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010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在加州组建互助福利社团的流程。它要求至少七名美国公民(其中多数须为加州居民)制定并签署公司章程。章程中必须包含社团的名称、宗旨以及其权力将如何行使,并确保这些宗旨符合法律限制。章程还必须提供最初的组建人以及在第一年内或在该年内举行选举之前管理社团的高级职员的姓名和地址。

七名或以上美国公民,其中多数为本州公民,欲组建互助福利社团者,可在有权办理契据认证的官员面前制定、签署并认证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应载明:
(a)CA 保险 Code § 11010(a) 社团的拟定法人名称,该名称不得与任何社团或保险公司的名称过于相似,以致引起误导或混淆。
(b)CA 保险 Code § 11010(b) 其组建宗旨,及其法人权力行使方式。
宗旨不得包含超出本章所授予的更广泛权力,但任何合法的、社会的、知识的、教育的、慈善的、仁爱的、道德的、互助的或宗教的宗旨均应列入社团的宗旨之中。
(c)CA 保险 Code § 11010(c) 组建人的姓名和住所,以及所有在第一年内或直至随后的选举(所有高级职员将由最高立法或管理机构选出)之前,负责并行使社团事务和资金管理总控制权的高级职员、受托人、董事或其他人员的姓名、住所和正式头衔。该选举应在永久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举行。

Section § 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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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成立协会的组织必须向专员提交多份文件,包括经认证的章程和规章副本、拟议的证书和申请表格、宣传材料以及一份一万美元的保证金。这份保证金是为了确保如果组织未在一年内完全成立,则向申请人退款。专员会审查这些文件,如果它们符合法律要求,就会予以认证。一份初步证书将允许该协会开始招募会员。公司章程也必须提交给州务卿。

公司章程、经正式认证的章程、法律和规章副本、协会拟颁发的所有证书、申请书和宣传册的副本,以及一份保证金,其条件是如果组织未在一年内完成,则将预付款退还给申请人,该保证金金额为一万美元 ($10,000) 并经专员批准,应提交给专员。专员可要求提供其认为必要的进一步信息。所有提交的文件必须是英文。如果协会的宗旨符合本章的要求且所有法律规定均已遵守,专员应予以认证、保留并归档公司章程,并向发起人提供一份初步证书,授权协会按照下文规定招募会员。公司章程副本也应提交给州务卿。

Section § 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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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规定,成立新组织的初步证书自签发之日起仅有效期一年。如果存在正当理由,主管官员可以将其有效期最多延长一年。但是,在此期间内,该组织必须招募至少500名申请人,并按照规定完成其组建。如果未能满足这些条件,除非在规定时间内获得了经营许可证,否则成立文件和任何相关程序都将失效。

任何此类初步证书自其签发之日起一年后,或经专员在证明有正当理由后授权的、不超过一年的额外期限届满后,即告失效,除非已获得下文要求的500名申请人且组织已按照本条规定完成。公司章程及根据其进行的所有其他程序,自初步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后,或在延长期届满时,即告无效,除非该社团已完成其组织并获得下文规定的经营许可证书。

Section § 1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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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规定了一个社团要如何组织并开始提供死亡福利。当社团收到初步证书后,可以开始向成员收取费用,但在满足特定条件之前,不能提供福利。这些条件包括:从至少500人那里获得总额至少50万美元的死亡福利申请;确保申请人经过体检或提交了可接受的可保性声明;将这些文件提交给社团批准;以及建立至少十个分支机构,这些申请人是其成员。

社团还必须向专员提供一份详细的、经宣誓的申请人名单,包括他们的详细信息和将获得的福利。此外,至少500名申请人必须每人支付最低金额,总计至少5000美元,这笔钱将作为信托资金用于福利支付,不得用于开支。如果社团未能在一年内获得经营许可证,则必须将这些款项退还给申请人。

收到专员的初步证书后,该社团可以招募成员以完成其组织工作,应向每位申请人收取不少于一次半年期付款或六次月度付款的金额,根据其章程和法律规定的费率表,并应向每位此类申请人开具所收款项的收据。任何社团除退还此类预付款外,不得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得签发任何证书,也不得向任何人支付、允许、提供或承诺支付或允许任何死亡或残疾福利,除非:
(a)CA 保险 Code § 11013(a) 已获得至少五十万美元($500,000)的真实有效的死亡福利申请,涉及不少于500人。
(b)CA 保险 Code § 11013(b) 所有此类死亡福利申请人均已由合格的执业医师进行定期检查,或已作出可接受的可保性声明。
(c)CA 保险 Code § 11013(c) 符合社团既定承保标准的检查证明或可接受的可保性声明已由社团正式备案并批准。
(d)CA 保险 Code § 11013(d) 已设立十个下属分会或分支机构,并已接纳这500名申请人。
(e)CA 保险 Code § 11013(e) 已向专员提交一份此类申请人名单,由社团主席或秘书或相应官员宣誓,列明其姓名、地址、每人被接纳的日期、每位申请人所属下属分支机构的名称和编号、将授予的福利金额及其费率。
(f)CA 保险 Code § 11013(f) 社团司库或相应官员已向专员提交宣誓声明,证明至少500名申请人已按本条规定每人以现金支付至少一次半年期付款或六次月度付款,这些付款总额应至少达到五千美元($5,000),所有这些款项均应计入用于支付福利的基金,且不得用于开支。上述预付款在组织期间应作为信托持有,如果该组织未能在一年内或在第11012条规定的延长期内获得经营许可证,则此类付款应退还给上述申请人。

Section § 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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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允许保险专员调查并收集信息,以确保某个组织遵守法律规定。如果一切合规,专员将向其颁发一份证书,表明他们获准开展业务。这份证书可作为该组织在证书签发日期存在的证明。该证书的记录会被保存,其副本可以像原件一样使用。

专员可进行其认为适宜的审查并要求提供其认为适宜的进一步信息。在提交令人满意的证据证明该社团已遵守所有法律规定后,专员应向该社团颁发一份证书,证明其已遵守规定并获准根据本章规定开展业务。该证书应作为该社团在证书日期存在的初步证据。专员应安排制作该证书的记录。该记录的经认证副本可作为证据提交,并与原始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Section § 1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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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赋予社团制定和更新章程和规章的权力,这些章程和规章用于管理社团的运作方式、接纳成员和管理其事务。它们还可以设定和更改会员费率。此外,社团可以修订这些规则,并拥有实现其目标和宗旨所需的权力。

Section § 1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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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加州法律规定,某些社团通过提供福利以及从事具有社会、智力、教育、慈善、道德、兄弟会、爱国或宗教目的的活动,为其成员及其受益人服务。

这些活动可以直接由社团进行,也可以通过相关组织进行。

如果一个社团在1996年1月1日之前已获准在加州合法运营,那么只要其章程与本法律一致,它就可以继续行使其章程中规定的权利和特权,而无需重新注册。

社团应通过以下方式为其成员及其受益人的利益而运作:
(a)CA 保险 Code § 11016(a) 根据第11041条提供福利,以及
(b)CA 保险 Code § 11016(b) 为一个或多个社会、智力、教育、慈善、仁爱、道德、兄弟会、爱国或宗教目的而运作,以造福其成员,如果需要,也造福其他人。社团的目的可以直接由社团实现,也可以通过为实现社团目的而设立的附属或关联实体间接实现。
任何于1996年1月1日获准在本州开展业务的注册社团,此后可根据本章规定及其章程或公司章程行使所有权利、权力及特权,只要与本章一致。国内社团无需重新注册。

Section § 110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1952年9月21日之后,未注册或自愿团体不能在加州作为互助福利社团运营。现有的国内自愿协会被允许注册成立公司,如果它们在法律生效日期起一年内完成注册程序并满足所有必要要求。州保险专员将根据需要进行审查并收集额外信息。

一旦注册成立公司,这些协会将获得注册的好处,但会像以前一样继续运营。高级职员将根据原始章程完成其当前任期,而未来的高级职员将根据新的公司章程选举产生,现有法律事务或协议不受影响。

1952年9月21日之后,任何非法人或自愿协会不得获准根据本章在本州作为互助福利社团从事业务。
任何目前获准在本州从事业务的国内自愿协会可在以下情况时注册成立公司:
(a)CA 保险 Code § 11017(a) 其已完成向法人社团的转换,不迟于本章生效日期后一年;
(b)CA 保险 Code § 11017(b) 其已提交公司章程并已满足本条规定的其他要求;以及
(c)CA 保险 Code § 11017(c) 专员已进行此类审查并已获取其认为适当的任何额外信息。
每一个如此注册成立公司的自愿协会应承担其义务并享有其利益,犹如其最初即已注册成立公司,且该法人实体应被视为原自愿协会的延续。其高级职员应按照其原始协会章程的规定在其各自任期内任职,但其继任者应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选举和任职。自愿协会的注册成立不应影响现有的诉讼、索赔或合同。

Section § 110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国内社团在任何拥有至少五个分支机构的地方举行其管理机构的会议,只要其主要办事处位于加州。在这些会议上处理的事务被认为是有效的,就像会议在加州境内举行一样。

任何国内社团均可规定,其立法或管理机构的会议可在该社团拥有至少五个下属分支机构的任何州、区、省或领地举行,且在此类会议上办理的所有事务在所有方面均应有效,犹如此类会议在本州举行一样。但是,其主要办事处应设在本州。

Section § 1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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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法律规定,如果加州的境内社团想要与其他社团合并或兼并,它们必须首先向州专员提交特定文件和信息,同时支付386美元的申请费。具体来说,它们需要提供:合并或兼并合同的经认证副本;两社团的财务报表,日期不早于前一年的12月31日;经核实的证明,表明合并已获得各社团管理机构三分之二票数的批准;以及证明合并合同副本已在批准投票前至少60天发送给每位成员,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或通过在发送给每位成员的官方文件中刊登的方式。

境内社团不得与任何其他社团合并或兼并,除非其向专员提交本节规定的文件和证据,并预先向专员支付三百八十六美元($386)作为申请费。在此情况下,要求向专员提交的文件和证据如下:
(a)CA 保险 Code § 11019(a) 完整载明合并或兼并条款和条件的书面合同的经认证副本;
(b)CA 保险 Code § 11019(b) 各社团的社长和秘书或相应高级职员的宣誓声明,显示其财务状况,该日期不早于合同日期之前的12月31日;
(c)CA 保险 Code § 11019(c) 这些高级职员经各自宣誓核实的证明,证明合并或兼并已获得各社团最高立法或管理机构三分之二票数的批准;以及
(d)CA 保险 Code § 11019(d) 证据表明,在各社团的最高立法或管理机构采取行动至少60天前,合同文本已通过邮寄或在社团官方刊物上全文刊登的方式提供给社团所有成员,并且载有合同文本的刊物已邮寄给社团的每位成员。

Section § 1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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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如果一份保险合同符合所有法律要求并保护相关方的利益,专员就会批准它。这项批准使得合同可以立即生效。然而,如果合同的一方位于另一个州,那么合并或兼并还需要获得该州当局的批准。如果该州没有具体的批准法律,那么该州的保险官员至少必须确认他们不反对这项安排,之后它才能生效。

如果专员发现该合同符合本章规定,财务报表正确,且根据该合同,各方的证书持有人的利益得到妥善保护,并且合并或兼并对各社团的成员而言是公正和公平的,他应批准该合同并签发相关证明。一旦获得此类批准,该合同应完全生效,除非合同的任何一方社团是根据任何其他州或属地的法律注册成立的。在此情况下,合并或兼并除非且直到按照该州或属地法律的规定获得批准,并且该批准证明已提交本州专员,否则不生效;或者,如果该州或属地法律不包含此类规定,则合并或兼并除非且直到该州或属地的监督保险官员已告知专员其对此合并或兼并无异议,否则不生效。

Section § 11021

Explanation
当两个或多个社团合并或兼并时,它们拥有的所有权利、财产和权益(包括不动产和其他资产)会自动转移给新的或存续的社团,无需新的法律文书。但是,契据可能用于确认不动产的转让。任何财产的所有权不会回到以前的所有者手中,也不会受到负面影响;相反,它完全成为合并或兼并形成的新实体的财产。

Section § 11022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组织的负责人,或者他们授权的某人,作出书面宣誓声明,证明他们邮寄了某份通知或文件,那么这份声明将被视为初步证据,证明该通知或文件已发送给正确的收件人。

Section § 110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15岁及以上的人加入福利协会,条件是他们通过了合格医生的体检,或根据协会规定声明他们符合可保条件。如果他们在加入六个月后想要更多福利,可能需要再次体检或重新声明其可保性。

协会可以接纳任何在最近生日时年满15周岁的人成为福利会员,该人须经合法执业医师检查,且其检查已根据协会章程进行监督和批准,或已根据协会既定的承保标准作出协会可接受的可保性声明。任何此类会员在成为福利会员六个月后申请额外福利的,须根据协会要求通过额外的体检或作出额外的可保性声明。

Section § 11024

Explanation
任何在21岁之前成为福利社团会员的人,都将完全受该社团规章制度的约束,并享有与他们在加入时已成年相同的权利和特权。

Section § 110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社团拥有普通会员或社交会员,但这些会员不能参与社团保险活动管理方面的决策。简单来说,他们可以是团体的一部分,但在保险事务上没有发言权。

Section § 110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国内社团,例如非营利组织或兄弟会组织,修改其章程、宪章或规章等基本文件。这些修改可以通过社团最高管理机构在例会或特别会议上做出的决定来完成。此外,也可以根据社团自身文件中的规定,通过成员投票(即公投)进行修改。对于通过成员投票进行的修正案,要使其有效,必须在修正案提出后的六个月内,有超过半数的社团成员同意这些修改。

国内社团可以根据其章程、宪章或法规的规定,通过其最高立法或管理机构在任何例会或特别会议上采取行动,修改其章程、宪章或法规。如果章程、宪章或法规如此规定,可以通过成员投票进行修改。成员投票可以根据社团的章程、宪章或法规的规定,通过社团有投票权的成员投票、有投票权成员的代表或代理人投票,或地方分会或分支机构投票的方式举行。任何提交成员投票通过的修正案,除非自修正案提交之日起六个月内,社团多数成员已通过本文规定的方法之一表示同意,否则不得通过。

Section § 110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任何地方社团的章程或规章的任何修改都必须得到州专员的批准。如果修改程序正确,且不与州法律或社团目标冲突,专员就会批准。如果专员在60天内没有驳回这些修改,它们将自动获得批准。批准或驳回的决定必须以书面形式发送给社团的秘书。如果驳回,通知中必须说明理由。

任何国内社团的章程、组织章程或规章的任何修订,未经专员批准,不得生效。如果专员发现该修订已正式通过,且不与本州法律的任何要求或社团的性质、宗旨和目的相抵触,则应批准该修订。除非专员在提交该修订之日起60天内不予批准,否则该修订应视为已获批准。专员的批准或不批准应以书面形式,并邮寄至社团主要办事处的秘书或相应负责人。如果专员不批准该修订,则应在该书面通知中说明理由。

Section § 1102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专员批准的任何修订必须在90天内与学会所有成员共享,方式可以是将其刊登在学会的官方出版物上,也可以是直接邮寄给成员。如果学会高级职员或经授权处理邮件的人员提供一份宣誓声明,证明修订已妥善寄送,这将被视为成员已收到修订的充分证据。

自专员批准之日起90天内,所有此类修订或其概要,应通过在学会官方刊物上发表或通过邮寄方式发送,提供给学会所有成员。学会任何高级职员或经其授权邮寄任何修订或其概要的人员的宣誓书,声明事实表明该修订或概要已妥善寄送,应作为初步证据,证明此类修订或其概要已提供给收件人。

Section § 11029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外国社团(即总部设在加州以外的组织)在加州开展业务,它必须在对其规则做出任何修改或增补后90天内,将这些修改或增补提交给州保险专员。

在本章下从事业务的每个外国社团,应在对其章程和法律的所有修订或增补颁布后90天内,向专员提交一份正式认证的副本。

Section § 1103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国内或国外社团修订其章程或法律,这些修订的印刷副本,经该社团秘书或相应官员认证后,即被视为这些修订已合法通过的有效证明。

Section § 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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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允许协会设立和管理医院或收容所等设施,以帮助那些生病、残疾、年迈或遇到困难的成员。他们可以拥有或租赁这些机构所需的房产,即使这些房产位于州外。但是,这些房产不会被计入协会的财务资产。

一个协会可以根据其章程规定,设立、维持和运营医院、收容所、住所、疗养院或其他慈善或公益机构,以造福其生病、残疾、年迈或困苦的成员及其家庭和受抚养人;为此目的,它可以拥有、持有或租赁位于本州境内或境外的动产或不动产,以及其上必要的建筑物。此类财产不应被视为该协会的认可资产。

Section § 110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与某个社团相关的机构(例如医院)可以提供免费或价格合理的服务,但它们不能以营利为目的运营。不受维持资金分离规则约束的社团可以使用其普通资金,但除此之外,这些机构的费用不应来自用于丧葬或残疾目的的资金。社团需要单独记录它们在这些机构上的开支,并将这些信息纳入其年度报告中。此外,社团不允许拥有或经营殡仪馆或殡葬服务。

任何此类机构的维护、治疗和适当照护可以免费提供,或收取合理的费用,但任何此类机构均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运营。除根据第11120条规定获豁免维持资金分离要求的社团外,设立、维护或运营此类机构的任何成本或费用,均不得从社团的丧葬、疾病或残疾基金中支付或报销。社团应根据本节规定对任何支出进行单独核算,并在其年度报表中报告。任何社团均不得拥有或经营殡仪馆或殡葬服务机构。

Section § 110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某些社团从特定基金中向其成员支付款项,但有严格限制。这些支付不能被视为保险福利,这意味着社团不能为此单独收费,不能签发承诺此类支付的文件,也不能在官方文件中声明成员有权获得这些支付。它们也不能将这些支付宣传为保险。任何用于这些支付的专项基金,其资产价值不能超过其负债金额,并且社团必须单独核算这些支出并在年度报告中说明。

依照第11122条规定设立并维持专项基金的社团,可以从该等基金中向其成员支付与该基金类型相符的款项;但如果该等支付款项的性质可能构成第11041条规定的保险类别内的利益,则进行该等支付的社团不得:
(a)CA 保险 Code § 11033(a) 为此收取任何单独费用;
(b)CA 保险 Code § 11033(b) 签发任何承诺该等支付的证书、保单或其他文件;
(c)CA 保险 Code § 11033(c) 在其章程、附则或任何其他文件中规定该等支付可由该社团的任何成员作为一项权利收取;亦不得
(d)CA 保险 Code § 11033(d) 将该等支付宣传为保险或成员享有任何权利的支付。
任何该等专项基金不得作为社团的认可资产,其金额不得超过该专项基金的负债金额。社团应就本条项下的任何支出保持单独核算,并在其年度报表中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