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16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本特定条款不涵盖的保险或年金合同类型。它不适用于雇主或雇员组织设立的退休或补偿计划中的再保险或团体年金,除非它们是根据美国国税局规定设立的个人退休账户。它还排除了某些类型的年金,例如变额年金、即期年金以及支付开始后的递延年金,以及在加州境外签发的合同。

本条不适用于任何再保险、根据雇主(包括合伙企业或独资企业)或雇员组织或两者共同设立或维持的退休计划或递延补偿计划购买的团体年金(但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 (408) 节(无论现行或此后修订)提供个人退休账户或个人退休年金的计划除外)、保费存款基金、变额年金、投资年金、即期年金、年金支付开始后的任何递延年金合同或返还年金,也不适用于通过签发合同的公司代理人或其他代表在本州境外交付的任何合同。

Section § 1016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特定日期之后签发的年金合同的要求。它强制规定此类合同必须提供某些条款,例如在停止支付或根据合同所有人的请求时提供已缴清年金利益。

如果合同允许一次性支付,持有人可以在开始年金支付之前选择现金退保利益。经批准,此现金利益的支付可以延迟长达六个月。

合同必须包含关于如何使用死亡率表和利率计算最低利益的详细信息。它还必须声明这些利益符合最低法律标准,并解释因合同中增加的贷记、债务或提款而产生的任何变化。

此外,如果停止支付两年,且每月利益将低于20美元,公司可以通过支付现金价值来终止合同,从而免除其未来的义务。

对于根据第10168.10节界定的本条生效日期或之后签发的合同,除第10168节另有规定外,任何年金合同不得在本州交付或签发以供交付,除非其在合同项下停止支付对价后,实质上包含以下条款,或经专员认定至少对合同持有人同样有利的相应条款。
(a)CA 保险 Code § 10168.1(a) 在合同项下停止支付对价后,或经合同所有人书面请求,公司应按照合同中规定的计划,授予第10168.3、10168.4、10168.5、10168.6和10168.8节所规定价值的已缴清年金利益。
(b)CA 保险 Code § 10168.1(b) 如果合同规定在到期时或任何其他时间进行一次性结算,则在任何年金支付开始时或之前退保时,公司应支付第10168.3、10168.4、10168.6和10168.8节所规定金额的现金退保利益,以代替任何已缴清年金利益。公司在提出书面请求并获得专员书面批准后,可以保留在提出要求并退保后,将现金退保利益的支付延期,期限不超过六个月的权利。该请求应说明延期对所有保单持有人的必要性和公平性。
(c)CA 保险 Code § 10168.1(c) 一份说明合同项下保证的任何最低已缴清年金、现金退保或死亡利益的计算所使用的死亡率表(如有)和利率的声明,以及足以确定这些利益金额的充分信息。
(d)CA 保险 Code § 10168.1(d) 一份声明,说明合同项下可能提供的任何已缴清年金、现金退保或死亡利益不低于合同交付所在州任何法规所要求的最低利益,并解释利益如何因公司记入合同的任何额外金额、合同项下对公司的任何债务,或之前从合同中进行的任何提款或部分退保而改变。
尽管有本节的要求,任何递延年金合同可以规定,如果合同在连续两年内未收到任何对价,并且根据合同规定计划,因该期间之前支付的对价而产生的到期已缴清年金利益部分每月将少于二十美元 ($20),公司可自行选择通过现金支付该部分已缴清年金利益的当时现值来终止合同,该现值根据死亡率表(如有)和合同中为确定已缴清年金利益而规定的利率计算,并且通过该支付,公司应免除合同项下的任何进一步义务。

Section § 10168.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主要规定了某些年金合同中必须提供的最低价值的计算规则。它适用于2004年1月1日之前签订的合同,也可适用于2006年1月1日之前签发的合同,但之后签发的则不适用。其核心在于保护购买者,避免他们随着时间推移损失过多价值。

对于弹性保费合同(即支付金额或时间表可能变化的合同),本条款规定了一个公式,用于根据已支付的净保费减去费用和过去的提款来确定必须提供的最低金额。该最低价值每年按3%的利率增长,并且根据合同年度,适用不同百分比的净保费。

对于固定计划保费合同,保费应每年预付。对于第一年的累积价值有特殊规定,如果年度总保费较少,则费用也会降低。对于一次性支付的合同,初始支付的更高百分比会受到保护,但会收取一笔较大的一次性费用。

(a)CA 保险 Code § 10168.2(a) 本节适用于2004年1月1日之前签发的合同,并且公司可以根据合同形式逐一适用于2004年1月1日或之后、2006年1月1日之前签发的任何合同。本节不适用于2006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的任何合同。
(b)CA 保险 Code § 10168.2(b) 根据本节定义的最低不没收金额,任何年金合同项下可获得的已缴清年金、现金退保或死亡给付的最低价值应以第10168.3、10168.4、10168.5、10168.6和10168.8节中规定的最低不没收金额为基础。
(c)CA 保险 Code § 10168.2(c) 对于提供弹性保费的合同,在任何年金给付开始之时或之前任何时间的最低不没收金额,应等于截至该时间按年利率3%累积的在该时间之前支付的净保费(如下文定义)的百分比,减去(i)任何先前从合同中提取或部分退保并按年利率3%累积的金额,以及(ii)合同项下对公司的任何债务金额(包括到期和应计利息),并加上公司记入合同的任何现有额外金额。
用于定义最低不没收金额的特定合同年度的净保费应不小于零,并应等于该合同年度内记入合同的相应总保费减去三十美元($30)的年度合同费用,再减去该合同年度内记入合同的每笔保费一美元二十五美分($1.25)的收取费用。净保费的百分比应为第一合同年度净保费的65%,以及第二和后续合同年度净保费的871/2%。尽管有前一句的规定,该百分比应为任何续期合同年度总净保费中超出所有先前合同年度中百分比为65%的净保费部分总和的两倍以内的部分的65%。
(d)CA 保险 Code § 10168.2(d) 对于提供固定计划保费的合同,最低不没收金额应在保费每年预付的假设下计算,并应定义为每年支付的弹性保费合同,但有以下两个例外:
(1)CA 保险 Code § 10168.2(d)(1) 第一合同年度应累积的净保费部分应为第一合同年度净保费的65%加上第一合同年度净保费超出第二和第三合同年度净保费中较小者的221/2%之和。
(2)CA 保险 Code § 10168.2(d)(2) 年度合同费用应为三十美元($30)或年度总保费的10%中的较小者。
(e)CA 保险 Code § 10168.2(e) 对于提供一次性保费的合同,最低不没收金额应定义为弹性保费合同,但用于确定最低不没收金额的净保费百分比应等于90%,且净保费应为总保费减去七十五美元($75)的合同费用。

Section § 10168.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根据合同支付的任何年金福利,在支付开始时必须有一个现值,该现值至少等于最低不没收金额。这意味着福利的价值是根据合同中详细说明的特定死亡率表和利率计算的,以保证最低的已缴清年金福利。

Section § 10168.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提供现金退保利益的合同的要求。这些在合同到期前可获得的利益,不得低于未来到期价值的现值,其中要考虑任何先前的提取和债务,但要加上任何已计入的金额。现值计算所用的利率不得高于合同中规定的利率1个百分点。

现金退保利益还必须符合最低不没收金额。对于死亡利益,应至少等于现金退保利益。然而,对于2016年1月1日之后签发给65岁或以上人士的合同,死亡利益必须至少等于年金价值或累积价值,不考虑退保费用或罚金。

提供现金退保利益的合同应符合以下所有规定:
(a)CA 保险 Code § 10168.4(a) 在合同到期前可获得的现金退保利益,不得低于以下金额:退保之日,该合同在到期时将提供的已缴清年金利益的到期价值中,源自现金退保前已支付的对价的部分的现值,减去为反映合同的任何先前提取或部分退保而适当的金额,再减去对公司因合同产生的任何债务金额(包括该债务的到期和应计利息),并加上公司已计入合同的任何现有额外金额。
(b)CA 保险 Code § 10168.4(b) 就 (a) 款而言,现值应根据一个利率计算,该利率不得高于合同中为累积净对价以确定到期价值而规定的利率的1个百分点。
(c)CA 保险 Code § 10168.4(c) 现金退保利益不得低于退保时的最低不没收金额。
(d)Copy CA 保险 Code § 10168.4(d)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68.4(d)(1) 除非 (2) 段另有规定,死亡利益应至少等于现金退保利益。
(2)CA 保险 Code § 10168.4(d)(2) 对于在2016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或交付给65岁或以上人士的合同,死亡利益应至少等于年金价值或累积价值,不包括任何退保费用或死亡时的罚金。

Section § 10168.5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如果您持有的保险合同不提供现金退保利益,那么在到期日之前您可能获得的任何已缴清年金的价值,都不会低于一个合理的水平。这个价值是根据您已经支付的保费,并按照合同中列明的用于增长的利率来计算的。如果保险公司还为您增加了额外的金额,这些金额也会被计入。如果您的合同在年金开始支付前不提供死亡赔偿,那么这个价值的计算还会考虑合同中指定的死亡率表。无论如何,这个价值都不能低于一个设定的最低金额。

Section § 10168.6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确定年金合同“到期日”的规则。对于有固定到期日的合同,到期日是年金领取人年满70岁后的合同周年日或合同的第10个周年日(以较晚者为准)。对于有可选到期日的合同,适用相同的原则,但不能超过合同中规定的最晚可选日期。

为确定根据第10168.4条和第10168.5条计算的福利,适用以下规定:
(a)CA 保险 Code § 10168.6(a) 对于固定到期日晚于年金领取人70岁生日后的下一个合同周年日或合同的第10个周年日(以较晚者为准)的年金合同,该到期日应被视为年金领取人70岁生日后的下一个合同周年日或合同的第10个周年日(以较晚者为准)。
(b)CA 保险 Code § 10168.6(b) 对于可以选择在可选到期日开始支付年金的年金合同,到期日应被视为合同允许选择的最晚日期,但不应被视为晚于年金领取人70岁生日后的下一个合同周年日或合同的第10个周年日(以较晚者为准)。

Section § 10168.7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某些保险合同在年金支付开始前,如果未提供现金退保利益或未提供等于规定最低金额的死亡利益,则必须明确说明。该声明必须在合同中易于察觉。

Section § 10168.8

Explanation
如果你有一份包含固定付款的合同,那么你在合同周年日以外的任何时间可以获得的年金、现金支付或死亡赔偿金等福利,在计算时必须考虑已经过去的时间,以及在你停止支付的那个合同年度开始之后你已经支付的任何款项。

Section § 10168.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如何计算结合了年金和人寿保险利益的合同的最低不丧失价值保障。简单来说,年金部分和人寿保险部分的最低不丧失价值保障应分别计算,就像它们是两个独立的合同一样,然后将两者相加。

任何额外的保障,例如针对残疾或递延年金的保障,不应影响最低不丧失价值金额、现金解约金或死亡赔付的计算,除非这些额外保障本身就需要这些计算。

对于任何通过附加条款或补充合同条款在同一合同中同时提供年金利益和人寿保险利益,且该利益超过现金解约利益或含息总保费返还中较大者的合同,其最低不丧失价值利益应等于年金部分的最低不丧失价值利益与人寿保险部分(如有)的最低不丧失价值利益之和,计算时视同各部分为单独合同。尽管有第10168.3、10168.4、10168.5、10168.6和10168.8条的规定,但在确定本条可能要求的最低不丧失价值金额、缴清年金、现金解约和死亡利益时,应不予考虑以下应支付的额外利益:(a) 完全永久性残疾情况下的利益,(b) 作为返还年金或递延返还年金利益的利益,或 (c) 除人寿保险、养老金和年金利益之外的其他保单利益,以及所有此类额外利益的保费。任何缴清利益中不要求包含此类额外利益,除非此类额外利益本身需要最低不丧失价值金额、缴清年金、现金解约和死亡利益。

Section § 10168.10

Explanation
本条解释说,保险公司可以选择在某个日期前通知专员,表明其打算开始遵循本条中列出的新规定。这个日期必须在本条生效日期两周年之前。从该指定日期起,新规定将适用于该公司发行的任何年金合同。如果公司没有选择开始日期,那么这些规定将在本条生效日期两年后自动适用于该公司。

Section § 10168.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适用于2006年及之后签发的年金合同,也可选择性地适用于2004年至2006年间签发的合同。它规定了如何计算年金合同(如已缴清年金、现金退保或死亡给付)可获得的最低价值。这项计算使用了“最低不没收金额”这一术语,我们可以将其理解为如果某人选择不再持有年金,他们将获得的最低金额。

这些金额取决于合同中已支付的款项、利率以及因提款、费用和税款而产生的扣减。所适用的利率通常是3%或基于五年期国库券利率的两者中较低者,并对2022年前后签发的合同设定了特定的最低限额。

涉及股票指数收益的合同可以有不同的计算方式来考虑此项特征的价值,但必须提供理由以确保这些变化反映了该收益的市场价值。保险专员可以在必要时制定规则来调整这些计算方式。

(a)CA 保险 Code § 10168.25(a) 本节适用于2006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的合同,并且公司可以根据合同形式逐一适用于2004年1月1日或之后、2006年1月1日之前签发的任何合同。
(b)CA 保险 Code § 10168.25(b) 根据年金合同可获得的任何已缴清年金、现金退保或死亡给付的最低价值,应以本节定义的最低不没收金额为基础,具体规定见第10168.3、10168.4、10168.5、10168.6和10168.8节。
(c)Copy CA 保险 Code § 10168.25(c)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68.25(c)(1) 在任何年金支付开始之时或之前,最低不没收金额应等于截至该时间,按照(d)款所示利率,对在该时间之前支付的净保费(定义见下文)的累积,并减去以下各项的总和:
(A)CA 保险 Code § 10168.25(c)(1)(A) 任何先前从合同中提取的款项或部分退保,按照(d)款所示利率累积。
(B)CA 保险 Code § 10168.25(c)(1)(B) 每年五十美元 ($50) 的合同费用,按照(d)款所示利率累积。
(C)CA 保险 Code § 10168.25(c)(1)(C) 公司为该合同支付的任何州保费税,按照(d)款所示利率累积。但是,如果保费税随后退还给公司,则最低不没收金额不得因此金额减少。
(D)CA 保险 Code § 10168.25(c)(1)(D) 合同项下对公司的任何债务金额,包括到期和应计利息。
(2)CA 保险 Code § 10168.25(c)(2) 用于定义最低不没收金额的特定合同年度的净保费,应等于在该合同年度内计入合同的总保费的87.5%。
(d)CA 保险 Code § 10168.25(d) 用于确定最低不没收金额的利率应为年利率,该年利率应为每年3%与以下两者中较低者,如果利率将重置,则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1)CA 保险 Code § 10168.25(d)(1) 联邦储备委员会报告的五年期固定收益国库券利率,截至某一日期或在某一期间内的平均值,四舍五入至1%的二十分之一,在合同中规定,不早于合同签发日期或根据(2)款重新确定日期前15个月,并减少125个基点;对于2022年1月1日之前签发的合同,如果由此产生的利率不低于1%或100个基点;对于2022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的合同,如果由此产生的利率不低于0.15%或15个基点。
(2)CA 保险 Code § 10168.25(d)(2) 利率应适用于初始期限,并可为额外期限重新确定。重新确定日期、依据和期限(如有)应在合同中说明。依据是指在每个重新确定日期用于计算五年期固定收益国库券利率的日期或指定期间的平均值。
(e)CA 保险 Code § 10168.25(e) 在合同提供实质性参与股票指数收益的期间或期限内,为反映股票指数收益的价值,可将(d)款(1)项所述的减免额额外增加最多100个基点。在合同签发日期以及此后每个重新确定日期,额外减免的现值不得超过该收益的市场价值。专员可要求提供证明,证明额外减免的现值不超过该收益的市场价值。如果未能提供专员可接受的证明,专员可不予批准或限制该额外减免。
(f)CA 保险 Code § 10168.25(f) 专员可制定法规,以实施(e)款的规定,并对提供实质性参与股票指数收益的合同以及专员认为调整合理的其他合同的最低不没收金额计算进行进一步调整。

Section § 10168.4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保险公司如何处理个人年金合同的退保。当合同所有人决定退保年金时,保险公司需要在45天内返还所有应付款项。如果获得批准,他们可以将付款延迟最长六个月。退保请求在保险公司收到时生效,或者如果允许,可在收到请求后最长45天内生效。保险公司可能要求书面请求和某些信息,例如合同编号和所有人详细信息,以及可能的签名和实际合同或合同丢失声明。如果适用,保险公司还可能要求请求中包含税款预扣指示和部分退保的详细信息。如果需要行政表格,必须迅速提供,且不得进一步延迟退保流程。该法律还明确了请求“收到”的含义,并要求追踪其收到日期。此外,该法规规定,除非估值日期与退保生效日期不同,否则它不会改变现金价值或退保价值的计算方式。欺诈防范措施,例如签名担保,是允许的,并且本法律适用于自2019年1月1日起签发的合同。

(a)Copy CA 保险 Code § 10168.45(a)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68.45(a)(1) 对于受本条约束并由合同所有人退保的个人年金合同,保险人应尽快向所有人返还与该合同相关的所有应付款项,但不迟于 (b) 款规定的退保生效之日起45天。
(2)CA 保险 Code § 10168.45(a)(2) 如果保险人已收到第 10168.1 条 (b) 款所述的批准,保险人可将现金退保价值的支付延迟最长六个月。
(b)Copy CA 保险 Code § 10168.45(b)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68.45(b)(1) (A) 如果退保请求是向保险人或经保险人书面授权代表保险人接收退保请求的服务代理人提出,且包含保险人在合同中规定的要素,则合同退保自请求收到之日起生效。
(B)CA 保险 Code § 10168.45(b)(1)(B) 如果合同允许且合同所有人提出请求,合同退保的生效日期可在收到退保请求后最长45天。
(2)CA 保险 Code § 10168.45(b)(2) 保险人可要求退保请求以书面形式提出。
(3)CA 保险 Code § 10168.45(b)(3) 保险人可要求作为退保请求一部分的要素仅限于以下各项:
(A)CA 保险 Code § 10168.45(b)(3)(A) 一份声明,明确表明合同所有人打算全部或部分退保相关合同。
(B)CA 保险 Code § 10168.45(b)(3)(B) 拟退保合同的合同编号。
(C)CA 保险 Code § 10168.45(b)(3)(C) 拟退保合同上合同所有人的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
(D)CA 保险 Code § 10168.45(b)(3)(D) 明确的交付方式和收款人指示,用于支付退保价值。
(E)CA 保险 Code § 10168.45(b)(3)(E) 对于部分退保,提款金额,包括请求的起始日期、频率和最高年度提款金额,以及关于子账户提款的指示。
(F)CA 保险 Code § 10168.45(b)(3)(F) 税款预扣指示。
(G)CA 保险 Code § 10168.45(b)(3)(G) 合同所有人的签名,可由保险人自行决定采用手写签名或电子签名,如果合同或保险人已实际知悉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要求,还需抵押受让人、不可撤销受益人或通过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合同拥有权益的其他人的签名。
(H)CA 保险 Code § 10168.45(b)(3)(H) 合同本身,或者,代替合同,一份声明说明合同已丢失或毁坏。
(4)CA 保险 Code § 10168.45(b)(4) 保险人可要求合同所有人填写一份行政表格作为退保流程的一部分。保险人的行政表格只能要求完成退保交易所需的信息,如 (3) 款所述。行政表格应在请求提出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发送或邮寄给合同所有人,如果合同所有人通过保险人的互联网网站访问其账户信息,则该表格应可在保险人的互联网网站上供合同所有人访问。保险人要求填写行政表格不得推迟退保的生效日期或延长处理退保所需的45天期限。
(A)CA 保险 Code § 10168.45(b)(4)(A) 行政表格应旨在向保险人提供完成与合同所有人请求一致的退保交易所需的信息。
(B)CA 保险 Code § 10168.45(b)(4)(B) 如果保险人要求行政表格且合同所有人在退保请求提出后的14天内完成并提交该表格,保险人应尽快返还所有应付款项,但不迟于退保生效之日起30天。
(c)CA 保险 Code § 10168.45(c) 当合同所有人向保险人或服务代理人请求关于退保合同的信息时,保险人或服务代理人应在收到请求后,尽快提供一份书面通知,说明本条的要求或保险人的要求。
(d)CA 保险 Code § 10168.45(d) 受本条约束的合同应符合以下任一要求:
(1)CA 保险 Code § 10168.45(d)(1) 包含语言(可通过批注形式包含),说明本条所述的允许的退保要求。或者,如果保险人仅要求 (b) 款 (3) 项中允许的部分要素作为退保请求,合同语言可排除 (b) 款 (3) 项中保险人处理退保不需要的任何要素。
(2)CA 保险 Code § 10168.45(d)(2) 附带一份通知,其中列明本节所述退保的允许要求。或者,如果保险公司对退保申请仅要求第 (b) 款第 (3) 项中允许的部分要素,则该通知可以不包含保险公司处理退保不需要的第 (b) 款第 (3) 项中的任何要素。
(e)Copy CA 保险 Code § 10168.45(e)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68.45(e)(1) 对于书面申请以及就本节而言,“收到”是指书面通知送达保险公司或经保险公司书面授权代表保险公司接收退保申请的服务代理人地址的第一天。
(2)Copy CA 保险 Code § 10168.45(e)(2)
(A)Copy CA 保险 Code § 10168.45(e)(2)(A) 保险公司或服务代理人应保持一项程序,以确保退保申请在收到之日而非因保险公司或服务代理人的内部路由或递送程序而导致的较晚日期被记录或盖章。
(B)CA 保险 Code § 10168.45(e)(2)(A)(B) 如果未保持根据 (A) 项要求的程序,则应推定申请在以下日期中最早的日期收到:
(i)CA 保险 Code § 10168.45(e)(2)(A)(B)(i) 美国邮政服务或商业承运人的快递、挂号或注册邮件收据上显示的递送日期。
(ii)CA 保险 Code § 10168.45(e)(2)(A)(B)(ii) 申请经美国邮政服务盖上邮戳后的两个工作日。
(iii)CA 保险 Code § 10168.45(e)(2)(A)(B)(iii) 保险公司或服务代理人盖章收到的日期前的一个工作日。
(C)CA 保险 Code § 10168.45(e)(2)(A)(C) 就本款而言,“工作日”具有第 1215 节 (b) 款中规定的含义。
(D)CA 保险 Code § 10168.45(e)(2)(A)(D) 非美国邮政服务办公室的邮资机生成的邮戳应不予考虑。
(f)Copy CA 保险 Code § 10168.45(f)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68.45(f)(1) 本节不改变管辖现金价值、退保价值或其他价值计算的合同条款,除非该合同条款将除 (b) 款所述退保生效日期之外的估值日期应用于现金价值、退保价值或其他价值的计算。
(2)Copy CA 保险 Code § 10168.45(f)(2)
(b)Copy CA 保险 Code § 10168.45(f)(2)(b) 款确定的生效日期旨在确定一个合同所有者可以依赖的明确日期,以确定 (a) 款规定的 45 天期限何时开始计算,以及保险公司用于合同估值的明确日期。
(3)CA 保险 Code § 10168.45(f)(3) 尽管有 (b) 款第 (3) 项的规定,保险公司可以要求除 (b) 款所列信息之外的、处理退保合理必要的信息。保险公司要求额外信息不会延迟因合同所有者遵守 (b) 款而确定的生效日期。
(4)CA 保险 Code § 10168.45(f)(4) 如果有理由相信可能发生欺诈情况,保险公司可以要求签名担保。
(g)CA 保险 Code § 10168.45(g) 本节仅适用于在 2019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签发的合同。

Section § 10168.9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专员制定必要的规则,以便将本条文付诸实施。

Section § 10168.93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任何年金合同在加州销售或使用之前必须提交给保险专员。但是,它不要求专员事先批准这些年金格式。

(a)CA 保险 Code § 10168.93(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受本条约束的任何年金合同的格式,应由合同项下的义务人在其在本州营销、签发、交付或使用之前,提交给专员。
(b)CA 保险 Code § 10168.93(b)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要求或规定专员对个人年金合同的格式在本州营销、签发、交付或使用之前进行事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