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联邦医疗保险补充计划
Section § 10192.1
本法律规定,所有医疗保险补充保险保单和证书,无论合同的签订地或所在地如何,都必须遵守《加州保险法》某些条款中列明的具体规定。
Section § 10192.2
Section § 10192.3
Section § 10192.4
本节阐述了加利福尼亚州医疗保险补充保单相关的定义。它定义了“申请人”等关键术语,指个人或团体寻求获得医疗保险补充保险的人。“破产”是指医疗保险优势计划组织在宣告破产后停止运营的情况。“可计入承保”涉及各种形式的健康保险,这些保险计入连续承保期,但不包括某些有限类型,如责任保险和牙科保险。
“资不抵债”和“发行人”分别解释了保险公司无法履行其财务义务的情况以及提供医疗保险补充计划的公司。本节还阐明了“医疗保险”、“Medi-Cal”和“医疗保险优势计划”所包含的内容,并概述了2010年前后签发的医疗保险补充保单的类型。
Section § 10192.5
这项法律确保作为医疗保险补充保单出售的保单必须对基本术语有明确定义,并与现有的医疗保险指南紧密一致。关键定义包括“事故”,其必须侧重于事故直接造成的伤害,不得添加额外限定词;以及“疾病”,其定义不得比“在保险生效后首次出现的疾病”更狭窄。保单中“福利期”、“医院”和“医生”等术语的定义不得比医疗保险自身的定义更严格。法律明确规定,某些费用,例如办公或广告费用,不计入“医疗保健费用”。保单必须明确说明什么是“医疗保险合格费用”,并参考医疗保险A部分和B部分。总而言之,这些规定确保医疗保险补充保单透明且符合医疗保险标准。
Section § 10192.6
本法律规定了医疗保险补充保单的规则。首先,除非在某些条款中另有规定,这些保单不能有比医疗保险更严格的限制。它们也不能排除对特定既往病症的承保。保单不得重复医疗保险已提供的福利。
此外,2006年1月1日之前签发的、包含处方药福利的保单,如果保单持有人选择不参加医疗保险D部分,则必须可以续保。但是,在该日期之后,不得签发提供此类药物福利的新保单。如果持有此类旧保单的人参加了医疗保险D部分,保单必须进行调整,以取消药物承保并相应地更改保费。
Section § 10192.7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声称是医疗保险补充计划的保险保单或证书,在符合2001年1月1日之前生效的特定要求之前,不得进行广告宣传或发行。
Section § 10192.8
本节规定了医疗补充保单的标准,适用于2001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1日期间生效的保单。它确保这些保单不能因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而被取消,并且必须可续保。如果医疗保险的免赔额或共付额发生变化,保单还必须自动调整福利,并且不能仅仅因为主被保险人的承保终止而终止配偶的承保。
既往病症不得在承保开始后六个月内限制福利,并且事故和疾病造成的损失必须同等对待。如果团体保单终止,保单必须提供转换为个人保单的机会。本节还概述了符合Medi-Cal资格或在某些团体健康计划下受保的人员的福利暂停和恢复。
医疗补充保单必须涵盖特定福利,包括A部分和B部分费用以及某些预防性服务,如乳房X光检查。此外,K和L保单有特定的承保范围和费用分摊限制,并设有年度自付费用上限。保单不能将承保范围限制于单一疾病,并且发行人必须明确修订和审查变更,以遵守联邦法案,如医疗保险现代化法案。
Section § 10192.9
本法律概述了1992年7月1日到2010年6月1日期间在加州可用的医疗补充保单的要求。它规定保单持有人必须获得一份只包含核心福利的表格。除指定福利包外,不允许其他福利包。
所有福利计划必须遵循从计划A到L的标准化结构,每个计划都分配有特定福利,例如医疗保险A部分免赔额、专业护理和海外紧急护理。计划F和J存在高免赔额选项,每年调整。2006年1月1日之后出售的计划不能包含门诊处方药福利。
此外,保险公司可以提供新的或创新的福利,但需要专员批准,前提是它们符合简化目标,并且2006年1月1日之后不包括门诊处方药承保。
Section § 10192.10
本节定义并规范了加州的“优选医疗保险”保单。这些保单是医疗保险补充计划,要求使用特定的提供者网络。保单若要宣传为“优选医疗保险”保单,必须符合本法规定的标准。发行人需要获得专员批准才能提供这些保单,并且必须确保网络提供者符合某些标准,包括可及性和紧急护理的可用性。
发行人还必须提供关于计划的详细披露,包括网络限制,并允许保单持有人在特定条件下转换为非网络保单。投诉和正式申诉必须按照正式程序处理,并且此类问题的记录必须保存五年。该法律还要求高度透明并遵守质量保证和申诉程序。
Section § 10192.11
这项法律确保年满65岁或以上并已注册医疗保险B部分的人,在申请医疗保险补充保单时,不会因健康状况而被拒绝或收取更高费用。对于在注册后六个月内申请的人,这些保单必须在不考虑其健康状况或病史的情况下提供。法律还允许65岁以下且没有终末期肾病的人获得特定的补充计划。
对于在受保护期间申请并拥有至少六个月先前承保的人,不得因既往病症而拒绝提供福利。如果他们的承保期不足六个月,任何排除期将按其先前承保期的长度进行缩短。此外,因各种原因(例如搬离承保区域或配偶去世)而失去现有承保的人,享有延长的开放注册权利。
每年在生日前后还有一个时期,保单持有人可以转换到福利与现有计划相同或更低的补充计划,同样不会因其健康状况而受到歧视。法律要求发行人提前告知保单持有人这项权利。此外,对于在变更期间比较福利,还有关于将旧的标准化计划与新的计划进行匹配的规定。
Section § 10192.12
本法律主要涉及医疗补充保险保单的保证签发,概述了在特定情况下,个人可以投保而不会因健康状况被拒绝承保或收取更高费用。它将合格人员定义为因计划终止、搬迁或组织失败等情况而失去补充医疗保险福利的个人,并规定了他们可以申请新承保的期限。
该法律禁止保险公司拒绝承保、根据健康状况收取更高保费或对合格个人排除既往病症。它还列出了使个人合格的各种情况,例如失去医疗保险优势计划或雇主赞助的补充计划。此外,该法规要求组织在承保丧失时告知个人其获得保证签发保单的权利,并强制发行人退还未使用的保费。
Section § 10192.13
这项加利福尼亚州法律要求签发医疗保险补充保单的保险公司遵循联邦法案中概述的具体程序。他们必须接受并处理来自医疗保险行政承包商的索赔,无需额外表格,将支付结果通知医生和受益人,并直接向提供者付款。
保险公司需要向参保人提供身份识别卡,支付电子接收索赔的任何费用,并每年报告一个主要的索赔邮寄地址。每年6月30日之前,保险公司必须向专员提交一份在加利福尼亚州现有和新批准的医疗保险补充保单清单,详细说明所有保单表格及其状态。专员随后将此信息提供给秘书。
此外,在处理医疗保险或联邦雇员计划时,保险公司不得要求每份索赔提交多份表格。必须证明并报告合规性,以确保适当的问责制。
Section § 10192.14
本节涉及医疗保险补充保险保单的相关标准和流程。它要求这些保单将一定比例的保费(团体保单为 75%,个人保单为 65%)以福利形式返还给保单持有人。保险公司在设定费率时,需要证明预期索赔符合这些要求,并结合实际历史经验。
该法律还规定了备案要求,要求每年提交保险业绩数据,并明确了当业绩比率超过基准时何时必须发放退款或保费抵免。它强调流程透明,要求保险公司提供清晰的文件来支持任何费率变动。
每当医疗保险福利增强时,发行人必须调整保费以达到预期的损失率。如果保险公司未能达到预期,专员有权强制调整保费;如果请求的费率增加不符合标准,专员可以举行公开听证会。
Section § 10192.15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在加州发行医疗保险补充保单的公司需遵守的规定。在向加州居民销售保单或凭证之前,保单格式必须向州保险专员备案并获得批准。某些类型的变更或修订,特别是与医疗保险补充保单相关的,也必须备案并获得批准。发行人向专员备案后,未经批准不得更改保费费率。通常,每种保单类型只允许一种格式,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例外提供额外的格式。
如果保单或凭证格式在2001年1月之后获得批准,则必须继续提供购买,除非发行人在停止提供前60天通知专员。已停止提供的格式在五年内不得以相同类型重新推出,除非另有批准。费率结构的变化需要遵守特定的文件要求,如果符合公共利益,可能会获得批准。
Section § 10192.16
这项法律规定了公司如何向销售医疗保险补充保单的代理人支付报酬。此类销售的第一年佣金不得超过第二年支付佣金的200%。公司必须向保险专员提交其佣金结构,以表明其遵守规定。
在续保年度,报酬必须与第二年支付的金额相同,并持续至少五年。任何替代保单的报酬不应超过与原始发行人续保保单所能获得的报酬。本法对佣金或报酬的定义很广泛,包括与保单销售或续保相关的任何形式的付款或奖励。
Section § 10192.17
加州的医疗保险补充保单必须清楚地包含续保、保费变更和既往病症限制的详细信息,所有这些都必须显著展示且易于理解。它们应提供30天的试用期,如果投保人不满意,可以获得全额退款,退回后合同即告取消。未经被保险人签署同意,保单不得减少福利,也不得使用“合理和惯常”等术语来定义福利。发行人必须向申请人提供《医疗保险受益人健康保险指南》以及与医疗保险更新相关的任何保单变更详情。申请时必须提供保障概要,并透明披露所有福利和任何潜在的保单重叠。如果保单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医疗保险补充计划,则必须提供明确的免责声明。
Section § 10192.18
这项法律要求医疗保险补充计划申请表必须包含特定的问题和声明。这些问题有助于确定申请人是否拥有其他保险,如医疗保险优势计划或医疗补助计划 (Medi-Cal),以及他们是否打算替代现有保险。申请人会被告知他们可能不需要多份保单,并且如果他们符合医疗补助计划 (Medi-Cal) 或团体健康计划的资格,福利可能会被暂停。保险公司在替代保险时必须提供咨询选项并发出通知,确保新保险实质上更好。该法律禁止在开放注册期内获取健康信息,除非是首次注册医疗保险B部分。
发布此通知是为了确保申请人就替代保单做出明智选择,并防止不必要的替代。
Section § 10192.19
本法律规定,加州所有医疗保险补充广告在通过电视、广播或报纸等媒体发布前30天必须经过审查,以确保其符合州法律。广告必须明确说明代理人是否会联系潜在客户,并且不得使用欺骗性名称或设计,以免误导公众认为这些广告得到了政府或其他保险公司的认可。
广告也不得暗示消费者如果不回应可能会丧失法律权利。所有宣传材料都必须显示免责声明,澄清其与美国政府或医疗保险无关,并且所有使用的材料必须首先获得保险提供商的批准。此外,发行人不得使用误导性地址或与政府机构名称相似的商品名称。
Section § 10192.20
这项法律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公平的营销规范,例如准确比较保单,并避免销售过多的保险。保险公司还必须在显眼位置展示一份通知,说明保单可能无法涵盖所有医疗费用,并确保了解申请人当前的保险范围。禁止的行为包括误导性保单比较、高压销售策略以及未明确披露其为保险招揽目的的广告。
法律规定,“医疗保险补充”和“医疗补助缺口”等术语只能用于符合这些规定的保单。此外,专员必须每年编制一份医疗保险补充保险的费率指南,列出可用的计划、示例费率和其他保单详情。该指南应通过多种途径提供,包括HICAP办公室、保险部门网站和电话。
Section § 10192.21
如果您是帮助他人购买或更换医疗补充保险的代理人,您需要检查该保险是否适合他们。不允许向同一个人销售多于一份此类保单。
此外,如果一个人已经参加了医疗保险C部分,您不能向他们销售新的补充保单,除非新保单在其C部分承保结束后才生效。
Section § 10192.22
每年3月1日前,保险公司必须报告其在加州拥有多份医疗保险补充计划的每个人的某些详细信息。他们需要提供保单和证书编号以及每份的签发日期。这些信息必须按每个个人保单持有人进行整理。
Section § 10192.23
如果您从一份医疗补充保险单换到另一份,如果针对既往病症的等待期在您的旧保单下已经完成,那么新的保险公司必须免除这些等待期。
如果您的旧医疗补充保险单已生效至少六个月,那么新保单不能对与旧保单类似的福利引入任何新的等待期或限制。
Section § 10192.24
本节适用于所有自2009年5月21日起生效的医疗保险补充保单,并与2008年《遗传信息非歧视法》保持一致。
它禁止保险公司利用遗传信息拒绝承保、排除既往病症的福利,或根据个人的遗传特征调整保费。
保险公司不得要求进行基因检测作为签发医疗保险补充保单的条件,也不得将偶然获得的遗传信息用于承保目的。但是,如果法律允许,保险公司可以使用检测结果来确定支付。本节中的定义澄清了“遗传信息”、“基因检测”和“承保目的”等术语。
Section § 10192.55
Section § 10192.81
本节规定了加州自2010年6月1日或之后生效的医疗补充保险保单的规则。它禁止销售过时的1990年标准保单。新保单不得拒绝承保保单生效前六个月内治疗的病症,并且必须平等对待疾病和伤害索赔。
保单必须自动调整福利和保费以适应医疗保险费用的变化,并且不得因被保险人身份变化而终止配偶的承保,除非未支付保费。保单必须自动续保,除非因未支付或欺诈而取消。如果团体合同终止,它们还应提供个人保单。
如果被保险人申请医疗补助(Medi-Cal),承保可暂停长达24个月,并在收到医疗补助(Medi-Cal)承保丧失通知后恢复。保单不应仅承保一种疾病,并且必须包括基本核心福利,如住院费用和某些预防性筛查。针对B、C、D、F、G、M和N计划,规定了具体的额外福利。
Section § 10192.91
本节概述了加州自2010年6月1日或之后生效的医疗保险补充保单的标准。它规定,保单必须遵循特定的福利计划标准才能被视为医疗保险补充计划。必须提供基本核心福利,如果提供任何额外福利,则还必须提供特定的标准化计划,如计划C或计划F。法律禁止提供其他福利组合,除非明确允许。福利计划设计要求统一。如果获得批准,可以增加新的或创新福利,但不能包括门诊处方药或对标准福利产生负面影响。州政府还要求明确披露并与卫生部门合作,以有效实施这些新选项。
Section § 10192.92
这项法律为2020年1月1日之后新符合医疗保险资格的人群制定了医疗保险补充保单的规定。保险公司不得向这些个人提供涵盖医疗保险B部分免赔额的计划。法律重新指定了一些现有计划:计划C变为计划D,计划F变为计划G。这些新计划D和G不得涵盖医疗保险B部分免赔额的任何部分。此外,计划C、F和高免赔额计划F不得出售给在此日期之后新符合医疗保险资格的人群。取而代之的是,现在提供高免赔额计划G,其中医疗保险B部分免赔额被视为自付费用。
这项法律仅影响在2020年1月1日或之后年满65岁或符合医疗保险资格的人群,并对在此日期之前符合资格的人群保留了不同的规定。高免赔额计划遵循相同的指导方针,将旧计划C和F的提及改为新计划D和G。在2020年1月之前符合医疗保险资格的人仍然可以获得以前的标准化计划以及新的选择。
Section § 10192.165
本法赋予保险专员权力,对违反特定规则的保险从业者处以罚款。如果发生违规行为,可在公开听证会后处以罚款。罚款也可由法院裁定。对于保险业从业者,如经纪人和代理人,首次违规罚款至少250美元,对于更严重或重复的违规行为,罚款可高达25,000美元。发行人面临更高的罚款,首次违规至少2,500美元,对于重复或明知故犯的违规行为,罚款可高达100,000美元。
此外,州检察官可提起诉讼,要求处以罚款及其他补救措施,法院可判决胜诉方获得律师费。违规者若不遵守规定,还可能被要求停止销售某些保单,如医疗保险补充保单。故意违规可能导致刑事处罚,包括监禁和罚款。本法的要求和补救措施是对其他法律补救措施的补充,即使部分条款被认定无效,其余部分仍可执行。
Section § 10192.185
本节规定了医疗保险补充保单申请的规则。如果未提供临时保险,保险公司不得要求申请时提交超过一个月的保费;如果提供了临时保险,则不得超过两个月。只有在保单交付后才需要进一步付款。申请人必须在60天内被告知其保单申请是否获批。如果未发出通知,保险公司必须就申请人提交的资金支付利息,从收到资金之日起计算,直至退还或用于支付保费。
Section § 10192.195
这项法律允许保险专员制定一份标准信息手册,以帮助因年龄符合医疗保险资格的人更好地理解他们的保险选择。其目的是让个人更容易选择正确的保险并理解医疗保险的运作方式。专员可以规定,除了直复式保单的申请人外,该手册必须在向符合医疗保险资格的申请人交付保险概要时一并提供。对于直复式保单,手册必须应要求提供,但不得迟于保单交付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