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19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第800条至第804条中的某些具体规定不适用于人寿保险单。

Sections 800、801、802、803 和 804 的规定不适用于人寿保险。

Section § 10191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保险专员制定规章制度,用于批准与保险相关的文件,在这些文件在加州使用或交付之前。这些文件包括合同、保单、申请书等。专员可以设立新的备案和批准程序,而不是遵循其他章节中的现有要求。

这些规定必须遵循特定的政府程序,并且可以考虑文件类型、保险公司经验和过往合规性等因素。专员可以指明哪些文件在附有证明的情况下无需审查,以及哪些文件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被批准。任何关于不予批准事项的变更,必须在影响现有保单备案至少一年前公布。专员还可以在特定条件下撤销对文件的批准。

(a)CA 保险 Code § 10191(a) 专员可以视情况需要,在通知和听证后,不时地颁布此类必要或适宜的合理规章制度及其修订和补充,以建立和维持本节所定义文件在本州签发、交付或使用之前的备案和批准程序,替代目前在第 10205、10205.5、10205.6、10225、10270、10270.1、10270.57、10270.9、10270.91、10270.92、10270.93、10290、10292、11066、11069、11513、11513.1、11513.2、11515 或 11658 节中规定的文件提交、备案或批准要求。就本节而言,“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各种形式的合同、保险单、申请书、附加条款、批单、修订、插入保单页、证书或其他保险凭证或通知、填写材料、费率表和风险分类表,以及对任何受任何列举条款要求约束的文件的任何修改。
(b)CA 保险 Code § 10191(b) 任何此类规章制度应依照《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 3.5 章(自第 11340 节起)规定的程序颁布。
(c)CA 保险 Code § 10191(c) 在颁布任何此类规章制度时,专员可以考虑以下情况:
(1)CA 保险 Code § 10191(c)(1) 所有此类文件(其提交、备案或批准受上述任何列举条款管辖的),或仅规章制度中描述的部分文件,是否应受其约束。
(2)CA 保险 Code § 10191(c)(2) 某些文件或其部分在提交、备案或批准方面是否应以不同于适用于其他文件的类似要求的方式进行规管。
(3)CA 保险 Code § 10191(c)(3) 不同的程序是否可以适用于获准保险公司之间,在提交、备案或批准方面,全部或部分基于以下因素:提交文件的保险公司的成立年限和规模、其在本州就文件所代表的保险类别获得的许可期限、类似文件先前提交的性质和数量以及专员对此类文件的处理情况,以及与确定提交文件的保险公司已证明遵守所有适用于先前提交文件所涉文件的法规、规章和条例相关的类似标准。
(d)CA 保险 Code § 10191(d) 在颁布任何此类规章制度时,专员应在实际可行范围内,描述或界定某些条款:(1) 专员在附有其通过规则规定的证明时将不经审查授权的,以及 (2) 专员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批准的。
(e)CA 保险 Code § 10191(e) 专员应设定一个不少于一年的期限,在此期间,根据 (d) 款规定,其已声明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批准的条款的任何变更,将不适用于在该变更生效日期之前备案的保单。
(f)CA 保险 Code § 10191(f) 除本节另有规定外,专员根据本节授权的规章制度批准的任何文件,可以依照第 10291.5 节 (d) 款或第 12957 节(以适用者为准)的规定撤销其批准。

Section § 1019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使保险部门审查人寿和残疾保险表格变得更简单、更快捷。它允许保险专员制定并分享提交这些表格的程序指南、清单和标准合同语言。使用这些已发布的标准有助于加快审查流程。

部门要求提供一份扩展的附函,以证明符合这些标准,从而促进更快的审查。所有这些指南和工具都必须在部门网站上公开提供。

(a)CA 保险 Code § 10191.1(a) 为了简化部门针对人寿和残疾保险表格的文件审查流程,专员可以制定并发布以下所有内容:
(1)CA 保险 Code § 10191.1(a)(1) 文件提交的程序要求。
(2)CA 保险 Code § 10191.1(a)(2) 列出并解释适用的强制性和选择性保险法规和规章的指南和清单。
(3)CA 保险 Code § 10191.1(a)(3) 部门先前批准的标准保险合同语言。
(b)CA 保险 Code § 10191.1(b) 经文件证明地使用 (a) 款的 (1) 至 (3) 项(含)中描述的已发布标准,将使部门能够加快其审查流程。为了加快文件审查,应使用部门发布的格式的扩展附函,以清晰地记录和证明符合这些标准。
(c)CA 保险 Code § 10191.1(c) 根据本节制定的出版物应在部门互联网网站的专门页面上提供。

Section § 10191.5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保险专员请求一个多州监管组织进行一项研究,以确定《州际保险产品监管契约》中的保险标准是否为年金、人寿保险、残疾收入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提供了与加州州法律相同的消费者保护。该研究应比较这些标准并突出任何主要差异,并且必须在2017年1月1日之前完成。

研究完成后,必须将其提交给众议院和参议院保险委员会主席。专员可以在提交研究之前对其进行审查,并被允许在提交研究时向立法机关提供意见。此过程不得使用任何州政府资金。

(a)Copy CA 保险 Code § 10191.5(a)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91.5(a)(1) 专员应要求一个多州监管支持组织委托进行一项研究,审查并报告由州际保险产品监管委员会制定的《州际保险产品监管契约》中规定的统一标准在何种程度上提供了与州法律针对年金、人寿、残疾收入和长期护理保险产品所建立的消费者保护相当的保护。
(2)CA 保险 Code § 10191.5(a)(2) 专员对第 (1) 款所述研究的请求应包括一项要求,即该研究应不迟于2017年1月1日完成,并且该研究在可行的情况下,应突出《州际保险产品监管契约》中规定的统一标准与州法律针对年金、人寿、残疾收入和长期护理保险产品所规定的法定要求之间的实质性差异。
(b)Copy CA 保险 Code § 10191.5(b)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91.5(b)(1) 在完成(a)分款第 (1) 款所述的研究后,专员应将该研究提交给众议院和参议院保险委员会主席。该研究应根据《政府法典》第9795条提交。
(2)CA 保险 Code § 10191.5(b)(2) 专员可在最终研究提交给立法机关之前对其进行审查,并在根据第 (1) 款向立法机关提交研究时,就研究结果向立法机关提交书面意见。
(c)CA 保险 Code § 10191.5(c) 不得使用普通基金或保险基金的任何款项来执行本节。

Section § 10192

Explanation
如果您的人寿保险单因为“不丧失价值利益”而已经缴清,保险公司必须在六个月内通知您,之后每五年再通知一次。这份通知会告诉您,您可以要求保险公司也向您指定的受益人发送类似的通知。这些通知会告知受益人他们是您保单的受益人,并包含关于您和被保险人的信息。如果受益人提出请求,保险公司必须提供保单信息,包括保单在公司记录中的名称、死亡赔偿金金额以及保单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