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保险合同通知一般规定
Section § 10199.1
这项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和非营利性医院计划在对团体保单进行更改之前,必须提前发出通知。这些更改包括终止计划、增加保费、减少福利或限制承保资格。根据通知对象的不同,通知必须在更改生效前至少45至60天发出。
对于大型团体计划,通知必须包含有关费率变更的具体细节,例如它们与其他市场费率的比较,以及是否包含额外税费。此外,还可以选择通过州政府部门审查拟议的费率变更。
如果承保被拒绝,必须提供清晰的解释。如果保险部门认为费率上涨不合理,必须告知保单持有人,并建议他们可以寻求其他承保选项。小型企业可能会被转介到 Covered California 寻求帮助。保险经纪人/代理人也会收到此通知,以便在需要时协助客户寻找不同的承保选项。
Section § 10199.2
这项法律要求保险公司在保费费率上涨时,向投保人提供清晰的书面通知。通知必须包含上涨的准确美元金额和百分比,并全部以斜体12磅字体显示。通知还必须以通俗易懂的英文和斜体字突出显示保险计划或福利的任何变更,特别是如果存在福利减少或新的限制。
此外,通知应以至少10磅粗体字清晰说明保费费率或计划设计和福利发生任何变更的原因。
Section § 10199.3
Section § 10199.4
Section § 10199.44
Section § 10199.46
这项法律要求,对于1994年1月1日之后签发、修订或续订的非营利性医院服务计划,如果计划合同被取消,必须书面通知团体合同持有人。随后,合同持有人必须迅速向每位参保人邮寄一份清晰的取消通知副本,并提供邮寄证明。
取消通知还必须包含易于理解的信息,关于合同结束后转换其计划保障的权利。
Section § 10199.48
这项法律规定,一旦团体健康保险合同被接受,保险公司就不能在合同有效期内更改保费、共付额、共同保险或免赔额。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允许进行更改。这些情况包括合同本身中规定的情况、存在有待最终协议的初步协议时,或者保险公司和保单持有人书面同意进行更改时。
Section § 10199.49
这项法律适用于从2017年1月1日开始,针对个人或小团体的某些健康保险保单。它规定,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分摊费用的方式(例如共付额和免赔额)在保单年度内不得更改,除非有法律要求。这包括除实际保险费之外的任何费用。对于这些保单,“保单年度”通常定义为日历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