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互助会组织
Section § 11010
本节概述了在加州组建互助福利社团的流程。它要求至少七名美国公民(其中多数须为加州居民)制定并签署公司章程。章程中必须包含社团的名称、宗旨以及其权力将如何行使,并确保这些宗旨符合法律限制。章程还必须提供最初的组建人以及在第一年内或在该年内举行选举之前管理社团的高级职员的姓名和地址。
Section § 11011
希望成立协会的组织必须向专员提交多份文件,包括经认证的章程和规章副本、拟议的证书和申请表格、宣传材料以及一份一万美元的保证金。这份保证金是为了确保如果组织未在一年内完全成立,则向申请人退款。专员会审查这些文件,如果它们符合法律要求,就会予以认证。一份初步证书将允许该协会开始招募会员。公司章程也必须提交给州务卿。
Section § 11012
这项法律规定,成立新组织的初步证书自签发之日起仅有效期一年。如果存在正当理由,主管官员可以将其有效期最多延长一年。但是,在此期间内,该组织必须招募至少500名申请人,并按照规定完成其组建。如果未能满足这些条件,除非在规定时间内获得了经营许可证,否则成立文件和任何相关程序都将失效。
Section § 11013
本法律规定了一个社团要如何组织并开始提供死亡福利。当社团收到初步证书后,可以开始向成员收取费用,但在满足特定条件之前,不能提供福利。这些条件包括:从至少500人那里获得总额至少50万美元的死亡福利申请;确保申请人经过体检或提交了可接受的可保性声明;将这些文件提交给社团批准;以及建立至少十个分支机构,这些申请人是其成员。
社团还必须向专员提供一份详细的、经宣誓的申请人名单,包括他们的详细信息和将获得的福利。此外,至少500名申请人必须每人支付最低金额,总计至少5000美元,这笔钱将作为信托资金用于福利支付,不得用于开支。如果社团未能在一年内获得经营许可证,则必须将这些款项退还给申请人。
Section § 11014
这项法律允许保险专员调查并收集信息,以确保某个组织遵守法律规定。如果一切合规,专员将向其颁发一份证书,表明他们获准开展业务。这份证书可作为该组织在证书签发日期存在的证明。该证书的记录会被保存,其副本可以像原件一样使用。
Section § 11015
Section § 11016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某些社团通过提供福利以及从事具有社会、智力、教育、慈善、道德、兄弟会、爱国或宗教目的的活动,为其成员及其受益人服务。
这些活动可以直接由社团进行,也可以通过相关组织进行。
如果一个社团在1996年1月1日之前已获准在加州合法运营,那么只要其章程与本法律一致,它就可以继续行使其章程中规定的权利和特权,而无需重新注册。
Section § 11017
这项法律规定,在1952年9月21日之后,未注册或自愿团体不能在加州作为互助福利社团运营。现有的国内自愿协会被允许注册成立公司,如果它们在法律生效日期起一年内完成注册程序并满足所有必要要求。州保险专员将根据需要进行审查并收集额外信息。
一旦注册成立公司,这些协会将获得注册的好处,但会像以前一样继续运营。高级职员将根据原始章程完成其当前任期,而未来的高级职员将根据新的公司章程选举产生,现有法律事务或协议不受影响。
Section § 11018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国内社团在任何拥有至少五个分支机构的地方举行其管理机构的会议,只要其主要办事处位于加州。在这些会议上处理的事务被认为是有效的,就像会议在加州境内举行一样。
Section § 11019
本条法律规定,如果加州的境内社团想要与其他社团合并或兼并,它们必须首先向州专员提交特定文件和信息,同时支付386美元的申请费。具体来说,它们需要提供:合并或兼并合同的经认证副本;两社团的财务报表,日期不早于前一年的12月31日;经核实的证明,表明合并已获得各社团管理机构三分之二票数的批准;以及证明合并合同副本已在批准投票前至少60天发送给每位成员,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或通过在发送给每位成员的官方文件中刊登的方式。
Section § 11020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如果一份保险合同符合所有法律要求并保护相关方的利益,专员就会批准它。这项批准使得合同可以立即生效。然而,如果合同的一方位于另一个州,那么合并或兼并还需要获得该州当局的批准。如果该州没有具体的批准法律,那么该州的保险官员至少必须确认他们不反对这项安排,之后它才能生效。
Section § 11021
Section § 11022
Section § 11023
这项法律允许15岁及以上的人加入福利协会,条件是他们通过了合格医生的体检,或根据协会规定声明他们符合可保条件。如果他们在加入六个月后想要更多福利,可能需要再次体检或重新声明其可保性。
Section § 11025
Section § 11026
这项法律允许国内社团,例如非营利组织或兄弟会组织,修改其章程、宪章或规章等基本文件。这些修改可以通过社团最高管理机构在例会或特别会议上做出的决定来完成。此外,也可以根据社团自身文件中的规定,通过成员投票(即公投)进行修改。对于通过成员投票进行的修正案,要使其有效,必须在修正案提出后的六个月内,有超过半数的社团成员同意这些修改。
Section § 11027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任何地方社团的章程或规章的任何修改都必须得到州专员的批准。如果修改程序正确,且不与州法律或社团目标冲突,专员就会批准。如果专员在60天内没有驳回这些修改,它们将自动获得批准。批准或驳回的决定必须以书面形式发送给社团的秘书。如果驳回,通知中必须说明理由。
Section § 11028
本法律条文规定,专员批准的任何修订必须在90天内与学会所有成员共享,方式可以是将其刊登在学会的官方出版物上,也可以是直接邮寄给成员。如果学会高级职员或经授权处理邮件的人员提供一份宣誓声明,证明修订已妥善寄送,这将被视为成员已收到修订的充分证据。
Section § 11029
如果一个外国社团(即总部设在加州以外的组织)在加州开展业务,它必须在对其规则做出任何修改或增补后90天内,将这些修改或增补提交给州保险专员。
Section § 11031
这项法律允许协会设立和管理医院或收容所等设施,以帮助那些生病、残疾、年迈或遇到困难的成员。他们可以拥有或租赁这些机构所需的房产,即使这些房产位于州外。但是,这些房产不会被计入协会的财务资产。
Section § 11032
这项法律规定,与某个社团相关的机构(例如医院)可以提供免费或价格合理的服务,但它们不能以营利为目的运营。不受维持资金分离规则约束的社团可以使用其普通资金,但除此之外,这些机构的费用不应来自用于丧葬或残疾目的的资金。社团需要单独记录它们在这些机构上的开支,并将这些信息纳入其年度报告中。此外,社团不允许拥有或经营殡仪馆或殡葬服务。
Section § 11033
这项法律允许某些社团从特定基金中向其成员支付款项,但有严格限制。这些支付不能被视为保险福利,这意味着社团不能为此单独收费,不能签发承诺此类支付的文件,也不能在官方文件中声明成员有权获得这些支付。它们也不能将这些支付宣传为保险。任何用于这些支付的专项基金,其资产价值不能超过其负债金额,并且社团必须单独核算这些支出并在年度报告中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