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060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社团被授权在加州开展业务,它必须向每位受益成员提供一份证书,说明他们将获得的福利。这份证书,连同任何附加文件,如附加条款、批注、社团的创始文件、入会申请书以及任何可保性声明,构成了社团与成员之间的完整协议。证书必须明确说明这一点,并附上申请书和任何可保性声明的副本。

凡经授权在本州经营业务的社团,均应向每位受益成员签发一份载明所提供福利金额的证书。该证书,连同其附带的任何附加条款或批注、章程或公司章程、社团的组织章程和法律、入会申请书以及(如有)由申请人签署的可保性声明,以及上述各项的所有修订,应构成社团与成员之间的完整协议,且证书应如此声明。入会申请书和(如有)可保性声明的副本,应当批注于或附着于证书。

Section § 110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存在欺诈行为,否则保险成员所作的任何陈述都被视为“陈述”而非“保证”。这意味着,这些陈述是基于成员所知而被假定为真实的,而不是一个被担保的事实。此外,你不能放弃这项规定,任何试图放弃的行为都将无效。

成员声称作出的所有陈述,在没有欺诈的情况下,应为陈述而非保证。任何放弃本条款的行为均属无效。

Section § 110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意味着,如果一个团体的规章或创始文件在成员加入后有任何更新、变更或增补,这些更新将自动适用于该成员,如同其加入时这些规定已生效一样。但是,这些更新不能减少或取消成员最初承诺的任何福利。

Section § 110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持有经社团秘书认证的某些文件副本,在法律场合中,你可以用它来证明该文件的具体条款和条件。

Section § 110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社团,例如一个互助福利组织,在其储备金(储蓄或资金)不足时,要求成员支付他们应承担的份额。如果成员不支付,未支付的金额将被视为针对该成员证书的债务,类似于贷款,并将累积利息。利率将是证书中规定的利率,如果未规定,则为每年6%。

Section § 1106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任何在加州经营业务的社团,必须在其章程或法律中包含规定,允许其董事会根据需要向成员收取额外款项,以确保保险业务顺利运行。

Section § 11066

Explanation

本加州保险法条款解释了人寿保险受益凭证的要求。主要内容包括确保保险表格需向保险专员备案,并且凭证必须包含重要条款,例如保费金额、逾期付款的宽限期以及凭证复效的条件。它还概述了不丧失价值利益、现金退保价值,以及用于确定这些价值的死亡率表和利率。

在本节修正案于立法机关1995-96年度常会期间生效后,任何人寿保险受益凭证不得在本州交付或签发以供交付,除非其格式副本、申请书以及任何附加批注或附加条款已按照股份制或互助制保险公司签发的人寿保险单、合同或凭证的相同方式向专员备案。该凭证的正面和备案背面应有清晰准确描述其形式的标题,并应实质性地包含以下所列的标准条款。但是,专员可以批准其认为包含的条款中,有一项或多项对被保险成员比此处要求更为有利的任何形式。
(a)CA 保险 Code § 11066(a) 一项规定凭证项下应付保费金额的条款,以及一项规定凭证持有人有义务支付额外保费的条款,作为凭证持续有效的条件,该额外保费应根据当时有效或此后合法颁布的协会章程或法律征收。
(b)CA 保险 Code § 11066(b) 一项规定凭证持有人有权享有不少于一个完整月(或根据协会选择为30天)的宽限期,在此期间可以支付除首期以外的任何保费,并且在宽限期内,凭证应持续有效。但是,凭证可以规定,如果在宽限期内逾期保费支付之前发生损失,则逾期保费的金额可以在凭证项下的任何结算中扣除。
(c)CA 保险 Code § 11066(c) 一项规定凭证持有人有权在保费违约支付之日起三年内随时申请凭证复效的条款,除非凭证已通过适用不丧失价值利益而完全终止,复效条件是提供令协会满意的可保性和健康状况证明,并支付所有逾期保费以及凭证项下对协会的任何其他债务,连同保费和债务(如有)的利息,利率不得超过每年6%的复利。但是,如果保费数量不超过12笔,协会可以规定,在复效之日,每月拖欠保费的最低利息支付不超过十美分($0.10)。
(d)CA 保险 Code § 11066(d) 一项规定,在支付满三年保费后,或如果合同另有规定,在支付较短期限保费后,若发生任何保费违约支付,协会将在违约保费到期日后不迟于60天内,根据适当请求,授予凭证中规定的不丧失价值利益,该利益自到期日起生效,其价值按本章规定。本款不适用于纯粹养老金、年金或返还年金合同,或金额统一的定期凭证(或其续期),期限为15年或更短且在66岁之前到期,且在凭证整个期限内支付统一保费的凭证,或递减额定期凭证,对于后者,无需授予不丧失价值利益即可符合本章规定的最低价值。
(e)CA 保险 Code § 11066(e) 一项规定,凭证中指定的一项不丧失价值利益,根据上述 (d) 款的要求,应自动生效,除非成员选择另一项可用的不丧失价值利益,或者如果协会提供现金退保价值,则该现金退保价值应在违约保费到期日后不迟于60天内生效。
(f)CA 保险 Code § 11066(f) 一项说明用于确定凭证项下所有不丧失价值利益和现金退保价值的死亡率表和利率的条款。1954年9月21日之后,应提供一份简要的通用说明,说明在凭证的任何周年日(超出凭证中连续显示利益和价值的最后一个周年日)计算凭证项下可用利益和价值的方法。该说明应附带解释,说明凭证中记入的缴清增额或凭证项下对协会的任何债务如何改变利益和价值。
(h)CA 保险 Code § 11066(h) 一项规定,即保单自签发之日起,在被保险人有生之年生效满两年后,不得争议,但以下情况除外:未支付保费、风险受限或未承担、违反保单中关于军事、航空或海军服务的规定,或违反保单中实质性规定的关于暂停或开除的规定。经协会选择,关于临时或永久残疾或住院情况下的利益的补充规定,以及专门针对意外或意外方式死亡提供额外保险的规定,也可以被排除在外。保单自签发之日起,在被保险人有生之年生效满两年后,不得以自杀为由进行争议。保单可以规定,对于为获得复效而作出的陈述,协会有权自复效之日起两年内对复效的保单提出争议,并具有此处规定的相同例外情况。
(i)CA 保险 Code § 11066(i) 一项规定,即如果在保单最终结算前的任何时候发现被保险人的年龄或性别(或在确定保费时考虑的任何其他人的年龄或性别)有误报,且该差异和所涉保费支付尚未调整,则根据保单应支付的金额应为按正确年龄和性别所能购买的保额。但是,如果正确年龄根据协会的章程、组织法或细则不属于可保年龄,则仅退还已支付给协会的保费,减去之前已支付给会员的任何款项。或者,经协会选择,根据保单应支付的金额应为按协会公布的费率以及基于精算原则的任何延伸,按正确年龄和性别所能购买的保额。
(j)CA 保险 Code § 11066(j) 一项或多项规定,应完整列明或实质性阐明在保单签发时生效的协会的章程、组织法、法律、规则或规章的所有条款,违反这些条款将导致保单项下应支付的一项或多项利益的终止或减少。
上述任何规定或其部分,如果因保险计划的原因不适用,在不适用的范围内,可以从保单中省略。本节中使用的“保费”一词指保费、费率或任何其他名称的所需缴款。

Section § 1106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自1952年9月21日起,在本州交付的人寿保险福利凭证不得包含某些限制性条款。首先,不得有任何条款将提起法律诉讼的时间限制在问题发生后不足18个月。其次,凭证不应显示在原始申请日期前六个月以上生效,除非是允许抵免先前准备金的转换情况。第三,如果总债务低于凭证的贷款价值,凭证不得因未偿还贷款或其利息而被没收。最后,凭证不得因暂停资格、开除、职业变更或其他合同违规行为而减少其现金价值或退保权益。

1952年9月21日之后,在本州交付或签发的人寿保险福利凭证不得实质性包含以下任何条款:
(a)CA 保险 Code § 11067(a) 任何将提起法律诉讼或衡平法诉讼的时间限制在诉讼因由产生后不足18个月的条款。
(b)CA 保险 Code § 11067(b) 任何规定凭证声称在原始申请凭证之日前六个月以上签发或生效的条款,但因凭证形式转换而会员可获得原凭证形式下任何准备金累积的抵免的情况除外。
(c)CA 保险 Code § 11067(c) 任何规定在包括利息在内的总债务低于凭证贷款价值时,因未能偿还凭证上的任何贷款或支付该贷款利息而没收凭证的条款。
(d)CA 保险 Code § 11067(d) 任何规定会员被暂停资格或开除,或职业变更,或任何其他违反合同条款和条件的行为,将导致根据该凭证条款可获得的现金退保价值或其他退保权益(如有)的损失或减少的条款。

Section § 1106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1954年9月21日之后在加州签发或交付的任何人寿保险保单,不得包含限制提起法律诉讼时间的条款,使其少于索赔原因产生之日起两年。

Section § 11069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任何保险公司,无论其总部设在加州境内还是境外,在加州使用其残疾或医疗福利合同之前,都必须获得州专员的批准。这些合同必须符合专员设定的某些标准,专员也有权制定和更新有关这些合同的规定。如果专员不批准合同格式,该决定可以提交法院审查。专员的任务是确保合同符合州法律,并且如果现有法律不完全适用,他可以决定成员证书中需要包含的内容。所有制定的规章制度都必须遵守其他指定的政府程序。

Section § 110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您想就某个社团签发的证书或合同提起法律诉讼,您必须在您的索赔理由产生之日起两年内启动诉讼程序。这项规定自1954年9月21日之后生效。

1954年9月21日之后,对于由社团签发的任何证书或合同,除非自诉讼因由产生之日起两年内提起,否则不得提起或维持任何法律诉讼或衡平法诉讼。

Section § 110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个协会的规章和章程可以明确指出,无论是其地方分支机构还是其成员,都无权忽视或凌驾于这些规章之上。这适用于协会中的所有人,包括所有成员和受益人。

Section § 110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本地保险社团签订再保险协议,这意味着它们可以将部分或全部保险风险转让给另一家保险公司。但是,未经保险专员的书面许可,它们不能转让其大部分业务。如果它们转让了风险,可以将这些风险计入准备金,但不能将其作为资产,除非再保险协议明确规定,即使原保险公司破产,新的保险公司仍会支付赔款。

Section § 110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家公司的保险合同为雇员及其配偶提供保险,那么雇员的保险待遇不能比配偶的差。这适用于自本法律生效之日起在加州订立、修改或续签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