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一般规定
Section § 10110
Section § 10110.1
本节讨论人寿保险和残疾保险中的“可保利益”。简单来说,这意味着对某人的福祉具有经济利益或情感联系,例如家庭成员或商业伙伴。您可以为自己的生命投保,受益人可以是任何人,即使他们对您没有可保利益。
公司也可以为重要人员(如员工)投保,如果失去他们会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但他们需要首先获得员工的书面同意。设立没有真实利益的保险是非法的,以防止人们对他人生命进行赌博。
这种利益必须在您签订合同时存在,但不必在发生索赔时存在。如果您在没有实际利益的情况下为他人购买保险,该保单无效。然而,某些慈善机构可以在获得个人同意的情况下为其投保,即使通常的利益规则不适用。
Section § 10110.2
Section § 10110.3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为配偶申请人寿保险,保险公司不能在没有你配偶签名或确保你配偶事先知情的情况下最终确定保单。
这项规定适用于2004年7月1日及之后签发的、保额超过$50,000的人寿保险单。
Section § 10110.4
这项法律通常禁止保险公司签发由公司拥有的人寿保险单(即公司所有的人寿保险),其中公司是受益人,被保险人是居住在加利福尼亚州的现任或前任雇员。但是,涵盖豁免雇员(如高管或专业人士)的保单不受影响。如果公司所有的人寿保险是在此规定生效后购买的,则无效。在此规定之前购买的保单必须在生效日期起五年后或不迟于 2010 年 1 月 1 日停止支付保费。在此规定之前购买的、涵盖非豁免雇员的保单可以继续有效,但无需支付新的保费;不过,雇主必须在 90 天内将保险详情告知非豁免雇员或前任雇员。
Section § 10110.5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人寿和残疾保险保单包含一项条款,即如果被保险人非自愿失业,可以豁免保费支付。此外,人寿保险或年金合同可以包含一项条款,即如果所有人、被保险人或年金领取人自愿或非自愿失业,可以豁免退保费用。保险公司在提供这些条款时,必须维持额外的财务准备金并提交保险专员要求的特定报告。
Section § 10110.6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任何针对加州居民的人寿或残疾保险保单试图赋予保险公司过多的权力,例如决定谁能获得福利或如何解释保单条款,那么保单的这些部分是无效的。保险公司不能包含可能导致法院采用“顺从性审查标准”的条款,这意味着法院会过分看重保险公司的判断。保险公司仍然可以解释他们通常如何做出决定,只要这在法律上不会使天平倾向于他们。这项规定适用于团体和个人保险,并且会自动生效,即使保险公司没有调整他们的保单。此外,保险专员可以制定规则来帮助执行这项法律。
Section § 10110.7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了伤残保险单必须如何处理与 COVID-19 检测、预防和治疗相关的费用。它强制要求保险公司承担 COVID-19 诊断和筛查检测以及相关医疗服务的费用,被保险人无需支付任何费用或分摊成本,这包括网络内和网络外提供者提供的服务。
检测必须承保,即使没有事先授权。此外,保险公司必须直接向提供者报销其损失的费用分摊。对于 COVID-19 预防措施,如疫苗和推荐服务,不允许费用分摊,并且承保范围延伸至必要的相关服务。
保险公司应与提供者协商公平费率,特别是在没有预先存在费率的情况下,确保网络外提供者获得合理付款,并且不得向被保险人收取额外费用。联邦公共卫生紧急状态结束后六个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保险公司不再需要承担网络外费用分摊。重要的是,本条追溯至加州 COVID-19 紧急状态开始日期,即 2020 年 3 月 4 日生效。
Section § 10110.8
这项法律旨在保护活体器官捐献者免受人寿或残疾保险政策的不公平对待。如果保单是在2020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更改、续保或交付的,保险公司不得仅仅因为其捐献者身份而拒绝承保、限制或更改承保范围、收取不同费率或歧视活体器官捐献者。除非其他健康状况根据合法原则需要区别对待,否则他们必须像其他人一样受到对待。
“活体器官捐献者”是指在世时捐献器官的人。
Section § 10110.75
如果您在加利福尼亚州拥有涵盖住院、医疗、外科手术或处方药福利的伤残保险单(但不包括仅涵盖牙科或视力的保单),本法律意味着在州长宣布公共卫生紧急状态期间,您的保险必须涵盖某些医疗服务,而您无需自付费用或事先寻求批准。这些服务包括获得美国预防服务工作组高评级的物品或服务、联邦或州卫生机构推荐的免疫接种,以及经FDA批准或推荐的针对导致公共紧急状态的疾病的诊断检测和治疗。
重要的是,一旦官方卫生机构提出相关建议,承保必须迅速开始——在15个工作日内。这确保了在健康危机期间能够快速获得预防和治疗方案。
Section § 10111
Section § 10111.2
这项法律详细规定了残疾保险公司何时以及如何向被保险人支付福利。保险公司必须在收到所有必要信息以确定索赔责任后30天内支付款项。但是,如果保险公司正在等待医疗信息、额外的索赔人信息或调查潜在欺诈,这30天的期限可以暂停。保险公司必须在收到索赔后30天内告知索赔人所需信息。否则,在第30天之后,将开始按每年10%的利率计算利息。一旦保险公司掌握了所有信息,他们必须在30天内决定责任,否则将面临利息费用。这项法律不限制被保险人可获得的任何其他法律补救措施。
Section § 10111.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无法确定被保险人的死亡是意外还是自杀,并且确定这一点需要进行不允许的尸检,则保险公司无需支付人寿保险单的赔款。如果保险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善意地不支付或延迟支付,它们将不会面临额外的罚款或惩罚。
Section § 10111.7
这项法律确保加州的人寿保险公司不能仅仅因为您现在或将来计划前往的旅行目的地而拒绝、取消或更改保单条款。您的旅行计划本身不能成为做出此类决定的唯一理由。
然而,如果保险公司能够以健全的财务理由或表明实际风险的过往趋势来证明其决定的合理性,法律允许他们做出例外。这意味着,如果旅行涉及潜在风险并有充分依据,他们可以调整条款或定价。
Section § 10112
本条规定允许加州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拥有人寿或残疾保险单或年金合同,但有一些限制。如果未成年人获得父母或监护人的书面同意,他们就可以签订这些合同。如果未成年人未满16周岁,对于某些行为,例如退保或签订利益合同,需要额外的同意。如果合同可能导致未成年人负债,父母或监护人必须同意承担该债务。该协议必须通过同意书明确告知。
Section § 10112.1
Section § 10112.2
这项法律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健康保险保单必须承保某些预防性医疗服务,且不得有任何费用分摊,这意味着投保人无需自付费用。这包括美国预防服务工作组评级为“A”或“B”的服务、推荐的免疫接种,以及针对婴儿、儿童、青少年和女性的特定预防性护理。该法律确保这些服务在整个保单年度内持续获得承保,即使建议发生变化,除非出现安全召回。此外,该法律概述了与各种健康标准的协调,不适用于缺乏基本健康福利或干扰健康储蓄账户的健康保单。对于故意违规行为,不遵守规定的罚款最高可达10,000美元。
Section § 10112.3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健康福利交易平台(作为平价医疗法案的一部分)中健康保险公司的规定。如果保险公司参与交易平台的个人或小型企业市场,他们必须在每个保障级别中提供至少一种健康计划。如果保险公司在交易平台之外销售计划,他们必须向在交易平台之外购买保障的客户提供相同的计划。自2014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只能销售联邦法律规定的特定保障级别。未参与交易平台的保险公司,如果交易平台委员会指示,必须在每个保障级别中提供至少一种标准化产品。仅在一个市场细分中提供服务的保险公司有例外。该法规还包括旨在帮助人们过渡到Medi-Cal的过渡计划产品的详细信息。除非有新立法延长,否则该法律的规定将在过渡计划获得联邦批准五年后失效。
Section § 10112.3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健康保险公司通过州交易平台提供和销售保险计划的要求。这些保险公司必须在交易平台内外,为个人和小型企业提供每个规定保障级别中至少一种健康计划。如果他们在交易平台之外销售计划,则必须向未通过交易平台购买的个人提供相同的计划。自2014年起,涵盖住院、医疗或外科福利的保险公司只能销售指定保障级别的计划;如果交易平台要求,未参与交易平台的保险公司必须为每个级别提供至少一种标准化计划。提供补充保障的保险公司,或仅限于“健康家庭”或Medi-Cal等特定市场的保险公司,可获得豁免。本节的适用性取决于是否满足特定的立法条件。
Section § 10112.4
Section § 10112.5
加州法律规定,所有向居民提供的健康保险单或凭证,无论合同在哪里签订,都必须遵守州的保险规定。
但是,在加州境外签发给州外雇主的保单,只要该雇主的大部分业务不在加州,就不必遵守此规定。
不过,即使是这些保单,也不能对同性伴侣和异性伴侣提供不同的待遇。
所有面向加州居民的团体健康保险单都必须遵守第 10121.7 条。
Section § 10112.6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提供医疗保险处方药计划的公司,必须持有有效执照,作为人寿和残疾保险公司或医疗保健服务计划。这确保了它们在州或联邦法律下受到适当监管。如果一家公司在此处方药计划下作为人寿和残疾保险公司运营,它们必须遵守州法规,除非联邦规定优先于州法规。
Section § 10112.7
这项法律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加州的健康保险保单必须涵盖紧急服务,且无需事先授权。即使急诊服务由非网络医院或提供者提供,此规定也适用。此类服务的承保范围不得施加比网络内服务更严格的要求,确保网络外服务与网络内服务具有相同的费用分摊条款,例如共付额或共同保险。
“紧急服务”包括根据联邦法律定义,为稳定紧急医疗状况患者所需的医学检查和治疗。
Section § 10112.8
这项法律确保加州拥有健康保险的患者,如果在与保险公司签约的医疗机构接受护理,但由网络外(非签约)医疗专业人员治疗,则只需支付网络内费用。简单来说,如果你去了一家你的保险承保的机构,但最终是由不在你保险网络内的医生治疗,你支付的费用不应超过你支付给网络内医生的费用。
网络外医生不得收取超过此金额的费用,并且必须在30天内退还任何多收的款项。如果他们不退还,还必须支付多收款项的利息。患者支付的费用也将计入其年度自付费用限额和免赔额。
如果你的保险计划承保网络外服务,医生可以向你收取额外费用,但前提是你提供书面同意,事先被告知潜在费用,并被提醒有更便宜的网络内选择。
Section § 10112.9
这项法律规定,健康保险公司不得提供或续签承保总预期医疗费用低于60%的大型团体健康计划。某些保单有例外情况,例如有限补充保险和承保医疗保险服务的保单。对基本护理不设限额的既有保单也获得豁免。此外,本规定不适用于有特定披露要求的保险公司。关键术语包括“大型团体”(与“小型雇主”不同)和“计划年度”(根据联邦法规定义)。
Section § 10112.25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健康保险公司,如果他们没有将足够的保费收入用于直接临床服务和医疗质量改进,就必须每年向其保单持有人提供回扣。对于大团体计划,至少85%的保费收入必须用于这些成本;而对于小团体和个人计划,这一比例是80%。如果保险公司未能达到要求,他们必须在次年9月30日之前以回扣形式退还差额。这不适用于专业的牙科或视力保险,也不适用于Medi-Cal计划。专员可以根据联邦指导方针制定法规,以帮助执行这些规定。
Section § 10112.26
这项法律要求提供牙科服务保单的健康保险公司每年提交一份名为“医疗损失率年度报告”的报告。该报告必须包含特定数据,并须在每年7月31日前提交。报告需符合特定的联邦标准。部门将在收到报告后45天内,将其信息发布在其网站上。
医疗损失率报告涵盖日历年度的活动,并应使用联邦法律中定义的术语。如果专员认为有必要审查保险公司的信息,必须提前30天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随后有30天时间提交所有所需文件,如有正当理由,可以延长提交时间。
公众可以查阅所报告的数据。某些计划,如医疗补助计划,可豁免这些要求,且本法律不适用于某些仅限牙科的残疾保险。此外,部门可以在正式法规通过之前,发布关于合规性的临时指导意见,并在此过程中咨询管理式医疗保健部。
Section § 10112.27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2017年1月1日之后签发的个人和小型团体健康保险保单必须提供联邦法律(《平价医疗法案》)定义的基本医疗福利。这些基本福利包括急诊护理、孕产妇和新生儿护理、精神健康服务、处方药以及儿科服务等。
该法规特别提及凯撒健康计划在2014年提供的福利,作为必须包含的基准。条款的调整只有在符合联邦指导方针且不给州政府带来额外费用义务的情况下才能进行。保单必须遵守精神健康平等法,并且除非另有规定,否则不得替代规定的福利。
适应性服务必须与康复服务在类似条款下承保,儿科视力护理和口腔护理需要符合联邦项目标准。法律还规定,除非保单完全符合所有列出的要求,否则不能声称符合基本医疗福利。它不禁止额外福利,并且“祖父条款”保单等特定计划可豁免。
Section § 10112.28
这项法律适用于大多数提供基本医疗福利(例如看医生和住院)的健康保险保单。它规定这些保单必须对您每年为基本医疗福利支付的自付费用设定上限。这包括共付额、共同保险和免赔额等费用,即使您获得网络外紧急护理也适用。
具体来说,对于小型和个人计划以及大型团体计划,年度费用限额不得超过《平价医疗法案》(PPACA)下联邦法律设定的限额。这些计划下的家庭承保具有个人费用限额,以确保家庭中的任何个人支付的费用不超过该类型计划的个人限额。对于“高免赔额健康计划”适用特殊规定,这些计划可能具有不同的免赔额要求。
简单来说,这些法规通过限制您每年为承保服务支付的自付费用金额,保护您免受极高医疗费用的影响。
Section § 10112.29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小型雇主健康保险保单的最高免赔额限制。对于自2014年1月1日起生效的保单,个人免赔额不得超过2,000美元,其他保单不得超过4,000美元。这些金额会根据联邦指导意见进行调整。法律还确保免赔额不会降低保险计划的整体价值。对于铜级保障,保险公司可以提供更高的免赔额,以平衡计划价值,同时会考虑费用可负担性和是否会阻碍人们寻求适当护理。根据这项法律,预防性服务不能设定免赔额。某些雇主福利安排可获得豁免,除非联邦法规另有规定。
Section § 10112.35
Section § 10112.75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健康保险公司直接向被保险人支付医疗服务费用而非向服务提供者支付时会发生什么。保险公司必须将此付款情况通知被保险人和服务提供者。发送给被保险人的通知应包含通知日期、提供者详细信息以及如果未将付款转交给提供者应如何处理等信息。
如果被保险人未将付款转交给提供者,提供者可能会采取行动,例如将未支付的账单送交催收或将其报告为医疗债务。如果债务被报告,必须是在有证据证明被保险人已收到付款且未对此提出异议之后。
该法律确保此过程不会凌驾于现有保护被保险人免受差额账单的规定之上,并且如果付款是由于被保险人已支付保险公司份额而进行的报销,则本法不适用。
Section § 10112.81
这项法律要求设立一个独立程序,以解决加州健康保险公司与非网络医疗专业人员之间的支付争议。在使用此程序之前,双方必须首先尝试内部解决问题。如果一方向上诉至独立争议解决程序,则双方都必须参与。专员负责制定统一的争议处理程序,确保保密性,并为此项服务收取费用。专员可以聘请独立机构处理这些争议,确保它们公正无偏且符合利益冲突标准。
此外,通过此程序作出的决定具有约束力,但不满意的当事方可以寻求其他法律补救措施。该法律不涵盖紧急服务。将支付职能委托给其他实体的健康保险公司必须遵守本条规定。到2019年,专员必须向州主要官员报告该程序的数据。
Section § 10112.82
本法律规定了保险公司应如何向非签约医疗专业人员报销符合特定条件的服务费用。保险公司必须支付该地区平均合同费率或医疗保险费率的125%中的较高者。截至2017年7月1日,保险公司必须向专员报告其平均费率和计算方法,专员将在2019年前制定一套标准化方法。费率应根据消费者价格指数每年进行调整。健康保险公司必须将这些详细信息保密地提供给专员。对于向非签约专业人员支付款项的报告有明确规定。如果报销发生争议,当事方可以使用独立的争议解决程序。此外,本法律不适用于紧急服务。如果健康保险公司将支付处理工作委托给其他实体,该实体必须遵守这些要求。
Section § 10112.95
如果宣布了州紧急状态或卫生紧急状态,受影响的加州地区的医疗保险公司必须帮助被保险人获得必要的医疗保健服务。在紧急状态宣布后的48小时内,保险公司必须向当局报告,详细说明任何运营中断情况以及他们计划如何支持被保险人。
保险公司可能需要采取多项行动,例如加快必要医疗程序的审批、延长索赔截止日期、允许在非网络药房续配处方药,以及帮助更换医疗用品。他们还应为被保险人提供免费电话号码以获取帮助。
该法律明确规定,它不限制州长或保险专员在紧急情况下的权力。此外,专员可以在紧急状态宣布后的三年内或直到紧急状态结束前,指导保险公司遵守这些规定。
Section § 10112.281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自2022年7月1日或之后签发、修订或续保的大型团体健康保险保单,必须涵盖被认定为医疗必需的基本医疗保健服务。
这些服务包括医生诊疗、住院和门诊服务、诊断和放射服务、家庭医疗护理、预防性护理、紧急服务,以及与联邦医疗保险标准相当的临终关怀服务。该法律还涵盖了当被保险人身处网络服务区域之外时,为紧急服务提供的区域外护理。
专员有权通过制定法规来实施本节,并确保这些法规与现有的医疗保健指南保持一致。如果另一条款(第10112.27节)不再有效,本法律将扩展适用于涵盖医疗福利的其他类型保险保单,但不适用于仅限于牙科或视力福利的保单。
Section § 10112.282
这项加州法律禁止提供大型团体健康保险的保险公司使用营销策略或保单设计,以阻碍有严重健康需求的人投保,或基于种族、性别、残疾及其他特征进行歧视。
如果保险公司违反此规定,将面临处罚;首次违规罚款2,500美元,重复违规每次最高5,000美元。如果违规行为频繁构成普遍商业惯例,或属于故意违规,罚款金额将介于15,000美元至100,000美元之间。但本条规定不适用于某些旧的保险政策或仅涵盖牙科或视力福利的保险。
Section § 10112.291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健康保险公司,从2022年7月1日起,每月在使用福利时,追踪并告知保单持有人他们已支付的年度免赔额和自付费用上限的金额。保险公司还必须提供一种方式,让个人可以随时查询他们当前的支付进度。
这些更新必须通过邮件发送,除非被保险人选择以电子方式接收。保险公司必须清楚地告知保单持有人他们的权利,包括如何请求更新或更改通知偏好。
如果保险公司将理赔支付委托给其他公司,例如医疗机构,他们仍然有责任确保遵守这些规定,并符合合同中规定的协议。
Section § 10112.295
本法规定了非祖父条款个人市场中不同级别的健康保险承保:铜级、银级、金级和白金级。每个级别代表保险公司支付的承保福利的不同百分比:铜级60%,银级70%,金级80%,白金级90%。
精算价值(即保险公司承担的费用百分比)的波动不得超过2%,并以标准人群的基本医疗福利为基础,不包括Medi-Cal或Medicare的受保人。加州可以调整精算价值的计算方式以适应其市场需求。
灾难性健康保单的自付费用较高,但为30岁以下的年轻人或获得困难豁免的人提供最低限度的承保。未参与交易平台的保险公司不得销售此类保单。
本法适用于承保基本医疗福利的保单,但不适用于不承保这些福利的专项保单。
Section § 10112.296
本节允许青铜级别健康保险计划的价值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这些计划必须在您支付免赔额之前承保至少一项主要服务(预防性服务除外),或者它们应符合高免赔额健康计划的条件。这些计划的价值可以略有浮动,比标准值高5%或低2%。
Section § 10112.297
本法律概述了加州小型团体市场的健康保险承保级别是如何定义的。共有四个级别:铜级、银级、金级和白金级,每个级别提供不同百分比的福利承保,从铜级的60%到白金级的90%。
本法律还规定了如何计算“精算价值”,它衡量了保险公司承担的总费用比例。此计算的波动幅度不得超过2%,并且基于标准人群,不包括由Medi-Cal或Medicare承保的人群。
此外,法律还提到雇主对健康计划的缴费可以计入精算价值,并且部门可以调整联邦方法以适应加州特定的医疗保健需求。
Section § 10112.300
本节阐述了截至2013年12月31日生效的小型雇主健康保险计划在特定条件下如何继续运作。这些计划不符合特定联邦医疗保健法律下的“祖父条款”资格,但如果它们符合某些法律标准,可以续保至2015年1月1日,并保持有效至2015年12月31日。如果计划在2016年1月1日之前遵守一套列出的规定,则可以延长至此日期之后。
保险公司必须通知雇主其续保选项,并告知他们通过州交易平台Covered California可能获得的新型、更经济实惠的保险选项。保险公司必须提供具体的续保详情,包括费用和福利,并且必须向所有符合条件的雇主提供续保。对于在2015年1月1日之前续保的计划,某些特定法规的遵守存在例外。本节的实施取决于联邦医疗保健法律的允许。
Section § 10113
Section § 10113.1
本法律概述了与人寿保单结算合同相关的定义和规则。人寿保单结算合同是指某人以低于预期死亡赔偿金的价格出售其人寿保险单的协议。关键术语包括构成“广告”的内容,以及谁有资格成为“经纪人”或“提供方”,其中经纪人对保单所有人负有特殊义务。法律还明确了“欺诈性人寿保单结算行为”以及许多相关违法行为,例如提供虚假信息或参与非法的陌生人发起的人寿保险(STOLI)计划。
该法规还解释了哪些实体被视为融资实体、提供方、购买方、特殊目的实体和相关提供方信托,重点说明了它们在人寿保单结算中的作用。此外,它还澄清了“人寿保单结算合同”一词的排除情况,例如某些类型的保单贷款以及近亲之间的协议。
Section § 10113.2
这项法律监管人寿保单贴现的流程和规定,人寿保单贴现是指将人寿保险保单的财务利益出售给第三方。
从事这项业务的人必须获得许可并遵守一系列要求,例如完成持续教育和支付相关费用。
在特定条件下,律师和财务规划师等某些专业人士无需经纪人执照即可协商人寿保单贴现。法律规定了各种披露事项以保护保单持有人,包括潜在的税务影响以及对公共援助的影响。
它还概述了保密和报告义务,规定被保险人的敏感信息只能在获得同意或特定情况下共享。违反本节可能导致执照暂停、吊销、罚款或轻罪指控。
该法规确保透明度,在人寿保单贴现合同过程中保护保单持有人的权利,并强调道德的广告和招揽行为。
Section § 10113.3
本法律管理人寿保单转让合同,特别是在被保险人身患绝症的情况下。要订立此类合同,提供方必须取得医生声明,确认被保险人神志清醒,并确保其未受不当影响。医疗记录必须在征得同意后方可共享。保险公司必须迅速确认承保范围,所有人必须提供书面同意并理解合同条款。合同的执行应公平,不得有保险公司无故拖延或干预。
合同签订后,必须在20天内通知保险公司。法律还允许所有人根据收到的款项,在15至30天内取消协议。转让款项必须及时转入托管账户或信托账户。法律禁止在保单签发后两年内进行转让,除非满足特定条件,例如身患绝症或配偶死亡。
它还要求提供方和经纪人透明合法地运营,避免利益冲突和欺诈行为。申请中披露虚假信息将受到惩罚,监管权力不受本法律影响。现有提供方在执照申请待批期间可继续运营,同时遵守所有其他要求。
Section § 10113.4
Section § 10113.5
这项法律规定,人寿保险单必须包含一项条款,即保单在生效两年后不得被争议,但未支付保费或某些特定附加福利的情况除外。如果保单复效,则只能在复效后的两年内因欺诈或虚假陈述而被争议。然而,如果有人在申请过程中冒充被保险人,例如提供虚假文件或身体样本,则保险合同自始无效。此规定不适用于1973年底之前交付的保单,也不影响那些限制或排除某些承保范围的条款。
Section § 10113.6
保险公司必须将人寿保险单交付给保单所有人,以便启动退保期。这可以通过挂号信或认证邮件、附有签收回执的专人递送、附有签收回执的一级邮件,或经保险专员批准的其他合理方式完成。如果保险公司不采用这些方式,一旦发生争议,他们必须证明保单已交付。如果已支付保费,保单在签发六个月后将自动视为已收到。对于拥有 100 份或更多保单的大型雇主或公司保单所有人,他们可以要求提供样本保单和普查页作为替代,但这仍需符合交付要求,并且实际保单必须及时交付,尽管这不会重新启动“犹豫期”。
Section § 10113.7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保险公司想提高你人寿保险的保费,他们必须在保费增加生效前至少20天给你书面通知。这份通知必须寄到你最后已知的地址,如果它包含在你的常规账单中,则必须清晰地突出显示。
但是,如果保费上涨是因为你要求更改了保险范围,或者你在一开始购买保单时或之后已经同意了保费增加的具体日期和金额,那么这项规定就不适用。
这项法律不会凌驾于任何其他可能给予保单持有人更大保护的法律之上。
Section § 10113.8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健康保险公司必须在其网站上提供一个可下载的链接,用于获取“比较福利矩阵”。这是一个详细的文件,用于比较不同的健康保险福利。此外,这份矩阵必须每年或在更新时发送给招揽人、招揽公司和雇主。保险公司必须确保,在讨论或销售健康保险方案时,将这份矩阵提供给个人。然而,这项规定不适用于某些类型的保险,例如仅限意外或仅限牙科的保单。
Section § 10113.9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保险公司如何通知个人其健康保险保单的保费或承保范围发生变化。这些变化必须在年度投保期开始前至少10天或保单续保生效日期前60天(以较早者为准)发出书面通知后才能生效。通知中必须详细说明保费增加的金额以及福利的任何变化。
如果保险部认定某个费率不合理,保险公司必须告知保单持有人。保单持有人可以选择更改或保留其承保,并可能通过Covered California探索其他选择。对于以较高费率提供的保单,或因特定健康状况拒绝申请人的保单,保险公司必须提供有关替代承保选项以及通过Covered California获得潜在补贴的信息。
此外,本节下的任何通知都应保密,允许申请人选择接收此类通知的指定地址。本节还提供了“Covered California”和“祖父条款健康计划”等术语的定义。
Section § 10113.35
Section § 10113.70
这项法律要求人寿保险公司在弹性保费人寿保险保单的非保证要素发生负面变化时(例如费用增加或福利减少)通知保单持有人。保险公司必须在变更生效前90天发送一份摘要通知和一份当前及未来利益的说明。通知必须清晰,并包含受影响的保单要素、当前和新费率以及保单价值和保障的潜在风险等详细信息。保单持有人可以选择支付额外保费、更改保单面值或退保。
通知还应提供联系方式以获取进一步帮助。还概述了关键豁免以及法律基于日期的适用性。本法律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具体通知和说明要求分别自2019年7月和2020年7月起生效。
Section § 10113.71
本节规定,加州的人寿保险单必须包含一个至少60天的宽限期,从保费到期日算起。在此期间,即使保费逾期未付,保单仍保持有效。如果保单因未支付保费而即将失效,保险公司必须在保单终止生效日期前至少30天,将通知邮寄给保单持有人以及任何指定的、对保单拥有权益的个人或实体。但是,如果保单不续保,则无需发出此通知。发给保单持有人的通知必须通过一级邮件寄送,但经其他利益相关方同意,可以电子方式发送给他们。本规定适用于个人人寿保险单和团体人寿保险单,除非另有规定。
Section § 10113.72
这项法律规定,在本州签发或交付个人人寿保险单之前,申请人必须可以选择指定其他人接收通知,以防保单因未支付保费而面临失效风险。保险公司必须为此提供一份表格,允许申请人列出额外的联系人。
此外,保险公司每年都必须告知保单所有人,他们有权更新接收这些失效通知的人员。保单不得失效或终止,除非保单所有人以及被指定的人员在失效或终止日期前至少30天收到通知。如果保费逾期未付,此通知必须通过平信寄出。
Section § 10113.95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提供个人健康保险的医疗保险公司,必须有书面政策来规定他们如何决定批准或拒绝承保,以及如何设定费率。这些政策必须符合现有的法律法规。
保险公司每年必须向州保险专员提交一份关于这些决策标准的描述。这包括可能导致承保被拒的条件信息,例如健康史和生活方式等因素。
州政府将在网上向消费者提供关于这些做法的通用信息,确保个人在拒绝团体保险时了解自己的选择。公众将无法获取具体的公司数据。
这项规定不适用于封闭式保险业务组合,并且已于2013年11月1日失效,除非某些联邦条件发生变化,这可能会使其再次生效。
Section § 10113.95
本法适用于续保个人祖父条款健康计划的健康保险公司。这些保险公司必须制定明确的书面政策,说明他们如何决定向受抚养人提供或拒绝承保,并设定相应的保险费率。
每年,保险公司需要提交一份关于其保险承保决策过程的描述,详细说明可能导致拒绝承保的任何条件或因素,例如健康史或生活方式。尽管保险公司必须提交这些信息,但其公司特定的标准不会公开。
该法案提供了“PPACA”和“祖父条款健康福利计划”等术语的定义,并概述了本节将不再适用的条件。
Section § 10114
Section § 10115
Section § 10116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了如果因劳资纠纷导致停工,团体人寿或残疾保险应如何处理,前提是员工继续支付其应缴部分。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员工支付其个人部分以及雇主应缴部分(取决于是否支付给信托基金或直接支付),保险将继续有效。
保险可以包含允许工会或保单持有人管理这些缴费的条款,并可能将保费提高最多 20% 以弥补额外成本。如果需要增加保费,保险公司即使在停工期间也可以调整费率,只要他们在没有停工的情况下也有权这样做。
保险的继续不需要超过六个月,并且如果维持承保的员工过少或员工找到新的全职工作,保险将停止。此承保范围不适用于某些失业保险规定。
Section § 10116.5
这项法律规定,自1999年起,加州某些团体残疾保险计划必须向原雇员及其配偶提供选择,允许他们在符合COBRA或Cal-COBRA等计划的资格下,在雇佣结束后继续享受医疗福利。具体来说,如果原雇员在雇佣结束时已工作五年以上且年满60岁或以上,则适用此规定。原配偶也可以在类似条件下延长其保障。这种延续取决于保费支付,并且可以持续到个人年满65岁、获得其他保险、符合医疗保险资格,或COBRA结束后五年,以较早者为准。
保险公司可收取最高102%的COBRA合格计划保费,以及最高110%的Cal-COBRA计划保费。如果雇主不按年龄调整保费,则继续保障的费率不应超过团体总费率的213%。该法律还规定了必要的通知以及与继续保障下特定医疗费用相关的保费计算限制。
Section § 10117
这项法律规定,残疾保险保单、自保员工福利计划和非营利医院计划不能仅仅因为某人符合Medi-Cal或医疗补助福利的资格而拒绝提供承保或注册。这些保单不得仅仅因为个人有权享有这些政府福利而减少其福利。实质上,拥有Medi-Cal或医疗补助不应负面影响个人的私人保险福利。
Section § 10117.5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在2002年1月1日之后签发或更改的、涵盖住院、医疗或外科手术福利的残疾保险合同,不能包含阻止医疗机构遵守另一项法律,即《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62.5条中特定要求的规定。
Section § 10117.52
Section § 10118
本法律条款规定,如果加州的残疾保险单为受抚养子女设定了限定年龄,那么即使子女达到该年龄,如果他们因智力或身体残疾而无法自食其力,并且主要依赖被保险人供养,保险单也必须继续承保。被保险人必须在子女达到限定年龄后的31天内向保险公司提供子女丧失能力和依赖的证明,保险公司之后可以再次要求提供此证明,但在子女达到限定年龄两年后,每年要求提供证明的次数不得超过一次。
此外,任何已获批准的残疾保单,如果在生效日期后120天以上签发,将自动视为符合本条款规定,无需进行修改。从生效日期起提交审批的任何保单都必须包含符合本条款的规定。
Section § 10119
本条规定,自某特定日期起,任何同时承保被保险人直系亲属的残疾保险保单,不得限制或拒绝承保新生婴儿自出生之时起,或被收养的未成年子女自被安置给被保险人收养之时起的保险。保单必须为这些儿童提供即时的意外和疾病承保。
此外,这些保险保单必须遵守《家庭法典》和《福利与机构法典》相关章节中规定的具体标准。这确保了残疾保险保单下新生儿和被收养儿童保险承保的持续保护。
Section § 10119.1
这项加州法律要求提供个人健康计划的健康保险公司,允许已投保至少18个月的保单持有人每年一次转保至福利相同或更低的计划。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此类转保或施加既往病症排除条款。保险公司必须对其计划进行排名并公布详情,并在更改保费费率时通知保单持有人其转保权利。然而,某些群体,例如符合联邦规定承保资格的个人或参加Medi-Cal等特定政府计划的个人,则不受此限制。其目的是在不增加额外立法监督的情况下,增加医疗保健承保的选择。该法律原定于2014年失效,除非持续的立法条件发生变化。
Section § 10119.2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医疗保险公司,如果其提供的个人健康计划被取消,必须提供一份具有同等福利且不进行“医疗核保”的新计划。这意味着保险公司不能因为投保人已有的健康问题而拒绝承保或施加条件。如果原计划对既往病症设有等待期,新计划也可以适用,但等待期不能比原计划长。保险公司必须通知受影响的人,并给予他们60天时间接受新计划,以确保保险不中断。如果申请人的行为导致了计划取消,则本法律不适用。本法律原定于2014年失效,除非联邦层面发生特定变化。
Section § 10119.2
如果健康保险公司取消了个人的健康保险计划,他们必须提供一个福利相似的新计划。如果被撤销计划的人是通过加州健康福利交易平台获得承保的,他们可能可以继续留在现有计划中,但费率会根据承保人数减少而调整。
保险公司需要通知受影响的个人他们获得新承保的权利,并且必须给他们60天时间接受新计划,确保承保不中断。但是,如果原计划因申请中提供虚假信息而被取消,则本规定不适用。这些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生效,但如果某项特定的联邦税收要求被废止或修订,这些规定将会改变。
Section § 10119.3
这项法律要求保险代理人或经纪人协助申请人准确填写健康保险申请。他们必须核实信息的准确性,并向申请人解释提供虚假信息的风险。如果代理人明知故犯地提供虚假信息,他们可能面临最高一万美元的民事罚款。任何检察官都可以执行这项罚款。此外,健康保险申请必须告知申请人这项潜在的罚款。
Section § 10119.5
这项法律确保加州提供生育保险的健康保险保单,对生育服务收取的共付额或免赔额不得高于对其他医疗服务收取的费用。这些规定适用于2003年7月1日之后签发、修订、续保或交付的保单。
此外,承保生育的团体保险不得限制对妊娠并发症(如子痫或剖宫产)的承保范围,除非此类限制适用于所有保单福利。
本规定不影响医疗保险补充险、仅限视力险、特定疾病险,或超出州或联邦授权限额的医疗补助计划(Medi-Cal)共付额。
Section § 10119.6
这项法律要求大型团体残疾保险单从2026年起必须涵盖不孕症和生育治疗。这些保险必须包括诊断、治疗以及最多三次卵母细胞取回和无限次胚胎移植,并遵循特定的医疗指南。小型团体保单必须提供(但不一定涵盖)这些服务。不孕症的定义基于多种因素,包括医疗诊断结果以及在一定时间段的无保护性行为后仍无法自然受孕。
保险单对生育药物或服务的限制不得比对其他药物的限制更严格,也不能因使用第三方生殖辅助(如捐赠者或代孕者)而拒绝承保。与非不孕症相关的医疗服务相比,不应施加额外的限制。保险范围必须在各种个人和人口因素方面不歧视,尽管这不影响现有福利或权利。该法律不适用于某些类型的保险或宗教雇主,并包含具体的实施和指导条款。
Section § 10119.7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如果残疾保险单是在1981年1月1日之后签发或修改的,那么任何用于住院、医疗或手术费用的残疾保险单,都不能排除或限制对与己烯雌酚(DES,一种合成雌激素)相关疾病的承保。
如果保单试图排除这些与DES相关的疾病,那么保单的这些部分将是无效的。
Section § 10119.8
Section § 10119.9
这项法律要求涵盖健康福利的伤残保险单,如果被保险人的医疗状况需要,并且保险单是在2000年1月1日之后签发、修订或续保的,则也必须涵盖某些牙科手术的全身麻醉和设施费用。这项承保专门针对七岁以下、发育迟缓或健康受损且因此需要麻醉的被保险人。然而,保险无需涵盖牙科手术本身,并且与涵盖其他医疗状况一样,需要事先授权。本法律不强制要求涵盖通常需要麻醉但不符合这些标准的程序。保险公司可以选择在2000年之前提供这项承保。
Section § 10120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伤残保险单涵盖绝育手术,它不能根据个人要求手术的原因来限制或减少福利。此类排除或限制是无效的。
在加州签发、交付或续保的任何伤残保险单都必须遵守这项规定,并且无需修改或重新备案以体现这一点。绝育手术被定义为暂时或永久阻止男性或女性怀孕的手术。
Section § 10120.2
这项法律规定了牙科保险公司在某人拥有多份保险计划时应如何处理。它主要关注“福利协调”,这是一种确定不同保险公司如何分摊费用的方法。它阐述了“主要”和“次要”牙科计划的角色。主要计划根据其保单条款支付,如果它是主要的,它必须支付其应付的最高金额。次要计划只负责主要计划未覆盖的剩余费用,但支付金额不超过其通常应支付的数额。保险公司必须在保单文件中清楚地说明所有这些,以便人们了解支付方式。这项法律不改变公司决定哪个计划是主要或次要的方式。
Section § 10120.3
本法律涉及保险公司与牙医之间的牙科服务合同。它规定,如果合同在2011年1月1日之后签发或续签,牙医没有义务接受保险公司为保险单不承保的牙科服务设定的付款。
牙医可以对不承保的服务收取其惯常费用,但必须事先告知患者治疗计划和费用。从2011年7月1日起,保险凭证必须告知保单持有人这一点。
“承保服务”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保单必须支付的服务,除非受到免赔额或等待期等限制。
Section § 10120.4
这项加州保险法规定了医疗保险公司和签约实体如何与第三方共享牙科供应商网络合同的访问权。保险公司可以允许第三方访问,但前提是供应商可以选择退出,并且合同必须明确标明此选项。如果签约实体允许第三方访问其供应商网络合同,则必须遵守某些规定。这些规定包括向供应商告知所有现有第三方实体、定期在线更新此信息,并确保付款通信中折扣的透明度。
此外,第三方访问权在供应商合同到期时终止,并且供应商无需根据不当授予的合同提供服务。这些规则的例外情况包括某些联邦计划、同品牌保险公司和关联公司。该法规确保供应商对其网络参与保持控制,并维持第三方访问的透明度。
Section § 10120.5
Section § 10120.35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医疗保险公司,包括那些提供牙科服务的公司,向签约的医疗服务提供者报销为防止疾病传播而产生的额外业务费用,这些费用是在2022年1月1日之后宣布的公共卫生紧急情况期间发生的。可报销的费用包括个人防护设备以及超出正常门诊费用之外的额外工作人员时间。
在紧急情况期间,报销每天限一次患者就诊。保险部门负责监督及时支付并可以发布指导意见。该法律涵盖与保险公司签约的执业医师、牙医和足病医生,但不包括2020年3月宣布的COVID-19紧急情况,也不适用于Medi-Cal管理式医疗计划。
Section § 10120.41
这项法律明确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健康保险公司不得在大型团体牙科保险保单中设置等待期或既往病症排除条款。这些条款是限制,它们会延迟或拒绝为牙科服务提供承保,原因可能是新加入保险或基于过去的牙科治疗史。然而,这项规定不适用于加州Medi-Cal计划下的牙科合同。
Section § 10120.42
本法律条款要求健康保险公司明确指出个人牙科保险是否受加利福尼亚州监管。从2025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需要通过提供者门户或应要求提供此信息。他们还必须在任何电子或实体身份识别卡上将该保险标记为“州监管”。这适用于所有提供牙科服务保单的健康保险公司。
Section § 10121
在加利福尼亚州,自1970年11月23日起续保或设立的任何自保员工福利计划,不得根据个人绝育原因限制绝育手术的保障。计划必须为新生儿以及家庭收养的儿童提供自出生或收养之日起的即时医疗保障。生育福利应涵盖非自愿妊娠并发症,如剖宫产,并必须被视为任何其他疾病,并遵循特定的费用报销规则。自1976年7月1日起的新计划必须遵守这些规定,而1987年1月1日之后的计划应提供儿童预防性医疗保健保障。这些福利必须符合美国儿科学会的指南,并应包括常规体检、免疫接种和相关实验室服务。
Section § 10121.5
Section § 10121.6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团体残疾保险或自保员工福利计划提供医疗福利,则不能仅仅因为受抚养子女不与员工或保单持有人同住而将其排除在外。它还要求这些计划在存在医疗抚养令的情况下,应父母任何一方或拥有监护权的人提出要求时,为受这些计划覆盖的非监护父母的子女办理参保手续。如果子女符合医疗补助(Medicaid)条件,州政府也可以要求办理参保。
Section § 10121.7
加州《保险法典》第10121.7条规定,团体健康保险保单必须向注册同居伴侣提供与配偶相同的保障。这意味着雇主的健康保险保单不能偏袒配偶而歧视同居伴侣,无论伴侣的性别如何。雇主和保险公司在保险福利方面必须平等对待同居伴侣,如果保险公司要求核实同居伴侣关系,也必须要求核实配偶的婚姻状况。该法律强调在同居伴侣的医疗保健福利方面不得歧视和实现平等,确保2005年1月2日之后签发、续保或修订的保单自动包含此项保障。
Section § 10122
如果您拥有的团体伤残保险同时涵盖您和您的受抚养人,并且在您离职后提供持续保障,则本法律确保您的受抚养人的保障将与您的保障在相同条件下持续相同的时间。您需要继续支付任何所需的保费。此规定适用于加州自法律生效之日起的所有相关保单,且保险单无需调整以符合此规定,因为合规是自动的。
Section § 10122.1
Section § 10122.2
Section § 10123
Section § 10123.1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在1977年1月1日之后设立、修改或续保的自我保险员工福利计划,都必须遵守第1.5条(从第10128条开始)中规定的具体规则。
Section § 10123.2
Section § 10123.3
这项法律确保自保员工福利计划不能基于个人的遗传特征进行歧视。此类计划不能因为某人携带可能与其自身或其后代潜在残疾相关的遗传特征而拒绝参保、收取更高费用或提供不同条款。此外,它们被禁止出于非医疗目的寻求遗传信息。该法律还防止在招揽人招揽此类个体时的报酬方面存在歧视。它将“遗传特征”定义为与较高疾病风险相关的基因或特征,即使目前没有症状。
Section § 10123.4
Section § 10123.5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提供团体伤残保险的保险公司,必须为16岁及以下儿童提供全面的预防性护理。保险公司需要告知团体保单持有人和潜在客户这些福利的可用性。
该保险范围必须符合美国儿科学会关于儿童预防性保健和儿童免疫接种的最新指南,这些指南可能会由州卫生部门进行调整。福利必须包括定期健康评估、必要的免疫接种、相关的实验室服务,以及对有风险儿童的铅中毒筛查。认可的医疗保健提供者包括执业医生、执业护士和医师助理。
Section § 10123.6
自1990年1月1日起,提供团体健康保险的保险公司必须提供酒精中毒治疗的保险。这项服务是可选的,取决于保险公司和团体保单持有人之间的协议。保险公司必须告知现有和潜在的团体保单持有人这项保险选项。
如果团体计划决定包含酒精中毒、化学依赖或尼古丁使用的治疗保险,治疗应在获得许可的机构进行。尼古丁使用治疗可能会有自己单独的财务条款,例如免赔额和共付额。
Section § 10123.7
这项法律规定,从1986年1月1日起,加州的团体健康保险公司必须提供矫形器和假肢设备的保险。保险公司必须告知现有和潜在的保单持有人这项保险。保险范围包括由合格的医疗专业人员开具处方的原装和替换设备。保险公司可以进行审查以确认医疗必要性。
自2007年7月1日起,这些设备的福利必须与其他保单福利限额保持一致,包括共付额和免赔额等费用。这项法律不适用于医疗保险补充险、仅限视力险、仅限牙科险、CHAMPUS补充险,或住院津贴险等特定类型的保险。
Section § 10123.8
这项法律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在加州签发的任何承保住院、医疗或外科手术费用的残疾保险保单,必须涵盖乳腺癌的筛查、诊断和治疗。保险公司不得因个人有乳腺癌家族史,或曾进行乳腺疾病检查但未被诊断出癌症而拒绝承保。
如果医生根据标准医疗实践转诊患者,保险必须承保乳腺癌的筛查和诊断。治疗承保包括乳房切除术后的假体装置或重建手术,包括确保乳房对称的手术。承保条款,包括免赔额和共同保险,与乳房切除术的适用方式相同。
乳房切除术是指因医疗原因切除全部或部分乳房,包括肿瘤切除术等手术,即切除肿瘤。假体装置是指根据医生医嘱提供的首次和后续装置。本节规定,某些保险类型,如仅限意外险或牙科险,不属于残疾保险。
Section § 10123.9
Section § 10123.10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所有残疾保险和自保员工福利计划,必须在涵盖住院、医疗或外科费用的团体残疾保单中提供家庭健康护理福利。这适用于1979年1月1日之后签发的保单。除非保单持有人拒绝,否则必须包含家庭健康护理。在没有足够家庭健康机构服务的农村地区,上门护士可以替代提供护理。
家庭健康护理包括住院后的护理,需在医生监督和计划下进行,并于出院后14天内开始。服务包括护理、物理治疗和必要的医疗用品。保险可以限制每年至少100次家庭健康访问,并可收取最高50美元的免赔额,对合理服务费用提供80%的保障。
本节允许保险公司在这些要求之外提供其他居家健康护理福利。
Section § 10123.11
这项法律规定,保险公司不能仅仅因为某人被关押在监狱或青少年拘留中心而拒绝其医疗服务索赔。如果一个人有资格获得福利,并且在被关押期间获得了医疗服务,那么他们的索赔就应该得到兑现。这项规定适用于1980年7月1日或之后生效的团体伤残保险单以及自保员工福利计划。它涵盖住院、医疗、外科、牙科或验光服务。
Section § 10123.12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健康保险公司和某些员工福利计划清晰说明其保单如何影响您选择医生和医院。他们必须在承保表格和其他材料中提供一份声明,解释选择未与保险公司签约的医疗服务提供者可能会如何影响您的财务责任。此外,他们还应包含一份通知,告知您如何查询其网络中包含哪些医疗机构可提供特定类型的护理。
法律不要求他们提前向您提供个别医疗服务提供者的名单,但如果他们确实提供了设施列表,他们必须告知您如何获取那些签约提供特定服务(如亚急性护理或过渡性住院护理)的设施列表。
Section § 10123.13
加州承保健康相关费用(包括远程医疗服务)的保险公司必须迅速处理索赔。如果索赔在收到后30个工作日内未支付,保险公司必须通知索赔人该索赔是否被提出异议或被拒绝,解释原因,并提供质疑决定的途径。如果未及时给出答复,保险公司应从截止日期后的第二天开始,按每年10%的利率支付利息。如果索赔因信息缺失而被提出异议,则只有在收集到所有必要信息后,且在30天内仍未支付的情况下,才开始计算利息。保险公司不能通过让其他实体处理支付来规避这些规定。这项要求将于2026年1月1日失效。
Section § 10123.13
在加利福尼亚州,健康保险公司必须及时支付索赔,包括远程医疗服务,但不得迟于收到索赔后的30天。如果他们拒绝或对索赔提出异议,他们需要在30天内通知索赔人并解释原因。如果索赔未按时支付,保险公司必须支付利息,并可能支付额外费用。如果保险公司没有所有必要信息或无法查阅必要文件,索赔可能会受到异议。但是,他们不能对与他们之前批准的预授权相符的索赔提出异议。关于这项法律的法规可以在2027年之前不遵循常规程序发布,但2028年之后将适用正常的规则制定程序。这些规定将于2026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10123.14
这项法律规定,自1990年1月1日起,自保员工福利计划可以为酒精中毒、化学品依赖或尼古丁使用的治疗提供保障。但前提是计划和成员双方都同意相关条款。对于尼古丁使用的治疗,计划可以设定单独的费用,如免赔额和共同支付。提供这些服务的治疗机构必须根据特定的健康和安全法规获得许可。
Section § 10123.15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承保住院、医疗和外科手术费用的团体残疾保险保单,也必须包括对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等严重精神障碍的承保。这些精神健康治疗必须像其他脑部疾病治疗一样获得承保。但是,保险公司可以核实诊断和治疗计划,以确保其是必需的。该法律还澄清,它不改变医疗专业人员的执业许可或报销权利。
Section § 10123.16
这项法律确保加州的残疾保险公司,如果提供长期护理或居家护理保险,不能拒绝向被诊断出因阿尔茨海默病等疾病导致显著脑组织损伤和脑功能丧失的投保人提供福利。诊断不需要尸检,但应采用广泛接受的医学标准。
Section § 10123.17
Section § 10123.18
这项法律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签发、续保或修订的残疾保险单,如果涵盖住院、医疗或外科福利,则必须在特定医疗保健提供者转介后,提供年度宫颈癌筛查的保障。受保测试包括巴氏试验和FDA批准的人乳头瘤病毒(HPV)筛查,但该法律不强制要求涵盖癌症治疗,也不改变现有的免赔额或共付额条款。
此外,这些保单必须为经FDA批准可接种HPV疫苗的被保险人提供疫苗保障,且被保险人无需承担任何费用,例如免赔额或共付额。然而,该法律不适用于某些类型的保险,例如仅限视力或仅限牙科的保障。它也不强制仅限意外、住院津贴或特定疾病保险提供超出其现有保障范围的新福利。
Section § 10123.19
本法律规定,任何要求通过有约束力的仲裁解决争议的伤残保险单,必须明确告知保单持有人这一要求。具体来说,需要用清晰的语言说明是否使用仲裁,特别是对于医疗事故争议。这些信息必须在保单协议和投保表格上显著展示,并且紧接在相关人员的签名行之前。
此外,对于索赔金额为五万美元或以下的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必须选择一名单一中立仲裁员。如果双方无法就仲裁员达成一致,将采用另一部法律规定的方法来决定。重要的是,保单不得放弃此项规定。
Section § 10123.20
这项法律规定,2000年7月1日之后签发或修改的任何医疗保险单,只要符合其他保单条件,就必须涵盖公认的癌症筛查检测。从2022年7月1日起,保险公司不得要求对患有晚期3期或4期癌症的人进行生物标志物检测以检查癌症进展或复发的事先授权。
生物标志物检测分析癌症患者的样本(如组织或血液),以查找基因变化,从而帮助指导治疗。但是,对于非FDA批准疗法进行的生物标志物检测,保险公司可以要求事先授权。
这项法律不适用于某些特定类型的保险,例如仅限视力或仅限牙科保险,并且在特定情况下不设立新的福利强制要求。最后,它不改变患者在临床试验中进行生物标志物检测的权利。
Section § 10123.21
Section § 10123.22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您有医疗保险保单,您的保险公司不能仅仅因为您感染了艾滋病毒(HIV)而拒绝承保器官或组织移植服务。
然而,在提供这些移植福利时,保险公司可以通过病例管理和利用审查等策略来管理他们提供护理的方式,只要他们遵守保单的条款并使用适当的临床指南。
Section § 10123.31
这项法律赋予加州保险专员权力,对违反特定规定的自保员工健康福利计划处以罚款。如果计划首次违规,最高可被罚款2,500美元。后续违规每次最高可被罚款5,000美元。如果计划反复违规,形成普遍惯例,或明知故犯,则每次违规的罚款将从15,000美元起,最高可达100,000美元。但是,如果因无意失误导致多名订户被收取错误费率,则仅算作一次违规。
Section § 10123.35
这项法律规定了自保福利计划如何分享医疗记录中的基因检测结果。如果有人在没有适当书面许可的情况下,以可识别个人身份的方式意外分享这些结果,他们可能被处以最高 $1,000 的罚款。如果是故意为之,罚款金额将在 $1,000 到 $5,000 之间。如果分享结果造成损害,处罚可能包括轻罪指控和最高 $10,000 的罚款。
此外,任何非法分享这些结果的人,还需对其行为造成的任何损害(例如经济或精神损害)承担责任。每次未经授权的披露都将被视为一项独立的违法行为。分享信息的书面同意书必须清晰、注明日期、签名,并详细说明谁可以披露信息、可以分享什么信息以及授权的有效期。
当某些卫生机构出于合规目的要求披露时,本法律不适用。这意味着如果披露是卫生部门法规所必需的,那么这些披露是强制性的且合法的。
Section § 10123.36
这项加州法律要求使用经济评估来评估医疗服务提供者的残疾保险公司,向州政府解释其评估政策,以供公众了解。他们必须提交详细说明这些评估如何影响医疗决策的描述,以及他们是否考虑了患者年龄或疾病等可能导致更高医疗费用的因素。这些政策的任何更新都需要及时提交给专员,专员可以使用这些数据来检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但必须在法律要求的情况下保守机密。
保险公司必须在被要求时,与被评估的服务提供者分享经济评估信息,并且这些信息必须在服务提供者与保险公司之间,或服务提供者团体与个体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合同终止后60天内提供。经济评估是指根据医疗服务的成本或使用情况来评估服务提供者。
Section § 10123.38
这项法律规定,从2025年开始,加州的健康保险政策必须涵盖PANDAS和PANS的预防、诊断和治疗。这些是与感染相关的儿童疾病,会导致神经精神症状的快速发作。治疗范围包括抗生素、行为疗法和特定的医疗程序,且费用不应高于其他医疗福利。
治疗审批必须及时,并且不能因为过去的治疗或不同的诊断名称而拒绝承保。保险公司必须遵循最新的临床指南,并且不能过早地排除特定的免疫调节疗法,而偏向于仅治疗症状的疗法。
法律规定,在为这些疾病建立特定编码之前,出于计费目的,应将其编码为自身免疫性脑炎。本节不适用于牙科、视力或医疗保险补充保单。
Section § 10123.51
这项法律规定,从2022年1月1日起,加州的健康保险保单必须将不良童年经历(ACEs)筛查纳入儿科服务和预防性护理的保障范围。不良童年经历被定义为可能有害并对个人福祉产生持久负面影响的事件。
虽然保险公司可以收取费用分摊,但他们必须至少达到Medi-Cal计划设定的创伤筛查最低指导标准。保险公司可以选择提供更广泛的保障。相关部门可以发布实施这项法律的指导意见,而无需遵循通常的正式规则制定程序。
Section § 10123.55
这项加州保险法规定,提供承保住院、医疗或外科手术费用的团体残疾保险的保险公司,必须为17岁和18岁儿童提供全面的预防性护理福利。这些福利必须告知保单持有人,并包括遵循美国儿科学会及其他卫生机构的推荐做法。保险公司必须涵盖定期健康评估、免疫接种、相关实验室服务,以及针对有风险儿童的铅中毒筛查。有资格提供这些服务的医疗保健提供者包括执业医生、执业护士和医师助理。
Section § 10123.61
从2019年1月1日开始,加州的健康保险公司不得提供或续保短期有限期健康保险保单。这些保单的有效期从生效之日起不足12个月。
Section § 10123.65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您通过健康保险购买处方药时,无需支付不必要的费用。具体来说,如果药品的零售价格低于您的保险计划规定您应分摊的费用,您只需支付零售价格。该法律还确保药房不能向您收取超过此零售价格的费用。最后,您支付的任何金额都将计入您的免赔额和自付限额,就像任何正常的分摊费用一样。
Section § 10123.67
Section § 10123.68
本节规定,如果您有健康保险,并且对医疗诊断或治疗方案不确定,您可以要求另一位合格的医疗专业人员提供第二诊疗意见。如果您质疑手术的必要性、患有严重疾病、诊断不明确,或者当前治疗没有改善,您的保险必须覆盖第二诊疗意见。第二诊疗意见应来自您保险网络内的医生,除非没有合格的提供者,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必须允许您去看网络外的医生。
如果存在即时健康威胁或紧急情况,意见必须迅速提供,最好在72小时内。保险公司还需要提供响应这些请求的时间表。如果第二诊疗意见获得批准,您通常只需支付任何要求的共同支付费用。如果被拒绝,保险公司必须告知您原因并解释如何对该决定提出异议。本法律不适用于已经不限制第二诊疗意见的保单,也不适用于特定类型的保险,例如仅限意外事故的保单。
Section § 10123.81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患者由参与计划的医疗专业人员(如执业护士或医生)转诊,残疾保险单和自保员工福利计划必须涵盖乳房X光检查。患者可能仍需支付共付额或免赔额。只有当医疗服务提供者属于保险网络内时,才适用承保范围,除非由网络内的提供者转诊至网络外。
该法律不适用于某些类型的保险,例如专科健康保险、医疗保险补充保险以及一些与军事相关的保险。此外,它不涵盖非参与计划提供者的服务,除非由网络内的护理提供者转诊。
Section § 10123.82
从1993年1月1日起,加州任何包含喉切除术(即切除声带的手术)保障的残疾保险单,也必须涵盖帮助患者术后说话的假体装置。这项保障必须遵循与喉切除术其他福利相同的规定,例如免赔额和共同保险费用。
如果任何保险条款与此要求相冲突,这些冲突条款将无效。此处的假体装置指医生开具的,不包括电子发声设备,并涵盖初始和后续装置及其安装附件。
Section § 10123.83
这项法律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加州任何支付住院、医疗或外科手术费用的残疾保险保单,如果妇产科医生(OB-GYN)符合保险公司的标准,则必须将其作为初级保健医生的一种选择。这意味着妇产科医生可以被选为主要医生,负责初步和持续的患者护理,并处理转诊至专科医生。
这里的“初级保健医生”指的是负责处理一般健康问题(包括预防性护理、慢性疾病和心理健康问题)的医生,确保患者获得持续的护理。
Section § 10123.84
这项法律强调了女性与她们的产科医生和妇科医生之间关系的重要性,允许加州的女性在其残疾保险计划下直接看这些专科医生。它确保女性在看这些专科医生时,不需要获得其他医生或保险公司的事先批准。然而,保险公司可以制定合理的使用指南,只要这些指南不比其他医疗服务提供者的更具限制性。
此外,虽然允许直接就诊,但有一项规定是,这些专科医生应与女性的初级保健医生沟通她的病情、治疗和后续护理需求。本节还指出,它不改变另一相关条款 10123.83 的义务。
Section § 10123.85
本法律条款支持远程医疗作为一种有效的医疗保健获取方式,无需患者与提供者当面接触。只要服务符合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条款,健康保险公司就不能在支付远程医疗服务费用前要求面对面会诊。此外,保险公司也不能限制远程医疗服务的发生地点,无论是对患者还是对医疗保健提供者,同样需遵循合同条款。最后,即使保险涵盖远程医疗,如果医疗保健提供者认为不适合患者,他们可以选择不使用远程医疗。
Section § 10123.86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任何涵盖住院、手术或医疗费用,且包含乳房切除术和淋巴结清扫术的残疾保险保单,都必须符合某些特定标准。这些手术后的住院时间由医生和患者共同决定,无需事先批准。保险还必须涵盖假体装置和重建手术,包括乳房切除术后恢复对称的手术。保障范围必须延伸至淋巴水肿等并发症。法律中的定义明确了假体装置保障的范围以及乳房切除术的性质。只有执业医师才能拒绝与此保障相关的医疗服务请求。保险公司不得限制或激励服务提供者提供低于规定标准的保障,也不得激励患者接受低于标准的保障。自1999年7月1日起,保险公司必须告知保单持有人这项保障。本节通常适用于健康福利计划,但不对仅限意外险或类似保险类型施加新的强制要求。
Section § 10123.87
这项加州保险法规定,提供生育保障的残疾保险保单必须为阴道分娩提供至少48小时的住院护理,为剖宫产提供至少96小时的住院护理。但是,如果医生在与母亲协商后决定提前出院,则必须在出院后48小时内进行一次随访。这次访视应包括产后和新生儿护理,包括喂养指导和健康评估。
该法律还禁止保险公司限制此类护理的报销、激励提供者将护理水平降至规定标准以下,或为规避这些要求而拒绝提供保障。保险公司还必须告知保单持有人和怀孕的被保险人这些福利,并且医生开具的规定服务无需获得保险公司授权。
Section § 10123.88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加州的健康保险保单涵盖住院、医疗或外科费用,则必须涵盖必要的重建手术。重建手术是指为纠正因先天缺陷、创伤或疾病等原因造成的身体异常结构而进行的手术,旨在改善身体功能或外观。美容手术(为美化外表而非医疗必要性而进行的手术)不在承保范围内。只有合格的医生才能拒绝承保拟议的治疗。自2010年7月1日起,针对腭裂的必要牙科或正畸服务被视为重建手术的一部分。保险公司可以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有更合适的替代手术,或者拒绝那些对外观改善微乎其微的手术。
Section § 10123.89
这项法律规定,自2000年7月1日起,加州的残疾保险单必须包含苯丙酮尿症 (PKU) 的检测和治疗费用。这包括医生开具处方并由医疗专业人员监督的、医疗必需的PKU饮食所需的特殊配方和食品。只有当所需的PKU专用食品费用超过正常饮食费用时,才提供保障。它不适用于某些类型的保险,例如仅限视力或仅限牙科保险,除非这些保险包含类似的普遍福利。配方和特殊食品必须符合特定标准才能获得保障。
Section § 10123.91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健康保险公司从2009年1月1日起,承担HIV检测的费用。这适用于个人和团体健康保险保单,并且即使检测与主要诊断无关也包括在内。
选择使用哪家检测服务提供者由健康保险公司自行决定,并且他们将根据自己的内部政策报销费用。
Section § 10123.131
这项法律规定,当保险公司在争议索赔中要求医疗服务提供者复制患者记录时,必须支付相关费用。提供者每页可获得25美分的报酬,如果记录是缩微胶片,则每页50美分。对于X光片和特定的医学描记图,保险公司应支付合理的费用,但不得超过实际支出。
保险公司不能要求不必要的信息。即使保险公司委托第三方公司处理索赔支付,其遵守这些规定的义务仍然适用。保险公司、代理人或提供者之间关于复制费用的现有合同不受此限制。
Section § 10123.132
这项法律要求批准医疗服务的残疾保险公司,在每位被保险人的身份识别卡上清楚标明,是否需要拨打不同的电话号码来查询福利资格。当首次寄送这些更新后的身份识别卡时,必须附带一份通知,解释卡上有一个用于核实福利和承保的电话号码。
此外,通知还应澄清,获得医疗服务批准并不自动意味着被保险人根据其保单有资格享受福利。
Section § 10123.135
本节概述了残疾保险公司及其签约进行利用审查或管理的实体,在基于医疗必要性批准、修改、延迟或拒绝医疗服务方面的规定。如果保险公司在加州承保了其大部分计划成员,则必须为此类流程制定清晰的书面程序,并聘请一名有执照的医疗主任。
决策必须及时作出,特别是当被保险人的健康面临严重风险时。非医生不得以医疗必要性为由拒绝服务。决策标准必须临床合理,涉及执业医疗服务提供者,每年审查,并应请求公开披露。
使用人工智能 (AI) 进行这些流程的保险公司必须确保 AI 不会取代医疗专业人员的决策,不会歧视,也不会不当使用患者数据。AI 评估必须定期审查并符合联邦和州的法规。
最后,所有医疗服务提供者必须能够通过电话请求授权,并且保险公司若未能遵守这些标准,可能面临处罚。
Section § 10123.137
本法律规定,医疗保险合同必须包含一种快速、公平且经济有效的方式,来解决保险公司与医疗服务提供者之间的争议。提供者必须被告知如何处理和解决争议,包括寻求帮助的联系方式。
即使是未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的提供者,也可以利用争议解决机制来处理账单和索赔问题。争议需要以书面形式提交,并附上必要详情,保险公司应在 45 个工作日内解决。自 2007 年 7 月 1 日起,保险公司必须每年报告这些争议解决情况,相关信息应公开,但专有信息在请求下可能保密。
如果保险公司有获得医疗服务计划许可的关联公司,它们可以使用该关联公司已建立的争议解决程序。
Section § 10123.141
如果您在加州参加了涵盖住院、医疗或外科手术费用的团体保险计划,并且您有足部畸形,保险公司必须向您提供特殊鞋具的保障选项。这项规定适用于1991年1月1日及之后的新保单或续保保单,但仅涵盖特定疾病的计划除外。
足部畸形可能由多种情况引起,例如脑瘫、关节炎、脊髓灰质炎、脊柱裂、糖尿病,或因事故或发育障碍造成。
Section § 10123.145
本法律规定了保险公司向医疗服务提供者超额支付服务费用时应如何处理。如果提供者收到保险公司发出的书面超额付款通知,除非他们提出异议,否则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向保险公司偿还。如果他们在此期限内未回应或未支付,则从30天后开始,将对所欠金额按每年10%的利率计收利息。此外,对于部分处方配药和牙科服务方面的超额付款,还有具体规定。对于牙科服务,保险公司必须提供详细的超额付款通知,包括如何按照特定的解决程序提出异议。
Section § 10123.147
这项加州法律要求健康保险公司及时支付医疗费用索赔。保险公司在收到完整索赔后有30个工作日的时间来支付。如果他们拒绝或对索赔提出异议,他们必须在30天内通知索赔人并解释原因。保险公司必须在其通知中包含拒绝索赔的原因和详细信息。
如果索赔被延迟或拒绝,患者和提供方可以要求保险部门进行审查。如果保险公司未能在30天内支付无争议的索赔,他们将欠索赔人每年额外15美元或10%的利息。
提供方提交的索赔,如果包含急诊科报告和账单信息等必要文件,则被视为完整索赔。对于欺诈、虚假陈述以及保险公司未收到所需信息的情况,适用特殊规定。该法律有效期至2026年1月1日,并且仅适用于1999年9月1日之后在美国提供的紧急服务。
Section § 10123.147
这项法律要求健康保险公司在收到完整索赔后30天内支付医疗、住院或手术服务(包括远程医疗)的费用。如果索赔存在异议或被拒绝,保险公司必须书面通知索赔人,解释原因以及需要哪些额外信息。如果保险公司未能在截止日期前付款且索赔无异议,他们将欠付未付款项每年15美元的最低费用或每年15%的利息,以较高者为准。
如果保险公司没有所有必需的信息,索赔可以合理地被提出异议,并且有关于索赔如何被视为完整的具体流程。如果存在欺诈或虚假陈述的证据,本法不适用,也不影响关于账单时间的现有协议。保险公司不得无故延迟付款以等待其他索赔,也不得要求服务提供方放弃其在本法下的权利。它主要适用于1999年9月1日之后在美国提供的紧急服务。部门可以就本法规的监管提供指导,直至2030年,本法规将于2026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10123.184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包含生育福利的团体或个人残疾保险保单,都必须涵盖加州产前筛查计划。这适用于1999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修订、续保或首次推出的保单。保险公司不得强制要求参与该筛查计划,作为获得其他生育福利的前提条件。
这项筛查计划的保障不得包含被保险人的任何自付费用,例如共同支付、共同保险或免赔额。保险公司必须按照州公共卫生部规定的费率报销相关服务。
Section § 10123.185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每一份涵盖住院、医疗或外科手术费用的残疾保险单,以及加州的团体保单,都必须包含骨质疏松症相关服务的承保。这些服务可以包括任何经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批准的方法,例如医生认为必要的骨密度测量。然而,这项要求不适用于仅限意外险、特定疾病险、住院津贴险、医疗保险补充险或长期护理保单。
Section § 10123.191
这项法律要求提供处方药保险的健康保险公司,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处理预授权请求时,必须使用标准化表格或电子流程。如果保险公司未能在非紧急请求的72小时内,或紧急请求的24小时内作出回应,该请求将自动被批准,并在处方有效期内有效。
如果需要额外信息,保险公司必须在相同的时间范围内通知处方提供者。统一的预授权表格(不得超过两页)已于2017年1月1日前开发完成,所有处方提供者和保险公司都必须使用。
对于某些拥有自己流程的团体,存在例外情况。保险公司还必须为被拒绝的请求提供外部审查流程,如果独立审查组织推翻了拒绝决定,其决定具有约束力。这项法律有助于确保被保险人及时获得必要的药物。
Section § 10123.192
这项加州法律要求提供处方药福利的健康保险公司,在线上保持其药品目录(即承保药品清单)的可访问性和最新性。保险公司必须以可搜索的格式公布这些目录,并每月更新。在标准化模板制定后的六个月内,保险公司必须使用该模板来展示其药品目录。
法律规定,到2017年1月1日,必须通过公开会议制定一个标准药品目录模板,并且该模板应考虑联邦法规。该模板需要显示费用分摊信息,突出显示优先药品,并提供教育信息,说明如果医疗必需,如何获取未列入目录的药品。此外,它还必须说明哪些药品被承保,包括通用名和品牌名药品,以及它们属于哪个费用层级。
该法律允许保险专员制定进一步的法规来支持这些要求。
Section § 10123.193
Section § 10123.194
如果您在加州投保了残疾险,并且您的保险包含处方药福利,保险公司必须给您一张包含特定处方药信息的标准卡。这张卡应包含保险公司的名称或标志、您或您的保单持有人的身份识别号码、药房协助联系电话,以及处理您的药房理赔所需的基本信息。但是,卡片上不需要包含所有被保险人相同的号码,也不需要包含任何可能导致欺诈或被禁止的信息。
自2002年7月1日起,当您注册或您的承保详情发生变化时,保险公司必须提供这张卡。如果现有的医疗保健卡可以包含这些信息,则无需发放单独的药品卡。“卡片”一词也可以包括任何具有相同功能的技术。如果保险公司允许承包商处理卡片发放事宜,其合同必须确保遵守这些规定。
Section § 10123.195
这项加利福尼亚州法律规定,某些健康保险保单必须承保处方药,即使其处方用途与 FDA 批准的用途不同,但须满足特定条件。该药物必须获得 FDA 批准,用于治疗危及生命或慢性严重衰弱的疾病,并获得信誉良好的医疗来源认可。
对于米非司酮,即使其处方方式与 FDA 指南不同,也必须包含在承保范围内,但迫在眉睫的健康问题情况除外。如果该药物在世界卫生组织的基本药物清单或类似信誉良好的来源上,保险公司必须承保。
保险保单必须涵盖相关的必要医疗服务,处方医生必须记录合规情况。保险公司可以使用处方集等工具来管理药物使用。向州外雇主签发的保单或仅限视力等专业保险不受此法律约束。
因实验性使用而拒绝承保的决定可供审查。履行这些承保义务不会自动产生责任。
Section § 10123.196
加州这项保险法律规定,残疾保险保单必须涵盖一系列经FDA批准的避孕药具及相关服务,且不得收取费用分摊。这包括处方和非处方避孕药具、绝育手术以及相关的医疗服务,但允许宗教雇主在避孕保障与其信仰冲突时选择退出。从2016年起,保单必须涵盖所有经FDA批准的避孕药具;从2024年起,保单应在网络药房提供非处方避孕药具,无需处方或费用分摊。保单还必须在一次性配发时涵盖12个月的自用荷尔蒙避孕药具。对于某些网络外服务以及特定医学建议要求替代保障的情况,可提供豁免。该法规强调不得对获取避孕药具施加不必要的负担或限制。
Section § 10123.197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您需要针对您的处方药分步治疗流程的例外,您可以像申请事先授权一样提出请求。健康保险公司必须以相同方式处理此请求,确保其得到与其他事先授权请求一样认真和迅速的处理。
法律还规定,分步治疗例外请求必须包含在用于事先授权请求的标准表格中。“分步治疗例外”是指健康保险公司允许个人获得处方药,而无需先尝试其他药物,这通常是标准方案所要求的。
Section § 10123.198
这项法律要求,自2011年7月1日起,如果健康保险公司提供专业心理健康服务保障,就必须向被保险人提供一张身份识别卡。这张卡片旨在帮助被保险人获取其健康福利信息,卡片上需包含保险公司名称、被保险人身份识别号码、支持电话号码以及保险公司网站地址。
卡片必须在保障开始或发生变化时签发。如果保险公司的一般健康卡已包含所需信息,则无需为心理健康服务单独签发一张卡片。如果签发卡片的责任委托给了承包商,承包商也必须遵守这些规定。虽然保险公司可以遵循国家身份识别卡标准,但仍需满足本节规定的最低要求。
“身份识别卡”可以包括具有相同功能的其他技术。此要求不适用于某些计划,例如医疗保险补充计划和员工援助计划,但适用于行为健康保单,除非这些保单根据与服务计划的特定合同提供保障。
Section § 10123.199
这项法律要求提供心理健康保险的健康保险公司必须维护一个网站,为被保险人提供重要信息。该网站必须包含一个用于福利查询的电话号码、处方药信息、健康服务审批流程的详细摘要、提供者名单、申诉流程摘要、持续护理的说明以及请求独立医疗审查的详细信息。
这些信息需要至少每三个月更新一次,并且应通过在线安全网站或根据请求以纸质形式提供给被保险人。此要求不适用于某些类型的保险,例如医疗保险补充保险和专业保单。
此外,相关部门必须在其网站上链接每个保险公司的网站。如果保险公司将心理健康服务外包,他们必须提供一个指向签约实体的网站链接,并且该实体也必须遵守这些要求。
Section § 10123.201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涵盖门诊处方药的健康保险保单必须覆盖医疗必需的药物,但可能需要遵循分级治疗和事先授权的规定。健康保险公司必须设立一个药事和治疗委员会,负责管理其药品处方集,确保处方集能满足被保险人多样化的需求,并且所有决策都基于科学证据和最佳实践。委员会成员必须包括执业医疗专业人员,并避免利益冲突。保险公司必须允许被保险人通过零售药店获取处方药,除非有特定的药物分发要求。如果保险公司拒绝处方药请求,被保险人可以利用申诉程序来质疑该决定。
此外,保险公司必须记录其处方集决策以及与提供者的安排,以确保透明度。该法律还包括“分级治疗”和“利用审查”等术语的定义,并强调保护机密信息。
Section § 10123.202
这项法律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加州的健康保险保单不得要求个人在获得生殖和性健康护理的承保前获得转诊。即使该个人是未成年人,也适用此规定。生殖和性健康护理包括《家庭法典》和《健康与安全法典》特定章节中列出的服务。
健康保险公司可以制定获取这些服务的合理流程,但这些流程必须与初级保健提供者的流程相似,且不得更具限制性。保险公司不得要求在获取这些服务前获得其他医生的事先批准。如果需要与初级保健医生沟通,则必须合理,并涉及患者的病情和治疗。
该法律不适用于不要求转诊即可看专科医生的健康保险,也不适用于专业保险类型,如医疗保险补充保险或某些与军事相关的保险。
最后,保险公司不得对避孕药物和用品施加超出另一节已规定范围的额外流程。
Section § 10123.203
从2019年1月1日开始,如果有人只配取了部分处方药,保险公司必须根据配取的部分公平分摊费用。这项规定仅适用于口服固体形式的药物。
Section § 10123.204
这项加州法律要求提供处方药福利的健康保险保单,应请求提供关于药品的具体信息。保险公司必须向被保险人或其处方提供者分享被保险人的资格、当前药品处方集、费用分摊详情以及任何管理要求。这些信息必须准确,并使用标准化的应用程序接口实时更新。
健康保险公司被禁止阻碍或延迟这些请求,或阻碍提供者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沟通。他们不能惩罚提供者披露信息或建议更便宜或更合适的替代品。本节旨在确保透明度并防止保险公司的歧视性做法,同时遵守像HIPAA这样的隐私法律。
Section § 10123.205
这项加州法律要求医疗保险公司报告其处方药成本的详细信息,包括25种最常开具的、最昂贵的以及成本增长最快的药物。保险部必须编制一份公开报告,说明这些药品成本如何影响医疗保险费,但不得披露个别保险公司的具体信息。专科药的定义是其成本超过医疗保险D部分规定的特定门槛。该报告每年1月1日前发布,并在公开会议上讨论,除公开报告外,所有提交的信息均保密。
Section § 10123.206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2015年1月1日之后签发或续保的健康保险保单,对于处方口服抗癌药物的自付费用,30天用量的最高限额为250美元。这项规定适用于所有保单,无论是否有免赔额,但高免赔额计划除外,此类计划需先满足免赔额。此外,药物的提供必须符合适当的护理标准。该法律不涵盖牙科或视力护理的专项保单,也不涵盖与医疗保险相关的保险。
Section § 10123.207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所有健康保险保单(专科保单除外),从2022年1月1日起,必须覆盖由美国预防服务工作组评定为A级或B级的结直肠癌筛查,且不收取任何费用分摊。这包括此类筛查结果呈阳性后所需的结肠镜检查。但是,如果服务由网络外提供者提供,保险公司可以收取费用分摊。
Section § 10123.208
Section § 10123.209
从2024年7月1日起,加州的健康保险政策必须涵盖医疗必需的生物标志物检测。这种检测通过分析基因突变等生物指标,帮助诊断、治疗或监测疾病。承保范围包括FDA批准的检测、医疗保险全国或地方承保决定的检测,以及有科学研究或指南支持的检测。保险公司必须通过既定程序确定这些检测的必要性,并力求减少护理中断,例如避免多次活检。虽然不要求涵盖一般筛查,但对生物标志物检测的任何限制都可以通过州和联邦申诉程序进行上诉。这项法律主要针对晚期癌症病例。
Section § 10123.210
这项加州法律要求健康保险公司告知宗教雇主的员工,其健康保险中关于堕胎和避孕的覆盖情况。如果这些福利不包含在内,保险公司必须在首次参保时和之后每年续保时提供书面信息。他们必须详细说明哪些堕胎和避孕服务未被覆盖,并告知通过加州生殖健康公平计划可以获得的免费服务。
本节中对“堕胎”、“避孕”、“加州生殖健康公平计划”和“宗教雇主”的定义均参考了其他法律条文。
本法律不改变任何其他现有要求。
Section § 10123.211
这项法律规定,从2025年7月1日起,加州大多数健康保险保单必须为遭受强奸或性侵犯的个人提供急诊护理和后续治疗的承保,且在治疗开始后的九个月内,不收取任何费用分摊,如共付额或免赔额。
后续护理包括与事件相关的医疗或外科服务,但费用分摊的免除取决于护理提供者使用准确的诊断代码。
受害者无需报案、提起指控或有定罪记录即可获得此项承保。
通常,治疗必须在保险公司的网络内进行,但如果需要及时获得服务,保险公司必须安排网络外的护理。该法律不适用于专项保险或某些其他类型的保险。
Section § 10123.835
这项加州保险法规定,从1999年1月1日起,任何包含住院、医疗或外科手术福利的个人或团体残疾保险单,都必须涵盖前列腺癌筛查,例如前列腺特异性抗原检测和直肠指检,前提是这些检查在医学上必要且符合专业标准。
然而,该法律不强制要求涵盖其他特定的前列腺癌治疗,例如根治性前列腺切除术或放射治疗等手术或疗法,也不影响保单中的免赔额或共付额等条款。此外,这项要求不适用于特定意外险、特定疾病险、住院津贴险、医疗保险补充险或长期护理险等类型的保险。
Section § 10123.855
这项法律确保加州的健康保险公司必须像报销面对面服务一样,报销医疗服务提供者的远程医疗服务费用。这意味着如果一项服务可以通过远程医疗完成,它应该像患者亲自到场一样获得保障和支付。
保险公司和提供者之间的协商可以决定费率,但这些费率必须公平,即使是针对远程医疗特有的服务。法律还规定,保险公司必须提供远程医疗保障,无论服务提供者是谁,除非是由网络外提供者提供且法律另有要求。
保险公司不能对远程医疗服务收取比面对面服务更高的费用,并且相同的免赔额和保障限额适用。此外,该法律的规定是独立的;如果其中一部分无效,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Section § 10123.856
这项加州保险法规定了健康保险公司如何通过第三方远程医疗提供商提供远程医疗服务。保险公司必须告知投保人该服务是否也可以当面或通过签约提供者获得,解释网络外费用,并获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如果服务通过第三方提供,保险公司必须与初级保健提供者共享记录(除非被保险人反对),确保网络内费用分摊,并提供医疗记录查阅权限。该法律要求保险公司向部门报告远程医疗使用详情,包括人口统计数据和服务类型。专员负责执法,并可审查保险公司合同的合规性。
Section § 10123.857
这项法律要求通过远程医疗提供牙科服务的健康保险公司向相关部门报告特定数据。他们必须分享通过远程医疗进行的服务数量,以及远程医疗服务提供商中有多少比例也属于其网络内。他们还需要报告所使用的远程医疗服务类型,包括被保险人的年龄和性别等详细信息。
此外,保险公司必须告知保单持有人,远程医疗访问可能如何影响他们的保险限额,例如访问频率或年度最高赔付额。“第三方企业远程医疗服务提供商”被定义为一家专门在线提供牙科服务、没有实体办公室并直接与保险公司签约的公司。
Section § 10123.864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您因医疗原因需要巴氏消毒的捐赠人乳,它被视为一项基本医疗保健服务。捐赠人乳必须来自获得许可的组织库,以确保其安全并符合特定的健康标准。
Section § 10123.865
这项法律规定,从2012年7月1日起,加州的个人健康保险保单必须涵盖生育服务。生育服务包括产前护理、与生育相关的门诊护理、妊娠并发症护理、新生儿护理、分娩期间和分娩后的住院护理以及分娩。这些规定将持续有效,直到《平价医疗法案》下的联邦定义确立为止。这项要求不适用于某些其他类型的保险,例如医疗保险补充险、专业健康保险和仅限意外伤害保险。
Section § 10123.866
从2012年7月1日起,所有团体健康保险保单必须为保单项下所有被保险人提供生育服务保障。生育服务涵盖产前护理、新生儿护理以及分娩住院等领域。此定义将保持有效,直至根据《平价医疗法案》的联邦法规进行更新。本法不适用于专业保险类型,例如医疗保险补充险或仅限意外伤害险。
Section § 10123.867
这项加州法律要求健康保险公司设立专注于孕产妇心理健康的计划。这些计划必须包括怀孕期间和分娩后的筛查,如果医生判断有需要,还应进行额外的筛查。目标是确保高质量和成本效益的护理,鼓励筛查、治疗和转诊。保险公司还被鼓励支持导乐等服务,并改进服务提供者的培训和患者教育。孕产妇心理健康的定义涵盖了产后抑郁症等状况。
本法律不适用于某些类型的专业健康保险,但提供心理健康服务的除外。
Section § 10123.868
Section § 10123.869
这项法律规定,从2025年1月1日起,医疗保险公司与医疗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合同必须允许提供者在婴儿出生于医院或持牌助产中心时,对与产后即时避孕相关的避孕器械、植入物或专业服务单独收费。这些避孕费用不应包含在分娩程序的总费用中。
产后即时避孕指的是在患者出院前植入的宫内节育器(IUD)或植入物等器械。该法律确保这种计费方式不影响患者直接获得女性健康服务、避孕服务或知情同意的权利。
Section § 10123.1932
本法律规定了某些健康保险保单中门诊处方药费用分摊的规则。对于大多数计划,30天用量的药物您支付的费用不会超过250美元,但对于青铜级别计划,最高可达500美元。在高免赔额计划中,一旦您达到年度免赔额,这些限制便适用。年度免赔额不得超过药物费用分摊限额的两倍。费用分摊不包括免赔额,且您支付的费用不会超过保险公司药物成本的50%。
如果存在比品牌药更便宜的通用替代药,保险公司必须收取最低的费用分摊。药品处方集最多可分为四层。层级划分取决于药物的有效性、安全性及成本等因素。
Section § 10123.1933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医疗保险公司不能要求对用于预防艾滋病/艾滋病毒的抗逆转录病毒药物(如暴露前预防和暴露后预防)进行事先批准或分步治疗,除非有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等效替代品。如果存在等效替代品,保险公司必须至少承保其中一种,且无需这些要求。
此外,它还禁止保险公司和药房福利管理公司阻止药剂师配发这些预防性药物。保险公司还必须承担药剂师提供这些药物的相关费用,包括药剂师要求的任何检测,并且在适用情况下,无论是网络内药房还是网络外药房,都必须承保。
Section § 10123.1935
这项法律要求提供门诊处方药福利的健康保险公司,必须在特定类别中承保至少一种经FDA批准的药物,且不得设置事先授权或其他障碍。这些类别包括用于逆转阿片类药物过量的药物、用于物质使用障碍的排毒或维持治疗的药物,以及某些长效治疗药物,如丁丙诺啡和纳曲酮。保险公司可以选择等效的通用药或生物仿制药来履行这项规定。
Section § 10123.1945
这项法律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加州大多数伤残保险单必须承保输精管结扎服务,且不得收取免赔额或共付额等自付费用。但是,与健康储蓄账户挂钩的计划可以设定最低限度的费用分摊,以保持税收优惠。保险公司不得设置障碍,例如要求对输精管结扎手术进行事先授权。配偶和受抚养人享有相同的承保范围。
如果输精管结扎承保范围与宗教雇主的信仰相悖,他们可以选择不包含此项承保的保单,但必须告知参保人此项排除。该法律不强制承保实验性治疗,且仅适用于特定类型的保险单。它还明确指出,对于特定保险类别,没有新增提供这些福利的要求。
Section § 10123.1961
这项法律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在加州签发或续保的健康保险保单必须承保堕胎服务,且不得收取免赔额或共付额等费用分摊。它适用于个人和团体健康保险以及某些学生计划,但不适用于专业健康保险保单。保险公司不得对门诊堕胎服务施加限制或要求事先授权。
该法律还明确,它不强制承保实验性治疗。对于高免赔额健康计划,费用分摊规则在每年免赔额达到后适用。专员可以就本节的实施提供指导,相关法规预计将在2026年前出台。
Section § 10123.1991
这项法律要求保险公司告知投保人,针对8至18岁儿童和青少年的行为健康筛查的益处。这些筛查有助于识别抑郁症和焦虑症等问题的迹象。保险公司必须每年发送此通知,但它不适用于某些医疗补助管理式医疗计划。
Section § 10124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自保员工福利计划必须继续为达到计划规定年龄限制的受抚养子女提供保险,只要该子女因智力或身体残疾而无法自食其力,并且主要依靠该员工供养。子女残疾和受抚养的证明必须在达到年龄限制后的31天内提供,并且可能需要每年提交。
“自保员工福利计划”一词指的是由雇主或员工组织提供的计划,涵盖为员工或其受抚养人提供的住院、医疗、外科、护理或牙科等服务。
Section § 10124.7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在本法生效后设立或续订的自保员工福利计划,应旨在提供延长护理机构住院的保障。这种保障的具体内容可由雇主和雇员协商确定。此外,这些计划还可以涵盖在其他类型医疗机构的住院,而不仅仅是延长护理机构。
Section § 10125
这项法律要求提供涵盖住院、医疗或外科手术费用的团体伤残保险的保险公司,也必须提供精神或神经失调的保障。这项保障的条款由保险公司和团体保单持有人协商确定。如果保障包括住院护理,则必须涵盖在特定设施(如综合急症护理医院、急症精神病医院和持牌精神健康机构)接受的治疗。
保险公司还可以与服务提供者协商替代费率的合同,这可能会限制提供者的选择。此外,保险公司必须告知潜在和现有团体保单持有人有关门诊精神健康保障的可用性,其中可能包括作为机构护理替代方案的社区住宿治疗服务。
Section § 10125.1
这项法律要求提供残疾保险并承保住院、医疗或外科手术费用的保险公司,报销或支付药师提供的服务费用,但前提是药师的服务在其专业执业范围内,并且保险会承保其他医疗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相同服务。如果保险包含网络外福利,这适用于网络内药房和网络外药房。保险公司不必为同一服务支付两次以上费用,也不会改变医生报销限额。
Section § 10125.2
Section § 10126
这项法律规定,自1977年1月1日起签发、修订或续保的团体伤残保险保单,必须向雇员或成员的配偶提供转换保险的权利。如果配偶因婚姻结束或雇员/成员死亡而不再是受抚养人,他们有权在相同条件下转换其保险。重要的是,配偶在转换时无需进行体检或提供健康声明。
Section § 10126.5
Section § 10126.6
如果你有一份涵盖住院、医疗或外科手术服务的残疾保险保单,并且该保单于1999年1月1日或之后生效或变更,那么它也必须涵盖紧急医疗运输服务。这意味着通过911系统提供的救护车服务是受保的,无论救护车服务提供者是否与你的保险公司有协议,也无论你是否事先获得批准,但须遵守保单的条款。
Section § 10126.61
这项法律要求,在2025年7月1日之后签发、更改或续保的健康保险保单,必须支付由社区辅助医疗项目、分流至替代目的地项目和移动综合健康项目提供的服务费用。
保险公司还必须确保,如果您使用这些项目中的非签约提供者,您支付的费用不会超过使用签约提供者获得相同服务时所支付的费用。
此外,这些服务的报销费率不得超过保险公司对类似服务的通常收费。
该法律定义了关键术语,解释说社区辅助医疗和分流至替代目的地项目在《健康与安全法典》的特定章节中有详细规定,而移动综合健康项目则涉及持证医疗团队提供移动健康服务以支持紧急系统。
Section § 10126.65
这项法律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加州的健康保险保单必须确保患者为空中救护服务支付相同的自付费用,无论服务提供者是否在保险网络内。非网络内服务提供者向患者收取的费用不得高于网络内服务的费用。患者支付的任何费用都将计入其免赔额和年度自付费用限额,与网络内服务相同。如果患者未能支付,非网络内服务提供者只能向患者收取网络内费率的金额。支付争议可以通过法院或保险公司现有的争议解决程序解决。
Section § 10126.66
自2024年1月1日起,如果您通过健康保险使用非网络地面救护车服务,您支付的费用不会超过使用网络内服务时的金额。保险公司必须告知您这个金额,并说明您的保险是否受州政府监管。
您的付款将计入您的年度自付费用限额和免赔额,就像使用网络内服务一样。如果需要,救护车服务提供者只能在您未支付的情况下尝试收取这笔费用,且不得向信用机构报告您,也不得在至少12个月内起诉您。
保险公司会向救护车服务提供者报销您支付的金额与当地政府规定费率或根据服务具体情况和提供者资质确定的合理费率之间的差额。
以这种方式支付的款项不为其他服务设定标准价格。争议可以通过法院解决或遵循现有的解决程序,并且本法律不改变医疗补助(Medi-Cal)的保护措施。
Section § 10127
这项法律规定,自1974年1月1日起,所有涵盖住院、医疗或外科手术费用的自保员工福利计划,必须提供精神或神经失调的保障。这项精神健康保障的条款可由计划与其成员协商,但如果计划涵盖医院护理且不限制服务提供者的选择,则也必须涵盖持牌精神健康机构提供的护理。此外,这些计划必须告知潜在和现有成员有关可用的精神健康门诊保障以及作为机构护理替代方案的社区住宿治疗选择。
Section § 10127.1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如果您拥有残疾保险保单或自保员工计划,因残疾而获得停工补偿,那么在福利期内,如果您的社会保障福利增加,您的补偿金不能因此减少。这项规定适用于所有于1977年1月1日或之后在加州签发、更改或续保的此类保险保单和计划,也适用于与集体谈判协议相关的团体保单和计划。
Section § 10127.2
Section § 10127.3
Section § 10127.4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残疾保险合同不能阻止医疗服务提供者宣传其服务。但是,保险公司可以制定合理规则,以防止误导性广告,并要求在广告提及保险公司计划时附带免责声明,说明这些计划可能不涵盖所有服务。合同中还可以包含保护商标和机密信息的条款。此外,本法律不影响监管机构对广告规则的监管权力。
Section § 10127.5
Section § 10127.7
如果您在加州购买了一份面值低于1万美元的个人人寿保险单,您有权在收到保单后的10到30天内取消它。您的保单上会附有一份通知,解释这项权利。如果您决定取消,您可以退还保单以获得全额退款,包括已支付的任何费用,并且该保单将从一开始就被视为无效。这项规定适用于1974年7月1日以来的保单,并适用于2011年1月1日之后的新保单或续保。但是,它不包括与信用交易相关的保单,或涉及某些变更或转换的保单。
Section § 10127.8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面向55岁及以上人群的定期人寿保险广告,提供关于保险条款和条件的清晰、真实信息。广告商必须明确区分基本人寿保险福利和意外死亡福利等附加项目,并披露任何随时间推移影响保障或费用的限制或条件。如果福利随年龄增长而减少,但保费保持不变,这一点必须清楚说明。电视和广播广告都应提醒购买者在购买前仔细审查保单详情。州专员可以制定额外的法规和指数,以帮助消费者比较保险政策。保险公司的任何违规行为都可能导致处罚,包括暂停其销售人寿保险的资格。
Section § 10127.09
法律规定,从2024年1月1日起,针对学院或大学的残疾保险单(不包括仅涵盖牙科或视力的保单)必须符合特定的医疗保健覆盖标准。这适用于涵盖学生、教职员工、行政人员及其受抚养人的保险。这些保单需要遵循第10123.1945节和第10123.196节中规定的具体覆盖规则。
Section § 10127.9
如果你在1990年1月1日之后在加州购买了人寿保险或年金保单,你至少有10到30天的时间可以改变主意。在此期间,你可以通过邮寄或其他方式将保单退还给保险公司或代理人来取消保单。如果你取消,一切都会恢复到你购买保单之前的状态,这意味着你将获得所有已支付的款项,包括任何费用。这适用于大多数个人人寿和年金保单,但也有一些例外,例如与信用交易相关的保单。这些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全面生效。
Section § 10127.10
对于在加州出售给老年公民的人寿保险单和年金合同,有一项规定是您可以在收到保单后30天内退还以获得退款。这项法律适用于2004年7月1日之后交付的保单。如果您在此期限内退还保单,您可以选择完全作废保单并取回所有保费和费用,或者如果您已投资保费,则可以取回账户价值。通知必须清楚说明这项权利以及30天后退还可能产生的任何罚款。此保单期限专门适用于老年人,老年人定义为购买时年满60岁或以上的人。
通知必须易于阅读,并使用特定的措辞和格式。退保政策不适用于与信用交易相关的人寿保险,或根据特定条款更改或转换的保单。这项法律自2015年7月1日起生效。
Section § 10127.11
如果在1995年1月1日之后,向加州老年公民销售人寿保险单或年金合同,并且使用了非保证价值的说明,则必须有一个清晰、醒目的声明,表明这些仅是说明,不能预测实际表现。该通知应明确指出,说明中的利率、红利或价值不予保证,除非明确标注为保证项目。此通知必须以粗体字醒目显示,并符合特定的间距要求。此外,预印的保单说明必须以粗体字显示保证价值,以区别于应以普通字体显示的非保证价值。
Section § 10127.12
如果您是持有1995年1月1日之后签发的人寿保险单或年金合同的老年人,保险公司必须在您的年度报表中包含当前累积价值和现金退保价值。
Section § 10127.13
这项法律要求所有针对老年人的个人人寿保险单和年金合同,如果包含与退保、部分退保或提款相关的费用,必须清楚地披露这些费用的信息。披露信息必须以粗体12磅字体显示,并醒目地放置在保单封套正面或封面页上。如果此通知和审查权通知都在封面页上,它们必须显示在同一页。这项要求于2015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10127.14
这项法律要求创建两份福利比较矩阵,以帮助人们理解和比较不同的健康保险福利。第一份矩阵比较现有法律特定条款下的福利,第二份则涵盖其他指定条款。这些矩阵应包含清晰、简洁的摘要,解释健康计划的资格、费用和其他关键细节,并在顶部附有关于其使用和可用性的重要声明。
法律规定这些矩阵必须定期更新并在网上公开。它概述了保险公司每年必须提交的信息,包括承保类型和限制。本节还指出,这些要求不适用于特定类型的保险,例如仅限牙科或仅限视力的保单。该法律最初规定在2014年后失效,但如果某些联邦条款发生变化,则会再次生效。
Section § 10127.15
如果某人拥有残疾保险单或参加了自保员工福利计划,那么在本法律生效后,他们的福利期内的福利不能因为联邦社会保障福利的增加而被减少。简单来说,保险或计划中任何试图因社会保障福利增加而减少福利的条款都是不被允许的。
Section § 10127.16
本节概述了特定试点健康保险项目结束后会发生什么。截至2007年1月1日参与该项目的个人,如果在项目终止后63天内申请标准计划,将继续享受相同条款的承保。
然而,保险公司或州政府提供或补贴承保的义务将于2014年1月1日终止。保险公司必须在2013年10月1日前通知参保人有关计划终止和替代承保选项的信息,包括通过加州全保(Covered California)获得的选项。
州政府将不再支付2013年之后的医疗保健费用或管理费,保险公司必须向州政府提交最终对账报告。此外,如果州政府未能支付其应承担的部分,保险公司可以向投保人收取没有州政府补贴时的费率。
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可以在不经过正式监管程序的情况下更新操作规程。
Section § 10127.17
这项法律设立了人寿和年金消费者保护基金,用于监管加州的人寿保险和年金产品。州内的每家保险公司必须为向居民签发的每份人寿保险单或年金产品支付一笔小额费用,这笔费用将存入该基金。这笔钱用于确保保险业的适当监管和消费者保护。
一半的资金用于帮助州监管机构监督和管理保险产品并调查滥用行为。另一半资金则分配给地方检察官,用于调查与保险产品相关的金融滥用行为,资金分配将根据具体标准确定。
如果基金在年中超过500万美元,未来的收费将减少以管理盈余。任何剩余金额将结转至下一个财政年度。管理该基金的专员还可以制定资金使用指南,并被要求在线提供关于基金活动和消费者投诉的年度报告。
Section § 10127.18
这项法律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加州的健康保险公司如果停止在该州提供个人健康保单,则必须根据某些现有条款向个人提供保险。然而,如果保险公司不再通过医疗补助计划(Medi-Cal)等政府项目提供保险,或者完全停止在该州提供任何计划,则此要求不适用。
法律还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该法律将失效,除非联邦的一项特定条款(《国内税收法典》第5000A节)被废止或修订,使其不再适用于个人市场。
相关部门可以制定法规来执行这些规定,并且如果上述联邦条件发生变化,这项规定可能会再次生效。该法律与联邦《患者保护与平价医疗法案》及其修正案有关。
Section § 10127.19
自2013年3月1日起,加州的医疗保险公司必须每年向保险部报告数据。他们需要提供截至前一年12月31日,由不同类型保险保单覆盖的人数。这包括个人、小团体、大团体以及HMO和PPO等其他业务线的覆盖,但不包括专业保单。这些数据还需要以特定方式识别所报告的受保人。
自2020年3月1日起,通过多雇主福利安排(MEWA)提供保险的医疗保险公司必须报告额外的具体信息。如果某个MEWA不受某些法律要求的约束,保险公司必须列出每个MEWA及其覆盖的人数,包括市场细分和产品类型。受法律监管的MEWA必须按产品类型报告受保人数。满足这些报告要求即视为履行了某些法律义务。
部门将公开分享这些数据,确保其不重复其他报告要求,并在各报告之间具有可比性和一致性。这些信息将于每年4月15日前在线公布。
Section § 10127.20
自2023年7月1日起,此后每年,通过加州健康福利交易平台提供合格健康计划的健康保险公司必须向专员报告联邦法律要求设立的特殊账户中的资金总额。报告需包括该账户的期末余额以及当年支付的索赔总额。
该法律将“交易平台”定义为加州健康福利交易平台,并将“合格健康计划”定义为联邦《平价医疗法案》所规定的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