划应仅包括以下内容:

Section § 10192.9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为2020年1月1日之后新符合医疗保险资格的人群制定了医疗保险补充保单的规定。保险公司不得向这些个人提供涵盖医疗保险B部分免赔额的计划。法律重新指定了一些现有计划:计划C变为计划D,计划F变为计划G。这些新计划D和G不得涵盖医疗保险B部分免赔额的任何部分。此外,计划C、F和高免赔额计划F不得出售给在此日期之后新符合医疗保险资格的人群。取而代之的是,现在提供高免赔额计划G,其中医疗保险B部分免赔额被视为自付费用。

这项法律仅影响在2020年1月1日或之后年满65岁或符合医疗保险资格的人群,并对在此日期之前符合资格的人群保留了不同的规定。高免赔额计划遵循相同的指导方针,将旧计划C和F的提及改为新计划D和G。在2020年1月之前符合医疗保险资格的人仍然可以获得以前的标准化计划以及新的选择。

以下标准适用于在本州交付或签发给2020年1月1日或之后新符合医疗保险资格的个人的所有医疗保险补充保单或证书。对于2020年1月1日或之后新符合医疗保险资格的个人,提供医疗保险B部分免赔额保障的保单或证书不得在本州作为医疗保险补充保单或证书进行广告宣传、招揽、交付或签发。所有保单必须符合以下福利标准。适用于在2020年1月1日之前符合医疗保险资格的个人所签发的医疗保险补充保单和证书的福利计划标准,仍须遵守第10192.91条或第10192.9条(视情况而定)的要求。
(a)CA 保险 Code § 10192.92(a) 第10192.91条的标准和要求适用于在本州交付或签发给2020年1月1日或之后新符合医疗保险资格的个人的所有医疗保险补充保单,但有以下例外情况:
(1)CA 保险 Code § 10192.92(a)(1) 标准化医疗保险补充福利计划C重新指定为计划D,并应提供第10192.91条(e)款(3)项所述的福利,但不得提供医疗保险B部分免赔额的100%或任何部分的保障。
(2)CA 保险 Code § 10192.92(a)(2) 标准化医疗保险补充福利计划F重新指定为计划G,并应提供第10192.91条(e)款(5)项所述的福利,但不得提供医疗保险B部分免赔额的100%或任何部分的保障。
(3)CA 保险 Code § 10192.92(a)(3) 标准化医疗保险补充福利计划C、F和高免赔额计划F不得提供给2020年1月1日或之后新符合医疗保险资格的个人。
(4)CA 保险 Code § 10192.92(a)(4) 标准化医疗保险补充福利高免赔额计划F重新指定为高免赔额计划G,并应提供第10192.91条(e)款(6)项中为标准化医疗保险补充福利高免赔额计划F所述的福利,但不得提供医疗保险B部分免赔额的100%或任何部分的保障。受益人支付的医疗保险B部分免赔额应被视为满足高免赔额计划G下年度免赔额的自付费用。
(5)CA 保险 Code § 10192.92(a)(5) 就本条而言,第10192.91条(a)款(2)项中提及的标准化医疗保险补充福利计划C或F,应分别视为提及标准化医疗保险补充福利计划D或G。
(b)CA 保险 Code § 10192.92(b) 本条仅适用于2020年1月1日或之后新符合医疗保险资格的个人。就本条而言,“新符合医疗保险资格的受益人”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个人:
(1)CA 保险 Code § 10192.92(b)(1) 该个人在2020年1月1日或之后年满65岁。
(2)CA 保险 Code § 10192.92(b)(2) 该个人在2020年1月1日或之后根据联邦社会保障法第226(b)条或第226A条有权享受医疗保险A部分福利,或根据联邦社会保障法第226(a)条被视为符合福利资格。
(c)CA 保险 Code § 10192.92(c) 就第10192.12条(e)款而言,对于2020年1月1日或之后新符合医疗保险资格的个人,任何提及标准化医疗保险补充福利计划C、计划F或高免赔额计划F之处,应分别视为提及符合(a)款要求的标准化医疗保险补充福利计划D、计划G或高免赔额计划G。
(d)CA 保险 Code § 10192.92(d) 2020年1月1日或之后,(a)款(4)项所述的标准化医疗保险补充福利计划,除了第10192.91条(e)款所述的标准化医疗保险补充福利计划外,还可以提供给在2020年1月1日之前符合医疗保险资格的任何个人。

Section § 10192.165

Explanation

本法赋予保险专员权力,对违反特定规则的保险从业者处以罚款。如果发生违规行为,可在公开听证会后处以罚款。罚款也可由法院裁定。对于保险业从业者,如经纪人和代理人,首次违规罚款至少250美元,对于更严重或重复的违规行为,罚款可高达25,000美元。发行人面临更高的罚款,首次违规至少2,500美元,对于重复或明知故犯的违规行为,罚款可高达100,000美元。

此外,州检察官可提起诉讼,要求处以罚款及其他补救措施,法院可判决胜诉方获得律师费。违规者若不遵守规定,还可能被要求停止销售某些保单,如医疗保险补充保单。故意违规可能导致刑事处罚,包括监禁和罚款。本法的要求和补救措施是对其他法律补救措施的补充,即使部分条款被认定无效,其余部分仍可执行。

(a)Copy CA 保险 Code § 10192.165(a)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92.165(a)(1) 按照本章规定,专员应具有行政权力,对发行人、经纪人、代理人以及其他从事保险业务的实体或任何其他个人或实体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处以罚款。
(2)CA 保险 Code § 10192.165(a)(2) 在任何民事诉讼中,一旦证明违反本条规定,法院也可处以本章规定的罚款。
(3)CA 保险 Code § 10192.165(a)(3) 只要专员有合理理由相信或在公开听证会后确定任何从事保险业务的发行人、代理人、经纪人或其他个人或实体违反了本条规定,他或她应向该发行人、经纪人或其他个人或实体发出并送达听证通知。该通知应说明专员拟处以行政处罚的意图、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以及专员举行听证会和处以处罚所依据的行为、条件或理由。听证会应在通知送达后30天内举行。听证会结束后30天内,专员应发布命令,明确应支付的罚款金额。听证会产生的罚款应支付给保险基金。
(4)CA 保险 Code § 10192.165(a)(4) 本节赋予专员的权力应是法律赋予专员的所有其他权力与补救措施的补充。
(b)Copy CA 保险 Code § 10192.165(b)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92.165(b)(1) 任何从事保险业务的经纪人、代理人或其他个人或实体(发行人除外)违反本条规定的,首次违规应处以不少于二百五十美元($250)的行政处罚。
(2)CA 保险 Code § 10192.165(b)(2) 任何从事保险业务的经纪人、代理人、其他个人或其他实体(发行人除外)第二次或后续从事本章禁止的行为,或明知故犯违反本条规定的,每次违规应处以不少于一千美元($1,000)且不超过二万五千美元($25,000)的行政处罚。
(3)CA 保险 Code § 10192.165(b)(3) 任何违反本条规定的发行人,首次违规应处以不少于二千五百美元($2,500)的行政处罚。
(4)CA 保险 Code § 10192.165(b)(4) 任何频繁违反本条规定以致构成普遍商业行为,或明知故犯违反本条规定的发行人,每次违规应处以不少于一万美元($10,000)且不超过十万美元($100,000)的行政处罚。
(c)Copy CA 保险 Code § 10192.165(c)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92.165(c)(1) 禁令救济、(a)款规定的罚款、损害赔偿、恢复原状以及法律规定的所有其他补救措施的诉讼,可由总检察长、地方检察官或市检察官代表加利福尼亚州人民在高等法院提起。
(2)CA 保险 Code § 10192.165(c)(2) 法院应判给证明本条规定被违反的胜诉原告合理的律师费和诉讼费。
(d)CA 保险 Code § 10192.165(d) 除任何其他适用处罚外,专员可要求违反本条任何规定或根据本条颁布的法规的发行人、代理人、经纪人或其他个人或实体停止在本州销售任何医疗保险补充保单或证书,或可要求该发行人、代理人、经纪人或其他个人或实体采取必要措施以遵守本条规定,或两者兼施。
(e)CA 保险 Code § 10192.165(e) 任何明知或故意违反本条任何规定的人均犯有公罪,可处以不超过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或根据《刑法典》第1170节(h)款的规定处以监禁,或处以不超过一万美元($10,000)的罚款,或并处该监禁和罚款。
(f)Copy CA 保险 Code § 10192.165(f)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92.165(f)(1) 本条规定的要求和补救措施是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的补充。
(2)CA 保险 Code § 10192.165(f)(2) 如果本条的任何规定或其对任何人或情况的适用被认定无效,该无效不应影响本条在没有该无效规定或适用的情况下仍可生效的其他规定或适用,为此,本条的各项规定是可分割的。

Section § 10192.18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医疗保险补充保单申请的规则。如果未提供临时保险,保险公司不得要求申请时提交超过一个月的保费;如果提供了临时保险,则不得超过两个月。只有在保单交付后才需要进一步付款。申请人必须在60天内被告知其保单申请是否获批。如果未发出通知,保险公司必须就申请人提交的资金支付利息,从收到资金之日起计算,直至退还或用于支付保费。

除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要求外,以下规定适用于医疗保险补充保单:
(a)CA 保险 Code § 10192.185(a) 如果未提供临时保险,发行人不得要求在保险单申请中提交超过一个月保费的金额。如果提供了临时保险,发行人不得为此目的要求超过两个月保费的金额。在保单交付给申请人之前,不得收取进一步的保费。
(b)CA 保险 Code § 10192.185(b) 发行人应在发行人或发行人的授权代表或代理人收到申请和款项之日起60天内,通知申请人是否将向其签发保险单。如果未如此通知申请人,发行人或发行人的授权代表或代理人应就申请人随申请提交的资金向申请人支付利息,利率应按《民事诉讼法典》第685.010条规定的判决法定利率计算,自发行人或发行人的授权代表或代理人收到该资金之日起,直至该资金退还给申请人或用于支付保费。

Section § 10192.1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保险专员制定一份标准信息手册,以帮助因年龄符合医疗保险资格的人更好地理解他们的保险选择。其目的是让个人更容易选择正确的保险并理解医疗保险的运作方式。专员可以规定,除了直复式保单的申请人外,该手册必须在向符合医疗保险资格的申请人交付保险概要时一并提供。对于直复式保单,手册必须应要求提供,但不得迟于保单交付时。

专员可以通过法规规定一份标准格式和一份信息手册的内容,供因年龄符合医疗保险资格的人使用,旨在提高购买者选择最合适保险的能力并提高购买者对医疗保险的理解。除直复式保险单外,专员可以通过法规要求在交付保险范围概要的同时向任何符合医疗保险资格的申请人提供该信息手册。对于直复式保险单,专员可以通过法规要求应因年龄符合医疗保险资格的申请人的请求提供规定的手册,但无论如何不得迟于保单交付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