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与残疾保险个人获得医疗保险
Section § 10965
本法律条款提供了加州健康保险法规特有的定义。它解释了“子女”、“受抚养人”和“交易平台”等术语。“受抚养人”可以包括配偶、同居伴侣、子女、父母或继父母,具体取决于健康计划。“交易平台”指的是加州健康福利交易平台。“家庭”包括投保人及其受抚养人。它还定义了什么是“祖父条款健康计划”以及“健康福利计划”中包含哪些内容。某些计划,如Medi-Cal和健康家庭计划,被排除在外。“保单年度”、“PPACA”(平价医疗法案)、“既往病史条款”和“评级期”等术语也得到了定义。“注册同居伴侣”指的是根据加州法律建立的同居关系。
Section § 10965.01
这项法律规定了哪些不被视为“健康福利计划”。具体来说,如果满足某些条件,它将特定疾病保单或住院津贴保单排除在外。这些条件包括保险公司每年向州提交一份证明,声明这些保单是补充性的,而不是基本健康福利的替代品,并披露这些保单的费率和性质。保险公司还必须确保被保险人拥有另一份涵盖医疗、住院和外科手术需求的健康保险计划。
Section § 10965.1
Section § 10965.02
这项法律规定,对于小型雇主健康保险,如果企业只由独资经营者及其配偶,或合伙人及其配偶组成,那么他们不被算作雇员。因此,小型雇主团体健康福利计划不能提供给这类企业。相反,如果这些企业没有其他雇员,他们应该考虑个人健康计划。
Section § 10965.03
本法律涉及大学和学院提供的学生健康保险计划。从2024年1月1日起,如果这些计划符合特定标准,它们将被视为个人健康保险。它们不得以健康状况为条件来决定资格,并且只能提供给学生或其受抚养人。此外,这些计划必须遵守与非祖父条款个人健康保险相同的规定,例如基本健康福利和终身限额禁令,除非另有规定。
如果学生已有其他符合条件的健康保险,则无需购买这些计划。然而,学生健康保险无需遵守某些个人市场保险规定。学校必须在注册材料和网上告知学生加州强制要求拥有健康保险的规定,并向他们展示所有可用的健康保险选项。针对医疗服务收取的费用不被视为费用分摊。
Section § 10965.3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医疗保险公司从2013年10月1日起,在特定区域向所有人提供和销售其个人健康福利计划。从2014年起,他们不得因既往病症而将任何人排除在外。注册仅限于开放注册期、年度注册期和特殊注册期。特殊注册可能因特定生活事件而发生,例如失去其他保险、结婚或生育子女。
保险公司不得基于健康状况进行歧视,也不得在为某人注册前要求进行健康评估。保险公司每年必须为所有非“祖父条款”计划集体计算和调整保费费率,同时考虑总体成本和联邦指导方针。这不适用于具有“祖父条款”地位的计划,即在医疗改革法生效后未更改其政策的长期计划。
Section § 10965.4
这项法律规定,个人可以在交易平台之外或通过交易平台注册健康福利计划,注册期从前一年的11月1日开始,直到保单年度的1月31日。健康保险公司必须确保每年都提供这个注册期。如果您在11月至12月期间选择计划,您的保险将在1月1日前生效。如果您在1月选择计划,您的保险将在2月1日前生效。
Section § 10965.5
这项法律自2013年10月1日起生效,旨在阻止健康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或经纪人,在个人位于保险公司服务区域内的情况下,因其健康状况、职业或居住地而劝退他们申请个人健康保险。他们也不能因此类原因,强迫个人转向其他保险公司或加州健康福利交易平台寻求保险。此外,保险公司也被禁止使用营销策略或福利设计来拒绝有重大健康需求的人,或基于种族、性别或健康状况等个人特征进行歧视。
该法律禁止与经纪人或代理人签订合同,规定其报酬因个人的健康状况或居住地而异,除非报酬是保费的固定百分比,且不因此类原因而改变。这项规定适用于自2014年1月1日起的个人健康计划,并将与其他不公平行为法律一样,受到严格执行。
Section § 10965.7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您拥有个人健康保险计划,通常只要您愿意,就可以续保——除非根据联邦法规,该计划可以合法地被取消、撤销或不予续保。此外,如果保险公司停止销售新的个人健康计划,他们仍然必须遵守针对其已售出计划的现有规定。
Section § 10965.9
这项法律规定了健康保险公司如何为个人健康计划设定费率。从2014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只能根据年龄、地理位置以及是个人还是家庭覆盖来确定保费。基于年龄的费率必须遵循联邦指导方针,并且对于21岁及以上的人群,不同年龄的费率差异不得超过三倍。评级所用的地理区域由加州特定县界定,并且必须审查其对市场的影响,相关报告需提交给立法机构。对于家庭计划,保费是根据每个家庭成员计算的,但只考虑三名21岁以下最年长子女的保费。评级期为每年1月至12月。“祖父条款”健康计划不受此限制,并且某些报告要求已于2021年终止。
Section § 10965.11
本法律解释了加州健康保险公司在哪些情况下无需提供或接受个人健康计划的申请。保险公司可以拒绝承保,如果申请人不住在他们的服务区域内,如果他们缺乏足够的资源来服务更多个人,或者如果他们没有足够的财务储备来增加新成员。这些决定不能基于个人的健康状况或索赔历史。如果因资源不足或财务储备不足而拒绝承保,保险公司必须等到他们向专员证明拥有足够的资源后,才能再次提供新的承保。这不影响现有承保的续保。法律还明确,这不适用于“祖父条款”计划,也不限制专员帮助陷入困境的保险公司进行重组的权力。
Section § 10965.13
如果你在交易平台之外申请个人健康保险计划,保险公司必须告知你有可能通过交易平台获得更便宜的保险,并告诉你可以在那里申请的注册期。
每年10月1日前,保险公司必须向在交易平台之外拥有个人健康计划的人发送通知,提醒他们可能符合条件通过交易平台获得费用更低的计划,并告知他们注册期。
这项要求不适用于“祖父条款健康计划”,这些是自《平价医疗法案》实施前就存在且未更改的旧计划。
Section § 10965.15
这项法律要求医疗保险公司在2013年10月1日前,以及此后每年,向拥有“祖父条款”健康计划的投保人发送通知。该通知告知他们加州有新的健康保险选择,这些选择可能提供更好的福利,例如预防性服务无需分摊费用,且不会因健康状况而提高保费。投保人可以选择保留现有计划或转投新计划,并鼓励他们联系Covered California或相关代表以获取更多信息。
从2013年开始,保险公司必须将此通知包含在任何续保信息以及这些计划下的受抚人保险申请中。从2014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不得营销或广告这些“祖父条款”计划以招募新的受抚人,除非联邦法律允许;但现有参保人仍可将受抚人添加到其计划中。
Section § 10965.16
这项法律指出,本章的规定只有在达到或超过《平价医疗法案》(PPACA)设定的标准时才能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