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11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一个人有权为特定个人的生命或健康购买保险。你可以为自己投保,为任何帮助抚养或教育你的人投保,为任何欠你金钱或服务且其死亡或疾病可能影响这些金钱或服务的人投保,以及为任何其生命影响你所拥有的利益的人投保。

Section § 10110.1

Explanation

本节讨论人寿保险和残疾保险中的“可保利益”。简单来说,这意味着对某人的福祉具有经济利益或情感联系,例如家庭成员或商业伙伴。您可以为自己的生命投保,受益人可以是任何人,即使他们对您没有可保利益。

公司也可以为重要人员(如员工)投保,如果失去他们会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但他们需要首先获得员工的书面同意。设立没有真实利益的保险是非法的,以防止人们对他人生命进行赌博。

这种利益必须在您签订合同时存在,但不必在发生索赔时存在。如果您在没有实际利益的情况下为他人购买保险,该保单无效。然而,某些慈善机构可以在获得个人同意的情况下为其投保,即使通常的利益规则不适用。

(a)CA 保险 Code § 10110.1(a) 就人寿保险和残疾保险而言,可保利益是指基于对他人持续的生命、健康或身体安全所带来的金钱利益的合理预期,以及因该人的死亡或残疾而造成的相应损失的利益;或者,在血缘或法律上密切相关的个人情况下,因爱和感情而产生的实质性利益。
(b)CA 保险 Code § 10110.1(b) 个人对其自身的生命、健康和身体安全具有无限的可保利益,可以合法地为其自身的生命、健康或身体安全购买保险单,并可指定其认为合适的任何人作为保单受益人,无论指定的受益人是否具有可保利益。
(c)CA 保险 Code § 10110.1(c) 除第10110.4条另有规定外,雇主对其任何董事、高级职员或雇员,或其任何子公司的董事、高级职员或雇员,或任何其他其死亡或身体或精神残疾可能给雇主造成经济损失的人的生命或身体或精神能力,具有(a)款所述的可保利益;或者,根据与任何股东就其死亡或残疾时所持股份回购的任何合同安排,为执行该合同安排之目的,对该股东的生命或身体或精神能力具有可保利益;或者,根据作为薪酬安排一部分而使雇主承担义务的任何合同,或根据使雇主作为担保人或保证人承担义务的合同,对主债务人的生命具有可保利益。雇主的受托人或雇主设立的养老金、福利计划或信托的受托人,为雇主或其关联公司的雇员和退休雇员提供人寿、健康、残疾、退休或类似福利,并就这些雇员、退休雇员或其受抚养人或受益人以受托人身份行事时,对为其提供这些福利的雇员和退休雇员的生命具有可保利益。雇主应获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
(d)CA 保险 Code § 10110.1(d) 用于为投资者申请和启动保险单发行的信托和特殊目的实体,如果这些信托或特殊目的实体的一个或多个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生命不具有可保利益,则违反可保利益法律和禁止对生命进行赌博的规定。
(e)CA 保险 Code § 10110.1(e) 任何旨在制造可保利益假象的装置、计划或诡计,在没有合法可保利益的情况下,均违反可保利益法律。
(f)CA 保险 Code § 10110.1(f) 可保利益必须在人寿或残疾保险合同生效时存在,但不必在损失发生时存在。
(g)CA 保险 Code § 10110.1(g) 任何为他人购买或促使他人购买的人寿或残疾保险合同均属无效,除非申请保险的人在申请时对被保险人具有可保利益。
(h)CA 保险 Code § 10110.1(h) 尽管有(a)、(f)和(g)款的规定,符合《税收和税法典》第214条或第23701d条要求的慈善组织,可以为同意发行该保险的被保险人办理人寿或残疾保险。
(i)CA 保险 Code § 10110.1(i) 本条不应被解释为界定所有存在可保利益的情形。

Section § 1011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可以相信保险申请人就其在被保险人身上的利害关系所提供的信息。如果保险公司善意地依赖这些信息,那么除非保险单中另有规定,他们不对任何虚假信息负责。

Section § 1011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为配偶申请人寿保险,保险公司不能在没有你配偶签名或确保你配偶事先知情的情况下最终确定保单。

这项规定适用于2004年7月1日及之后签发的、保额超过$50,000的人寿保险单。

(a)CA 保险 Code § 10110.3(a) 保险公司不得向申请人签发承保申请人配偶生命的个人人寿保险单,除非申请人的配偶已签署保单申请书或已提前收到保单签发的通知。
(b)CA 保险 Code § 10110.3(b) 本节适用于2004年7月1日或之后签发的、面额超过五万美元 ($50,000) 的个人人寿保险单。

Section § 1011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通常禁止保险公司签发由公司拥有的人寿保险单(即公司所有的人寿保险),其中公司是受益人,被保险人是居住在加利福尼亚州的现任或前任雇员。但是,涵盖豁免雇员(如高管或专业人士)的保单不受影响。如果公司所有的人寿保险是在此规定生效后购买的,则无效。在此规定之前购买的保单必须在生效日期起五年后或不迟于 2010 年 1 月 1 日停止支付保费。在此规定之前购买的、涵盖非豁免雇员的保单可以继续有效,但无需支付新的保费;不过,雇主必须在 90 天内将保险详情告知非豁免雇员或前任雇员。

(a)CA 保险 Code § 10110.4(a) 除分部 (c) 允许的情况外,保险公司不得签发或交付公司所有的人寿保险单。
(b)CA 保险 Code § 10110.4(b) “公司所有的人寿保险单”是指由加利福尼亚州雇主购买、指定雇主为保单受益人、并为该雇主的现任或前任加利福尼亚州居民雇员的生命提供保险的人寿保险单。
(c)CA 保险 Code § 10110.4(c) 本节不适用于为现任或前任豁免雇员的生命提供保险的保单。豁免雇员是指根据《劳动法》第 515 节及据此通过的法规获得豁免的行政、管理或专业雇员。
(d)CA 保险 Code § 10110.4(d) 除分部 (f) 规定的情况外,加利福尼亚州雇主购买或持有公司所有的人寿保险单违反公共政策。
(e)Copy CA 保险 Code § 10110.4(e)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10.4(e)(1) 在本节生效日期或之后购买的公司所有的人寿保险单无效。
(2)CA 保险 Code § 10110.4(e)(2) 除分部 (f) 规定的情况外,在本节生效日期之前购买的公司所有的人寿保险单应在本节生效日期起五年后的下一个保费支付日期或之后失效,但不得迟于 2010 年 1 月 1 日。
(f)CA 保险 Code § 10110.4(f) 在本节生效日期之前购买的、为现任或前任非豁免雇员的生命提供保险的公司所有的人寿保险单,在本节生效日期之后,只要不再支付任何保费,则应继续有效。但是,已购买并持有此类公司所有的人寿保险单的雇主,应在本节生效日期后 90 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其生命受该保单保险的现任或前任非豁免雇员披露以下所有信息:
(1)CA 保险 Code § 10110.4(f)(1) 存在为非豁免雇员生命提供保险的公司所有的人寿保险单。
(2)CA 保险 Code § 10110.4(f)(2) 保单项下保险公司的身份。
(3)CA 保险 Code § 10110.4(f)(3) 保单项下的福利金额,除非福利的全部金额用于支付非豁免雇员福利的费用。
(4)CA 保险 Code § 10110.4(f)(4) 保单项下支付的福利将如何使用。
(5)CA 保险 Code § 10110.4(f)(5) 保单项下受益人的姓名。
(g)CA 保险 Code § 10110.4(g) 对于前任雇员,如果雇主将所需信息邮寄至该前任雇员最后所知的地址,则视为已满足披露要求。

Section § 1011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人寿和残疾保险保单包含一项条款,即如果被保险人非自愿失业,可以豁免保费支付。此外,人寿保险或年金合同可以包含一项条款,即如果所有人、被保险人或年金领取人自愿或非自愿失业,可以豁免退保费用。保险公司在提供这些条款时,必须维持额外的财务准备金并提交保险专员要求的特定报告。

(a)CA 保险 Code § 10110.5(a) 获准经营的人寿和残疾保险公司签发的保单或批单,可包含一项在被保险人非自愿失业时豁免保费支付的条款。签发包含该条款的保单或批单的保险公司,应建立专员可能要求的任何额外准备金并提交任何额外财务报告。
(b)CA 保险 Code § 10110.5(b) 获准经营的人寿和残疾保险公司签发的合同或补充合同,可包含一项在所有人、被保险人或年金领取人(视情况而定)自愿或非自愿失业时,豁免人寿保险或年金合同退保费用的条款。签发包含该条款的合同或补充合同的保险公司,应建立专员可能要求的任何额外准备金并提交任何额外财务报告。

Section § 1011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任何针对加州居民的人寿或残疾保险保单试图赋予保险公司过多的权力,例如决定谁能获得福利或如何解释保单条款,那么保单的这些部分是无效的。保险公司不能包含可能导致法院采用“顺从性审查标准”的条款,这意味着法院会过分看重保险公司的判断。保险公司仍然可以解释他们通常如何做出决定,只要这在法律上不会使天平倾向于他们。这项规定适用于团体和个人保险,并且会自动生效,即使保险公司没有调整他们的保单。此外,保险专员可以制定规则来帮助执行这项法律。

(a)CA 保险 Code § 10110.6(a) 如果为任何加利福尼亚州居民提供或资助人寿保险或残疾保险保障的保单、合同、凭证或协议(无论是否在加利福尼亚州提供、签发、交付或续保)包含一项保留酌情决定权的条款,赋予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决定福利或保障资格、解释保单、合同、凭证或协议条款,或提供与本州法律不符的解释或审查标准,则该条款无效且不可执行。
(b)CA 保险 Code § 10110.6(b) 就本节而言,“续保”指在保单周年日或之后继续有效。
(c)CA 保险 Code § 10110.6(c) 就本节而言,“酌情决定权”一词指一项保单条款,其效果是赋予保险公司或其他理赔管理方决定福利资格或解释保单语言的酌情权,而这反过来可能导致任何审查法院采用顺从性审查标准。
(d)CA 保险 Code § 10110.6(d)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禁止保险公司在合同中包含一项条款,告知被保险人,作为其日常运营的一部分,保险公司根据其合同条款做出决定,包括就资格、福利领取和索赔做出决定,或解释政策、程序和流程,只要该条款不会导致任何审查法院采用顺从性审查标准。
(e)CA 保险 Code § 10110.6(e) 本节适用于团体和个人产品。
(f)CA 保险 Code § 10110.6(f) 专员可制定为实施本节规定而合理必要的法规。
(g)CA 保险 Code § 10110.6(g) 本节具有自动执行效力。如果人寿保险或残疾保险保单、合同、凭证或协议包含一项因本节而无效且不可执行的条款,则保单、合同、凭证或协议的当事方和法院应将该条款视为无效且不可执行。

Section § 10110.7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了伤残保险单必须如何处理与 COVID-19 检测、预防和治疗相关的费用。它强制要求保险公司承担 COVID-19 诊断和筛查检测以及相关医疗服务的费用,被保险人无需支付任何费用或分摊成本,这包括网络内和网络外提供者提供的服务。

检测必须承保,即使没有事先授权。此外,保险公司必须直接向提供者报销其损失的费用分摊。对于 COVID-19 预防措施,如疫苗和推荐服务,不允许费用分摊,并且承保范围延伸至必要的相关服务。

保险公司应与提供者协商公平费率,特别是在没有预先存在费率的情况下,确保网络外提供者获得合理付款,并且不得向被保险人收取额外费用。联邦公共卫生紧急状态结束后六个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保险公司不再需要承担网络外费用分摊。重要的是,本条追溯至加州 COVID-19 紧急状态开始日期,即 2020 年 3 月 4 日生效。

(a)CA 保险 Code § 10110.7(a) 本条,除 (i) 款外,适用于提供住院、医疗或外科福利的伤残保险单,但不包括专项健康保险单以及根据联邦公共卫生服务法第 2722 条(42 U.S.C. Sec. 300gg-21)和第 2791 条(42 U.S.C. Sec. 300gg-91)所述提供例外福利的保险单,并受第 10198.61 条的约束。
(b)CA 保险 Code § 10110.7(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伤残保险单应承保经联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或授予紧急使用授权的 COVID-19 诊断和筛查检测以及与诊断和筛查检测相关的医疗服务费用,无论这些服务是由网络内还是网络外提供者提供。本条要求的承保不得受共付额、共同保险、免赔额或任何其他形式的费用分摊的限制。与 COVID-19 诊断和筛查检测相关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为接受检测而进行的医院或医疗服务提供者诊室就诊、与检测相关的产品、检测的实施以及作为检测一部分提供给被保险人的项目和服务。与 COVID-19 诊断和筛查检测相关的服务不包括使用专业设备或加急处理的额外费用。
(1)CA 保险 Code § 10110.7(b)(1) 若非本条规定,医疗服务提供者本应有权收取费用分摊的,保险公司应向医疗服务提供者报销该笔损失的费用分摊金额。
(2)CA 保险 Code § 10110.7(b)(2) 伤残保险单不得对 COVID-19 诊断和筛查检测施加事先授权或任何其他利用管理要求。
(3)CA 保险 Code § 10110.7(b)(3) 对于被保险人,健康保险公司应根据以下任一情况向检测提供者报销:
(A)CA 保险 Code § 10110.7(b)(3)(A) 如果健康保险公司在根据《公共卫生服务法》第 319 条(42 U.S.C. Sec. 247d)宣布公共卫生紧急状态之前,已与该提供者就 COVID-19 诊断和筛查检测达成专门协商的费率,则该协商费率应在该声明期间全程适用。
(B)CA 保险 Code § 10110.7(b)(3)(B) 如果健康保险公司未与该提供者就 COVID-19 诊断和筛查检测达成专门协商的费率,保险公司可以与该提供者协商费率。
(4)CA 保险 Code § 10110.7(b)(4) 对于保险公司未就 COVID-19 诊断和筛查检测以及与检测相关的医疗服务达成专门协商费率的网络外提供者,保险公司应以合理金额报销提供者所有检测项目或服务,该金额应根据提供该项目或服务的地理区域内检测项目或服务的现行市场费率确定。网络外提供者应接受此付款作为全额付款,不得向被保险人寻求与检测服务相关的额外报酬,也不得向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报告不良信息或对被保险人提起民事诉讼。
(5)CA 保险 Code § 10110.7(b)(5) 自联邦公共卫生紧急状态结束后六个月起,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保险公司不再需要承担由网络外提供者提供的 COVID-19 诊断和筛查检测以及与检测相关的医疗服务的费用分摊。本款所有其他要求在联邦公共卫生紧急状态结束后仍将有效。
(c)Copy CA 保险 Code § 10110.7(c)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10.7(c)(1) 伤残保险单应无费用分摊地承保任何旨在预防或减轻 COVID-19 的项目、服务或免疫接种,且对于被保险人而言,该项目、服务或免疫接种属于以下任一情况:
(A)CA 保险 Code § 10110.7(c)(1)(A) 截至 2025 年 1 月 1 日,在美国预防服务工作组的建议中评级为“A”或“B”的基于证据的项目或服务,或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 120164 条采纳的该建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
(B)CA 保险 Code § 10110.7(c)(1)(B) 截至 2025 年 1 月 1 日,联邦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免疫实践咨询委员会已发布建议的免疫接种,或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 120164 条采纳的该建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无论该免疫接种是否推荐用于常规使用。
(2)CA 保险 Code § 10110.7(c)(2) 本款所依据的法案颁布时,截至 2025 年 1 月 1 日生效的第 (1) 段所述项目、服务和免疫接种应予以承保。
(D)CA 保险 Code § 10110.7(c)(2)(D) 检测表示曾接触过确诊或疑似COVID-19病例的人。
(E)CA 保险 Code § 10110.7(c)(2)(E) 经执业医疗服务提供者进行个体化临床评估后对个人进行检测。
(2)CA 保险 Code § 10110.7(c)(2) “筛查检测”是指旨在识别无症状且没有已知、疑似或报告的SARS-CoV-2暴露史的COVID-19感染者的检测。筛查检测有助于识别未知病例,以便采取措施防止进一步传播。筛查检测包括以下所有情况:
(A)CA 保险 Code § 10110.7(c)(2)(A) 工作场所中的工作人员。
(B)CA 保险 Code § 10110.7(c)(2)(B) 学校环境中的学生、教职员工。
(C)CA 保险 Code § 10110.7(c)(2)(C) 旅行前或旅行后的人员。
(D)CA 保险 Code § 10110.7(c)(2)(D) 对于没有COVID-19相关症状且没有已知接触过COVID-19患者的人员进行的居家检测。
(g)CA 保险 Code § 10110.7(g) 本节不免除保险公司根据联邦法律和指南要求继续承保检测的责任。
(h)CA 保险 Code § 10110.7(h) 本部门应要求保险公司对本节所要求的服务的及时获取以及根据联邦法律、法规或指南确立的承保要求负责。
(i)Copy CA 保险 Code § 10110.7(i)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10.7(i)(1) 本款适用于在本款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签发、修订或续保的残疾保险保单,该保单涵盖住院、医疗、外科或处方药福利,但不包括仅提供牙科或视力福利的专业健康保险保单,涉及保单承保的COVID-19治疗药物,其中应包括经联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或授予紧急使用授权用于治疗COVID-19的治疗药物,前提是由执业医疗服务提供者在其执业范围和护理标准内开具或提供。
(2)CA 保险 Code § 10110.7(i)(2) 如果保险公司与提供者已协商费率,残疾保险公司应按照针对第 (1) 款所述治疗药物专门协商的费率向提供者报销。如果保险公司与提供者没有协商费率,保险公司可以与提供者协商费率。
(3)CA 保险 Code § 10110.7(i)(3) 对于与残疾保险公司没有就第 (1) 款所述治疗药物协商费率的网络外提供者,残疾保险公司应按照与治疗药物交付所在地理区域的现行市场费率相比合理的金额向提供者报销。网络外提供者应接受此付款作为全额付款,不得向被保险人寻求额外报酬,也不得向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报告不利信息或对被保险人就本款所述治疗药物提起民事诉讼。
(4)CA 保险 Code § 10110.7(i)(4) 残疾保险公司应承保COVID-19治疗药物,不设费用分摊,无论治疗药物是由网络内还是网络外提供者提供,且不进行利用管理。如果提供者本应有权获得费用分摊,但因本节规定而未能获得,残疾保险公司应向提供者报销该笔损失的费用分摊金额。提供者应接受此付款作为全额付款,不得向被保险人寻求额外报酬,也不得向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报告不利信息或对被保险人就根据本款提供的治疗药物提起民事诉讼。
(5)CA 保险 Code § 10110.7(i)(5) 联邦公共卫生紧急状态结束后六个月起,残疾保险公司将不再需要承保由网络外提供者提供的COVID-19治疗药物的费用分摊,除非法律另有要求。本款的所有其他要求在联邦公共卫生紧急状态结束后仍将有效。

Section § 1011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保护活体器官捐献者免受人寿或残疾保险政策的不公平对待。如果保单是在2020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更改、续保或交付的,保险公司不得仅仅因为其捐献者身份而拒绝承保、限制或更改承保范围、收取不同费率或歧视活体器官捐献者。除非其他健康状况根据合法原则需要区别对待,否则他们必须像其他人一样受到对待。

“活体器官捐献者”是指在世时捐献器官的人。

(a)CA 保险 Code § 10110.8(a) 根据第106条定义,于2020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修订、续保或交付的,除健康保险以外的人寿或残疾保险单,不得仅基于某人作为活体器官捐献者的身份,且无任何额外精算风险地执行以下任何行为:
(1)CA 保险 Code § 10110.8(a)(1) 拒绝为该人承保,或拒绝继续为该人承保人寿或残疾保险单。
(2)CA 保险 Code § 10110.8(a)(2) 限制该人在人寿或残疾保险单下可获得的承保金额、范围或种类。
(3)CA 保险 Code § 10110.8(a)(3) 就人寿或残疾保险单下的相同承保范围向该人收取不同的费率。
(4)CA 保险 Code § 10110.8(a)(4) 在向该人提供、签发、取消、承保金额、价格或人寿或残疾保险单的任何其他条件方面进行歧视。
(b)CA 保险 Code § 10110.8(b) 对于除活体器官捐献者身份以外的任何健康状况,活体器官捐献者应适用与非活体器官捐献者相同的健全精算原则标准或实际或合理预期经验。
(c)CA 保险 Code § 10110.8(c) 就本条而言,“活体器官捐献者”是指已捐献全部或部分器官且未死亡的个人。

Section § 10110.75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加利福尼亚州拥有涵盖住院、医疗、外科手术或处方药福利的伤残保险单(但不包括仅涵盖牙科或视力的保单),本法律意味着在州长宣布公共卫生紧急状态期间,您的保险必须涵盖某些医疗服务,而您无需自付费用或事先寻求批准。这些服务包括获得美国预防服务工作组高评级的物品或服务、联邦或州卫生机构推荐的免疫接种,以及经FDA批准或推荐的针对导致公共紧急状态的疾病的诊断检测和治疗。

重要的是,一旦官方卫生机构提出相关建议,承保必须迅速开始——在15个工作日内。这确保了在健康危机期间能够快速获得预防和治疗方案。

(a)CA 保险 Code § 10110.75(a) 本节适用于提供住院、医疗、外科手术或处方药福利的伤残保险单,但不包括仅提供牙科或视力福利的专项健康保险单。
(b)Copy CA 保险 Code § 10110.75(b)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10.75(b)(1) 当加利福尼亚州州长因某种疾病宣布公共卫生紧急状态时,伤残保险单应承保以下医疗服务的费用,无需分摊费用,也无需事先授权或其他利用管理要求,以预防或减轻该疾病:
(A)CA 保险 Code § 10110.75(b)(1)(A) 截至2025年1月1日,在美国预防服务工作组的建议中具有“A”或“B”评级的物品或服务,或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120164条采纳的对该建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
(B)CA 保险 Code § 10110.75(b)(1)(B) 截至2025年1月1日,具有联邦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免疫实践咨询委员会建议的免疫接种,或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120164条采纳的对该建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
(C)CA 保险 Code § 10110.75(b)(1)(C) 经联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或授予紧急使用授权,或经州公共卫生部或联邦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推荐的,与该疾病的诊断和筛查检测相关的医疗服务或产品。
(D)CA 保险 Code § 10110.75(b)(1)(D) 经联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或授予紧急使用授权用于该疾病的治疗方法。
(2)CA 保险 Code § 10110.75(b)(2) 第 (1) 款 (A) 项和 (B) 项所述的、截至2025年1月1日生效的物品、服务和免疫接种,应在本节修订法案颁布后予以承保。
(3)CA 保险 Code § 10110.75(b)(3) 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120164条采纳的对第 (1) 款 (A) 项或 (B) 项所述建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应在州公共卫生部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120164条公布更新时间表之日起不迟于15个工作日内予以承保。
(4)CA 保险 Code § 10110.75(b)(4) 根据第 (1) 款承保的物品、服务或免疫接种,应在美国预防服务工作组、美国儿科学会、美国妇产科医师学会、美国全科医师学会或州公共卫生部提出与该物品、服务或免疫接种相关的建议之日起不迟于15个工作日内予以承保。

Section § 101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对于人寿或残疾保险单,保险公司只负责按照保险单中明确规定的确切金额、具体方式和时间范围进行赔付。有权获得赔付的人将获得保单中规定的内容。

Section § 1011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详细规定了残疾保险公司何时以及如何向被保险人支付福利。保险公司必须在收到所有必要信息以确定索赔责任后30天内支付款项。但是,如果保险公司正在等待医疗信息、额外的索赔人信息或调查潜在欺诈,这30天的期限可以暂停。保险公司必须在收到索赔后30天内告知索赔人所需信息。否则,在第30天之后,将开始按每年10%的利率计算利息。一旦保险公司掌握了所有信息,他们必须在30天内决定责任,否则将面临利息费用。这项法律不限制被保险人可获得的任何其他法律补救措施。

(a)CA 保险 Code § 10111.2(a) 根据第106条定义的健康保险以外的残疾保险保单,包括第799.01条(c)款定义的残疾收入保险保单,保险人应在收到确定索赔责任所需的所有信息后30个日历日内向被保险人支付福利。但是,这30个日历日不包括保险人正在进行以下任何事项的任何时间:
(1)CA 保险 Code § 10111.2(a)(1) 等待医疗服务提供者对相关医疗信息的回复。
(2)CA 保险 Code § 10111.2(a)(2) 等待索赔人对额外相关信息请求的回复。
(3)CA 保险 Code § 10111.2(a)(3) 调查已根据第1872.4条(a)款报告给部门欺诈部门的可能欺诈行为。
(b)CA 保险 Code § 10111.2(b) 如果保险人在收到索赔后30个日历日内未收到确定索赔责任所需的所有信息,保险人应书面通知被保险人,并附上其合理确定索赔责任所需的所有信息的书面清单。在这种情况下,(a)款规定的30个日历日期限应在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供该通知中的所有信息时开始计算。如果保险人在被保险人提交索赔后30个日历日内未发出通知,则福利支付的利息应在收到索赔后的第31个日历日开始累积,年利率为10%。
(c)CA 保险 Code § 10111.2(c) 当保险人收到确定索赔责任所需的所有信息,并且保险人确定存在责任但未能在收到该信息后30个日历日内向被保险人支付福利时,任何延迟支付的款项应从第31个日历日开始计息,年利率为10%。在所有情况下,保险人应在收到保险人书面通知被保险人中列出的所有信息后30个日历日内确定责任。
(d)CA 保险 Code § 10111.2(d)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无意限制被保险人根据法规或任何其他法律可获得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

Section § 1011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无法确定被保险人的死亡是意外还是自杀,并且确定这一点需要进行不允许的尸检,则保险公司无需支付人寿保险单的赔款。如果保险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善意地不支付或延迟支付,它们将不会面临额外的罚款或惩罚。

如果支付款项的义务取决于对被保险人死亡是意外还是自杀的事实认定,且该事实无法在没有尸检的情况下确定,并且根据《政府法典》第 27491.43 条禁止进行尸检,则保险公司对根据个人或团体人寿保险单提出的索赔款项不承担责任。在此类情况下,保险公司善意拒绝或延迟支付款项的,不承担惩戒性或惩罚性赔偿责任。

Section § 1011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加州的人寿保险公司不能仅仅因为您现在或将来计划前往的旅行目的地而拒绝、取消或更改保单条款。您的旅行计划本身不能成为做出此类决定的唯一理由。

然而,如果保险公司能够以健全的财务理由或表明实际风险的过往趋势来证明其决定的合理性,法律允许他们做出例外。这意味着,如果旅行涉及潜在风险并有充分依据,他们可以调整条款或定价。

(a)CA 保险 Code § 10111.7(a) 保险公司不得仅基于申请人或被保险人过去或未来的合法旅行目的地,拒绝或拒绝接受人寿保险申请,或拒绝承保、拒绝续保、取消、限制或以其他方式终止人寿保险保单,或对相同的人寿保险承保范围收取不同的费率。
(b)CA 保险 Code § 10111.7(b)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禁止保险公司基于合法旅行排除或限制人寿保险保单下的承保范围,或拒绝提供人寿保险,或对该承保范围收取不同的费率,当该行为基于健全的精算原则或与实际和合理预期的经验相关时。

Section § 10112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允许加州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拥有人寿或残疾保险单或年金合同,但有一些限制。如果未成年人获得父母或监护人的书面同意,他们就可以签订这些合同。如果未成年人未满16周岁,对于某些行为,例如退保或签订利益合同,需要额外的同意。如果合同可能导致未成年人负债,父母或监护人必须同意承担该债务。该协议必须通过同意书明确告知。

根据《遗嘱认证法典》第2459条的规定,关于人寿或残疾保险,或年金合同(《遗嘱认证法典》第2500条至第2507条(含)、《遗嘱认证法典》第3500条以及《遗嘱认证法典》第四编第八部分第4章(自第3600条起)另有规定的除外),此前或此后向未满18周岁的任何人签发或以其生命为标的签发,为该未成年人利益或为该未成年人的父亲、母亲、配偶、子女、兄弟或姐妹利益,或经父母或监护人书面同意,向该未成年人签发,以该未成年人具有可保利益的任何人的生命为标的,为该未成年人本人或该未成年人的父亲、母亲、配偶、子女、兄弟或姐妹利益,该未成年人不得仅因其未成年身份而被视为无能力订立此类保险或年金合同,或放弃该合同,或行使该合同项下的所有合同权利,或经父母或监护人批准,就该合同项下产生的任何利益或应支付的任何款项给予有效解除;但凡由未满16周岁(按最近生日确定)的未成年人订立的所有此类合同,均须经父母或监护人书面同意,且对于未满16周岁(按最近生日确定)的未成年人,行使此类合同项下的所有合同权利,或放弃该合同,或就该合同项下产生的任何利益或应支付的款项给予有效解除,均须经父母或监护人书面同意。
所有由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订立的可能导致任何个人评估责任的此类合同,均须由父母或监护人书面承担该等责任,作为合同签发的对价。该承担责任的形式须经专员批准,并合理设计以告知父母或监护人所承担的责任。
该责任承担可作为本条其他规定所要求的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书面同意的一部分并包含其中,且其中可规定,该承担责任仅涵盖至保单周年日,该周年日最接近被保险人达到18周岁生日的日期。

Section § 1011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健康保险保单不能对被保险人可以获得的福利价值设定终身或年度的美元限额,无论这些福利是通过网络内还是网络外的提供者获得。但是,如果州法律允许,可以对非基本福利设定限额。此外,这些规定不适用于不承保基本医疗福利的专业保险保单,也不适用于医疗保险补充保单。

Section § 1011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健康保险保单必须承保某些预防性医疗服务,且不得有任何费用分摊,这意味着投保人无需自付费用。这包括美国预防服务工作组评级为“A”或“B”的服务、推荐的免疫接种,以及针对婴儿、儿童、青少年和女性的特定预防性护理。该法律确保这些服务在整个保单年度内持续获得承保,即使建议发生变化,除非出现安全召回。此外,该法律概述了与各种健康标准的协调,不适用于缺乏基本健康福利或干扰健康储蓄账户的健康保单。对于故意违规行为,不遵守规定的罚款最高可达10,000美元。

(a)CA 保险 Code § 10112.2(a) 团体或个人非祖父条款健康保险保单应至少提供以下任何一项的承保,且不得施加任何费用分摊要求:
(1)CA 保险 Code § 10112.2(a)(1) 在2025年1月1日生效的美国预防服务工作组建议中评级为“A”或“B”的基于证据的项目或服务,或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0164条采纳的对该建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
(2)CA 保险 Code § 10112.2(a)(2) 在2025年1月1日生效的联邦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免疫实践咨询委员会的建议,或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0164条采纳的针对所涉个人的对该建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
(3)CA 保险 Code § 10112.2(a)(3) 对于婴儿、儿童和青少年,在2025年1月1日由美国卫生资源和服务管理局支持的、经定期更新的综合指南中提供的基于证据的预防性护理和筛查,或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0164条采纳的对该建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
(4)CA 保险 Code § 10112.2(a)(4) 对于女性,2025年1月1日由美国卫生资源和服务管理局支持的综合指南中提供的、第 (1) 款未描述的额外预防性护理和筛查,或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0164条采纳的对该建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
(5)CA 保险 Code § 10112.2(a)(5) 就本节而言:
(A)CA 保险 Code § 10112.2(a)(5)(A) 截至2025年1月1日,美国预防服务工作组关于乳腺癌筛查、乳房X光检查和预防的建议,或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0164条采纳的对该建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应被视为最新,但2009年11月或前后发布的除外。
(B)CA 保险 Code § 10112.2(a)(5)(B) 在2025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修订或续保的健康保险保单,不得对本节所要求的项目或服务的提供不可或缺的任何项目或服务施加任何费用分摊要求,无论该不可或缺的项目或服务是否与本节所要求的项目或服务分开计费。
(6)CA 保险 Code § 10112.2(a)(6) 就本节而言,如果预防性护理服务未与诊室就诊分开计费,或未作为单独的就诊记录分开追踪,且诊室就诊的主要目的是提供预防性护理服务,则健康保险保单不得对与本节所述预防性护理服务相关的诊室就诊施加费用分摊。
(b)CA 保险 Code § 10112.2(b) 本节不禁止健康保险保单提供除 (a) 款所要求的之外的预防性项目或服务的承保。
(c)CA 保险 Code § 10112.2(c) 健康保险公司应根据 (a) 款,为在建议或指南发布日期一年后或之后开始的保单年度提供承保。
(1)CA 保险 Code § 10112.2(c)(1) 健康保险公司被要求在保单年度的第一天为 (a) 款所述建议或指南中指定的任何项目和服务提供承保的,应提供承保直至保单年度的最后一天,即使在保单年度内该建议或指南发生变化或不再属于 (a) 款所述范围。
(2)CA 保险 Code § 10112.2(c)(2) 尽管有 (1) 款规定,并符合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0164条授予州公共卫生部的权力,如果在保单年度内,与 (a) 款中规定的任何建议或指南相关的任何项目或服务受到安全召回,或被授权监管该项目或服务的联邦机构认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则健康保险公司无需承保该项目或服务直至保单年度的最后一天。
(d)CA 保险 Code § 10112.2(d) 在2025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修订或续保的健康保险保单,应根据本节并按照本部分任何适用要求承保项目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关于宫颈癌筛查的第10123.18条、关于艾滋病毒感染预防的第10123.1933条、关于结直肠癌筛查的第10123.207条,以及关于性传播疾病家用检测试剂盒的第10123.208条。

Section § 1011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健康福利交易平台(作为平价医疗法案的一部分)中健康保险公司的规定。如果保险公司参与交易平台的个人或小型企业市场,他们必须在每个保障级别中提供至少一种健康计划。如果保险公司在交易平台之外销售计划,他们必须向在交易平台之外购买保障的客户提供相同的计划。自2014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只能销售联邦法律规定的特定保障级别。未参与交易平台的保险公司,如果交易平台委员会指示,必须在每个保障级别中提供至少一种标准化产品。仅在一个市场细分中提供服务的保险公司有例外。该法规还包括旨在帮助人们过渡到Medi-Cal的过渡计划产品的详细信息。除非有新立法延长,否则该法律的规定将在过渡计划获得联邦批准五年后失效。

(a)CA 保险 Code § 10112.3(a)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保险 Code § 10112.3(a)(1) “交易平台”指根据《政府法典》第22篇(自第100500节起)设立的加州健康福利交易平台。
(2)CA 保险 Code § 10112.3(a)(2) “联邦法案”指经2010年联邦医疗保健和教育和解法案(公法111-152)修订的联邦患者保护与平价医疗法案(公法111-148),以及对这些法案的任何修订,或根据这些法案发布的任何法规或指南。
(3)CA 保险 Code § 10112.3(a)(3) “合格健康计划”具有与联邦法案第1301节中定义的该术语相同的含义。
(4)CA 保险 Code § 10112.3(a)(4) “小型雇主”具有与第10753节中定义的该术语相同的含义。
(b)Copy CA 保险 Code § 10112.3(b)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12.3(b)(1) 参与交易平台个人市场的健康保险公司应在交易平台的个人市场中公平、积极地提供、营销和销售至少一种产品,该产品应属于联邦法案第1302节(d)和(e)款所包含的五个保障级别中的每个级别。根据《政府法典》第100504节(m)款设立的、参与交易平台小型企业健康选择计划(SHOP计划)的健康保险公司,应在SHOP计划中公平、积极地提供、营销和销售至少一种产品,该产品应属于联邦法案第1302节(d)款所包含的四个保障级别中的每个级别。
(2)CA 保险 Code § 10112.3(b)(2) 根据《政府法典》第100500节设立的委员会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在第(1)款中确定的每个保障级别内销售额外产品。
(3)CA 保险 Code § 10112.3(b)(3) 本款不适用于根据《政府法典》第100504节(a)款第(10)项仅在交易平台提供补充保障的保险公司。本款不适用于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4005.70节与州医疗保健服务部签订合同并符合《政府法典》第100504.5节要求的Medi-Cal管理式医疗计划的过渡计划产品,但须经相关联邦机构批准。
(c)Copy CA 保险 Code § 10112.3(c)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12.3(c)(1) 参与交易平台并在交易平台之外销售任何产品的健康保险公司应同时做到以下两点:
(A)CA 保险 Code § 10112.3(c)(1)(A) 公平、积极地向在交易平台之外购买保障的个人提供、营销和销售所有在交易平台内向个人提供的产品。
(B)CA 保险 Code § 10112.3(c)(1)(B) 公平、积极地向在交易平台之外购买保障的小型雇主提供、营销和销售所有在交易平台内向小型雇主提供的产品。
(2)CA 保险 Code § 10112.3(c)(2) 就本款而言,“产品”不包括根据《第2部》第6.2部分(自第12693节起)由风险管理医疗保险委员会与健康保险公司为已注册的“健康家庭”受益人签订的合同,也不包括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9部第3部分第7章(自第14000节起)或第8章(自第14200节起)由州医疗保健服务部与健康保险公司为已注册的Medi-Cal受益人签订的合同,或与符合《政府法典》第100504.5节要求的过渡计划产品签订的合同。
(d)Copy CA 保险 Code § 10112.3(d)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12.3(d)(1) 自2014年1月1日起,健康保险公司就涵盖住院、医疗或外科福利的个人保单而言,应仅销售联邦法案第1302节(d)和(e)款所包含的五个保障级别;但未参与交易平台的健康保险公司,就涵盖住院、医疗或外科福利的个人保单而言,应仅销售联邦法案第1302节(d)款所包含的四个保障级别。
(2)CA 保险 Code § 10112.3(d)(2) 自2014年1月1日起,健康保险公司就涵盖住院、医疗或外科费用的小型雇主保单而言,应仅销售联邦法案第1302节(d)款所包含的四个保障级别。

Section § 10112.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健康保险公司通过州交易平台提供和销售保险计划的要求。这些保险公司必须在交易平台内外,为个人和小型企业提供每个规定保障级别中至少一种健康计划。如果他们在交易平台之外销售计划,则必须向未通过交易平台购买的个人提供相同的计划。自2014年起,涵盖住院、医疗或外科福利的保险公司只能销售指定保障级别的计划;如果交易平台要求,未参与交易平台的保险公司必须为每个级别提供至少一种标准化计划。提供补充保障的保险公司,或仅限于“健康家庭”或Medi-Cal等特定市场的保险公司,可获得豁免。本节的适用性取决于是否满足特定的立法条件。

(a)CA 保险 Code § 10112.3(a) 本节中,下列定义适用:
(1)CA 保险 Code § 10112.3(a)(1) “交易平台”指根据《政府法典》第22篇(自第100500条起)设立的加州健康福利交易平台。
(2)CA 保险 Code § 10112.3(a)(2) “联邦法案”指经2010年《联邦医疗保健和教育和解法案》(Public Law 111-152)修订的《联邦患者保护与平价医疗法案》(Public Law 111-148),以及对这些法案的任何修订或根据这些法案发布的法规或指南。
(3)CA 保险 Code § 10112.3(a)(3) “合格健康计划”具有与联邦法案第1301条中定义的该术语相同的含义。
(4)CA 保险 Code § 10112.3(a)(4) “小型雇主”具有与第10753条中定义的该术语相同的含义。
(b)Copy CA 保险 Code § 10112.3(b)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12.3(b)(1) 参与交易平台个人市场的健康保险公司应在交易平台的个人市场中公平、积极地提供、营销和销售至少一种产品,该产品应属于联邦法案第1302条 (d) 和 (e) 款所包含的五个保障级别中的每个级别。根据《政府法典》第100504条 (m) 款设立的、参与交易平台小型企业健康选择计划(SHOP计划)的健康保险公司,应在SHOP计划中公平、积极地提供、营销和销售至少一种产品,该产品应属于联邦法案第1302条 (d) 款所包含的四个保障级别中的每个级别。
(2)CA 保险 Code § 10112.3(b)(2) 根据《政府法典》第100500条设立的委员会可要求保险公司在第 (1) 款中确定的每个保障级别内销售额外产品。
(3)CA 保险 Code § 10112.3(b)(3) 本款不适用于根据《政府法典》第100504条 (a) 款第 (10) 项仅在交易平台提供补充保障的保险公司。
(c)Copy CA 保险 Code § 10112.3(c)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12.3(c)(1) 参与交易平台并在交易平台之外销售任何产品的健康保险公司应同时做到以下两点:
(A)CA 保险 Code § 10112.3(c)(1)(A) 公平、积极地向在交易平台之外购买保障的个人提供、营销和销售所有在交易平台内向个人提供的产品。
(B)CA 保险 Code § 10112.3(c)(1)(B) 公平、积极地向在交易平台之外购买保障的小型雇主提供、营销和销售所有在交易平台内向小型雇主提供的产品。
(2)CA 保险 Code § 10112.3(c)(2) 就本款而言,“产品”不包括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2部第6.2部分(自第12693条起)由风险管理医疗保险委员会与健康保险公司为已注册的“健康家庭”受益人签订的合同,也不包括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9部第3部分第7章(自第14000条起)或第8章(自第14200条起)由州医疗保健服务部与健康保险公司为已注册的Medi-Cal受益人签订的合同。
(d)Copy CA 保险 Code § 10112.3(d)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12.3(d)(1) 自2014年1月1日起,健康保险公司就涵盖住院、医疗或外科福利的个人保单而言,应仅销售联邦法案第1302条 (d) 和 (e) 款所包含的五个保障级别,但未参与交易平台的健康保险公司就涵盖住院、医疗或外科福利的个人保单而言,应仅销售联邦法案第1302条 (d) 款所包含的四个保障级别。
(2)CA 保险 Code § 10112.3(d)(2) 自2014年1月1日起,健康保险公司就涵盖住院、医疗或外科费用的小型雇主保单而言,应仅销售联邦法案第1302条 (d) 款所包含的四个保障级别。
(e)CA 保险 Code § 10112.3(e) 自2014年1月1日起,未参与交易平台的健康保险公司就涵盖住院、医疗或外科费用的个人或小型雇主保单而言,应在联邦法案第1302条 (d) 款所包含的四个保障级别中的每个级别内,提供至少一种由交易平台指定的标准化产品。本款仅在交易平台委员会根据《政府法典》第100504条 (c) 款行使其权力时适用。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要求仅在个人市场销售产品的保险公司在小型雇主市场提供标准化产品。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要求仅在小型雇主市场销售产品的保险公司在个人市场提供标准化产品。本款不应被解释为禁止保险公司提供其他产品,前提是其遵守 (d) 款。

Section § 1011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保险专员与受管理医疗保健部主任共同评估一个提供健康保险计划信息的美国联邦在线门户网站。他们必须确定该门户网站是否充分告知人们加州个人和小型企业可用的健康保险选择,特别是那些不属于州健康福利交易所的选项。如果该门户网站不足,他们必须创建一个并维护一个电子信息交换所来提供这些信息。此外,他们还将监测保险备案和投诉,以帮助保持信息交换所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Section § 10112.5

Explanation

加州法律规定,所有向居民提供的健康保险单或凭证,无论合同在哪里签订,都必须遵守州的保险规定。

但是,在加州境外签发给州外雇主的保单,只要该雇主的大部分业务不在加州,就不必遵守此规定。

不过,即使是这些保单,也不能对同性伴侣和异性伴侣提供不同的待遇。

所有面向加州居民的团体健康保险单都必须遵守第 10121.7 条。

(a)Copy CA 保险 Code § 10112.5(a)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12.5(a)(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每一份在本州向居民推销、签发或交付的健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无论合同或主团体保单持有人的所在地如何,均应受本法典所有规定的约束。
(2)Copy CA 保险 Code § 10112.5(a)(2)
(A)Copy CA 保险 Code § 10112.5(a)(2)(A) 第 (1) 款不适用于在加利福尼亚州境外签发给其主要营业地和大多数员工均位于加利福尼亚州境外的雇主的健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B)CA 保险 Code § 10112.5(a)(2)(A)(B) 尽管有 (A) 项的规定,任何在本州向居民推销、签发或交付的健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不得在不同性别配偶或同居伴侣与同性别配偶或同居伴侣之间提供歧视性保障。
(3)CA 保险 Code § 10112.5(a)(3) 第 (2) 款 (A) 项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限制本法典的任何其他规定适用于在加利福尼亚州境外签发给其主要营业地和大多数员工均位于加利福尼亚州境外的雇主的任何健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b)CA 保险 Code § 10112.5(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每一份在本州向居民推销、签发或交付的团体健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无论合同或主团体保单持有人的所在地如何,均应受第 10121.7 条的约束。

Section § 1011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提供医疗保险处方药计划的公司,必须持有有效执照,作为人寿和残疾保险公司或医疗保健服务计划。这确保了它们在州或联邦法律下受到适当监管。如果一家公司在此处方药计划下作为人寿和残疾保险公司运营,它们必须遵守州法规,除非联邦规定优先于州法规。

(a)CA 保险 Code § 10112.6(a) 符合联邦法律,经2003年联邦医疗保险处方药、改进和现代化法案 (P.L. 108-173) 授权的处方药计划的赞助商,应当持有由本部门颁发的人寿和残疾保险公司有效执照,或由受管医疗保健部颁发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有效执照。
(b)CA 保险 Code § 10112.6(b) 获许可为人寿和残疾保险公司并运营处方药计划的实体,应当受本法典条款的约束,除非被联邦法律优先管辖。

Section § 1011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加州的健康保险保单必须涵盖紧急服务,且无需事先授权。即使急诊服务由非网络医院或提供者提供,此规定也适用。此类服务的承保范围不得施加比网络内服务更严格的要求,确保网络外服务与网络内服务具有相同的费用分摊条款,例如共付额或共同保险。

“紧急服务”包括根据联邦法律定义,为稳定紧急医疗状况患者所需的医学检查和治疗。

(a)CA 保险 Code § 10112.7(a) 于2014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修订或续保的团体或个人健康保险保单,凡提供或涵盖医院急诊科服务的任何福利,应按以下规定涵盖紧急服务:
(1)CA 保险 Code § 10112.7(a)(1) 无需任何事先授权决定。
(2)CA 保险 Code § 10112.7(a)(2) 无论提供服务的医疗服务提供者是否为该服务的参与提供者。
(3)CA 保险 Code § 10112.7(a)(3) 以如下方式:如果向被保险人提供服务:
(A)CA 保险 Code § 10112.7(a)(3)(A) 由非参与医疗服务提供者提供,无论是否事先授权;或
(B)Copy CA 保险 Code § 10112.7(a)(3)(B)
(i)Copy CA 保险 Code § 10112.7(a)(3)(B)(i) 提供服务时,不得根据保单施加任何服务事先授权要求或任何承保范围限制,如果服务提供者与保险公司没有提供服务的合同关系,则其限制不得比适用于与保险公司有合同关系的提供者所提供的急诊科服务的限制更严格;并且
(ii)CA 保险 Code § 10112.7(a)(3)(B)(i)(ii) 如果向被保险人提供网络外服务,则费用分摊要求(以共付金额或共同保险费率表示)应与提供网络内服务时适用的要求相同。
(b)CA 保险 Code § 10112.7(b) 就本节而言,“紧急服务”一词指,就紧急医疗状况而言:
(1)CA 保险 Code § 10112.7(b)(1) 医院急诊科能力范围内的医学筛查,包括急诊科常规可用的辅助服务,以评估该紧急医疗状况。
(2)CA 保险 Code § 10112.7(b)(2) 在医院现有人员和设施能力范围内,根据联邦《社会保障法》第1867(e)(3)条(42 U.S.C. 1395dd(e)(3))要求,为稳定患者所需的进一步医学检查和治疗。

Section § 1011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加州拥有健康保险的患者,如果在与保险公司签约的医疗机构接受护理,但由网络外(非签约)医疗专业人员治疗,则只需支付网络内费用。简单来说,如果你去了一家你的保险承保的机构,但最终是由不在你保险网络内的医生治疗,你支付的费用不应超过你支付给网络内医生的费用。

网络外医生不得收取超过此金额的费用,并且必须在30天内退还任何多收的款项。如果他们不退还,还必须支付多收款项的利息。患者支付的费用也将计入其年度自付费用限额和免赔额。

如果你的保险计划承保网络外服务,医生可以向你收取额外费用,但前提是你提供书面同意,事先被告知潜在费用,并被提醒有更便宜的网络内选择。

(a)Copy CA 保险 Code § 10112.8(a)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12.8(a)(1) 除 (c) 款另有规定外,于2017年7月1日或之后签发、修订或续保的健康保险单,如果根据第10133条通过与提供者签订合同以替代费率支付福利,则应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在签约医疗机构接受承保服务,或因此接受非签约个人医疗专业人员提供的服务,被保险人支付的费用不得超过其从签约个人医疗专业人员处获得相同承保服务时应支付的相同分摊费用。该金额应被称为“网络内分摊费用”。
(2)CA 保险 Code § 10112.8(a)(2) 除 (c) 款另有规定外,对于受本节约束的服务,被保险人向非签约个人医疗专业人员支付的费用不得超过网络内分摊费用。在保险公司向非签约个人医疗专业人员支付费用时,保险公司应告知被保险人以及非签约个人医疗专业人员被保险人应支付的网络内分摊费用金额。
(3)CA 保险 Code § 10112.8(a)(3) 对于受本节约束的服务,非签约个人医疗专业人员不得向被保险人开具账单或收取除网络内分摊费用之外的任何金额。非签约个人医疗专业人员在根据 (2) 款收到有关网络内分摊费用的信息之前,向被保险人发出的任何通信应包含一份12磅粗体字通知,说明该通信不是账单,并告知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告知其任何适用的分摊费用之前,被保险人无需支付。
(4)Copy CA 保险 Code § 10112.8(a)(4)
(A)Copy CA 保险 Code § 10112.8(a)(4)(A) 如果非签约个人医疗专业人员就受本节约束的服务从被保险人处收取的金额超过网络内分摊费用,非签约个人医疗专业人员应在收到被保险人付款后30个日历日内将任何多收的款项退还给被保险人。
(B)CA 保险 Code § 10112.8(a)(4)(A)(B) 如果非签约个人医疗专业人员在被告知被保险人的网络内分摊费用金额后30个日历日内未将任何多收的款项退还给被保险人,则应自收到被保险人付款之日起,按每年15%的利率计收利息。
(C)CA 保险 Code § 10112.8(a)(4)(A)(C) 非签约个人医疗专业人员应自动在其退款中包含根据本节产生的所有利息,无需被保险人提交利息金额的请求。
(b)CA 保险 Code § 10112.8(b) 除受 (c) 款约束的服务外,以下规定适用:
(1)CA 保险 Code § 10112.8(b)(1) 被保险人就受本节约束的服务支付的任何分摊费用应计入根据第10112.28条设定的年度自付费用限额。
(2)CA 保险 Code § 10112.8(b)(2) 因受本节约束的服务而产生的分摊费用应以与归属于签约个人医疗专业人员的分摊费用相同的方式计入任何免赔额。
(3)CA 保险 Code § 10112.8(b)(3) 被保险人根据本节支付的分摊费用应满足被保险人支付医疗服务分摊费用的义务,并应构成“被保险人应支付的适用分摊费用”。
(c)CA 保险 Code § 10112.8(c) 对于受本节约束的服务,如果被保险人拥有包含网络外福利承保的保险合同,非签约个人医疗专业人员可以向被保险人开具账单或收取网络外分摊费用(如适用),但仅限于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且该书面同意符合以下所有标准时:
(1)CA 保险 Code § 10112.8(c)(1) 在接受护理前至少24小时,被保险人应书面同意接受指定非签约个人医疗专业人员的服务。
(2)CA 保险 Code § 10112.8(c)(2) 该同意应由非签约个人医疗专业人员在独立于用于获取护理或程序其他部分同意的文件中获得。该同意不得由机构或机构的任何代表获得。该同意不得在入院时或在参保人准备接受手术或任何其他程序时获得。
(3)CA 保险 Code § 10112.8(c)(3) 在提供同意时,未签约的个体健康专业人员应向被保险人提供一份书面估算,说明被保险人自付医疗总费用。该书面估算应基于专业人员就所提供服务收取的费用。除非在提供服务期间出现估算时无法预见的、需要提供者更改估算的情况,否则未签约的个体健康专业人员不得在未获得被保险人或其授权代表另行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试图收取超过估算金额的费用。
(4)CA 保险 Code § 10112.8(c)(4) 同意书应告知被保险人,他们可以选择向签约提供者寻求医疗服务,或可联系被保险人的保险公司,以便安排从签约提供者处获得医疗服务,从而降低自付费用。
(5)CA 保险 Code § 10112.8(c)(5) 如果被保险人所说的语言是Medi-Cal门槛语言(如《健康与安全法》第128552条(d)款所定义),则同意书和估算应以该语言提供给被保险人。
(6)CA 保险 Code § 10112.8(c)(6) 同意书还应告知被保险人,因被保险人使用网络外福利而产生的任何费用,应在网络内费用分摊金额之外,且可能不计入网络内福利的年度自付费用上限或(如有)网络内福利的免赔额。
(d)CA 保险 Code § 10112.8(d) 未遵守本款规定的未签约个体健康专业人员,未为本节目的获得书面同意。在此情况下,(a)款和(b)款应适用,而(c)款不适用。
(e)Copy CA 保险 Code § 10112.8(e)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12.8(e)(1) 未签约的个体健康专业人员只能进行催收被保险人未能支付的、根据(a)款由保险公司确定的网络内费用分摊金额,或根据(c)款应付的网络外费用分摊金额。
(2)CA 保险 Code § 10112.8(e)(2) 未签约的个体健康专业人员,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实体,包括任何债务受让人,不得进行以下任何一项:
(A)CA 保险 Code § 10112.8(e)(2)(A) 向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报告不良信息。
(B)CA 保险 Code § 10112.8(e)(2)(B) 在首次开具关于被保险人根据(a)款或(c)款所欠金额的账单后至少150天内,对被保险人提起民事诉讼。
(3)CA 保险 Code § 10112.8(e)(3) 对于被保险人,未签约的个体健康专业人员,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实体,包括任何债务受让人,不得使用工资扣押或对主要住所设置留置权作为根据本节收取未付账单的手段。
(f)CA 保险 Code § 10112.8(f) 为本节以及第10112.81节和第10112.82节之目的,以下定义适用:
(1)CA 保险 Code § 10112.8(f)(1) “签约医疗机构”指与被保险人的健康保险公司签约,根据被保险人保单提供服务的医疗机构。签约医疗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提供者:
(A)CA 保险 Code § 10112.8(f)(1)(A) 获得许可的医院。
(B)CA 保险 Code § 10112.8(f)(1)(B) 如《健康与安全法》第1248.1节(a)、(d)、(e)、(g)或(h)款所述的门诊手术或其他门诊环境。
(C)CA 保险 Code § 10112.8(f)(1)(C) 实验室。
(D)CA 保险 Code § 10112.8(f)(1)(D) 放射科或影像中心。
(2)CA 保险 Code § 10112.8(f)(2) “费用分摊”包括任何共付额、共同保险或免赔额,或被保险人支付的除保费或保费份额以外的任何其他形式的费用分摊。
(3)CA 保险 Code § 10112.8(f)(3) “个体健康专业人员”指经州许可提供或供应医疗保健服务的医生和外科医生或其他专业人员。为此目的,“个体健康专业人员”不包括根据《牙科执业法》(《商业与职业法》第2部第4章(第1600节起))获得许可的牙医。
(4)CA 保险 Code § 10112.8(f)(4) “网络内费用分摊金额”指不超过被保险人从签约健康专业人员处获得相同承保服务所支付的相同费用分摊的金额。对于有共同保险的被保险人,网络内费用分摊金额应基于保险公司根据第10112.82节(a)款(1)项支付的金额。

Section § 10112.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健康保险公司不得提供或续签承保总预期医疗费用低于60%的大型团体健康计划。某些保单有例外情况,例如有限补充保险和承保医疗保险服务的保单。对基本护理不设限额的既有保单也获得豁免。此外,本规定不适用于有特定披露要求的保险公司。关键术语包括“大型团体”(与“小型雇主”不同)和“计划年度”(根据联邦法规定义)。

(a)Copy CA 保险 Code § 10112.9(a)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12.9(a)(1) 尽管有第10273.4条的规定,保险公司(但发行专业健康保险单的保险公司除外)发行第106条(b)款所定义的健康保险单或证书的,不得营销、提供、修订、签发或续签提供低于60%最低价值的大型团体计划合同。
(2)CA 保险 Code § 10112.9(a)(2) 本条不适用于符合《联邦法规法典》第45篇第146.145(b)条规定的有限补充保险。本条也不适用于根据与美国政府签订的合同提供医疗保险服务的保单。
(3)CA 保险 Code § 10112.9(a)(3) 本条不适用于提供《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345条(b)款所定义的基本医疗服务,且对任何基本医疗服务不设年度或终身限额的既有健康保险单。
(b)CA 保险 Code § 10112.9(b) 就本条而言,计划应提供至少60%的最低价值,如《联邦国内税收法典》第36B(c)(2)(C)条以及根据该条通过的任何法规或指南所述。
(c)CA 保险 Code § 10112.9(c) 本条不适用于受第10198.61条所述披露要求约束的保险公司。
(d)CA 保险 Code § 10112.9(d) 就本条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保险 Code § 10112.9(d)(1) “大型团体”指不属于第10753条所定义的“小型雇主”的团体。
(2)CA 保险 Code § 10112.9(d)(2) “计划年度”具有《联邦法规法典》第45篇第144.103条所规定的含义。

Section § 10112.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健康保险公司,如果他们没有将足够的保费收入用于直接临床服务和医疗质量改进,就必须每年向其保单持有人提供回扣。对于大团体计划,至少85%的保费收入必须用于这些成本;而对于小团体和个人计划,这一比例是80%。如果保险公司未能达到要求,他们必须在次年9月30日之前以回扣形式退还差额。这不适用于专业的牙科或视力保险,也不适用于Medi-Cal计划。专员可以根据联邦指导方针制定法规,以帮助执行这些规定。

(a)CA 保险 Code § 10112.25(a) 在本州签发、销售、续保或提供医疗保健保险单的健康保险公司,包括祖父条款下的健康计划,但不包括仅提供牙科或视力服务的专业健康保险单,如果健康保险公司用于支付该承保范围内向被保险人提供的临床服务报销费用以及改善医疗保健质量活动的保费收入金额与保费总收入(不包括联邦和州税费以及许可或监管费用,并扣除风险调整、风险走廊和再保险的支付或收取款项后)的比率低于以下规定,则应当按比例向该承保范围内的每位被保险人提供年度回扣:
(1)CA 保险 Code § 10112.25(a)(1) 对于在大团体市场提供承保的健康保险公司,为85%。
(2)CA 保险 Code § 10112.25(a)(2) 对于在小团体市场或个人市场提供承保的健康保险公司,为80%。
(b)CA 保险 Code § 10112.25(b) 在本州签发、销售、续保或提供医疗保健保险单的健康保险公司,包括祖父条款下的健康计划,应当遵守以下最低医疗损失率:
(1)CA 保险 Code § 10112.25(b)(1) 对于在大团体市场提供承保的健康保险公司,为85%。
(2)CA 保险 Code § 10112.25(b)(2) 对于在小团体市场或个人市场提供承保的健康保险公司,为80%。
(c)Copy CA 保险 Code § 10112.25(c)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12.25(c)(1) 本节所要求的年度回扣总额应按以下各项的乘积计算:
(A)Copy CA 保险 Code § 10112.25(c)(1)(A)
(a)Copy CA 保险 Code § 10112.25(c)(1)(A)(a)款第(1)项或第(2)项所述百分比超出(a)款第(1)项或第(2)项所述比率的金额。
(B)CA 保险 Code § 10112.25(c)(1)(B) 保费总收入,不包括联邦和州税费以及许可或监管费用,并扣除风险调整、风险走廊和再保险的支付或收取款项后。
(2)CA 保险 Code § 10112.25(c)(2) 健康保险公司应在计算(a)款所述比率的年份之后的日历年9月30日之前,向被保险人提供应付的回扣。
(d)CA 保险 Code § 10112.25(d) 专员可以根据《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2篇第3部第1部分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制定必要的法规,以实施《联邦公共卫生服务法》第2718条(42 U.S.C. Sec. 300gg-18)所述的医疗损失率,以及根据该条发布的任何联邦规则或法规。
(e)CA 保险 Code § 10112.25(e) 本节的要求应按照《联邦公共卫生服务法》第2791条(42 U.S.C. Sec. 300gg-91)和《联邦公共卫生服务法》第2718条(42 U.S.C. Sec. 300gg-18)的规定以及根据这些条款发布的、于2017年1月1日生效的任何规则或法规实施。
(f)CA 保险 Code § 10112.25(f) 本节不适用于在Medi-Cal计划(《福利和机构法典》第9部第3部分第7章(自第14000条起))中提供医疗保健服务或承保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或保险单。

Section § 10112.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提供牙科服务保单的健康保险公司每年提交一份名为“医疗损失率年度报告”的报告。该报告必须包含特定数据,并须在每年7月31日前提交。报告需符合特定的联邦标准。部门将在收到报告后45天内,将其信息发布在其网站上。

医疗损失率报告涵盖日历年度的活动,并应使用联邦法律中定义的术语。如果专员认为有必要审查保险公司的信息,必须提前30天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随后有30天时间提交所有所需文件,如有正当理由,可以延长提交时间。

公众可以查阅所报告的数据。某些计划,如医疗补助计划,可豁免这些要求,且本法律不适用于某些仅限牙科的残疾保险。此外,部门可以在正式法规通过之前,发布关于合规性的临时指导意见,并在此过程中咨询管理式医疗保健部。

(a)CA 保险 Code § 10112.26(a) 发行、销售、续保或提供牙科服务保单的健康保险公司,应在每年7月31日前向部门提交一份报告,该报告应称为医疗损失率年度报告。医疗损失率年度报告应按市场和产品类型组织,并包含2013年联邦医疗损失率(MLR)年度报告表(CMS-10418)中要求的所有信息。部门应在收到健康保险公司的医疗损失率年度报告后45天内,将其发布在其互联网网站上。
(b)CA 保险 Code § 10112.26(b) 医疗损失率报告年度应为计划提供牙科承保的日历年。如适用,医疗损失率年度报告中使用的所有术语应与联邦公共卫生服务法案(42 U.S.C. Sec. 300gg-18)以及联邦法规法典第45篇第158部分(从第158.101节开始)中使用的含义相同。
(c)CA 保险 Code § 10112.26(c) 如果专员决定进行第730节所述的审查,因为专员认为有必要核实健康保险公司在医疗损失率年度报告中的陈述,部门应在审查开始前30天向该健康保险公司提供通知。
(d)CA 保险 Code § 10112.26(d) 健康保险公司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向部门电子提交第733节(a)款中规定的所有要求的记录、账簿和文件。专员在发现正当理由后,可以延长健康保险公司遵守本款规定的时间。
(e)CA 保险 Code § 10112.26(e) 部门应向公众提供根据本节规定提交给部门的所有数据。
(f)CA 保险 Code § 10112.26(f) 本节不适用于根据联邦患者保护与平价医疗法案(Public Law 111-148)的规定,在医疗补助计划(《福利与机构法典》第9编第3部分第7章(从第14000节开始)和第8章(从第14200节开始))、医疗补助获取计划(《福利与机构法典》第9编第3.3部分第2章(从第15810节开始))或加州重大风险医疗保险计划(《福利与机构法典》第9编第3.3部分第4章(从第15870节开始))中发行、销售、续保或提供的医疗服务或承保的保险单。
(g)CA 保险 Code § 10112.26(g) 本节不适用于仅限牙科医疗的单一专业领域中,以固定福利、仅限现金支付方式支付福利的残疾保险。
(h)CA 保险 Code § 10112.26(h) 部门可以向受本节约束的专业健康保险保单的健康保险公司发布关于遵守本节规定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不受《行政程序法案》(《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分第1章第3.5章(从第11340节开始))的规则制定条款的约束,并且仅在部门根据该法案通过法规之前有效。部门在发布本节规定的指导意见时,应咨询管理式医疗保健部。

Section § 10112.27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2017年1月1日之后签发的个人和小型团体健康保险保单必须提供联邦法律(《平价医疗法案》)定义的基本医疗福利。这些基本福利包括急诊护理、孕产妇和新生儿护理、精神健康服务、处方药以及儿科服务等。

该法规特别提及凯撒健康计划在2014年提供的福利,作为必须包含的基准。条款的调整只有在符合联邦指导方针且不给州政府带来额外费用义务的情况下才能进行。保单必须遵守精神健康平等法,并且除非另有规定,否则不得替代规定的福利。

适应性服务必须与康复服务在类似条款下承保,儿科视力护理和口腔护理需要符合联邦项目标准。法律还规定,除非保单完全符合所有列出的要求,否则不能声称符合基本医疗福利。它不禁止额外福利,并且“祖父条款”保单等特定计划可豁免。

(a)CA 保险 Code § 10112.27(a) 于2017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修订或续保的个人或小型团体健康保险保单,至少应包含根据联邦《患者保护与平价医疗法案》(PPACA)以及本节规定列出的基本医疗福利的保障。本节应专门规定健康保险公司必须作为基本医疗福利承保的福利。就本节而言,“基本医疗福利”指以下所有内容:
(1)CA 保险 Code § 10112.27(a)(1) PPACA第1302(b)节中确定的类别内的医疗福利:门诊病人服务、急诊服务、住院服务、孕产妇和新生儿护理、精神健康和物质使用障碍服务(包括行为健康治疗)、处方药、康复和适应性服务及设备、实验室服务、预防和健康服务以及慢性病管理,以及儿科服务(包括口腔和视力护理)。
(2)Copy CA 保险 Code § 10112.27(a)(2)
(A)Copy CA 保险 Code § 10112.27(a)(2)(A) 凯撒基金会健康计划小型团体HMO 30计划(联邦健康产品识别号40513CA035)于2014年第一季度提供时所涵盖的医疗福利,如下所示,无论这些福利是否在该计划的合同或承保凭证中明确提及:
(i)CA 保险 Code § 10112.27(a)(2)(A)(i) 医疗必需的基本医疗服务,如《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345节(b)款和《加州法规》第28篇第1300.67节所定义。
(ii)CA 保险 Code § 10112.27(a)(2)(A)(ii) 根据2011年12月31日之前颁布的法规,该计划必须承保的医疗福利,如《健康与安全法典》以下各节所述:第1367.002、1367.06和1367.35节(儿童预防服务);第1367.25节(避孕药具处方药承保);第1367.45节(艾滋病疫苗);第1367.46节(艾滋病毒检测);第1367.51节(糖尿病);第1367.54节(甲胎蛋白检测);第1367.6节(乳腺癌筛查);第1367.61节(喉切除术假体);第1367.62节(产妇住院);第1367.63节(重建手术);第1367.635节(乳房切除术);第1367.64节(前列腺癌);第1367.65节(乳腺X线摄影);第1367.66节(宫颈癌);第1367.665节(癌症筛查测试);第1367.67节(骨质疏松症);第1367.68节(颌骨手术);第1367.71节(牙科麻醉);第1367.9节(与己烯雌酚相关的疾病);第1368.2节(临终关怀);第1370.6节(癌症临床试验);第1371.5节(紧急响应救护车或救护车运输服务);第1373节(b)款(绝育手术或程序);第1373.4节(住院和门诊产科);第1374.56节(苯丙酮尿症);第1374.17节(艾滋病毒器官移植);第1374.72节(精神健康平等);以及第1374.73节(自闭症/行为健康治疗)。
(iii)CA 保险 Code § 10112.27(a)(2)(A)(iii) 根据2011年12月31日之前颁布的法规,该计划必须承保的任何其他福利,如这些法规所述。
(iv)CA 保险 Code § 10112.27(a)(2)(A)(iv) 该计划承保的、并非《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部第2.2章(自第1340节起)另行要求承保的医疗福利,在《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367.18、1367.21、1367.215、1367.22、1367.24和1367.25节以及《加州法规》第28篇第1300.67.24节另有要求的情况下。
(v)CA 保险 Code § 10112.27(a)(2)(A)(v) 该计划承保的、并非《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部第2.2章(自第1340节起)另行要求承保的任何其他医疗福利。
(B)CA 保险 Code § 10112.27(a)(2)(A)(B) 如果(A)项中确定的计划与2011年12月31日之前颁布的《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部第2.2章(自第1340节起)规定的医疗福利要求存在任何冲突或遗漏,则应以《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部第2.2章(自第1340节起)的要求为准,除非本节另有规定。
(C)CA 保险 Code § 10112.27(a)(2)(A)(C) 尽管有(B)项或本节的任何其他规定,(A)项中确定的计划所涵盖的家庭医疗服务福利不得与《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部第2.2章(自第1340节起)相冲突。

Section § 10112.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适用于大多数提供基本医疗福利(例如看医生和住院)的健康保险保单。它规定这些保单必须对您每年为基本医疗福利支付的自付费用设定上限。这包括共付额、共同保险和免赔额等费用,即使您获得网络外紧急护理也适用。

具体来说,对于小型和个人计划以及大型团体计划,年度费用限额不得超过《平价医疗法案》(PPACA)下联邦法律设定的限额。这些计划下的家庭承保具有个人费用限额,以确保家庭中的任何个人支付的费用不超过该类型计划的个人限额。对于“高免赔额健康计划”适用特殊规定,这些计划可能具有不同的免赔额要求。

简单来说,这些法规通过限制您每年为承保服务支付的自付费用金额,保护您免受极高医疗费用的影响。

(a)CA 保险 Code § 10112.28(a) 本节适用于提供第10112.27节所定义的基本医疗福利的非祖父条款个人和团体健康保险保单,且这些保单于2015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修订或续保。
(b)Copy CA 保险 Code § 10112.28(b)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12.28(b)(1) 对于个人或小型团体市场中的非祖父条款健康保险保单,除专项健康保险保单外,于2015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修订或续保的健康保险保单,应为所有符合第10112.27节中基本医疗福利定义的承保福利(包括网络外紧急护理)设定年度自付费用限额。
(2)CA 保险 Code § 10112.28(b)(2) 对于大型团体市场中的非祖父条款健康保险保单,除专项健康保险保单外,于2015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修订或续保的健康保险保单,应为承保福利(包括网络外紧急护理)设定年度自付费用限额。此限额仅适用于第10112.27节所定义的基本医疗福利,且仅在不与联邦法律或关于大型团体市场非祖父条款健康保险保单的自付最高限额的指导相冲突的范围内,适用于保单承保的范围。
(c)Copy CA 保险 Code § 10112.28(c)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12.28(c)(1) (b)款所述的限额不得超过《平价医疗法案》(PPACA)第1302(c)节以及根据该节发布的任何后续规则、法规或指导中规定的限额。
(2)Copy CA 保险 Code § 10112.28(c)(2)
(b)Copy CA 保险 Code § 10112.28(c)(2)(b)款所述的限额应导致所有承保基本医疗福利的自付费用总最高限额,该限额应等于1986年《国内税收法》第223(c)(2)(A)(ii)节项下生效的美元金额,并按照《平价医疗法案》(PPACA)第1302(c)(1)(B)节的规定调整美元金额。
(3)CA 保险 Code § 10112.28(c)(3) 对于家庭承保,家庭中的个人自付费用最高限额不得超过该产品个人承保的自付费用最高限额。
(d)CA 保险 Code § 10112.28(d)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影响《平价医疗法案》(PPACA)第1402节以及根据该节发布的任何后续规则、法规或指导中描述的符合条件的被保险人的费用分摊减少。
(e)CA 保险 Code § 10112.28(e) 如果专项健康保险保单提供或提供基本医疗福利,则所有承保基本福利的年度自付费用总最高限额不得超过(b)款中的限额。本节不适用于不提供第10112.27节所定义的基本医疗福利的专项健康保险保单。
(f)CA 保险 Code § 10112.28(f) 自付费用最高限额应适用于所有符合第10112.27节所定义的基本医疗福利的承保福利的任何共付额、共同保险、免赔额以及任何其他形式的费用分摊。
(g)Copy CA 保险 Code § 10112.28(g)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12.28(g)(1) (A) 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如果家庭承保的健康保险保单包含免赔额,则家庭中的个人免赔额不得超过该产品个人承保的免赔额限额。
(B)CA 保险 Code § 10112.28(g)(1)(B) 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对于2017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修订或续保的、包含免赔额的大型团体市场家庭承保健康保险保单,家庭中的个人免赔额不得超过该产品个人承保的免赔额限额。
(2)Copy CA 保险 Code § 10112.28(g)(2)
(A)Copy CA 保险 Code § 10112.28(g)(2)(A) 如果家庭承保的健康保险保单包含免赔额,并且是《美国法典》第26篇第223(c)(2)节中规定的高免赔额健康计划,则该保单应为保单承保的每个个人设定免赔额,该免赔额应等于《美国法典》第26篇第223(c)(2)(A)(i)(II)节中规定的金额或保单项下个人承保的免赔额,以较高者为准。
(B)CA 保险 Code § 10112.28(g)(2)(A)(B) 如果2017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修订或续保的、包含免赔额的大型团体市场家庭承保健康保险保单是《美国法典》第26篇第223(c)(2)节中规定的高免赔额健康计划,则该保单应为保单承保的每个个人设定免赔额,该免赔额应等于《美国法典》第26篇第223(c)(2)(A)(i)(II)节中规定的金额或保单项下个人承保的免赔额,以较高者为准。
(h)CA 保险 Code § 10112.28(h) 对于团体市场中的非祖父条款健康保险保单,“保单年度”具有《联邦法规法典》第45篇第144.103节中规定的含义。对于个人市场中销售的非祖父条款健康保险保单,“保单年度”指日历年。

Section § 10112.2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小型雇主健康保险保单的最高免赔额限制。对于自2014年1月1日起生效的保单,个人免赔额不得超过2,000美元,其他保单不得超过4,000美元。这些金额会根据联邦指导意见进行调整。法律还确保免赔额不会降低保险计划的整体价值。对于铜级保障,保险公司可以提供更高的免赔额,以平衡计划价值,同时会考虑费用可负担性和是否会阻碍人们寻求适当护理。根据这项法律,预防性服务不能设定免赔额。某些雇主福利安排可获得豁免,除非联邦法规另有规定。

(a)Copy CA 保险 Code § 10112.29(a)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12.29(a)(1) 对于自2014年1月1日或之后提供、出售或续保的小型雇主健康保险保单,该保单的免赔额不得超过:
(A)CA 保险 Code § 10112.29(a)(1)(A) 针对涵盖单一受保人的保单,为两千美元 ($2,000)。
(B)CA 保险 Code § 10112.29(a)(1)(B) 针对任何其他保单,为四千美元 ($4,000)。
(2)CA 保险 Code § 10112.29(a)(2) 本节中的美元金额应根据《平价医疗法案》第1302(c)(4)条以及根据该条发布的任何联邦法规或指南进行指数化调整。
(3)CA 保险 Code § 10112.29(a)(3) 本分节中的限制应以不影响任何小型雇主健康保险保单精算价值的方式适用。
(4)CA 保险 Code § 10112.29(a)(4) 对于第10112.295条所定义的铜级保障水平的小型团体产品,本部门可允许保险公司提供更高的免赔额,以满足铜级保障的精算价值要求。在做出此决定时,本部门应考虑受保人分摊费用的可负担性,并应考虑受保人是否会因较高的分摊费用而放弃寻求适当的护理。
(b)CA 保险 Code § 10112.29(b)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允许保单对《平价医疗法案》所定义的预防性服务设定免赔额。
(c)CA 保险 Code § 10112.29(c) 本节不适用于根据第1部第2章第1节第4.7条(自第742.20条起)进行监管的、为其成员提供医疗保健福利并遵守小型团体健康改革的多雇主福利安排,除非联邦法律或指南另有要求。
(d)CA 保险 Code § 10112.29(d) “PPACA”指联邦《患者保护与平价医疗法案》(公法111-148),经2010年联邦《医疗保健和教育和解法案》(公法111-152)修订,以及根据该法案发布的任何规则、法规或指南。

Section § 10112.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通过加州健康福利交易平台提供个人保险的保险公司,与该交易平台合作管理某些医疗补助计划的支付。这些保险公司不得要求通过特定医疗补助条款获得福利的被保险人,为由州政府承担保费或分摊费用的服务支付任何费用。加州健康福利交易平台是指由州政府设立的健康保险系统。

Section § 10112.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健康保险公司直接向被保险人支付医疗服务费用而非向服务提供者支付时会发生什么。保险公司必须将此付款情况通知被保险人和服务提供者。发送给被保险人的通知应包含通知日期、提供者详细信息以及如果未将付款转交给提供者应如何处理等信息。

如果被保险人未将付款转交给提供者,提供者可能会采取行动,例如将未支付的账单送交催收或将其报告为医疗债务。如果债务被报告,必须是在有证据证明被保险人已收到付款且未对此提出异议之后。

该法律确保此过程不会凌驾于现有保护被保险人免受差额账单的规定之上,并且如果付款是由于被保险人已支付保险公司份额而进行的报销,则本法不适用。

(a)CA 保险 Code § 10112.75(a) 如果健康保险公司直接向被保险人而非服务提供者支付所提供服务的费用,保险公司应向被保险人以及提供服务的提供者发送通知,告知保险公司已向被保险人支付费用。
(b)CA 保险 Code § 10112.75(b) 根据 (a) 款发送给被保险人的通知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保险 Code § 10112.75(b)(1) 通知发送日期以及开具服务账单的提供者的名称和地址。
(2)CA 保险 Code § 10112.75(b)(2) 一份声明,说明如果被保险人已支付服务的全部账单,包括其分摊费用和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费用份额,则 (3) 款中描述的收取保险公司应付款项的行动不适用,并且此支票是用于报销消费者支付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费用份额。
(3)CA 保险 Code § 10112.75(b)(3) 关于如果被保险人未将保险公司应付款项发送给提供者可能采取的行动的信息,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保险 Code § 10112.75(b)(3)(A) 未支付的账单可能会被送交催收,且被保险人可能会受到催收。
(B)CA 保险 Code § 10112.75(b)(3)(B) 提供者或债务催收人可能会对被保险人提起诉讼以收取账单。
(C)CA 保险 Code § 10112.75(b)(3)(C) 如果提供者在通知发出后60天内,或在服务首次开具账单后一年内(以较晚者为准)未收到付款,未支付的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费用份额可能会作为医疗债务报告给信用报告机构。
(c)CA 保险 Code § 10112.75(c) 根据 (a) 款发送给提供者的必要通知应包括向被保险人发送通知的日期以及发送给被保险人以报销提供者的金额。
(d)CA 保险 Code § 10112.75(d) 如果提供者在向被保险人发出通知后60天内,或在服务首次开具账单后一年内(以较晚者为准)未收到被保险人的付款,则被保险人持有但未支付给提供者的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费用份额可能会作为医疗债务报告给信用报告机构,并且在以下两种情况均属实的情况下,不应被视为《民法典》第1785.13、1785.20.6、1785.27和1786.18条所指的医疗债务:
(1)CA 保险 Code § 10112.75(d)(1) 报告信息的实体有充分文件证明被保险人确实从保险公司收到了资金。
(2)CA 保险 Code § 10112.75(d)(2) 被保险人未就该金额是否收到向保险公司、提供者或部门提出异议。
(e)CA 保险 Code § 10112.75(e) 本节不限制本章中保护被保险人免受差额账单的现有要求,包括第10112.8和10126.66节。
(f)CA 保险 Code § 10112.75(f) 如果向被保险人提供的服务的直接付款是由于被保险人已支付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费用份额而由保险公司进行的报销,则本节不适用。

Section § 10112.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设立一个独立程序,以解决加州健康保险公司与非网络医疗专业人员之间的支付争议。在使用此程序之前,双方必须首先尝试内部解决问题。如果一方向上诉至独立争议解决程序,则双方都必须参与。专员负责制定统一的争议处理程序,确保保密性,并为此项服务收取费用。专员可以聘请独立机构处理这些争议,确保它们公正无偏且符合利益冲突标准。

此外,通过此程序作出的决定具有约束力,但不满意的当事方可以寻求其他法律补救措施。该法律不涵盖紧急服务。将支付职能委托给其他实体的健康保险公司必须遵守本条规定。到2019年,专员必须向州主要官员报告该程序的数据。

(a)Copy CA 保险 Code § 10112.81(a)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12.81(a)(1) 到2017年9月1日,专员应设立一个独立争议解决程序,用于处理和解决健康保险公司与非签约个人医疗专业人员之间就第10112.8条(a)款所涉服务产生的索赔争议。
(2)CA 保险 Code § 10112.81(a)(2) 在启动独立争议解决程序之前,双方应完成保险公司的内部流程。
(3)CA 保险 Code § 10112.81(a)(3) 如果非签约个人医疗专业人员或保险公司中的任何一方就索赔向部门的独立争议解决程序提出上诉,则另一方应按照本条所述参与上诉程序。
(b)Copy CA 保险 Code § 10112.81(b)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12.81(b)(1) 专员应制定统一的书面程序,用于根据本条提交、接收、处理和解决索赔支付争议,以及实施本条的任何其他指南。这些程序应包括一个允许各方提交证据信息的流程,这些信息将对另一方保密,以维护原始合同的保密性。
(2)CA 保险 Code § 10112.81(b)(2) 专员应为管理本条的目的设立合理且必要的费用,由双方支付。
(3)CA 保险 Code § 10112.81(b)(3) 在设立独立争议解决程序时,专员应允许将同一非签约个人医疗专业人员就相同或类似服务提交给同一保险公司或同一授权实体的索赔进行捆绑。
(4)CA 保险 Code § 10112.81(b)(4) 专员应允许医生团体、独立执业协会或其他经授权代表非签约个人医疗专业人员行事的实体启动并参与独立争议解决程序。
(5)Copy CA 保险 Code § 10112.81(b)(5)
(A)Copy CA 保险 Code § 10112.81(b)(5)(A) 在裁决争议时,独立机构应进行重新审查,并根据争议双方及时提交作为证据的信息和文件,作出关于适当报销的决定。
(B)CA 保险 Code § 10112.81(b)(5)(A)(B) 独立机构应根据审查员的相关教育、背景以及医疗索赔支付和临床经验,为每个案件指派审查员。
(c)Copy CA 保险 Code § 10112.81(c)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12.81(c)(1) 专员可以与一个或多个独立机构签订合同以进行程序。处理争议的独立机构应独立于争议的任何一方。
(2)CA 保险 Code § 10112.81(c)(2) 专员应制定符合本条宗旨的利益冲突标准,组织应满足这些标准才能有资格管理独立争议解决计划。利益冲突标准应符合第10169.2条(c)款和(d)款规定的标准。
(3)CA 保险 Code § 10112.81(c)(3) 专员可以与州管理式医疗保健部相同的独立机构签订合同。
(4)CA 保险 Code § 10112.81(c)(4) 专员应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提供由寻求与部门签订合同以根据本条管理独立争议解决程序的独立机构向部门提交的所有非专有信息(由专员确定)的副本。部门可以收取象征性费用,以弥补根据本款提供信息副本的成本。
(5)CA 保险 Code § 10112.81(c)(5) 根据本款授权签订的合同应豁免于《公共合同法》第2部分(自第10100条起)、《政府法》第19130条以及《政府法》第3部分第5.5章第6节(自第14825条起),并应豁免于总务部任何部门的审查或批准。
(d)CA 保险 Code § 10112.81(d) 通过专员的独立争议解决程序获得的决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保险公司应执行通过独立争议解决程序获得的决定。如果不满意,任何一方可以寻求根据任何其他适用法律确立的任何权利、补救措施或处罚。
(e)CA 保险 Code § 10112.81(e) 如果健康保险公司将支付职能委托给签约实体,包括但不限于医疗团体或独立执业协会,则被委托实体应遵守本条规定。
(f)CA 保险 Code § 10112.81(f) 本条不适用于《健康与安全法》第1317.1条定义的紧急服务和护理。
(g)CA 保险 Code § 10112.81(g) 第10112.8条(f)款中的定义适用于本条。
(h)CA 保险 Code § 10112.81(h) 本条不应被解释为改变健康保险公司根据第10123.13条承担的义务。
(i)CA 保险 Code § 10112.81(i)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定,专员可以通过发布指导意见来实施、解释或具体化本条,而无需采取监管行动,直至法规获得通过。
(j)CA 保险 Code § 10112.81(j) 截至2019年1月1日,专员应以立法机关规定的方式和格式,向州长、参议院临时议长、众议院议长以及参众两院健康委员会提交一份关于独立争议解决程序中提供的数据和信息的报告。

Section § 10112.8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保险公司应如何向非签约医疗专业人员报销符合特定条件的服务费用。保险公司必须支付该地区平均合同费率或医疗保险费率的125%中的较高者。截至2017年7月1日,保险公司必须向专员报告其平均费率和计算方法,专员将在2019年前制定一套标准化方法。费率应根据消费者价格指数每年进行调整。健康保险公司必须将这些详细信息保密地提供给专员。对于向非签约专业人员支付款项的报告有明确规定。如果报销发生争议,当事方可以使用独立的争议解决程序。此外,本法律不适用于紧急服务。如果健康保险公司将支付处理工作委托给其他实体,该实体必须遵守这些要求。

(a)Copy CA 保险 Code § 10112.82(a)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12.82(a)(1) 对于根据第10112.8条提供的服务,自2017年7月1日起生效,除非非签约个人医疗专业人员和保险公司另有约定,保险公司应按平均合同费率或医疗保险按服务收费方式对在提供服务的一般地理区域内相同或类似服务报销金额的125%中的较高者进行报销。就本节而言,“平均合同费率”是指健康保险公司为在地理区域内相同或类似服务支付的合同商业费率的平均值。本款不适用于第10112.8条的 (c) 款或本节的 (b) 款。
(2)Copy CA 保险 Code § 10112.82(a)(2)
(A)Copy CA 保险 Code § 10112.82(a)(2)(A) 截至2017年7月1日,每家健康保险公司应向专员提供以下所有信息:
(i)CA 保险 Code § 10112.82(a)(2)(A)(i) 列出保险公司在最常受第10112.8条约束的服务方面的平均合同费率的数据,在2015日历年度内提供服务的每个地理区域。
(ii)CA 保险 Code § 10112.82(a)(2)(A)(ii) 其确定保险公司针对受第10112.8条约束的服务平均合同费率的方法。确定平均合同费率的方法应确保保险公司包含2015日历年度的最高和最低合同费率。
(iii)CA 保险 Code § 10112.82(a)(2)(A)(iii) 根据本款确定平均合同费率所使用的政策和程序。
(B)CA 保险 Code § 10112.82(a)(2)(A)(B) 在健康保险公司首次提交 (A) 项规定的平均合同费率之后的每个日历年度,以及在第 (3) 款规定的标准化方法确定之前,健康保险公司应根据美国劳工统计局发布的医疗服务消费者价格指数调整根据本款初步确定的费率。
(3)Copy CA 保险 Code § 10112.82(a)(3)
(A)Copy CA 保险 Code § 10112.82(a)(3)(A) 截至2019年1月1日,专员应指定保险公司用于确定最常受第10112.8条约束的服务平均合同费率的方法。该方法应至少考虑来自独立争议解决程序的信息、个人医疗专业人员的专长以及提供服务的地理区域。确定平均合同费率的方法应确保保险公司包含最高和最低合同费率。
(B)CA 保险 Code § 10112.82(a)(3)(A)(B) 保险公司应向专员提供根据 (A) 项确定平均合同费率所使用的政策和程序。
(C)CA 保险 Code § 10112.82(a)(3)(A)(C) 根据本节提交的平均合同费率数据应保密,不受《加州公共记录法》(政府法典第1篇第10部(第7920.000条起))的披露。
(D)CA 保险 Code § 10112.82(a)(3)(A)(D) 在制定本款规定的标准化方法时,专员应在制定标准的全过程中咨询相关方,包括受管理医疗保健部、健康计划代表、保险公司、医疗保健提供者、医院、消费者权益倡导者以及其认为适当的其他利益相关者。专员应不迟于2017年7月1日举行首次利益相关者会议。
(4)CA 保险 Code § 10112.82(a)(4) 健康保险公司应在其根据第10133.5条和根据该条通过的法规提交给专员的报告中,以部门指定的方式,列出向在签约医疗机构提供服务且受第10112.8条约束的非签约个人医疗专业人员支付的款项数量,以及足以确定在签约医疗机构中非签约个人医疗专业人员与签约个人医疗专业人员比例的其他数据,如第10112.8条 (f) 款所定义。专员应在其根据第10112.81条 (j) 款要求提交的2019年1月1日报告中包含此信息的摘要,以及其关于增加本节的法案对健康保险公司签约和网络充分性影响的调查结果。
(5)CA 保险 Code § 10112.82(a)(5) 提供受第10112.8条约束服务的健康保险公司应符合本章规定的网络充分性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本法典第10133.5条以及《加州法规》第10篇第2240.1条和第2240.7条,包括但不限于住院医院服务和专科医生服务,如有必要,专员可就这些服务制定补充法规。本节不应被解释为限制专员在本章下的权力。
(6)CA 保险 Code § 10112.82(a)(6) 就本条而言,对于个人和小型团体保险的平均合同费率,地理区域应为第10753.14条(a)款(2)项(A)分项中列出的地理区域。就本条而言,对于医疗保险按服务收费报销,地理区域应为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为医疗保险按服务收费的医生报销所指定的地理区域。
(7)CA 保险 Code § 10112.82(a)(7) 健康保险公司应授权并允许将受保人(如有)就健康保险单项下承保的医疗服务获得的任何报销权利转让给根据第10112.8条提供医疗服务的非签约个人健康专业人员。未根据本款进行转让,不应被解释为限制本条、第10112.8条或第10112.81条的适用性。
(8)CA 保险 Code § 10112.82(a)(8) 对本条项下的索赔报销有争议的非签约个人健康专业人员或健康保险公司,应采用第10112.81条所述的独立争议解决程序。
(b)CA 保险 Code § 10112.82(b) 如果非签约个人健康专业人员根据第10112.8条(c)款向自愿选择使用其保险公司(包含网络外福利覆盖)所承保服务的网络外福利的受保人提供非紧急服务,除非保险公司和非签约个人健康专业人员另有约定,保险公司支付的金额应为受保人保单中规定的金额。此项支付不受第10112.81条所述独立争议解决程序的约束。
(c)CA 保险 Code § 10112.82(c) 如果健康保险公司将索赔支付责任委托给签约实体,包括但不限于医疗团体或独立执业协会,则被委托该责任的实体应遵守本条的规定。
(d)Copy CA 保险 Code § 10112.82(d)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12.82(d)(1) 健康保险公司根据第10112.8条和本条规定向非签约医疗专业人员支付的非紧急服务费用,加上受保人应承担的适用费用分摊,应构成对所提供非紧急服务的全额支付,除非任何一方根据第10112.81条使用争议解决程序或其他合法手段。
(2)CA 保险 Code § 10112.82(d)(2)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保险公司根据本条为服务支付的金额,不应构成个人健康专业人员的普遍或惯常收费、向公众收取的通常费用,或向其他付款人收取的其他费用。
(3)CA 保险 Code § 10112.82(d)(3) 本款不应排除根据第10112.81条使用独立争议解决程序。
(e)CA 保险 Code § 10112.82(e) 本条不适用于《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317.1条定义的紧急服务和护理。
(f)CA 保险 Code § 10112.82(f) 第10112.8条(f)款中的定义应适用于本条。
(g)CA 保险 Code § 10112.82(g) 本条不应被解释为改变健康保险公司根据第10123.13条承担的义务。

Section § 10112.95

Explanation

如果宣布了州紧急状态或卫生紧急状态,受影响的加州地区的医疗保险公司必须帮助被保险人获得必要的医疗保健服务。在紧急状态宣布后的48小时内,保险公司必须向当局报告,详细说明任何运营中断情况以及他们计划如何支持被保险人。

保险公司可能需要采取多项行动,例如加快必要医疗程序的审批、延长索赔截止日期、允许在非网络药房续配处方药,以及帮助更换医疗用品。他们还应为被保险人提供免费电话号码以获取帮助。

该法律明确规定,它不限制州长或保险专员在紧急情况下的权力。此外,专员可以在紧急状态宣布后的三年内或直到紧急状态结束前,指导保险公司遵守这些规定。

(a)CA 保险 Code § 10112.95(a) 医疗保险公司应向因州长根据《政府法典》第8625条宣布的紧急状态,或州公共卫生官员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1080条宣布的卫生紧急状态而流离失所或健康可能受到影响的被保险人,提供获得医疗必需的医疗保健服务的途径。
(b)CA 保险 Code § 10112.95(b) 在州长宣布紧急状态或州公共卫生官员宣布卫生紧急状态(该紧急状态导致或可能立即导致被保险人或医疗保健提供者流离失所,或以其他方式影响或可能影响医疗保健提供者或被保险人的健康)后的48小时内,在该宣布所涵盖的县或多个县内运营的医疗保险公司应向部门提交一份通知,说明该保险公司是否已经或预计会经历其运营的任何中断,解释该保险公司如何与可能受影响的被保险人沟通,并总结该保险公司已采取或正在采取的行动,以确保被保险人的医疗保健需求得到满足。部门可以要求保险公司采取行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保险 Code § 10112.95(b)(1) 缩短医疗保险公司批准事先授权、事先认证或转诊的时限,并延长事先授权、事先认证和转诊的有效期。
(2)CA 保险 Code § 10112.95(b)(2) 延长索赔提交截止日期。
(3)CA 保险 Code § 10112.95(b)(3) 暂停处方药续配限制,并允许受影响的被保险人在非网络药房续配处方药。
(4)CA 保险 Code § 10112.95(b)(4) 授权被保险人更换医疗设备或用品。
(5)CA 保险 Code § 10112.95(b)(5) 如果网络内提供者因紧急状态而不可用,或被保险人因流离失所而不在该区域,则允许被保险人使用适当的非网络提供者。
(6)CA 保险 Code § 10112.95(b)(6) 设立一个免费电话号码,受影响的被保险人可以拨打该号码咨询问题,包括关于医疗保险身份识别卡丢失、处方药续配或如何获得医疗保健的问题。
(c)CA 保险 Code § 10112.95(c) 本节不应被解释为限制州长根据《加州紧急服务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一部第七章(第8550条起))的权力,或专员根据本部分的任何规定所享有的权力。
(d)CA 保险 Code § 10112.95(d) 专员可以在紧急状态宣布后的前三年内,或直到紧急状态终止,以两者中较早发生者为准,向保险公司发布关于遵守本节规定的指导。本指导不受《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部分第3.5章(第11340条起))的约束。

Section § 10112.281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自2022年7月1日或之后签发、修订或续保的大型团体健康保险保单,必须涵盖被认定为医疗必需的基本医疗保健服务。

这些服务包括医生诊疗、住院和门诊服务、诊断和放射服务、家庭医疗护理、预防性护理、紧急服务,以及与联邦医疗保险标准相当的临终关怀服务。该法律还涵盖了当被保险人身处网络服务区域之外时,为紧急服务提供的区域外护理。

专员有权通过制定法规来实施本节,并确保这些法规与现有的医疗保健指南保持一致。如果另一条款(第10112.27节)不再有效,本法律将扩展适用于涵盖医疗福利的其他类型保险保单,但不适用于仅限于牙科或视力福利的保单。

(a)CA 保险 Code § 10112.281(a) 于2022年7月1日或之后签发、修订或续保的大型团体健康保险保单,应涵盖医疗必需的基本医疗保健服务。
(b)CA 保险 Code § 10112.281(b) “基本医疗保健服务”指以下所有内容:
(1)CA 保险 Code § 10112.281(b)(1) 医生服务,包括会诊和转诊。
(2)CA 保险 Code § 10112.281(b)(2) 医院住院服务和门诊服务。
(3)CA 保险 Code § 10112.281(b)(3) 诊断实验室服务以及诊断和治疗放射服务。
(4)CA 保险 Code § 10112.281(b)(4) 家庭健康服务。
(5)CA 保险 Code § 10112.281(b)(5) 预防性健康服务。
(6)CA 保险 Code § 10112.281(b)(6) 紧急医疗保健服务,包括救护车和救护车运输服务以及区域外覆盖。“基本医疗保健服务”包括通过“911”紧急响应系统提供的救护车和救护车运输服务。
(7)CA 保险 Code § 10112.281(b)(7) 临终关怀服务,其最低标准应等同于根据《社会保障法》第十八篇(42 U.S.C. Sec. 1395 et seq.)由联邦医疗保险计划提供的临终关怀服务,以及根据《社会保障法》第十八篇在《联邦法规法典》第42篇第四章第418部分中为临终关怀采纳的实施条例,但A、B、G和H分部以及任何修订或后续规定除外。
(c)CA 保险 Code § 10112.281(c) “区域外覆盖”指被保险人在适用网络服务区域以外任何地方的保险覆盖,并应包括为防止因不可预见的疾病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健康状况严重恶化而急需的服务,且该治疗不能推迟到被保险人返回服务区域。
(d)CA 保险 Code § 10112.281(d) 本节不禁止大型团体健康保险保单涵盖额外福利。
(e)CA 保险 Code § 10112.281(e) 专员可根据《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2篇第3部第1部分第3.5章(自第11340节起))制定法规以实施本节。在制定法规之前,专员应与受管理医疗保健部协商,以在实际可行范围内确保与《加州法规法典》第28篇第1300.67节的一致性。
(f)Copy CA 保险 Code § 10112.281(f)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12.281(f)(1) 如果第10112.27节不再有效,本节以及任何实施本节的法规应适用于涵盖住院、医疗或外科福利的个人、团体或综合残疾保险保单,但(g)分节规定的除外。
(2)CA 保险 Code § 10112.281(f)(2) 如果(1)段所述情况发生,该部门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发布通知,说明本节适用于涵盖住院、医疗或外科福利的个人、团体或综合残疾保险保单,并应向参议院秘书、众议院首席书记官和立法顾问提供书面通知。
(g)CA 保险 Code § 10112.281(g) 本节不适用于仅涵盖牙科或视力福利的专业健康保险保单。

Section § 10112.282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禁止提供大型团体健康保险的保险公司使用营销策略或保单设计,以阻碍有严重健康需求的人投保,或基于种族、性别、残疾及其他特征进行歧视。

如果保险公司违反此规定,将面临处罚;首次违规罚款2,500美元,重复违规每次最高5,000美元。如果违规行为频繁构成普遍商业惯例,或属于故意违规,罚款金额将介于15,000美元至100,000美元之间。但本条规定不适用于某些旧的保险政策或仅涵盖牙科或视力福利的保险。

(a)CA 保险 Code § 10112.282(a) 就大型团体健康保险而言,保险公司及其高级职员、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不得直接或间接采用具有阻碍有重大健康需求者投保效果的营销策略或福利设计,或基于个人的种族、肤色、民族血统、现有或预期的残疾、年龄、性别、性别认同、性取向、预期寿命、医疗依赖程度、生活质量或其他健康状况进行歧视。
(b)CA 保险 Code § 10112.282(b) 违反本条规定的保险公司,首次违反应承担不超过两千五百美元 ($2,500) 的行政处罚,每次后续违反应承担不超过五千美元 ($5,000) 的行政处罚。
(c)CA 保险 Code § 10112.282(c) 违反本条规定且其频率表明其为普遍商业行为的保险公司,或故意违反本条规定的保险公司,每次违反应承担不低于一万五千美元 ($15,000) 且不超过十万美元 ($100,000) 的行政处罚。
(d)CA 保险 Code § 10112.282(d) 本条不适用于既有大型团体健康保险保单或仅涵盖牙科或视力福利的专项健康保险保单。

Section § 10112.2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健康保险公司,从2022年7月1日起,每月在使用福利时,追踪并告知保单持有人他们已支付的年度免赔额和自付费用上限的金额。保险公司还必须提供一种方式,让个人可以随时查询他们当前的支付进度。

这些更新必须通过邮件发送,除非被保险人选择以电子方式接收。保险公司必须清楚地告知保单持有人他们的权利,包括如何请求更新或更改通知偏好。

如果保险公司将理赔支付委托给其他公司,例如医疗机构,他们仍然有责任确保遵守这些规定,并符合合同中规定的协议。

(a)CA 保险 Code § 10112.291(a) 对于在2022年7月1日或之后签发、修订或续保的个人或团体市场健康保险保单,健康保险公司应监测被保险人就其承保福利(如有)向其年度免赔额的累计情况,依照本节和部门颁布的任何法规的规定。
(1)CA 保险 Code § 10112.291(a)(1) 健康保险公司应向被保险人提供其年度免赔额的累计余额,适用于使用福利的每个月份,直至累计余额达到免赔额全额。
(2)CA 保险 Code § 10112.291(a)(2) 受本节约束的健康保险公司应建立并维护一个系统,允许被保险人随时向其健康保险公司查询其年度免赔额的最新累计余额。
(3)CA 保险 Code § 10112.291(a)(3) 如果健康保险保单包含被保险人的多个年度免赔额,则本节适用于每个免赔额。
(b)CA 保险 Code § 10112.291(b) 对于在2022年7月1日或之后签发、修订或续保的个人或团体市场健康保险保单,保险公司应监测被保险人就其承保福利(如有)向其年度自付费用上限的累计余额,依照本节和部门颁布的任何法规的规定。
(1)CA 保险 Code § 10112.291(b)(1) 健康保险公司应向被保险人提供其年度自付费用上限的累计余额,适用于使用福利的每个月份,直至累计余额达到自付费用上限全额。
(2)CA 保险 Code § 10112.291(b)(2) 受本节约束的健康保险公司应建立并维护一个系统,允许被保险人随时向其健康保险公司查询其年度自付费用上限的最新累计余额。
(c)CA 保险 Code § 10112.291(c) 累计更新应邮寄给被保险人,除非被保险人已选择退出邮寄通知并选择按照第38.6节的规定以电子方式接收累计更新,或者被保险人之前已选择退出邮寄通知。
(1)CA 保险 Code § 10112.291(c)(1) 已选择退出接收邮寄通知的被保险人可随时选择重新加入。
(2)CA 保险 Code § 10112.291(c)(2) 累计更新可随福利证明一同提供。
(d)CA 保险 Code § 10112.291(d) 健康保险公司应按照部门规定的方式,告知被保险人其根据本节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如何请求信息以及如何选择退出邮寄通知并选择以电子方式接收其累计更新。部门可就本款的实施和遵守发布指导意见。在2027年1月1日之前,此指导意见不受《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2篇第3部第1章第3.5节(第1340节起))的约束。部门在根据本款制定指导意见时应咨询利益相关者。
(e)CA 保险 Code § 10112.291(e) 如果健康保险公司将理赔支付职能委托给合同实体,包括但不限于医疗团体或独立执业协会,该受托实体应遵守本节的要求。健康保险公司应通过合同明确受托实体的职责,并应监督受托实体以确保其遵守本节。尽管根据本款进行了委托,健康保险公司仍应对遵守本节负责。

Section § 10112.295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了非祖父条款个人市场中不同级别的健康保险承保:铜级、银级、金级和白金级。每个级别代表保险公司支付的承保福利的不同百分比:铜级60%,银级70%,金级80%,白金级90%。

精算价值(即保险公司承担的费用百分比)的波动不得超过2%,并以标准人群的基本医疗福利为基础,不包括Medi-Cal或Medicare的受保人。加州可以调整精算价值的计算方式以适应其市场需求。

灾难性健康保单的自付费用较高,但为30岁以下的年轻人或获得困难豁免的人提供最低限度的承保。未参与交易平台的保险公司不得销售此类保单。

本法适用于承保基本医疗福利的保单,但不适用于不承保这些福利的专项保单。

(a)CA 保险 Code § 10112.295(a) 非祖父条款个人市场的承保级别定义如下:
(1)CA 保险 Code § 10112.295(a)(1) 铜级:铜级健康保险保单应提供精算等同于该保单所提供福利的全部精算价值的60%的承保级别。
(2)CA 保险 Code § 10112.295(a)(2) 银级:银级健康保险保单应提供精算等同于该保单所提供福利的全部精算价值的70%的承保级别。
(3)CA 保险 Code § 10112.295(a)(3) 金级:金级健康 保险保单应提供精算等同于该保单所提供福利的全部精算价值的80%的承保级别。
(4)CA 保险 Code § 10112.295(a)(4) 白金级:白金级健康保险保单应提供精算等同于该保单所提供福利的全部精算价值的90%的承保级别。
(b)CA 保险 Code § 10112.295(b) 非祖父条款个人健康保险保单的精算价值应根据以下规定确定:
(1)CA 保险 Code § 10112.295(b)(1) 精算价值的波动不得超过正负2%。
(2)CA 保险 Code § 10112.295(b)(2) 精算价值应根据第10112.27条所定义的基本医疗福利,并根据提供给标准非老年人口的福利来确定。为此目的,标准人口不应包括通过Medi-Cal或Medicare计划获得承保的人群。
(3)CA 保险 Code § 10112.295(b)(3) 本部门可以使用根据PPACA第1302(d)条开发的一致的精算价值计算方法。
(4)CA 保险 Code § 10112.295(b)(4) 儿童牙科福利的精算价值,无论是通过主要医疗保单还是专项健康保险保单提供,都应符合适用于该保单类型的联邦法律和指导。
(5)CA 保险 Code § 10112.295(b)(5) 本部门应与管理式医疗保健部和交易平台协商,考虑是否行使州级灵活性,以调整精算价值计算器,从而考虑到加州医疗保健承保市场的独特特征,包括健康保险保单的普及率、健康保险公司支付的总医疗费用、医疗服务价格、服务利用模式以及相关人口统计因素。
(c)Copy CA 保险 Code § 10112.295(c)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12.295(c)(1) 灾难性保单是指在任何计划年度内,除非被保险人已发生等于第10112.28条规定的自付费用年度限额的费用分摊支出,否则不提供任何福利的健康保险保单,但其应提供至少三次初级保健就诊的承保。未参与交易平台的承运人不得在个人市场提供、营销或销售灾难性计划。
(2)CA 保险 Code § 10112.295(c)(2) 灾难性保单只能在个人市场提供,并且仅在符合本段规定的情况下。灾难性保单只能在以下任一条件适用时提供:
(A)CA 保险 Code § 10112.295(c)(2)(A) 购买该保单的个人在计划年度开始前尚未满30岁。
(B)CA 保险 Code § 10112.295(c)(2)(B) 该个人持有《国内税收法》第5000(A)条的豁免证明,因为该个人未获得可负担的承保或面临困境。
(d)CA 保险 Code § 10112.295(d) 本条适用于第106条(b)款所定义、承保第10112.27条所定义的任何基本医疗福利的健康保险保单。本条不适用于不承保任何基本医疗福利的专项健康保险保单。
(e)CA 保险 Code § 10112.295(e) “PPACA”指联邦《患者保护与平价医疗法案》(公法111-148),经2010年联邦《医疗保健和教育协调法案》(公法111-152)修订,以及根据该法案发布的任何规则、法规或指导。

Section § 10112.296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青铜级别健康保险计划的价值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这些计划必须在您支付免赔额之前承保至少一项主要服务(预防性服务除外),或者它们应符合高免赔额健康计划的条件。这些计划的价值可以略有浮动,比标准值高5%或低2%。

尽管有第10112.295条(b)款第(1)项和第10112.297条(b)款第(1)项的规定,对于非祖父条款的青铜级别健康保险保单,如果该保单在免赔额之前承保并支付至少一项主要服务(预防性服务除外),或符合成为高免赔额健康计划(如《美国法典》第26篇第223(c)(2)条所定义)的要求,其精算价值可在正5%至负2%之间浮动。

Section § 10112.297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加州小型团体市场的健康保险承保级别是如何定义的。共有四个级别:铜级、银级、金级和白金级,每个级别提供不同百分比的福利承保,从铜级的60%到白金级的90%。

本法律还规定了如何计算“精算价值”,它衡量了保险公司承担的总费用比例。此计算的波动幅度不得超过2%,并且基于标准人群,不包括由Medi-Cal或Medicare承保的人群。

此外,法律还提到雇主对健康计划的缴费可以计入精算价值,并且部门可以调整联邦方法以适应加州特定的医疗保健需求。

(a)CA 保险 Code § 10112.297(a) 非祖父条款小型团体市场的承保级别定义如下:
(1)CA 保险 Code § 10112.297(a)(1) 铜级:铜级健康保险保单应提供精算价值相当于该保单所提供福利的全部精算价值的60%的承保级别。
(2)CA 保险 Code § 10112.297(a)(2) 银级:银级健康保险保单应提供精算价值相当于该保单所提供福利的全部精算价值的70%的承保级别。
(3)CA 保险 Code § 10112.297(a)(3) 金级:金级健康保险保单应提供精算价值相当于该保单所提供福利的全部精算价值的80%的承保级别。
(4)CA 保险 Code § 10112.297(a)(4) 白金级:白金级健康保险保单应提供精算价值相当于该保单所提供福利的全部精算价值的90%的承保级别。
(b)CA 保险 Code § 10112.297(b) 非祖父条款小型雇主健康保险保单的精算价值应按以下规定确定:
(1)CA 保险 Code § 10112.297(b)(1) 精算价值的波动幅度不得超过正负2%。
(2)CA 保险 Code § 10112.297(b)(2) 精算价值应根据第10112.27条(a)款(1)项所定义的基本医疗福利,并提供给标准非老年人口来确定。为此目的,标准人口不应包括通过Medi-Cal或Medicare计划获得承保的人群。
(3)CA 保险 Code § 10112.297(b)(3) 本部门可以使用根据《平价医疗法案》第1302(d)条制定的精算价值计算方法。
(4)CA 保险 Code § 10112.297(b)(4) 儿童牙科福利的精算价值,无论是通过主要医疗保单还是专业健康保险保单提供,都应符合适用于该保单类型的联邦法律和指南。
(5)CA 保险 Code § 10112.297(b)(5) 本部门应与受管医疗保健部和交易平台协商,考虑是否行使州级灵活性,以调整精算价值计算器,从而考虑加州医疗保健承保市场的独特特征,包括健康保险保单的普及率、健康保险公司支付的总医疗费用、医疗服务价格、服务利用模式以及相关人口统计因素。
(6)CA 保险 Code § 10112.297(b)(6) 雇主对健康报销账户和健康储蓄账户的缴费应按照联邦法规和指南中规定的方式计入产品的精算价值。
(c)CA 保险 Code § 10112.297(c) “PPACA”指联邦《患者保护与平价医疗法案》(公法 111-148),经2010年联邦《医疗保健和教育和解法案》(公法 111-152)修订,以及根据该法案发布的任何规则、条例或指南。

Section § 10112.300

Explanation

本节阐述了截至2013年12月31日生效的小型雇主健康保险计划在特定条件下如何继续运作。这些计划不符合特定联邦医疗保健法律下的“祖父条款”资格,但如果它们符合某些法律标准,可以续保至2015年1月1日,并保持有效至2015年12月31日。如果计划在2016年1月1日之前遵守一套列出的规定,则可以延长至此日期之后。

保险公司必须通知雇主其续保选项,并告知他们通过州交易平台Covered California可能获得的新型、更经济实惠的保险选项。保险公司必须提供具体的续保详情,包括费用和福利,并且必须向所有符合条件的雇主提供续保。对于在2015年1月1日之前续保的计划,某些特定法规的遵守存在例外。本节的实施取决于联邦医疗保健法律的允许。

(a)Copy CA 保险 Code § 10112.300(a)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12.300(a)(1) 于2013年12月31日生效且截至本节生效日期仍有效,但不符合PPACA第1251节规定的“祖父条款”健康计划资格的小型雇主健康福利计划,可续保至2015年1月1日,并可继续有效至2015年12月31日,但须遵守适用的联邦法律以及本部分施加的任何其他要求。
(2)CA 保险 Code § 10112.300(a)(2) 第(1)款所述的小型雇主健康福利计划,如果该计划在2016年1月1日之前修订以符合(e)分款中列出的所有规定,并符合所有其他适用的法律规定,则可在2015年12月31日之后继续有效。
(b)Copy CA 保险 Code § 10112.300(b)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12.300(b)(1) 如果保险公司根据(a)分款第(1)款提供小型雇主健康福利计划的续保,保险公司应使用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于2014年3月5日发布的题为“保险标准公告系列 – 过渡政策延长至2016年10月1日”的指南所附的相关通知,向团体合同持有人提供关于根据(a)分款续保选择的通知。
(2)CA 保险 Code § 10112.300(b)(2) 保险公司应在根据第(1)款发出的通知中包含以下通知:
“加州有新的医疗保健覆盖选项。您目前的医疗保健覆盖无需遵守许多新法律。新的健康福利计划可能更经济实惠和/或提供更全面的福利。新计划可能对免赔额和自付费用设有上限,而您现有的计划可能没有此类上限。
您可以选择继续现有覆盖一年,或转为符合新法律的新覆盖。加州医疗保险交易平台Covered California通过其小型企业健康选择计划 (SHOP) 为小型雇主提供多家公司的健康保险。符合条件的小型雇主可通过SHOP获得联邦税收抵免。请联系Covered California (1-877-453-9198)、您的计划代表或您的保险代理人,讨论您的选择。”
(3)CA 保险 Code § 10112.300(3) 保险公司应在根据第(1)款和第(2)款发出的通知中,包含与该计划的标准福利设计相关的保费、费用分摊和福利,这些设计已根据政府法典第100504节(c)分款批准,适用于小型雇主所在地理区域。
(4)CA 保险 Code § 10112.300(4) 根据(a)分款第(1)款提供小型雇主健康福利计划续保的保险公司,应向所有在2013年12月31日与该保险公司签订的健康福利计划生效的雇主提供续保。
(c)Copy CA 保险 Code § 10112.300(c)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12.300(c)(1) 于2013年12月31日生效且截至本节生效日期仍有效,但不符合PPACA第1251节规定的“祖父条款”健康计划资格,并于2015年1月1日或之前续保,且继续有效至不迟于2015年12月31日的小型雇主健康福利计划,免除遵守以下规定:
(A)CA 保险 Code § 10112.300(c)(1)(A) 第10753.05节的(b)分款第(1)款以及(c)、(g)和(k)分款。
(B)CA 保险 Code § 10112.300(c)(1)(B) 第10753.14节。
(C)CA 保险 Code § 10112.300(c)(1)(C) 第10112.27节。
(D)CA 保险 Code § 10112.300(c)(1)(D) 第10112.285节。
(E)CA 保险 Code § 10112.300(c)(1)(E) 第10112.28节。
(F)CA 保险 Code § 10112.300(c)(1)(F) 第10112.29节。
(G)CA 保险 Code § 10112.300(c)(1)(G) 第10112.297节。
(2)CA 保险 Code § 10112.300(c)(2) 尽管有第10753.05节(b)分款第(1)款和(g)分款的规定,受本节约束的小型雇主健康福利计划,只能向在2013年12月31日与该保险公司签订的健康福利计划生效的雇主提供、推销和销售。
(d)Copy CA 保险 Code § 10112.300(d)
(a)Copy CA 保险 Code § 10112.300(d)(a)分款第(1)款所述的小型雇主健康福利计划应受第10714节和第10715节的约束,并应继续受第8.01章(自第10753节起)的约束,但(c)分款另有规定的除外,并受本部分所有其他适用的规定约束。
(e)CA 保险 Code § 10112.300(e) 不迟于2016年1月1日,(a)分款第(1)款所述的小型雇主健康福利计划可修订以符合以下所有规定:
(1)CA 保险 Code § 10112.300(e)(1) 第10753.05节的(b)分款第(1)款以及(c)、(g)和(k)分款。
(2)CA 保险 Code § 10112.300(e)(2) 第10753.14节。
(3)CA 保险 Code § 10112.300(e)(3) 第10112.27节。
(4)CA 保险 Code § 10112.300(e)(4) 第10112.28节。
(5)CA 保险 Code § 10112.300(e)(5) 第10112.29节。
(6)CA 保险 Code § 10112.300(e)(6) 第10112.297节。
(f)CA 保险 Code § 10112.300(f) 本节的实施仅限于PPACA允许的范围。
(g)CA 保险 Code § 10112.300(g) 为本节之目的,以下定义适用:

Section § 101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在1936年1月1日之后签发的任何人寿或残疾保险单,都必须被视为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完整协议。保单文件之外的任何内容,例如章程、细则或其他书面文件,除非附在保单上,否则不能被纳入其中。被保险人所作的陈述,除非被证明是欺诈性的,否则应被视为真实,并且它们不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承诺。此外,任何人不得放弃这些要求。

Section § 10113.1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与人寿保单结算合同相关的定义和规则。人寿保单结算合同是指某人以低于预期死亡赔偿金的价格出售其人寿保险单的协议。关键术语包括构成“广告”的内容,以及谁有资格成为“经纪人”或“提供方”,其中经纪人对保单所有人负有特殊义务。法律还明确了“欺诈性人寿保单结算行为”以及许多相关违法行为,例如提供虚假信息或参与非法的陌生人发起的人寿保险(STOLI)计划。

该法规还解释了哪些实体被视为融资实体、提供方、购买方、特殊目的实体和相关提供方信托,重点说明了它们在人寿保单结算中的作用。此外,它还澄清了“人寿保单结算合同”一词的排除情况,例如某些类型的保单贷款以及近亲之间的协议。

本法案适用以下规定:
(a)CA 保险 Code § 10113.1(a) “广告”是指任何书面、电子或印刷的通讯,或通过录音电话信息、广播、电视、互联网或类似通讯媒体(包括电影胶片、电影和视频)传播的通讯,直接或间接地向公众发布、传播、流通或展示,旨在引起兴趣或诱使某人根据人寿保单结算合同购买或出售、转让、遗赠、遗赠或转移人寿保险单的死亡赔偿金或所有权,或人寿保险单中的权益。
(b)CA 保险 Code § 10113.1(b) “经纪人”是指代表所有人,并为获取费用、佣金或其他有价值的对价,提供或试图在所有人与提供方之间协商人寿保单结算合同的人。经纪人仅代表所有人,并对所有人负有信托义务,须按照所有人的指示并以所有人的最佳利益行事,无论经纪人获得报酬的方式如何。经纪人不包括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财务规划师,这些专业人士在其专业能力范围内通常从事的业务中受聘代表所有人,且其报酬并非由提供方或除所有人之外的任何其他人直接或间接支付。
(c)CA 保险 Code § 10113.1(c) “人寿保单结算业务”是指涉及但不限于提供订立、招揽、协商、获取、实施、监控或追踪人寿保单结算合同的活动。
(d)CA 保险 Code § 10113.1(d) “专员”是指保险专员。
(e)CA 保险 Code § 10113.1(e) “融资实体”是指承销商、配售代理人、贷款人、证券购买人、从提供方购买保单或凭证的购买人、信用增级方,或对作为人寿保单结算合同标的的保单或凭证拥有直接所有权的任何实体,且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条件:
(1)CA 保险 Code § 10113.1(e)(1) 其与交易相关的主要活动是提供资金以促成人寿保单结算合同或购买一份或多份保单。
(2)CA 保险 Code § 10113.1(e)(2) 其与一个或多个提供方签订了书面协议,以资助人寿保单结算合同的获取。
(f)CA 保险 Code § 10113.1(f) “融资交易”是指持牌提供方从融资实体获得融资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有担保或无担保的融资、任何证券化交易,或根据联邦和州证券法已注册或豁免注册的任何证券发行。
(g)CA 保险 Code § 10113.1(g) “欺诈性人寿保单结算行为”包括以下所有行为:
(1)CA 保险 Code § 10113.1(g)(1) 任何人为剥夺他人财产或获取金钱利益而实施或允许其雇员或代理人从事的行为或不作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A)CA 保险 Code § 10113.1(g)(1)(A) 明知并相信将提交给或由提供方、保费融资贷款人、经纪人、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或任何其他人提交或准备虚假重要信息,或隐瞒重要信息,作为以下一项或多项事实的一部分、支持或相关:
(i)CA 保险 Code § 10113.1(g)(1)(A)(i) 人寿保单结算合同或保险单的签发申请。
(ii)CA 保险 Code § 10113.1(g)(1)(A)(ii) 人寿保单结算合同或保险单的承保。
(iii)CA 保险 Code § 10113.1(g)(1)(A)(iii) 根据人寿保单结算合同或保险单提出的付款或赔偿金索赔。
(iv)CA 保险 Code § 10113.1(g)(1)(A)(iv) 支付的保险单保费。
(v)CA 保险 Code § 10113.1(g)(1)(A)(v) 根据人寿保单结算合同或保险单条款进行的付款以及所有权或受益人的变更。
(vi)CA 保险 Code § 10113.1(g)(1)(A)(vi) 保险单的复效或转换。
(vii)CA 保险 Code § 10113.1(g)(1)(A)(vii) 人寿保单结算合同或保险单的招揽、订立要约或实施。
(viii)CA 保险 Code § 10113.1(g)(1)(A)(viii) 人寿保单结算合同或保险的书面证明的签发。
(ix)CA 保险 Code § 10113.1(g)(1)(A)(ix) 任何以人寿保险单中的任何权益直接或间接担保的贷款的申请、存在或任何相关付款。
(B)CA 保险 Code § 10113.1(g)(1)(B) 订立陌生人发起的人寿保险(STOLI)。
(C)CA 保险 Code § 10113.1(g)(1)(C) 在人寿保单结算业务中采用任何欺诈手段、计划或诡计。
(2)CA 保险 Code § 10113.1(g)(2) 任何人为促成欺诈或阻止欺诈被发现而实施或允许其雇员或代理人实施的以下任何行为:
(A)CA 保险 Code § 10113.1(g)(2)(A) 从专员处移除、隐匿、篡改、销毁或扣押被许可人或从事人寿保单贴现业务的其他人的资产或记录。
(B)CA 保险 Code § 10113.1(g)(2)(B) 虚报或隐瞒被许可人、融资实体、保险人或其他人的财务状况。
(C)CA 保险 Code § 10113.1(g)(2)(C) 违反要求从事人寿保单贴现业务须持有执照、经营许可证或其他法律授权的法律,从事人寿保单贴现业务。
(D)CA 保险 Code § 10113.1(g)(2)(D) 向专员或另一司法管辖区首席保险监管官员提交包含虚假信息的文件,或以其他方式向专员隐瞒有关重要事实的信息。
(E)CA 保险 Code § 10113.1(g)(2)(E) 侵占、盗窃、挪用或转用提供者、保险人、被保险人、所有人、保险单所有人或任何其他从事人寿保单贴现或保险业务的人的款项、资金、保费、信用或其他财产。
(F)CA 保险 Code § 10113.1(g)(2)(F) 订立、居间或以其他方式处理人寿保单贴现合同,其标的为人寿保险单,该保单是通过提供与保单任何重要事实相关的虚假信息,或为误导他人而隐瞒所要求的与保单任何重要事实相关的信息而获得的,且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意图欺诈保单发行人。
(G)CA 保险 Code § 10113.1(g)(2)(G) 企图实施、协助、帮助或教唆实施本款规定的行为或不行为,或共谋实施本款规定的行为或不行为。
(H)CA 保险 Code § 10113.1(g)(2)(H) 虚报所有人的居住州为不具有与本法案实质相似法律的州或司法管辖区,以规避或逃避本法案的规定。
(h)CA 保险 Code § 10113.1(h) “被保险人”是指在人寿保单贴现合同中被考虑出售的保单所涵盖的人。
(i)CA 保险 Code § 10113.1(i) “预期寿命”是指根据医疗记录和适当的经验数据,被贴现人寿保险单下的被保险人预期生存月数的算术平均值。
(j)CA 保险 Code § 10113.1(j) “人寿保险销售人”是指在本州获得居民或非居民保险代理人执照,并根据第一部第二分部第五章(自第1621条起)获得人寿保险承保资格或人寿险种承保授权的任何人。
(k)CA 保险 Code § 10113.1(k) “人寿保单贴现合同”是指在本州内,由提供者与所有人之间招揽、协商或订立的书面协议,该协议规定了支付报酬或任何有价物的条款,该报酬或有价物低于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预期死亡赔偿金,以换取所有人为获得报酬而转让、转移、出售、遗赠或遗嘱赠与死亡赔偿金或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任何部分;但人寿保单贴现合同的最低价值应高于申请人寿保单贴现合同时可获得的现金退保价值或加速死亡赔偿金。“人寿保单贴现合同”还包括为获得报酬或价值而转让拥有此类保单的信托或其他实体的所有权或受益权益,如果该信托或其他实体成立或被利用的主要目的是获取一份或多份人寿保险合同,且该人寿保险合同由居住在本州的人所有。
(1)CA 保险 Code § 10113.1(k)(1) “人寿保单贴现合同”包括在保单签发日期或之前为保单提供的保费融资贷款,且符合以下一项或多项条件:
(A)CA 保险 Code § 10113.1(k)(1)(A) 贷款收益并非仅用于支付保单保费以及贷款人或借款人因融资而产生的任何成本或费用。
(B)CA 保险 Code § 10113.1(k)(1)(B) 所有人于保费融资贷款日期获得保单未来人寿保单贴现价值的担保。
(C)CA 保险 Code § 10113.1(k)(1)(C) 所有人于保费融资贷款日期同意在保单签发后的任何日期出售保单或保单死亡赔偿金的任何部分,但不包括在违约情况下出售保单的协议,前提是该违约并非根据与任何其他人达成的旨在规避本法案监管的协议或谅解。
(2)CA 保险 Code § 10113.1(k)(2) “人寿保单贴现合同”不包括以下任何情况:
(A)CA 保险 Code § 10113.1(k)(2)(A) 人寿保险公司根据人寿保险单条款提供的保单贷款,或人寿保险单中包含的加速死亡赔偿条款,无论其是随原始保单签发还是作为附加条款签发。
(B)CA 保险 Code § 10113.1(k)(2)(B) 保费融资贷款,如本文所定义,或银行或其他持牌金融机构提供的任何贷款,但前提是贷款违约或与违约相关的保单转让并非根据与任何其他人达成的协议或谅解,以规避本法案的监管。
(C)CA 保险 Code § 10113.1(k)(2)(C) 所有人对人寿保险单的质押转让。
(D)CA 保险 Code § 10113.1(k)(2)(D) 贷款人提供的未违反第2部分第1章第5.8条(自第778节起)的贷款,但前提是该贷款未在第 (1) 款中描述,且不属于人寿保单结算合同的定义范围。
(E)CA 保险 Code § 10113.1(k)(2)(E) 所有当事方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协议:
(i)CA 保险 Code § 10113.1(k)(2)(E)(i) 他们与被保险人有血缘或法律上的密切关系。
(ii)CA 保险 Code § 10113.1(k)(2)(E)(ii) 他们对被保险人生命的延续、健康和人身安全拥有合法的实质性经济利益。
(iii)CA 保险 Code § 10113.1(k)(2)(E)(iii) 他们是主要为这些当事方利益而设立的信托。
(F)CA 保险 Code § 10113.1(k)(2)(F) 被保险人(作为雇主的雇员)的任何指定、同意或协议,与雇主或雇主设立的信托购买该雇员人寿保险相关的。
(G)CA 保险 Code § 10113.1(k)(2)(G) 善意商业继承规划安排:
(i)CA 保险 Code § 10113.1(k)(2)(G)(i) 公司的一个或多个股东之间,或公司与其一个或多个股东之间,或其股东设立的一个或多个信托之间。
(ii)CA 保险 Code § 10113.1(k)(2)(G)(ii) 合伙企业的一个或多个合伙人之间,或合伙企业与其一个或多个合伙人之间,或其合伙人设立的一个或多个信托之间。
(iii)CA 保险 Code § 10113.1(k)(2)(G)(iii) 有限责任公司的一个或多个成员之间,或有限责任公司与其一个或多个成员之间,或其成员设立的一个或多个信托之间。
(H)CA 保险 Code § 10113.1(k)(2)(H) 由服务接受方或服务接受方设立的信托,以及服务提供方或服务提供方设立的信托签订的协议,该服务提供方为服务接受方的贸易或业务提供重要服务。
(I)CA 保险 Code § 10113.1(k)(2)(I) “人寿保单结算合同”定义范围内的任何其他合同、交易或安排,经专员认定不属于本法案旨在监管的类型。
(l)CA 保险 Code § 10113.1(l) “净死亡赔偿金”指待结算的人寿保险单或保单凭证的金额,减去任何未偿债务或留置权。
(m)CA 保险 Code § 10113.1(m) “所有人”指人寿保险单的所有人或团体保单下的凭证持有人,无论是否患有绝症,签订或寻求签订人寿保单结算合同的人。就本条而言,所有人不限于为患有绝症或病症的个人提供保险的人寿保险单所有人或团体保单下的凭证持有人,除非另有明确规定。“所有人”一词不包括以下任何一方:
(1)CA 保险 Code § 10113.1(m)(1) 本法案下的任何提供方或其他持牌人。
(2)CA 保险 Code § 10113.1(m)(2) 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联邦证券法第144A条定义的合格机构买方。
(3)CA 保险 Code § 10113.1(m)(3) 融资实体。
(4)CA 保险 Code § 10113.1(m)(4) 特殊目的实体。
(5)CA 保险 Code § 10113.1(m)(5) 相关提供方信托。
(n)CA 保险 Code § 10113.1(n) “患者身份识别信息”指被保险人的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照片或肖像、雇主、就业状况、社会安全号码,或任何其他可能导致识别被保险人的信息。
(o)CA 保险 Code § 10113.1(o) “个人”指任何自然人或法律实体,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协会、信托或公司。
(p)CA 保险 Code § 10113.1(p) “保单”指由本州居民所有的人寿保险个人或团体保单、团体凭证、合同或安排,无论是否在本州交付或签发。
(q)CA 保险 Code § 10113.1(q) “保费融资贷款”是主要用于支付人寿保险保费的贷款,该贷款以该人寿保险单的权益作为担保。
(r)CA 保险 Code § 10113.1(r) “提供方”指除所有人之外,与所有人签订或实施人寿保单结算合同的人。提供方不包括以下任何一方:
(1)CA 保险 Code § 10113.1(r)(1) 任何银行、储蓄银行、储蓄贷款协会或信用合作社。
(2)CA 保险 Code § 10113.1(r)(2) 根据保费融资贷款协议的持牌贷款机构、债权人或有担保方,该机构将人寿保险单或根据团体人寿保险单签发的凭证作为贷款抵押品进行转让。

Section § 1011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监管人寿保单贴现的流程和规定,人寿保单贴现是指将人寿保险保单的财务利益出售给第三方。

从事这项业务的人必须获得许可并遵守一系列要求,例如完成持续教育和支付相关费用。

在特定条件下,律师和财务规划师等某些专业人士无需经纪人执照即可协商人寿保单贴现。法律规定了各种披露事项以保护保单持有人,包括潜在的税务影响以及对公共援助的影响。

它还概述了保密和报告义务,规定被保险人的敏感信息只能在获得同意或特定情况下共享。违反本节可能导致执照暂停、吊销、罚款或轻罪指控。

该法规确保透明度,在人寿保单贴现合同过程中保护保单持有人的权利,并强调道德的广告和招揽行为。

(a)CA 保险 Code § 10113.2(a) 本节适用于根据本节以及第 10113.1 和 10113.3 节从事人寿保单贴现的订立、经纪或招揽的任何人。
(b)Copy CA 保险 Code § 10113.2(b)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13.2(b)(1) 除分段 (B) 或 (D) 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根据第 10113.1 节订立、经纪或招揽人寿保单贴现,除非该人已根据本节获得专员的许可。该人应以专员规定的形式提交许可申请,申请应附带一百七十一美元 ($171) 的费用。年度许可续期费用应为一百七十一美元 ($171)。申请人应提供专员可能要求的任何信息。如果专员酌情决定向申请人颁发许可不符合公众利益,专员可以颁发许可,或拒绝申请。拒绝的理由应以书面形式说明。
(A)CA 保险 Code § 10113.2(b)(1)(A) 根据本节担任经纪人的个人,在作为经纪人运营之前,应完成至少 15 小时由专员要求和批准的与人寿保单贴现和人寿保单贴现交易相关的持续教育。此要求不适用于符合分段 (D) 规定的人寿保险销售人员。
(B)CA 保险 Code § 10113.2(b)(1)(B) 经国家认可的认证机构认证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财务规划师,受聘代表保单所有人,且其报酬不由提供商或购买方直接或间接支付的,可以代表保单所有人协商人寿保单贴现合同,而无需获得经纪人执照。
(C)CA 保险 Code § 10113.2(b)(1)(C) 截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已获得生前受益保单贴现经纪人或提供商执照的人,应被视为符合人寿保单贴现经纪人或提供商的许可资格,并应遵守本条的所有规定,如同该人最初获得人寿保单贴现经纪人或提供商执照一样。
(D)Copy CA 保险 Code § 10113.2(b)(1)(D)
(i)Copy CA 保险 Code § 10113.2(b)(1)(D)(i) 已在本州正式获得人寿代理人执照至少一年或作为持照非居民销售人员一年的人寿保险销售人员,应被视为符合本节的许可要求,并被允许作为经纪人运营。
(ii)CA 保险 Code § 10113.2(b)(1)(D)(i)(ii) 在作为经纪人运营的第一天起不迟于 10 天内,人寿保险销售人员应以专员规定的形式通知专员其正在作为经纪人行事,并应支付八十五美元 ($85) 的费用。
(iii)CA 保险 Code § 10113.2(b)(1)(D)(i)(iii) 该费用应由人寿保险销售人员在其打算作为经纪人运营的每个许可期内支付。该费用应根据第 1750 节计算。向专员提交的通知应包含人寿保险销售人员的确认,即该人寿保险销售人员将根据本法案作为经纪人运营。
(iv)CA 保险 Code § 10113.2(b)(1)(D)(i)(iv) 签发作为人寿保单贴现合同标的保单的保险公司,不对因人寿保单贴现交易引起或与之相关的经纪人或提供商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负责,除非保险公司因提供商或经纪人的人寿保单贴现合同的替换而获得报酬。
(E)CA 保险 Code § 10113.2(b)(1)(E) 专员应审查人寿保险代理人许可考试,并可向部门课程委员会建议对考试进行任何修改,以实现本节以及第 10113.1 和 10113.3 节的目的。
(2)CA 保险 Code § 10113.2(b)(2) 除分段 (A) 和 (B) 另有规定外,每当专员认为根据本节获得许可的人继续从事人寿保单贴现业务不符合公众利益时,专员或其指定人员应向被许可人发出通知,说明理由。如果经听证后,专员认定被许可人继续从事人寿保单贴现业务不符合公众利益,专员可以吊销该人的许可,或发布命令暂停许可,暂停期限由专员决定。根据本段进行的任何听证会应符合《政府法典》第 2 篇第 3 部第 1 部分第 5 章(自第 11500 节起),但听证会可由根据第 11502 节选定或由专员任命的行政法法官主持,且专员应拥有其中授予的权力。
(9)CA 保险 Code § 10113.2(b)(9) 资金可供所有人及资金发送方使用的日期。
(10)CA 保险 Code § 10113.2(b)(10) 披露文件应包含以下措辞:
“提供商或经纪人就某被保险人征集或获取的所有医疗、财务或个人信息,包括被保险人身份或其家庭成员、配偶或重要他人的身份,可在促成所有人与提供商之间的生命保单转让合同所必需时予以披露。如果您被要求提供此信息,您将被要求同意披露。该信息可能会提供给购买保单的人或为购买提供资金的人。您可能被要求 每两年更新一次分享信息的许可。”
(11)CA 保险 Code § 10113.2(11) 提供商或经纪人或其授权代表可联系被保险人,以确定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或核实被保险人的地址。如果被保险人的预期寿命超过一年,此类联系每三个月限制一次;如果被保险人的预期寿命为一年或更短,则每月不超过一次。
(12)CA 保险 Code § 10113.2(12) 提供商与经纪人之间的任何关联或合同关系,以及提供商与待转让保单的发行人之间的关联(如有)。
(13)CA 保险 Code § 10113.2(13) 经纪人仅代表所有人,而不代表保险公司、提供商或任何其他人,并对所有人负有信托义务,包括根据所有人的指示并以所有人的最佳利益行事的义务。
(14)CA 保险 Code § 10113.2(14) 经纪人的姓名、营业地址和电话号码。
(e)CA 保险 Code § 10113.2(e) 在所有各方签署生命保单转让合同之前,与所有人签订生命保单转让合同的生命保单转让提供商,应在所有人签署的文件中提供生命保单转让提供商为保单支付的总购买价格、将支付给所有人的购买价格金额、将支付给所有人的生命保单转让经纪人的购买价格金额,以及生命保单转让经纪人的姓名、营业地址和电话号码。就本节而言,“总购买价格”指提供商为购买一份或多份人寿保险单所支付的总金额或价值,包括佣金和费用。
(f)CA 保险 Code § 10113.2(f) 在所有各方签署生命保单转让合同之前,经纪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所有人及被保险人提供至少以下所有披露。披露信息应清晰地显示在生命保单转让合同中或所有人签署的单独文件中:
(1)CA 保险 Code § 10113.2(f)(1) 经纪人的姓名、营业地址和电话号码。
(2)CA 保险 Code § 10113.2(f)(2) 对与拟议生命保单转让合同相关的所有要约、反要约、接受和拒绝的完整、全面、准确的描述。
(3)CA 保险 Code § 10113.2(f)(3) 披露经纪人与任何就拟议生命保单转让合同提出要约的人之间的任何关联或合同安排。
(4)CA 保险 Code § 10113.2(f)(4) 被许可人就生命保单转让获得的被保险人所有预期寿命估算,除非该披露会违反任何加州或联邦隐私法。
(5)CA 保险 Code § 10113.2(f)(5) 专员可将未能提供本节所述的披露或权利视为根据 (b) 款第 (2) 项暂停或吊销经纪人或提供商执照的依据。
(g)CA 保险 Code § 10113.2(g) 任何征集或签订生命保单转让合同的人征集或获取的所有医疗信息,均受第一部第二章第一节第6.6条(自第791条起)的约束,该条涉及医疗信息保密性。
(h)CA 保险 Code § 10113.2(h) 除非法律另有允许或要求,提供商、经纪人、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信息局、评级机构或公司,或任何其他实际了解被保险人身份的人,不得向任何其他人披露被保险人的身份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可用于识别被保险人的信息,或被保险人的财务或医疗信息,除非该披露属于以下情况之一:
(1)CA 保险 Code § 10113.2(h)(1) 为了促成所有人与提供商之间的生命保单转让合同是必要的,且所有人与被保险人已事先书面同意披露。
(2)CA 保险 Code § 10113.2(h)(2) 有必要将人寿和解合同或其中权益作为投资进行出售,前提是该出售符合适用的州和联邦证券法,并且所有者和被保险人均已事先书面同意披露。
(3)CA 保险 Code § 10113.2(h)(3) 应专员或任何其他政府官员或机构的调查或审查,或根据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提供。
(4)CA 保险 Code § 10113.2(h)(4) 作为一项条款或条件,将保单从一个提供者转让给另一个提供者,在此情况下,接收方提供者应遵守第一部第二章第一部分第6.6条(自第791条起)的保密要求。
(5)CA 保险 Code § 10113.2(h)(5) 有必要允许提供者或经纪人或其授权代表进行联系以确定健康状况。就本节而言,“授权代表”不应包括除提供者、持牌经纪人之外的任何对和解合同拥有或可能拥有任何经济利益的人;此外,提供者或经纪人应要求其授权代表书面同意遵守本法案的隐私规定。
(6)CA 保险 Code § 10113.2(h)(6) 需要购买止损保险。
(i)CA 保险 Code § 10113.2(i) 除保险公司可能合法地向人寿保险申请人提出的其他问题外,保险公司可在保险申请中询问拟议所有者是否打算在贷款人的融资协助下支付保费,该贷款人将使用保单作为抵押品来支持融资。
(1)CA 保险 Code § 10113.2(i)(1) 如果保费融资贷款提供的资金可用于支付与获取和维持人寿保险单和贷款相关的保费、成本和费用以外的目的,则该申请可根据本法案作为禁止行为予以拒绝。
(2)CA 保险 Code § 10113.2(i)(2) 如果融资不违反第(1)款,则保费融资的存在不得成为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拒绝人寿保险申请的唯一标准。保险公司可向申请人披露信息,无论是在申请表上还是在不迟于保单交付时完成的申请修正案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如果您已签订以保单作为抵押品的贷款安排,并且保单在未来某个时间点因偿还贷款而发生所有权变更,则可能出现以下情况:
(A)CA 保险 Code § 10113.2(A) 所有权变更可能导致陌生人拥有被保险人生命的权益。
(B)CA 保险 Code § 10113.2(B) 所有权变更未来可能限制您购买被保险人生命保险的能力,因为保险公司对一个生命发行的保险金额是有限的。
(C)CA 保险 Code § 10113.2(C) 您应咨询专业顾问,因为因偿还贷款而发生的所有权变更可能根据贷款结构对所有者产生税务后果。”
(3)CA 保险 Code § 10113.2(C)(3) 除第(2)款中的披露外,保险公司可要求申请人或被保险人提供以下证明:
“(A) 我未曾签订任何协议或安排,据此我同意未来出售此人寿保险单。
(B)CA 保险 Code § 10113.2(B) 我为此保单的贷款安排提供了足够的资金,以支付与获取和维持我的人寿保险单相关的部分或全部保费、成本和费用,但我未曾签订任何协议,据此我将因获取此保单而获得对价。
(C)CA 保险 Code § 10113.2(C) 借款人对被保险人拥有可保利益。”
(j)CA 保险 Code § 10113.2(j) 人寿保险公司应向个人人寿保单持有人提供一份声明,告知他们如果考虑更改保单状态,应咨询持牌保险或财务顾问。该声明可随附或包含在通常提供给保单持有人的通知或邮件中。
(k)CA 保险 Code § 10113.2(k) 专员在认为合理必要以保护公众利益时,可审查任何持牌人或执照申请人的业务和事务。专员有权命令任何持牌人或申请人提供任何记录、账簿、文件或其他信息,以合理确定该持牌人或申请人是否正在或已经违反法律或以其他方式损害公众利益。进行任何审查所产生的费用应由持牌人或申请人支付。
(m)CA 保险 Code § 10113.2(m) 专员可以在其认定为合理必要时,向持证人发出命令,以确保或获得对本节或第10113.3节的遵守。此权限包括但不限于命令持证人停止和终止任何违反本节或第10113.3节,或以其他方式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任何根据本款收到命令的持证人,可以在收到该命令后15天内,请求举行听证会,持证人可以在听证会上对该命令提出异议。
(n)CA 保险 Code § 10113.2(n) 专员可以在发出通知并举行听证会,并确定持证人违反了本节或第10113.3节或根据本节发出的任何命令后,命令持证人支付最高一万美元 ($10,000) 的罚款,该罚款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追回。根据本款进行的任何听证会应符合《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五章(自第11500节起)的规定,但听证会可以由根据第11502节选定或由专员任命的行政法法官主持,且专员应拥有其中授予的权力。
(o)CA 保险 Code § 10113.2(o) 每个持证提供商应在每年3月1日或之前,向专员提交专员规定的年度报表。专员在年度报表中可能要求的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在紧接的上一日历年内已结算保单的总数量、总面值和生命保单结算收益,以及按保单签发年份划分的详细信息。年度报表还应包括已结算保单的保险公司名称和已结算这些保单的经纪人名称,且该信息应根据《政府法典》第7929.000节的含义予以保密接收,并根据《公共记录法》(《政府法典》第一编第十部(自第7920.000节起))免于披露。年度报表不应包括关于生命保单结算业务的个人交易数据,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可能用于识别所有人或被保险人的信息。
(p)CA 保险 Code § 10113.2(p) 非加州居民不得获得或维持执照,除非向专员提交并维持一份指定送达传票代理人的书面文件。第一部第二章第四节第三条(自第1600节起)的规定应适用于生命保单结算持证人,视同其为外国保险公司,其执照为授权证书,且生命保单结算为保单,专员可以相应修改第1604节中规定的协议。
(q)CA 保险 Code § 10113.2(q) 根据本节获得执照的人员不得从事任何虚假或误导性的广告、招揽或行为。经纪人或提供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直接或间接营销、广告、招揽或以其他方式推广购买新保单,其唯一目的或主要目的是结算该保单,或在营销、广告、招揽或以其他方式推广购买保单时使用“免费”、“无成本”或类似含义的词语。第一部第二章第一节第六条(自第780节起)和第六点五条(自第790节起)的规定应适用于生命保单结算持证人,视同其为保险公司,其执照为授权证书或生产商执照,且生命保单结算为保单,专员应宽泛解释这些规定,以保护公共利益。

Section § 10113.3

Explanation

本法律管理人寿保单转让合同,特别是在被保险人身患绝症的情况下。要订立此类合同,提供方必须取得医生声明,确认被保险人神志清醒,并确保其未受不当影响。医疗记录必须在征得同意后方可共享。保险公司必须迅速确认承保范围,所有人必须提供书面同意并理解合同条款。合同的执行应公平,不得有保险公司无故拖延或干预。

合同签订后,必须在20天内通知保险公司。法律还允许所有人根据收到的款项,在15至30天内取消协议。转让款项必须及时转入托管账户或信托账户。法律禁止在保单签发后两年内进行转让,除非满足特定条件,例如身患绝症或配偶死亡。

它还要求提供方和经纪人透明合法地运营,避免利益冲突和欺诈行为。申请中披露虚假信息将受到惩罚,监管权力不受本法律影响。现有提供方在执照申请待批期间可继续运营,同时遵守所有其他要求。

(a)CA 保险 Code § 10113.3(a) 提供方与任何保单所有人订立人寿保单转让合同,且被保险人身患绝症的,应当首先取得以下文件:
(1)CA 保险 Code § 10113.3(a)(1) 如果所有人是被保险人,则需取得持证主治医师出具的书面声明,声明所有人神志清醒,且未受任何胁迫或不当影响而订立转让合同。
(2)CA 保险 Code § 10113.3(a)(2) 被保险人同意向提供方、转让经纪人或保险代理人披露其医疗记录的文件;并且,如果保单是在申请转让合同之日起不足两年内签发的,则还需同意向签发该保单的保险公司披露。
(b)CA 保险 Code § 10113.3(b) 保险公司应当在收到提供方、转让经纪人或人寿保险代理人提交的承保范围核实请求之日起30个日历日内作出回应。承保范围核实请求必须使用经专员批准的表格提出。保险公司应当完成并出具承保范围核实文件,或说明其无法回应之处。在其回应中,保险公司应当说明,根据所提供的医疗证据和文件,保险公司目前是否打算就保险合同的有效性进行调查。
(c)CA 保险 Code § 10113.3(c) 在订立转让合同之前或之时,提供方应当取得一份经见证的文件,其中所有人同意该转让合同,声明所有人对转让合同有充分和完整的理解,并对保单的利益有充分和完整的理解,承认所有人是自由自愿地订立该转让合同,并且,对于身患绝症或病症的人,承认被保险人患有绝症,且该绝症或病症是在保单签发后诊断出的。
(d)CA 保险 Code § 10113.3(d) 对于在本州合法订立的或与本州居民订立的任何人寿保单转让合同,保险公司不得无故拖延办理所有权或受益人变更。
(e)CA 保险 Code § 10113.3(e) 如果转让经纪人或人寿保险代理人履行了提供方被要求的任何这些活动,则视为提供方已履行本节要求。
(f)CA 保险 Code § 10113.3(f) 如果经纪人履行了提供方被要求的承保范围核实活动,则视为提供方已履行本节要求。
(g)CA 保险 Code § 10113.3(g) 所有人订立人寿保单转让合同后20日内,提供方应当向签发该保险单的保险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告知该保单已成为人寿保单转让合同的标的。该通知应当附带第10113.2条(d)款所要求的文件。
(h)CA 保险 Code § 10113.3(h) 任何持证人索取或取得的所有医疗信息,除非本法另有规定,否则应当遵守州法律中关于医疗信息保密性的适用规定。
(i)CA 保险 Code § 10113.3(i) 在本州订立的所有人寿保单转让合同应当规定,所有人可以在合同各方签署之日起30日内,且所有人已收到所有要求的披露文件,或自所有人收到下文规定的全部款项之日起15日内(以较早者为准)撤销合同。如果所有人行使撤销权,则仅在发出撤销通知且所有人在撤销期内偿还提供方支付的所有款项以及任何保费、贷款和贷款利息后方可生效。如果被保险人在撤销期内死亡,则该合同应被视为已撤销,但所有人或所有人的遗产须向提供方偿还所有款项以及任何保费、贷款和贷款利息。
(j)CA 保险 Code § 10113.3(j) 自收到所有人为办理保险单转让的文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供方应当将转让款项支付至由州或联邦特许金融机构中的受托人或托管代理人管理的托管账户或信托账户,等待保单签发人确认转让。受托人或托管代理人应当在收到保险公司确认转让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应付给所有人的款项转账。
(k)CA 保险 Code § 10113.3(k) 未能在向所有人披露的日期前向所有人支付人寿保单转让合同款项的,导致合同因对价不足而可由所有人撤销,直至款项已支付并被所有人接受。未能根据本条规定发出撤销权书面通知的,撤销权的时效将中止,直至发出撤销权书面通知后30日。

Section § 1011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果团体人寿保险中有一条规定,允许在保险生效后的一段时间内,因自杀而质疑或取消保险,会发生什么。如果被保险人想转为个人保单(保持相同或更低的保额),那么原规定中未到期的那部分时间,才能继续适用于他们新的个人保单。

Section § 1011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人寿保险单必须包含一项条款,即保单在生效两年后不得被争议,但未支付保费或某些特定附加福利的情况除外。如果保单复效,则只能在复效后的两年内因欺诈或虚假陈述而被争议。然而,如果有人在申请过程中冒充被保险人,例如提供虚假文件或身体样本,则保险合同自始无效。此规定不适用于1973年底之前交付的保单,也不影响那些限制或排除某些承保范围的条款。

(a)CA 保险 Code § 10113.5(a) 个人人寿保险单在本州交付或签发以供交付时,应包含一项规定,即其在被保险人有生之年,自签发之日起生效不超过两年后,不可争议,但未支付保费的情况除外,以及第10271条所述的任何补充福利除外,除非该等福利的可争议性已在保单或其补充合同中另行规定。个人人寿保险单在复效后,仅可在复效后的相同期限内,并适用与保单就原始签发后的可争议性所规定的相同条件和例外情况,因与复效相关的欺诈或事实虚假陈述而受到争议。
(b)Copy CA 保险 Code § 10113.5(b)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13.5(b)(1) 尽管有(a)款规定,如果在申请过程中出示了照片身份证明,并且在申请过程的任何部分,无论指定被保险人是否知情,冒名顶替者代替了指定被保险人,则保险人与指定被保险人之间未形成合同,且任何所谓的保险合同自始无效。
(2)CA 保险 Code § 10113.5(b)(2) 在本款中:
(A)CA 保险 Code § 10113.5(b)(2)(A) “申请过程”是指指定被保险人申请个人人寿保险单项下保单所需的任何或所有步骤,包括但不限于填写申请表的任何部分、接受医学或体格检查或测试,或提供血液、尿液或其他身体物质的样本或标本。
(B)CA 保险 Code § 10113.5(b)(2)(B) “冒名顶替者”是指除指定被保险人以外的人,其以任何方式参与个人人寿保险单项下保单的申请过程,并声称自己是指定被保险人,或声称血液、尿液或其他身体物质的样本或标本是指定被保险人的。
(C)CA 保险 Code § 10113.5(b)(2)(C) “指定被保险人”是指在个人人寿保险单项下保单的申请表中指定为生命将被保险的人。
(c)CA 保险 Code § 10113.5(c) 本条不应在任何时候被解释为排除基于排除或限制承保范围的保单条款提出的抗辩。
(d)CA 保险 Code § 10113.5(d) 本条不适用于在1973年12月31日或之前在本州交付或签发以供交付的个人人寿保险单。

Section § 10113.6

Explanation

保险公司必须将人寿保险单交付给保单所有人,以便启动退保期。这可以通过挂号信或认证邮件、附有签收回执的专人递送、附有签收回执的一级邮件,或经保险专员批准的其他合理方式完成。如果保险公司不采用这些方式,一旦发生争议,他们必须证明保单已交付。如果已支付保费,保单在签发六个月后将自动视为已收到。对于拥有 100 份或更多保单的大型雇主或公司保单所有人,他们可以要求提供样本保单和普查页作为替代,但这仍需符合交付要求,并且实际保单必须及时交付,尽管这不会重新启动“犹豫期”。

(a)CA 保险 Code § 10113.6(a) 要求向保单所有人交付人寿保险单以启动保单所有人可以行使任何法定退保权力的期限的保险公司,应当通过以下方式完成交付:
(1)CA 保险 Code § 10113.6(a)(1) 挂号信或认证邮件。
(2)CA 保险 Code § 10113.6(a)(2) 专人递送,并附有签名的书面送达回执。
(3)CA 保险 Code § 10113.6(a)(3) 一级邮件,并附有签名的书面送达回执。
(4)CA 保险 Code § 10113.6(a)(4) 经专员确定的其他合理方式。
(b)CA 保险 Code § 10113.6(b) 如果保险公司未通过 (a) 款规定的方式交付保单,则在与保单所有人发生争议时,举证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以证明保单已交付。
(c)CA 保险 Code § 10113.6(c) 尽管有 (a) 款和 (b) 款的规定,如果已支付保费,保单应被视为在签发日期后六个月收到。
(d)CA 保险 Code § 10113.6(d) 雇主或公司保单所有人,或控制 100 份或更多保单的雇主或公司保单所有人的计划受托人,有权书面要求保险公司交付一份包含一份或多份普查页的样本保单,其形式应令雇主、公司保单所有人或计划受托人满意,作为 (a) 款交付要求的替代方案。但是,本款规定的样本保单和普查页的交付应受 (a) 款和 (b) 款规定的约束。保险公司应在收到交付要求后 30 天内,将普查页上列出的所有保单交付给雇主、公司保单所有人或计划受托人。实际保单的交付不应启动新的“犹豫期”。

Section § 1011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保险公司想提高你人寿保险的保费,他们必须在保费增加生效前至少20天给你书面通知。这份通知必须寄到你最后已知的地址,如果它包含在你的常规账单中,则必须清晰地突出显示。

但是,如果保费上涨是因为你要求更改了保险范围,或者你在一开始购买保单时或之后已经同意了保费增加的具体日期和金额,那么这项规定就不适用。

这项法律不会凌驾于任何其他可能给予保单持有人更大保护的法律之上。

(a)CA 保险 Code § 10113.7(a) 规定保险人可更改保费的个人人寿保险单的保费增加,除非在增加生效日期前不少于20天,书面通知已送达保单持有人,或邮寄至保险人记录所示的其最后已知地址,否则不生效。如果通知是随同或作为普通保费或续保发票或付款请求的一部分发送或包含的,则增加通知应显著显示并与普通应付金额声明分开说明。
(b)CA 保险 Code § 10113.7(b) 本节不适用于因保单持有人请求的承保范围变更直接导致的保费增加,或当保险人已事先书面披露(无论是在保单签发时还是在合同有效期内)保费变更的具体日期和新的保费金额时。
(c)CA 保险 Code § 10113.7(c) 本节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限制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的适用,也不得解释为阻止适用任何赋予保单持有人更大权利的合同条款。

Section § 10113.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健康保险公司必须在其网站上提供一个可下载的链接,用于获取“比较福利矩阵”。这是一个详细的文件,用于比较不同的健康保险福利。此外,这份矩阵必须每年或在更新时发送给招揽人、招揽公司和雇主。保险公司必须确保,在讨论或销售健康保险方案时,将这份矩阵提供给个人。然而,这项规定不适用于某些类型的保险,例如仅限意外或仅限牙科的保单。

(a)CA 保险 Code § 10113.8(a) 每个维护互联网网站的健康保险公司,应通过其网站上的链接,向部门和受管医疗保健部的互联网网站提供根据第10127.14节编制的比较福利矩阵的可下载副本。
(b)CA 保险 Code § 10113.8(b) 每个健康保险公司应每年,或在部门和受管医疗保健部更新该矩阵时更频繁地,向招揽人、招揽公司以及与其签订合同的雇主发送比较福利矩阵的副本。每个健康保险公司应要求其代表以及与其签订合同的招揽人及招揽公司,在展示任何福利方案供审查或销售时,向个人提供比较福利矩阵的副本。
(c)CA 保险 Code § 10113.8(c) 本节不适用于仅限意外、特定疾病、住院津贴、CHAMPUS补充、长期护理、医疗保险补充、仅限牙科或仅限视力保险保单。

Section § 10113.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保险公司如何通知个人其健康保险保单的保费或承保范围发生变化。这些变化必须在年度投保期开始前至少10天或保单续保生效日期前60天(以较早者为准)发出书面通知后才能生效。通知中必须详细说明保费增加的金额以及福利的任何变化。

如果保险部认定某个费率不合理,保险公司必须告知保单持有人。保单持有人可以选择更改或保留其承保,并可能通过Covered California探索其他选择。对于以较高费率提供的保单,或因特定健康状况拒绝申请人的保单,保险公司必须提供有关替代承保选项以及通过Covered California获得潜在补贴的信息。

此外,本节下的任何通知都应保密,允许申请人选择接收此类通知的指定地址。本节还提供了“Covered California”和“祖父条款健康计划”等术语的定义。

(a)CA 保险 Code § 10113.9(a) 本节不适用于仅限视力、仅限牙科或CHAMPUS补充保险,或不以固定福利、仅现金支付方式支付福利的住院津贴、仅限住院、仅限意外或特定疾病保险。
(b)Copy CA 保险 Code § 10113.9(b)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13.9(b)(1) 个人健康保险保费费率或承保范围的变更,除非保险公司在适用于该保单的年度投保期开始前至少10天或在保单续保生效日期前60天(以日历年内较早者为准)提供书面通知,否则不得生效。
(2)CA 保险 Code § 10113.9(b)(2) 根据第 (1) 款要求提供的书面通知,应发送至保险公司所知的个人保单持有人的最新地址。通知应以斜体和12磅字体说明保费增加的实际美元金额以及当前保费将增加的具体百分比。通知应以简单易懂的英文描述保单的任何变更或福利的任何变更,包括福利减少或豁免、除外责任或条件的变更,并以斜体字突出显示此信息。通知应以至少10磅粗体字说明保费费率变更或承保范围或福利变更的原因。
(c)Copy CA 保险 Code § 10113.9(c)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13.9(c)(1) 如果部门根据第4.5条(自第10181节起)认定某费率不合理或不符合规定,保险公司应将此认定通知保单持有人。此通知可包含在 (b) 款要求的通知中。给保单持有人的通知应由部门制定。本款要求的通知的制定不应受《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节(自第11340节起))的约束。
(2)CA 保险 Code § 10113.9(c)(2) 给保单持有人的通知应包含以下14磅字体声明:
(A)CA 保险 Code § 10113.9(c)(2)(A) 保险部在审查了保险公司提交的信息后,已认定本产品的费率不合理或不符合规定。
(B)CA 保险 Code § 10113.9(c)(2)(B) 在开放投保期内,保单持有人可以选择从本保险公司或另一家保险公司获得其他承保,或保留现有承保。
(C)CA 保险 Code § 10113.9(c)(2)(C) 保单持有人可联系Covered California(网址:www.coveredca.com)以获取帮助,了解可用的选择。
(D)CA 保险 Code § 10113.9(c)(2)(D) 许多加州居民有资格从Covered California获得经济援助,以帮助支付承保费用。
(3)CA 保险 Code § 10113.9(c)(3) 保险公司可在给保单持有人的通知中包含互联网网址,该网址可根据《联邦法规》第45篇第154.230节查阅保险公司对实施被专员认定为不合理的增长的最终理由。
(4)CA 保险 Code § 10113.9(c)(4) 通知还应提供给保单持有人的备案代理人(如有),以便代理人可以协助购买者寻找其他承保。
(5)CA 保险 Code § 10113.9(c)(5) 在制定通知时,部门应考虑到根据第10181.3节 (g) 款,此通知需要提供给个人申请人。
(d)Copy CA 保险 Code § 10113.9(d)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13.9(d)(1) 在2024年7月1日之前,如果保险公司拒绝保单持有人申请将其受抚养人加入其个人祖父条款健康计划,或因申请人患有终末期肾病而拒绝其Medicare补充保单申请,或以高于标准费率向申请人提供个人祖父条款健康计划,则保险公司应告知申请人加州重大风险医疗保险计划(MRMIP)(《福利与机构法典》第九部第三部分第3.3章(自第15870节起))以及通过Covered California获得的新承保选项和潜在的补贴承保。保险公司应引导寻求更多信息的人员联系MRMIP、Covered California、计划或保单代表、保险代理人,或由Covered California支付费用以协助健康承保注册的实体,例如导航员或协助员。

Section § 10113.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加州保险专员权力,制定所需的规章制度,以实施这项特定的保险法案的规定。它还规定,这些规定将仅适用于未来的情况,并且不会改变或撤销在这项法律颁布之前已经生效的任何规章制度。

Section § 10113.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人寿保险公司在弹性保费人寿保险保单的非保证要素发生负面变化时(例如费用增加或福利减少)通知保单持有人。保险公司必须在变更生效前90天发送一份摘要通知和一份当前及未来利益的说明。通知必须清晰,并包含受影响的保单要素、当前和新费率以及保单价值和保障的潜在风险等详细信息。保单持有人可以选择支付额外保费、更改保单面值或退保。

通知还应提供联系方式以获取进一步帮助。还概述了关键豁免以及法律基于日期的适用性。本法律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具体通知和说明要求分别自2019年7月和2020年7月起生效。

(a)Copy CA 保险 Code § 10113.70(a)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13.70(a)(1) 当弹性保费人寿保险单的当前非保证要素表发生不利变更时,保险人应尽快,但不得迟于当前非保证要素表不利变更生效日期前90天,提供一份摘要通知,并且,如果该保单被指定为应使用说明书的保单,则应提供一份当前和未来利益与价值的现行保单说明书。该说明书或说明书应基于保险人在当前非保证要素表不利变更生效日期后的说明书所示费率表。
(2)CA 保险 Code § 10113.70(a)(2) 根据本节规定提供的现行保单说明书应符合第10509.955节(a)款和(b)款以及第10509.956节(a)款和(e)款的要求。
(b)CA 保险 Code § 10113.70(b) 摘要通知应不小于12磅字体,且说明书和摘要通知应包含以下粗体字措辞:“重要提示:您的保单非保证要素变更通知。”
(c)CA 保险 Code § 10113.70(c) 摘要通知应包括(1)至(5)款所要求的信息,以及(6)至(8)款中列出的措辞:
(1)CA 保险 Code § 10113.70(c)(1) 当前非保证要素表中每个受到不利变更影响的非保证要素的名称。
(2)CA 保险 Code § 10113.70(c)(2) 当前非保证要素表中每个受到不利变更影响的非保证要素的定义。
(3)CA 保险 Code § 10113.70(c)(3) 一份说明,指明每个非保证要素的当前费率或费用以及新费率或费用,并参考当前非保证要素表,包括不利变更所代表的非保证要素的百分比变化。
(4)CA 保险 Code § 10113.70(c)(4) 一份解释,说明当前非保证要素表的不利变更基于对提供保单项下利益的未来成本的预期,并且对当前非保证要素表的不利变更将降低累积价值,并可能增加基于继续支付当前保费的保单失效风险。
(5)CA 保险 Code § 10113.70(c)(5) 当前非保证要素表的不利变更生效日期。
(6)CA 保险 Code § 10113.70(c)(6) “保单信息:
上一个保单周年日:____
下一个保单周年日:____
当前累积价值:____
当前现金退保价值(累积价值减去任何退保费用和保单贷款):____”
(7)CA 保险 Code § 10113.70(7) “您的选择:
不采取任何行动:此选项将减少您保单的累积。如果未充分资助以维持保障,您在某个时候将需要支付额外保费以维持您的保障。
支付额外保费:您可以选择从现在开始支付额外保费,以维持您的保单累积价值和死亡赔偿金保障,达到增加前预期的水平和期限。
降低保单面值:如果您的保单尚未达到保单上规定的最低价值,您可以选择将您保单上的指定金额降低到您希望支付的保费金额和年限所能支持的水平。请注意,降低指定金额可能会导致退保费用。
退保:您可以选择以当前现金退保价值退保。在您决定退保之前,您应咨询您的税务、保险或财务顾问。
转换您的保单(仅适用于您的保单合同中包含转换或互换特权的情况):如果您希望维持人寿保险保障但无法支付增加的保费以使您的保单有效,您可以选择将您的弹性保费人寿保险单转换为我们提供的不同类型的人寿保险单,须遵守您的保单中列出的转换条款,这可能更符合您的财务需求。”
(8)CA 保险 Code § 10113.70(8) “我们理解您可能对此变更或您可用的选择有进一步疑问。您可以致电您的代理人或我们的客户服务团队,电话号码为[插入客户服务免费电话号码和工作时间]。”
(d)CA 保险 Code § 10113.70(d) 在本节中:
(1)CA 保险 Code § 10113.70(d)(1) “不利变更”指对当前非保证要素表的变更,该变更增加或可能增加费用,或减少或可能减少保单持有人的利益,但不包括完全基于保险人预期投资收益或对冲成本变化而导致的计息利率或指数账户参数的变化。

Section § 10113.7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加州的人寿保险单必须包含一个至少60天的宽限期,从保费到期日算起。在此期间,即使保费逾期未付,保单仍保持有效。如果保单因未支付保费而即将失效,保险公司必须在保单终止生效日期前至少30天,将通知邮寄给保单持有人以及任何指定的、对保单拥有权益的个人或实体。但是,如果保单不续保,则无需发出此通知。发给保单持有人的通知必须通过一级邮件寄送,但经其他利益相关方同意,可以电子方式发送给他们。本规定适用于个人人寿保险单和团体人寿保险单,除非另有规定。

(a)CA 保险 Code § 10113.71(a) 在本州签发或交付的每份人寿保险单均应包含一项关于宽限期的条款,自保费到期日起不少于60天。该60天宽限期不得与已缴费的保险期间并行。该条款应规定保单在宽限期内保持有效。
(b)Copy CA 保险 Code § 10113.71(b)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13.71(b)(1) 人寿保险单即将失效和终止的通知,除非由保险公司在终止生效日期前至少30天邮寄给指定的保单所有人、根据第10113.72条为个人人寿保险单指定的受托人,以及已知的受让人或对个人人寿保险单拥有权益的其他人士,否则无效,如果终止是由于未支付保费。
(2)CA 保险 Code § 10113.71(b)(2) 本款不适用于不续保。
(3)CA 保险 Code § 10113.71(b)(3) 在保费到期且未支付后的30天内,应通过美国一级邮件向保单所有人及受托人发出通知。然而,根据本条向受让人发出的通知,经受让人同意后可以电子方式进行。
(c)CA 保险 Code § 10113.71(c) 就本条而言,人寿保险单包括但不限于个人人寿保险单和团体人寿保险单,除非另有规定。

Section § 10113.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本州签发或交付个人人寿保险单之前,申请人必须可以选择指定其他人接收通知,以防保单因未支付保费而面临失效风险。保险公司必须为此提供一份表格,允许申请人列出额外的联系人。

此外,保险公司每年都必须告知保单所有人,他们有权更新接收这些失效通知的人员。保单不得失效或终止,除非保单所有人以及被指定的人员在失效或终止日期前至少30天收到通知。如果保费逾期未付,此通知必须通过平信寄出。

(a)CA 保险 Code § 10113.72(a) 个人人寿保险单在本州签发或交付前,申请人必须已被赋予指定除申请人本人外至少一人接收因未支付保费而导致保单失效或终止通知的权利。保险公司应向每位申请人提供一份用于指定的文件。该文件应提供机会让申请人提交除申请人本人外至少一人的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该人员将接收因未支付保费而导致保单失效或终止的通知。
(b)CA 保险 Code § 10113.72(b) 保险公司应每年通知保单所有人有权更改书面指定或指定一人或多人。保单所有人可根据自己的选择更频繁地更改指定。
(c)CA 保险 Code § 10113.72(c) 任何个人人寿保险单不得因未支付保费而失效或终止,除非保险公司在失效或终止生效日期前至少30天,向保单所有人以及根据 (a) 款指定的人员发出通知,通知地址为保单所有人为接收失效或终止通知而提供的地址。通知应在保费到期未付后30天内通过美国平信寄出。

Section § 10113.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提供个人健康保险的医疗保险公司,必须有书面政策来规定他们如何决定批准或拒绝承保,以及如何设定费率。这些政策必须符合现有的法律法规。

保险公司每年必须向州保险专员提交一份关于这些决策标准的描述。这包括可能导致承保被拒的条件信息,例如健康史和生活方式等因素。

州政府将在网上向消费者提供关于这些做法的通用信息,确保个人在拒绝团体保险时了解自己的选择。公众将无法获取具体的公司数据。

这项规定不适用于封闭式保险业务组合,并且已于2013年11月1日失效,除非某些联邦条件发生变化,这可能会使其再次生效。

(a)CA 保险 Code § 10113.95(a) 签发、续保或修订个人健康保险保单的医疗保险公司应受本节约束。
(b)CA 保险 Code § 10113.95(b) 受本节约束的保险公司应制定书面政策、程序或承保指南,以确立保险公司决定向申请保险的个人提供或拒绝承保的条件和流程,并确定该承保的费率。这些指南、政策或程序应确保计划评级和承保标准符合第10140节和第10291.5节以及所有其他适用规定。
(c)CA 保险 Code § 10113.95(c) 在2006年6月1日或之前,以及此后每年,每家保险公司应向专员提交一份关于其用于个人健康保险保单评级和承保决策的标准、政策、程序或指南的总体描述,这包括自动拒绝承保的健康状况、可能导致承保被拒的健康状况、身高和体重标准、健康史、医疗服务利用情况、生活方式或可能导致承保被拒或严重限制申请人有资格获得的健康保险产品的行为。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向部门提交提供给代理人和经纪人的承保材料或资源指南来遵守本节规定,但前提是这些材料包含本节要求提交的信息。
(d)CA 保险 Code § 10113.95(d) 自2011年1月1日起,专员应在部门的互联网网站上,以消费者易于访问和理解的方式,发布关于个人市场中评级和承保标准及做法的通用、非公司特定信息,以及关于加州重大风险医疗保险计划(第6.5部分(自第12700节起))和根据第6.6部分(自第12739.5节起))设立的联邦临时高风险池的信息。专员应与受管理医疗保健部协商,制定互联网网站上的信息,以提高向消费者提供信息的一致性。关于个人健康保险的信息还应包括以下通知:
“请在拒绝可能适用于您的团体保险或延续保险(例如COBRA)之前,仔细审查您的选择。您应该知道,销售个人健康保险的公司通常需要审查您的病史,这可能导致更高的保费,或者您可能被完全拒绝承保。”
(e)CA 保险 Code § 10113.95(e)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授权公开披露提交给专员的公司特定评级和承保标准及做法。
(f)CA 保险 Code § 10113.95(f) 本节不适用于第10176.10节所定义的封闭式业务组合。
(g)Copy CA 保险 Code § 10113.95(g)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13.95(g)(1) 本节应于2013年11月1日或在2013-14年第一次特别会议休会后的第91个日历日失效,以较晚者为准。
(2)CA 保险 Code § 10113.95(g)(2) 如果《国内税收法典》第5000A节(由《平价医疗法案》第1501节新增)被废除或修订,使其不再适用于联邦《公共卫生服务法》(42 U.S.C. Sec. 300gg-4)第2791节所定义的个人市场,则本节应在该废除或修订之日起12个月后生效。

Section § 10113.95

Explanation

本法适用于续保个人祖父条款健康计划的健康保险公司。这些保险公司必须制定明确的书面政策,说明他们如何决定向受抚养人提供或拒绝承保,并设定相应的保险费率。

每年,保险公司需要提交一份关于其保险承保决策过程的描述,详细说明可能导致拒绝承保的任何条件或因素,例如健康史或生活方式。尽管保险公司必须提交这些信息,但其公司特定的标准不会公开。

该法案提供了“PPACA”和“祖父条款健康福利计划”等术语的定义,并概述了本节将不再适用的条件。

(a)CA 保险 Code § 10113.95(a) 续保个人祖父条款健康福利计划的健康保险公司应受本节约束。
(b)CA 保险 Code § 10113.95(b) 受本节约束的保险公司应制定书面政策、程序或承保指南,以确立保险公司据以决定向申请个人祖父条款健康福利计划的受抚养人提供或拒绝承保并确定该承保费率的标准和流程。这些指南、政策或程序应确保计划评级和承保标准符合第10140节和第10291.5节以及所有其他适用的州和联邦法律规定。
(c)CA 保险 Code § 10113.95(c) 在本节生效日期之后的下一个6月1日或之前,以及此后每年,每家保险公司应向专员提交一份关于保险公司用于与个人祖父条款健康福利计划相关的评级和承保决策的标准、政策、程序或指南的总体描述,这包括自动拒绝承保的健康状况、可能导致拒绝承保的健康状况、身高和体重标准、健康史、医疗服务利用情况、生活方式或行为,这些可能导致拒绝承保或严重限制申请承保的个人有资格获得的健康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向部门提交提供给代理人和经纪人的承保材料或资源指南来遵守本节规定,但前提是这些材料包含本节要求提交的信息。
(d)CA 保险 Code § 10113.95(d)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授权公开披露提交给专员的公司特定的评级和承保标准及做法。
(e)CA 保险 Code § 10113.95(e)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保险 Code § 10113.95(e)(1) “PPACA”指联邦《患者保护与平价医疗法案》(Public Law 111-148),经2010年联邦《医疗保健和教育协调法案》(Public Law 111-152)修订,以及根据该法案发布的任何规则、法规或指南。
(2)CA 保险 Code § 10113.95(e)(2) “祖父条款健康福利计划”的含义与《平价医疗法案》第1251节中定义的该术语相同。
(f)Copy CA 保险 Code § 10113.95(f)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13.95(f)(1) 本节应于2013年11月1日或2013-14年第一次特别会议休会后的第91个日历日(以较晚者为准)生效。
(2)CA 保险 Code § 10113.95(f)(2) 如果《国内税收法典》第5000A节(由《平价医疗法案》第1501节增补)被废止或修订,不再适用于联邦《公共卫生服务法案》第2791节(42 U.S.C. Sec. 300gg-4)所定义的个人市场,则本节应在该废止或修订之日后的12个月失效。

Section § 101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保险公司向殡葬主管或殡仪承办人支付寿险或残疾险的保险金以用于殡葬服务之前,他们需要提供这些服务已完成的证明。如果未能在提出要求后的30天内或在被保险人死亡后的一年内(以先到者为准)提供此证明,则保险公司必须将保险金支付给另一位指定的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则支付给被保险人的遗产,或支付给其他支付了殡葬服务或相关费用的人。

Section § 101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在申请人寿保险时支付了首期全额保费,并且要么从保险公司那里获得了收据,要么保险公司在其办事处收到了这笔款项,而且你的申请也获得了批准,那么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签署后但在保单签发前死亡,保险公司就必须像保单已经生效一样进行赔付。这种保障与保单签发后会提供的保障类似,并适用任何相应的条件或抗辩。但是,如果申请中注明,保险公司可以将最高赔付金额限制在其设定的自留额或五万美元。

Section § 10116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了如果因劳资纠纷导致停工,团体人寿或残疾保险应如何处理,前提是员工继续支付其应缴部分。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员工支付其个人部分以及雇主应缴部分(取决于是否支付给信托基金或直接支付),保险将继续有效。

保险可以包含允许工会或保单持有人管理这些缴费的条款,并可能将保费提高最多 20% 以弥补额外成本。如果需要增加保费,保险公司即使在停工期间也可以调整费率,只要他们在没有停工的情况下也有权这样做。

保险的继续不需要超过六个月,并且如果维持承保的员工过少或员工找到新的全职工作,保险将停止。此承保范围不适用于某些失业保险规定。

本州不得签发或交付任何团体人寿保险单或残疾保险单,如果保费或其中任何部分由雇主根据集体谈判协议的条款全部或部分支付或将要支付,除非保单规定,如果保单所涵盖的雇员因劳资纠纷而停工,在及时支付保费的情况下,保单应在停工之日对所有受保雇员继续有效,这些雇员继续支付其个人缴费,并承担和支付雇主应缴的缴费,在停工期间,在以下条件下:
(a)CA 保险 Code § 10116(a) 如果保单持有人不是由雇主全部或部分设立或维持的基金的受托人,保单应规定,雇员的个人缴费应为保单中规定的、在停工发生之日适用于雇员所属类别的个人的费率。如果保单未规定适用于个人的费率,保单应规定,雇员的个人缴费应等于以下金额:将 (1) 在停工之日保单项下生效的总月度保费除以 (2) 在该日期保单项下受保的总人数所得的金额。
(b)CA 保险 Code § 10116(b) 如果保单持有人是由雇主全部或部分设立或维持的基金的受托人,雇员的缴费应为如果 (1) 停工未发生且 (2) 要求雇主向信托基金缴费的协议完全有效,则他及其雇主本应为该雇员向信托基金缴费的金额。
(c)CA 保险 Code § 10116(c) 保单可以规定,保险的继续取决于代表雇员的工会或多个工会收取上述 (a) 款所指保单的个人缴费,以及保单持有人或保单持有人的代理人收取上述 (b) 款所指保单的个人缴费。
(d)CA 保险 Code § 10116(d) 保单可以规定,每位雇员的保险继续取决于个人及时支付缴费以及负责收取个人缴费的实体及时支付保费。
(e)CA 保险 Code § 10116(e) 保单可以规定,在停工期间,每项个人保费费率可以增加,增加额最高可达保单中另行显示的费率的百分之二十 (20%),或经专员批准的任何更高百分比,以向保险公司提供足够的补偿,以弥补增加的行政成本以及增加的死亡率和发病率。如果保单确实规定了此类增加,这将导致雇员的缴费按相同百分比增加。
(f)CA 保险 Code § 10116(f)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视为限制保险公司根据保单条款在停工之前、期间或之后增加或减少保费费率的任何权利,如果事实上,即使没有发生停工,保险公司也有权增加保费费率。如果进行了此类保费费率变更,则无论本节的任何其他规定如何,该变更应在保险公司根据保单条款确定的日期生效。
(g)CA 保险 Code § 10116(g) 保单可以包含专员可能批准的关于此类保险继续的其他规定。
(h)CA 保险 Code § 10116(h) 保单可以规定,如果在停工之日保费未支付且该保费在停工之前已到期,则保险的继续取决于在该保单条款规定的下一期保费到期日之前支付该保费。
本文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视为要求继续支付任何此类团体残疾保单中包含的任何误工费,也不应被视为要求在百分之七十五 (75%) 的雇员继续此类承保范围之后继续任何其他承保范围,或对于任何个人雇员,在其受雇于另一雇主从事全职工作之后继续承保;本文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视为要求在停工后超过六 (6) 个月继续承保。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解释为修改或以任何方式影响《失业保险法》第 1 编第 2 部分规定的运作和效力。

Section § 1011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自1999年起,加州某些团体残疾保险计划必须向原雇员及其配偶提供选择,允许他们在符合COBRA或Cal-COBRA等计划的资格下,在雇佣结束后继续享受医疗福利。具体来说,如果原雇员在雇佣结束时已工作五年以上且年满60岁或以上,则适用此规定。原配偶也可以在类似条件下延长其保障。这种延续取决于保费支付,并且可以持续到个人年满65岁、获得其他保险、符合医疗保险资格,或COBRA结束后五年,以较早者为准。

保险公司可收取最高102%的COBRA合格计划保费,以及最高110%的Cal-COBRA计划保费。如果雇主不按年龄调整保费,则继续保障的费率不应超过团体总费率的213%。该法律还规定了必要的通知以及与继续保障下特定医疗费用相关的保费计算限制。

(a)CA 保险 Code § 10116.5(a) 于1999年1月1日或之后在本州签发、修订、交付或续保的每一份残疾保险保单,如果其在雇主赞助的团体计划下提供住院、医疗或手术费用保障,且该雇主受COBRA约束(如小节 (e) 所定义),或该雇主团体是残疾保险公司被要求提供Cal-COBRA保障的团体(如小节 (f) 所定义),包括根据第10128.3节提供替代保障的承运人,应进一步向原雇员提供根据小节 (b) 要求继续享受福利的机会,并应进一步向雇员或原雇员的前配偶提供根据小节 (c) 要求继续享受福利的机会。
(b)Copy CA 保险 Code § 10116.5(b)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16.5(b)(1) 如果原雇员在雇佣终止日期之前为雇主工作至少五年,并且在雇佣结束之日年满60岁或以上,有权并选择根据COBRA或Cal-COBRA为其本人及任何配偶继续享受福利,该雇员或配偶可以根据第 (2) 段的规定,在COBRA或Cal-COBRA保障结束日期之后进一步继续享受福利。除非本节另有规定,继续保障应在相同的福利条款和条件下,如同COBRA或Cal-COBRA下的继续保障仍然有效。对于雇员或配偶,在COBRA或Cal-COBRA结束后继续的保障须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不符合COBRA或Cal-COBRA资格的个人,或符合资格但未选择或未用尽联邦COBRA或Cal-COBRA下继续保障的个人,无权享受本节规定的继续保障。本节规定的继续保障的保费应由保险公司开具账单并汇给保险公司,根据小节 (d) 的规定。未能支付所需保费可能导致继续保障终止,根据保险公司与雇主签订的团体合同中的适用条款。
(2)CA 保险 Code § 10116.5(b)(2) 雇主应根据《劳动法》第2800.2节的规定,通知原雇员或配偶(或两者),或雇员或原雇员的前配偶,本节规定的继续福利的可用性。根据本节继续医疗保健保障,个人应通过在COBRA或Cal-COBRA下的继续保障预定结束日期之前的30个日历日内书面通知保险公司来选择这样做。每一家残疾保险公司应在任何书面请求后的15天内,向取代由该保险公司签发的团体福利计划保单的雇主,或向雇主的代理人或经纪代表,提供保险公司所掌握的、合理管理《劳动法》第2800.2节要求所需的信息。
(3)CA 保险 Code § 10116.5(b)(3) 继续保障应在以下各项中较早的日期自动终止:(A) 个人达到65岁的日期,(B) 个人被雇主或任何其他保险公司或医疗保健服务计划未维持的任何团体健康计划所覆盖的日期,无论该保障价值是否较低,(C) 个人根据《社会保障法》第XVIII篇获得医疗保险资格的日期,(D) 对于配偶,自COBRA或Cal-COBRA下配偶的继续保障预定结束之日起五年,或 (E) 雇主终止与保险公司的团体合同并停止通过该保险公司为任何在职雇员提供保障的日期,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应通知原雇员或配偶(或两者)有权获得转换保单。
(c)Copy CA 保险 Code § 10116.5(c)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16.5(c)(1) 如果雇员或原雇员的前配偶曾作为COBRA或Cal-COBRA下的合格受益人获得保障,该前配偶可以根据小节 (b) 的第 (2) 段的规定,在COBRA或Cal-COBRA保障结束日期之后进一步继续享受福利。除非本节另有规定,继续保障应在相同的福利条款和条件下,如同COBRA或Cal-COBRA下的继续保障仍然有效。在COBRA或Cal-COBRA结束后继续的保障须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本节规定的继续保障的保费应由保险公司开具账单并汇给保险公司,根据小节 (d) 的规定。未能支付所需保费可能导致继续保障终止,根据保险公司与雇主或原雇主签订的团体合同中的适用条款。
(2)CA 保险 Code § 10116.5(c)(2) 前配偶的持续承保应在以下日期中较早者自动终止:(A) 个人达到65岁生日的日期,(B) 个人被雇主未维持的任何团体健康计划或任何其他医疗服务计划或保险公司承保的日期,无论该承保价值是否较低,(C) 个人根据《社会保障法》第XVIII篇有资格获得医疗保险的日期,(D) 前配偶根据COBRA或Cal-COBRA的持续承保原定终止之日起五年,或 (E) 雇主或前雇主终止其与保险公司的团体合同并停止通过该保险公司为任何在职员工提供承保的日期。
(d)Copy CA 保险 Code § 10116.5(d)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16.5(d)(1) 如果根据本节符合资格的特定员工或受抚养人的保费是根据特定员工或符合资格的受抚养人的年龄而非综合计算方式进行调整的,则本节规定的持续承保费率不得超过保险公司向雇主收取的、与选择持续承保的前员工同龄的员工保费的102%(适用于符合COBRA资格的个人),以及110%(适用于符合Cal-COBRA资格的个人)。如果持续承保的是前配偶,则收取的保费不得超过计划向雇主收取的、与选择持续承保的前配偶同龄的员工保费的102%(适用于符合COBRA资格的个人),以及110%(适用于符合 Cal-COBRA资格的个人)。
(2)CA 保险 Code § 10116.5(d)(2) 如果根据本节符合资格的特定员工或受抚养人的保费未根据特定员工或符合资格的受抚养人的年龄进行调整,则本节规定的持续承保费率不得超过适用当前团体费率的213%。就本节而言,“适用当前团体费率”是指保险公司为该团体承保收取的总保费,除以相关被保人数。
(3)CA 保险 Code § 10116.5(d)(3) 然而,在计算向特定雇主团体收取的保费时,保险公司不得将根据本节获得持续承保的受益人的特定医疗费用支出纳入考虑。
(e)CA 保险 Code § 10116.5(e) 就本节而言,“COBRA”指《美国法典》第26篇第4980B节、 第29篇第1161节及后续条款、以及第42篇第300bb节,由1985年《综合统一预算调节法案》(Public Law 99-272)增补并经修订。
(f)CA 保险 Code § 10116.5(f) 就本节而言,“Cal-COBRA”指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部第2.2章第1.7条(自第10128.50节起)或第4.5条(自第1366.20节起)必须提供的持续承保。
(g)CA 保险 Code § 10116.5(g) 就本节而言,“前配偶”指与在职或前员工离婚的个人,或在在职或前员工死亡时与其结婚的个人。
(h)CA 保险 Code § 10116.5(h) 于 1999年1月1日之后签发、修订或续保的每份团体福利计划承保凭证,均应包含根据本节提供的持续承保的条款和资格要求说明。
(i)CA 保险 Code § 10116.5(i) 本节不适用于在2005年1月1日之前不符合其持续承保资格的任何个人。

Section § 101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残疾保险保单、自保员工福利计划和非营利医院计划不能仅仅因为某人符合Medi-Cal或医疗补助福利的资格而拒绝提供承保或注册。这些保单不得仅仅因为个人有权享有这些政府福利而减少其福利。实质上,拥有Medi-Cal或医疗补助不应负面影响个人的私人保险福利。

(a)CA 保险 Code § 10117(a) 残疾保险保单、自保员工福利计划或非营利医院服务计划不得规定其他承保范围的例外情况,如果该其他承保范围是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九编第三部分第七章(自第14000条起)或第八章(自第14500条起)享有的Medi-Cal福利,或根据《美国法典》第四十二卷第七章第十九分章(自第1396条起)享有的医疗补助福利。每份残疾保险保单均应解释为不提供针对此类Medi-Cal或医疗补助福利的例外情况。
(b)CA 保险 Code § 10117(b) 残疾保险保单不得规定,如果被保险人有权享有此类Medi-Cal福利,则根据该保单应支付的福利可予以减少。
(c)CA 保险 Code § 10117(c) 残疾保险保单、自保员工福利计划或非营利医院服务计划不得因申请人有权享有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九编第三部分第七章(自第14000条起)或第八章(自第14500条起)享有的Medi-Cal福利,或根据《美国法典》第四十二卷第七章第十九分章(自第1396条起)享有的医疗补助福利而规定福利注册的例外情况。

Section § 1011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在2002年1月1日之后签发或更改的、涵盖住院、医疗或外科手术福利的残疾保险合同,不能包含阻止医疗机构遵守另一项法律,即《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62.5条中特定要求的规定。

任何在2002年1月1日及之后签发、修订、续保或交付的、涵盖住院、医疗或外科手术福利的残疾保险合同,不得包含禁止或限制任何医疗机构遵守《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62.5条要求的条款。

Section § 10117.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从2013年1月1日起,健康保险合同不得阻止或限制与合格实体共享理赔数据。这适用于与医疗保健提供者或供应商签订的现有和新的保险协议。目的是确保在披露向投保人或受益人提供的医疗服务信息方面没有任何限制。所有共享数据都必须遵守隐私和安全法律,包括HIPAA和其他联邦指导方针。 该法律还阐明了一些术语的含义,例如“提供者”包括医院和诊所,“供应商”指医生等医疗保健执业者。

Section § 1011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如果加州的残疾保险单为受抚养子女设定了限定年龄,那么即使子女达到该年龄,如果他们因智力或身体残疾而无法自食其力,并且主要依赖被保险人供养,保险单也必须继续承保。被保险人必须在子女达到限定年龄后的31天内向保险公司提供子女丧失能力和依赖的证明,保险公司之后可以再次要求提供此证明,但在子女达到限定年龄两年后,每年要求提供证明的次数不得超过一次。

此外,任何已获批准的残疾保单,如果在生效日期后120天以上签发,将自动视为符合本条款规定,无需进行修改。从生效日期起提交审批的任何保单都必须包含符合本条款的规定。

在本条生效日期后120天以上在本州交付或签发以供交付的残疾保险单,如果规定受抚养子女的保险在达到保单或合同中规定的受抚养子女限定年龄时终止,则该保单还应实质性地规定,达到限定年龄不应终止该子女的保险,只要该子女持续符合以下两项条件:(a) 因智力残疾或身体残疾而无法自给自足地就业,以及 (b) 主要依赖被保险人提供抚养和赡养,但前提是被保险人应在子女达到限定年龄后的31天内向保险人提供丧失能力和依赖的证明,并在之后根据保险人的要求提供,但在子女达到限定年龄后的两年期之后,每年提供证明的频率不得超过一次。
目前经专员批准的残疾保单,如果在本条生效日期后120天以上交付或签发以供交付,应自动视为符合本条规定,无需重新备案或重印。在本条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提交给专员审批的残疾保单,应包含符合本条规定的条款。

Section § 10119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自某特定日期起,任何同时承保被保险人直系亲属的残疾保险保单,不得限制或拒绝承保新生婴儿自出生之时起,或被收养的未成年子女自被安置给被保险人收养之时起的保险。保单必须为这些儿童提供即时的意外和疾病承保。

此外,这些保险保单必须遵守《家庭法典》和《福利与机构法典》相关章节中规定的具体标准。这确保了残疾保险保单下新生儿和被收养儿童保险承保的持续保护。

自本条生效之日起:
(a)CA 保险 Code § 10119(a) 在本州内,任何残疾保险保单,如果除了承保被保险人外,还承保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则不得签发或修订,如果其包含任何免责声明、弃权或对承保范围的其他限制,涉及被保险人新生婴儿自出生之时起的意外和疾病承保或可保性,或涉及任何被安置给被保险人收养的未成年子女自该子女被安置到被保险人实际监护下收养之时起的意外和疾病承保或可保性。
(b)CA 保险 Code § 10119(b) 每份此类残疾保险保单应包含一项条款,规定立即提供意外和疾病承保给任何被保险人的新生婴儿以及被安置给任何被保险人收养的未成年子女,如 (a) 款所要求。
(c)CA 保险 Code § 10119(c) 残疾保险保单、自保医疗承保、雇员福利计划或非营利医院服务计划,应遵守《家庭法典》第9编第1部分第7章(自第3750条起)和《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4124.94条中规定的标准。

Section § 10119.1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要求提供个人健康计划的健康保险公司,允许已投保至少18个月的保单持有人每年一次转保至福利相同或更低的计划。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此类转保或施加既往病症排除条款。保险公司必须对其计划进行排名并公布详情,并在更改保费费率时通知保单持有人其转保权利。然而,某些群体,例如符合联邦规定承保资格的个人或参加Medi-Cal等特定政府计划的个人,则不受此限制。其目的是在不增加额外立法监督的情况下,增加医疗保健承保的选择。该法律原定于2014年失效,除非持续的立法条件发生变化。

(a)CA 保险 Code § 10119.1(a) 本条适用于根据第10198.6条(a)款定义,于2007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修订、续保或交付的个人健康福利计划项下承保住院、医疗或手术费用的健康保险公司。
(b)CA 保险 Code § 10119.1(b) 每年至少一次,健康保险公司应允许已在个人健康福利计划项下投保至少18个月的个人,在不进行医疗核保的情况下,转保至由同一健康保险公司提供的、经该保险公司确定提供同等或更低福利的任何其他个人健康福利计划。
“不进行医疗核保”是指健康保险公司不得拒绝向根据本条规定转保至另一个人健康福利计划的个人提供承保或拒绝其投保,或对其施加任何既往病症排除条款。
(c)CA 保险 Code § 10119.1(c) 为(b)款之目的,保险公司应建立其向个人购买者提供的个人健康福利计划的排名,并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该排名或应要求提供该排名。每当为个人购买者批准新的福利设计时,保险公司应更新该排名。
(d)CA 保险 Code § 10119.1(d) 保险公司应书面通知所有被保险人根据本条规定转保至另一个人健康福利计划的权利,至少在保险公司更改被保险人保费费率时进行通知。在保险公司互联网网站上公布此信息不构成本款所指的通知。该通知应充分告知被保险人根据本条规定享有的转保权利,包括获取该被保险人可选择的个人健康福利计划详情的流程信息,并告知被保险人如果转保至另一个人健康福利计划,可能无法返回其当前的个人健康福利计划。
(e)CA 保险 Code § 10119.1(e)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1)CA 保险 Code § 10119.1(e)(1) 根据第10900条(e)款定义,符合联邦资格的特定个人,其根据第10785条购买个人保险。
(2)CA 保险 Code § 10119.1(e)(2) 根据第12672条和第12682.1条获得转换承保的个人。
(3)CA 保险 Code § 10119.1(e)(3) 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9部第3章第7章(自第14000条起)参加Medi-Cal计划的个人。
(4)CA 保险 Code § 10119.1(e)(4) 根据第6.3部(自第12695条起)参加“婴幼儿和母亲获取计划”的个人。
(5)CA 保险 Code § 10119.1(e)(5) 根据第6.2部(自第12693条起)参加“健康家庭计划”的个人。
(f)CA 保险 Code § 10119.1(f)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当健康保险公司根据其自身的排名系统保证个人转保至另一产品的权利时,个人应在医疗保健承保方面拥有更多选择。立法机关不打算让该部门出于精算或其他目的审查或核实保险公司的排名。
(g)Copy CA 保险 Code § 10119.1(g)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19.1(g)(1) 本条应于2014年1月1日或2013-14年第一次特别会议休会后的第91个日历日(以较晚的日期为准)失效。
(2)CA 保险 Code § 10119.1(g)(2) 如果《国内税收法典》第5000A条(由《平价医疗法案》第1501条新增)被废止或修订,不再适用于《联邦公共卫生服务法》(42 U.S.C. Sec. 300gg-4)第2791条所定义的个人市场,则本条应在该废止或修订之日后的12个月生效。

Section § 10119.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医疗保险公司,如果其提供的个人健康计划被取消,必须提供一份具有同等福利且不进行“医疗核保”的新计划。这意味着保险公司不能因为投保人已有的健康问题而拒绝承保或施加条件。如果原计划对既往病症设有等待期,新计划也可以适用,但等待期不能比原计划长。保险公司必须通知受影响的人,并给予他们60天时间接受新计划,以确保保险不中断。如果申请人的行为导致了计划取消,则本法律不适用。本法律原定于2014年失效,除非联邦层面发生特定变化。

(a)CA 保险 Code § 10119.2(a) 任何根据第10198.6条(a)款定义的个人健康福利计划提供、签发或续保健康保险的医疗保险公司,应向任何其个人健康福利计划已被撤销的个人,提供一份不经医疗核保且提供同等福利的新个人健康福利计划。医疗保险公司也可以允许其个人健康福利计划已被撤销的个人,继续受该个人健康福利计划的保障,但保费费率应根据健康福利计划中剩余的人数进行修订。
(b)CA 保险 Code § 10119.2(b) “不经医疗核保”是指医疗保险公司不得拒绝向根据本条规定获得新个人健康福利计划或继续受个人健康福利计划保障的个人提供保险或拒绝其投保,也不得对其施加任何既往病症排除条款。
(c)CA 保险 Code § 10119.2(c) 如果签发了新的个人健康福利计划,保险公司可以仅根据新个人健康福利计划所涵盖的人数修订保费费率。
(d)CA 保险 Code § 10119.2(d) 尽管有(a)款和(b)款的规定,如果个人在被撤销的个人健康福利计划下受到既往病症条款或等待期或关联期的限制,医疗保险公司可以在新的个人健康福利计划中适用相同的既往病症条款或等待期或关联期。新的个人健康福利计划中既往病症条款或等待期或关联期的期限不得长于被撤销的个人健康福利计划中的期限,且医疗保险公司应计入个人在被撤销的个人健康福利计划下受保的任何时间。
(e)CA 保险 Code § 10119.2(e) 保险公司应至少在撤销个人健康福利计划时,书面通知所有被保险人根据本条规定获得个人健康福利计划承保的权利。该通知应充分告知被保险人本条规定的承保权利。
(f)CA 保险 Code § 10119.2(f) 保险公司应给予被保险人60天时间接受所提供的新个人健康福利计划,且该计划应自原个人健康福利计划的生效日期起生效,并且不应出现保险中断。
(g)CA 保险 Code § 10119.2(g) 本条不适用于因其投保申请及相关通信中的信息导致撤销的任何个人。
(h)Copy CA 保险 Code § 10119.2(h)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19.2(h)(1) 本条应于2014年1月1日或2013–14年第一次特别会议休会后的第91个日历日(以较晚者为准)失效。
(2)CA 保险 Code § 10119.2(h)(2) 如果《国内税收法典》第5000A条(由PPACA第1501条新增)被废止或修订,使其不再适用于《联邦公共卫生服务法》(42 U.S.C. Sec. 300gg-4)第2791条所定义的个人市场,则本条应在该废止或修订之日起12个月后生效。

Section § 10119.2

Explanation

如果健康保险公司取消了个人的健康保险计划,他们必须提供一个福利相似的新计划。如果被撤销计划的人是通过加州健康福利交易平台获得承保的,他们可能可以继续留在现有计划中,但费率会根据承保人数减少而调整。

保险公司需要通知受影响的个人他们获得新承保的权利,并且必须给他们60天时间接受新计划,确保承保不中断。但是,如果原计划因申请中提供虚假信息而被取消,则本规定不适用。这些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生效,但如果某项特定的联邦税收要求被废止或修订,这些规定将会改变。

(a)CA 保险 Code § 10119.2(a) 每一家提供、签发或续保根据个人健康福利计划(如第10198.6条(a)款所定义)的健康保险公司,应当向任何曾由该保险公司承保的、其个人健康福利计划已被撤销的个人,提供一项新的个人健康福利计划,该计划应提供最等同的福利。
(b)CA 保险 Code § 10119.2(b) 在加州健康福利交易平台内部或外部提供、签发或续保个人健康福利计划的健康保险公司,也可以允许曾由该保险公司承保的、其个人健康福利计划已被撤销的个人,继续受该个人健康福利计划的承保,但费率需经修订,以反映健康福利计划中剩余人数,并符合第10965.9条的规定。
(c)CA 保险 Code § 10119.2(c) 如果根据(a)款签发新的个人健康福利计划,保险公司可以修订费率,仅反映新个人健康福利计划中承保人数,并符合第10965.9条的规定。
(d)CA 保险 Code § 10119.2(d) 保险公司应书面通知所有被保险人根据本条规定获得个人健康福利计划承保的权利,至少在保险公司撤销个人健康福利计划时进行通知。该通知应充分告知被保险人根据本条规定获得的承保权利。
(e)CA 保险 Code § 10119.2(e) 保险公司应给予被保险人60天时间接受根据(a)款提供的新的个人健康福利计划,且该计划应自原健康福利计划的生效日期起生效,且不应出现承保中断。
(f)CA 保险 Code § 10119.2(f) 本条不适用于任何个人,其在承保申请和相关通信中的信息导致了撤销。
(g)CA 保险 Code § 10119.2(g) 尽管有第10965.3条(a)款或(d)款的规定,本条仍适用。
(h)Copy CA 保险 Code § 10119.2(h)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19.2(h)(1) 本条应于2014年1月1日生效,或在2013-14年第一次特别会议休会后的第91个日历日生效,以较晚者为准。
(2)CA 保险 Code § 10119.2(h)(2) 如果《国内税收法典》第5000A条(由《平价医疗法案》第1501条新增)被废止或修订,不再适用于个人市场(如联邦《公共卫生服务法》第2791条(42 U.S.C. Sec. 300gg-4)所定义),则本条应在该废止或修订之日起12个月后失效。

Section § 10119.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保险代理人或经纪人协助申请人准确填写健康保险申请。他们必须核实信息的准确性,并向申请人解释提供虚假信息的风险。如果代理人明知故犯地提供虚假信息,他们可能面临最高一万美元的民事罚款。任何检察官都可以执行这项罚款。此外,健康保险申请必须告知申请人这项潜在的罚款。

(a)CA 保险 Code § 10119.3(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协助申请人向健康保险公司提交申请的代理人或经纪人,有义务协助申请人准确、完整地回答健康问题。
(b)CA 保险 Code § 10119.3(b) 协助申请人向健康保险公司提交申请的代理人或经纪人,应当在书面申请中证明以下两点:
(1)CA 保险 Code § 10119.3(b)(1) 尽其所知,申请中的信息是完整和准确的。
(2)CA 保险 Code § 10119.3(b)(2) 他或她已向申请人以易于理解的语言解释了提供不准确信息对申请人造成的风险,并且申请人理解了该解释。
(c)CA 保险 Code § 10119.3(c) 如果在 (b) 款要求的证明中,声明人故意将他或她明知虚假的任何重要事实陈述为真实,则该人除承担现行法律规定的任何适用处罚或补救措施外,还应处以最高一万美元 ($10,000) 的民事罚款。任何检察官均可提起民事诉讼以施加该民事罚款。这些罚款应支付给保险基金。
(d)CA 保险 Code § 10119.3(d) 健康保险申请应包含一份声明,告知声明人本节授权的民事罚款。

Section § 1011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加州提供生育保险的健康保险保单,对生育服务收取的共付额或免赔额不得高于对其他医疗服务收取的费用。这些规定适用于2003年7月1日之后签发、修订、续保或交付的保单。

此外,承保生育的团体保险不得限制对妊娠并发症(如子痫或剖宫产)的承保范围,除非此类限制适用于所有保单福利。

本规定不影响医疗保险补充险、仅限视力险、特定疾病险,或超出州或联邦授权限额的医疗补助计划(Medi-Cal)共付额。

(a)CA 保险 Code § 10119.5(a) 任何在2003年7月1日或之后签发、修订、续保或交付的、提供生育保险的个人或团体健康保险保单,其住院分娩服务的共付额或免赔额不得超过保单中针对其他承保医疗状况提供的住院服务的最常见共付额或免赔额;其门诊分娩服务的共付额或免赔额不得超过保单中针对其他承保医疗状况提供的门诊服务的最常见共付额或免赔额。
(b)CA 保险 Code § 10119.5(b) 任何为从受孕起持续承保的人提供生育福利的团体或综合健康保险保单,如果其包含任何关于非自愿妊娠并发症的承保范围、免赔额或共同保险条款的排除、减少或其他限制,则不得在本州签发、修订、交付或续保,除非这些条款普遍适用于保单项下支付的所有福利。
(c)CA 保险 Code § 10119.5(c) 就本节而言,非自愿妊娠并发症应包括但不限于产褥感染、子痫、剖宫产、异位妊娠和妊娠毒血症。
(d)CA 保险 Code § 10119.5(d) 本节不适用于医疗保险补充险、仅限视力险或军人医疗保险补充险,也不适用于不以固定福利、仅现金支付方式支付福利的住院津贴险、仅限意外险和特定疾病险。
(e)CA 保险 Code § 10119.5(e) 本节不得允许医疗补助计划(Medi-Cal)中未经州或联邦法律另行授权的共付额或免赔额。
(f)CA 保险 Code § 10119.5(f) 本节应于2003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10119.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大型团体残疾保险单从2026年起必须涵盖不孕症和生育治疗。这些保险必须包括诊断、治疗以及最多三次卵母细胞取回和无限次胚胎移植,并遵循特定的医疗指南。小型团体保单必须提供(但不一定涵盖)这些服务。不孕症的定义基于多种因素,包括医疗诊断结果以及在一定时间段的无保护性行为后仍无法自然受孕。

保险单对生育药物或服务的限制不得比对其他药物的限制更严格,也不能因使用第三方生殖辅助(如捐赠者或代孕者)而拒绝承保。与非不孕症相关的医疗服务相比,不应施加额外的限制。保险范围必须在各种个人和人口因素方面不歧视,尽管这不影响现有福利或权利。该法律不适用于某些类型的保险或宗教雇主,并包含具体的实施和指导条款。

(a)Copy CA 保险 Code § 10119.6(a)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19.6(a)(1) 大型团体残疾保险单,专业残疾保险单除外,于2026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修订或续保的,应提供不孕症诊断和治疗以及生育服务的保险,包括根据美国生殖医学学会 (ASRM) 的指南,最多三次完成的卵母细胞取回和无限次胚胎移植,并在建议和医学上适宜时使用单胚胎移植。
(2)CA 保险 Code § 10119.6(a)(2) 小型团体残疾保险单,第 (4) 款所述的残疾保险单除外,于2026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修订或续保的,应提供不孕症诊断和治疗以及生育服务的保险。本款不应被解释为要求小型团体残疾保险单提供不孕症服务的保险。
(3)CA 保险 Code § 10119.6(a)(3) 残疾保险公司应在其保险凭证中包含本节规定的保险通知。
(4)CA 保险 Code § 10119.6(a)(4) 本节不适用于仅限意外险、特定疾病险、住院津贴险、医疗保险补充险或专业残疾保险单。
(b)CA 保险 Code § 10119.6(b) 为本节之目的,“不孕症”指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或状态:
(1)CA 保险 Code § 10119.6(b)(1) 持证医师根据患者的病史、性史和生殖史、年龄、体格检查结果、诊断性检查或这些因素的任何组合得出的结论。本定义不应阻止在第 (3) 款规定的12个月或6个月期限之前进行检查和诊断以确定不孕症。
(2)CA 保险 Code § 10119.6(b)(2) 个人或与其伴侣在没有医疗干预的情况下无法生育。
(3)CA 保险 Code § 10119.6(b)(3) 在规律的无保护性行为后未能怀孕或未能将怀孕维持至活产。为本节之目的,“规律的无保护性行为”指35岁以下的人不超过12个月的无保护性行为,或35岁及以上的人不超过6个月的无保护性行为。流产导致的怀孕不应重新计算12个月或6个月的期限以符合不孕症的条件。
(c)CA 保险 Code § 10119.6(c) 该保单不得包含以下任何内容:
(1)CA 保险 Code § 10119.6(c)(1) 对生育药物的保险范围施加的任何排除、限制或其他限制,如果这些限制不同于对其他处方药物施加的限制。
(2)CA 保险 Code § 10119.6(c)(2) 基于被保险人参与由第三方提供或向第三方提供的生育服务而排除或拒绝任何生育服务的保险。为本节之目的,“第三方”包括卵母细胞、精子或胚胎捐赠者、妊娠载体或代孕者,这些使预期受方能够成为父母。
(3)CA 保险 Code § 10119.6(c)(3) 对不孕症诊断和治疗的保险范围施加的任何免赔额、共付额、共同保险、最高福利、等待期或任何其他限制,除非 (a) 款另有规定,且这些限制不同于对非不孕症相关服务福利施加的限制。
(d)CA 保险 Code § 10119.6(d) 本节不以任何方式否认或限制现有法律、计划或保单下不孕症或生育服务保险和治疗的任何现有权利或福利。
(e)CA 保险 Code § 10119.6(e) 本节适用于向本州居民签发、修订或续保的每份残疾保险单,无论合同签订地位于何处。
(f)CA 保险 Code § 10119.6(f) 根据第 10140 节,不孕症和生育服务的治疗保险应在不基于年龄、血统、肤色、残疾、同居伴侣身份、性别、性别表达、性别认同、遗传信息、婚姻状况、国籍、种族、宗教、性或性取向进行歧视的情况下提供。本款不应被解释为干涉医师和外科医生的临床判断。
(h)CA 保险 Code § 10119.6(h) 本节不适用于根据《公共雇员医疗和医院护理法》(政府法典第2卷第5部第5章(第 22750 节起))与公共雇员退休系统管理委员会签订的医疗福利计划或保单,直至2027年7月1日。
(i)Copy CA 保险 Code § 10119.6(i)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19.6(i)(1) 直至2027年1月1日,专员可发布关于遵守本节的指导意见,且该指导意见不受《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2卷第3部第1章第3.5节(第 11340 节起))的约束。

Section § 10119.7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如果残疾保险单是在1981年1月1日之后签发或修改的,那么任何用于住院、医疗或手术费用的残疾保险单,都不能排除或限制对与己烯雌酚(DES,一种合成雌激素)相关疾病的承保。

如果保单试图排除这些与DES相关的疾病,那么保单的这些部分将是无效的。

任何涵盖住院、医疗或手术费用的团体或个人残疾保险单,如果其包含任何仅适用于与己烯雌酚或暴露于己烯雌酚相关的状况的承保范围、免赔额或共同保险条款的排除、减少或其他限制,则不得于1981年1月1日或之后在本州签发、修订、交付或续保。
所有受本条约束且于1981年1月1日或之后在本州签发、修订、交付或续保的保单,均应被解释为符合本条规定;任何此类保单中与本条相冲突的条款均无效力。

Section § 10119.8

Explanation
从1993年1月1日开始,任何提供涵盖住院、医疗或手术费用的个人或团体残疾保险的保险公司,都必须为保单所涵盖的儿童提供血铅水平筛查的保险。这项要求不适用于某些类型的保单,例如仅限意外险、特定疾病险、住院津贴险、医疗保险补充险或长期护理险。

Section § 10119.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涵盖健康福利的伤残保险单,如果被保险人的医疗状况需要,并且保险单是在2000年1月1日之后签发、修订或续保的,则也必须涵盖某些牙科手术的全身麻醉和设施费用。这项承保专门针对七岁以下、发育迟缓或健康受损且因此需要麻醉的被保险人。然而,保险无需涵盖牙科手术本身,并且与涵盖其他医疗状况一样,需要事先授权。本法律不强制要求涵盖通常需要麻醉但不符合这些标准的程序。保险公司可以选择在2000年之前提供这项承保。

(a)CA 保险 Code § 10119.9(a) 于2000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修订、续保或交付的、涵盖住院、手术或医疗费用并符合第10198.6条 (a) 款中“健康福利计划”定义的伤残保险单或证书,应被视为涵盖在医院或手术中心环境下进行的牙科手术的全身麻醉及相关设施费用,当被保险人的临床状况或潜在医疗状况要求在医院或手术中心环境下进行通常不需要全身麻醉的牙科手术时。该伤残保险单或证书可要求对牙科护理程序所需的全身麻醉及相关费用进行事先授权,其方式与对其他受保疾病或状况要求事先授权的方式相同。
(b)CA 保险 Code § 10119.9(b) 本条仅适用于以下被保险人的全身麻醉及相关设施费用,且仅当被保险人符合 (a) 款中的标准时:
(1)CA 保险 Code § 10119.9(b)(1) 七岁以下的被保险人。
(2)CA 保险 Code § 10119.9(b)(2) 无论年龄大小,发育迟缓的被保险人。
(3)CA 保险 Code § 10119.9(b)(3) 无论年龄大小,健康受损且全身麻醉对其而言具有医疗必要性的被保险人。
(c)CA 保险 Code § 10119.9(c)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要求保险公司涵盖牙科手术本身的任何费用,包括牙医的专业费用。根据本条对麻醉及相关设施费用的承保应受保单或证书中普遍适用于其他福利的所有其他条款和条件的约束。
(d)CA 保险 Code § 10119.9(d)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要求保险公司涵盖通常需要全身麻醉且不符合 (a)、(b) 或 (c) 款要求的牙科手术的麻醉或相关设施费用。
(e)CA 保险 Code § 10119.9(e) 伤残保险单可在2000年1月1日之前的任何时间包含 (a) 款中规定的承保范围。

Section § 101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伤残保险单涵盖绝育手术,它不能根据个人要求手术的原因来限制或减少福利。此类排除或限制是无效的。

在加州签发、交付或续保的任何伤残保险单都必须遵守这项规定,并且无需修改或重新备案以体现这一点。绝育手术被定义为暂时或永久阻止男性或女性怀孕的手术。

如果本条生效日期之后在本州签发、签发交付或续保的伤残保险单以任何方式规定支付“绝育手术或程序”的全部或部分费用,则基于被保险人要求此类绝育的原因而对该福利的任何排除、减少或限制均应属无效且不具任何效力。
本条生效日期之后在本州签发、签发交付或续保的所有伤残保险单应自动解释为符合本条规定,且无需重新备案或重印。
在本法典中,“绝育手术或程序”应包括并指任何改变人体的操作或程序,其目的或目的之一是暂时或永久阻止男性或女性生育。

Section § 1012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牙科保险公司在某人拥有多份保险计划时应如何处理。它主要关注“福利协调”,这是一种确定不同保险公司如何分摊费用的方法。它阐述了“主要”和“次要”牙科计划的角色。主要计划根据其保单条款支付,如果它是主要的,它必须支付其应付的最高金额。次要计划只负责主要计划未覆盖的剩余费用,但支付金额不超过其通常应支付的数额。保险公司必须在保单文件中清楚地说明所有这些,以便人们了解支付方式。这项法律不改变公司决定哪个计划是主要或次要的方式。

(a)CA 保险 Code § 10120.2(a)  本节仅适用于根据本部分签发牙科保险单的残疾保险公司。
(b)CA 保险 Code § 10120.2(b) 就本节而言,以下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保险 Code § 10120.2(b)(1) “福利协调”是指当被保险人由多个残疾保险公司,或由残疾保险公司与涵盖牙科服务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或专业医疗保健服务计划的组合承保时,残疾保险公司以及一个或多个其他残疾保险公司、涵盖牙科服务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或涵盖牙科服务的专业医疗保健服务计划,支付各自牙科福利报销的方法。
(2)CA 保险 Code § 10120.2(b)(2) “主要牙科福利计划”是指由根据本部分受监管的残疾保险公司签发的牙科保险单,或由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2部第2.2章(自第1340条起)受监管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或专业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为被保险人或参保人提供主要牙科承保的计划。
(3)CA 保险 Code § 10120.2(b)(3) “次要牙科福利计划”是指由根据本部分受监管的残疾保险公司签发的牙科保险单,或由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2部第2.2章(自第1340条起)受监管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或专业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为被保险人或参保人提供次要牙科承保的计划。
(c)CA 保险 Code § 10120.2(c) 签发牙科保险单的残疾保险公司,应在其承保凭证或保险单中对被保险人和投保人显著声明其福利协调政策。
(d)CA 保险 Code § 10120.2(d) 当主要牙科福利计划与一个或多个次要牙科福利计划协调其福利时,它应支付其保单对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所要求的最高金额。
(e)CA 保险 Code § 10120.2(e) 签发牙科保险单的残疾保险公司,当作为次要牙科福利计划或保险公司时,应支付以下两者中较低者:在没有任何其他牙科福利承保的情况下它本应支付的金额,或被保险人在主要牙科福利计划下应支付的、针对次要计划或保单承保的福利的总自付费用。
(f)CA 保险 Code § 10120.2(f) 本节的任何内容均无意与签发牙科保险单的残疾保险公司根据现行州法律或法规,在与另一个保险公司或计划协调福利时,确定哪个牙科福利计划是主要和哪个是次要的方式相冲突或修改该方式。

Section § 10120.3

Explanation

本法律涉及保险公司与牙医之间的牙科服务合同。它规定,如果合同在2011年1月1日之后签发或续签,牙医没有义务接受保险公司为保险单不承保的牙科服务设定的付款。

牙医可以对不承保的服务收取其惯常费用,但必须事先告知患者治疗计划和费用。从2011年7月1日起,保险凭证必须告知保单持有人这一点。

“承保服务”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保单必须支付的服务,除非受到免赔额或等待期等限制。

(a)CA 保险 Code § 10120.3(a) 关于牙科服务保险公司与牙医之间为被保险人提供承保牙科服务的合同,该合同不得要求牙医接受保险公司设定的金额,作为向被保险人提供的、不属于被保险人保单承保范围的牙科护理服务的付款。本款仅适用于在2011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修订或续签的服务提供商合同。
(b)CA 保险 Code § 10120.3(b) 服务提供商对不属于健康保险保单承保范围的牙科服务收取的费用,不得高于其对该等服务的惯常收费标准。本部门不负责执行本款规定。
(c)CA 保险 Code § 10120.3(c) 承保凭证和披露表,或合并的承保凭证和披露表,适用于所有承保牙科服务的健康保险保单,或承保牙科服务的专业健康保险保单,凡在2011年7月1日或之后签发、修订或续签的,均应包含以下声明:
重要提示:如果您选择接受本保单不承保的牙科服务,参与计划的牙科服务提供商可能会按照其惯常收费标准向您收取这些服务的费用。在向患者提供不属于承保福利的牙科服务之前,牙医应向患者提供一份治疗计划,其中包含每项预期提供的服务及其预估费用。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关于牙科承保选项的信息,您可以致电会员服务部 [插入适当的电话号码] 或您的保险经纪人。为充分了解您的承保范围,您可能需要仔细查阅本承保凭证文件。
(d)CA 保险 Code § 10120.3(d) 就本节而言,“承保服务”或“承保牙科服务”是指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保单有义务支付的牙科护理服务,或者,如果不是因为适用合同限制(例如免赔额、共同支付、共同保险、等待期、年度或终身最高限额、频率限制或替代福利支付),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保单本应有义务支付的牙科护理服务。

Section § 10120.4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保险法规定了医疗保险公司和签约实体如何与第三方共享牙科供应商网络合同的访问权。保险公司可以允许第三方访问,但前提是供应商可以选择退出,并且合同必须明确标明此选项。如果签约实体允许第三方访问其供应商网络合同,则必须遵守某些规定。这些规定包括向供应商告知所有现有第三方实体、定期在线更新此信息,并确保付款通信中折扣的透明度。

此外,第三方访问权在供应商合同到期时终止,并且供应商无需根据不当授予的合同提供服务。这些规则的例外情况包括某些联邦计划、同品牌保险公司和关联公司。该法规确保供应商对其网络参与保持控制,并维持第三方访问的透明度。

(a)CA 保险 Code § 10120.4(a) 签发、销售、续保或提供涵盖牙科服务的保单(包括涵盖牙科服务的专业健康保险保单)的医疗保险公司,或签约实体,如果满足分节 (b) 和 (c) 的要求,可以允许第三方访问供应商网络合同,或根据供应商网络合同提供的供应商牙科服务或合同折扣。
(b)CA 保险 Code § 10120.4(b) 签发、销售、续保或提供涵盖牙科服务的保单的医疗保险公司,可以在供应商网络合同签订时,以及根据第 10133.65 节要求向医疗服务提供者发送通知的任何时候,允许第三方访问供应商网络合同,前提是该供应商网络合同允许供应商选择不参与第三方对供应商网络合同的访问。供应商网络合同中的第三方访问条款应明确标明。保险公司不得允许第三方访问不参与第三方访问的供应商的供应商网络合同。
(c)CA 保险 Code § 10120.4(c) 签约实体可以允许第三方访问供应商网络合同,或根据供应商网络合同提供的供应商牙科服务或合同折扣,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CA 保险 Code § 10120.4(c)(1) 供应商网络合同明确规定,签约实体可以与第三方签订协议,允许第三方获得签约实体的权利和责任,如同该第三方就是签约实体;并且当签约实体是医疗保险公司时,供应商在签订供应商网络合同时选择了参与第三方访问。
(2)CA 保险 Code § 10120.4(c)(2) 如果签约实体是医疗保险公司,供应商网络合同的第三方访问条款应在合同和根据第 10133.65 节要求发送给供应商的通知中,明确标明以下以 12 磅下划线字体醒目地放置在文件首页的文字:
本合同允许第三方访问供应商网络。供应商网络签约实体已与其他牙科保险公司或第三方签订协议,允许第三方获得签约实体的权利和责任,如同该第三方就是签约实体。所有可访问此供应商网络的第三方列表可在(插入第 (4) 款中确定的互联网网站)找到。您有权选择不参与第三方访问。如需行使您不参与第三方访问的权利,请向医疗保险公司提交书面或电子请求。
(3)CA 保险 Code § 10120.4(3) 签约实体在签订合同之前,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向供应商明确指出,截至供应商网络合同签订之日所有存在的第三方。
(4)CA 保险 Code § 10120.4(4) 签约实体在其互联网网站上以列表形式列出所有存在的第三方,该列表至少每 90 天更新一次。
(5)Copy CA 保险 Code § 10120.4(5)
(A)Copy CA 保险 Code § 10120.4(5)(A) 签约实体要求第三方在所有书面或电子汇款通知或付款说明中,明确指出所扣除折扣的来源。
(B)CA 保险 Code § 10120.4(5)(A)(B) 本款不适用于《1996 年健康保险可携性与责任法案》(公法 104-191)强制要求的电子交易。
(6)CA 保险 Code § 10120.4(6) 第三方获得供应商折扣费率的权利自供应商网络合同终止之日起停止。
(7)CA 保险 Code § 10120.4(7) 签约实体应在收到供应商请求后 30 天内,向参与供应商提供一份用于索赔裁决的供应商网络合同副本。
(d)CA 保险 Code § 10120.4(d) 供应商不受违反本节规定授予第三方的供应商网络合同的约束,也无需根据该合同提供牙科治疗或服务。
(e)CA 保险 Code § 10120.4(e) 如果满足以下任何条件,本节不适用:
(1)CA 保险 Code § 10120.4(e)(1) 供应商网络合同是为根据《联邦社会保障法》第 XVIII 篇(42 U.S.C. Sec. 1395 et seq.)享受联邦医疗保险计划或根据《联邦社会保障法》第 XIX 篇(42 U.S.C. Sec. 1396 et seq.)享受联邦医疗补助计划的受益人提供的牙科服务。
(2)CA 保险 Code § 10120.4(e)(2) 供应商网络合同的访问权被授予签发、销售、续保或提供涵盖牙科服务的保单的医疗保险公司,或与签约实体在同一品牌许可计划下运营的签约实体。

Section § 1012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指出,如果一家承保住院、医疗或手术费用的残疾保险公司,其行为违反了《商业和职业法典》中特定条款规定的职业行为标准,那么它也同时违反了本保险法典的规定。

Section § 10120.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医疗保险公司,包括那些提供牙科服务的公司,向签约的医疗服务提供者报销为防止疾病传播而产生的额外业务费用,这些费用是在2022年1月1日之后宣布的公共卫生紧急情况期间发生的。可报销的费用包括个人防护设备以及超出正常门诊费用之外的额外工作人员时间。

在紧急情况期间,报销每天限一次患者就诊。保险部门负责监督及时支付并可以发布指导意见。该法律涵盖与保险公司签约的执业医师、牙医和足病医生,但不包括2020年3月宣布的COVID-19紧急情况,也不适用于Medi-Cal管理式医疗计划。

(a)CA 保险 Code § 10120.35(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医疗保险公司,包括专业医疗保险公司以及签发、销售、续保或提供涵盖牙科服务的合同的医疗保险公司,应当向其签约医疗服务提供者报销为预防在2022年1月1日或之后宣布的公共卫生紧急情况所致疾病传播而产生的业务费用。就本款而言,“业务费用”指个人防护设备、额外用品、材料以及在法律定义的因呼吸道传播传染病导致的公共卫生紧急情况期间提供服务时,超出通常包含在门诊就诊或其他非机构服务中的费用之外的临床工作人员时间,并根据 (b) 款的规定。
(b)CA 保险 Code § 10120.35(b) 医疗保险公司应根据 (a) 款向签约医疗服务提供者报销每次单独的患者就诊,在公共卫生紧急情况期间,每位被保险人每天限报销一次就诊。
(c)CA 保险 Code § 10120.35(c) 主管部门应确保医疗保险公司根据 (a) 款及时向其签约医疗服务提供者报销。主管部门可以采纳指导意见以实施本节。该指导意见不受《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1分部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约束。
(d)CA 保险 Code § 10120.35(d) 就本节而言,“签约医疗服务提供者”指经州许可提供或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的内外科医生、牙医或足病医生,拥有或经营诊所,并与被保险人的医疗保险公司签订合同。“签约医疗服务提供者”一词仅适用于牙医,如果被保险人受涵盖牙科福利的医疗保险单或专业医疗保险单的保障。
(e)CA 保险 Code § 10120.35(e) 本节不适用于州长于2020年3月4日宣布的与2019冠状病毒病(COVID-19)大流行相关的紧急状态。
(f)CA 保险 Code § 10120.35(f) 本节不适用于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9编第3部第7章(自第14000条起)、第8章(自第14200条起)或第8.75章(自第14591条起)与州医疗保健服务部签订合同的Medi-Cal管理式医疗计划。

Section § 10120.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明确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健康保险公司不得在大型团体牙科保险保单中设置等待期或既往病症排除条款。这些条款是限制,它们会延迟或拒绝为牙科服务提供承保,原因可能是新加入保险或基于过去的牙科治疗史。然而,这项规定不适用于加州Medi-Cal计划下的牙科合同。

(a)CA 保险 Code § 10120.41(a) 为本节之目的,以下定义适用:
(1)CA 保险 Code § 10120.41(a)(1) “牙科等待期条款”指健康保险保单中规定在被保险人保险生效日之后的一段特定时间内限制承保范围的条款。
(2)CA 保险 Code § 10120.41(a)(2) “健康保险公司”指根据第106条(b)款定义,签发、销售、续保或提供涵盖牙科服务的健康保险保单的保险公司,包括根据第106条(c)款定义,涵盖牙科服务的专业健康保险保单的保险公司。
(3)CA 保险 Code § 10120.41(a)(3) “既往病症条款”指保单中规定在被保险人保险生效日之后,对于在保险生效日之前已推荐或接受过牙科服务、诊断、护理或治疗的病症,排除或限制承保服务、费用或开支的条款。
(b)CA 保险 Code § 10120.41(b) 自2025年1月1日起,健康保险公司不得签发、销售、续保或提供在大型团体牙科保险保单中施加牙科等待期条款,或对任何牙科保险保单的被保险人施加既往病症条款的保单。
(c)CA 保险 Code § 10120.41(c) 本节不适用于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9编第3部第7章(自第14000条起)和第8章(自第14200条起)授权的Medi-Cal牙科管理式医疗合同。

Section § 10120.4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要求健康保险公司明确指出个人牙科保险是否受加利福尼亚州监管。从2025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需要通过提供者门户或应要求提供此信息。他们还必须在任何电子或实体身份识别卡上将该保险标记为“州监管”。这适用于所有提供牙科服务保单的健康保险公司。

(a)CA 保险 Code § 10120.42(a) 为协助提供者确定被保险人的牙科保险是否受加利福尼亚州监管,健康保险公司应在2025年1月1日或之后,通过提供者门户(如可用)或应要求,披露被保险人的牙科保险是否为“州监管”。
(b)CA 保险 Code § 10120.42(b) 如果被保险人的牙科保险受本部门监管,健康保险公司应在2025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的涵盖牙科服务的保单的电子或实体身份识别卡上(或两者皆有,如可用)包含“州监管”的声明。
(c)CA 保险 Code § 10120.42(c) 就本节而言,“健康保险公司”指签发、销售、续保或提供涵盖牙科服务保单的健康保险公司,包括涵盖牙科服务的专业健康保险公司。

Section § 10121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自1970年11月23日起续保或设立的任何自保员工福利计划,不得根据个人绝育原因限制绝育手术的保障。计划必须为新生儿以及家庭收养的儿童提供自出生或收养之日起的即时医疗保障。生育福利应涵盖非自愿妊娠并发症,如剖宫产,并必须被视为任何其他疾病,并遵循特定的费用报销规则。自1976年7月1日起的新计划必须遵守这些规定,而1987年1月1日之后的计划应提供儿童预防性医疗保健保障。这些福利必须符合美国儿科学会的指南,并应包括常规体检、免疫接种和相关实验室服务。

(a)CA 保险 Code § 10121(a) 任何于1970年11月23日或之后签发或续保的自保员工福利计划,如果包含绝育手术或程序的保障,不得就受保人绝育的原因施加任何免责声明、限制或保障局限。所有于1970年11月23日或之后签订或续保的此类计划,均应被解释为符合本节规定,且任何与本节冲突的计划条款均无效力。
(b)CA 保险 Code § 10121(b) 任何于1972年7月1日或之后签发或修订的自保员工福利计划,如果为员工的受抚养人提供福利,应包含一项条款,规定自出生之时起,为任何受保家庭的每个新生儿提供即时意外和疾病保障;并自儿童被安置到受保家庭实际监护下收养之时起,为每个被收养的未成年子女提供即时意外和疾病保障。如果计划包含任何关于本节要求覆盖的家庭的新生儿或被收养未成年子女的保障或可保性的免责声明、弃权或保障的其他限制,则不得签发或修订该计划。对被安置到受保家庭收养的未成年子女的保障,仅在1988年1月1日之后才要求。
(c)CA 保险 Code § 10121(c) 任何为自受孕起持续受保的人提供生育福利的自保员工福利计划,如果包含任何关于非自愿妊娠并发症的保障、免赔额或共同保险条款的排除、减少或其他限制,除非这些条款普遍适用于计划项下支付的所有福利,否则不得于1976年7月1日或之后在本州签发、修订、交付或续保。如果计划中规定了手术的固定金额,则涉及非自愿妊娠并发症的手术程序的固定金额,应与针对难度和严重程度相当的其他程序的应付固定金额相称。在生育福利有固定支付金额的情况下,非自愿妊娠并发症应被视为疾病,并有权获得计划另行规定的福利。如果计划包含生育免赔额,则生育免赔额仅适用于正常分娩和剖宫产分娩产生的费用。然而,超出免赔额的剖宫产分娩费用,应被视为计划项下任何其他疾病的费用。本款适用于所有自保员工福利计划,但任何受1976年7月1日前生效的适用集体谈判协议约束的计划除外。
就本款而言,非自愿妊娠并发症应包括但不限于产褥感染、子痫、剖宫产分娩、宫外孕和妊娠毒血症。
所有受本款约束并于1976年7月1日或之后在本州签发、修订、交付或续保的计划,均应被解释为符合本节规定,且任何与本节冲突的计划条款均无效力。
(d)CA 保险 Code § 10121(d) 任何于1987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或修订的自保员工福利计划,如果为员工的受抚养人提供福利,应向所有员工提供儿童综合预防性医疗保健的保障选择。
(e)CA 保险 Code § 10121(e) 就本节而言,儿童综合预防保健福利应符合美国儿科学会于1982年5月通过的《儿童和青少年健康监督指南》,并提供以下内容:
(1)CA 保险 Code § 10121(e)(1) 常规体格检查的医生服务。
(2)CA 保险 Code § 10121(e)(2) 免疫接种。
(3)CA 保险 Code § 10121(e)(3) 与常规体格检查相关的实验室服务。
(f)CA 保险 Code § 10121(f) 在本节中,“自保员工福利计划”是指由雇主或员工组织,或两者共同提供的任何福利计划或项目,旨在向雇主的员工或其受抚养人提供住院、医疗、外科、护理或牙科服务,或对这些服务所产生费用的赔偿。

Section § 10121.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夫妻双方均工作,并投保了由其雇主提供的相同残疾保险或自保福利计划的情况。如果双方均受同一保单保障,他们可以合并其福利,以支付本人或其受抚养人的费用,但不得超过服务或费用的总成本。 这适用于1978年1月1日之后在加州制定或修订的所有团体残疾保险或自保计划。

Section § 1012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团体残疾保险或自保员工福利计划提供医疗福利,则不能仅仅因为受抚养子女不与员工或保单持有人同住而将其排除在外。它还要求这些计划在存在医疗抚养令的情况下,应父母任何一方或拥有监护权的人提出要求时,为受这些计划覆盖的非监护父母的子女办理参保手续。如果子女符合医疗补助(Medicaid)条件,州政府也可以要求办理参保。

(a)CA 保险 Code § 10121.6(a) 任何团体残疾保险保单或自保员工福利计划,凡为员工、被保险人或保单持有人及其受抚养人提供住院、医疗或手术费用福利的,不得仅仅因为受抚养子女不与员工、被保险人或保单持有人同住而将其排除在资格或福利之外。
(b)CA 保险 Code § 10121.6(b) 每一份团体残疾保险保单或自保员工福利计划,凡为员工、被保险人或保单持有人及其受抚养人提供住院、医疗或手术费用福利的,当非监护父母是员工、被保险人或保单持有人时,只要存在医疗抚养令,该父母或《家庭法典》第3751.5条所定义的对子女拥有监护权的人,或当地儿童抚养机构向雇主或团体管理人提出参保申请,即应在雇主或团体管理人提出申请时,为该非监护父母的受抚养子女办理参保手续。对于符合医疗补助(Medicaid)条件的儿童,州卫生服务部也可以提出该申请。

Section § 10121.7

Explanation

加州《保险法典》第10121.7条规定,团体健康保险保单必须向注册同居伴侣提供与配偶相同的保障。这意味着雇主的健康保险保单不能偏袒配偶而歧视同居伴侣,无论伴侣的性别如何。雇主和保险公司在保险福利方面必须平等对待同居伴侣,如果保险公司要求核实同居伴侣关系,也必须要求核实配偶的婚姻状况。该法律强调在同居伴侣的医疗保健福利方面不得歧视和实现平等,确保2005年1月2日之后签发、续保或修订的保单自动包含此项保障。

(a)CA 保险 Code § 10121.7(a) 提供住院、医疗或手术费用福利的团体健康保险保单,应当为雇主或第10700条所定义的担保协会,就雇员、被保险人或保单持有人的注册同居伴侣提供与提供给雇员、被保险人或保单持有人的配偶相同程度的保障,并受相同的条款和条件约束,且应告知雇主和担保协会此项保障。保单不得提供或提供不等于提供给雇员、被保险人或保单持有人的配偶的注册同居伴侣保障,且不得在不同性别的配偶或同居伴侣与同性别的配偶或同居伴侣之间进行保障歧视。本条施加的禁止和要求是法律施加的任何其他禁止和要求的补充。
(b)CA 保险 Code § 10121.7(b) 如果雇主或担保协会已根据 (a) 款为配偶和注册同居伴侣购买了保障,则为雇员、被保险人或保单持有人及其配偶提供住院、医疗或手术费用福利的健康保险公司,经雇主或团体管理人申请,应按照适用于保单下所有配偶的团体合同条款和条件(包括福利协调)为雇员、被保险人或保单持有人的注册同居伴侣办理入保。
(c)CA 保险 Code § 10121.7(c) 就本条而言,“同居伴侣”一词应具有与《家庭法典》第297条中使用的该词相同的含义。
(d)Copy CA 保险 Code § 10121.7(d)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21.7(d)(1) 团体健康保险保单可以要求雇员、被保险人或保单持有人通过向保险公司提供根据《家庭法典》第298条向州务卿提交的有效同居伴侣关系声明的副本,或由本州、另一州或另一州的当地机构签发的、据以建立该伴侣关系的等效文件,来核实同居伴侣关系的状态。保单还可以要求雇员、被保险人或保单持有人在同居伴侣关系终止时通知保险公司。
(2)CA 保险 Code § 10121.7(d)(2) 尽管有 (1) 款的规定,保单仅在同时要求从其配偶获得保障的雇员、被保险人或保单持有人处核实婚姻状况和婚姻解除的通知时,才可以要求该款所述的信息。
(e)CA 保险 Code § 10121.7(e)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解释为扩大由1985年《综合统一预算协调法案》(公法99-272)增补的《美国法典》第26篇第4980B条、《美国法典》第29篇第1161条及后续条款,或《美国法典》第42篇第300bb-1条及后续条款的要求,以及这些条款可能在以后修订的情况。
(f)CA 保险 Code § 10121.7(f) 受本条约束的团体健康保险保单,于2005年1月2日或之后在本州签发、修订、交付或续保的,应被视为为注册同居伴侣提供与提供给雇员、被保险人或保单持有人的配偶相同的保障。

Section § 10122

Explanation

如果您拥有的团体伤残保险同时涵盖您和您的受抚养人,并且在您离职后提供持续保障,则本法律确保您的受抚养人的保障将与您的保障在相同条件下持续相同的时间。您需要继续支付任何所需的保费。此规定适用于加州自法律生效之日起的所有相关保单,且保险单无需调整以符合此规定,因为合规是自动的。

If a policy of group disability insurance issued or issued for delivery or amended in this state after the effective date of this section provides in any manner for coverage for an employee and one or more covered persons dependent upon such employee and provides for an extension of coverage for any period following a termination of employment of the employee, the policy shall provide that such extension of coverage shall apply to dependents upon the same terms and conditions precedent as applied to the covered employee, for the same period of time, subject to payment of premiums, if any, as required by the terms of the policy and subject to any applicable collective bargaining agreement.
All such group disability policies issued or issued for delivery or amended in this state after the effective date of this section shall be automatically construed to be in compliance with this section and need not be refiled or reprinted.

Section § 1012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以团体形式承保住院、医疗或手术费用的残疾保险,必须向身体残障的成员提供与其他人相同的条款和条件。保险公司在谈判期间必须告知现有和潜在的团体保单持有人有关此项保险的信息。但是,这些保单不必承保直接由身体残障本身引起的费用。

Section § 1012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加州的团体伤残保险保单从法律规定的日期开始,同时为雇员及其配偶提供保障,那么该保单不能对雇员的待遇低于对其受保配偶的待遇。换句话说,雇员的保障条件必须至少与配偶的保障条件一样好。

Section § 101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员工自保福利计划,如果允许员工离职后继续享受保险福利,则必须以与员工相同的条件向员工家属提供相同的福利延长。这须支付保费并受任何集体谈判协议的约束。此外,任何规定在医疗机构住院期间支付福利的计划,必须明确界定“住院一日”或所需的连续住院小时数。任何与本法律相冲突的计划条款均无效。

Section § 1012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在1977年1月1日之后设立、修改或续保的自我保险员工福利计划,都必须遵守第1.5条(从第10128条开始)中规定的具体规则。

每一个自我保险的员工福利计划,如第10121条所定义,于1977年1月1日之后签发、就福利进行修订或续保的,均应遵守本章第1.5条(自第10128条开始)的规定。

Section § 10123.2

Explanation
所有自保员工福利计划必须向身体残疾人士提供住院、医疗或手术费用保障。此保障应与提供给无残疾人士的保障相同。计划必须告知所有成员和潜在成员此保障的可用性。但是,计划无需涵盖直接由个人残疾引起的费用。

Section § 1012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自保员工福利计划不能基于个人的遗传特征进行歧视。此类计划不能因为某人携带可能与其自身或其后代潜在残疾相关的遗传特征而拒绝参保、收取更高费用或提供不同条款。此外,它们被禁止出于非医疗目的寻求遗传信息。该法律还防止在招揽人招揽此类个体时的报酬方面存在歧视。它将“遗传特征”定义为与较高疾病风险相关的基因或特征,即使目前没有症状。

(a)CA 保险 Code § 10123.3(a) 任何自保员工福利计划不得以某人的遗传特征为由,在适当申请后拒绝为任何人登记、接受任何人作为参保人或续保任何人作为参保人,如果该遗传特征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与该人或其后代的残疾相关联。任何计划不得以某人的遗传特征为由,要求更高的费率或费用,或提供或给予不同的条款、条件或福利,如果该遗传特征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与该人或其后代的残疾相关联,且高于当时对其他任何处于相同分类的个体所要求的费率、费用、条款、条件或福利;任何计划也不得因该人携带这些特征而对根据计划应支付的金额或应提供的服务进行或要求任何回扣、歧视或折扣。
(b)CA 保险 Code § 10123.3(b) 任何自保员工福利计划不得出于任何非治疗目的寻求关于某人遗传特征的信息。
(c)CA 保险 Code § 10123.3(c) 招揽人或招揽公司不得因某人的遗传特征(该特征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与该人或其后代的残疾相关联)而在为任何人办理登记或参保或登记或参保续期时,对其费用或佣金进行歧视。
(d)CA 保险 Code § 10123.3(d) 本节所称“遗传特征”指以下任一情况:
(1)CA 保险 Code § 10123.3(d)(1) 任何科学或医学上可识别的基因或染色体,或其组合或变异,已知是导致某人或其后代疾病或病症的原因,或被确定与疾病或病症发生风险的统计学增加相关联,且目前未与任何疾病或病症的任何症状相关联。
(2)CA 保险 Code § 10123.3(d)(2) 可能源自个体或家庭成员的遗传特性,已知是导致某人或其后代疾病或病症的原因,或被确定与疾病或病症发生风险的统计学增加相关联,且目前未与任何疾病或病症的任何症状相关联。

Section § 1012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任何自保员工福利计划必须向员工提供与向其受抚养配偶提供的保障同等有利的保障。简而言之,在这些计划下,员工所获得的医疗福利不得比其受抚养配偶所获得的福利差。 “自保员工福利计划”一词指的是一种特定类型的健康保险安排,其定义见于法规的其他部分。

Section § 1012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提供团体伤残保险的保险公司,必须为16岁及以下儿童提供全面的预防性护理。保险公司需要告知团体保单持有人和潜在客户这些福利的可用性。

该保险范围必须符合美国儿科学会关于儿童预防性保健和儿童免疫接种的最新指南,这些指南可能会由州卫生部门进行调整。福利必须包括定期健康评估、必要的免疫接种、相关的实验室服务,以及对有风险儿童的铅中毒筛查。认可的医疗保健提供者包括执业医生、执业护士和医师助理。

(a)CA 保险 Code § 10123.5(a) 自1993年1月1日起,每一家签发涵盖住院、医疗或外科手术费用的团体伤残保险的保险公司,应为16岁或以下儿童提供全面的预防性护理福利,具体条款和条件可由团体保单持有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协商确定。每一家保险公司应向所有团体保单持有人以及所有正在与其协商的潜在团体保单持有人告知这些福利的可用性。
(b)CA 保险 Code § 10123.5(b) 就本节而言,儿童全面预防性护理福利应符合以下两项要求:
(1)CA 保险 Code § 10123.5(b)(1) 应符合以下两项要求:
(A)CA 保险 Code § 10123.5(b)(1)(A) 美国儿科学会采纳的最新《儿童预防性保健建议》。
(B)CA 保险 Code § 10123.5(b)(1)(B) 截至2025年1月1日,由美国儿科学会、免疫实践咨询委员会和美国家庭医师学会联合采纳的《美国儿童推荐免疫接种时间表》。本分段所指的免疫接种可由州公共卫生部根据第120164节进行修改或补充。
(2)CA 保险 Code § 10123.5(b)(2) 应提供以下服务:
(A)CA 保险 Code § 10123.5(b)(2)(A) 定期健康评估。
(B)CA 保险 Code § 10123.5(b)(2)(B) 免疫接种。
(C)CA 保险 Code § 10123.5(b)(2)(C) 与定期健康评估相关的实验室服务。
(D)CA 保险 Code § 10123.5(b)(2)(D) 根据适用的加州法规,由医疗保健提供者确定的有铅中毒风险儿童的血铅水平筛查。
(c)CA 保险 Code § 10123.5(c) 就本节而言,医疗保健提供者是指以下任何一种:
(1)CA 保险 Code § 10123.5(c)(1) 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二编第五章第三条(始于第2050节)获得行医执照的人员。
(2)CA 保险 Code § 10123.5(c)(2) 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二编第六章第八条(始于第2834节)获得执业执照的执业护士。
(3)CA 保险 Code § 10123.5(c)(3) 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二编第七章第七条第三条(始于第3513节)获得执业执照的医师助理。

Section § 10123.6

Explanation

自1990年1月1日起,提供团体健康保险的保险公司必须提供酒精中毒治疗的保险。这项服务是可选的,取决于保险公司和团体保单持有人之间的协议。保险公司必须告知现有和潜在的团体保单持有人这项保险选项。

如果团体计划决定包含酒精中毒、化学依赖或尼古丁使用的治疗保险,治疗应在获得许可的机构进行。尼古丁使用治疗可能会有自己单独的财务条款,例如免赔额和共付额。

自1990年1月1日起,每一家签发涵盖住院、医疗或外科手术费用的团体残疾保险的保险公司,应根据团体保单持有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可能达成的条款和条件,提供酒精中毒治疗的保险范围。每一家保险公司应向所有团体保单持有人以及所有正在与其协商的潜在团体保单持有人告知此类保险的可用性。
如果团体投保人或保单持有人同意此类保险,或同意提供化学依赖或尼古丁使用治疗的保险,则治疗可在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部第2章(自第1250条起)获得许可提供酒精中毒或化学依赖服务的机构进行。
尼古丁使用治疗可能受制于保单规定的单独免赔额、共付额和总体费用限制。

Section § 1012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从1986年1月1日起,加州的团体健康保险公司必须提供矫形器和假肢设备的保险。保险公司必须告知现有和潜在的保单持有人这项保险。保险范围包括由合格的医疗专业人员开具处方的原装和替换设备。保险公司可以进行审查以确认医疗必要性。

自2007年7月1日起,这些设备的福利必须与其他保单福利限额保持一致,包括共付额和免赔额等费用。这项法律不适用于医疗保险补充险、仅限视力险、仅限牙科险、CHAMPUS补充险,或住院津贴险等特定类型的保险。

(a)CA 保险 Code § 10123.7(a) 自1986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团体健康保险的保险公司应根据团体保单持有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可能约定的条款和条件,提供矫形器和假肢设备及服务的保险。保险公司应将该保险的可用性告知所有团体保单持有人以及所有正在与保险公司进行协商的潜在团体保单持有人。假肢设备的保险应包括原装和替换设备,由在执业许可范围内行医的内外科医生或足病医生开具处方。矫形器设备的保险应在设备(包括原装 和替换设备)由在执业许可范围内行医的内外科医生或足病医生开具处方,或由在执业许可范围内行医的持证医疗服务提供者订购时提供保险。保险公司有权在授权这些服务之前进行利用审查以确定医疗必要性。
(b)CA 保险 Code § 10123.7(b) 尽管有 (a) 款规定,自2007年7月1日或之后,矫形器和假肢设备及服务的福利金额不得低于适用于保单中所有福利的年度和终身福利最高限额。适用于矫形器和假肢设备及服务福利的共付额、共同保险、免赔额和最高自付金额不得超过保单中最常见的金额。
(c)CA 保险 Code § 10123.7(c) 本节不适用于医疗保险补充险、 仅限视力险、仅限牙科险或CHAMPUS补充险,也不适用于不以固定福利、仅现金支付方式支付福利的住院津贴险、仅限住院险、仅限意外险或特定疾病险。

Section § 10123.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在加州签发的任何承保住院、医疗或外科手术费用的残疾保险保单,必须涵盖乳腺癌的筛查、诊断和治疗。保险公司不得因个人有乳腺癌家族史,或曾进行乳腺疾病检查但未被诊断出癌症而拒绝承保。

如果医生根据标准医疗实践转诊患者,保险必须承保乳腺癌的筛查和诊断。治疗承保包括乳房切除术后的假体装置或重建手术,包括确保乳房对称的手术。承保条款,包括免赔额和共同保险,与乳房切除术的适用方式相同。

乳房切除术是指因医疗原因切除全部或部分乳房,包括肿瘤切除术等手术,即切除肿瘤。假体装置是指根据医生医嘱提供的首次和后续装置。本节规定,某些保险类型,如仅限意外险或牙科险,不属于残疾保险。

(a)CA 保险 Code § 10123.8(a) 每一份承保住院、医疗或外科手术费用的残疾保险保单,于2000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修订、交付或续保的,应当提供乳腺癌的筛查、诊断和治疗承保。
(b)CA 保险 Code § 10123.8(b) 任何承保住院、医疗或外科手术费用的残疾保险保单,不得仅因个人有乳腺癌家族史,或曾进行一次或多次乳腺疾病诊断程序但尚未患上或被诊断出乳腺癌,而拒绝其投保或承保。
(c)CA 保险 Code § 10123.8(c) 每一份残疾保险保单应当在被保险人的参与医师转诊后,根据普遍接受的医疗实践和科学证据,承保乳腺癌的筛查和诊断。
(d)CA 保险 Code § 10123.8(d) 本节项下的乳腺癌治疗应当包括承保假体装置或重建手术,用于在乳房切除术后为患者恢复和实现对称。假体装置和重建手术的承保应当受制于适用于乳房切除术的免赔额和共同保险条件,以及适用于其他福利的所有其他条款和条件。
(e)CA 保险 Code § 10123.8(e) 在本节中,“乳房切除术”指经执业医师和外科医生确定,因医疗必要原因切除全部或部分乳房。部分乳房切除包括但不限于乳房肿瘤切除术,该手术包括切除肿瘤并确保切缘清晰。
(f)CA 保险 Code § 10123.8(f) 在本节中,“假体装置”指根据患者的医师和外科医生的医嘱提供首次和后续装置。
(g)CA 保险 Code § 10123.8(g) 就本节而言,残疾保险不包括仅限意外险、信用险、残疾收入险、特定疾病和住院津贴险、根据与美国政府签订的合同提供的医疗保险服务承保、医疗保险补充险、长期护理保险、牙科险、视力险、作为责任保险补充签发的承保、因工人赔偿或类似法律产生的保险、汽车医疗支付保险,或无论过错与否均可支付福利且法律规定必须包含在任何责任保险保单或等效自保中的保险。

Section § 10123.9

Explanation
如果您通过团体计划拥有残疾保险,该计划承保住院、医疗或手术费用并包含生育保障,那么从1980年1月1日起,它还必须提供在高危妊娠期间对胎儿进行基因检测的保障。这包括诊断未出生婴儿遗传性疾病的程序。此类保障的具体细节取决于保险公司与保单持有人之间的协议。保险公司必须告知所有团体保单持有人以及正在与其进行协商的团体此类保障的可用性。

Section § 10123.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所有残疾保险和自保员工福利计划,必须在涵盖住院、医疗或外科费用的团体残疾保单中提供家庭健康护理福利。这适用于1979年1月1日之后签发的保单。除非保单持有人拒绝,否则必须包含家庭健康护理。在没有足够家庭健康机构服务的农村地区,上门护士可以替代提供护理。

家庭健康护理包括住院后的护理,需在医生监督和计划下进行,并于出院后14天内开始。服务包括护理、物理治疗和必要的医疗用品。保险可以限制每年至少100次家庭健康访问,并可收取最高50美元的免赔额,对合理服务费用提供80%的保障。

本节允许保险公司在这些要求之外提供其他居家健康护理福利。

(a)CA 保险 Code § 10123.10(a) 在本州经营业务的每一家残疾保险公司,自1979年1月1日或之后,应当提供并提议纳入每一份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基础支付住院、医疗或外科费用福利的团体残疾保险单,该保单在本州交付或签发以供交付,其中应包含本节规定的由持牌家庭健康机构提供的家庭健康护理福利,但团体保单持有人有权拒绝该福利或选择保险公司可能提供的任何替代福利水平。
在没有持牌健康机构或家庭健康机构服务供应无法满足社区需求的农村地区,如果有上门护士服务,可以替代家庭健康机构的服务,但须遵守 (c) 款规定的条款和条件。
(b)CA 保险 Code § 10123.10(b) 自1979年1月1日或之后交付的、包含住院、医疗或外科费用福利或服务福利的每一项自保员工福利计划,应当提供并提议纳入本节规定的由持牌家庭健康机构提供的家庭健康护理福利,但雇主或员工组织有权拒绝该福利或接受自保福利计划可能提供的任何替代福利水平。
在没有持牌健康机构或家庭健康机构服务供应无法满足社区需求的农村地区,如果有上门护士服务,可以替代家庭健康机构的服务,但须遵守 (c) 款规定的条款和条件。
(c)CA 保险 Code § 10123.10(c) 在本节中:
(1)CA 保险 Code § 10123.10(c)(1) “家庭健康护理”指在医生直接护理和监督下对被保险人进行的持续护理和治疗,但仅限于 (i) 如果不提供家庭健康护理,则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情况,(ii) 住院治疗结束后14天内,由医生制定并批准家庭健康治疗计划,且该治疗计划针对被保险人住院的相同或相关疾病,以及 (iii) 家庭健康护理在住院治疗结束后14天内开始。“家庭健康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i) 由注册护士或持证职业护士提供的兼职或间歇性专业护理服务;(ii) 在注册护士或物理治疗师、言语治疗师或职业治疗师监督下,在家中提供支持性服务的兼职或间歇性家庭健康助理服务;(iii) 物理治疗、职业治疗或言语治疗;以及 (iv) 医生处方的医疗用品、药品和药物以及相关的药学服务,以及如果被保险人继续住院,保单将涵盖的实验室服务费用。
(2)CA 保险 Code § 10123.10(c)(2) “家庭健康机构”指由州卫生服务部依照《健康与安全法》第2部第8章(自第1725条起)的规定许可的公共或私人机构或组织。
(d)CA 保险 Code § 10123.10(d) 保单可以对可支付福利的家庭健康访问次数设定限制,但每位保单覆盖人员在任何日历年或任何连续12个月期间的此类访问次数不得少于100次。除家庭健康助理外,家庭健康机构代表的每次访问应视为一次家庭健康访问。家庭健康助理的四小时或更短的访问应视为一次家庭健康访问。
(e)CA 保险 Code § 10123.10(e) 家庭健康护理福利可能对每位保单覆盖人员设定不超过五十美元 ($50) 的年度免赔额,并可能受共同保险条款的约束,该条款规定对此类服务的合理费用提供不低于80%的保障。
(f)CA 保险 Code § 10123.10(f)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排除保险公司或计划提供其他居家健康护理福利。

Section § 10123.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保险公司不能仅仅因为某人被关押在监狱或青少年拘留中心而拒绝其医疗服务索赔。如果一个人有资格获得福利,并且在被关押期间获得了医疗服务,那么他们的索赔就应该得到兑现。这项规定适用于1980年7月1日或之后生效的团体伤残保险单以及自保员工福利计划。它涵盖住院、医疗、外科、牙科或验光服务。

(a)CA 保险 Code § 10123.11(a) 任何保险公司不得仅因被服务人员作为囚犯被关押在市或县监狱,或作为青少年被拘留在任何设施,而拒绝根据团体伤残保险单就住院、医疗、外科、牙科或验光服务提出的索赔,如果该个人根据该团体伤残保险单有权获得福利,并在被关押期间产生了所提供服务的费用。本规定适用于1980年7月1日或之后签订或续保的任何团体伤残保险单,无论该保单是否包含任何在个人被关押在市或县监狱或青少年拘留所时终止福利的条款。
(b)CA 保险 Code § 10123.11(b) 任何自保员工福利计划不得因被服务人员作为囚犯被关押在市或县监狱,或作为青少年被拘留在任何设施,而拒绝根据该计划就住院、医疗、外科、牙科或验光服务提出的索赔,如果该个人根据该计划有权获得福利,并在被关押期间产生了所提供服务的费用。本规定适用于1980年7月1日或之后签订或续保的任何自保员工福利计划,无论该计划是否包含任何在个人被关押在市或县监狱或青少年拘留所时终止福利的条款。

Section § 10123.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健康保险公司和某些员工福利计划清晰说明其保单如何影响您选择医生和医院。他们必须在承保表格和其他材料中提供一份声明,解释选择未与保险公司签约的医疗服务提供者可能会如何影响您的财务责任。此外,他们还应包含一份通知,告知您如何查询其网络中包含哪些医疗机构可提供特定类型的护理。

法律不要求他们提前向您提供个别医疗服务提供者的名单,但如果他们确实提供了设施列表,他们必须告知您如何获取那些签约提供特定服务(如亚急性护理或过渡性住院护理)的设施列表。

每一家健康保险公司,包括根据第10133条规定签订替代费率支付合同的保险公司,以及每一个将影响医生、医院或其他医疗保健提供者选择的自保员工福利计划,均应在其披露表格以及其承保凭证或保险单中包含一份声明,清晰说明参与该保单或计划可能如何影响医生、医院或其他医疗保健提供者的选择,并说明如果由未与保险公司或计划签订合同以根据第10133条规定提供替代费率支付服务的提供者提供护理时,被保险人、参保人或受保家属将或可能承担的财务责任的性质和程度。该表格应通过在所有必须提供给潜在被保险人或计划参保人的材料(包括宣传和说明材料、披露表格以及承保凭证和保险单)的显著位置放置以下声明,清晰告知潜在被保险人或计划参保人,参与该保单或计划将影响个人在这方面的选择:
本节无意要求向潜在被保险人或参保人列举个别医疗保健提供者的姓名。
如果提供医院、医疗或外科费用承保的健康保险公司向患者或签约提供者提供设施列表,该保险公司应在提供者列表中包含一份通知,说明被保险人或参保人可以联系保险公司,以获取健康保险公司签约提供亚急性护理和/或过渡性住院护理的设施列表。

Section § 10123.13

Explanation

加州承保健康相关费用(包括远程医疗服务)的保险公司必须迅速处理索赔。如果索赔在收到后30个工作日内未支付,保险公司必须通知索赔人该索赔是否被提出异议或被拒绝,解释原因,并提供质疑决定的途径。如果未及时给出答复,保险公司应从截止日期后的第二天开始,按每年10%的利率支付利息。如果索赔因信息缺失而被提出异议,则只有在收集到所有必要信息后,且在30天内仍未支付的情况下,才开始计算利息。保险公司不能通过让其他实体处理支付来规避这些规定。这项要求将于2026年1月1日失效。

(a)CA 保险 Code § 10123.13(a) 每一家签发涵盖住院、医疗或外科手术费用(包括保险公司承保的、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2290.5条(a)款定义的远程医疗服务)的团体或个人健康保险保单的保险公司,应尽快报销州内或州外的此类费用索赔或其任何部分,但不得迟于保险公司收到索赔后的30个工作日,除非该索赔或其部分被保险公司提出异议,在此情况下,应在保险公司收到索赔后的3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索赔人该索赔被提出异议或被拒绝。索赔被提出异议或被拒绝的通知应指明索赔中被提出异议或被拒绝的部分,并说明具体理由,包括保险公司当时已知的、针对每一理由提出异议或拒绝索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如果理由仅基于事实或仅基于法律,保险公司只需提供其提出异议或拒绝索赔的理由的事实或法律依据。保险公司应向根据被提出异议或被拒绝的索赔获得服务的每位被保险人以及提供相关服务的被保险人的医疗服务提供者提供通知副本。该通知应告知代表被保险人提交索赔或根据替代支付费率合同提交索赔的服务提供者以及被保险人,两者均可就保险公司提出异议或拒绝的索赔向部门寻求复核,并且通知应包含部门内执行此复核职能的单位的地址、互联网网站地址和电话号码。给服务提供者的通知可以包含在福利说明或汇款通知中,并且还应包含一份声明,告知服务提供者其有权参与第10123.137条所述的争议解决程序。给被保险人的通知也可以包含在福利说明中。
(b)CA 保险 Code § 10123.13(b) 如果未提出异议的索赔在收到后30个工作日内未通过送达至索赔人登记地址的方式获得报销,则应从30个工作日期限后的第一个日历日开始,按每年10%的利率计息并支付。
(c)CA 保险 Code § 10123.13(c) 就本节而言,当保险公司未收到完整的索赔以及确定索赔支付方责任所需的所有信息,或未获得合理访问服务提供者服务信息的权限时,该索赔或其部分被视为合理地提出异议。确定索赔责任所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关于欺诈和虚假陈述的调查报告、必要的同意书、免责书和转让书、上诉中的索赔,或保险公司确定向索赔人提供的医疗服务是否具有医疗必要性所需的其他信息。如果保险公司已收到确定被提出异议索赔支付方责任所需的所有信息,并且在收到该信息后30个工作日内仍未报销被确定为应支付的索赔,则应从30个工作日期限后的第一个日历日开始,按每年10%的利率计息并支付。
(d)CA 保险 Code § 10123.13(d) 当保险公司要求其签约实体支付承保服务的索赔时,保险公司遵守本节的义务不应被视为放弃。
(e)CA 保险 Code § 10123.13(e) 本节仅在2026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10123.13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健康保险公司必须及时支付索赔,包括远程医疗服务,但不得迟于收到索赔后的30天。如果他们拒绝或对索赔提出异议,他们需要在30天内通知索赔人并解释原因。如果索赔未按时支付,保险公司必须支付利息,并可能支付额外费用。如果保险公司没有所有必要信息或无法查阅必要文件,索赔可能会受到异议。但是,他们不能对与他们之前批准的预授权相符的索赔提出异议。关于这项法律的法规可以在2027年之前不遵循常规程序发布,但2028年之后将适用正常的规则制定程序。这些规定将于2026年1月1日生效。

(a)CA 保险 Code § 10123.13(a) 签发团体或个人健康保险保单的每个保险公司,承保住院、医疗或手术费用,包括《商业与职业法典》第2290.5条(a)款所定义的保险公司承保的远程医疗服务,应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报销完整的索赔或其中一部分,无论是在州内还是州外,但不得迟于保险公司收到索赔后的30个日历日。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在收到索赔后的30个日历日内书面通知索赔人该索赔存在争议或被拒绝。索赔存在争议或被拒绝的通知应指明索赔中存在争议或被拒绝的部分,并说明具体原因,包括保险公司当时已知悉的对索赔提出争议或拒绝的每个原因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如果原因仅基于事实或仅基于法律,保险公司只需提供其对索赔提出争议或拒绝的原因的事实或法律依据。保险公司应向根据存在争议或被拒绝的索赔获得服务的每个被保险人以及提供相关服务的被保险人的医疗服务提供者提供通知副本。该通知应告知代表被保险人提交索赔或根据替代费率支付合同提交索赔的提供者以及被保险人,他们均可就保险公司存在争议或被拒绝的索赔向部门寻求复审,并且通知应包含部门内执行此复审职能的单位的地址、互联网网站地址和电话号码。给提供者的通知可以包含在福利说明或汇款通知中,并且还应包含一份声明,告知提供者其有权参与第10123.137条所述的争议解决程序。给被保险人的通知也可以包含在福利说明中。
(b)CA 保险 Code § 10123.13(b) 如果无争议的索赔在收到后30个日历日内未通过寄送至索赔人登记地址的方式获得报销,利息应从30个日历日期限后的第一个日历日开始,按每年15%的利率累计。保险公司应在支付索赔时自动包含根据本节累计的所有利息,无需索赔人提交利息金额请求。未遵守此要求的保险公司应向索赔人支付一笔费用,金额为额外十五美元 ($15) 或累计利息的10%中的较大者。
(c)Copy CA 保险 Code § 10123.13(c)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23.13(c)(1) 就本节而言,当出现以下情况时,索赔或其一部分被视为合理存在争议:保险公司尚未收到完整的索赔和确定索赔支付方责任所需的所有信息,或尚未获得合理查阅有关提供者服务信息的权限。确定索赔责任所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欺诈和虚假陈述的调查报告,以及必要的同意书、豁免书和转让书,正在上诉的索赔,或保险公司确定向索赔人提供的医疗服务的医疗必要性所需的其他信息。如果已在索赔的相应字段中提供了预授权批准,保险公司不得对与已批准的预授权请求一致的完整索赔提出争议。
(2)CA 保险 Code § 10123.13(c)(2) 如果保险公司已收到确定争议索赔支付方责任所需的所有信息,并且在收到该信息后30个日历日内未报销被确定为应支付的索赔,利息应从30个日历日期限后的第一个日历日开始,按每年15%的利率累计并支付。
(d)CA 保险 Code § 10123.13(d) 即使保险公司要求其签约实体支付承保服务的索赔,保险公司遵守本节的义务不应被视为放弃。
(e)Copy CA 保险 Code § 10123.13(e)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23.13(e)(1) 部门可以发布与本节相关的指导和法规。在2027年12月31日之前,这些指导和法规不受《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编第3.5章(第11340条起))的规则制定条款的约束。
(2)CA 保险 Code § 10123.13(e)(2) 2028年1月1日之后,部门可以发布与本节相关的法规,这些法规应遵守《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编第3.5章(第11340条起))的规则制定条款,直至2030年12月31日。
(f)CA 保险 Code § 10123.13(f) 本节将于2026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10123.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自1990年1月1日起,自保员工福利计划可以为酒精中毒、化学品依赖或尼古丁使用的治疗提供保障。但前提是计划和成员双方都同意相关条款。对于尼古丁使用的治疗,计划可以设定单独的费用,如免赔额和共同支付。提供这些服务的治疗机构必须根据特定的健康和安全法规获得许可。

自1990年1月1日起,每一项包含住院、医疗或手术费用福利或服务福利的自保员工福利计划,可以根据自保福利计划与成员之间可能达成的条款和条件,为酒精中毒、化学品依赖或尼古丁使用的治疗提供保障,其中治疗可以在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部第2章(自第1250条起)许可提供酒精中毒或化学品依赖服务的机构进行。
尼古丁使用的治疗可能受计划确定的单独免赔额、共同支付和总费用限制的约束。

Section § 10123.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承保住院、医疗和外科手术费用的团体残疾保险保单,也必须包括对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等严重精神障碍的承保。这些精神健康治疗必须像其他脑部疾病治疗一样获得承保。但是,保险公司可以核实诊断和治疗计划,以确保其是必需的。该法律还澄清,它不改变医疗专业人员的执业许可或报销权利。

每份以团体形式承保住院、医疗和外科手术费用的团体残疾保险保单,凡提供脑部疾病承保的,也应以相同方式提供以下生物学基础的严重精神障碍的治疗承保: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障碍、双相情感障碍和妄想性抑郁症,以及广泛性发育障碍。这些精神障碍的承保应适用与脑部其他疾病治疗相同的条款和条件;但是,保险公司可以保留确认诊断和审查具体治疗计划适当性的权利,以确保本节规定的承保仅适用于医疗上必需的诊断和治疗服务。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影响任何医疗专业人员的执业范围,也不得损害根据第10176条规定保障医疗服务提供者的报销权利。

Section § 10123.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加州的残疾保险公司,如果提供长期护理或居家护理保险,不能拒绝向被诊断出因阿尔茨海默病等疾病导致显著脑组织损伤和脑功能丧失的投保人提供福利。诊断不需要尸检,但应采用广泛接受的医学标准。

除既有疾病外,在本州签发个人或团体残疾保险保单,并提供团体或个人长期护理机构服务或居家护理保障的每一家残疾保险公司,不得将计划所涵盖的人员排除在享受这些福利之外,如果他们被诊断出患有任何显著的脑组织破坏并导致脑功能丧失,包括但不限于进行性、退行性和痴呆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阿尔茨海默病,从所提供的长期护理机构服务或居家护理保障中排除。
就本节而言,如果某种特定疾病只能通过尸检确定,“诊断”指不依赖病理学确认,但采用全国公认标准的临床诊断。

Section § 10123.17

Explanation
如果你在加州有一个提供团体长期护理的自保员工福利计划,那么除了既往病症外,该计划必须承保那些被诊断出患有显著脑组织损伤(如阿尔茨海默病)的人员,提供长期护理或居家护理服务。“诊断”是指即使尸检能给出确定结果,也应根据临床标准来判断。

Section § 10123.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签发、续保或修订的残疾保险单,如果涵盖住院、医疗或外科福利,则必须在特定医疗保健提供者转介后,提供年度宫颈癌筛查的保障。受保测试包括巴氏试验和FDA批准的人乳头瘤病毒(HPV)筛查,但该法律不强制要求涵盖癌症治疗,也不改变现有的免赔额或共付额条款。

此外,这些保单必须为经FDA批准可接种HPV疫苗的被保险人提供疫苗保障,且被保险人无需承担任何费用,例如免赔额或共付额。然而,该法律不适用于某些类型的保险,例如仅限视力或仅限牙科的保障。它也不强制仅限意外、住院津贴或特定疾病保险提供超出其现有保障范围的新福利。

(a)CA 保险 Code § 10123.18(a) 2024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修订或续保的残疾保险单,且提供住院、医疗或外科福利保障的,应在患者的医生和外科医生、执业护士或注册助产士(在为患者提供护理并在持证人执业范围内操作的情况下)转介后,提供年度宫颈癌筛查测试的保障。
(1)CA 保险 Code § 10123.18(a)(1) 根据本节规定提供的年度宫颈癌筛查测试保障应包括常规巴氏试验、经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FDA) 批准的人乳头瘤病毒筛查测试,以及经患者医疗保健提供者转介后,任何经 FDA 批准的宫颈癌筛查测试选项。
(2)CA 保险 Code § 10123.18(a)(2) 本分节不要求个人或团体保单涵盖宫颈癌的治疗或手术,也不阻止适用保单或证书中包含的免赔额或共付额条款,并且不要求将个人或团体保单下的保障扩展到任何其他程序。
(b)CA 保险 Code § 10123.18(b) 2024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修订或续保的残疾保险单,且提供住院、医疗或外科福利保障的,应为经 FDA 批准可接种人乳头瘤病毒疫苗的被保险人提供该疫苗的保障。保单不得对根据本分节提供的保障施加免赔额、共同保险、共付额或任何其他费用分摊要求。
(c)CA 保险 Code § 10123.18(c) 本节不适用于仅限视力、仅限牙科、仅限意外、特定疾病、住院津贴、医疗保险补充、军人医疗保险补充、长期护理或残疾收入保险。对于仅限意外、住院津贴或特定疾病保险,本节规定的福利保障仅适用于该福利在保单或证书中适用于所有其他福利的一般条款和条件下的保障范围。本节不向仅限意外、住院津贴或特定疾病保险施加新的福利强制要求。

Section § 10123.1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任何要求通过有约束力的仲裁解决争议的伤残保险单,必须明确告知保单持有人这一要求。具体来说,需要用清晰的语言说明是否使用仲裁,特别是对于医疗事故争议。这些信息必须在保单协议和投保表格上显著展示,并且紧接在相关人员的签名行之前。

此外,对于索赔金额为五万美元或以下的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必须选择一名单一中立仲裁员。如果双方无法就仲裁员达成一致,将采用另一部法律规定的方法来决定。重要的是,保单不得放弃此项规定。

(a)CA 保险 Code § 10123.19(a) 任何包含要求通过有约束力的仲裁解决争议并限制或规定放弃陪审团审判权的条款的伤残保险单,均应以清晰易懂的语言包含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披露:
(1)CA 保险 Code § 10123.19(a)(1) 该披露应明确说明该计划是否使用有约束力的仲裁来解决争议,包括具体说明该计划是否使用有约束力的仲裁来解决医疗事故索赔。
(2)CA 保险 Code § 10123.19(a)(2) 该披露应作为独立条款出现在向雇主团体或个人投保人发出的协议中,并应显著展示在每位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签署的投保表格上。
(3)CA 保险 Code § 10123.19(a)(3) 在任何伤残保险单中,本节要求的披露应紧接在与伤残保险公司签订合同的团体代表的签名行之前,并紧接在投保该保单的个人的签名行之前展示。
(b)CA 保险 Code § 10123.19(b) 任何包含要求当事方在发生医疗事故索赔或争议时提交有约束力仲裁的条款的伤残保险单,对于索赔损害赔偿总额为五万美元($50,000)或以下的案件或争议,应规定由当事方选择一名单一中立仲裁员,该仲裁员无权裁定超过五万美元($50,000)。如果当事方无法就选择单一中立仲裁员达成一致,则应采用《民事诉讼法典》第1281.6条规定的方法。
该规定不得由保单放弃。

Section § 10123.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2000年7月1日之后签发或修改的任何医疗保险单,只要符合其他保单条件,就必须涵盖公认的癌症筛查检测。从2022年7月1日起,保险公司不得要求对患有晚期3期或4期癌症的人进行生物标志物检测以检查癌症进展或复发的事先授权。

生物标志物检测分析癌症患者的样本(如组织或血液),以查找基因变化,从而帮助指导治疗。但是,对于非FDA批准疗法进行的生物标志物检测,保险公司可以要求事先授权。

这项法律不适用于某些特定类型的保险,例如仅限视力或仅限牙科保险,并且在特定情况下不设立新的福利强制要求。最后,它不改变患者在临床试验中进行生物标志物检测的权利。

(a)CA 保险 Code § 10123.20(a) 于2000年7月1日或之后签发、修订、交付或续保的医疗保险单,应被视为提供所有普遍医学认可的癌症筛查检测的保障,但须遵守所有其他适用条款和条件。
(b)CA 保险 Code § 10123.20(b) 于2022年7月1日或之后签发、修订、交付或续保的医疗保险单,不得要求对以下任一情况进行事先授权:
(1)CA 保险 Code § 10123.20(b)(1) 针对患有晚期或转移性3期或4期癌症的被保险人的生物标志物检测。
(2)CA 保险 Code § 10123.20(b)(2) 针对患有晚期或转移性3期或4期癌症的被保险人的癌症进展或复发的生物标志物检测。
(c)CA 保险 Code § 10123.20(c) 就本节而言,“生物标志物检测”是指对癌症患者的生物样本(例如组织、血液或其他体液)进行的一种诊断性检测,例如单基因或多基因检测,以检测DNA或RNA改变(包括恶性肿瘤的表型特征),从而识别具有特定癌症亚型的个体,并指导患者治疗。
(d)CA 保险 Code § 10123.20(d) 本节不适用于仅限视力、仅限牙科、仅限意外、特定疾病、 住院津贴、医疗保险补充、长期护理或残疾收入保险,但对于仅限意外、特定疾病或住院津贴保险,本节规定的福利保障应在这些福利受保单或合同中适用于所有其他福利的一般条款和条件涵盖的范围内适用。本节不应被解释为对仅限意外、特定疾病或住院津贴保险施加新的福利强制要求。
(e)CA 保险 Code § 10123.20(e) 尽管有(b)款规定,本节不禁止医疗保险公司对非FDA批准的晚期或转移性3期或4期癌症疗法进行的生物标志物检测要求事先授权。
(f)CA 保险 Code § 10123.20(f) 本节不限制、禁止或 修改被保险人作为根据第10145.4节批准的临床试验的一部分进行生物标志物检测的权利。

Section § 10123.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所有在加州提供住院、医疗或外科手术保障的残疾保险保单,凡是在1995年7月1日之后订立、修改或续保的,如果保险公司认定为医疗必需,则必须包含与颌骨或关节相关的手术保障。但是,如果牙科服务在保险保单中明确排除,这项法律不强制保险公司提供保障。

Section § 10123.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您有医疗保险保单,您的保险公司不能仅仅因为您感染了艾滋病毒(HIV)而拒绝承保器官或组织移植服务。

然而,在提供这些移植福利时,保险公司可以通过病例管理和利用审查等策略来管理他们提供护理的方式,只要他们遵守保单的条款并使用适当的临床指南。

(a)CA 保险 Code § 10123.22(a) 医疗保险公司不得仅因被保险人或保单持有人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而拒绝承保根据医疗保险保单原本可获得的实体器官或其他组织移植服务的费用。
(b)CA 保险 Code § 10123.22(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在提供本节所要求的福利时,医疗保险公司可以利用病例管理、管理式医疗或利用审查,但须符合保单的条款和条件,并符合健全的临床流程和指南。

Section § 10123.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加州保险专员权力,对违反特定规定的自保员工健康福利计划处以罚款。如果计划首次违规,最高可被罚款2,500美元。后续违规每次最高可被罚款5,000美元。如果计划反复违规,形成普遍惯例,或明知故犯,则每次违规的罚款将从15,000美元起,最高可达100,000美元。但是,如果因无意失误导致多名订户被收取错误费率,则仅算作一次违规。

(a)CA 保险 Code § 10123.31(a) 除法律允许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外,专员应具有行政权力,对违反第10123.3节的从事健康保险业务的自保员工福利计划,评估本节规定的罚款。
(b)CA 保险 Code § 10123.31(b) 任何违反第10123.3节的计划,首次违规应承担不超过两千五百 (2,500) 美元的行政罚款,每次后续违规应承担不超过五千 (5,000) 美元的行政罚款。
(c)CA 保险 Code § 10123.31(c) 任何违反第10123.3节,且其频率表明其为普遍商业惯例,或明知故犯地违反该节的计划,每次违规应承担不低于一万五千 (15,000) 美元且不高于十万 (100,000) 美元的行政罚款。
(d)CA 保险 Code § 10123.31(d) 并非故意且导致向多名订户收取错误费率的行为或不作为,就本节而言,应视为一次违规。

Section § 10123.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自保福利计划如何分享医疗记录中的基因检测结果。如果有人在没有适当书面许可的情况下,以可识别个人身份的方式意外分享这些结果,他们可能被处以最高 $1,000 的罚款。如果是故意为之,罚款金额将在 $1,000 到 $5,000 之间。如果分享结果造成损害,处罚可能包括轻罪指控和最高 $10,000 的罚款。

此外,任何非法分享这些结果的人,还需对其行为造成的任何损害(例如经济或精神损害)承担责任。每次未经授权的披露都将被视为一项独立的违法行为。分享信息的书面同意书必须清晰、注明日期、签名,并详细说明谁可以披露信息、可以分享什么信息以及授权的有效期。

当某些卫生机构出于合规目的要求披露时,本法律不适用。这意味着如果披露是卫生部门法规所必需的,那么这些披露是强制性的且合法的。

(a)CA 保险 Code § 10123.35(a) 本节适用于自保福利计划披露包含在申请人或参保人医疗记录中的基因检测结果。
(b)CA 保险 Code § 10123.35(b) 任何疏忽地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基因特征检测结果,且披露方式识别或提供了被检测人的身份特征,除非根据 (g) 款所述的书面授权,否则应处以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民事罚款,外加法院确定的诉讼费用,该罚款和费用应支付给被检测人。
(c)CA 保险 Code § 10123.35(c) 任何故意地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基因特征检测结果,且披露方式识别或提供了被检测人的身份特征,除非根据 (g) 款所述的书面授权,否则应处以不少于一千美元 ($1,000) 且不超过五千美元 ($5,000) 的民事罚款,外加法院确定的诉讼费用,该罚款和费用应支付给被检测人。
(d)CA 保险 Code § 10123.35(d) 任何故意或疏忽地向第三方披露基因特征检测结果,且披露方式识别或提供了被检测人的身份特征,除非根据 (g) 款所述的书面授权,并导致被检测人遭受经济、身体或精神损害的,犯有轻罪,可处以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的罚款。
(e)CA 保险 Code § 10123.35(e) 除了 (b) 和 (c) 款所列的罚款外,任何实施 (b) 或 (c) 款所述行为的人,应向被检测人承担所有实际损害赔偿责任,包括由该行为直接造成的经济、身体或精神损害赔偿。
(f)CA 保险 Code § 10123.35(f) 每次违反本节规定进行的披露均构成一项独立的、可起诉的罪行。
(g)CA 保险 Code § 10123.35(g) 本节所使用的申请人的“书面授权”应符合以下要求:
(1)CA 保险 Code § 10123.35(g)(1) 以通俗易懂的语言书写。
(2)CA 保险 Code § 10123.35(g)(2) 由个人或经授权代表个人行事的人注明日期并签署。
(3)CA 保险 Code § 10123.35(g)(3) 明确授权披露个人信息的各类人员。
(4)CA 保险 Code § 10123.35(g)(4) 明确授权披露信息的性质。
(5)CA 保险 Code § 10123.35(g)(5) 说明被授权接收信息的个人或实体的名称或职能。
(6)CA 保险 Code § 10123.35(g)(6) 明确收集信息的目的。
(7)CA 保险 Code § 10123.35(g)(7) 明确授权的有效期。
(8)CA 保险 Code § 10123.35(g)(8) 告知签署授权书的人有权获得授权书副本。每次单独披露检测结果均需书面授权,且授权书应载明披露对象。
(h)CA 保险 Code § 10123.35(h) 本节不适用于卫生服务部为监测遵守《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06 编第 5 部分第 1 章(自第 124975 条起)而要求的披露,也不适用于受管医疗保健部为管理和执行遵守《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374.7 条而要求的披露。

Section § 10123.36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要求使用经济评估来评估医疗服务提供者的残疾保险公司,向州政府解释其评估政策,以供公众了解。他们必须提交详细说明这些评估如何影响医疗决策的描述,以及他们是否考虑了患者年龄或疾病等可能导致更高医疗费用的因素。这些政策的任何更新都需要及时提交给专员,专员可以使用这些数据来检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但必须在法律要求的情况下保守机密。

保险公司必须在被要求时,与被评估的服务提供者分享经济评估信息,并且这些信息必须在服务提供者与保险公司之间,或服务提供者团体与个体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合同终止后60天内提供。经济评估是指根据医疗服务的成本或使用情况来评估服务提供者。

(a)CA 保险 Code § 10123.36(a) 在1999年7月1日或之前,为公共披露之目的,每一家承保住院、医疗或外科手术费用,并授权被保险人选择已与保险公司签订替代费率支付合同(如第10133条所述)的服务提供者,且该残疾保险公司或其任何签约服务提供者或服务提供者团体利用与向被保险人提供的服务相关的经济评估的残疾保险公司,应向部门提交一份关于该保险公司及其任何签约服务提供者和提供者团体所采用的经济评估政策和程序的描述。该备案文件应描述这些政策和程序如何用于利用审查、同行审查、激励和惩罚计划以及服务提供者的保留和终止决策中。该备案文件还应说明,如果适用,所使用的经济评估系统如何考虑反映病例组合、患者疾病类型和严重程度、患者年龄以及其他可能导致高于或低于预期成本或服务利用率的保单持有人特征的风险调整。对政策和程序的任何更改应及时提交给专员。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限制或损害部门根据其酌情权,为确保遵守本章而利用根据本条提交的信息。
(b)CA 保险 Code § 10123.36(b) 专员应根据请求向公众提供每份残疾保险公司的备案文件。专员不得公开披露根据本条提交的、经专员根据州法律确定为机密的任何信息。
(c)CA 保险 Code § 10123.36(c) 每一家使用经济评估的残疾保险公司应根据请求,向被评估的服务提供者或团体提供一份与其签约服务提供者或服务提供者团体相关的经济评估信息副本。此外,每一家残疾保险公司应将以下事项作为合同条件:其签约服务提供者团体(如果其维护可能由被保险人选择的个体服务提供者的经济评估档案)应根据请求,向被评估的个体服务提供者提供一份个体经济评估信息副本。根据本条提供的经济评估信息应根据请求提供,直至保险公司与个体服务提供者或服务提供者团体之间的合同终止之日后60天,或直至服务提供者团体与个体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合同终止之日后60天,以适用者为准。
(d)CA 保险 Code § 10123.36(d) 就本条而言,“经济评估”应指全部或部分基于由医生、服务提供者或服务提供者团体提供或授权的医疗服务相关的经济成本或服务利用率,对特定医生、服务提供者或服务提供者团体进行的任何评估。

Section § 10123.3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从2025年开始,加州的健康保险政策必须涵盖PANDAS和PANS的预防、诊断和治疗。这些是与感染相关的儿童疾病,会导致神经精神症状的快速发作。治疗范围包括抗生素、行为疗法和特定的医疗程序,且费用不应高于其他医疗福利。

治疗审批必须及时,并且不能因为过去的治疗或不同的诊断名称而拒绝承保。保险公司必须遵循最新的临床指南,并且不能过早地排除特定的免疫调节疗法,而偏向于仅治疗症状的疗法。

法律规定,在为这些疾病建立特定编码之前,出于计费目的,应将其编码为自身免疫性脑炎。本节不适用于牙科、视力或医疗保险补充保单。

(a)CA 保险 Code § 10123.38(a) 2025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修订或续保的健康保险保单,应为由主治医生和外科医生开具或医嘱的、且根据当前经同行评审医学文献中发表的专家主治医生制定的国家认可临床实践指南定义为医学必需的链球菌感染相关儿童自身免疫性神经精神障碍 (PANDAS) 和儿童急性起病神经精神综合征 (PANS) 的预防、诊断和治疗提供保障。PANDAS和PANS应涵盖的治疗包括抗生素、用于管理神经精神症状的药物和行为疗法、免疫调节药物、血浆置换以及静脉注射免疫球蛋白疗法。
(b)CA 保险 Code § 10123.38(b) PANDAS和PANS的保障不应受限于高于保单提供的其他福利所适用的共付额、共同保险、免赔额或其他费用分担。
(c)Copy CA 保险 Code § 10123.38(c)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23.38(c)(1) 根据第10133.54节,PANDAS和PANS预防、诊断或治疗所需的授权应以与被保险人病情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的及时方式提供。
(2)CA 保险 Code § 10123.38(c)(2) 健康保险公司不得因被保险人之前曾接受过PANDAS或PANS的治疗(包括相同或类似的治疗),或因被保险人以不同的诊断名称(包括自身免疫性脑炎)诊断或接受治疗而拒绝或延迟PANDAS或PANS疗法的保障。
(3)CA 保险 Code § 10123.38(c)(3) 健康保险公司不得以与根据 (d) 款的治疗建议不一致的方式限制PANDAS或PANS的免疫调节疗法保障,并且不得在本节授权免疫调节疗法保障之前要求试用仅治疗神经精神症状的疗法。
(d)CA 保险 Code § 10123.38(d) PANDAS和PANS的保障应遵循同行评审医学文献中发布的或由专家主治临床医生组成的组织提出的当前临床实践指南中阐明的治疗建议。
(e)CA 保险 Code § 10123.38(e) 出于计费和诊断目的,PANDAS和PANS应编码为自身免疫性脑炎,直到美国医学会和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为PANDAS和PANS创建并分配特定代码。在该代码创建后,PANDAS和PANS可以编码为自身免疫性脑炎、PANDAS或PANS。如果PANDAS或PANS未来以不同的常用名称为人所知,则可以该名称进行编码,并且本节应适用于该疾病或综合征。
(f)CA 保险 Code § 10123.38(f) 本节不适用于涵盖牙科或视力福利的专业健康保险保单或医疗保险补充保单。

Section § 10123.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从2022年1月1日起,加州的健康保险保单必须将不良童年经历(ACEs)筛查纳入儿科服务和预防性护理的保障范围。不良童年经历被定义为可能有害并对个人福祉产生持久负面影响的事件。

虽然保险公司可以收取费用分摊,但他们必须至少达到Medi-Cal计划设定的创伤筛查最低指导标准。保险公司可以选择提供更广泛的保障。相关部门可以发布实施这项法律的指导意见,而无需遵循通常的正式规则制定程序。

(a)CA 保险 Code § 10123.51(a) 2022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修订或续保的健康保险保单,依照本章规定(包括第10112.2节和第10112.27节)提供儿科服务和预防性护理保障的,还应包括不良童年经历筛查的保障。本节不禁止健康保险公司依法适用费用分摊要求。
(b)CA 保险 Code § 10123.51(b) 就本节而言,“不良童年经历”(或“ACEs”)指个人经历的事件、一系列事件或一系列情况,被个人体验为身体或情感上有害或具有威胁性的,并对个人的功能以及身体、社会、情感或精神健康产生持久不良影响。
(c)CA 保险 Code § 10123.51(c) 本部门可采纳指导意见,以供健康保险公司执行本节。该指导意见不受《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编第3.5章(自第11340节起))的约束。 部门指导意见应将Medi-Cal计划中规定的创伤筛查规则和条例作为健康保险公司不良童年经历保障的最低要求。本节不禁止健康保险公司超出Medi-Cal计划的创伤筛查规则和条例。

Section § 10123.5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保险法规定,提供承保住院、医疗或外科手术费用的团体残疾保险的保险公司,必须为17岁和18岁儿童提供全面的预防性护理福利。这些福利必须告知保单持有人,并包括遵循美国儿科学会及其他卫生机构的推荐做法。保险公司必须涵盖定期健康评估、免疫接种、相关实验室服务,以及针对有风险儿童的铅中毒筛查。有资格提供这些服务的医疗保健提供者包括执业医生、执业护士和医师助理。

(a)CA 保险 Code § 10123.55(a) 自1993年1月1日起,每一家签发承保住院、医疗或外科手术费用的团体残疾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团体保单持有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可能达成的条款和条件,提供针对17岁和18岁儿童的全面预防性护理福利。每一家保险公司都应告知所有团体保单持有人以及所有正在与其协商的潜在团体保单持有人这些福利的可用性。
(b)CA 保险 Code § 10123.55(b) 就本节而言,针对儿童的全面预防性护理福利应当符合以下两项规定:
(1)CA 保险 Code § 10123.55(b)(1) 应当符合以下两项规定:
(A)CA 保险 Code § 10123.55(b)(1)(A) 由美国儿科学会采纳的最新《儿科预防保健建议》。
(B)CA 保险 Code § 10123.55(b)(1)(B) 截至2025年1月1日,由美国儿科学会、免疫实践咨询委员会和美国家庭医师学会联合采纳的《美国儿童推荐免疫接种时间表》。受本分段约束的免疫接种可由州公共卫生部根据第120164节进行修改或补充。
(2)CA 保险 Code § 10123.55(b)(2) 应当提供以下服务:
(A)CA 保险 Code § 10123.55(b)(2)(A) 定期健康评估。
(B)CA 保险 Code § 10123.55(b)(2)(B) 免疫接种。
(C)CA 保险 Code § 10123.55(b)(2)(C) 与定期健康评估相关的实验室服务。
(D)CA 保险 Code § 10123.55(b)(2)(D) 由医疗保健提供者根据适用的加州法规确定的,针对有铅中毒风险儿童的血液铅水平筛查。
(c)CA 保险 Code § 10123.55(c) 就本节而言,医疗保健提供者是指以下任何一种:
(1)CA 保险 Code § 10123.55(c)(1) 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二编第五章第3条(自第2050节起)的规定获准执业的医生。
(2)CA 保险 Code § 10123.55(c)(2) 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二编第六章第8条(自第2834节起)的规定获准执业的执业护士。
(3)CA 保险 Code § 10123.55(c)(3) 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二编第七章第7条(自第3513节起)的规定获准执业的医师助理。

Section § 10123.61

Explanation

从2019年1月1日开始,加州的健康保险公司不得提供或续保短期有限期健康保险保单。这些保单的有效期从生效之日起不足12个月。

(a)CA 保险 Code § 10123.61(a) 自2019年1月1日起,医疗保险公司不得在本州签发、修订、出售、续保或提供短期有限期健康保险保单。
(b)CA 保险 Code § 10123.61(b) 就本节而言,“短期有限期健康保险”是指根据健康保险保单提供的健康保险承保范围,该保单中规定的到期日,在承保的原始生效日期之后不足12个月。

Section § 10123.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您通过健康保险购买处方药时,无需支付不必要的费用。具体来说,如果药品的零售价格低于您的保险计划规定您应分摊的费用,您只需支付零售价格。该法律还确保药房不能向您收取超过此零售价格的费用。最后,您支付的任何金额都将计入您的免赔额和自付限额,就像任何正常的分摊费用一样。

(a)CA 保险 Code § 10123.65(a) 健康保险公司可要求被保险人在销售点为承保处方药支付的最高金额为以下两者中较低者:
(1)CA 保险 Code § 10123.65(a)(1) 该处方药适用的分摊费用金额。
(2)CA 保险 Code § 10123.65(a)(2) 零售价格。
(b)CA 保险 Code § 10123.65(b) 健康保险公司不得要求药剂师或药房向被保险人收取或征收超过该处方药总零售价格的分摊费用金额。
(c)CA 保险 Code § 10123.65(c) 所支付的款项应构成适用的分摊费用,并应计入免赔额(如有)以及最高自付限额,其方式与被保险人通过支付分摊费用金额购买处方药相同。

Section § 10123.6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承保住院、医疗或外科手术费用的残疾保险公司在1997年7月1日前制定一份书面政策。该政策必须解释他们如何确定第二医疗意见是否必要,以及被保险人如何获得第二医疗意见。该政策应包含在保险公司的承保凭证中。 它特别适用于那些与提供者签订替代支付费率合同,并将承保范围限制为这些签约提供者所提供服务的保险公司。然而,保险公司无需承保其计划合同中未包含的任何内容,也无需通过非签约提供者提供服务。

Section § 10123.68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如果您有健康保险,并且对医疗诊断或治疗方案不确定,您可以要求另一位合格的医疗专业人员提供第二诊疗意见。如果您质疑手术的必要性、患有严重疾病、诊断不明确,或者当前治疗没有改善,您的保险必须覆盖第二诊疗意见。第二诊疗意见应来自您保险网络内的医生,除非没有合格的提供者,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必须允许您去看网络外的医生。

如果存在即时健康威胁或紧急情况,意见必须迅速提供,最好在72小时内。保险公司还需要提供响应这些请求的时间表。如果第二诊疗意见获得批准,您通常只需支付任何要求的共同支付费用。如果被拒绝,保险公司必须告知您原因并解释如何对该决定提出异议。本法律不适用于已经不限制第二诊疗意见的保单,也不适用于特定类型的保险,例如仅限意外事故的保单。

(a)CA 保险 Code § 10123.68(a) 当被保险人或正在治疗被保险人的签约医疗专业人员提出请求时,承保住院、医疗或手术费用的伤残保险公司应授权由具备适当资质的医疗专业人员提供第二诊疗意见。提供或授权第二诊疗意见的原因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保险 Code § 10123.68(a)(1) 如果被保险人质疑建议手术程序的合理性或必要性。
(2)CA 保险 Code § 10123.68(a)(2) 如果被保险人质疑对威胁生命、肢体丧失、身体功能丧失或严重损害(包括但不限于严重的慢性病)的状况的诊断或治疗方案。
(3)CA 保险 Code § 10123.68(a)(3) 如果临床指征不明确或复杂且令人困惑,因检测结果冲突而诊断存疑,或治疗的医疗专业人员无法诊断该状况且被保险人要求额外诊断。
(4)CA 保险 Code § 10123.68(a)(4) 如果正在进行的治疗方案未能在考虑到诊断和治疗方案的适当时间内改善被保险人的医疗状况,且被保险人要求就诊断或治疗的持续性提供第二诊疗意见。
(5)CA 保险 Code § 10123.68(a)(5) 如果被保险人已尝试遵循治疗方案或就诊断或治疗方案的严重疑虑咨询了最初的提供者。
(b)CA 保险 Code § 10123.68(b) 就本节而言,具备适当资质的医疗专业人员是指在其执业范围内行事,并具备与要求第二诊疗意见所涉的特定疾病、病症或状况相关的临床背景(包括培训和专业知识)的初级保健医生或专科医生。
(c)CA 保险 Code § 10123.68(c) 如果被保险人或正在治疗被保险人的参与医疗专业人员根据本节要求第二诊疗意见,则应以迅速的方式提供授权或拒绝。当被保险人的状况使其面临对其健康的迫在眉睫的严重威胁,包括但不限于潜在的生命、肢体或其他主要身体功能丧失,或缺乏及时性将损害被保险人的生命或健康,或可能危及被保险人恢复最大功能的能力时,第二诊疗意见应以适合被保险人状况性质的及时方式提供,在可能的情况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收到请求后的72小时。每家保险公司应在2000年7月1日之前,以及在任何时间表修订后的30天内,向保险部提交针对涉及紧急需求、紧急护理和其他请求的第二诊疗意见请求的响应时间表。该时间表应根据请求向公众提供。
(d)CA 保险 Code § 10123.68(d) 如果保险公司批准被保险人提出的第二诊疗意见请求,被保险人仅需承担保险公司对类似转诊要求的适用共同支付费用。
(e)CA 保险 Code § 10123.68(e) 如果被保险人要求就其初级保健医生的护理提供第二诊疗意见,则第二诊疗意见应由被保险人选择的、与保险公司签约的具备适当资质的医疗专业人员提供。
(f)CA 保险 Code § 10123.68(f) 如果被保险人要求就专科医生的护理提供第二诊疗意见,则第二诊疗意见应由被保险人选择的、在保险公司提供者网络内的、相同或同等专科的任何提供者提供,如果保险合同将第二诊疗意见限制在网络内。
(g)CA 保险 Code § 10123.68(g) 如果保险合同将福利限制在提供者网络内,并且存在符合(b)款规定标准的参与提供者,则保险公司可将其第二诊疗意见限制在其提供者网络内。如果没有符合此标准的参与提供者,则保险公司应授权由保险公司提供者网络之外的具备适当资质的医疗专业人员提供第二诊疗意见。在批准保险公司提供者网络内部或外部的第二诊疗意见时,保险公司应考虑被保险人前往该提供者的能力。
(h)CA 保险 Code § 10123.68(h) 保险公司应要求提供第二诊疗意见的医疗专业人员向被保险人和最初的医疗专业人员提供一份会诊报告,包括第二诊疗意见医疗专业人员认为适当的任何建议程序或检测。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阻止保险公司根据其独立判断授权就某被保险人的医疗状况提供额外的医疗意见。

Section § 10123.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患者由参与计划的医疗专业人员(如执业护士或医生)转诊,残疾保险单和自保员工福利计划必须涵盖乳房X光检查。患者可能仍需支付共付额或免赔额。只有当医疗服务提供者属于保险网络内时,才适用承保范围,除非由网络内的提供者转诊至网络外。

该法律不适用于某些类型的保险,例如专科健康保险、医疗保险补充保险以及一些与军事相关的保险。此外,它不涵盖非参与计划提供者的服务,除非由网络内的护理提供者转诊。

(a)CA 保险 Code § 10123.81(a) 个人或团体残疾保险单或自保员工福利计划,在参与计划的执业护士、参与计划的注册助产士、参与计划的医师助理或参与计划的医生转诊后,应被视为提供用于筛查或诊断目的的乳房X光检查保障,前提是这些专业人员为患者提供护理并在现有法律规定的执业范围内执业。
(b)CA 保险 Code § 10123.81(b) 本节不阻止在保单中适用共付额或免赔额条款,也不要求将保单范围扩大以涵盖个人或团体保单下的任何其他程序。 如果这些服务由非参与计划的提供者提供,本节不授权保单持有人接受本节要求承保的服务,除非保单持有人由提供护理的参与计划的医生、执业护士或注册助产士转诊至该提供者。
(c)CA 保险 Code § 10123.81(c) 本节不适用于专科健康保险、医疗保险补充保险、CHAMPUS补充保险或TRI-CARE补充保险,也不适用于住院津贴保险、仅限意外伤害保险或特定疾病保险。

Section § 10123.82

Explanation

从1993年1月1日起,加州任何包含喉切除术(即切除声带的手术)保障的残疾保险单,也必须涵盖帮助患者术后说话的假体装置。这项保障必须遵循与喉切除术其他福利相同的规定,例如免赔额和共同保险费用。

如果任何保险条款与此要求相冲突,这些冲突条款将无效。此处的假体装置指医生开具的,不包括电子发声设备,并涵盖初始和后续装置及其安装附件。

每一份残疾保险单,凡提供名为喉切除术的外科手术保障的,且于1993年1月1日或之后在本州签发、修订、交付或续保的,均应包含假体装置的保障,用于恢复因喉切除术而导致患者说话能力的方法。
假体装置的保障应受适用于喉切除术的免赔额和共同保险条件的约束,以及适用于其他福利的所有其他条款和条件的约束。在本节中,“喉切除术”指经执业医师和外科医生确定为医疗必需原因而切除喉部的行为。
任何于1993年1月1日或之后在本州签发、修订、交付或续保的保单中的任何条款,凡与本节冲突的,均无效力。
在本节中,“假体装置”指根据患者的执业医师和外科医生的医嘱,提供初始和后续的假体装置,包括安装附件。“假体装置”不包括电子发声设备。

Section § 10123.8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加州任何支付住院、医疗或外科手术费用的残疾保险保单,如果妇产科医生(OB-GYN)符合保险公司的标准,则必须将其作为初级保健医生的一种选择。这意味着妇产科医生可以被选为主要医生,负责初步和持续的患者护理,并处理转诊至专科医生。

这里的“初级保健医生”指的是负责处理一般健康问题(包括预防性护理、慢性疾病和心理健康问题)的医生,确保患者获得持续的护理。

(a)CA 保险 Code § 10123.83(a) 自1995年1月1日或之后,每一份涵盖住院、医疗或外科手术费用,且在本州签发、修订、交付或续保的残疾保险保单,均应将妇产科医生纳入符合资格的初级保健医生范围,但前提是他们符合保险公司针对所有寻求初级保健医生资格的专科医生所制定的书面资格标准。
(b)CA 保险 Code § 10123.83(b) 就本节而言,“初级保健医生”一词指一名医生(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4254节的定义),其职责是向患者提供初步和初级护理,维持患者护理的连续性,并启动专科护理转诊。这意味着提供针对大多数医疗保健问题的护理,包括但不限于预防性服务、急性和慢性病症以及社会心理问题。

Section § 10123.8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强调了女性与她们的产科医生和妇科医生之间关系的重要性,允许加州的女性在其残疾保险计划下直接看这些专科医生。它确保女性在看这些专科医生时,不需要获得其他医生或保险公司的事先批准。然而,保险公司可以制定合理的使用指南,只要这些指南不比其他医疗服务提供者的更具限制性。

此外,虽然允许直接就诊,但有一项规定是,这些专科医生应与女性的初级保健医生沟通她的病情、治疗和后续护理需求。本节还指出,它不改变另一相关条款 10123.83 的义务。

(a)CA 保险 Code § 10123.84(a) 立法机关认定并宣布,女性患者与其产科医生和妇科医生之间独特、私密和个人化的关系,保障了直接获取产科和妇科医生服务的权利。
(b)CA 保险 Code § 10123.84(b) 在本州签发、修订、交付或续保的,涵盖住院、医疗或手术费用的每一份残疾保险保单,应允许投保人选择直接从产科医生和妇科医生处,或直接从计划指定提供产科和妇科服务的参与家庭医生和外科医生处,寻求产科和妇科医生服务。
(c)CA 保险 Code § 10123.84(c) 在执行本节时,残疾保险公司可以制定合理的规定,管理利用协议以及产科医生和妇科医生或家庭医生和外科医生(如 (b) 款所规定)的使用,前提是这些规定符合本节的意图,通常适用于投保人可直接接触的其他医生和外科医生(包括初级保健医生和外科医生),并且对于提供产科和妇科医生服务而言,不得更具限制性。投保人在直接获取产科和妇科医生服务之前,无需获得其他医生、其他提供者或保险公司的事先批准,但保险公司可以为参与的产科医生和妇科医生或家庭医生和外科医生(如 (b) 款所规定)制定合理的要求,以便就投保人的病情、治疗和任何后续护理需求与投保人的初级保健医生进行沟通。
(d)CA 保险 Code § 10123.84(d) 本节不减少第 10123.83 节的要求。

Section § 10123.8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支持远程医疗作为一种有效的医疗保健获取方式,无需患者与提供者当面接触。只要服务符合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条款,健康保险公司就不能在支付远程医疗服务费用前要求面对面会诊。此外,保险公司也不能限制远程医疗服务的发生地点,无论是对患者还是对医疗保健提供者,同样需遵循合同条款。最后,即使保险涵盖远程医疗,如果医疗保健提供者认为不适合患者,他们可以选择不使用远程医疗。

(a)CA 保险 Code § 10123.85(a) 就本条而言,《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290.5条(a)款中的定义适用。
(b)CA 保险 Code § 10123.85(b) 立法机关旨在承认远程医疗是一种合法方式,个人可以通过它在不与医疗保健提供者当面接触的情况下获得医疗保健服务。
(c)CA 保险 Code § 10123.85(c) 健康保险公司不得要求医疗保健提供者与患者之间进行当面接触,然后才支付通过远程医疗适当提供的服务费用,但须遵守保单持有人或合同持有人与保险公司之间以及保险公司与其参与的提供者或提供者团体之间签订的合同条款和条件,并根据第10123.855条的规定。
(d)CA 保险 Code § 10123.85(d) 健康保险公司不得限制为患者或由医疗保健提供者提供服务的场所类型,然后才支付通过远程医疗适当提供的承保服务费用,但须遵守保单持有人或合同持有人与保险公司之间以及保险公司与其参与的提供者或提供者团体之间签订的合同条款和条件,并根据第10123.855条的规定。
(e)CA 保险 Code § 10123.85(e)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如果医疗保健提供者已确定远程医疗不适用,本条不授权健康保险公司要求使用远程医疗。

Section § 10123.86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任何涵盖住院、手术或医疗费用,且包含乳房切除术和淋巴结清扫术的残疾保险保单,都必须符合某些特定标准。这些手术后的住院时间由医生和患者共同决定,无需事先批准。保险还必须涵盖假体装置和重建手术,包括乳房切除术后恢复对称的手术。保障范围必须延伸至淋巴水肿等并发症。法律中的定义明确了假体装置保障的范围以及乳房切除术的性质。只有执业医师才能拒绝与此保障相关的医疗服务请求。保险公司不得限制或激励服务提供者提供低于规定标准的保障,也不得激励患者接受低于标准的保障。自1999年7月1日起,保险公司必须告知保单持有人这项保障。本节通常适用于健康福利计划,但不对仅限意外险或类似保险类型施加新的强制要求。

(a)CA 保险 Code § 10123.86(a) 每一份于1999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修订、续保或交付的、涵盖住院、手术或医疗费用的残疾保险保单,凡提供乳房切除术和淋巴结清扫术等外科手术保障的,均应做到以下各项:
(1)CA 保险 Code § 10123.86(a)(1) 允许与这些手术相关的住院时间由主治医师和外科医生在术后与患者协商确定,并应符合健全的临床原则和流程。任何残疾保险公司不得要求主治医师和外科医生在确定这些手术后的住院时间时获得事先批准。
(2)CA 保险 Code § 10123.86(a)(2) 涵盖假体装置或重建手术,包括因乳房切除术而为患者恢复和实现对称的装置或手术。假体装置和重建手术的保障应受适用于其他福利的免赔额和共同保险条件的约束。
(3)CA 保险 Code § 10123.86(a)(3) 涵盖乳房切除术的所有并发症,包括淋巴水肿。
(b)CA 保险 Code § 10123.86(b) 在本节中,以下所有定义均适用:
(1)CA 保险 Code § 10123.86(b)(1) “假体装置或重建手术保障”指主治医师和外科医生认为必要的任何初次和后续重建手术或假体装置,以及后续护理。
(2)CA 保险 Code § 10123.86(b)(2) “假体装置”指根据患者医师和外科医生的医嘱提供初次和后续假体装置。
(3)CA 保险 Code § 10123.86(b)(3) “乳房切除术”指经执业医师和外科医生确定为医疗必要原因而切除全部或部分乳房。部分乳房切除术包括但不限于乳房肿瘤切除术,即切除肿瘤并确保切缘清晰。
(4)CA 保险 Code § 10123.86(b)(4) “恢复和实现对称”指除了对进行乳房切除术的患病乳房提供假体装置和重建手术保障外,如果主治医师和外科医生认为对健康乳房进行此类手术对于实现正常的对称外观是必要的,则健康乳房的假体装置和重建手术也应予以保障。
(c)CA 保险 Code § 10123.86(c) 除有能力评估所请求护理中涉及的具体临床问题的执业医师和外科医生外,任何个人均不得根据本节拒绝医疗服务授权请求。
(d)CA 保险 Code § 10123.86(d) 任何保险公司在提供(a)款所述保障时,均不得从事以下任何行为:
(1)CA 保险 Code § 10123.86(d)(1) 减少或限制主治提供者根据保障要求向被保险人提供护理的报销。
(2)CA 保险 Code § 10123.86(d)(2) 向主治提供者提供金钱或其他激励,以诱使其以不符合保障要求的方式向被保险人提供护理。
(3)CA 保险 Code § 10123.86(d)(3) 向被保险人提供金钱支付或回扣,以鼓励其接受低于保障要求的服务。
(e)CA 保险 Code § 10123.86(e) 1999年7月1日或之后,每家保险公司均应在其保险凭证或保险单中包含本节所要求的保障通知。
(f)CA 保险 Code § 10123.86(f)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限制保险公司进行回顾性利用审查和质量保证活动。
(g)CA 保险 Code § 10123.86(g) 本节仅适用于第10198.6节(a)款所定义的健康福利计划,但对于仅限意外、特定疾病或住院津贴保险,本节项下的福利保障应在这些福利受保单所有其他福利所适用的通用条款和条件涵盖的范围内适用。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对仅限意外、特定疾病或住院津院津贴保险施加新的福利强制要求。

Section § 10123.87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保险法规定,提供生育保障的残疾保险保单必须为阴道分娩提供至少48小时的住院护理,为剖宫产提供至少96小时的住院护理。但是,如果医生在与母亲协商后决定提前出院,则必须在出院后48小时内进行一次随访。这次访视应包括产后和新生儿护理,包括喂养指导和健康评估。

该法律还禁止保险公司限制此类护理的报销、激励提供者将护理水平降至规定标准以下,或为规避这些要求而拒绝提供保障。保险公司还必须告知保单持有人和怀孕的被保险人这些福利,并且医生开具的规定服务无需获得保险公司授权。

(a)CA 保险 Code § 10123.87(a) 在增加本条的法案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签发、修订、续保或交付的,提供住院、医疗和外科手术福利保障并提供生育保障的个人或团体残疾保险保单,不得有以下任何行为:
(1)CA 保险 Code § 10123.87(a)(1) 将住院医疗福利限制在正常阴道分娩后少于48小时,以及剖宫产后少于96小时的时间段。但是,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住院医疗保障的时间段可以少于48或96小时:
(A)CA 保险 Code § 10123.87(a)(1)(A) 在48或96小时时间段之前让母亲和新生儿出院的决定,由主治医生与母亲协商后作出。
(B)CA 保险 Code § 10123.87(a)(1)(B) 该保单涵盖在出院后48小时内对母亲和新生儿进行的出院后随访,经主治医生开具处方时。该访视应由执业范围包括产后护理和新生儿护理的持证医疗服务提供者提供。访视应至少包括父母教育、母乳或奶瓶喂养的协助和培训,以及进行任何必要的母体或新生儿身体评估。主治医生应向母亲披露出院后访视的可行性,包括居家访视、医生诊室访视或到与保险公司签约的机构进行访视。主治医生应在评估某些因素后,与母亲协商确定出院后访视是在家中、签约机构还是主治医生的诊室进行。这些因素应包括但不限于家庭的交通需求以及环境和社会风险。
(2)CA 保险 Code § 10123.87(a)(2) 减少或限制主治提供者因按照保障要求向被保险人提供护理而获得的报销。
(3)CA 保险 Code § 10123.87(a)(3) 向主治提供者提供金钱或其他激励,以诱导提供者以不符合保障要求的方式向被保险人提供护理。
(4)CA 保险 Code § 10123.87(a)(4) 仅仅为了规避保障要求,拒绝母亲或其新生儿的参保资格或续保资格。
(5)CA 保险 Code § 10123.87(a)(5) 向母亲提供金钱支付或回扣,以鼓励她接受低于最低保障要求。
(6)CA 保险 Code § 10123.87(a)(6) 以对母亲或其新生儿不利的方式限制住院第二天的住院福利,使其低于住院期间前一部分所提供的福利。
(7)CA 保险 Code § 10123.87(a)(7) 要求主治医生在开具本节涵盖的任何服务之前,从保险公司获得授权。
(b)Copy CA 保险 Code § 10123.87(b)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23.87(b)(1) 每一份提供住院、医疗和外科手术福利保障的个人或团体残疾保险保单,对于1998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的保障凭证或保险单,应在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障凭证或保险单中包含(a)款规定的保障通知。
(2)CA 保险 Code § 10123.87(b)(2) 根据(1)款签发残疾保险保单的每一家保险公司,应在本法案生效之日起60天内,向所有受这些保单保障的10至50岁女性提供关于(a)款保障的额外书面通知。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保险公司应在产前护理期间提供(a)款规定的保障的额外书面通知:
(A)CA 保险 Code § 10123.87(b)(2)(A) 保险公司此前已通知保单持有人,分娩住院时间将不符合(a)款(1)项(A)分项的要求。
(B)CA 保险 Code § 10123.87(b)(2)(B) 保险公司收到通知,无论是通过收到索赔、怀孕相关服务的预授权请求,还是其他实际通知,表明被保险人已怀孕。
(c)CA 保险 Code § 10123.87(c)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禁止保险公司与提供者协商针对根据本节提供的护理的报销水平和类型。

Section § 10123.8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加州的健康保险保单涵盖住院、医疗或外科费用,则必须涵盖必要的重建手术。重建手术是指为纠正因先天缺陷、创伤或疾病等原因造成的身体异常结构而进行的手术,旨在改善身体功能或外观。美容手术(为美化外表而非医疗必要性而进行的手术)不在承保范围内。只有合格的医生才能拒绝承保拟议的治疗。自2010年7月1日起,针对腭裂的必要牙科或正畸服务被视为重建手术的一部分。保险公司可以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有更合适的替代手术,或者拒绝那些对外观改善微乎其微的手术。

(a)CA 保险 Code § 10123.88(a) 在本州于1999年7月1日或之后签发、修订、续保或交付的,涵盖住院、医疗或外科费用的每一份健康保险保单,均应涵盖根据 (c) 款定义、为实现 (c) 款 (1) 项 (A) 或 (B) 分项所规定目的所必需的重建手术。本条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要求保单提供根据 (d) 款定义的美容手术的承保。本条仅适用于根据第 10198.6 条 (a) 款定义的健康福利计划,但对于仅限意外、特定疾病或住院津贴保险,本条规定的福利承保应仅限于该福利在保单所有其他福利所适用的通用条款和条件下的承保范围。本条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对仅限意外、特定疾病或住院津贴保险施加新的福利强制要求。
(b)CA 保险 Code § 10123.88(b) 除有能力评估所请求护理中涉及的具体临床问题的执业医师外,任何个人均不得拒绝根据本条提出的治疗承保授权的初步请求。对于由足病医生或口腔颌面外科医生提交的治疗授权请求,该请求可由具有类似执业资格、有能力评估所请求护理中涉及的具体临床问题的个人进行审查。
(c)Copy CA 保险 Code § 10123.88(c)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23.88(c)(1) “重建手术”是指为纠正或修复由先天缺陷、发育异常、创伤、感染、肿瘤或疾病引起的身体异常结构而进行的手术,以实现以下任一目的:
(A)CA 保险 Code § 10123.88(c)(1)(A) 改善功能。
(B)CA 保险 Code § 10123.88(c)(1)(B) 在可能的情况下,恢复正常外观。
(2)CA 保险 Code § 10123.88(c)(2) 自2010年7月1日起,“重建手术”应包括针对腭裂手术、作为根据 (1) 项定义的重建手术不可或缺部分的医疗必需的牙科或正畸服务。
(3)CA 保险 Code § 10123.88(c)(3) 就本条而言,“腭裂”是指可能包括腭裂、唇裂或其他与腭裂相关的颅面畸形的状况。
(d)CA 保险 Code § 10123.88(d) 本条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要求保险公司提供美容手术的承保。“美容手术”是指为改善患者外观而对身体正常结构进行改变或重塑的手术。
(e)CA 保险 Code § 10123.88(e) 在解释重建手术的定义时,保险公司可采用事先授权和利用审查,其中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项:
(1)CA 保险 Code § 10123.88(e)(1) 如果存在另一种更适合参保人的手术程序将被批准,则拒绝拟议的手术。
(2)CA 保险 Code § 10123.88(e)(2) 如果根据重建手术专科医师所实践的护理标准,该程序或这些程序仅能对参保人的外观提供微小的改善,则拒绝拟议的手术或多项手术。
(3)CA 保险 Code § 10123.88(e)(3) 拒绝支付未经事先授权而进行的手术费用。

Section § 10123.8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自2000年7月1日起,加州的残疾保险单必须包含苯丙酮尿症 (PKU) 的检测和治疗费用。这包括医生开具处方并由医疗专业人员监督的、医疗必需的PKU饮食所需的特殊配方和食品。只有当所需的PKU专用食品费用超过正常饮食费用时,才提供保障。它不适用于某些类型的保险,例如仅限视力或仅限牙科保险,除非这些保险包含类似的普遍福利。配方和特殊食品必须符合特定标准才能获得保障。

(a)CA 保险 Code § 10123.89(a) 自2000年7月1日起,在本州签发、修订、交付或续保的每一份提供住院、医疗或外科手术费用保障的残疾保险单,均应根据保单的条款和条件,提供苯丙酮尿症 (PKU) 的检测和治疗保障。
(b)CA 保险 Code § 10123.89(b) 苯丙酮尿症 (PKU) 治疗的保障应包括那些经执业医师开具处方,并由医疗专业人员在与专门治疗代谢疾病且参与或经保险公司授权的医师协商后管理的配方和特殊食品,前提是该饮食被认定为医疗必需,以避免出现严重的身体或精神残疾,或促进因苯丙酮尿症 (PKU) 引起的正常发育或功能。
(c)CA 保险 Code § 10123.89(c) 根据本节规定提供的保障并非必需,除非所需配方和特殊食品的费用超过正常饮食的费用。
(d)CA 保险 Code § 10123.89(d)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保险 Code § 10123.89(d)(1) “配方”指在家使用的肠内产品或肠内营养品,经医师或执业护士开具处方,或经授权开具饮食治疗处方的医疗服务提供者转介后,由注册营养师订购的,作为治疗苯丙酮尿症 (PKU) 的医疗必需品。
(2)CA 保险 Code § 10123.89(d)(2) “特殊食品”指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条件的食品:
(A)CA 保险 Code § 10123.89(d)(2)(A) 经医师或执业护士为治疗苯丙酮尿症 (PKU) 开具处方,并符合在苯丙酮尿症 (PKU) 治疗和护理方面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合格医疗专业人员的建议和最佳实践。它不包括天然低蛋白的食物,但可包括每份蛋白质含量低于一克的特殊配方食品。
(B)CA 保险 Code § 10123.89(d)(2)(B) 用于替代普通大众使用的正常食品,例如超市食品。
(e)CA 保险 Code § 10123.89(e) 本节不适用于仅限视力、仅限牙科、仅限意外、特定疾病、住院津贴、医疗保险补充、长期护理或残疾收入保险,但对于仅限意外、特定疾病或住院津贴保障,本节规定的福利保障应在这些福利根据保单或合同适用于所有其他福利的一般条款和条件的范围内适用。本节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对仅限意外、特定疾病或住院津贴保险施加新的福利强制要求。

Section § 10123.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健康保险公司从2009年1月1日起,承担HIV检测的费用。这适用于个人和团体健康保险保单,并且即使检测与主要诊断无关也包括在内。

选择使用哪家检测服务提供者由健康保险公司自行决定,并且他们将根据自己的内部政策报销费用。

(a)CA 保险 Code § 10123.91(a) 2009年1月1日或之后,每一家签发、修订或续保涵盖住院、医疗或手术费用的个人或团体健康保险保单的保险公司,均应提供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检测的保险覆盖,无论该检测是否与主要诊断相关。
(b)CA 保险 Code § 10123.91(b) 关于其选择签约的检测服务提供者,应由健康保险公司全权决定。报销应根据健康保险公司各自的原则和政策提供。

Section § 10123.1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保险公司在争议索赔中要求医疗服务提供者复制患者记录时,必须支付相关费用。提供者每页可获得25美分的报酬,如果记录是缩微胶片,则每页50美分。对于X光片和特定的医学描记图,保险公司应支付合理的费用,但不得超过实际支出。

保险公司不能要求不必要的信息。即使保险公司委托第三方公司处理索赔支付,其遵守这些规定的义务仍然适用。保险公司、代理人或提供者之间关于复制费用的现有合同不受此限制。

(a)CA 保险 Code § 10123.131(a) 保险公司应当向医疗服务提供者支付其在争议索赔中要求复制的所有信息以及患者记录的费用,具体如下:
(1)CA 保险 Code § 10123.131(a)(1) 除第 (2) 款另有规定外,保险公司应当向提供者支付每页二十五美分 ($0.25) 的复制费用,或对于从缩微胶片复制的记录,每页五十美分 ($0.50) 的复制费用。
(2)CA 保险 Code § 10123.131(a)(2) 保险公司应当向提供者支付其在向保险公司提供X光片,或源自心电图、脑电图或肌电图的描记图副本时产生的所有合理费用,但不得超过实际成本。
(b)CA 保险 Code § 10123.131(b) 受本节约束的保险公司不得要求与确定索赔支付责任不合理必要的信息。
(c)CA 保险 Code § 10123.131(c) 即使保险公司要求其签约实体支付承保服务的索赔,保险公司遵守本节的义务也不应被视为放弃。
(d)CA 保险 Code § 10123.131(d) 本节不适用于保险公司与其代理人之间、保险公司与提供者之间,或提供者与其代理人之间关于提供复制服务所产生费用的合同安排。

Section § 10123.1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批准医疗服务的残疾保险公司,在每位被保险人的身份识别卡上清楚标明,是否需要拨打不同的电话号码来查询福利资格。当首次寄送这些更新后的身份识别卡时,必须附带一份通知,解释卡上有一个用于核实福利和承保的电话号码。

此外,通知还应澄清,获得医疗服务批准并不自动意味着被保险人根据其保单有资格享受福利。

(a)CA 保险 Code § 10123.132(a) 每一家承保住院、医疗或手术费用,并且在向被保险人提供医疗服务之前或同时,审查和批准提供者提出的请求的医疗必要性或适当性的残疾保险公司,应当在每位被保险人的身份识别卡上显著标明是否需要拨打单独的电话号码来核实福利和承保资格。
(b)CA 保险 Code § 10123.132(b) 一份书面通知应随根据 (a) 款修改的被保险人身份识别卡的首次邮寄一同发出。该通知应说明被保险人的身份识别卡包含一个可用于核实福利和承保资格的电话号码。该通知还应告知被保险人,基于医疗必要性或适当性对医疗服务进行的审查和批准,并不构成根据保单或合同享有的福利和承保资格。

Section § 10123.135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残疾保险公司及其签约进行利用审查或管理的实体,在基于医疗必要性批准、修改、延迟或拒绝医疗服务方面的规定。如果保险公司在加州承保了其大部分计划成员,则必须为此类流程制定清晰的书面程序,并聘请一名有执照的医疗主任。

决策必须及时作出,特别是当被保险人的健康面临严重风险时。非医生不得以医疗必要性为由拒绝服务。决策标准必须临床合理,涉及执业医疗服务提供者,每年审查,并应请求公开披露。

使用人工智能 (AI) 进行这些流程的保险公司必须确保 AI 不会取代医疗专业人员的决策,不会歧视,也不会不当使用患者数据。AI 评估必须定期审查并符合联邦和州的法规。

最后,所有医疗服务提供者必须能够通过电话请求授权,并且保险公司若未能遵守这些标准,可能面临处罚。

(a)CA 保险 Code § 10123.135(a) 每一家残疾保险公司,或与其签订合同提供服务(包括利用审查或利用管理职能)的实体,凡承保住院、医疗或外科手术费用,并且预先、追溯地或同时审查并批准、修改、延迟或拒绝(全部或部分基于医疗必要性)医疗服务提供者在向被保险人提供医疗服务之前、追溯地或同时提出的请求,或将这些职能委托给医疗团体、独立执业协会或其他签约提供者,均应遵守本条规定。
(b)CA 保险 Code § 10123.135(b) 受本条约束的残疾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与其签订合同提供服务(包括利用审查或利用管理职能)的任何实体,均应制定书面政策和程序,明确保险公司预先、追溯地或同时审查并批准、修改、延迟或拒绝(全部或部分基于医疗必要性)医疗服务提供者为被保险人提出的请求的流程。这些政策和程序应确保基于拟议医疗服务医疗必要性的决定符合临床原则和流程支持的标准或指南。这些标准和指南应根据 (f) 款制定。这些政策和程序,以及保险公司或与其签订合同提供服务(包括利用审查或利用管理职能)的实体在向被保险人提供医疗服务之前、追溯地或同时审查并批准、修改、延迟或拒绝医疗服务提供者请求的流程说明,均应提交给专员备案,并应由保险公司应请求向被保险人和医疗服务提供者披露,以及应请求向公众披露。
(c)CA 保险 Code § 10123.135(c) 如果受本条约束的保险公司在本州签发的健康福利计划所涵盖的被保险人数量,占该保险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签发的健康福利计划所涵盖的被保险人总数的至少 50%,则该保险公司应聘用或指定一名医疗主任,该主任须持有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 2050 条或《骨科倡议法案》在本州颁发的无限制行医执照,或者,保险公司可以聘用一名在加利福尼亚州获得执照的临床主任,其在加利福尼亚州法律下的执业范围包括独立执行保险公司承保的所有服务的权利。医疗主任或临床主任应确保保险公司预先、追溯地或同时审查并批准、修改、延迟或拒绝(全部或部分基于医疗必要性)医疗服务提供者在向被保险人提供医疗服务之前、追溯地或同时提出的请求的流程,符合本条的规定。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限制加利福尼亚州医学委员会的现有权力。
(d)CA 保险 Code § 10123.135(d) 如果受本条约束的保险公司,或与保险公司签约审查医疗服务提供者请求的个人,根据 (b) 款批准了医疗服务提供者的请求,该决定应根据 (h) 款告知医疗服务提供者。
(e)CA 保险 Code § 10123.135(e) 除有执照的医生或有执照的医疗专业人员(有能力评估医疗服务提供者所请求的医疗服务中涉及的具体临床问题)外,任何个人不得以医疗必要性为由拒绝或修改被保险人医疗服务授权的请求。医生或其他医疗服务提供者的决定应根据 (h) 款告知医疗服务提供者和被保险人。
(f)Copy CA 保险 Code § 10123.135(f)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23.135(f)(1) 保险公司应向专员和网络医疗服务提供者披露,或安排披露,保险公司、其签约医疗服务提供者团体,或与其签订合同提供服务(包括利用审查或利用管理职能)的任何实体,用于授权、延迟、修改或拒绝保险合同所提供福利下的医疗服务(包括亚急性护理、过渡性住院护理或专业护理机构提供的护理)的流程。保险公司还应应请求向保单持有人或保单持有人指定的人员,或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披露这些流程。
(2)CA 保险 Code § 10123.135(f)(2) 保险公司或与其签订合同提供利用审查或利用管理职能的实体,用于决定是否授权、修改、延迟或拒绝医疗服务的标准或指南,应符合以下所有规定:
(4)CA 保险 Code § 10123.135(f)(4) 关于批准提供者在向被保险人提供医疗服务之前、之后或同时提出的请求的决定,应明确批准的具体医疗服务。对于提供者在向被保险人提供医疗服务之前、之后或同时提出的拒绝、延迟或修改医疗服务的决定,应书面通知被保险人,并最初通过电话或传真通知提供者,追溯性作出的决定除外,此类决定随后应书面通知,并应包括对保险公司决定原因的清晰简洁解释、所使用的标准或指南的描述,以及关于医疗必要性决定的临床原因。任何向医生或其他医疗服务提供者发出的关于拒绝、延迟或修改请求的书面通知,应包括负责拒绝、延迟或修改的医疗专业人员的姓名和电话号码。所提供的电话号码应是直拨号码或一个 分机,以便医生或医疗服务提供者能够轻松联系到负责拒绝、延迟或修改的专业人员。回复还应包括关于提供者或被保险人如何向保险公司提出上诉,或根据第1部第2章第1分部第6.5条(自第790节起)的不公平行为规定及其项下通过的法规寻求部门审查的信息。
(5)CA 保险 Code § 10123.135(f)(5) 如果保险公司因未收到所有合理必要且已请求的信息,或因需要专家审查员咨询,或因保险公司要求额外检查或测试 对被保险人进行(前提是该检查或测试合理且符合良好医疗实践),而无法在第 (1) 或 (2) 款规定的时限内对授权请求作出批准、修改或拒绝的决定,则保险公司应在第 (1) 或 (2) 款规定的时限届满后立即,或在保险公司意识到无法满足该时限时(以两者中较早者为准),书面通知提供者和被保险人,说明保险公司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对授权请求作出批准、修改或拒绝的决定,并具体说明已请求但未收到的信息、需要咨询的专家审查员,或所需的额外检查或测试。保险公司还应通知提供者和参保人预计作出决定的日期。在收到保险公司合理必要且已请求的所有信息后,保险公司应在第 (1) 或 (2) 款规定的时限内(以适用者为准)批准、修改或拒绝授权请求。
(6)CA 保险 Code § 10123.135(f)(6) 如果专员认定保险公司未能遵守本节中的任何时限,或未能满足本节的任何其他要求,专员可以命令对每次违规行为处以行政处罚。发布行政处罚令的程序应向受影响人发出适当通知,并给予其听证机会。行政处罚不应被视为专员的唯一补救措施。这些罚款应支付给保险基金。
(i)CA 保险 Code § 10123.135(i) 受本节约束的每家保险公司都应为提供者维护电话接入,以便其请求医疗服务授权。
(j)Copy CA 保险 Code § 10123.135(j)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23.135(j)(1) 残疾保险公司,包括使用人工智能、算法或其他软件工具进行全部或部分基于医疗必要性的利用审查或利用管理职能的专业健康保险公司,或通过使用人工智能、算法或其他软件工具进行全部或部分基于医疗必要性的利用审查或利用管理职能的实体进行合同合作或以其他方式合作的保险公司,应遵守本节规定,并应确保以下所有事项:
(A)CA 保险 Code § 10123.135(j)(1)(A) 人工智能、算法或其他软件工具应根据以下适用信息作出决定:
(i)CA 保险 Code § 10123.135(j)(1)(A)(i) 被保险人的医疗或其他临床病史。
(ii)CA 保险 Code § 10123.135(j)(1)(A)(ii) 请求提供者提供的个体临床情况。
(iii)CA 保险 Code § 10123.135(j)(1)(A)(iii) 被保险人医疗或其他临床记录中包含的其他相关临床信息。
(B)CA 保险 Code § 10123.135(j)(1)(B) 人工智能、算法或其他软件工具不得仅基于群体数据集作出决定。
(C)CA 保险 Code § 10123.135(j)(1)(C) 人工智能、算法或其他软件工具的标准和指南应符合本章以及适用的州和联邦法律。
(D)CA 保险 Code § 10123.135(j)(1)(D) 人工智能、算法或其他软件工具不得取代医疗服务提供者的决策。
(E)CA 保险 Code § 10123.135(j)(1)(E) 人工智能、算法或其他软件工具的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歧视被保险人,以违反州或联邦法律。
(F)CA 保险 Code § 10123.135(j)(1)(F) 人工智能、算法或其他软件工具应公平公正地应用,包括根据联邦卫生与公众服务部发布的任何适用法规和指南。
(G)CA 保险 Code § 10123.135(j)(1)(G) 人工智能、算法或其他软件工具应根据适用的州和联邦法律,接受部门的审计或合规审查。
(H)CA 保险 Code § 10123.135(j)(1)(H) 有关人工智能、算法或其他软件工具的使用和监督的披露应包含在书面政策和程序中,如 (b) 款所要求。
(I)CA 保险 Code § 10123.135(j)(1)(I) 人工智能、算法或其他软件工具的性能、使用和结果应定期审查和修订,以最大限度地提高准确性和可靠性。
(J)CA 保险 Code § 10123.135(j)(1)(J) 患者数据不得超出其预期和声明的目的使用,应符合《医疗信息保密法》(《民法典》第1编第2.6部分(第56条起))和1996年联邦《健康保险可携性与责任法案》(公法104-191)(如适用)。
(K)CA 保险 Code § 10123.135(j)(1)(K) 人工智能、算法或其他软件工具不得直接或间接对被保险人造成伤害。
(2)CA 保险 Code § 10123.135(j)(2) 尽管有第 (1) 款的规定,人工智能、算法或其他软件工具不得全部或部分地基于医疗必要性拒绝、延迟或修改医疗服务。医疗必要性的决定只能由有能力评估提供者所请求的医疗服务中涉及的具体临床问题的执业医师或执业医疗专业人员作出,如 (e) 款所规定,通过审查和考虑请求提供者的建议、被保险人的病史或其他临床病史(如适用)以及个体临床情况。
(3)CA 保险 Code § 10123.135(j)(3) 就本款而言,“人工智能”指一种工程化或基于机器的系统,其自主程度各异,并且能够为了明确或隐含的目标,从其接收的输入中推断出如何生成能够影响物理或虚拟环境的输出。
(4)CA 保险 Code § 10123.135(j)(4) 本款应适用于对承保医疗服务请求进行前瞻性、回顾性或同期审查的利用审查或利用管理职能。
(5)CA 保险 Code § 10123.135(j)(5) 受本款约束的残疾保险公司应遵守联邦卫生与公众服务部发布的关于使用人工智能、算法或其他软件工具的适用联邦规则和指南。部门可以在联邦规则通过或联邦卫生与公众服务部发布关于使用人工智能、算法或其他软件工具的指南后一年内,发布实施本款的指南。此类指南不受《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1编第3.5章(第11340条起))的约束。
(6)CA 保险 Code § 10123.135(j)(6) 为实施本款之目的,部门可以以招标或协商方式签订独家或非独家合同,或修订现有合同。根据本款签订或修订的合同应豁免于《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5.5编第6章(第14825条起)、《政府法典》第19130条和《公共合同法典》第2编第2部分(第10100条起),并应豁免于总务部任何部门的审查或批准。
(k)CA 保险 Code § 10123.135(k)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导致残疾保险公司就任何法律规定而言被定义为医疗服务提供者,包括但不限于《商业与职业法典》第6146条、《民法典》第3333.1条和第3333.2条,以及《民事诉讼法典》第340.5、364、425.13、667.7和1295条。

Section § 10123.13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医疗保险合同必须包含一种快速、公平且经济有效的方式,来解决保险公司与医疗服务提供者之间的争议。提供者必须被告知如何处理和解决争议,包括寻求帮助的联系方式。

即使是未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的提供者,也可以利用争议解决机制来处理账单和索赔问题。争议需要以书面形式提交,并附上必要详情,保险公司应在 45 个工作日内解决。自 2007 年 7 月 1 日起,保险公司必须每年报告这些争议解决情况,相关信息应公开,但专有信息在请求下可能保密。

如果保险公司有获得医疗服务计划许可的关联公司,它们可以使用该关联公司已建立的争议解决程序。

(a)CA 保险 Code § 10123.137(a) 医疗保险公司与提供者之间的每份合同应包含要求建立快速、公平且经济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的条款,提供者可据此向保险公司提交争议;并要求保险公司在与提供者签订合同时,或在这些条款变更时,告知其提供者处理和解决争议的程序,包括可提交争议信息的地点和电话号码。
(b)CA 保险 Code § 10123.137(b) 保险公司还应确保争议解决机制对非合同提供者开放,以解决账单和索赔争议。
(c)CA 保险 Code § 10123.137(c) 争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保险公司,并应包括提供者姓名、提供者税务识别号、患者姓名、保险公司识别信息、服务日期、争议描述,以及(如适用)已开票和已支付金额。保险公司应根据适用法律解决每项提供者争议,并在收到提供者争议之日起 45 个工作日内发出书面决定。
(d)CA 保险 Code § 10123.137(d) 自 2007 年 7 月 1 日起,保险公司应每年向部门提交一份关于其争议解决机制的报告。该报告应为公开信息,并至少包括关于使用争议解决机制的提供者数量以及这些争议处理结果的摘要。如果专员要求提供详细信息以披露提供者争议的新出现或已确立模式或保险公司采取的纠正措施,专员可在保险公司书面请求下,对任何被认定为专有信息的内容予以保密。专员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将本款所述的最低要求信息认定为专有信息。
(e)CA 保险 Code § 10123.137(e) 如果保险公司拥有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 2 编第 2.2 章(自第 1340 条起)获得医疗服务计划许可的附属或子公司,该保险公司可以使用由该附属或子公司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 1367 条 (h) 款建立的与提供者争议解决程序相关的相同程序。

Section § 10123.141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加州参加了涵盖住院、医疗或外科手术费用的团体保险计划,并且您有足部畸形,保险公司必须向您提供特殊鞋具的保障选项。这项规定适用于1991年1月1日及之后的新保单或续保保单,但仅涵盖特定疾病的计划除外。

足部畸形可能由多种情况引起,例如脑瘫、关节炎、脊髓灰质炎、脊柱裂、糖尿病,或因事故或发育障碍造成。

(a)CA 保险 Code § 10123.141(a) 于1991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修订或续保的每一份团体报销型住院、医疗或外科手术保险单,但仅为特定疾病或其他有限福利提供保障的保单除外,应当提供特殊鞋具的保障作为可选项目,供患有足部畸形的人士所需,具体条款和条件由团体合同持有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约定。
(b)CA 保险 Code § 10123.141(b) 在本节中,足部畸形应包括但不限于由脑瘫、关节炎、脊髓灰质炎、脊柱裂和糖尿病引起的畸形,以及由事故或发育障碍引起的足部畸形。

Section § 10123.14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保险公司向医疗服务提供者超额支付服务费用时应如何处理。如果提供者收到保险公司发出的书面超额付款通知,除非他们提出异议,否则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向保险公司偿还。如果他们在此期限内未回应或未支付,则从30天后开始,将对所欠金额按每年10%的利率计收利息。此外,对于部分处方配药和牙科服务方面的超额付款,还有具体规定。对于牙科服务,保险公司必须提供详细的超额付款通知,包括如何按照特定的解决程序提出异议。

(a)Copy CA 保险 Code § 10123.145(a)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23.145(a)(1) 凡是签发涵盖住院、医疗或手术费用的团体或个人残疾保险单的保险公司,如果确定在报销提供者服务索赔时,机构或专业提供者收到了超额付款,并随后通过一份单独的书面通知告知提供者超额付款及其金额,则提供者应在收到超额付款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保险公司偿还,除非提供者对超额付款或其中一部分提出异议,在此情况下,应在3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保险公司。提出异议的超额付款通知应指明异议的超额付款部分以及提出异议的具体理由。
(2)CA 保险 Code § 10123.145(a)(2) 如果提供者在收到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未偿还未受异议的超额付款,则应从30个工作日期限后的第一个日历日开始,按每年10%的利率计收利息。
(3)CA 保险 Code § 10123.145(a)(3) 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4052.10条规定,向药剂师支付的用于部分配药的按比例分摊费用,或其任何部分,不应被视为本条规定的超额付款。
(b)Copy CA 保险 Code § 10123.145(b)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23.145(b)(1) 本款仅适用于涵盖牙科服务的健康保险单或涵盖牙科服务的专业健康保险单。
(2)CA 保险 Code § 10123.145(b)(2) 保险公司的超额付款通知应告知提供者如何根据第10123.137条 (a) 款访问保险公司提供的争议解决机制。该通知应包括提交争议的名称和地址,以及一份声明,说明《保险法典》第10123.145条要求提供者在收到超额付款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保险公司偿还超额付款,除非提供者在30个工作日内对超额付款提出异议。该通知还应包括明确识别索赔的信息、患者姓名、服务日期,以及对保险公司认为索赔支付金额超出应付金额(包括索赔利息和罚款)的依据的清晰解释。该通知还应包括一份声明,说明如果提供者在收到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未偿还未受异议的超额付款,则应按每年10%的利率计收利息。

Section § 10123.147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要求健康保险公司及时支付医疗费用索赔。保险公司在收到完整索赔后有30个工作日的时间来支付。如果他们拒绝或对索赔提出异议,他们必须在30天内通知索赔人并解释原因。保险公司必须在其通知中包含拒绝索赔的原因和详细信息。

如果索赔被延迟或拒绝,患者和提供方可以要求保险部门进行审查。如果保险公司未能在30天内支付无争议的索赔,他们将欠索赔人每年额外15美元或10%的利息。

提供方提交的索赔,如果包含急诊科报告和账单信息等必要文件,则被视为完整索赔。对于欺诈、虚假陈述以及保险公司未收到所需信息的情况,适用特殊规定。该法律有效期至2026年1月1日,并且仅适用于1999年9月1日之后在美国提供的紧急服务。

(a)CA 保险 Code § 10123.147(a) 每一家签发涵盖住院、医疗或外科手术费用(包括保险公司承保的、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2290.5条(a)款定义的远程医疗服务)的团体或个人健康保险保单的保险公司,应在收到完整索赔后,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但不得迟于30个工作日内,偿付每一份完整索赔或其部分,无论该索赔是在州内还是州外发生。但是,保险公司可以在收到完整索赔后的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索赔人该索赔存在争议或被拒绝,从而对索赔或其部分提出异议或予以拒绝。索赔或其部分存在争议的通知应通过收入代码识别索赔中存在争议的部分,并说明需要从提供方获取哪些具体信息以重新考虑该索赔。索赔或其部分被拒绝的通知应通过收入代码识别索赔中被拒绝的部分,并说明拒绝的具体原因,包括保险公司当时已知的每个原因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如果拒绝理由仅基于事实或仅基于法律,保险公司只需提供其拒绝索赔理由的事实或法律依据。保险公司应向根据存在争议或被拒绝的索赔获得服务的每一位被保险人,以及向提供相关服务的被保险人的医疗服务提供方,提供本款所要求的通知副本。本款所要求的通知应包含一份声明,告知代表被保险人提交索赔或根据替代费率支付合同提交索赔的提供方以及被保险人,他们均可就保险公司存在争议或被拒绝的索赔向部门寻求审查,并提供部门内执行此审查职能的单位的地址、互联网网址和电话号码。给提供方的通知可以包含在福利说明或汇款通知中,并且还应包含一份声明,告知提供方其有权参与第10123.137条所述的争议解决程序。只要保险公司支付(b)款中规定的费用,保险公司可以延迟支付完整索赔中无争议的部分,以便重新考虑该索赔中存在争议的部分。
(b)CA 保险 Code § 10123.147(b) 如果一份既无争议也未被拒绝的完整索赔或其部分,在收到后30个工作日内未能通过送达索赔人登记地址的方式获得偿付,保险公司应支付每年十五美元($15)或自30个工作日期限后的第一个日历日起按每年10%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以两者中较高者为准。保险公司应在支付给索赔人的款项中自动包含每年十五美元($15)或应付利息,无需索赔人提出请求。
(c)CA 保险 Code § 10123.147(c) 就本节而言,如果保险公司尚未收到完整的索赔,则该索赔或其部分被合理地提出异议。机构提供方提交的纸质索赔,在提交清晰可辨的急诊科报告和已填妥的UB 92或全国统一账单委员会采纳的其他格式,以及保险公司在收到索赔后30个工作日内要求的合理相关信息后,应被视为完整。机构提供方提交的电子索赔,在提交UB 92的电子等效文件或全国统一账单委员会采纳的其他格式,以及保险公司在收到索赔后30个工作日内要求的合理相关信息后,应被视为完整。但是,如果保险公司在收到机构提供方提交的电子索赔后30个工作日内要求提供急诊科报告副本,保险公司还可在收到急诊科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要求提供额外的合理相关信息,届时该索赔应被视为完整。专业提供方提交的索赔,在提交已填妥的HCFA 1500或其电子等效文件或全国统一账单委员会采纳的其他格式,以及保险公司在收到索赔后30个工作日内要求的合理相关信息后,应被视为完整。提供方应在收到明确具体地说明所需信息的书面请求后15个工作日内向保险公司提供合理的、相关的信息。如果保险公司在审查合理相关信息后需要进一步信息,则保险公司应在收到合理相关信息后有额外的15个工作日来请求进一步信息,尽管本节中有任何相反的时间限制,届时该索赔应被视为完整。
(d)CA 保险 Code § 10123.147(d) 本节不适用于存在欺诈和虚假陈述证据的索赔、资格认定,或计划未被授予合理访问提供方控制下的信息的实例。保险公司应在收到索赔后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通知提供方,说明这些例外情况中哪些(如果有的话)适用于该索赔。
(e)CA 保险 Code § 10123.147(e) 如果索赔或其部分因保险公司未收到合理确定付款方对该索赔或其部分责任所需的信息而被提出异议,则保险公司应在收到此额外信息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索赔的重新审议。如果正在重新审议的索赔或其部分在收到额外信息后30个工作日内未通过寄送至索赔人登记地址的方式获得偿付,则保险公司应支付每年十五美元 ($15) 或自30个工作日期限后的第一个日历日起按每年10%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以较高者为准。保险公司应自动将每年十五美元 ($15) 或应付利息包含在支付给索赔人的款项中,无需索赔人提出请求。
(f)CA 保险 Code § 10123.147(f) 保险公司不得延迟支付医生或其他提供方提交的索赔,以等待医院或其他提供方提交索赔,除非说明延迟的具体理由,并每月向提交索赔的提供方提供关于索赔状态和保险公司解决索赔所采取行动的最新情况。
(g)CA 保险 Code § 10123.147(g) 保险公司不得要求或规定提供方放弃其根据本节享有的权利。
(h)CA 保险 Code § 10123.147(h) 本节仅适用于对1999年9月1日或之后在美国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1317.1节定义获得急诊服务和护理的患者所提供服务的索赔。
(i)CA 保险 Code § 10123.147(i) 本节不应被解释为影响任何人根据第10123.13节享有的权利或义务。
(j)CA 保险 Code § 10123.147(j) 本节不应被解释为影响提供方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账单的任何书面协议(如果有的话)。
(k)CA 保险 Code § 10123.147(k) 本节仅在2026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10123.14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健康保险公司在收到完整索赔后30天内支付医疗、住院或手术服务(包括远程医疗)的费用。如果索赔存在异议或被拒绝,保险公司必须书面通知索赔人,解释原因以及需要哪些额外信息。如果保险公司未能在截止日期前付款且索赔无异议,他们将欠付未付款项每年15美元的最低费用或每年15%的利息,以较高者为准。

如果保险公司没有所有必需的信息,索赔可以合理地被提出异议,并且有关于索赔如何被视为完整的具体流程。如果存在欺诈或虚假陈述的证据,本法不适用,也不影响关于账单时间的现有协议。保险公司不得无故延迟付款以等待其他索赔,也不得要求服务提供方放弃其在本法下的权利。它主要适用于1999年9月1日之后在美国提供的紧急服务。部门可以就本法规的监管提供指导,直至2030年,本法规将于2026年1月1日生效。

(a)CA 保险 Code § 10123.147(a) 签发团体或个人健康保险单的每家保险公司,承保住院、医疗或手术费用,包括保险公司承保的、由《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290.5条(a)款定义的远程医疗服务,应当尽快报销完整索赔或其部分,无论是在州内还是州外,但不得迟于保险公司收到完整索赔后的30个日历日。但是,保险公司可以在收到索赔后的30个日历日内,通过书面通知索赔人该索赔存在异议或已被拒绝,从而对索赔或其部分提出异议或拒绝。索赔或其部分存在异议的通知,应当通过程序或收入代码识别存在异议的索赔部分,以及重新审议索赔所需的服务提供方提供的具体信息。索赔或其部分被拒绝的通知,应当通过程序或收入代码识别被拒绝的索赔部分,以及拒绝的具体原因,包括保险公司当时已知的每个原因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如果原因仅基于事实或仅基于法律,保险公司只需提供其拒绝索赔原因的事实或法律依据。保险公司应当向根据存在异议或被拒绝的索赔获得服务的每位被保险人,以及向提供相关服务的被保险人的医疗服务提供方,提供本款要求的通知副本。本款要求的通知应当包含一份声明,告知代表被保险人提交索赔或根据替代费率支付合同提交索赔的服务提供方以及被保险人,双方均可就保险公司存在异议或拒绝的索赔向部门寻求审查,以及部门内执行此审查职能的单位的地址、互联网网站地址和电话号码。给服务提供方的通知可以包含在福利说明或汇款通知中,并且还应包含一份声明,告知服务提供方其有权参与第10123.137条所述的争议解决程序。保险公司可以延迟支付完整索赔中无异议的部分,以便重新审议该索赔中存在异议的部分,只要保险公司支付(b)款中规定的费用。
(b)CA 保险 Code § 10123.147(b) 如果完整索赔或其部分(既无异议也未被拒绝)在收到后30个日历日内未通过送达索赔人登记地址的方式获得报销,保险公司应当支付每年十五美元 ($15) 或每年15%的利率,以较高者为准,从30个日历日期限后的第一个日历日开始计算。保险公司应当自动将每年十五美元 ($15) 或应付利息包含在支付给索赔人的款项中,无需索赔人提出请求。未能遵守此要求的保险公司,应当向索赔人支付额外十五美元 ($15) 或应计利息的10%的费用,以较高者为准。
(c)CA 保险 Code § 10123.147(c) 就本节而言,如果保险公司尚未收到完整的索赔,则该索赔或其部分被视为合理争议。机构提供者的纸质索赔在提交清晰的急诊科报告和已填写的UB 92表格或全国统一账单委员会采纳的其他格式,以及保险公司在收到索赔后30个日历日内要求的合理相关信息后,应被视为完整。机构提供者的电子索赔在提交UB 92表格的电子等效件或全国统一账单委员会采纳的其他格式,以及保险公司在收到索赔后30个日历日内要求的合理相关信息后,应被视为完整。但是,如果保险公司在收到机构提供者的电子索赔后30个日历日内要求提供急诊科报告的副本,保险公司也可以在收到急诊科报告后30个日历日内要求提供额外的合理相关信息,届时该索赔应被视为完整。专业提供者的索赔在提交已填写的HCFA 1500表格或其电子等效件或全国统一账单委员会采纳的其他格式,以及保险公司在收到索赔后30个日历日内要求的合理相关信息后,应被视为完整。提供者应在收到明确且具体的书面信息请求后10个工作日内向保险公司提供合理相关信息。如果保险公司在审查合理相关信息后需要进一步信息,则保险公司应在收到合理相关信息后额外拥有15个日历日来请求进一步信息,尽管本节中有任何相反的时间限制,届时该索赔应被视为完整。
(d)CA 保险 Code § 10123.147(d) 本节不适用于存在欺诈和虚假陈述证据的索赔、资格认定,或计划未被授予合理访问提供者控制下的信息的索赔。保险公司应在收到索赔后30个日历日内以书面通知提供者,说明这些例外情况中是否有任何一项适用于该索赔。
(e)CA 保险 Code § 10123.147(e) 如果索赔或其部分因保险公司未收到合理确定该索赔或其部分付款方责任所需的信息而被争议,则保险公司应在收到此额外信息后30个日历日内完成对索赔的重新审议。如果正在重新审议的索赔或其部分未能在收到额外信息后30个日历日内通过送达至索赔人备案地址的方式获得偿付,则保险公司应从30个日历日期限后的第一个日历日开始,按每年15%的利率支付利息。保险公司应自动将应付利息包含在支付给索赔人的款项中,无需索赔人提出请求。
(f)CA 保险 Code § 10123.147(f) 保险公司不得以等待医院或其他提供者提交索赔为由,延迟支付医生或其他提供者的索赔,除非说明延迟的必要性的具体理由,并每月向提交索赔的提供者提供关于索赔状态和保险公司解决索赔行动的最新情况。
(g)CA 保险 Code § 10123.147(g) 保险公司不得要求或强制提供者放弃其根据本节享有的权利。
(h)CA 保险 Code § 10123.147(h) 本节仅适用于对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317.1节在美国境内于1999年9月1日或之后获得急诊服务和护理的患者所提供服务的索赔。
(i)CA 保险 Code § 10123.147(i) 本节不应被解释为影响任何人根据第10123.13节享有的权利或义务。
(j)CA 保险 Code § 10123.147(j) 本节不应被解释为影响提供者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账单的任何书面协议(如有)。
(k)Copy CA 保险 Code § 10123.147(k)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23.147(k)(1) 本部门可发布与本节相关的指导和规定。在2027年12月31日之前,该指导和规定不受《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2卷第3部第1编第3.5章(自第11340节开始))的规则制定条款的约束。
(2)CA 保险 Code § 10123.147(k)(2) 在2028年1月1日之后,本部门可发布与本节相关的规定,这些规定在2030年12月31日之前受《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2卷第3部第1编第3.5章(自第11340节开始))的规则制定条款的约束。
(l)CA 保险 Code § 10123.147(l) 本节将于2026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10123.18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包含生育福利的团体或个人残疾保险保单,都必须涵盖加州产前筛查计划。这适用于1999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修订、续保或首次推出的保单。保险公司不得强制要求参与该筛查计划,作为获得其他生育福利的前提条件。

这项筛查计划的保障不得包含被保险人的任何自付费用,例如共同支付、共同保险或免赔额。保险公司必须按照州公共卫生部规定的费率报销相关服务。

(a)CA 保险 Code § 10123.184(a) 每一份涵盖住院、医疗或外科手术费用并提供生育福利的团体残疾保险保单,凡于1999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修订、续保或交付的,以及每一份涵盖住院、医疗或外科手术费用并提供生育福利的个人残疾保险保单,凡于1999年1月1日或之后首次发售的类型和形式,均应为参与加州产前筛查计划提供保障。该计划是由州公共卫生部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4977条管理的州级产前检测计划。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提供生育福利的残疾保险公司不得要求参与州公共卫生部管理的州级产前检测计划作为获得任何其他服务的资格或接受任何其他服务的前提条件。
(b)CA 保险 Code § 10123.184(b) 本节所要求的保障不应受共同支付、共同保险、免赔额或任何其他形式的费用分摊的限制。
(c)CA 保险 Code § 10123.184(c) 根据本节所涵盖服务的报销,应按照《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4977条及据此通过的法规所规定的金额支付。

Section § 10123.18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每一份涵盖住院、医疗或外科手术费用的残疾保险单,以及加州的团体保单,都必须包含骨质疏松症相关服务的承保。这些服务可以包括任何经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批准的方法,例如医生认为必要的骨密度测量。然而,这项要求不适用于仅限意外险、特定疾病险、住院津贴险、医疗保险补充险或长期护理保单。

(a)CA 保险 Code § 10123.185(a) 每一份涵盖住院、医疗或外科手术费用的残疾保险单,凡在本州签发、修订、交付或续保的,以及根据于1994年1月1日或之后在另一州签发、修订、交付或续保的主团体保单,在本州签发、修订、交付或续保的团体残疾保险凭证,均应被视为包含骨质疏松症的诊断、治疗和适当管理相关服务的承保。这些服务可包括但不限于所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技术,包括经医学认定适当的骨密度测量技术。
(b)CA 保险 Code § 10123.185(b) 本节不适用于特定意外险、特定疾病险、住院津贴险、医疗保险补充险或长期护理健康保险单。

Section § 10123.1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提供处方药保险的健康保险公司,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处理预授权请求时,必须使用标准化表格或电子流程。如果保险公司未能在非紧急请求的72小时内,或紧急请求的24小时内作出回应,该请求将自动被批准,并在处方有效期内有效。

如果需要额外信息,保险公司必须在相同的时间范围内通知处方提供者。统一的预授权表格(不得超过两页)已于2017年1月1日前开发完成,所有处方提供者和保险公司都必须使用。

对于某些拥有自己流程的团体,存在例外情况。保险公司还必须为被拒绝的请求提供外部审查流程,如果独立审查组织推翻了拒绝决定,其决定具有约束力。这项法律有助于确保被保险人及时获得必要的药物。

(a)CA 保险 Code § 10123.191(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提供处方药承保的健康保险公司在要求处方药预授权时,仅应使用并接受根据 (c) 款开发的预授权表格,或根据 (e) 款描述的电子预授权流程。
(b)Copy CA 保险 Code § 10123.191(b)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23.191(b)(1) 如果健康保险公司、签约医生团体或利用审查组织在收到完整的预授权或阶梯治疗例外请求后,未能在非紧急请求的72小时内,或在紧急情况存在时在24小时内,将其承保决定通知处方提供者,则该预授权或阶梯治疗例外请求应被视为在处方有效期内(包括续药)已获批准。
(2)CA 保险 Code § 10123.191(b)(2) 如果预授权或阶梯治疗例外请求不完整,或未包含做出承保决定所需的临床相关重要信息,则保险公司、签约医生团体或利用审查组织应在收到后72小时内,或在紧急情况存在时在收到后24小时内,通知处方提供者需要哪些额外或临床相关的重要信息,以批准或拒绝预授权或阶梯治疗例外请求,或对拒绝提出上诉。一旦收到所要求的信息,批准或拒绝预授权或阶梯治疗例外请求,或提出上诉的适用时限应开始计算。如果处方提供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收到保险公司、签约医生团体或利用审查组织的承保决定或要求提供额外或临床相关重要信息的请求,则该预授权或阶梯治疗例外请求,或对其拒绝的上诉,应被视为在处方有效期内(包括续药)已获批准。如果被拒绝,保险公司、签约医生团体或利用审查组织应告知处方提供者和被保险人本节 (h) 款规定的外部上诉流程,该流程也适用于预授权或阶梯治疗例外请求的拒绝。
(3)CA 保险 Code § 10123.191(b)(3) 如果满足第10123.201节 (c) 款中的任何标准,健康保险公司、签约医生团体、利用审查组织或外部独立审查组织应批准阶梯治疗例外请求,或对其拒绝的内部或外部上诉。
(c)CA 保险 Code § 10123.191(c) 在2017年1月1日或之前,本部门和管理式医疗保健部应共同开发一份统一的预授权表格。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自2017年7月1日或根据本节完成表格后六个月起(以较晚者为准),每位处方提供者应使用该统一预授权表格,或 (e) 款描述的电子预授权流程,请求处方药承保的预授权,且每家健康保险公司应接受该表格或电子流程作为请求处方药预授权的充分方式。
(d)CA 保险 Code § 10123.191(d) 根据 (c) 款开发的预授权表格应符合以下标准:
(1)CA 保险 Code § 10123.191(d)(1) 该表格不应超过两页。
(2)CA 保险 Code § 10123.191(d)(2) 该表格应由本部门和健康保险公司提供电子版本。
(3)CA 保险 Code § 10123.191(d)(3) 填妥的表格也可由处方提供者以电子方式提交给健康保险公司。
(4)CA 保险 Code § 10123.191(d)(4) 本部门和管理式医疗保健部应听取至少一次公开会议上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开发该表格。
(5)CA 保险 Code § 10123.191(d)(5) 本部门和管理式医疗保健部在开发标准化表格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A)CA 保险 Code § 10123.191(d)(5)(A) 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以及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制定的现有预授权表格。
(B)CA 保险 Code § 10123.191(d)(5)(B) 与电子预授权相关的国家标准。
(e)CA 保险 Code § 10123.191(e) 处方提供者可以使用 (c) 款描述的标准化表格的电子预授权系统,或专门为传输预授权信息而开发的电子流程,该流程符合全国处方药计划委员会 (NCPDP) 电子预授权交易的SCRIPT标准。
(f)CA 保险 Code § 10123.191(f) 如果发生以下任何情况,则 (a) 款不适用:
(1)CA 保险 Code § 10123.191(f)(1) 签约医生团体被健康保险公司授权承担药房或医疗药品福利的财务风险。
(2)CA 保险 Code § 10123.191(f)(2) 签约医生团体使用其自身的内部事先授权流程,而非健康保险公司针对其被保险人所使用的事先授权流程。
(3)CA 保险 Code § 10123.191(f)(3) 签约医生团体被健康保险公司授权履行涉及任何处方药的利用管理职能,无论财务风险是否被授权。
(g)CA 保险 Code § 10123.191(g) 对于处方药,(c)款和(e)款所述的事先授权要求适用,无论该福利根据健康保险公司的团体或个人保单条款如何分类。
(h)CA 保险 Code § 10123.191(h) 健康保险公司应维持一个外部例外请求审查流程,该流程应符合《联邦法规》第45卷第156.122节(c)款的规定。针对例外请求的外部上诉流程也应适用于事先授权或分步治疗例外请求的拒绝。独立审查机构推翻健康保险公司拒绝例外、事先授权或分步治疗例外请求的决定,对保险公司具有约束力,且应在处方有效期内(包括续药)适用。保险公司应在(b)款(2)项规定的时限内,将被保险人和处方提供者通知独立审查机构的承保决定,或要求提供做出承保决定所需的额外或临床相关重要信息。本款不应影响或限制被保险人根据第10169节进行独立医疗审查的资格,或向保险公司提出内部上诉的资格。
(i)CA 保险 Code § 10123.191(i) 对于个人、小型团体或大型团体健康保险保单,提供处方药承保的健康保险公司应遵守《联邦法规》第45卷第156.122节(c)款的规定。
(j)CA 保险 Code § 10123.191(j) 就本节而言:
(1)CA 保险 Code § 10123.191(j)(1) “处方提供者”应包括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4040节(a)款授权开具处方以治疗被保险人医疗状况的提供者。
(2)CA 保险 Code § 10123.191(j)(2) “紧急情况”指被保险人患有严重危及其生命、健康或恢复最大功能能力的健康状况时,或被保险人正在接受使用非处方集药物的当前治疗过程时。
(3)CA 保险 Code § 10123.191(j)(3) “已完成的事先授权请求”指根据(c)款制定的已完成的统一事先授权表格,或使用(e)款所述的电子事先授权系统提交的已完成请求,或对于(f)款所述的签约医生团体,指该签约医生团体使用的流程。
(4)CA 保险 Code § 10123.191(j)(4) “分步治疗例外”指推翻普遍适用的分步治疗方案的决定,以支持承保医疗服务提供者为单个被保险人开具的处方药。

Section § 10123.192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要求提供处方药福利的健康保险公司,在线上保持其药品目录(即承保药品清单)的可访问性和最新性。保险公司必须以可搜索的格式公布这些目录,并每月更新。在标准化模板制定后的六个月内,保险公司必须使用该模板来展示其药品目录。

法律规定,到2017年1月1日,必须通过公开会议制定一个标准药品目录模板,并且该模板应考虑联邦法规。该模板需要显示费用分摊信息,突出显示优先药品,并提供教育信息,说明如果医疗必需,如何获取未列入目录的药品。此外,它还必须说明哪些药品被承保,包括通用名和品牌名药品,以及它们属于哪个费用层级。

该法律允许保险专员制定进一步的法规来支持这些要求。

(a)CA 保险 Code § 10123.192(a) 提供处方药福利并维护一个或多个药品目录的健康保险公司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保险 Code § 10123.192(a)(1) 根据联邦法律或法规的要求,以潜在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提供者、公众、本部门和联邦机构可访问和可搜索的方式,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保险公司提供的每种产品的药品目录。
(2)CA 保险 Code § 10123.192(a)(2) 每月更新根据第 (1) 款公布的药品目录的任何更改。
(3)CA 保险 Code § 10123.192(a)(3) 不迟于根据 (b) 款制定标准药品目录模板之日起六个月内,使用该模板展示保险公司提供的每种产品的药品目录。
(b)Copy CA 保险 Code § 10123.192(b)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23.192(b)(1) 截至2017年1月1日,本部门和受管医疗保健部应共同,并听取至少一次公开会议上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制定一个标准药品目录模板,用于 (a) 款第 (3) 项的目的。在制定模板时,本部门和受管医疗保健部应考虑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制定的现有药品目录信息报告要求。在可行范围内,在制定模板时,本部门和受管医疗保健部应评估一种方法,除了第 (2) 款要求包含的信息外,在模板中包含受共同保险约束的药品的费用分摊信息。
(2)CA 保险 Code § 10123.192(b)(2) 标准药品目录模板应包含一份通知,告知被保险人,药品出现在保险公司的药品目录中不保证被保险人会由其处方提供者针对特定医疗状况获得该药的处方。适用于保险公司提供的产品的特定药品目录时,标准药品目录模板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A)CA 保险 Code § 10123.192(b)(2)(A) 包含产品涵盖的每种药品的费用分摊层级和利用控制信息,包括事先授权或分步治疗要求。
(B)CA 保险 Code § 10123.192(b)(2)(B) 指明药品目录中相对于其他药品目录中药品更受青睐的任何药品。
(C)CA 保险 Code § 10123.192(b)(2)(C) 包含信息以教育被保险人关于在健康保险公司的医疗福利下管理或提供的药品与在健康保险公司的处方药福利下开具的药品之间的区别,以及如何获取未在健康保险公司处方药福利下涵盖的药品的承保信息。
(D)CA 保险 Code § 10123.192(b)(2)(D) 包含信息以教育被保险人,提供处方药福利的健康保险公司必须有一种方法,供被保险人获取未列入健康保险公司药品目录的处方药,如果这些药品经临床医生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367.24条认定为医疗必需,根据第10112.27条 (a) 款第 (2) 项 (A) 分项第 (iv) 子句的要求。
(E)CA 保险 Code § 10123.192(b)(2)(E) 包含关于哪些药物被涵盖的信息,包括通用名和品牌名药物。
(F)CA 保险 Code § 10123.192(b)(2)(F) 包含关于每种药物在健康保险公司药品目录中所属层级的信息。
(c)CA 保险 Code § 10123.192(c) 专员可制定必要的法规以执行本节的目的。在制定法规时,专员应遵守《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定。
(d)CA 保险 Code § 10123.192(d) 就本节而言,“药品目录”指在健康保险产品下优先使用并符合承保条件的完整药品清单,并包括该产品药房福利下涵盖的药品。

Section § 10123.19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加州医疗保险保单能够公平地提供必需的处方药,不带歧视,特别是对于慢性病患者。其目的是防止保险计划通过将必需药物置于最高费用层级来劝退参保,并确保门诊处方药的可负担性。 保险公司必须涵盖基本和医疗必需的药物,包括那些不在其标准清单上的药物,并使共付额合理。保单不应劝退有健康状况的人参保,或无医学理由地降低保障慷慨程度。针对艾滋病/HIV的抗逆转录病毒药物有具体规定,强调有效的治疗方案。 保险计划在费用分摊方面必须遵循临床指南,并且如果药物零售价低于共付额,保险公司不能收取超过零售价的费用。药物在费用层级中的放置应基于临床必要性。尽管保险公司可以使用处方集和事先授权,但这些做法应合理且有医学依据。

Section § 10123.194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加州投保了残疾险,并且您的保险包含处方药福利,保险公司必须给您一张包含特定处方药信息的标准卡。这张卡应包含保险公司的名称或标志、您或您的保单持有人的身份识别号码、药房协助联系电话,以及处理您的药房理赔所需的基本信息。但是,卡片上不需要包含所有被保险人相同的号码,也不需要包含任何可能导致欺诈或被禁止的信息。

自2002年7月1日起,当您注册或您的承保详情发生变化时,保险公司必须提供这张卡。如果现有的医疗保健卡可以包含这些信息,则无需发放单独的药品卡。“卡片”一词也可以包括任何具有相同功能的技术。如果保险公司允许承包商处理卡片发放事宜,其合同必须确保遵守这些规定。

(a)CA 保险 Code § 10123.194(a) 承保住院、医疗或外科手术费用,并且作为该承保范围的一部分,也承保处方药福利,以及为理赔目的向被保险人发放卡片的每家残疾保险公司,应当向其每位被保险人发放一张包含统一处方药信息的统一卡片。该统一处方药信息卡至少应包含以下信息:
(1)CA 保险 Code § 10123.194(a)(1) 发放卡片的福利管理人或残疾保险公司的名称或标志,该名称或标志应显示在卡片正面。
(2)CA 保险 Code § 10123.194(a)(2) 被保险人的身份识别号码,或当被保险人是使用保单持有人身份识别号码获取服务的受抚养人时,保单持有人的身份识别号码,该号码应显示在卡片正面。
(3)CA 保险 Code § 10123.194(a)(3) 药房服务提供者可致电寻求帮助的电话号码。
(4)CA 保险 Code § 10123.194(a)(4) 福利管理人或残疾保险公司要求的、启动药房理赔处理所必需的信息,除非第 (5) 款另有规定。
(5)CA 保险 Code § 10123.194(a)(5) 残疾保险公司无需在被保险人卡片上打印以下任何信息:
(A)CA 保险 Code § 10123.194(a)(5)(A) 对其所有被保险人均相同的任何号码,但残疾保险公司每年向药房提供此号码。
(B)CA 保险 Code § 10123.194(a)(5)(B) 任何可能导致卡片被欺诈性使用的信息。
(C)CA 保险 Code § 10123.194(a)(5)(C) 否则被禁止包含在卡片上的任何信息。
(b)CA 保险 Code § 10123.194(b) 自2002年7月1日起,(a) 款所要求的新统一处方药信息卡,应当由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注册时或在被保险人承保范围发生任何影响卡片数据内容或格式的变更时,向被保险人发放。
(c)CA 保险 Code § 10123.194(c) 如果保险公司发放了一张用于一般医疗保健承保的卡片,并且该卡片能够容纳 (a) 款要求的信息,则本节中的任何规定均不要求保险公司为处方药承保范围发放单独的卡片。
(d)CA 保险 Code § 10123.194(d) 本节中使用的“卡片”包括执行与卡片基本相同功能的其他技术。
(e)CA 保险 Code § 10123.194(e) 就本节而言,如果残疾保险公司将发放统一处方药信息卡的责任委托给承包商或代理人,则残疾保险公司与其承包商或代理人之间的合同应要求遵守本节规定。

Section § 10123.195

Explanation

这项加利福尼亚州法律规定,某些健康保险保单必须承保处方药,即使其处方用途与 FDA 批准的用途不同,但须满足特定条件。该药物必须获得 FDA 批准,用于治疗危及生命或慢性严重衰弱的疾病,并获得信誉良好的医疗来源认可。

对于米非司酮,即使其处方方式与 FDA 指南不同,也必须包含在承保范围内,但迫在眉睫的健康问题情况除外。如果该药物在世界卫生组织的基本药物清单或类似信誉良好的来源上,保险公司必须承保。

保险保单必须涵盖相关的必要医疗服务,处方医生必须记录合规情况。保险公司可以使用处方集等工具来管理药物使用。向州外雇主签发的保单或仅限视力等专业保险不受此法律约束。

因实验性使用而拒绝承保的决定可供审查。履行这些承保义务不会自动产生责任。

(a)CA 保险 Code § 10123.195(a) 在加利福尼亚州签发、交付或续保的团体或个人残疾保险单,或根据在其他州签发、交付或续保的主团体保单在加利福尼亚州签发、交付或续保的团体残疾保险凭证,如果作为医院、医疗或外科服务条款,直接或间接涵盖处方药,则不得以该药物的处方用途不同于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FDA) 批准的上市用途为由,限制或排除对该药物的承保,但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CA 保险 Code § 10123.195(a)(1) 该药物已获得 FDA 批准。
(2)Copy CA 保险 Code § 10123.195(a)(2)
(A)Copy CA 保险 Code § 10123.195(a)(2)(A) 该药物由签约的执业医疗专业人员开具,用于治疗危及生命的疾病;或
(B)CA 保险 Code § 10123.195(a)(2)(A)(B) 该药物由签约的执业医疗专业人员开具,用于治疗慢性且严重衰弱的疾病,该药物对治疗该疾病具有医疗必要性,并且该药物(如有)在保险公司的处方集内。
(3)CA 保险 Code § 10123.195(a)(3) 该药物已被以下任何机构认可用于治疗该疾病:
(A)CA 保险 Code § 10123.195(a)(3)(A) 美国医院处方集服务药物信息。
(B)CA 保险 Code § 10123.195(a)(3)(B) 以下药典之一,如果获得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认可作为抗癌化疗方案的一部分:
(i)CA 保险 Code § 10123.195(a)(3)(B)(i) 爱思唯尔金标准临床药理学。
(ii)CA 保险 Code § 10123.195(a)(3)(B)(ii) 国家综合癌症网络药物和生物制剂药典。
(iii)CA 保险 Code § 10123.195(a)(3)(B)(iii) 汤森路透 Micromedex DrugDex。
(C)CA 保险 Code § 10123.195(a)(3)(C) 两篇来自主要同行评审医学期刊的文章,这些文章提供数据支持所提议的超说明书用途通常是安全有效的,除非有主要同行评审医学期刊中提出的明确且令人信服的相反证据。
(b)Copy CA 保险 Code § 10123.195(b)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23.195(b)(1) 在加利福尼亚州签发、交付或续保的团体或个人健康保险单,或根据在其他州签发、交付或续保的主团体保单在加利福尼亚州签发、交付或续保的团体健康保险凭证,如果作为医院、医疗或外科服务条款,直接或间接涵盖处方药,则不得仅以该药物的处方用途不同于 FDA 批准的上市用途,或与根据美国法典第 21 篇第 355-1 节批准的风险评估和缓解策略不符为由,限制或排除对品牌或通用米非司酮的承保,除非州政府认为有必要解决有关品牌或通用米非司酮的迫在眉睫的健康或安全问题。
(2)CA 保险 Code § 10123.195(b)(2) 在加利福尼亚州签发、交付或续保的团体或个人健康保险单,或根据在其他州签发、交付或续保的主团体保单在加利福尼亚州签发、交付或续保的团体健康保险凭证,如果作为医院、医疗或外科服务条款,直接或间接涵盖处方药,则应包括对品牌或通用米非司酮的承保,即使该药物尚未获得 FDA 批准用于堕胎,但须满足第 (3) 款的要求,除非州政府认为有必要解决有关品牌或通用米非司酮的迫在眉睫的健康或安全问题。
(3)CA 保险 Code § 10123.195(b)(3) 如果品牌或通用米非司酮尚未获得 FDA 批准用于堕胎,则根据第 (2) 款要求承保,条件是该药物被世界卫生组织 (WHO) 基本药物示范清单、WHO 堕胎护理指南或美国国家科学院、工程院和医学院共识研究报告认可为堕胎药物,或者州政府根据同行评审研究和已失效的药物先前批准批准其使用。
(c)CA 保险 Code § 10123.195(c) 签约处方医生有责任在保险公司要求时,向保险公司提交证明符合 (a) 款要求的文档。
(d)CA 保险 Code § 10123.195(d) 本节要求的任何承保范围还应包括与根据保单条款施用药物相关的医疗必要服务。
(e)CA 保险 Code § 10123.195(e) 就本节而言,“危及生命”指以下一项或两项:
(1)CA 保险 Code § 10123.195(e)(1) 疾病或状况,如果疾病进程不中断,死亡的可能性很高。
(2)CA 保险 Code § 10123.195(e)(2) 具有潜在致命结果的疾病或状况,其中临床干预的终点是生存。

Section § 10123.196

Explanation

加州这项保险法律规定,残疾保险保单必须涵盖一系列经FDA批准的避孕药具及相关服务,且不得收取费用分摊。这包括处方和非处方避孕药具、绝育手术以及相关的医疗服务,但允许宗教雇主在避孕保障与其信仰冲突时选择退出。从2016年起,保单必须涵盖所有经FDA批准的避孕药具;从2024年起,保单应在网络药房提供非处方避孕药具,无需处方或费用分摊。保单还必须在一次性配发时涵盖12个月的自用荷尔蒙避孕药具。对于某些网络外服务以及特定医学建议要求替代保障的情况,可提供豁免。该法规强调不得对获取避孕药具施加不必要的负担或限制。

(a)CA 保险 Code § 10123.196(a) 个人或团体残疾保险保单,于2000年1月1日(含)至2015年12月31日(含)期间签发、修订、续保或交付,且提供住院、医疗或手术费用保障的,应在适用于所有福利的相同条款和条件下,提供以下保障:
(1)CA 保险 Code § 10123.196(a)(1) 提供门诊处方药福利保障的残疾保险保单,应包括由保险人指定的一系列经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批准的处方避孕方法。如果被保险人的医疗服务提供者确定残疾保险人指定的任何方法均不适合被保险人的医疗或个人病史,则保险人应另行提供被保险人医疗服务提供者开具的、经FDA批准的其他处方避孕方法的保障。
(2)CA 保险 Code § 10123.196(a)(2) 本款项下对被保险人的保障,应与对被保险人受保配偶和受保非配偶受抚养人的保障相同。
(b)Copy CA 保险 Code § 10123.196(b)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23.196(b)(1) 团体或个人残疾保险保单(专业健康保险保单除外),于2016年1月1日(含)或之后签发、修订、续保或交付的,应为所有保单持有人和被保险人提供以下所有服务和避孕方法的保障:
(A)Copy CA 保险 Code § 10123.196(b)(1)(A)
(i)Copy CA 保险 Code § 10123.196(b)(1)(A)(i) 除第 (ii) 款以及第 (2) 段的 (B) 和 (C) 项另有规定外,所有经FDA批准的避孕药物、器械和其他产品,包括所有经FDA批准的、可非处方购买的避孕药物、器械和产品,均应按被保险人医疗服务提供者的处方提供保障。
(ii)CA 保险 Code § 10123.196(b)(1)(A)(i)(ii) 对于第 (1) 段所述的、于2024年1月1日(含)或之后签发、修订、续保或交付的任何保单,应适用以下两项条件:
(I)CA 保险 Code § 10123.196(b)(1)(A)(i)(ii)(I) 触发非处方经FDA批准的避孕药物、器械和产品保障时,不应要求处方。
(II) 应在网络内药房提供非处方经FDA批准的避孕药物、器械和产品的销售点保障,且不设费用分摊或医疗管理限制。
(B)CA 保险 Code § 10123.196(b)(1)(B) 自愿输卵管结扎术及其他类似绝育手术。
(C)CA 保险 Code § 10123.196(b)(1)(C) 与提供或使用避孕相关的临床服务,包括咨询、检查、手术、器械植入、超声波检查、麻醉、患者教育、转诊和咨询。
(D)CA 保险 Code § 10123.196(b)(1)(D) 与本款项下涵盖的药物、器械、产品和手术相关的后续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副作用管理、持续依从性咨询和器械移除。
(2)Copy CA 保险 Code § 10123.196(b)(2)
(A)Copy CA 保险 Code § 10123.196(b)(2)(A) 除祖父条款健康计划外,受本款项约束的残疾保险人不得对根据本款项提供的保障施加免赔额、共同保险、共付额或任何其他费用分摊要求。
(B)CA 保险 Code § 10123.196(b)(2)(A)(B) 如果FDA已批准一种或多种避孕药物、器械或产品的治疗等效物(该术语由FDA定义),残疾保险人无需根据本款项涵盖所有这些治疗等效版本,只要其中至少一种根据本款项无费用分摊地获得保障。如果市场上没有治疗等效的通用替代品,保险人应为原品牌避孕药提供无费用分摊的保障。
(C)CA 保险 Code § 10123.196(b)(2)(A)(C) 如果被保险人的医疗服务提供者认为某项受保的药物、器械或产品的治疗等效物在医学上不适宜,残疾保险人应尊重提供者的决定和判断,并为替代处方避孕药物、器械、产品或服务提供保障,不得施加任何费用分摊要求。医学不适宜性可能包括副作用的严重程度、避孕药具永久性或可逆性的差异,以及按照提供者确定的正确使用药物或物品的能力等因素。部门可以颁布法规,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指定人或被保险人医疗服务提供者请求替代处方避孕药具保障建立一个易于获取、透明且足够便捷、不过度繁琐的流程,包括时间框架。根据本项由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指定人或提供者提交的保障请求,应由残疾保险人按照第10123.191节规定的时限批准。

Section § 10123.19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您需要针对您的处方药分步治疗流程的例外,您可以像申请事先授权一样提出请求。健康保险公司必须以相同方式处理此请求,确保其得到与其他事先授权请求一样认真和迅速的处理。

法律还规定,分步治疗例外请求必须包含在用于事先授权请求的标准表格中。“分步治疗例外”是指健康保险公司允许个人获得处方药,而无需先尝试其他药物,这通常是标准方案所要求的。

(a)CA 保险 Code § 10123.197(a) 针对健康保险公司处方药分步治疗流程的例外请求,可以按照根据第10123.191条提交处方药事先授权请求的相同方式提交,并且应以相同方式处理,健康保险公司也应以相同方式回应,如同处理处方药事先授权请求一样。
(b)CA 保险 Code § 10123.197(b) 该部门和管理式医疗保健部应在根据第10123.191条(c)款制定的统一事先授权表格中,包含分步治疗例外请求的规定。
(c)CA 保险 Code § 10123.197(c) “分步治疗例外”指一项决定,即否决普遍适用的分步治疗方案,以支持由医疗保健提供者为单个被保险人开具的处方药的承保。

Section § 10123.19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自2011年7月1日起,如果健康保险公司提供专业心理健康服务保障,就必须向被保险人提供一张身份识别卡。这张卡片旨在帮助被保险人获取其健康福利信息,卡片上需包含保险公司名称、被保险人身份识别号码、支持电话号码以及保险公司网站地址。

卡片必须在保障开始或发生变化时签发。如果保险公司的一般健康卡已包含所需信息,则无需为心理健康服务单独签发一张卡片。如果签发卡片的责任委托给了承包商,承包商也必须遵守这些规定。虽然保险公司可以遵循国家身份识别卡标准,但仍需满足本节规定的最低要求。

“身份识别卡”可以包括具有相同功能的其他技术。此要求不适用于某些计划,例如医疗保险补充计划和员工援助计划,但适用于行为健康保单,除非这些保单根据与服务计划的特定合同提供保障。

(a)CA 保险 Code § 10123.198(a) 自2011年7月1日起,根据(b)款的规定,提供专业心理健康服务保障的健康保险公司应向被保险人签发身份识别卡,以协助被保险人获取健康福利保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网络内服务提供者访问信息,以及用于理赔处理目的。该身份识别卡至少应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1)CA 保险 Code § 10123.198(a)(1) 签发身份识别卡的健康保险公司的名称。
(2)CA 保险 Code § 10123.198(a)(2) 被保险人的身份识别号码。
(3)CA 保险 Code § 10123.198(a)(3) 被保险人或服务提供者可致电寻求健康福利保障信息、网络内服务提供者访问信息和理赔处理信息协助的电话号码,如果健康保险公司提供评估服务,则还应提供评估服务的访问方式,以便转介至适当的护理级别或适当的医疗服务提供者。
(4)CA 保险 Code § 10123.198(a)(4) 健康保险公司的互联网网站地址。
(b)CA 保险 Code § 10123.198(b) 本节要求的身份识别卡应由健康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签发,签发时间为保障开始时,或被保险人保障发生变化且该变化影响卡片数据内容或格式时。
(c)CA 保险 Code § 10123.198(c) 如果健康保险公司签发了一张涵盖一般医疗保健保障的卡片,且该卡片提供了本节要求的信息,则本节不要求其为专业心理健康保障签发单独的身份识别卡。
(d)CA 保险 Code § 10123.198(d) 如果(a)款所述的健康保险公司将签发卡片的责任委托给承包商或代理人,则该承包商或代理人应遵守本节规定。
(e)CA 保险 Code § 10123.198(e) 本节不禁止健康保险公司遵守电子数据交换工作组(WEDI)或其他关于身份识别卡的国家统一标准,如果保险公司符合这些标准,且已满足(a)款所述的最低要求,则该健康保险公司应被视为符合本节规定。
(f)CA 保险 Code § 10123.198(f) 就本节而言,“身份识别卡”包括履行与身份识别卡基本相同功能的其他技术。
(g)Copy CA 保险 Code § 10123.198(g)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23.198(g)(1) 本节不适用于医疗保险补充保险、员工援助计划、CHAMPUS补充保险或TRI-CARE补充保险,也不适用于住院津贴保险、仅限意外伤害保险和特定疾病保险。本节也不适用于专业健康保险保单,但仅限行为健康保单除外。
(2)CA 保险 Code § 10123.198(g)(2) 尽管有(1)款的规定,如果医疗保健服务计划或保险公司根据本节或《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367.29条向其订户或被保险人签发了身份识别卡,则本节不适用于根据与该计划或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提供专业心理健康服务保障的仅限行为健康保单。

Section § 10123.19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提供心理健康保险的健康保险公司必须维护一个网站,为被保险人提供重要信息。该网站必须包含一个用于福利查询的电话号码、处方药信息、健康服务审批流程的详细摘要、提供者名单、申诉流程摘要、持续护理的说明以及请求独立医疗审查的详细信息。

这些信息需要至少每三个月更新一次,并且应通过在线安全网站或根据请求以纸质形式提供给被保险人。此要求不适用于某些类型的保险,例如医疗保险补充保险和专业保单。

此外,相关部门必须在其网站上链接每个保险公司的网站。如果保险公司将心理健康服务外包,他们必须提供一个指向签约实体的网站链接,并且该实体也必须遵守这些要求。

(a)CA 保险 Code § 10123.199(a) 提供专业心理健康服务保险的健康保险公司应设立一个互联网网站。每个互联网网站应包含或提供以下信息的链接:
(1)CA 保险 Code § 10123.199(a)(1) 被保险人或提供者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可致电寻求帮助的电话号码,以获取心理健康福利覆盖信息,包括福利已用尽的程度、网络内提供者访问信息以及索赔处理信息。
(2)CA 保险 Code § 10123.199(a)(2) 根据第10123.192条发布的处方药目录的链接,或获取目录信息的说明。
(3)CA 保险 Code § 10123.199(a)(3) 根据第10123.135条所述,保险公司审查、批准、修改或拒绝医疗服务请求的详细流程摘要说明。
(4)CA 保险 Code § 10123.199(a)(4) 根据第10133.1条要求提供的提供者名单或获取提供者名单的说明。
(5)CA 保险 Code § 10123.199(a)(5) 健康保险公司申诉流程的详细摘要。
(6)CA 保险 Code § 10123.199(a)(6) 根据第10133.55条所述,被保险人如何请求持续护理的详细说明。
(7)CA 保险 Code § 10123.199(a)(7) 关于被保险人根据第10169条请求独立医疗审查的权利和适用程序的详细信息。
(b)CA 保险 Code § 10123.199(b) 除非另有规定,(a)款所述材料应至少每季度更新一次。
(c)Copy CA 保险 Code § 10123.199(c)
(a)Copy CA 保险 Code § 10123.199(c)(a)款所述信息可通过仅限被保险人访问的安全互联网网站提供。
(d)Copy CA 保险 Code § 10123.199(d)
(a)Copy CA 保险 Code § 10123.199(d)(a)款所述材料也应根据请求以纸质形式提供给被保险人。
(e)CA 保险 Code § 10123.199(e) 本条不排除保险公司在其互联网网站上为申请人或被保险人提供额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公司网络内医疗服务提供者的程序或服务费用。
(f)CA 保险 Code § 10123.199(f) 本部门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包含(a)款所述的每个健康保险公司互联网网站的链接。
(g)CA 保险 Code § 10123.199(g) 本节不适用于医疗保险补充保险、员工援助计划、CHAMPUS补充保险或TRI-CARE补充保险,也不适用于住院津贴保险、意外险和特定疾病保险。本节也不适用于专业健康保险保单,但仅限行为健康保单除外。
(h)CA 保险 Code § 10123.199(h) 本节不适用于与专业医疗服务计划、保险公司或其他实体签订合同为其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心理健康服务的健康保险公司,前提是该健康保险公司在其互联网网站上提供一个链接,指向由其签约的专业医疗服务计划、保险公司或其他实体运营的互联网网站,并且该计划、保险公司或其他实体遵守本节或《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368.016条。

Section § 10123.201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涵盖门诊处方药的健康保险保单必须覆盖医疗必需的药物,但可能需要遵循分级治疗和事先授权的规定。健康保险公司必须设立一个药事和治疗委员会,负责管理其药品处方集,确保处方集能满足被保险人多样化的需求,并且所有决策都基于科学证据和最佳实践。委员会成员必须包括执业医疗专业人员,并避免利益冲突。保险公司必须允许被保险人通过零售药店获取处方药,除非有特定的药物分发要求。如果保险公司拒绝处方药请求,被保险人可以利用申诉程序来质疑该决定。

此外,保险公司必须记录其处方集决策以及与提供者的安排,以确保透明度。该法律还包括“分级治疗”和“利用审查”等术语的定义,并强调保护机密信息。

(a)CA 保险 Code § 10123.201(a) 涵盖门诊处方药的健康保险保单应当涵盖医疗必需的药物。该保单可以规定分级治疗和事先授权,符合《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342.7条以及根据该条通过的任何法规。
(b)Copy CA 保险 Code § 10123.201(b)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23.201(b)(1) 自2017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应当设立一个药事和治疗委员会,负责制定、维护和监督任何药品处方集清单。如果保险公司将处方集的责任委托给任何实体,保险公司遵守本部分的义务不应免除。
(2)CA 保险 Code § 10123.201(b)(2) 药事和治疗委员会的成员构成应当符合以下两项要求:
(A)CA 保险 Code § 10123.201(b)(2)(A) 代表足够数量的临床专科,以充分满足被保险人的需求。
(B)CA 保险 Code § 10123.201(b)(2)(B) 由多数执业医师、执业药师以及其他有处方权执照的执业医疗专业人员组成。
(3)CA 保险 Code § 10123.201(b)(3) 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对任何问题的投票,如果该成员与发行人或制药商存在利益冲突。
(4)CA 保险 Code § 10123.201(b)(4) 委员会成员中至少有20%不得与发行人或任何制药商存在 利益冲突。
(5)CA 保险 Code § 10123.201(b)(5) 药事和治疗委员会应当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并应当保存其关于处方集药品清单的制定或修订决策理由的书面文件。
(6)CA 保险 Code § 10123.201(b)(6) 药事和治疗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所有职责:
(A)CA 保险 Code § 10123.201(b)(6)(A) 制定并记录程序,以确保适当的药物审查和纳入。
(B)CA 保险 Code § 10123.201(b)(6)(B) 临床决策应基于科学证据的强度和实践标准,包括评估同行评审的医学文献、药物经济学研究、结果 研究数据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C)CA 保险 Code § 10123.201(b)(6)(C) 在选择处方集药物时,考虑药物在安全性与有效性方面的治疗优势。
(D)CA 保险 Code § 10123.201(b)(6)(D) 审查指导例外情况和其他利用管理流程的政策,包括药物利用审查、数量限制和治疗性替代。
(E)CA 保险 Code § 10123.201(b)(6)(E) 至少每年评估和分析与保险公司处方集相关的治疗方案和程序。
(F)CA 保险 Code § 10123.201(b)(6)(F) 审查并批准适用于每种承保药物的所有临床事先授权标准、分级治疗方案和数量限制。
(G)CA 保险 Code § 10123.201(b)(6)(G) 审查美国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新药以及现有药物的新用途。
(H)CA 保险 Code § 10123.201(b)(6)(H) 确保保险公司的处方集药品清单涵盖广泛治疗类别和种类的药物,以及治疗所有疾病状态的推荐药物治疗方案,并且不阻止任何被保险人群体投保。
(I)CA 保险 Code § 10123.201(b)(6)(I) 确保保险公司的处方集药品清单提供对药物的适当获取,这些药物包含在广泛接受的治疗指南中,并且代表当时的普遍最佳实践。
(7)CA 保险 Code § 10123.201(b)(7) 本款应根据《联邦法规法典》第45篇第156.122条(a)款(3)项发布的联邦指南进行解释。本款适用于个人、小型团体和大型团体市场。
(c)Copy CA 保险 Code § 10123.201(c)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23.201(c)(1) 健康保险公司可以对处方药福利施加事先授权要求,符合本部分的要求。
(2)Copy CA 保险 Code § 10123.201(c)(2)
(A)Copy CA 保险 Code § 10123.201(c)(2)(A) 如果有一种以上药物在临床上适用于治疗某种医疗状况,健康保险公司可以要求分级治疗。
(B)CA 保险 Code § 10123.201(c)(2)(A)(B) 如果处方提供者提交必要的理由和支持性临床文件,支持提供者认定所要求的处方药不符合为被保险人提供医疗必需承保服务的良好专业实践,考虑到被保险人的需求和病史,以及被保险人提供者的专业判断,健康保险公司应当在第10123.191条规定的适用时限内迅速批准分级治疗例外请求。提供者决定的依据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标准:
(i)CA 保险 Code § 10123.201(c)(2)(A)(B)(i) 所要求的处方药有禁忌症,或根据被保险人已知的临床特征以及被保险人处方药治疗方案的已知特征和历史,与所请求的处方药相比,可能或预计会对被保险人造成不良反应或身体或精神损害。
(ii)CA 保险 Code § 10123.201(c)(2)(A)(B)(ii) 根据被保险人已知的临床特征以及被保险人处方药治疗方案的已知特征和历史,所要求的处方药预计无效。
(iii)CA 保险 Code § 10123.201(c)(2)(A)(B)(iii) 被保险人在其当前或之前的健康保险或医疗补助计划覆盖下曾尝试使用所要求的处方药,但该处方药因缺乏疗效或有效性、效果减弱或不良反应而停用。健康保险公司可以要求提交文件,证明被保险人在停用前曾尝试使用所要求的处方药。
(iv)CA 保险 Code § 10123.201(c)(2)(A)(B)(iv) 所要求的处方药对被保险人而言临床上不适用,因为经被保险人的处方提供者确定,所要求的药物预计会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I)CA 保险 Code § 10123.201(c)(2)(A)(B)(iv)(I) 加重合并症。
(II) 降低维持合理功能能力以进行日常活动。
(III) 对遵守或依从被保险人的药物治疗方案或护理计划构成重大障碍。
(v)CA 保险 Code § 10123.201(v) 被保险人在其当前或之前的健康保险或医疗补助计划覆盖下,对由被保险人的处方提供者为正在考虑的医疗状况选择的处方药病情稳定。
(C)Copy CA 保险 Code § 10123.201(v)(C)
(i)Copy CA 保险 Code § 10123.201(v)(C)(i) 本节不禁止医疗保健提供者开具临床上适用的处方药。
(ii)CA 保险 Code § 10123.201(v)(C)(i)(ii) 本节不禁止保险公司或利用审查机构在为等效品牌处方药提供保险覆盖之前,要求被保险人尝试使用AB级通用等效药、如《美国法典》第42卷第262(i)(2)节所定义的生物类似药,或如《美国法典》第42卷第262(i)(3)节所定义的可互换生物制品。
(iii)CA 保险 Code § 10123.201(v)(C)(i)(iii) 第(ii)款不禁止或取代(c)分节第(2)款(B)项所述的阶梯治疗例外请求。
(3)CA 保险 Code § 10123.201(v)(3) 保险公司应为符合专业公认实践标准的、为治疗某种医疗状况而开具的药物提供医疗上必需的剂量和数量的保险覆盖。
(4)CA 保险 Code § 10123.201(v)(4) 对于2017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计划年度,提供基本健康福利的保险公司应允许被保险人在网络内零售药店获取处方药福利,除非该处方药受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限制分销,或需要特殊处理、提供者协调或零售药店无法提供的患者教育。非祖父条款个人或小型团体健康保险公司可以对被保险人在零售药店获取承保药物收取不同的费用分摊,但所有费用分摊应计入保单的年度费用分摊限制,符合第10112.28节的规定。
(d)CA 保险 Code § 10123.201(d) 医疗保健提供者或处方提供者可以根据健康保险公司当前的利用管理流程,对拒绝非处方集药物承保的例外请求、事先授权请求或阶梯治疗例外请求提出内部上诉。
(e)CA 保险 Code § 10123.201(e)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指定人或监护人可以通过根据联邦《公共卫生服务法》第2719节(《美国法典》第42卷第300gg-19节)以及据此发布的任何后续规则或法规向健康保险公司提出内部上诉,对拒绝非处方集药物承保的例外请求、事先授权请求或阶梯治疗例外请求提出上诉。
(f)CA 保险 Code § 10123.201(f) 每一提供处方药福利的健康保险公司应保留以下所有信息,并应根据要求提供给专员:
(1)CA 保险 Code § 10123.201(f)(1) 保险公司的完整药物处方集(如果保险公司维护处方集),包括按主要治疗类别列出的保险公司处方集上的处方药清单,并注明是否有任何药物优于其他药物。
(2)CA 保险 Code § 10123.201(f)(2) 保险公司药事委员会或由其他负责制定、修改和监督处方集的实体(包括医疗团体、个体执业协会和签约的药品福利管理公司)制定的记录,用于指导为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开具的药品,并充分说明处方集决策背后的理由。
(3)CA 保险 Code § 10123.201(f)(3) 保险公司与处方提供者、医疗团体、个体执业协会、药剂师、签约的药品福利管理公司或其他实体达成的任何安排,这些安排与保险公司鼓励遵守处方集或以其他方式管理处方药福利的活动相关。
(g)CA 保险 Code § 10123.201(g) 如果保险公司提供处方药福利,专员应在其市场行为检查中,审查保险公司提供这些福利的绩效,包括但不限于审查根据本节维护的程序和信息,并在其市场行为检查报告中描述保险公司的绩效。
(h)CA 保险 Code § 10123.201(h) 专员不得公开披露根据本节审查的任何经专员根据州法律认定为机密的信息。
(i)CA 保险 Code § 10123.201(i)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保险 Code § 10123.201(i)(1) “授权”指健康保险公司批准支付处方药费用。
(2)CA 保险 Code § 10123.201(i)(2) “阶梯治疗”指一种协议,规定了针对特定医疗状况且医学上适用于特定患者的不同处方药的开具顺序。
(3)CA 保险 Code § 10123.201(i)(3) “阶梯治疗例外”指推翻普遍适用的阶梯治疗协议的决定,以支持由医疗服务提供者为个体被保险人开具的处方药的承保。
(4)CA 保险 Code § 10123.201(i)(4) “利用审查组织”指进行利用审查的实体,但不包括健康保险公司自行进行的利用审查。
(j)CA 保险 Code § 10123.201(j) 非处方集处方药应包括被保险人的共付额或自付费用与处方集处方药的共付额不同的任何药品,除非法律或法规另有规定。
(k)CA 保险 Code § 10123.201(k) 本节不影响被保险人或保单持有人向部门提交投诉以供审查或根据第3.5条(自第10169节起)向部门申请独立医疗审查的资格。
(l)CA 保险 Code § 10123.201(l) 本节不限制或损害本部分任何其他条款的适用。
(m)CA 保险 Code § 10123.201(m) 本节和第10123.191节适用于健康保险公司和代表保险公司履行利用审查或利用管理职能的利用审查组织。自2022年1月1日起,健康保险公司与代表保险公司履行利用审查或利用管理职能的利用审查组织之间的合同,应包含要求利用审查组织遵守本节和第10123.191节的条款。

Section § 10123.2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加州的健康保险保单不得要求个人在获得生殖和性健康护理的承保前获得转诊。即使该个人是未成年人,也适用此规定。生殖和性健康护理包括《家庭法典》和《健康与安全法典》特定章节中列出的服务。

健康保险公司可以制定获取这些服务的合理流程,但这些流程必须与初级保健提供者的流程相似,且不得更具限制性。保险公司不得要求在获取这些服务前获得其他医生的事先批准。如果需要与初级保健医生沟通,则必须合理,并涉及患者的病情和治疗。

该法律不适用于不要求转诊即可看专科医生的健康保险,也不适用于专业保险类型,如医疗保险补充保险或某些与军事相关的保险。

最后,保险公司不得对避孕药物和用品施加超出另一节已规定范围的额外流程。

(a)CA 保险 Code § 10123.202(a) 自2017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修订、续保或交付的健康保险保单,排除专业健康保险保单,不得要求被保险人在获得生殖和性健康护理的承保或服务之前获得转诊。
(b)Copy CA 保险 Code § 10123.202(b)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23.202(b)(1) 就本节而言,“生殖和性健康护理服务”是指患者根据《家庭法典》第6925、6926、6927和6928节,或《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1020节获得的,所有生殖和性健康服务。
(2)CA 保险 Code § 10123.202(b)(2) 本节适用,无论患者是否为未成年人。
(c)CA 保险 Code § 10123.202(c) 在执行本节时,健康保险公司可以制定合理的规定,管理获取生殖和性健康护理服务的利用协议,如(a)款所规定,前提是这些规定符合本节的意图,并且是通常适用于被保险人可以直接接触的其他医疗服务提供者(例如初级保健医生和外科医生)的规定,且对生殖和性健康护理服务不应更具限制性。被保险人不得被要求在直接获取生殖和性健康护理服务之前,获得另一位医生、另一位提供者或保险公司的事先批准。保险公司可以制定合理的规定,管理与被保险人的初级保健医生和外科医生就其状况、治疗以及后续护理需求进行的沟通。
(d)CA 保险 Code § 10123.202(d) 本节不适用于不要求被保险人在寻求专科医生提供的承保医疗服务之前获得初级保健医生转诊的健康保险保单。
(e)CA 保险 Code § 10123.202(e) 健康保险公司不得施加超出第10123.196节规定的与避孕药物、用品和器械相关的利用协议。
(f)CA 保险 Code § 10123.202(f) 本节不适用于专业健康保险、医疗保险补充保险、CHAMPUS补充保险或TRICARE补充保险,也不适用于住院津贴保险、意外险或特定疾病保险。

Section § 10123.203

Explanation

从2019年1月1日开始,如果有人只配取了部分处方药,保险公司必须根据配取的部分公平分摊费用。这项规定仅适用于口服固体形式的药物。

自2019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应按比例分摊被保险人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4052.10条配发的部分处方药的费用。本条仅适用于口服固体剂型的处方药。

Section § 10123.204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要求提供处方药福利的健康保险保单,应请求提供关于药品的具体信息。保险公司必须向被保险人或其处方提供者分享被保险人的资格、当前药品处方集、费用分摊详情以及任何管理要求。这些信息必须准确,并使用标准化的应用程序接口实时更新。

健康保险公司被禁止阻碍或延迟这些请求,或阻碍提供者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沟通。他们不能惩罚提供者披露信息或建议更便宜或更合适的替代品。本节旨在确保透明度并防止保险公司的歧视性做法,同时遵守像HIPAA这样的隐私法律。

(a)CA 保险 Code § 10123.204(a) 2023年7月1日或之后签发、修订、交付或续保的、提供处方药福利并维持一个或多个药品处方集的健康保险保单,应当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保险 Code § 10123.204(a)(1) 应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处方提供者的请求,向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处方医疗服务提供者提供关于处方药的所有以下信息:
(A)CA 保险 Code § 10123.204(a)(1)(A) 被保险人获得该处方药的资格。
(B)CA 保险 Code § 10123.204(a)(1)(B) 最新的处方集或处方集。
(C)CA 保险 Code § 10123.204(a)(1)(C) 该处方药和其他处方集替代品的费用分摊信息,该信息应与保单中规定的费用分摊要求一致,并在提供时准确无误,包括根据患者首选的配药药房(无论是零售药房还是邮购药房)或医疗服务提供者而产生的任何费用分摊差异。
(D)CA 保险 Code § 10123.204(a)(1)(D) 针对该处方药和其他处方集替代品的适用利用管理要求。
(2)CA 保险 Code § 10123.204(a)(2) 通过标准API实时响应根据第 (1) 款提出的请求。
(3)CA 保险 Code § 10123.204(a)(3) 允许使用互操作性要素提供根据第 (1) 款要求的信息。
(4)CA 保险 Code § 10123.204(a)(4) 确保根据第 (1) 款提供的信息在发生变更后不迟于一个工作日内保持最新,并实时提供。
(5)CA 保险 Code § 10123.204(a)(5) 如果请求是使用药品的唯一计费代码和国家药品代码提出的,则提供根据第 (1) 款要求的信息。
(b)CA 保险 Code § 10123.204(b) 健康保险公司不得执行以下任何事项:
(1)CA 保险 Code § 10123.204(b)(1) 拒绝或延迟响应请求,旨在阻止根据 (a) 款发布信息。
(2)CA 保险 Code § 10123.204(b)(2) 限制、禁止或以其他方式阻碍处方提供者向被保险人传达或分享以下任何信息:
(A)CA 保险 Code § 10123.204(b)(2)(A) 根据 (a) 款提供的信息。
(B)CA 保险 Code § 10123.204(b)(2)(B) 关于任何更低成本或临床上适当的替代药物的额外信息,无论这些药物是否在被保险人的健康保险保单承保范围内。
(C)CA 保险 Code § 10123.204(b)(2)(C) 关于该药品现金价格的信息。
(3)CA 保险 Code § 10123.204(b)(3) 除法律要求外,干扰、阻止或实质性地阻碍根据 (a) 款提供的信息的获取、交换或使用。“干扰、阻止或实质性地阻碍信息的获取、交换或使用”包括对获取信息收取费用、未能按照本节规定及时响应请求,或设立被保险人同意要求。
(4)CA 保险 Code § 10123.204(b)(4) 惩罚处方提供者披露根据 (a) 款提供的信息。就本款而言,“惩罚”包括旨在惩罚提供者披露 (a) 款所列信息的行为,或旨在阻止提供者未来披露此信息的行为。
(5)CA 保险 Code § 10123.204(b)(5) 惩罚处方提供者开具、管理或订购更低成本或临床上适当的替代药物。就本款而言,“惩罚”包括旨在惩罚已开具、管理或订购更低成本或临床上适当的替代药物的提供者的行为,或旨在阻止提供者未来开具、管理或订购更低成本或临床上适当的替代药物的行为。
(c)CA 保险 Code § 10123.204(c) 就本节而言:
(1)CA 保险 Code § 10123.204(c)(1) “费用分摊”包括适用的共付额、共同保险或免赔额。
(2)CA 保险 Code § 10123.204(c)(2) “费用分摊信息”指被保险人根据其健康保险保单条款,需要向配药药房或处方提供者支付的处方药实际自付金额。
(3)CA 保险 Code § 10123.204(c)(3) “处方集”的含义与第10123.192节中的含义相同。
(4)CA 保险 Code § 10123.204(c)(4) “互操作性要素”指为向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处方提供者提供响应所需的集成技术或服务。
(5)CA 保险 Code § 10123.204(c)(5) “处方提供者”是指被授权为被保险人开具处方以治疗医疗状况的医疗服务提供者,包括治疗精神健康和物质使用障碍的处方。
(6)CA 保险 Code § 10123.204(c)(6) “标准API”是指一个应用程序接口,该接口已标准化,供供应商遵循,以根据《联邦法规》第45篇第170.215节获取信息。

Section § 10123.20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要求医疗保险公司报告其处方药成本的详细信息,包括25种最常开具的、最昂贵的以及成本增长最快的药物。保险部必须编制一份公开报告,说明这些药品成本如何影响医疗保险费,但不得披露个别保险公司的具体信息。专科药的定义是其成本超过医疗保险D部分规定的特定门槛。该报告每年1月1日前发布,并在公开会议上讨论,除公开报告外,所有提交的信息均保密。

(a)Copy CA 保险 Code § 10123.205(a)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23.205(a)(1) 根据第10181.3条或第10181.45条报告费率信息的医疗保险公司,应不迟于每年10月1日(从2018年10月1日开始)向部门报告第 (2) 款所述信息。
(2)CA 保险 Code § 10123.205(a)(2) 对于在计划药房、网络药房或邮购药房配发的供门诊使用的所有承保处方药,包括仿制药、品牌药和专科药,应报告以下所有信息:
(A)CA 保险 Code § 10123.205(a)(2)(A) 25种最常开具的药物。
(B)CA 保险 Code § 10123.205(a)(2)(B) 按年度计划总支出计算的25种最昂贵的药物。
(C)CA 保险 Code § 10123.205(a)(2)(C) 年度计划总支出环比增长最高的25种药物。
(b)CA 保险 Code § 10123.205(b) 部门应将根据 (a) 款报告的信息汇编成一份面向公众和立法者的报告,该报告应显示药品成本对医疗保险费的总体影响。报告中的数据应进行汇总,且不得披露特定于个别医疗保险公司的信息。
(c)CA 保险 Code § 10123.205(c) 就本节而言,“专科药”是指根据医疗保险D部分计划(2003年医疗保险处方药、改进和现代化法案 (Public Law 108-173))超出专科药门槛的药物。
(d)CA 保险 Code § 10123.205(d) 不迟于每年1月1日(从2018年1月1日开始),部门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发布根据 (b) 款要求的报告。
(e)CA 保险 Code § 10123.205(e) 在 (b) 款要求的报告发布后,部门应将该报告纳入根据第10181.45条 (b) 款要求的公开会议。
(f)CA 保险 Code § 10123.205(f) 除根据 (b) 款要求的报告外,部门应对根据本节向其提供的所有信息保密,且该信息应受保护,免于公开披露。

Section § 10123.206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2015年1月1日之后签发或续保的健康保险保单,对于处方口服抗癌药物的自付费用,30天用量的最高限额为250美元。这项规定适用于所有保单,无论是否有免赔额,但高免赔额计划除外,此类计划需先满足免赔额。此外,药物的提供必须符合适当的护理标准。该法律不涵盖牙科或视力护理的专项保单,也不涵盖与医疗保险相关的保险。

(a)CA 保险 Code § 10123.206(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于2015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修订或续保的个人或团体健康保险保单,如果承保用于杀死或减缓癌细胞生长的处方口服抗癌药物,则应遵守以下所有规定:
(1)CA 保险 Code § 10123.206(a)(1) 尽管有任何免赔额,被保险人需支付的自付费用和共同保险总金额,对于保单承保的单次处方(最长可达30天的用量)口服抗癌药物,不得超过二百五十美元 ($250)。
(2)CA 保险 Code § 10123.206(a)(2) 对于符合《美国法典》第26篇第223(c)(2)节中“高免赔额健康计划”定义的健康保险保单,第(1)款仅在被保险人当年免赔额已满足后适用。
(3)CA 保险 Code § 10123.206(a)(3) 口服抗癌药物的提供应符合该药物的适当护理标准。
(b)CA 保险 Code § 10123.206(b) 本节不适用于仅承保牙科或视力福利的专项健康保险保单,或根据联邦《社会保障法》第XVIII篇(42 U.S.C. Sec. 1395 et seq.)提供的医疗保险计划下的任何健康保险保单承保范围。

Section § 10123.2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所有健康保险保单(专科保单除外),从2022年1月1日起,必须覆盖由美国预防服务工作组评定为A级或B级的结直肠癌筛查,且不收取任何费用分摊。这包括此类筛查结果呈阳性后所需的结肠镜检查。但是,如果服务由网络外提供者提供,保险公司可以收取费用分摊。

(a)CA 保险 Code § 10123.207(a) 于2022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修订或续保的每一份健康保险保单(专科健康保险保单除外),应当为由美国预防服务工作组评定为A级或B级的结直肠癌筛查测试提供不收取费用分摊的保险覆盖。针对除结肠镜检查之外的、由美国预防服务工作组评定为A级或B级的结直肠癌筛查检查或实验室测试的阳性结果所需的结肠镜检查,也应不收取任何费用分摊地提供。
(b)CA 保险 Code § 10123.207(b) 本节不排除拥有提供者网络的健康保险公司对由网络外提供者提供的本节所述项目或服务施加费用分摊要求。

Section § 10123.208

Explanation
如果您的健康保险保单是在2022年1月1日之后生效或更改的,那么它必须涵盖性传播疾病(STD)的家用检测试剂盒,前提是这些试剂盒是医疗上必需的,或者由网络内的医生开具医嘱。这包括处理检测的实验室费用。此项覆盖不适用于专业健康保险保单。这些试剂盒必须经过批准或符合必要的指南,并允许您在家中采集样本。 家用检测试剂盒应在联邦卫生组织的推荐清单上,并且必须允许您在诊所之外的地方采集样本进行检测。

Section § 10123.209

Explanation

从2024年7月1日起,加州的健康保险政策必须涵盖医疗必需的生物标志物检测。这种检测通过分析基因突变等生物指标,帮助诊断、治疗或监测疾病。承保范围包括FDA批准的检测、医疗保险全国或地方承保决定的检测,以及有科学研究或指南支持的检测。保险公司必须通过既定程序确定这些检测的必要性,并力求减少护理中断,例如避免多次活检。虽然不要求涵盖一般筛查,但对生物标志物检测的任何限制都可以通过州和联邦申诉程序进行上诉。这项法律主要针对晚期癌症病例。

(a)CA 保险 Code § 10123.209(a) 在2024年7月1日或之后签发、修订、交付或续保的健康保险保单,应当根据本节规定,包含对医疗必需的生物标志物检测的承保,但须经利用审查管理。生物标志物检测的承保目的应为诊断、治疗、适当管理或持续监测被保险人的疾病或状况,以指导治疗决策。承保范围应包括符合以下任何一项的生物标志物检测:
(1)CA 保险 Code § 10123.209(a)(1) 经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批准或许可的检测的标签适应症,或经FDA批准药物的指示性检测。
(2)CA 保险 Code § 10123.209(a)(2) 由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作出的全国承保决定。
(3)CA 保险 Code § 10123.209(a)(3) 由加利福尼亚州的医疗保险管理承包商作出的地方承保决定。
(4)CA 保险 Code § 10123.209(a)(4) 基于证据的临床实践指南,由符合国家认可的科学手稿要求且将其大部分已发表文章提交给非编辑人员的专家进行评审的医学期刊上发表或被接受发表的同行评审文献和同行评审科学研究支持。
(5)CA 保险 Code § 10123.209(a)(5) 国家医学院设定的标准。
(b)CA 保险 Code § 10123.209(b) 健康保险公司应当使用第10123.135节(f)款所述的流程,以确定生物标志物检测是否为本节目的之医疗必需。
(c)CA 保险 Code § 10123.209(c) 受本节约束的健康保险保单,应当确保生物标志物检测的提供方式能够限制护理中断,包括避免多次活检或生物样本采集。本节不得解释为要求承保用于筛查目的的生物标志物检测,除非本部分另有要求。
(d)CA 保险 Code § 10123.209(d) 为诊断、治疗或持续监测任何医疗状况而限制或拒绝使用生物标志物检测,须遵守州和联邦法律规定的申诉和上诉程序,包括联邦公共卫生服务法第2719节(42 U.S.C. Sec. 300gg-19)及其随后通过的任何法规,以及第3.5条(自第10169节起)规定的独立医疗审查系统。
(e)CA 保险 Code § 10123.209(e) 为本节目的,以下定义适用:
(1)CA 保险 Code § 10123.209(e)(1) “生物标志物”指客观测量和评估的特征,作为正常生物过程、致病过程或对特定治疗干预的药理反应的指标。生物标志物包括但不限于基因突变或蛋白质表达。
(2)CA 保险 Code § 10123.209(e)(2) “生物标志物检测”指对个体组织、血液或其他生物样本进行分析,以检测生物标志物的存在。生物标志物检测包括但不限于单分析物检测、多重基因检测和全基因组测序。
(f)CA 保险 Code § 10123.209(f) 本节须遵守经2021年第605章法规修订的第10123.20节的规定,适用于患有晚期或转移性III期或IV期癌症的被保险人。

Section § 10123.210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要求健康保险公司告知宗教雇主的员工,其健康保险中关于堕胎和避孕的覆盖情况。如果这些福利不包含在内,保险公司必须在首次参保时和之后每年续保时提供书面信息。他们必须详细说明哪些堕胎和避孕服务未被覆盖,并告知通过加州生殖健康公平计划可以获得的免费服务。

本节中对“堕胎”、“避孕”、“加州生殖健康公平计划”和“宗教雇主”的定义均参考了其他法律条文。

本法律不改变任何其他现有要求。

(a)CA 保险 Code § 10123.210(a) 健康保险公司,如果其向宗教雇主的员工提供健康保险,且该保险不包括堕胎和避孕的覆盖和福利,则应在首次参保时书面提供,并在之后每年续保时书面提供,向每位被保险人提供关于以下两方面的信息:
(1)CA 保险 Code § 10123.210(a)(1) 被保险人的健康保险单中不包含的堕胎和避孕福利或服务。
(2)CA 保险 Code § 10123.210(a)(2) 可能通过加州生殖健康公平计划免费获得的堕胎和避孕福利或服务。
(b)CA 保险 Code § 10123.210(b) 就本节而言:
(1)CA 保险 Code § 10123.210(b)(1) “堕胎”具有《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3464节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2)CA 保险 Code § 10123.210(b)(2) “加州生殖健康公平计划”是指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7632节设立的计划。
(3)CA 保险 Code § 10123.210(b)(3) “避孕”是指第10123.196节(b)款(1)项中描述的服务和避孕方法。
(4)CA 保险 Code § 10123.210(b)(4) “宗教雇主”具有第10123.196节中描述的相同含义。
(c)CA 保险 Code § 10123.210(c) 本节不改变本章任何其他要求的适用性。

Section § 10123.2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从2025年7月1日起,加州大多数健康保险保单必须为遭受强奸或性侵犯的个人提供急诊护理和后续治疗的承保,且在治疗开始后的九个月内,不收取任何费用分摊,如共付额或免赔额。

后续护理包括与事件相关的医疗或外科服务,但费用分摊的免除取决于护理提供者使用准确的诊断代码。

受害者无需报案、提起指控或有定罪记录即可获得此项承保。

通常,治疗必须在保险公司的网络内进行,但如果需要及时获得服务,保险公司必须安排网络外的护理。该法律不适用于专项保险或某些其他类型的保险。

(a)Copy CA 保险 Code § 10123.211(a)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23.211(a)(1) 2025年7月1日或之后签发、修订或续保的健康保险保单,不包括专项健康保险保单,应为根据《刑法典》第 261、261.6、263、263.1、286、287 和 288.7 条定义的强奸或性侵犯后接受治疗的被保险人,提供急诊医疗服务和后续医疗护理的承保,且在参保人开始治疗后的前九个月内,不得收取费用分摊,包括共付额、共同保险或免赔额。
(2)CA 保险 Code § 10123.211(a)(2) 就本条而言,“后续医疗护理”包括用于诊断、预防或治疗因强奸或性侵犯事件引起的医疗状况的医疗或外科服务。
(3)CA 保险 Code § 10123.211(a)(3) 根据第 (1) 款免除费用分摊仅适用于参保人的治疗提供者使用针对强奸或性侵犯的准确诊断代码提交所有理赔申请的情况。
(b)CA 保险 Code § 10123.211(b) 健康保险公司不得要求以下任何一项作为根据本条提供承保的条件:
(1)CA 保险 Code § 10123.211(b)(1) 被保险人就强奸或性侵犯报案。
(2)CA 保险 Code § 10123.211(b)(2) 对袭击者提起指控。
(3)CA 保险 Code § 10123.211(b)(3) 袭击者被判犯有 (a) 款所列罪行。
(c)Copy CA 保险 Code § 10123.211(c)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23.211(c)(1) 本条不授权被保险人接受本条要求承保的后续医疗护理,如果该治疗由非参与提供者提供,除非第 (2) 和 (3) 款另有规定。
(2)CA 保险 Code § 10123.211(c)(2) 如果保险公司网络内无法获得本条要求的后续医疗护理服务,健康保险公司应安排由网络外的提供者提供这些服务,以确保及时获得符合第 10133.54 条规定的承保医疗服务。
(3)CA 保险 Code § 10123.211(c)(3) 如果后续医疗护理服务属于《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317.1 条定义的紧急服务和护理,健康保险公司应予以承保。
(d)CA 保险 Code § 10123.211(d) 对于符合《美国法典》第 26 篇第 223(c)(2) 条规定的“高免赔额健康计划”定义的健康保险保单,本条仅在参保人当年的免赔额已满足后适用。
(e)CA 保险 Code § 10123.211(e) “费用分摊”包括任何共付额、共同保险或免赔额,或被保险人支付的除保费或保费份额以外的任何其他形式的费用分摊。
(f)CA 保险 Code § 10123.211(f) 本条不适用于专项健康保险、医疗保险补充保险、CHAMPUS 补充保险或TRI-CARE 补充保险,也不适用于住院津贴、仅限意外或特定疾病保险。
(g)CA 保险 Code § 10123.211(g) 根据本条提供的承保是根据第 791.02 条的定义和第 791.29 条的规定,向受保护个人提供的敏感服务的承保。

Section § 10123.83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保险法规定,从1999年1月1日起,任何包含住院、医疗或外科手术福利的个人或团体残疾保险单,都必须涵盖前列腺癌筛查,例如前列腺特异性抗原检测和直肠指检,前提是这些检查在医学上必要且符合专业标准。

然而,该法律不强制要求涵盖其他特定的前列腺癌治疗,例如根治性前列腺切除术或放射治疗等手术或疗法,也不影响保单中的免赔额或共付额等条款。此外,这项要求不适用于特定意外险、特定疾病险、住院津贴险、医疗保险补充险或长期护理险等类型的保险。

(a)CA 保险 Code § 10123.835(a) 每一份于1999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修订或续保的、涵盖住院、医疗或外科手术福利的个人或团体残疾保险单,在医学上必要且符合良好专业规范时,应被视为提供前列腺癌筛查和诊断的保障,包括但不限于前列腺特异性抗原检测和直肠指检。
(b)CA 保险 Code § 10123.835(b) 本节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要求个人或团体保单涵盖称为根治性前列腺切除术、外束放射治疗、放射性粒子植入和联合激素治疗的外科手术及其他程序,或阻止适用保单中包含的免赔额或共付额条款,本节也不得解释为要求将个人或团体保单的保障范围扩展到任何其他程序。
(c)CA 保险 Code § 10123.835(c) 本节不适用于特定意外险、特定疾病险、住院津贴险、医疗保险补充险或长期护理健康保险单。

Section § 10123.8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加州的健康保险公司必须像报销面对面服务一样,报销医疗服务提供者的远程医疗服务费用。这意味着如果一项服务可以通过远程医疗完成,它应该像患者亲自到场一样获得保障和支付。

保险公司和提供者之间的协商可以决定费率,但这些费率必须公平,即使是针对远程医疗特有的服务。法律还规定,保险公司必须提供远程医疗保障,无论服务提供者是谁,除非是由网络外提供者提供且法律另有要求。

保险公司不能对远程医疗服务收取比面对面服务更高的费用,并且相同的免赔额和保障限额适用。此外,该法律的规定是独立的;如果其中一部分无效,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a)Copy CA 保险 Code § 10123.855(a)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23.855(a)(1) 根据第10133条,健康保险公司与医疗服务提供者之间关于替代支付费率的合同应明确规定,健康保险公司应以与健康保险公司负责报销面对面诊断、咨询或治疗的相同服务相同的基础和程度,报销通过远程医疗服务适当提供的被保险人或保单持有人的诊断、咨询或治疗费用。
(2)CA 保险 Code § 10123.855(a)(2) 本条不限制健康保险公司和医疗服务提供者就根据本条所涉合同提供的医疗服务的报销费率进行协商的能力。根据提供者在索赔中对服务的描述确定的相同服务,无论是面对面提供还是通过远程医疗提供,均应以相同费率报销。当就尚无面对面等效服务的远程医疗服务协商报销费率时,健康保险公司和提供者应确保该费率符合第10123.137条(a)款的规定。
(b)Copy CA 保险 Code § 10123.855(b)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23.855(b)(1) 通过与提供者签订替代支付费率合同提供福利的健康保险保单应明确规定,健康保险公司应以与健康保险公司负责保障面对面诊断、咨询或治疗的相同服务相同的基础和程度,为通过远程医疗服务适当提供的医疗服务提供保障。保障不应仅限于由特定第三方企业远程医疗提供者提供的服务。
(2)CA 保险 Code § 10123.855(b)(2) 本条不改变健康保险公司确保被保险人通过充足的签约提供者网络获得所有承保服务的现有法定或监管义务,如第10133条和第10133.5条以及根据其颁布的法规所要求。
(3)CA 保险 Code § 10123.855(b)(3) 本条不要求健康保险公司通过远程医疗服务提供医疗服务。
(4)CA 保险 Code § 10123.855(b)(4) 本条不要求健康保险公司承保由网络外提供者提供的远程医疗服务,除非法律的其他规定要求承保。
(c)CA 保险 Code § 10123.855(c) 健康保险公司可以提供包含对通过远程医疗服务提供的医疗服务收取共付额或共同保险要求的保单,前提是该共付额或共同保险不超过如果相同服务通过面对面诊断、咨询或治疗提供时适用的共付额或共同保险。本款不要求对通过远程医疗提供的服务进行费用分摊。
(d)CA 保险 Code § 10123.855(d) 通过远程医疗提供并根据本章承保的服务,应适用与非通过远程医疗提供的等效服务相同的免赔额以及年度或终身最高赔付金额。
(e)CA 保险 Code § 10123.855(e) 《商业与职业法典》第2290.5条(a)款中的定义适用于本条。
(f)CA 保险 Code § 10123.855(f) 本条规定可分割。如果本条的任何规定或其适用被裁定无效,该无效不应影响在没有无效规定或适用的情况下仍可生效的其他规定或适用。

Section § 10123.856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保险法规定了健康保险公司如何通过第三方远程医疗提供商提供远程医疗服务。保险公司必须告知投保人该服务是否也可以当面或通过签约提供者获得,解释网络外费用,并获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如果服务通过第三方提供,保险公司必须与初级保健提供者共享记录(除非被保险人反对),确保网络内费用分摊,并提供医疗记录查阅权限。该法律要求保险公司向部门报告远程医疗使用详情,包括人口统计数据和服务类型。专员负责执法,并可审查保险公司合同的合规性。

(a)CA 保险 Code § 10123.856(a) 如果健康保险公司通过第三方企业远程医疗提供商向被保险人提供远程医疗服务,则应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CA 保险 Code § 10123.856(a)(1) 健康保险公司在任何服务推广或协调中应向被保险人披露以下两项:
(A)CA 保险 Code § 10123.856(a)(1)(A) 如果可用,被保险人可选择从其初级保健提供者、治疗专科医生,或从其他签约的个体健康专业人员、签约诊所或签约医疗机构,当面或通过远程医疗接受服务,且应与服务以及第 10133.5 节及其颁布的法规中现有的及时性和地理可及性标准一致。
(B)CA 保险 Code § 10123.856(a)(1)(B) 如果被保险人享有网络外福利保障,则提醒其可选择使用被保险人的网络外福利通过远程医疗或当面接受服务,并告知网络外福利与网络内福利的费用分摊义务以及从签约提供者处获得服务时的差额账单保护。
(2)CA 保险 Code § 10123.856(a)(2) 在根据第 (1) 款收到通知后,被保险人选择通过第三方企业远程医疗提供商接受远程医疗服务。
(3)CA 保险 Code § 10123.856(a)(3) 被保险人同意该服务,且符合《商业和职业法典》第 2290.5 节的规定。
(4)CA 保险 Code § 10123.856(a)(4) 如果被保险人目前正在接受针对精神或行为健康状况的专科远程医疗服务,则被保险人可以选择继续与签约的个体健康专业人员、签约诊所或签约医疗机构接受该服务。
(b)CA 保险 Code § 10123.856(b)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保险 Code § 10123.856(b)(1) “签约个体健康专业人员”指经州许可提供或提供医疗保健服务(包括精神或行为健康服务)的医生和外科医生或其他专业人员,并与被保险人的健康保险公司签订合同。“签约个体健康专业人员”不包括根据《牙科执业法》(《商业和职业法典》第 2 卷第 4 章(第 1600 节及后续章节))获得许可的牙医。此定义的适用不因签约个体健康专业人员与某个团体的隶属关系而受阻。
(2)CA 保险 Code § 10123.856(b)(2) “签约诊所”指《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200 节所定义的诊所,并与被保险人的健康保险公司签订合同。
(3)CA 保险 Code § 10123.856(b)(3) “签约医疗机构”指《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250 节所定义的医疗机构,并与被保险人的健康保险公司签订合同。
(4)CA 保险 Code § 10123.856(b)(4) “第三方企业远程医疗提供商”指直接与健康保险公司签订合同的公司,专门通过远程医疗技术平台提供医疗保健服务,且没有患者可以接受服务的实体地点。
(c)CA 保险 Code § 10123.856(c) 如果通过第三方企业远程医疗提供商向被保险人提供服务,健康保险公司应遵守以下所有规定:
(1)CA 保险 Code § 10123.856(c)(1) 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06 卷第 1 部分第 1 章(第 123100 节及后续章节)的规定,通知被保险人其查阅医疗记录的权利。
(2)CA 保险 Code § 10123.856(c)(2) 通知被保险人,通过第三方企业远程医疗提供商向被保险人提供的任何服务的记录应与被保险人的初级保健提供者共享,除非被保险人反对。
(3)CA 保险 Code § 10123.856(c)(3) 确保记录被输入到与被保险人初级保健提供者共享的患者记录系统,或以符合州和联邦法律的方式提供给被保险人的初级保健提供者,除非被保险人反对。
(4)CA 保险 Code § 10123.856(c)(4) 通知被保险人,通过第三方企业远程医疗提供商获得的所有服务均被视为网络内服务,可按网络内费用分摊,且自付费用应计入任何适用的免赔额或自付最高限额。
(d)CA 保险 Code § 10123.856(d) 健康保险公司应以专员指定的方式,在其根据第 10133.5 节和根据该节通过的法规提交给部门的报告中,为每种产品类型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1)CA 保险 Code § 10123.856(d)(1) 按专科分类,第三方企业远程医疗提供商通过远程医疗提供的服务总数。
(2)CA 保险 Code § 10123.856(d)(2) 与保险公司签约的每个第三方企业远程医疗提供商的名称,以及每个提供商按专科分类的服务数量。
(3)CA 保险 Code § 10123.856(d)(3) 对于其签约的每个第三方企业远程医疗服务提供商,该第三方企业远程医疗服务提供商的签约服务提供商中,可供保险公司被保险人使用的,同时也是签约的个体健康专业人员的百分比。
(4)CA 保险 Code § 10123.856(d)(4) 对于其签约的每个第三方企业远程医疗服务提供商,被保险人使用的远程医疗服务类型,包括使用频率、性别、年龄以及部门确定的任何其他信息。
(5)CA 保险 Code § 10123.856(d)(5) 对于每个已使用第三方企业远程医疗服务提供商服务的参保人,参保人人口统计数据,包括性别和年龄,以及部门确定的任何其他信息。
(e)CA 保险 Code § 10123.856(e) 专员应调查并酌情对未能遵守这些要求的健康保险公司采取执法行动,并应定期评估健康保险公司与第三方企业远程医疗服务提供商之间的合同,以确定专员是否应采取任何审计、评估或执法行动。
(f)CA 保险 Code § 10123.856(f) 当被保险人直接从第三方企业远程医疗服务提供商寻求服务时,本节不适用。

Section § 10123.8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通过远程医疗提供牙科服务的健康保险公司向相关部门报告特定数据。他们必须分享通过远程医疗进行的服务数量,以及远程医疗服务提供商中有多少比例也属于其网络内。他们还需要报告所使用的远程医疗服务类型,包括被保险人的年龄和性别等详细信息。

此外,保险公司必须告知保单持有人,远程医疗访问可能如何影响他们的保险限额,例如访问频率或年度最高赔付额。“第三方企业远程医疗服务提供商”被定义为一家专门在线提供牙科服务、没有实体办公室并直接与保险公司签约的公司。

(a)CA 保险 Code § 10123.857(a) 签发、销售、续保或提供涵盖牙科服务的保单(包括通过第三方企业远程医疗服务提供商向被保险人提供远程医疗服务的专项健康保险保单)的健康保险公司,应当以部门指定的方式,就每种产品类型向部门报告以下所有信息:
(1)CA 保险 Code § 10123.857(a)(1) 由第三方企业远程医疗服务提供商通过远程医疗提供的服务总数。
(2)CA 保险 Code § 10123.857(a)(2) 对于其签约的每个第三方企业远程医疗服务提供商,该第三方远程医疗服务提供商的签约服务提供商中,可供保险公司被保险人使用且同时也是网络内服务提供商的百分比。
(3)CA 保险 Code § 10123.857(a)(3) 对于其签约的每个第三方企业远程医疗服务提供商,被保险人使用的远程医疗服务类型,包括被保险人的性别和年龄信息,以及部门确定的任何其他信息。
(b)CA 保险 Code § 10123.857(b) 签发、销售、续保或提供涵盖牙科服务的保单(包括通过第三方企业远程医疗服务提供商向被保险人提供远程医疗服务的专项医疗保单)的健康保险公司,应当向被保险人披露第三方远程医疗访问对被保险人福利限制(包括频率限制和被保险人年度最高限额)的影响。
(c)CA 保险 Code § 10123.857(c) 第10123.856节不适用于涵盖牙科服务的专项健康保险保单。
(d)CA 保险 Code § 10123.857(d) 就本节而言,“第三方企业远程医疗服务提供商”指一家专门通过远程医疗技术平台提供牙科服务且没有患者可以接受服务的实体地点,并直接与签发、销售、续保或提供涵盖牙科服务保单(包括专项健康保险保单)的健康保险公司签约的公司。

Section § 10123.8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您因医疗原因需要巴氏消毒的捐赠人乳,它被视为一项基本医疗保健服务。捐赠人乳必须来自获得许可的组织库,以确保其安全并符合特定的健康标准。

从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部第4.1章(从第1635条开始)许可的组织库获取的医疗必需的巴氏消毒捐赠人乳,是一项基本医疗保健服务,如第10112.27条和第10112.281条以及根据其通过的任何法规所述。

Section § 10123.8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从2012年7月1日起,加州的个人健康保险保单必须涵盖生育服务。生育服务包括产前护理、与生育相关的门诊护理、妊娠并发症护理、新生儿护理、分娩期间和分娩后的住院护理以及分娩。这些规定将持续有效,直到《平价医疗法案》下的联邦定义确立为止。这项要求不适用于某些其他类型的保险,例如医疗保险补充险、专业健康保险和仅限意外伤害保险。

(a)CA 保险 Code § 10123.865(a) 不迟于2012年7月1日开始,个人健康保险保单应为保单项下所有被保险人提供生育服务保障。
(b)CA 保险 Code § 10123.865(b) 就本节而言,“生育服务”包括产前护理、门诊生育护理服务、非自愿妊娠并发症、新生儿护理以及住院医院生育护理,包括分娩和产后护理。“生育服务”的此定义应保持有效,直至根据联邦《患者保护与平价医疗法案》(Public Law 111-148)发布的联邦法规和指南界定该法案生育福利要求下应提供的福利范围,此后,该术语在联邦法案及相关法规和指南下的定义应适用于本节。
(c)CA 保险 Code § 10123.865(c) 本节不适用于专业健康保险、医疗保险补充保险、CHAMPUS补充保险或TRI-CARE补充保险,也不适用于住院津贴保险、仅限意外保险或特定疾病保险。

Section § 10123.866

Explanation

从2012年7月1日起,所有团体健康保险保单必须为保单项下所有被保险人提供生育服务保障。生育服务涵盖产前护理、新生儿护理以及分娩住院等领域。此定义将保持有效,直至根据《平价医疗法案》的联邦法规进行更新。本法不适用于专业保险类型,例如医疗保险补充险或仅限意外伤害险。

(a)CA 保险 Code § 10123.866(a) 不迟于2012年7月1日开始,团体健康保险保单应为保单项下所有被保险人提供生育服务保障。
(b)CA 保险 Code § 10123.866(b) 就本节而言,“生育服务”包括产前护理、门诊生育护理服务、非自愿妊娠并发症、新生儿护理以及住院生育护理,包括分娩和产后护理。“生育服务”的此定义应保持有效,直至根据联邦《患者保护与平价医疗法案》(Public Law 111-148)发布的联邦法规和指南界定该法案生育福利要求下应提供的福利范围之时,此后,该术语在联邦法案及相关法规和指南下的定义应适用于本节。
(c)CA 保险 Code § 10123.866(c) 本节不适用于专业健康保险、医疗保险补充保险、CHAMPUS补充保险或TRI-CARE补充保险,也不适用于住院津贴保险、仅限意外伤害保险或特定疾病保险。

Section § 10123.867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要求健康保险公司设立专注于孕产妇心理健康的计划。这些计划必须包括怀孕期间和分娩后的筛查,如果医生判断有需要,还应进行额外的筛查。目标是确保高质量和成本效益的护理,鼓励筛查、治疗和转诊。保险公司还被鼓励支持导乐等服务,并改进服务提供者的培训和患者教育。孕产妇心理健康的定义涵盖了产后抑郁症等状况。

本法律不适用于某些类型的专业健康保险,但提供心理健康服务的除外。

(a)CA 保险 Code § 10123.867(a) 健康保险公司应制定一项旨在促进高质量和成本效益成果的孕产妇心理健康计划。该计划应包括至少一次在怀孕期间进行的孕产妇心理健康筛查,至少一次在产后六周内进行的额外筛查,以及在治疗提供者判断为医疗必要和临床适宜时进行的额外产后筛查。该计划的制定应符合健全的临床原则和流程,并应包含鼓励筛查、诊断、治疗和转诊的质量措施。计划指南和标准应提供给相关医疗服务提供者,包括所有签约产科服务提供者。作为孕产妇心理健康计划的一部分,鼓励健康保险公司改进孕产妇心理健康服务的筛查、治疗和转诊,将导乐服务纳入承保范围,激励签约产科服务提供者的培训机会,并对被保险人进行计划宣传教育。
(b)CA 保险 Code § 10123.867(b) 就本节而言:
(1)CA 保险 Code § 10123.867(b)(1) “签约产科服务提供者”是指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部(第500节起)或该部中提及的倡议法案获得认证或执照,并与被保险人的健康保险公司签订合同,根据被保险人的健康保险保单提供服务的个人。
(2)CA 保险 Code § 10123.867(b)(2) “孕产妇心理健康”是指在怀孕期间或产后期间发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包括但不限于产后抑郁症。
(c)CA 保险 Code § 10123.867(c) 本节不适用于专业健康保险公司,但提供专业心理健康服务承保的仅限行为健康保险公司除外。

Section § 10123.868

Explanation
截至2025年1月1日,医疗保险公司需要制定一项计划,重点是改善母婴健康,特别是解决种族健康差异。他们应该通过将导乐纳入现有的孕产妇健康计划或扩大当前的导乐服务项目来实现这一目标。

Section § 10123.86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从2025年1月1日起,医疗保险公司与医疗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合同必须允许提供者在婴儿出生于医院或持牌助产中心时,对与产后即时避孕相关的避孕器械、植入物或专业服务单独收费。这些避孕费用不应包含在分娩程序的总费用中。

产后即时避孕指的是在患者出院前植入的宫内节育器(IUD)或植入物等器械。该法律确保这种计费方式不影响患者直接获得女性健康服务、避孕服务或知情同意的权利。

(a)CA 保险 Code § 10123.869(a) 于2025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修订或续签的医疗保险公司与医疗保健提供者之间的合同,应授权提供者在分娩发生在综合急症护理医院或持牌助产中心时,对与产后即时避孕相关的器械、植入物或专业服务,或其组合,单独收取费用。提供者合同不得将这些器械、植入物或服务视为一般产科手术费用的一部分。
(b)CA 保险 Code § 10123.869(b) 就本节而言,“产后即时避孕”指在被保险人从综合急症护理医院或持牌助产中心出院前进行的产后宫内节育器或避孕植入物的置入,并包括器械或植入物本身。
(c)CA 保险 Code § 10123.869(c) 本节不影响被保险人直接获得女性医疗保健服务(包括避孕服务)和知情同意的权利。

Section § 10123.193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某些健康保险保单中门诊处方药费用分摊的规则。对于大多数计划,30天用量的药物您支付的费用不会超过250美元,但对于青铜级别计划,最高可达500美元。在高免赔额计划中,一旦您达到年度免赔额,这些限制便适用。年度免赔额不得超过药物费用分摊限额的两倍。费用分摊不包括免赔额,且您支付的费用不会超过保险公司药物成本的50%。

如果存在比品牌药更便宜的通用替代药,保险公司必须收取最低的费用分摊。药品处方集最多可分为四层。层级划分取决于药物的有效性、安全性及成本等因素。

(a)Copy CA 保险 Code § 10123.1932(a)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23.1932(a)(1) 对于受第10112.28条约束的个人或团体健康保险保单,单次处方(供药期最长30天)的受保门诊处方药的共付额、共同保险或任何其他形式的费用分摊,除第(2)和(3)款另有规定外,不得超过二百五十美元($250)。
(2)CA 保险 Code § 10123.1932(a)(2) 对于精算价值达到或相当于青铜级别的产品,单次处方(供药期最长30天)的受保门诊处方药的费用分摊,除第(3)款另有规定外,不得超过五百美元($500)。
(3)CA 保险 Code § 10123.1932(a)(3) 对于属于《美国法典》第26篇第223(c)(2)条所规定定义的“高免赔额健康计划”的健康保险保单,本款第(1)和(2)项仅在被保险人当年免赔额已满足后方可适用。
(4)CA 保险 Code § 10123.1932(a)(4) 对于非祖父条款豁免的个人或小型团体健康保险保单,门诊药物的年度免赔额(如有)分别不得超过第(1)或(2)款规定金额的两倍。
(5)CA 保险 Code § 10123.1932(a)(5) 就第(1)和(2)款而言,“任何其他形式的费用分摊”不包括免赔额。
(6)CA 保险 Code § 10123.1932(a)(6) 共付额或按百分比计算的共同保险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成本的50%,如《加州法规》第28篇第1300.67.24条所述。
(7)CA 保险 Code § 10123.1932(a)(7) 如果存在品牌药的通用等效药,保险公司应确保被保险人承担最低的适用费用分摊,无论通用等效药和品牌药是否都在处方集内。本款不应被解释为要求通用等效药和品牌药都必须在处方集内。
(b)Copy CA 保险 Code § 10123.1932(b)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23.1932(b)(1) 如果在非祖父条款豁免的个人或小型团体市场中提供、出售或续保的健康保险保单维持一个分为多层(包括第四层)的药品处方集,则该健康保险保单应为药品处方集的每一层使用以下定义:
(A)CA 保险 Code § 10123.1932(b)(1)(A) 第一层应包括大多数通用药和低成本的优选品牌药。
(B)CA 保险 Code § 10123.1932(b)(1)(B) 第二层应包括非优选通用药、优选品牌药,以及经健康保险公司药事和治疗委员会根据安全性、有效性和成本推荐的任何其他药物。
(C)CA 保险 Code § 10123.1932(b)(1)(C) 第三层应包括非优选品牌药,或经健康保险公司药事和治疗委员会根据安全性、有效性和成本推荐的药物,或通常在较低层有优选且通常成本更低的治疗替代品的药物。
(D)CA 保险 Code § 10123.1932(b)(1)(D) 第四层应包括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制造商要求通过专科药房分发的药物,要求被保险人接受特殊培训或临床监测才能自行给药的药物,或扣除回扣后,每月供药成本超过六百美元($600)的药物。
(2)CA 保险 Code § 10123.1932(b)(2) 在将特定药物置于特定层级,或选择将药物纳入处方集时,保险公司应遵守本条和本部分的其它规定。
(3)CA 保险 Code § 10123.1932(b)(3) 健康保险保单可以维持一个少于四层的药品处方集。健康保险保单不得维持一个多于四层的药品处方集。
(4)CA 保险 Code § 10123.1932(b)(4)  本条不应被解释为限制健康保险公司将任何药物置于较低层级。

Section § 10123.19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医疗保险公司不能要求对用于预防艾滋病/艾滋病毒的抗逆转录病毒药物(如暴露前预防和暴露后预防)进行事先批准或分步治疗,除非有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等效替代品。如果存在等效替代品,保险公司必须至少承保其中一种,且无需这些要求。

此外,它还禁止保险公司和药房福利管理公司阻止药剂师配发这些预防性药物。保险公司还必须承担药剂师提供这些药物的相关费用,包括药剂师要求的任何检测,并且在适用情况下,无论是网络内药房还是网络外药房,都必须承保。

(a)Copy CA 保险 Code § 10123.1933(a)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23.1933(a)(1) 尽管有第10123.201条的规定,医疗保险公司不得使医疗必需用于预防艾滋病/艾滋病毒的抗逆转录病毒药物,包括暴露前预防或暴露后预防,受制于事先授权或阶梯治疗,除非第 (2) 款另有规定。
(2)CA 保险 Code § 10123.1933(a)(2) 如果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批准一种或多种用于预防艾滋病/艾滋病毒的药物、器械或产品的治疗等效物,则本条不要求医疗保险公司承保所有治疗等效版本而无需事先授权或阶梯治疗,前提是至少有一个治疗等效版本在没有事先授权或阶梯治疗的情况下被承保。
(b)CA 保险 Code § 10123.1933(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的规定,医疗保险公司不得禁止,或允许其签约的药房福利管理公司禁止,药剂师配发暴露前预防或暴露后预防。
(c)CA 保险 Code § 10123.1933(c) 医疗保险公司应承保由药剂师提供的暴露前预防和暴露后预防,如《商业和职业法典》第4052.02条和第4052.03条所授权,包括药剂师的服务以及药剂师要求的相关检测。如果医疗保险公司提供网络外药房福利,则医疗保险公司应根据本章的要求,支付或报销网络内药房的药剂师或网络外药房的药剂师所提供的服务。

Section § 10123.19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提供门诊处方药福利的健康保险公司,必须在特定类别中承保至少一种经FDA批准的药物,且不得设置事先授权或其他障碍。这些类别包括用于逆转阿片类药物过量的药物、用于物质使用障碍的排毒或维持治疗的药物,以及某些长效治疗药物,如丁丙诺啡和纳曲酮。保险公司可以选择等效的通用药或生物仿制药来履行这项规定。

(a)CA 保险 Code § 10123.1935(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提供门诊处方药福利的团体或个人健康保险公司应在以下每个类别中,为至少一种经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物提供承保,且不得要求事先授权、分级治疗或利用审查:
(1)CA 保险 Code § 10123.1935(a)(1) 用于逆转阿片类药物过量的药物,包括纳洛酮产品或其他阿片类拮抗剂。
(2)CA 保险 Code § 10123.1935(a)(2) 用于物质使用障碍的排毒或维持治疗的药物,包括每日口服丁丙诺啡产品。
(3)CA 保险 Code § 10123.1935(a)(3) 一种长效丁丙诺啡产品。
(4)CA 保险 Code § 10123.1935(a)(4) 一种长效注射用纳曲酮产品。
(b)CA 保险 Code § 10123.1935(b) 本节不禁止健康保险公司选择AB级通用等效药、生物仿制药(定义见《美国法典》第42卷第262(i)(2)节)或可互换生物制品(定义见《美国法典》第42卷第262(i)(3)节),以满足(a)款的要求。

Section § 10123.19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加州大多数伤残保险单必须承保输精管结扎服务,且不得收取免赔额或共付额等自付费用。但是,与健康储蓄账户挂钩的计划可以设定最低限度的费用分摊,以保持税收优惠。保险公司不得设置障碍,例如要求对输精管结扎手术进行事先授权。配偶和受抚养人享有相同的承保范围。

如果输精管结扎承保范围与宗教雇主的信仰相悖,他们可以选择不包含此项承保的保单,但必须告知参保人此项排除。该法律不强制承保实验性治疗,且仅适用于特定类型的保险单。它还明确指出,对于特定保险类别,没有新增提供这些福利的要求。

(a)Copy CA 保险 Code § 10123.1945(a)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23.1945(a)(1) 自2024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修订、续保或交付的伤残保险单,除既有健康计划或符合条件的健康储蓄账户健康计划外,不得对输精管结扎服务或手术施加免赔额、共同保险、共付额或任何其他费用分摊要求。对于符合条件的健康储蓄账户健康计划,保险公司应将输精管结扎服务和手术的计划费用分摊设定在必要的最低水平,以保留被保险人根据美国国税局的法律、法规和指导意见,申报其健康储蓄账户免税供款和提款的能力。
(2)CA 保险 Code § 10123.1945(a)(2) 保险公司不得对输精管结扎服务和手术施加任何限制或延迟,包括但不限于事先授权。
(3)CA 保险 Code § 10123.1945(a)(3) 根据本节对被保险人的承保,对其受保配偶和受保非配偶受抚养人应相同。
(b)CA 保险 Code § 10123.1945(b) 本节不得解释为以任何方式否认或限制法律或合同规定的现有权利或福利。
(c)CA 保险 Code § 10123.1945(c) 本节不得解释为要求个人或团体伤残保险单承保实验性或研究性治疗。
(d)CA 保险 Code § 10123.1945(d) 尽管本节有任何其他规定,宗教雇主可以要求提供不承保与其宗教信条相悖的避孕方法的伤残保险单。如果提出此要求,则应提供不承保输精管结扎服务和手术的伤残保险单。本规定下的承保排除不适用于避孕以外目的的输精管结扎服务或手术。
(1)CA 保险 Code § 10123.1945(d)(1) 与宗教雇主签订合同提供不包括输精管结扎服务和手术承保和福利的伤残保险单的保险公司,应在初次注册时以及此后每年续保时,书面通知每位参保人,输精管结扎服务和手术未包含在被保险人的伤残保险单中。
(2)CA 保险 Code § 10123.1945(d)(2) 就本节而言,“宗教雇主”是指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实体:
(A)CA 保险 Code § 10123.1945(d)(2)(A) 灌输宗教价值观是该实体的宗旨。
(B)CA 保险 Code § 10123.1945(d)(2)(B) 该实体主要雇用与该实体持有相同宗教信条的人员。
(C)CA 保险 Code § 10123.1945(d)(2)(C) 该实体主要服务于与该实体持有相同宗教信条的人员。
(D)CA 保险 Code § 10123.1945(d)(2)(D) 该实体是根据经修订的1986年《国内税收法》第6033(a)(3)(A)(i)或(iii)节设立的非营利组织。
(e)CA 保险 Code § 10123.1945(e) 本节仅适用于根据第10198.6节(a)款定义为健康福利计划的伤残保险单或合同,但对于仅限意外、特定疾病或住院津贴保险,本节规定的福利承保范围适用于该保单或合同项下所有其他福利所适用的通用条款和条件所涵盖的范围。本节不得解释为对仅限意外、特定疾病或住院津贴保险施加新的福利要求。
(f)CA 保险 Code § 10123.1945(f)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保险 Code § 10123.1945(f)(1) “既有健康计划”具有《患者保护与平价医疗法案》第1251节中规定的含义。
(2)CA 保险 Code § 10123.1945(f)(2) “《患者保护与平价医疗法案》”指联邦《患者保护与平价医疗法案》(Public Law 111-148),经2010年联邦《医疗保健和教育协调法案》(Public Law 111-152)修订,以及根据该法案发布的任何规则、法规或指导意见。

Section § 10123.19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在加州签发或续保的健康保险保单必须承保堕胎服务,且不得收取免赔额或共付额等费用分摊。它适用于个人和团体健康保险以及某些学生计划,但不适用于专业健康保险保单。保险公司不得对门诊堕胎服务施加限制或要求事先授权。

该法律还明确,它不强制承保实验性治疗。对于高免赔额健康计划,费用分摊规则在每年免赔额达到后适用。专员可以就本节的实施提供指导,相关法规预计将在2026年前出台。

(a)Copy CA 保险 Code § 10123.1961(a)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23.1961(a)(1) 本节的要求应适用于自2023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修订、续保或交付的,提供住院、医疗或手术费用保障的团体或个人健康保险保单或证书,或学生综合残疾保险。本节不适用于专业健康保险保单。受本节要求约束的保单或证书,不得对所有堕胎和堕胎相关服务(包括堕胎前和后续服务)的承保施加免赔额、共同保险、共付额或其他费用分摊要求。
(2)CA 保险 Code § 10123.1961(a)(2) 除本节另有授权外,保险公司不得对门诊堕胎服务的承保施加任何利用管理或利用审查,包括与第10112.1条和第10112.27条规定一致的事先授权以及年度或终身限额。
(b)CA 保险 Code § 10123.1961(b) 本节不以任何方式否认或限制本部门在保险公司提供堕胎服务承保时,确保其遵守本章规定的权力。
(c)CA 保险 Code § 10123.1961(c) 本节不要求个人或团体残疾保险保单承保实验性或调查性治疗。
(d)CA 保险 Code § 10123.1961(d) 就本节而言,“堕胎”指旨在终止妊娠的任何医疗处理,但以产生活产为目的者除外。
(e)CA 保险 Code § 10123.1961(e) 对于属于高免赔额健康计划(如美国法典第26篇第223(c)(2)节所定义)的团体或个人健康保险保单或证书,(a)款第(1)项中的费用分摊限制应在被保险人在福利年度内满足免赔额后适用。
(f)CA 保险 Code § 10123.1961(f)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2篇第3部第1编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定,专员可以通过发布指导意见来解释和实施本节,而无需采取任何进一步的监管行动。专员在根据本节发布指导意见时,应咨询管理式医疗保健部。本部门应在2026年1月1日或之前,根据政府法典第2篇第3部第1编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要求通过法规。

Section § 10123.19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保险公司告知投保人,针对8至18岁儿童和青少年的行为健康筛查的益处。这些筛查有助于识别抑郁症和焦虑症等问题的迹象。保险公司必须每年发送此通知,但它不适用于某些医疗补助管理式医疗计划。

(a)Copy CA 保险 Code § 10123.1991(a)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23.1991(a)(1) 保险公司应向被保险人提供书面或电子通知,说明针对8至18岁儿童和青少年的行为健康和健康筛查的益处。
(2)CA 保险 Code § 10123.1991(a)(2) “行为健康和健康筛查”指用于识别个体行为健康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抑郁症或焦虑症)的指标或症状的筛查、测试或评估。
(b)CA 保险 Code § 10123.1991(b) 该通知应提供关于行为健康和健康筛查对抑郁症和焦虑症益处的信息。
(c)CA 保险 Code § 10123.1991(c) 保险公司应每年根据本节规定提供通知。
(d)CA 保险 Code § 10123.1991(d) 本节不适用于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九编第三部分第7章(自第14000节起)或第8章(自第14200节起)与州医疗保健服务部签订合同的医疗补助管理式医疗。

Section § 101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自保员工福利计划必须继续为达到计划规定年龄限制的受抚养子女提供保险,只要该子女因智力或身体残疾而无法自食其力,并且主要依靠该员工供养。子女残疾和受抚养的证明必须在达到年龄限制后的31天内提供,并且可能需要每年提交。

“自保员工福利计划”一词指的是由雇主或员工组织提供的计划,涵盖为员工或其受抚养人提供的住院、医疗、外科、护理或牙科等服务。

(a)CA 保险 Code § 10124(a) 本条生效日期后120天以上在本州交付或签发交付的自保员工福利计划,如果规定员工受抚养子女的保险在达到保单或合同中规定的受抚养子女年龄限制时终止,则还应实质性规定,达到年龄限制不应终止该子女的保险,只要该子女同时 (1) 因智力残疾或身体障碍而无法自给自足就业,且 (2) 主要依靠该员工供养和维持,但前提是,该员工在子女达到年龄限制后的31天内,以及此后雇主或员工组织可能要求的情况下,向提供该计划或福利项目的雇主或员工组织提供丧失能力和受抚养的证明,但在子女达到年龄限制后的两年期之后,提交频率不得超过每年一次。
(b)CA 保险 Code § 10124(b) 在本条中,“自保员工福利计划”是指由雇主或员工组织(或两者)提供的福利计划或项目,旨在为雇主的员工或其受抚养人提供住院、医疗、外科、护理或牙科服务,或对这些服务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赔偿。

Section § 10124.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在本法生效后设立或续订的自保员工福利计划,应旨在提供延长护理机构住院的保障。这种保障的具体内容可由雇主和雇员协商确定。此外,这些计划还可以涵盖在其他类型医疗机构的住院,而不仅仅是延长护理机构。

在本节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签发或续订的每个自保员工福利计划,应在可行的情况下规定,延长护理机构(extended care facility)的住院福利,如《美国法典》第42篇第1395x节 (j) 款所定义,可根据雇主与雇员或雇员组织之间可能达成的条款和条件提供。
本节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应排除自保员工福利计划提供本节所定义的延长护理机构以外的其他机构的住院福利。

Section § 101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提供涵盖住院、医疗或外科手术费用的团体伤残保险的保险公司,也必须提供精神或神经失调的保障。这项保障的条款由保险公司和团体保单持有人协商确定。如果保障包括住院护理,则必须涵盖在特定设施(如综合急症护理医院、急症精神病医院和持牌精神健康机构)接受的治疗。

保险公司还可以与服务提供者协商替代费率的合同,这可能会限制提供者的选择。此外,保险公司必须告知潜在和现有团体保单持有人有关门诊精神健康保障的可用性,其中可能包括作为机构护理替代方案的社区住宿治疗服务。

(a)CA 保险 Code § 10125(a) 自1974年1月1日起,每一家签发承保住院、医疗或外科手术费用的团体伤残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团体保单持有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可能达成的条款和条件,提供因精神或神经失调而产生的费用保障。如果条款和条件包括对神经或精神失调的住院护理保障,该保障应涵盖在以下所有设施中提供的治疗:
(1)CA 保险 Code § 10125(a)(1) 如《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50条(a)款所定义的综合急症护理医院。
(2)CA 保险 Code § 10125(a)(2) 如《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50条(b)款所定义的急症精神病医院。
(3)CA 保险 Code § 10125(a)(3) 如《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50.2条所定义并根据州医疗保健服务部的许可运营的精神健康机构。
本款中的任何规定均不禁止保险公司根据第10133条规定,与专业或机构提供者协商并签订替代支付费率的合同,从而限制或修改提供者的选择。
(b)CA 保险 Code § 10125(b) 每一家保险公司应向潜在的团体保单持有人告知门诊精神或神经失调治疗保障的可用性。每一家保险公司应向所有团体保单持有人以及所有正在与其协商的潜在团体保单持有人告知该保障的可用性。该保障可能包括社区住宿治疗服务,如《福利与机构法典》原第5458条所述,这些服务是机构护理的替代方案。

Section § 1012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提供残疾保险并承保住院、医疗或外科手术费用的保险公司,报销或支付药师提供的服务费用,但前提是药师的服务在其专业执业范围内,并且保险会承保其他医疗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相同服务。如果保险包含网络外福利,这适用于网络内药房和网络外药房。保险公司不必为同一服务支付两次以上费用,也不会改变医生报销限额。

(a)CA 保险 Code § 10125.1(a) 签发承保住院、医疗或外科手术费用,并对在正式执业药师执业范围内的服务提供承保的每家残疾保险公司,应当支付或报销由网络内药房的药师或(如果保险公司有网络外药房福利)网络外药房的药师所提供服务的费用。
(b)CA 保险 Code § 10125.1(b) 根据本节规定,仅当满足以下所有条件时,方可支付或报销由正式执业药师提供的服务:
(1)CA 保险 Code § 10125.1(b)(1) 所提供的服务在药师的合法执业范围内。
(2)CA 保险 Code § 10125.1(b)(2) 该承保范围在其他情况下对由其他持证医疗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相同服务提供报销。
(c)CA 保险 Code § 10125.1(c)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要求保险公司为重复服务向多个提供者支付索赔,也不应被解释为限制医生报销。

Section § 10125.2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要求与健康保险公司合作的药房福利管理机构(PBM)遵守另一套健康与安全法规中列出的具体规定。如果健康计划的被保险人就PBM违反这些规定提出投诉,该问题将被视为针对健康保险公司本身的投诉。

Section § 101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自1977年1月1日起签发、修订或续保的团体伤残保险保单,必须向雇员或成员的配偶提供转换保险的权利。如果配偶因婚姻结束或雇员/成员死亡而不再是受抚养人,他们有权在相同条件下转换其保险。重要的是,配偶在转换时无需进行体检或提供健康声明。

自1977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修订或续保的每份团体伤残保险保单,凡为雇员或成员及其受抚养人提供住院、医疗或手术费用福利,且包含在雇佣或成员资格终止时赋予雇员或成员转换保险范围权利的条款,应在此类转换条款中,在受保的受抚养配偶因婚姻终止或雇员或成员死亡而不再是合格家庭成员时,向该配偶提供相同的转换权利和条件。此类转换权利不得要求进行体格检查或提供健康声明。

Section § 10126.5

Explanation
如果保险政策要求医疗服务提供者接受最低收费标准,这项规定不适用于那些因为没有医疗保险而支付现金的患者所支付的款项。这项法律适用于本条款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签订的提供者合同。

Section § 10126.6

Explanation

如果你有一份涵盖住院、医疗或外科手术服务的残疾保险保单,并且该保单于1999年1月1日或之后生效或变更,那么它也必须涵盖紧急医疗运输服务。这意味着通过911系统提供的救护车服务是受保的,无论救护车服务提供者是否与你的保险公司有协议,也无论你是否事先获得批准,但须遵守保单的条款。

(a)CA 保险 Code § 10126.6(a) 每一份于1999年1月1日或之后在本州签发、修订、交付或续保的残疾保险保单,凡根据第10198.6条(a)款定义的健康福利计划提供住院、医疗或外科手术保障,并提供紧急医疗服务保障的,均应包含如(b)款所定义的紧急医疗运输服务保障。无论紧急服务提供者是否与保险公司有合同安排,或无论是否事先获得授权,此项保障均应提供,但须遵守保单的条款和条件。
(b)CA 保险 Code § 10126.6(b) 就本条而言,“紧急医疗运输服务”指通过“911”紧急响应系统提供的救护车服务。

Section § 10126.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在2025年7月1日之后签发、更改或续保的健康保险保单,必须支付由社区辅助医疗项目、分流至替代目的地项目和移动综合健康项目提供的服务费用。

保险公司还必须确保,如果您使用这些项目中的非签约提供者,您支付的费用不会超过使用签约提供者获得相同服务时所支付的费用。

此外,这些服务的报销费率不得超过保险公司对类似服务的通常收费。

该法律定义了关键术语,解释说社区辅助医疗和分流至替代目的地项目在《健康与安全法典》的特定章节中有详细规定,而移动综合健康项目则涉及持证医疗团队提供移动健康服务以支持紧急系统。

(a)CA 保险 Code § 10126.61(a) 于2025年7月1日或之后签发、修订或续保的健康保险保单,应当建立一个流程,以报销由社区辅助医疗项目、分流至替代目的地项目或移动综合健康项目提供的服务。
(b)Copy CA 保险 Code § 10126.61(b)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26.61(b)(1) 于2025年7月1日或之后签发、修订或续保的健康保险保单,应当要求被保险人,如果其从非签约的社区辅助医疗项目、分流至替代目的地项目或移动综合健康项目获得承保服务,支付的费用分摊金额不得超过其从签约的社区辅助医疗项目、分流至替代目的地项目或移动综合健康项目获得相同承保服务时应支付的金额。
(2)CA 保险 Code § 10126.61(b)(2)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根据本款通过的报销费率不得超过健康保险公司对所提供服务的通常和惯常收费。
(c)CA 保险 Code § 10126.61(c)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保险 Code § 10126.61(c)(1) “社区辅助医疗项目”指《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815条中定义的项目。
(2)CA 保险 Code § 10126.61(c)(2) “移动综合健康项目”指一个由持证医疗保健执业人员组成的团队,在其执业范围内运作,提供移动健康服务以支持紧急医疗服务系统。
(3)CA 保险 Code § 10126.61(c)(3) “分流至替代目的地项目”指《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819条中定义的项目。

Section § 10126.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加州的健康保险保单必须确保患者为空中救护服务支付相同的自付费用,无论服务提供者是否在保险网络内。非网络内服务提供者向患者收取的费用不得高于网络内服务的费用。患者支付的任何费用都将计入其免赔额和年度自付费用限额,与网络内服务相同。如果患者未能支付,非网络内服务提供者只能向患者收取网络内费率的金额。支付争议可以通过法院或保险公司现有的争议解决程序解决。

(a)Copy CA 保险 Code § 10126.65(a)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26.65(a)(1) 尽管有第10352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修订或续保的健康保险保单,应规定如果投保人或参保人从非签约空中救护服务提供者处获得受保服务,投保人或参保人支付的费用分摊不得超过其从签约空中救护服务提供者处获得相同受保服务时应支付的费用分摊。此金额应被称为“网络内费用分摊金额”。
(2)CA 保险 Code § 10126.65(a)(2) 投保人或参保人对受本条约束的服务,不应向非签约服务提供者支付超过网络内费用分摊金额的费用。在保险公司向非签约服务提供者支付款项时,保险公司应告知投保人或参保人以及非签约服务提供者,投保人或参保人应支付的网络内费用分摊金额。
(b)CA 保险 Code § 10126.65(b) 为本条目的,以下规定适用:
(1)CA 保险 Code § 10126.65(b)(1) 投保人或参保人为受本条约束的服务支付的任何费用分摊,应计入根据第10112.28条设立的年度自付费用限额。
(2)CA 保险 Code § 10126.65(b)(2) 因受本条约束的服务而产生的费用分摊,应以与费用分摊归属于签约服务提供者相同的方式计入任何免赔额。
(3)CA 保险 Code § 10126.65(b)(3) 投保人或参保人根据本条支付的费用分摊,应履行投保人或参保人支付该健康服务费用分摊的义务。
(c)CA 保险 Code § 10126.65(c) 非签约服务提供者只能对投保人或参保人未支付的、由保险公司根据(a)款确定的网络内费用分摊金额启动催收程序。
(d)CA 保险 Code § 10126.65(d) 健康保险公司或服务提供者可以向任何法院寻求救济,以解决支付争议。服务提供者不被禁止使用健康保险公司现有的争议解决程序。

Section § 10126.66

Explanation

自2024年1月1日起,如果您通过健康保险使用非网络地面救护车服务,您支付的费用不会超过使用网络内服务时的金额。保险公司必须告知您这个金额,并说明您的保险是否受州政府监管。

您的付款将计入您的年度自付费用限额和免赔额,就像使用网络内服务一样。如果需要,救护车服务提供者只能在您未支付的情况下尝试收取这笔费用,且不得向信用机构报告您,也不得在至少12个月内起诉您。

保险公司会向救护车服务提供者报销您支付的金额与当地政府规定费率或根据服务具体情况和提供者资质确定的合理费率之间的差额。

以这种方式支付的款项不为其他服务设定标准价格。争议可以通过法院解决或遵循现有的解决程序,并且本法律不改变医疗补助(Medi-Cal)的保护措施。

(a)Copy CA 保险 Code § 10126.66(a)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26.66(a)(1) 除非本章另有规定,于2024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修订或续保的健康保险保单,应要求被保险人,如果其从非签约地面救护车服务提供者处获得承保服务,支付的费用分摊金额不得超过其从签约地面救护车服务提供者处获得相同承保服务时应支付的金额。该金额应被称为“网络内费用分摊金额”。
(2)CA 保险 Code § 10126.66(a)(2) 对于受本节约束的服务,被保险人向非签约地面救护车服务提供者支付的金额不得超过网络内费用分摊金额。在保险公司向非签约提供者付款时,保险公司应告知被保险人和非签约提供者被保险人应支付的网络内费用分摊金额,并应披露被保险人的承保范围是否受本部门监管,或者该承保范围是否不受州监管。
(b)Copy CA 保险 Code § 10126.66(b)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26.66(b)(1) 被保险人根据本节支付的网络内费用分摊金额,应计入根据第10112.28节设定的年度自付费用限额。
(2)CA 保险 Code § 10126.66(b)(2) 根据本节产生的费用分摊,应以与费用分摊归属于签约提供者相同的方式计入任何免赔额。
(3)CA 保险 Code § 10126.66(b)(3) 被保险人根据本节支付的网络内费用分摊金额,应满足被保险人支付该医疗服务费用分摊的义务。
(c)CA 保险 Code § 10126.66(c) 非签约地面救护车服务提供者只能就根据(a)款由保险公司确定的、被保险人未能支付的网络内费用分摊金额进行催收。
(1)CA 保险 Code § 10126.66(c)(1) 非签约地面救护车服务提供者,或代表其行事的实体,包括债务购买者或债务受让人,不得进行以下任何一项:
(A)CA 保险 Code § 10126.66(c)(1)(A) 向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报告不良信息。
(B)CA 保险 Code § 10126.66(c)(1)(B) 在首次开具账单后至少12个月内,不得就根据(a)款被保险人所欠金额对被保险人提起民事诉讼。
(2)CA 保险 Code § 10126.66(c)(2) 对于被保险人,非签约地面救护车服务提供者,或代表其行事的实体,包括债务受让人,不得根据本节使用工资扣押或对主要住所设置留置权作为收取未付账单的手段。
(d)Copy CA 保险 Code § 10126.66(d)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26.66(d)(1) 除非非签约地面救护车服务提供者和健康保险公司另有约定,保险公司应直接向非签约地面救护车服务提供者报销地面救护车服务费用,报销金额为网络内费用分摊金额与以下所述金额之间的差额:
(A)CA 保险 Code § 10126.66(d)(1)(A) 如果有地方政府设定或批准的费率,则按对该区域或次区域具有管辖权的地方政府管理机构设定或批准的费率,包括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1797.85节规定的独家运营区域。
(B)CA 保险 Code § 10126.66(d)(1)(B) 如果提供服务的地点具有管辖权的地方政府没有为该服务设定或批准的费率,则按所提供服务的合理和惯常价值,基于至少每年更新的、统计上可靠的信息,并考虑以下所有因素:
(i)CA 保险 Code § 10126.66(d)(1)(B)(i) 救护车服务提供者的培训、资质和执业时间。
(ii)CA 保险 Code § 10126.66(d)(1)(B)(ii) 所提供服务的性质。
(iii)CA 保险 Code § 10126.66(d)(1)(B)(iii) 救护车服务提供者通常收取的费用。
(iv)CA 保险 Code § 10126.66(d)(1)(B)(iv) 提供服务所在的一般地理区域内普遍的地面救护车服务提供者收费标准。
(v)CA 保险 Code § 10126.66(d)(1)(B)(v) 救护车服务提供者执业经济方面的其他相关因素。
(vi)CA 保险 Code § 10126.66(d)(1)(B)(vi) 案件中的任何特殊情况。
(2)CA 保险 Code § 10126.66(d)(2) 如果符合以下任一情况,地方政府对地面救护车运输具有管辖权:
(A)CA 保险 Code § 10126.66(d)(2)(A) 地面救护车运输是在地方政府监管管辖范围内启动的。
(B)CA 保险 Code § 10126.66(d)(2)(B) 对于以互助或自动援助方式进入其他管辖区的地面救护车运输,非签约地面救护车服务提供者所在地的当地政府。
(3)CA 保险 Code § 10126.66(d)(3) 健康保险公司根据(a)款要求向非签约地面救护车服务提供者支付的服务费用,加上被保险人应支付的适用费用分摊,应构成对所提供服务的全额支付。

Section § 101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自1974年1月1日起,所有涵盖住院、医疗或外科手术费用的自保员工福利计划,必须提供精神或神经失调的保障。这项精神健康保障的条款可由计划与其成员协商,但如果计划涵盖医院护理且不限制服务提供者的选择,则也必须涵盖持牌精神健康机构提供的护理。此外,这些计划必须告知潜在和现有成员有关可用的精神健康门诊保障以及作为机构护理替代方案的社区住宿治疗选择。

自1974年1月1日起,每一个提供住院、医疗或外科手术费用保障的自保员工福利计划,应当根据自保福利计划与成员之间可能达成的条款和条件,提供因精神或神经失调所产生费用的保障。如果条款和条件包括在普通急症医院或《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250) 条所定义的急症精神病医院提供的服务保障,且不限制或修改服务提供者的选择,则该保障应延伸至由《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250.2) 条所定义的、根据州医疗保健服务部许可运营的精神健康机构提供的护理。 每一个计划都应当向潜在成员告知门诊精神或神经失调治疗保障的可用性。每一个自保福利计划都应当向所有成员和潜在成员告知此项保障的可用性。此项保障可包括《福利与机构法典》原第 (5458) 条所述的社区住宿治疗服务,作为机构护理的替代方案。

Section § 10127.1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如果您拥有残疾保险保单或自保员工计划,因残疾而获得停工补偿,那么在福利期内,如果您的社会保障福利增加,您的补偿金不能因此减少。这项规定适用于所有于1977年1月1日或之后在加州签发、更改或续保的此类保险保单和计划,也适用于与集体谈判协议相关的团体保单和计划。

(a)CA 保险 Code § 10127.1(a) 任何提供停工福利的残疾保险保单,不得包含任何条款规定在福利期内因根据修订后的《联邦社会保障法》应支付的福利增加而减少此类福利。
(b)CA 保险 Code § 10127.1(b) 任何提供停工福利的自保员工福利计划,不得包含任何条款规定在福利期内因根据修订后的《联邦社会保障法》应支付的福利增加而减少此类福利。
(c)CA 保险 Code § 10127.1(c) 本节适用于所有于1977年1月1日或之后在本州签发、交付、修订或续保的残疾保险保单,并适用于于该日期或之后或在任何适用的集体谈判协议期满时(以较晚者为准)订立、修订或续保的团体残疾保险保单和自保员工福利计划。

Section § 1012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残疾保险保单明确说明什么算作一天的住院,或者需要连续住院多少小时才能开始获得福利。这对于自法律生效日期起签发或续保的保单很重要。保险公司不必告知投保人这些具体规定,除非他们发送了保单续保通知。

Section § 10127.3

Explanation
从1985年1月1日开始,提供住院、医疗或手术费用团体伤残保险的保险公司,必须也为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特定条款认可的持证专业人员提供的治疗提供保险。但是,这项要求不适用于为公共实体雇员提供的保险保单。

Section § 10127.4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残疾保险合同不能阻止医疗服务提供者宣传其服务。但是,保险公司可以制定合理规则,以防止误导性广告,并要求在广告提及保险公司计划时附带免责声明,说明这些计划可能不涵盖所有服务。合同中还可以包含保护商标和机密信息的条款。此外,本法律不影响监管机构对广告规则的监管权力。

(a)CA 保险 Code § 10127.4(a) 除(b)和(c)款另有规定外,1999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修订、续订或交付的,在提供住院、医疗或外科福利保障的残疾保险公司与医疗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合同,不得包含禁止、限制或约束医疗服务提供者进行广告宣传的条款。
(b)CA 保险 Code § 10127.4(b)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禁止残疾保险公司就根据本部分规定受监管的活动制定合理指导方针,包括防止广告宣传全部或部分不真实、误导性、欺骗性或与本部分或根据本部分颁布的规章制度不符的指导方针。对于提及提供者参与残疾保险公司某个计划或产品线的广告,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禁止残疾保险公司要求每份广告包含免责声明,声明提供者的服务可能仅涵盖残疾保险公司的部分而非全部计划或产品线,或者残疾保险公司可能仅涵盖部分而非全部提供者服务。
(c)CA 保险 Code § 10127.4(c)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旨在禁止旨在保护服务标志、商标、商业秘密或其他机密信息或财产的条款或协议。如果医疗服务提供者因与残疾保险公司签订直接合同协议而参与提供者小组或网络,而该残疾保险公司又与另一个人或实体签订了直接合同协议,根据该协议,该另一个人或实体的被保险人和其他受益人可以从医疗服务提供者处获得承保服务,那么,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旨在禁止医疗服务提供者与残疾保险公司之间的直接合同安排中包含保护该另一个人或实体的名称或商号,或要求医疗服务提供者在使用该另一个人或实体的名称或商号进行任何广告宣传之前获得残疾保险公司同意的合理条款或协议。
(d)CA 保险 Code § 10127.4(d)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损害或妨碍专员根据本部分规定监管广告、披露或招揽的权力。

Section § 10127.5

Explanation
当有人申请信用人寿保险或信用残疾保险时,申请书、证明和保单必须清楚说明,如果投保人有既往健康问题,保险是否可能失效。这种保险的目的是在借款人去世或丧失劳动能力时,用来偿还他们的贷款。

Section § 10127.7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加州购买了一份面值低于1万美元的个人人寿保险单,您有权在收到保单后的10到30天内取消它。您的保单上会附有一份通知,解释这项权利。如果您决定取消,您可以退还保单以获得全额退款,包括已支付的任何费用,并且该保单将从一开始就被视为无效。这项规定适用于1974年7月1日以来的保单,并适用于2011年1月1日之后的新保单或续保。但是,它不包括与信用交易相关的保单,或涉及某些变更或转换的保单。

每一份面值低于一万美元 (10,000 美元) 的个人人寿保险单,于1974年7月1日或之后在本州交付或签发以供交付的,均应在其上印有或附有通知,说明所有人收到保单后,可将其交付或邮寄给保险公司或购买保单的代理人以退保。保险公司为被保险人退还保单设定的期限应在通知中明确说明,该期限不得少于10天,也不得多于30天。被保险人可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随时将保单退还给保险公司。所有人交付或邮寄保单应使保单自始无效,双方应处于如同未签发任何保单或合同的地位。所有已支付的保费和为该保单支付的任何保单费用应在保险公司收到被保险人已取消保单的通知之日起30天内退还给所有人。
本条适用于2011年1月1日或之后在本州签发、修订或交付的所有保单,并适用于其任何续保。2011年1月1日生效的、受本条约束的所有保单应被解释为符合本条规定,且此类保单中与本条冲突的任何条款均无效力。
本条不适用于与信用交易相关的个人人寿保险单,或根据保单中包含的合同性保单变更或转换特权条款签发的保单。

Section § 10127.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面向55岁及以上人群的定期人寿保险广告,提供关于保险条款和条件的清晰、真实信息。广告商必须明确区分基本人寿保险福利和意外死亡福利等附加项目,并披露任何随时间推移影响保障或费用的限制或条件。如果福利随年龄增长而减少,但保费保持不变,这一点必须清楚说明。电视和广播广告都应提醒购买者在购买前仔细审查保单详情。州专员可以制定额外的法规和指数,以帮助消费者比较保险政策。保险公司的任何违规行为都可能导致处罚,包括暂停其销售人寿保险的资格。

(a)CA 保险 Code § 10127.8(a) 本节的宗旨是确保专员根据对整个广告的评估,认定其面向55岁或以上个人的定期人寿保险广告中,所有重要和相关信息均得到真实和充分的披露。
(b)CA 保险 Code § 10127.8(b) 面向55岁或以上个人的定期人寿保险广告应当:
(1)CA 保险 Code § 10127.8(b)(1) 清楚且显著地区分基本人寿保险福利与意外死亡福利等附加福利。
(2)CA 保险 Code § 10127.8(b)(2) 显著披露影响各项福利的任何限制、例外或减少。
(3)CA 保险 Code § 10127.8(b)(3) 显著披露影响保单或凭证持有人持续可保性的任何条件。如果定期保险在规定年龄终止,或在任何指定期限结束时终止,该事实以及指定年龄或指定期限均应披露。
(4)CA 保险 Code § 10127.8(b)(4) 显著披露因被保险人年龄增长、保单期限或任何其他因素而产生的福利变化。
(5)CA 保险 Code § 10127.8(b)(5) 显著披露因被保险人年龄增长、保单期限或任何其他因素而产生的保费变化。如果保险公司保留未来修改保费的任何权利,该事实应予披露。
(c)CA 保险 Code § 10127.8(c) 如果广告保单或凭证的福利随被保险人年龄增长或保单或凭证期限而减少,而保费大致保持不变,该事实应在印刷或广播广告中披露,其形式、显著性或可见持续时间(或两者兼有)应与任何积极的福利描述或为获取进一步信息或申请而提供的电话号码或地址中最显著者相同。
(d)CA 保险 Code § 10127.8(d) 面向55岁或以上个人的定期人寿保险电视或广播广告,其口头文本中应包含声明:“保单(或凭证)的福利和限制应在购买前仔细审查。”
(e)CA 保险 Code § 10127.8(e) 专员可以通过法规采纳定期人寿保险货币价值指数,类似于《加州法规法典》第10篇第5章第2分章第12.5条(自第2545节起)的人寿保险退保成本指数,以在所有面向55岁或以上个人的定期人寿保险广告中,以及该保险的所有保单和凭证上披露。在制定定期人寿保险货币价值指数时,专员应考虑实际保费以及保单和凭证福利,以及它们随时间推移受影响的方式。根据本节制定的任何定期人寿保险货币价值指数应假定被保险人希望至少保留10年的保险。
(f)CA 保险 Code § 10127.8(f) 本节不取代或废除专员关于人寿保险广告的任何法规,此类法规除本节外应继续有效。
(g)CA 保险 Code § 10127.8(g) 专员应制定实施本节所需的法规。
(h)CA 保险 Code § 10127.8(h) 本节适用于个人保险单以及任何团体保单或凭证的广告,无论合同所在地,只要其在本州交付或签发以供交付。
(i)CA 保险 Code § 10127.8(i) 除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处罚或任何行政程序的可用性外,如果保险公司在接到通知并举行听证后,被发现违反本节或根据本节通过的法规,或明知而允许任何人这样做,专员可根据第704节规定的程序,暂停该保险公司经营人寿保险的授权证书。第704.7节应适用于根据本节进行的任何程序。

Section § 10127.09

Explanation

法律规定,从2024年1月1日起,针对学院或大学的残疾保险单(不包括仅涵盖牙科或视力的保单)必须符合特定的医疗保健覆盖标准。这适用于涵盖学生、教职员工、行政人员及其受抚养人的保险。这些保单需要遵循第10123.1945节和第10123.196节中规定的具体覆盖规则。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于2024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修订、续保或交付的,提供住院、医疗、外科手术、处方药或护理福利的残疾保险单(但不包括仅提供牙科或视力福利的保单),且签发给真实的公立或私立高等教育机构并为其学生及其受抚养人,或为其教职员工、行政人员及其各自的受抚养人提供保险的,应当遵守第10123.1945节和第10123.196节的保险要求。

Section § 10127.9

Explanation

如果你在1990年1月1日之后在加州购买了人寿保险或年金保单,你至少有10到30天的时间可以改变主意。在此期间,你可以通过邮寄或其他方式将保单退还给保险公司或代理人来取消保单。如果你取消,一切都会恢复到你购买保单之前的状态,这意味着你将获得所有已支付的款项,包括任何费用。这适用于大多数个人人寿和年金保单,但也有一些例外,例如与信用交易相关的保单。这些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全面生效。

(a)Copy CA 保险 Code § 10127.9(a)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27.9(a)(1) 自1990年1月1日起,在本州初次交付或签发以供交付的每份个人人寿保险单和每份个人年金合同,应在保单封套正面或封面页上印有通知,说明在保单持有人收到保单后,保单持有人可以通过邮件或其他交付方式将保单退还给保险公司或购买该保单的代理人以取消保单。保险公司规定的保单持有人退还保单的期限应明确说明,且该期限不得少于10天,也不得多于30天。
(2)CA 保险 Code § 10127.9(a)(2) 保单持有人可在通知中规定的期限内随时通过邮件或其他交付方式将保单退还给保险公司。对于个人非变额人寿保险单和个人非变额年金合同,包括修改型保证合同,在取消期内根据本节交付或邮寄保单,保单持有人应使保单自始无效,且双方应处于如同未签发保单的相同地位。所有已支付的保费和为该保单支付的任何保单费用应由保险公司在收到保单持有人已取消保单的通知之日起30天内退还给保单持有人。对于个人变额年金合同和个人变额人寿保险单,在取消期内退还保单,保单持有人有权获得账户价值和为该保单支付的任何保单费用的退款。账户价值和保单费用应由保险公司在收到保单持有人已取消保单的通知之日起30天内退还给保单持有人。
(b)CA 保险 Code § 10127.9(b) 本节适用于自1990年1月1日起在本州签发或交付的所有个人保单,但不适用于受第10127.7节约束的任何保单。所有受本节约束且于1990年1月1日生效的保单,应被解释为符合本节规定,且任何与本节冲突的保单条款均无效力。
(c)CA 保险 Code § 10127.9(c) 本节不适用于与信用交易相关的个人人寿保险单,或根据保单中包含的合同性保单变更或转换特权条款签发的保单。
(d)CA 保险 Code § 10127.9(d) 本节中对“保单”或“保单”的一般提及均指人寿保险单和年金合同。
(e)CA 保险 Code § 10127.9(e) 本节于2015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10127.10

Explanation

对于在加州出售给老年公民的人寿保险单和年金合同,有一项规定是您可以在收到保单后30天内退还以获得退款。这项法律适用于2004年7月1日之后交付的保单。如果您在此期限内退还保单,您可以选择完全作废保单并取回所有保费和费用,或者如果您已投资保费,则可以取回账户价值。通知必须清楚说明这项权利以及30天后退还可能产生的任何罚款。此保单期限专门适用于老年人,老年人定义为购买时年满60岁或以上的人。

通知必须易于阅读,并使用特定的措辞和格式。退保政策不适用于与信用交易相关的人寿保险,或根据特定条款更改或转换的保单。这项法律自2015年7月1日起生效。

(a)CA 保险 Code § 10127.10(a) 每一份于2004年7月1日或之后在本州首次交付或签发给老年公民的个人人寿保险单和个人年金合同,其保单封套正面或封面页上应印有通知,说明在保单持有人收到保单后,保单持有人可以通过邮件或其他交付方式将其退还给保险公司或购买该保单的代理人以取消保单。保险公司规定的保单持有人退还保单的期限应在通知中明确说明,且该期限不得少于30天。保单持有人可以在通知中规定的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通过邮件或其他交付方式将保单退还给保险公司。在30天取消期内,个人可变人寿保险单或个人可变年金合同的保费只能投资于固定收益投资和货币市场基金,除非保单持有人明确指示将保费投资于可变人寿保险单或可变年金合同所依据的共同基金。在30天取消期内退还保单应具有以下效果之一:
(1)CA 保险 Code § 10127.10(a)(1) 对于在取消期内保单持有人未指示将保费投资于保单所依据的共同基金的个人可变人寿保险单和个人可变年金合同,在取消期内退还保单应具有自始无效的效果,双方应处于如同未签发任何保单的相同地位。所有已支付的保费和为该保单支付的任何保单费用,应由保险公司在收到保单持有人已取消保单通知之日起30天内退还给保单持有人。
(2)CA 保险 Code § 10127.10(a)(2) 对于在30天取消期内保单持有人已指示将保费投资于保单所依据的共同基金的个人可变人寿保险单和个人可变年金合同,取消应使保单持有人有权获得账户价值和为该保单支付的任何保单费用的退款。账户价值应由保险公司在收到保单持有人已取消保单通知之日起30天内退还给保单持有人。
(b)CA 保险 Code § 10127.10(b) 本节适用于2004年1月1日或之后在本州签发或交付给老年公民的所有个人人寿保险单和所有个人年金合同。所有受本节约束且于2003年1月1日生效的保单,应被解释为符合本节规定,任何与本节冲突的保单条款均无效力。
(c)CA 保险 Code § 10127.10(c) 每一份受本节约束的、在本州交付或签发交付的个人非可变人寿保险单和个人非可变年金合同,包括修改型保证年金合同,其保单封套正面或封面页上应以12磅粗体字印刷以下通知,四周留有一英寸空白,使用下方引号内的确切措辞,并根据通知所适用的产品选择括号内的三种产品描述之一:
您已购买一份[人寿保险单]、[年金合同]、[修改型保证年金合同],以下简称“保单”。请仔细审阅其限制条款。
本保单可在您收到之日起30天内退还给向您出售本保单的保险公司或代理人,以获得全额退款。30天后取消可能导致重大罚款,称为退保费。”
如果保单不包含退保费,则句子“30天后取消可能导致重大罚款,称为退保费”可以删除。如果保单包含罚款但不包含退保费,则短语“称为退保费”可以删除。如果保单同时包含一项或多项罚款和退保费,则该句子应说明取消可能导致“重大罚款,包括退保费”。一项费用是否构成退保费或罚款,应根据该费用的性质而非保险公司给该费用起的名称来确定。如果保单中将退保费称为“提款费”,则保险公司应在通知末尾添加以下句子:
“在本保单中,退保费称为‘提款费’。”
(d)CA 保险 Code § 10127.10(d) 每一份受本节约束的个人可变型人寿保险单和个人可变型年金合同,在本州交付或签发以供交付的,应当在保单封套正面或封面页上以12磅粗体字印刷以下通知,四周留有一英寸空白,使用下面引号中的确切措辞,并根据通知所适用的产品,选择括号中的两种产品描述之一:
您已购买一份[可变型人寿保险单]、[可变型年金合同],下文统称为“保单”。请仔细审阅,了解其限制。
本保单可在您收到之日起30天内退回。在该30天期间内,您的资金将被存入固定账户或货币市场基金,除非您指示在此30天期间内将保费投资于保单所对应的股票或债券投资组合。如果您未指示将保费投资于股票或债券投资组合,并且您在30天期间内退回保单,您将有权获得保费和已支付的任何保单费用的退款。如果您指示在此30天期间内将保费投资于股票或债券投资组合,并且您在该期间内退回保单,您将有权获得保单账户价值的退款,该价值以保险公司或向您出售本保单的代理人收到保单之日为准,这可能低于您为保单支付的保费,加上已支付的任何保单费用。在30天后退回保单可能会导致巨额罚款,称为退保费。”
如果保单不包含退保费,则句子“在30天后退回保单可能会导致巨额罚款,称为退保费”可以删除。如果保单同时包含罚款(或多项罚款)和退保费,则该句子应说明取消保单可能导致“巨额罚款,包括退保费”。如果保单包含罚款但不包含退保费,则短语“称为退保费”可以删除。某项费用是否构成退保费或罚款,将由该费用的性质决定,而非由保险公司赋予该费用的名称决定。如果保单中将退保费称为“提款费”,则保险公司应在通知末尾添加以下句子:
“在本保单中,退保费称为‘提款费’。”
(e)CA 保险 Code § 10127.10(e) 如果个人年金合同是即期年金合同,则应在本节要求的审阅权条款末尾和一英寸空白之前,以12磅粗体字添加以下引号中的确切句子:
“30天期限届满后,您可能无法以任何方式,或除了根据合同条款支付的年金款项之外的任何方式,收回您的购买款项。向您出售本合同的保险公司或代理人可以解释您的合同是否包含这些限制。”
(f)CA 保险 Code § 10127.10(f) 本节不适用于与信用交易相关的或根据保单中包含的合同性保单变更或转换特权条款签发的人寿保险单。
(g)CA 保险 Code § 10127.10(g) 就本章而言,“老年公民”指在购买保单之日年满60岁或以上的个人。
(h)CA 保险 Code § 10127.10(h) 本节中对“保单”或“保单”的一般提及,均指人寿保险单和年金合同。
(i)CA 保险 Code § 10127.10(i) 本节将于2015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10127.11

Explanation

如果在1995年1月1日之后,向加州老年公民销售人寿保险单或年金合同,并且使用了非保证价值的说明,则必须有一个清晰、醒目的声明,表明这些仅是说明,不能预测实际表现。该通知应明确指出,说明中的利率、红利或价值不予保证,除非明确标注为保证项目。此通知必须以粗体字醒目显示,并符合特定的间距要求。此外,预印的保单说明必须以粗体字显示保证价值,以区别于应以普通字体显示的非保证价值。

每一保险公司和寿险代理人,凡在1995年1月1日或之后,向本州老年公民销售初次交付或签发交付的个人人寿保险单或个人年金合同,且使用非预印的非保证价值说明的,均应在这些说明或附加的封面页上,以粗体或加下划线的全大写字体,或以对比色贴纸、荧光笔的形式,或以任何使其比周围材料更醒目的方式,且四周至少留有半英寸空间,披露以下声明:
“这仅为一份说明。说明并非旨在预测实际表现。说明中列出的利率、红利或价值不予保证,除非明确标注为保证项目。”
所有预印的保单说明均应以12磅粗体字包含此通知,四周至少留有半英寸空间,并应印在说明表格本身或附加的封面页上,或以对比色贴纸的形式贴在说明的正面。所有包含非保证价值的预印说明均应以粗体字显示保证价值的栏目。说明中使用的所有其他栏目均应以标准字体显示。此处使用的“价值”包括现金价值、退保价值和死亡赔付金。

Section § 10127.12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持有1995年1月1日之后签发的人寿保险单或年金合同的老年人,保险公司必须在您的年度报表中包含当前累积价值和现金退保价值。

凡保险公司向1995年1月1日之后签发的个人人寿保险单或个人年金合同的老年投保人提供年度报表时,保险公司还应提供当前累积价值和当前现金退保价值。

Section § 10127.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所有针对老年人的个人人寿保险单和年金合同,如果包含与退保、部分退保或提款相关的费用,必须清楚地披露这些费用的信息。披露信息必须以粗体12磅字体显示,并醒目地放置在保单封套正面或封面页上。如果此通知和审查权通知都在封面页上,它们必须显示在同一页。这项要求于2015年7月1日生效。

(a)CA 保险 Code § 10127.13(a) 所有针对老年人的个人人寿保险单和个人年金合同,凡包含退保、部分退保、超额提款费用或退保罚金的,均应包含一份通知,披露以下所有信息的位置:该费用、费用期限、费用信息以及任何相关的罚金信息。该通知应以粗体12磅字体显示在保单封套正面或保单封面页上。
(b)CA 保险 Code § 10127.13(b) 一份保单应只有一个封面页。如果本节要求的通知和法定要求的审查权通知都显示在封面页上,而不是保单封套的正面,它们应出现在同一页上。
(c)CA 保险 Code § 10127.13(c) 本节中对“保单”的一般提及,均指人寿保险单和年金合同。
(d)CA 保险 Code § 10127.13(d) 本节于2015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10127.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创建两份福利比较矩阵,以帮助人们理解和比较不同的健康保险福利。第一份矩阵比较现有法律特定条款下的福利,第二份则涵盖其他指定条款。这些矩阵应包含清晰、简洁的摘要,解释健康计划的资格、费用和其他关键细节,并在顶部附有关于其使用和可用性的重要声明。

法律规定这些矩阵必须定期更新并在网上公开。它概述了保险公司每年必须提交的信息,包括承保类型和限制。本节还指出,这些要求不适用于特定类型的保险,例如仅限牙科或仅限视力的保单。该法律最初规定在2014年后失效,但如果某些联邦条款发生变化,则会再次生效。

(a)CA 保险 Code § 10127.14(a) 本部门和受管理医疗保健部应将本节和《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363.06节所要求的信息汇编成两份比较性福利矩阵。第一份矩阵应比较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373.62节和第10127.15节提供的福利方案。第二份矩阵应比较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366.35节、第1373.6节和第1399.804节以及第10785节、第10901.2节和第12682.1节提供的福利方案。
(b)CA 保险 Code § 10127.14(b) 比较性福利矩阵应包括:
(1)CA 保险 Code § 10127.14(b)(1) 由医疗保健服务计划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363.06节提交的福利信息,以及由健康保险公司根据 (d) 款提交的福利信息。
(2)CA 保险 Code § 10127.14(b)(2) 在矩阵顶部以至少12磅字体显示的以下声明:
(A)CA 保险 Code § 10127.14(b)(2)(A) “本福利摘要旨在帮助您比较承保范围和福利,且仅为摘要。如需了解承保范围、福利和限制的更详细说明,请联系医疗保健服务计划或健康保险公司。”
(B)CA 保险 Code § 10127.14(b)(2)(B) “本比较性福利摘要每年更新,或在必要时更频繁地更新以确保准确性。”
(C)CA 保险 Code § 10127.14(b)(2)(C) “本比较性福利摘要的最新版本可在(计划或保险公司网站地址)上获取。”
本分段仅适用于那些维护互联网网站的健康保险公司。
(3)CA 保险 Code § 10127.14(3) 申请人可用于联系本部门或受管理医疗保健部(视情况而定)以获取进一步帮助的电话号码。
(c)CA 保险 Code § 10127.14(c) 本部门和受管理医疗保健部应共同准备两份标准化模板,供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和健康保险公司在提交根据第1363.06节 (d) 款和 (d) 款要求的信息时使用。这些模板应豁免遵守《政府法典》第2编第3分部第1部第3.5章(自第11340节起)的规定。
(d)CA 保险 Code § 10127.14(d) 健康保险公司应不迟于2003年1月31日,并此后每年向本部门提交以下信息:
(1)CA 保险 Code § 10127.14(d)(1) 针对 (a) 款中描述的每种产品,提供以下内容的摘要说明:
(A)CA 保险 Code § 10127.14(d)(1)(A) 资格要求。
(B)CA 保险 Code § 10127.14(d)(1)(B) 个人和符合条件的受抚养人工作或居住的服务区域内,每种福利方案的全部保费成本。
(C)CA 保险 Code § 10127.14(d)(1)(C) 福利何时以及在何种情况下终止。
(D)CA 保险 Code § 10127.14(d)(1)(D) 承保可续期的条款。
(E)CA 保险 Code § 10127.14(d)(1)(E) 如果所述福利方案下的福利终止,其他可能可用的承保。
(F)CA 保险 Code § 10127.14(d)(1)(F) 允许选择医生和提供者的情形。
(G)CA 保险 Code § 10127.14(d)(1)(G) 终身和年度最高限额。
(H)CA 保险 Code § 10127.14(d)(1)(H) 免赔额。
(2)CA 保险 Code § 10127.14(d)(2) 针对 (a) 款中描述的每种产品,提供以下承保范围的摘要说明,连同相应的共同支付和限制:
(A)CA 保险 Code § 10127.14(d)(2)(A) 专业服务。
(B)CA 保险 Code § 10127.14(d)(2)(B) 门诊服务。
(C)CA 保险 Code § 10127.14(d)(2)(C) 住院服务。
(D)CA 保险 Code § 10127.14(d)(2)(D) 紧急医疗承保。
(E)CA 保险 Code § 10127.14(d)(2)(E) 救护车服务。
(F)CA 保险 Code § 10127.14(d)(2)(F) 处方药承保。
(G)CA 保险 Code § 10127.14(d)(2)(G) 耐用医疗设备。
(H)CA 保险 Code § 10127.14(d)(2)(H) 心理健康服务。
(I)CA 保险 Code § 10127.14(d)(2)(I) 住宿治疗。
(J)CA 保险 Code § 10127.14(d)(2)(J) 化学品依赖服务。
(K)CA 保险 Code § 10127.14(d)(2)(K) 家庭健康服务。
(L)CA 保险 Code § 10127.14(d)(2)(L) 监护护理和专业护理机构。
(3)CA 保险 Code § 10127.14(d)(3) 申请人可用于联系健康保险公司客户服务代表并请求有关保险单的额外信息的电话号码。
(4)CA 保险 Code § 10127.14(d)(4) 本部门在模板中指定的任何其他信息。
(e)CA 保险 Code § 10127.14(e) 每家健康保险公司应至少每年一次,或在必要时更频繁地向本部门提供 (d) 款要求的信息更新,以保持信息的准确性。
(f)CA 保险 Code § 10127.14(f) 本部门和受管理医疗保健部应在与健康保险公司和医疗保健服务计划确认矩阵描述的准确性后,在其各自的互联网网站上以及向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和健康保险公司提供比较性福利矩阵,以便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373.6节和第12682.1节的要求进行传播。
(g)CA 保险 Code § 10127.14(g) 在本节中,“福利矩阵”应与“福利摘要”具有相同含义。

Section § 10127.15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拥有残疾保险单或参加了自保员工福利计划,那么在本法律生效后,他们的福利期内的福利不能因为联邦社会保障福利的增加而被减少。简单来说,保险或计划中任何试图因社会保障福利增加而减少福利的条款都是不被允许的。

残疾保险单或自保员工福利计划中包含的任何条款,凡规定在福利期内因根据经修订的联邦社会保障法应支付的福利增加而减少因时间损失产生的福利的,对于在本节生效日期或之后发生的任何此类增加,均应属无效。

Section § 10127.16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特定试点健康保险项目结束后会发生什么。截至2007年1月1日参与该项目的个人,如果在项目终止后63天内申请标准计划,将继续享受相同条款的承保。

然而,保险公司或州政府提供或补贴承保的义务将于2014年1月1日终止。保险公司必须在2013年10月1日前通知参保人有关计划终止和替代承保选项的信息,包括通过加州全保(Covered California)获得的选项。

州政府将不再支付2013年之后的医疗保健费用或管理费,保险公司必须向州政府提交最终对账报告。此外,如果州政府未能支付其应承担的部分,保险公司可以向投保人收取没有州政府补贴时的费率。

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可以在不经过正式监管程序的情况下更新操作规程。

(a)Copy CA 保险 Code § 10127.16(a)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27.16(a)(1) 在第10127.15条规定的试点项目终止后,健康保险公司应继续根据第10127.15条(截至2007年1月1日)规定的相同条款和条件提供承保,包括标准福利计划的条款和投保人支付金额,给每个根据《保险法》第12725条 (f) 款在试点项目期间被终止参与该项目,并在终止后63天内注册或申请注册标准福利计划的个人。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应继续为这些个人支付第10127.15条所述的金额。在试点项目终止后,健康保险公司无需向尚未参与该项目的个人提供第10127.15条所述的承保。
(2)CA 保险 Code § 10127.16(a)(2) 尽管有本款 (1) 项或第10127.15条(截至2007年1月1日)的规定,以下规则应适用:
(A)Copy CA 保险 Code § 10127.16(a)(2)(A)
(i)Copy CA 保险 Code § 10127.16(a)(2)(A)(i) 健康保险公司自2014年1月1日或之后,无义务根据本条向任何个人提供承保。
(ii)CA 保险 Code § 10127.16(a)(2)(A)(i)(ii) 州医疗保健服务部无义务根据本条向任何健康保险公司提供任何付款,用于 (I) 2014年1月1日或之后发生的医疗保健费用,或 (II) 2013年12月之后的任何月份的标准每月管理费,该费用定义见第10127.15条(截至2007年1月1日)。
(B)CA 保险 Code § 10127.16(a)(2)(B) 根据本条提供承保的每个健康保险公司应在2013年10月1日或之前,向每个注册标准福利计划的个人发送一份至少12磅字体的通知,其中至少包含以下信息:
(i)CA 保险 Code § 10127.16(a)(2)(B)(i) 关于该计划是否将于2014年1月1日终止的通知。
(ii)CA 保险 Code § 10127.16(a)(2)(B)(ii) 个人健康承保的可用性,包括通过加州全保(Covered California)提供的承保,其中至少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I)CA 保险 Code § 10127.16(a)(2)(B)(ii)(I) 自2014年1月1日起,寻求承保的个人不得因健康状况而被拒绝承保。
(II) 健康服务计划或健康保险公司提供的承保的保费费率不得基于个人的健康状况。
(III) 通过加州全保(Covered California)获得承保的个人,根据收入情况,可能有资格获得保费补贴和费用分摊补贴。
(IV) 寻求承保的个人必须在开放或特殊注册期内获得此承保,并说明可能适用的开放和特殊注册期。
(C)CA 保险 Code § 10127.16(a)(2)(C) 作为根据本条收取报告期付款的条件,健康保险公司应在2014年12月31日或第10127.15条(截至2007年1月1日)规定的更早日期之前,向州医疗保健服务部提供该报告期的完整最终年度对账报告。如果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在本分段要求之日收到报告期的完整最终对账报告,则应在收到报告后18个月内完成与该健康保险公司就该报告期的对账。
(b)CA 保险 Code § 10127.16(b) 如果州政府未能根据本条为州政府对任何健康保险公司的出资额支出足够的资金,健康保险公司可以将其投保人需为任何标准福利计划支付的月付款增加到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在没有州政府补贴的情况下,对同一项目内向同一个人发行的相同保险产品所收取的金额。
(c)CA 保险 Code § 10127.16(c)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2篇第3部第1部分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定,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可以通过全县信函、计划信函、计划或提供者公告或类似指示来实施、解释或具体化本条,而无需采取监管行动。

Section § 10127.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设立了人寿和年金消费者保护基金,用于监管加州的人寿保险和年金产品。州内的每家保险公司必须为向居民签发的每份人寿保险单或年金产品支付一笔小额费用,这笔费用将存入该基金。这笔钱用于确保保险业的适当监管和消费者保护。

一半的资金用于帮助州监管机构监督和管理保险产品并调查滥用行为。另一半资金则分配给地方检察官,用于调查与保险产品相关的金融滥用行为,资金分配将根据具体标准确定。

如果基金在年中超过500万美元,未来的收费将减少以管理盈余。任何剩余金额将结转至下一个财政年度。管理该基金的专员还可以制定资金使用指南,并被要求在线提供关于基金活动和消费者投诉的年度报告。

(a)CA 保险 Code § 10127.17(a) 人寿和年金消费者保护基金特此设立,作为保险基金内的特别账户。在本州获准经营保险业务的每家保险公司,应就其向本州居民签发的每份个人人寿保险单和每份个人年金产品支付一笔由专员确定的费用,该费用不得超过一美元 ($1)。如果保险公司选择向人寿保险单或年金产品的购买者收取此项费用,该费用应在合同附表或保费通知中列为单独收费项。人寿保险或年金表格无需因此规定而再次提交审查。此项费用收入应存入人寿和年金消费者保护基金。
(b)CA 保险 Code § 10127.17(b) 人寿和年金消费者保护基金中的资金,经立法机关拨款后,由专员分配,用于资助在本州监管经营人寿保险和年金产品的实体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基金中的资金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c)CA 保险 Code § 10127.17(c) 这些资金的百分之五十应在部门内部用于与个人人寿保险和年金产品相关职能,包括但不限于:
(1)CA 保险 Code § 10127.17(c)(1) 调查和起诉保险持证人、自称保险持证人或任何声称从事保险业务的人员的金融滥用行为。
(2)CA 保险 Code § 10127.17(c)(2) 回应与人寿保险或年金产品相关的消费者咨询和投诉。
(3)CA 保险 Code § 10127.17(c)(3) 向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及其他方传播有关人寿保险和年金产品适用法规的信息,包括消费者保护、保险和年金产品的购买与使用、索赔提交、福利发放以及争议解决。
(4)CA 保险 Code § 10127.17(c)(4) 监管和监督人寿保险和年金产品以及针对消费者的这些产品的广告。
(d)CA 保险 Code § 10127.17(d) 百分之五十的资金应分配给地方检察官,用于调查和起诉涉及保险持证人、自称保险持证人或任何声称从事保险业务的人员的个人人寿保险和年金产品金融滥用案件,以及用于其他有益于保险消费者的项目。
(1)CA 保险 Code § 10127.17(d)(1) 专员应根据其颁布的具体标准,向能够证明可能产生有利于当地司法管辖区消费者的积极结果的地方检察官分配资金。每位希望获得部分资金的当地地方检察官应向专员提交一份申请,其中至少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保险 Code § 10127.17(d)(1)(A) 资金的拟定用途和预期结果。
(B)CA 保险 Code § 10127.17(d)(1)(B) 所有先前相关案件或项目的清单,以及每项的最终账目副本。如果案件或项目正在进行中,则应提供最新的账目。
(C)CA 保险 Code § 10127.17(d)(1)(C) 详细预算,包括薪资和一般开支,并具体列明设备或用品的购买或租赁成本。
(2)CA 保险 Code § 10127.17(d)(2) 根据本节获得资金的每位地方检察官,应在每个案件或项目结束或结案时提交一份最终详细账目。对于持续超过六个月的案件或项目,应每六个月提交一次中期账目,或按专员另行指示提交。
(3)CA 保险 Code § 10127.17(d)(3) 根据本节获得资金的每位地方检察官,应就所开展案件或项目的成功情况向专员提交一份最终报告,该报告可公开。报告应提供有关活跃调查、逮捕、起诉和定罪数量的信息和统计数据。资金申请、资金分配和年度报告应为公开文件。
(4)CA 保险 Code § 10127.17(d)(4) 尽管本节有任何其他规定,根据本节提交给专员的有关刑事调查(无论是活跃的还是非活跃的)的信息应保密。
(5)CA 保险 Code § 10127.17(d)(5) 专员可对本分节下管理的计划进行财务审计。此财务审计应由部门的内部审计部门进行。任何财务审计的费用应从本节设立的人寿和年金消费者保护基金中支付。

Section § 10127.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加州的健康保险公司如果停止在该州提供个人健康保单,则必须根据某些现有条款向个人提供保险。然而,如果保险公司不再通过医疗补助计划(Medi-Cal)等政府项目提供保险,或者完全停止在该州提供任何计划,则此要求不适用。

法律还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该法律将失效,除非联邦的一项特定条款(《国内税收法典》第5000A节)被废止或修订,使其不再适用于个人市场。

相关部门可以制定法规来执行这些规定,并且如果上述联邦条件发生变化,这项规定可能会再次生效。该法律与联邦《患者保护与平价医疗法案》及其修正案有关。

(a)CA 保险 Code § 10127.18(a) 自2005年1月1日起,发行个人健康保险保单的健康保险公司,若停止在本州提供个人保险,则应根据第12682.1节(a)款第(3)项、(b)款第(2)项至第(4)项(含)、(c)款至(e)款(含)以及(h)款的规定,以相同的条款和条件向在停止提供保险时曾受这些保单承保的保单持有人提供保险。
(b)CA 保险 Code § 10127.18(b) 本部门可制定法规以实施本节。
(c)CA 保险 Code § 10127.18(c) 当参与医疗补助计划(Medi-Cal)、健康家庭计划(Healthy Families)、婴幼儿及母亲医疗服务计划(Access for Infants and Mothers)或计划与政府实体之间的任何其他合同的计划,不再与该政府实体签订合同以在本州或本州特定区域提供健康保险时,本节不适用;在本节生效日期之后,当计划完全停止在本州任何地区营销、提供和发行任何及所有形式的保险时,本节亦不适用。
(d)Copy CA 保险 Code § 10127.18(d)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27.18(d)(1) 本节自2014年1月1日起失效。
(2)CA 保险 Code § 10127.18(d)(2) 如果《患者保护与平价医疗法案》(PPACA)第1501节所增补的《国内税收法典》第5000A节被废止或修订,使其不再适用于《联邦公共卫生服务法》(42 U.S.C. Sec. 300gg-91)第2791节所定义的个人市场,则本节应在该废止或修订之日生效。
(3)CA 保险 Code § 10127.18(d)(3) 就本款而言,“PPACA”指经《2010年联邦医疗保健和教育和解法案》(Public Law 111-152)修订的《联邦患者保护与平价医疗法案》(Public Law 111-148),以及根据该法案发布的任何规则、法规或指导意见。

Section § 10127.19

Explanation

自2013年3月1日起,加州的医疗保险公司必须每年向保险部报告数据。他们需要提供截至前一年12月31日,由不同类型保险保单覆盖的人数。这包括个人、小团体、大团体以及HMO和PPO等其他业务线的覆盖,但不包括专业保单。这些数据还需要以特定方式识别所报告的受保人。

自2020年3月1日起,通过多雇主福利安排(MEWA)提供保险的医疗保险公司必须报告额外的具体信息。如果某个MEWA不受某些法律要求的约束,保险公司必须列出每个MEWA及其覆盖的人数,包括市场细分和产品类型。受法律监管的MEWA必须按产品类型报告受保人数。满足这些报告要求即视为履行了某些法律义务。

部门将公开分享这些数据,确保其不重复其他报告要求,并在各报告之间具有可比性和一致性。这些信息将于每年4月15日前在线公布。

(a)CA 保险 Code § 10127.19(a) 自2013年3月1日起,以及此后至少每年,医疗保险公司(不包括提供专业医疗保险保单的医疗保险公司)应以部门与受管理医疗保健部协商后确定的形式和方式,向部门提供截至前一年12月31日,按产品类型划分的受保人数,这些受保人根据涵盖加州健康福利交易平台内外个人和小团体、大团体、仅限行政服务业务线以及任何其他业务线的医疗保险保单获得医疗保健覆盖。医疗保险公司应包含部门确定的特定产品类型中的不重复参保数据,包括但不限于HMO、定点服务、PPO、祖父条款(grandfathered)和Medi-Cal管理式医疗。根据本款报告的数据应指明根据 (b) 款报告的受保人。
(b)CA 保险 Code § 10127.19(b) 自2020年3月1日起,以及此后至少每年,应以部门与受管理医疗保健部协商后确定的形式和方式,向部门提供多雇主福利安排(MEWA)的特定信息,具体如下:
(1)CA 保险 Code § 10127.19(b)(1) 通过不受第一部第二章第1节第4.7条(自第742.20节起)约束的MEWA提供保险的医疗保险公司,应提供每个MEWA的名称以及截至前一年12月31日每个MEWA的受保人数,按市场细分和产品类型划分。根据本款报告的数据应在 (a) 款下进行识别和单独报告。
(2)CA 保险 Code § 10127.19(b)(2) 受第一部第二章第1节第4.7条(自第742.20节起)约束的MEWA,应提供截至前一年12月31日该MEWA的受保人数,按产品类型划分。遵守根据本节发出的数据要求即满足本款的要求。
(c)CA 保险 Code § 10127.19(c) 部门应公开报告根据本节由各医疗保险公司和MEWA提供的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在部门的互联网网站上公布数据。部门应与受管理医疗保健部协商,以确保所报告的数据具有可比性和一致性,不重复现有报告要求,并利用现有报告格式。前一历年的数据应不迟于每个历年的4月15日公布。

Section § 10127.20

Explanation

自2023年7月1日起,此后每年,通过加州健康福利交易平台提供合格健康计划的健康保险公司必须向专员报告联邦法律要求设立的特殊账户中的资金总额。报告需包括该账户的期末余额以及当年支付的索赔总额。

该法律将“交易平台”定义为加州健康福利交易平台,并将“合格健康计划”定义为联邦《平价医疗法案》所规定的含义。

(a)CA 保险 Code § 10127.20(a) 自2023年7月1日起,此后每年,通过交易平台提供合格健康计划的健康保险公司应向专员报告根据联邦《患者保护与平价医疗法案》(Public Law 111-148)第1303条(a)款规定在独立账户中维持的资金总额。该年度报告应包含该账户的期末余额以及报告年度内支付的索赔总金额。
(b)CA 保险 Code § 10127.20(b) 就本节而言:
(1)CA 保险 Code § 10127.20(b)(1) “交易平台”指根据《政府法典》第22篇(自第100500条起)设立的加州健康福利交易平台。
(2)CA 保险 Code § 10127.20(b)(2) “合格健康计划”具有联邦《患者保护与平价医疗法案》(Public Law 111-148)第1301条所定义的相同含义。

Section § 10127.21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要求医疗保险公司,在风险调整计划下,向州政府提供与提交给联邦政府相同的数据。该计划是《平价医疗法案》的一部分,旨在确保保险公司向系统支付合理公平的金额。州政府利用这些数据来检查风险调整流程是否正常运作,以及保险公司是否遵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