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91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与保险专员分享的、关于申请或持有执照或证书的人的信息,都被视为保密的。你不能因为提供这些信息而被起诉,但这并不意味着你可以跳过其他法律程序,例如在需要时发出通知或提供证据。

Section § 129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保险专员评估任何参与保险业务的人所提供的、被称为“担保”的财务保障是否足够和合法有效。如果这些担保被发现不足或无效,专员必须要求其补充或续期,以确保符合规定。

专员应确定从事或将从事保险业务的人员须提供的所有担保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并在其不充分或无效的情况下,促使此类担保得到补充或续期。

Section § 1292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保险专员认为所涉公司之间存在某种关联,导致如果其中一家破产,也可能导致另一家破产,那么专员必须拒绝批准或备案担保。

除了本法典或其他法律的任何规定下,专员拒绝批准或接受提交或呈报给专员的任何担保的任何及所有其他正当理由之外,并且独立于这些理由,如果专员认为主债务人与担保人以任何方式存在关联,导致一方的破产会影响另一方的偿付能力,或者导致该结果是否可能发生变得不确定,则专员应拒绝批准、接受或备案任何担保。

Section § 12921

Explanation

加州保险专员负责执行州内所有保险法律。他们有权在行政诉讼中协商和批准和解,但存在一些限制。

专员可以委托协商权,但不能批准涉及保险公司、某些代理人或被指控犯有某些金融罪行的和解。和解不能涉及不当捐赠或滥用罚款。

专员只能指示向因违反保险法而应获得赔偿的人或实体支付款项。和解仅限于规定的制裁,并可包括律师费和执行费用。专员可以电子或纸质形式管理文件,并可为此类流程制定规则。

(a)CA 保险 Code § 12921(a) 专员应履行本法典及本州其他规范保险业务的法律所赋予专员的一切职责,并应强制执行这些规定和法律。
(b)CA 保险 Code § 12921(b) 在为执行本法典及本州其他规范保险业务的法律而采取的行政行动中,任何和解均须遵守以下所有规定:
(1)CA 保险 Code § 12921(b)(1) 专员可将协商和解条款和条件的权力委托给指定的副专员。专员可委托批准和解的权力,除非和解涉及以下任何情况:
(A)CA 保险 Code § 12921(b)(1)(A) 保险公司。
(B)CA 保险 Code § 12921(b)(1)(B) 管理保险公司业务的首席总代理或业务代理。
(C)CA 保险 Code § 12921(b)(1)(C) 产权公司。
(D)CA 保险 Code § 12921(b)(1)(D) 房屋保护公司。
(E)CA 保险 Code § 12921(b)(1)(E) 其理赔实务存在争议的保险理赔员。
(F)CA 保险 Code § 12921(b)(1)(F) 涉嫌盗窃、欺诈或挪用保费或其他资金,金额超过五万美元 ($50,000) 的保险代理人或经纪人,或保险代理人或经纪人执照申请人。
(2)CA 保险 Code § 12921(b)(2) 除非本法典某项规定另有明确规定,专员不得同意以下任何事项:
(A)CA 保险 Code § 12921(b)(2)(A) 被调查人向非营利实体捐款、存入或转让任何金钱或其他资源。
(B)CA 保险 Code § 12921(b)(2)(B) 被调查人缴纳、存入或转让任何罚款、罚金、评估费、费用或规费,但根据第 12975.7 条规定向专员缴纳并存入适当州基金的除外。
(C)CA 保险 Code § 12921(b)(2)(C) 专员可以或应当指示将任何罚款、罚金、评估费、费用或规费转让、分配或支付给另一个人或实体。
(D)CA 保险 Code § 12921(b)(2)(D) 在任何印刷材料或音频或视频媒体中使用专员的姓名、肖像或声音,无论是用于普遍分发还是分发给特定接收者。
(3)CA 保险 Code § 12921(b)(3) 专员只能同意向因被调查人违反本法典规定或本州其他规范保险业务的法律而可能应获得付款的个人或实体支付。
(4)CA 保险 Code § 12921(b)(4) 和解只能包括本法典或本州其他规范保险业务的法律所规定的制裁,但和解可包括律师费、部门提起强制执行行动的费用以及部门为确保遵守和解协议的未来费用。
(c)CA 保险 Code § 12921(c)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专员可以接受以电子形式或纸质文件形式提交备案或批准的文件、处理交易并保存记录,并可制定法规以推进本款规定。

Section § 12921.1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保险专员在1991年7月1日之前设立一个计划,以处理消费者对保险公司的投诉和咨询。该计划必须包括一个免费电话号码、公益广告、投诉表格以及一个至少保存三年记录的系统。它还必须提供与公众分享投诉和执法信息的指南。投诉处理、调解和执法的程序必须清晰并符合现有法律。

此外,专员必须制定法规,在公开投诉之前确定其有效性。保险公司将在公开报告发布前至少30天收到关于合理投诉的通知。保险公司需要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投诉相关沟通,并且必须使用为管理投诉而设立的任何在线系统。

(a)CA 保险 Code § 12921.1(a) 专员应不迟于1991年7月1日设立一项计划,以调查根据第12921.3条收到的投诉并回应咨询,遵守第12921.4条,并在有必要时,对保险公司或承保机构(这些术语的定义见第1748.5条(a)款)采取执法行动。该计划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CA 保险 Code § 12921.1(a)(1) 在全州电话簿中公布的免费电话号码,专门用于处理投诉和咨询。
(2)CA 保险 Code § 12921.1(a)(2) 公益广告,告知消费者免费电话号码以及如何向该部门登记投诉或进行咨询。
(3)CA 保险 Code § 12921.1(a)(3) 一个简单、标准化的投诉表格,旨在确保投诉得到妥善登记和跟踪。
(4)CA 保险 Code § 12921.1(a)(4) 自投诉结案后至少三年内保存投诉记录。
(5)CA 保险 Code § 12921.1(a)(5) 向公众传播关于个别保险公司的投诉和执法信息的指南,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CA 保险 Code § 12921.1(a)(5)(A) 执照状态。
(B)CA 保险 Code § 12921.1(a)(5)(B) 在上一个完整日历年内结案的投诉数量和类型,并附有前两年类似统计数据以供比较。部门认定需要对保险公司采取纠正措施、或导致保险公司妥协、或为投诉人提供其他补救措施的投诉比例,与被认定为无根据的投诉比例进行比较。此信息应以有助于识别无根据投诉并阻止消费者及其他对保险公司记录感兴趣的人考虑这些投诉的方式传播。
(C)CA 保险 Code § 12921.1(a)(5)(C) 发现的违规行为的数量和类型,参照保险险种和所违反的法律。就本分段而言,部门应单独报告健康保险公司的此项信息。
(D)CA 保险 Code § 12921.1(a)(5)(D) 采取的执法行动的数量和类型。
(E)CA 保险 Code § 12921.1(a)(5)(E) 收到投诉与有效保单总数或特定险种已支付保费总额的比例,或两者兼有。私家车保险的比例应计算为收到的投诉数量与所研究期间内赚取的总车年数之比。
(F)CA 保险 Code § 12921.1(a)(5)(F) 部门认为适当的、关于保险公司投诉记录的任何其他公开信息,以协助公众选择保险公司。但是,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允许披露部门所持有的信息或文件,如果这些信息和文件根据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受到保护而不得披露。
(6)CA 保险 Code § 12921.1(a)(6) 投诉调解、调查和执法每个步骤的程序和平均处理时间。这些程序应与第1部第2章第1分部第6.5条(自第790条起)中适用于该条范围内的投诉的程序一致,与第1部第2章第9分部第7条(自第1858条起)中适用于该条范围内的投诉的程序一致,并与要求部门在调查或起诉针对保险公司或承保机构的投诉时遵循特定程序的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一致。
(7)CA 保险 Code § 12921.1(a)(7) 确定哪些违规行为应通过执法行动追究的标准清单,以及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严重程度和频率规定适当处罚的执法指南。
(8)CA 保险 Code § 12921.1(a)(8) 将不属于部门管辖范围的投诉转介给适当的公共和私人机构。
(9)CA 保险 Code § 12921.1(a)(9) 可根据第12921.4条(a)款进行的调查进行检验的投诉处理目标。
(10)CA 保险 Code § 12921.1(a)(10) 在其根据第12922条要求提交给州长的年度报告中包含关于本条所要求计划的详细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投诉处理流程运作的描述,列出根据收到的投诉采取的民事、刑事和行政行动;部门用于处理和解决投诉的人员年数百分比;以及改进投诉处理机制和增加部门根据投诉采取的执法行动数量的立法建议,如果认为有必要进一步执法以确保保险公司或承保机构遵守法律。
(b)CA 保险 Code § 12921.1(b) 专员应颁布一项规定,其中载明部门在公开发布针对特定名称的保险公司或生产机构的投诉之前,用于确定投诉是否被认定为合理的标准。
(c)CA 保险 Code § 12921.1(c) 专员应在公开发布总结本节所要求信息的报告前至少30天,向保险公司或生产机构提供专员已收到并认定为合理的任何针对该保险公司或生产机构的投诉的描述。该描述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保险 Code § 12921.1(c)(1) 投诉人的姓名。
(2)CA 保险 Code § 12921.1(c)(2) 投诉提交日期。
(3)CA 保险 Code § 12921.1(c)(3) 投诉事实的简明描述。
(4)CA 保险 Code § 12921.1(c)(4) 部门认定投诉合理的理由说明,其中将部门标准应用于投诉事实。
(d)CA 保险 Code § 12921.1(d) 保险公司应向部门提供其指定为接收部门关于本节所述投诉的所有通知、函件和其他联系的人员的姓名、邮寄地址、电话号码和传真号码。保险公司可随时通过向部门消费者服务司提供书面通知来更改指定。
(e)CA 保险 Code § 12921.1(e) 专员可设立一个可通过互联网访问的投诉响应系统,以分发和接收 (a) 和 (c) 款所述的投诉信息。保险公司应被要求使用专员根据本款设立的任何系统提交和接收投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所要求的理赔文件、核保文件、函件和其他支持文件。
(f)CA 保险 Code § 12921.1(f) 就本节而言,与指定人员的通知、函件和其他联系应被视为与保险公司的联系。

Section § 1292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只要部门和专员的公共记录可以公开,公众就可以查阅和复制这些记录。您可以在奥克兰、洛杉矶和萨克拉门托的部门办公室查看这些记录。办公室将提供复印设施,收取的任何费用只包括实际的复印成本。

Section § 12921.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保险专员在处理针对保险公司和保险业务机构的投诉和询问方面的职责。专员必须调查这些投诉,即使被保险人有律师代理或正在进行调解、仲裁或民事诉讼。但是,专员可以等到这些争议解决后再进行调查。此外,专员还负责对公众进行保险知识教育并提供相关信息。

(a)CA 保险 Code § 12921.3(a) 专员本人或通过部门员工,应接收投诉和询问,调查投诉,在适当时并根据第12921.1条确定的指导方针起诉保险公司或保险业务机构,并回应公众成员关于保险理赔处理的投诉和询问,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公司或保险业务机构违反第一部第二编第九章第10条(自第1861条开始)的行为,或保险公司或保险业务机构的涉嫌不当行为。
(b)CA 保险 Code § 12921.3(b) 专员不得因以下任何原因拒绝调查投诉:
(1)CA 保险 Code § 12921.3(b)(1) 被保险人在与保险公司的争议中由律师代理,或正在进行调解或仲裁。
(2)CA 保险 Code § 12921.3(b)(2) 被保险人对保险公司提起民事诉讼。
(3)CA 保险 Code § 12921.3(b)(3) 投诉来自律师,如果投诉是基于律师因民事诉讼而了解的关于违法行为的证据或合理信念。
(c)CA 保险 Code § 12921.3(c) 专员可以推迟调查,直到涉及该索赔的争议、调解、仲裁或民事诉讼的最终结果确定。
(d)CA 保险 Code § 12921.3(d) 专员应根据其认为适当的情况,并依照第12921.1条,向公众成员或部门持证人提供有关保险事宜的教育和信息传播。

Section § 12921.4

Explanation

当有人提交书面投诉,指出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处理索赔不当或行为不当时,保险专员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确认收到投诉,并在30天内发出最终处理通知。

部门必须在最终处理通知中附带或偶尔附带一份反馈表,以评估其处理投诉的质量。反馈内容可包括公平性、彻底性、及时性、工作人员知识、满意度以及投诉人是否会推荐该服务。

如有必要,专员可以告知保险公司投诉内容,为投诉人请求救济,并尝试在双方之间进行调解。然而,专员无权对索赔做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

专员还会研究按公司、区域、保险类型等划分的投诉模式,以决定是否需要进一步调查或采取行动,并每年向州长和公众报告这些发现。

(a)CA 保险 Code § 12921.4(a) 专员在收到关于保险公司或销售机构处理保险索赔或保单项下其他义务的书面投诉,或关于保险公司或销售机构涉嫌不当行为的书面投诉后,应在收到投诉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人已收到投诉。此后,专员应在最终行动后的30天内通知投诉人对该投诉采取的最终行动。
部门应在每次最终行动通知中,或者至少在足以确保结果有效性的一定数量的随机抽取的最终行动通知中,附带一份投诉处理评估表。该表格应清晰简洁地征求对部门在处理投诉人申诉方面的表现的评估。评估领域应包括但不限于:投诉是否以公平合理的方式处理,是否经过彻底且无偏见的评估;解决投诉所需的时间;投诉是否被转介,如果是,是否在满意的时间内转介;参与处理投诉的工作人员是否对投诉所涉问题表现出足够的了解;投诉人是否对部门干预的结果感到满意;以及投诉人是否会将部门的投诉处理服务推荐给他人。
专员在认为适当时,应将投诉的性质告知被投诉的保险公司或销售机构,可以为投诉人请求适当的救济,并可以与投诉人和保险公司会面协商,以调解投诉。本节不应被解释为赋予专员裁决索赔的权力。
(b)CA 保险 Code § 12921.4(b) 专员应查明按保险公司、地理区域、保险险种、违规类型以及专员认为适合进一步调查的任何其他有效依据划分的投诉模式,并定期评估投诉模式,以确定专员可能采取的额外审计、调查或执法行动,并根据第12922节在专员提交给州长和公众的年度报告中,报告就这些投诉模式所采取的所有行动。就本款而言,投诉指专员根据 (a) 款收到的书面投诉,以及专员从任何其他来源收到的书面投诉,指控保险公司或销售机构的不当行为或非法行为。

Section § 1292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保险专员或其雇员会见对保险感兴趣的个人和团体,以确保在遵守本州保险法方面的合作。它还授权他们分享有关这些法律的信息,以帮助公众了解情况并获得协助。

专员可以亲自或通过该部门的雇员,会见对保险感兴趣的个人、组织和协会,旨在确保在执行本州保险法方面的合作,并可以传播有关本州保险法的信息,以协助公众并向公众提供信息。

Section § 12921.6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保险法允许保险专员对保险公司必须提交的文件审查设定费用。如果法律没有规定费用,专员可以设立一项,但未经法律批准,费用增加不得超过 25 美元。如果已规定费用但被认为不足,专员可以额外增加最多 25%。任何被收取费用的人都可以要求解释费用是如何计算的。“文件”指的是保险公司必须向专员提交的资料。这项基于成本的费用不需要符合第 12978 节关于统一性的要求,而是直接根据部门的审查成本来收取。在这里,“人”包括在本州从事保险业务或需要专员认证的任何实体。

(a)Copy CA 保险 Code § 12921.6(a)
(1)Copy CA 保险 Code § 12921.6(a)(1) 如果本法典未规定对根据本法典要求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查的费用,专员可以设立一项费用,以使部门能够收回审查这些文件的实际成本。如此设立的费用增加不得超过二十五美元 ($25),除非该增加是依法进行的。
(2)CA 保险 Code § 12921.6(a)(2) 如果本法典规定了任何要求提交的文件费用,且专员认定该费用不足以弥补实际审查成本,专员可以根据本节评估一笔额外费用,该费用不得超过本法典为该文件规定的费用的 25%。
(3)CA 保险 Code § 12921.6(a)(3) 任何根据本节被评估费用的人,经请求,有权从部门获得所评估费用的合理证明,该证明应基于部门的成本记录。
(4)CA 保险 Code § 12921.6(a)(4) 在本节中,“文件”指保险公司根据本法典要求向部门或专员提交的各项资料。
(b)CA 保险 Code § 12921.6(b) 本节规定的费用应在不考虑第 12978 节关于增加统一性要求的情况下进行评估,但应基于部门审查该文件的实际成本。
(c)CA 保险 Code § 12921.6(c) 在本节中,“人”指任何受专员审查的个人或实体,或声称在本州从事保险业务的个人或实体,或正在组建中并意图在本州从事保险业务的个人或实体,或其开展业务需要专员的经营许可证的个人或实体,或其经营许可证已被撤销或暂停的个人或实体。

Section § 1292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保险专员制定紧急法规必须遵循的程序。在提交法规之前,专员必须通知任何此前曾要求了解法规变更的个人或团体。该通知必须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发出,并且应包括法规所解决问题的描述、为何需要作为紧急法规的理由,以及拟议法规的全文。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以下规定应适用于专员根据《政府法典》第11346.1条(b)款通过任何法规作为紧急法规的情况。
(a)CA 保险 Code § 12921.7(a) 在向行政法办公室提交紧急法规至少5个工作日前,专员应向此前已向专员提交法规行动通知请求的每一个人、团体或协会邮寄一份拟议紧急行动通知。
(b)CA 保险 Code § 12921.7(b) 拟议紧急行动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CA 保险 Code § 12921.7(b)(1) 对问题和法规必要性的描述。
(2)CA 保险 Code § 12921.7(b)(2) 对将该法规作为紧急法规通过的理由的描述。
(3)CA 保险 Code § 12921.7(b)(3) 拟议紧急法规文本的副本。

Section § 1292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保险专员对未经必要执照、注册或证书而经营的个人采取行动。首先,专员可以向非法从事此类活动的人发出停止令。其次,他们也可以向协助该人员的任何人发出相同的命令。

专员可以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为该个人非法所得金额的五倍,或每日五千美元的运营罚款,以较高者为准。存在一种推定,即未经许可的活动是持续进行的,除非有证据表明并非如此。收到停止令或罚款的人有七天时间请求举行听证会,除非听证会已被安排。

此次听证会将遵循《行政程序法》的程序,受影响的人有权根据该法案的规定进行进一步复审。

(a)CA 保险 Code § 12921.8(a) 专员可以采取以下行动:
(1)CA 保险 Code § 12921.8(a)(1) 对未持有专员要求的执照、注册或授权证书而从事相关活动的人发出停止令。
(2)CA 保险 Code § 12921.8(a)(2) 对协助或教唆第 (1) 款所述人员的人发出停止令。
(3)CA 保险 Code § 12921.8(a)(3) 根据要求说明理由的命令,对第 (1) 款或第 (2) 款所述人员处以金钱处罚。金钱处罚应为以下两者中较高者:
(A)CA 保险 Code § 12921.8(a)(3)(A) 该人员因从事需要但未持有执照、注册或授权证书的活动而收到的金额的五倍。
(B)CA 保险 Code § 12921.8(a)(3)(B) 该人员在未持有执照、注册或授权证书的情况下从事相关活动的每日五千美元 ($5,000)。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推定该人员从最早此类行为发生之日起,到该行为停止之日(由该人员在听证会上证明),每天都在从事需要执照、注册或授权证书的活动。
(b)CA 保险 Code § 12921.8(b) 收到停止令或要求说明理由的命令的人,如果专员尚未安排听证会,可以在命令送达后七天内,向专员提交听证会请求,要求举行听证会。听证会应根据《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编第 3.5 章(自第 11340 条起)、第 4 章(自第 11370 条起)、第 4.5 章(自第 11400 条起)和第 5 章(自第 11500 条起)))进行,专员应拥有其中授予的所有权力。
(c)CA 保险 Code § 12921.8(c) 根据 (b) 款举行听证会的人,有权通过《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编第 3.5 章(自第 11340 条起)、第 4 章(自第 11370 条起)、第 4.5 章(自第 11400 条起)和第 5 章(自第 11500 条起)))提供的任何补救措施,对专员的程序和命令进行复审。

Section § 12921.9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保险局发布信函或法律意见,回答有关保险法律或法规的问题,这些文件必须公开。但是,个人详细信息,如姓名或保单号,可以被隐藏。

尽管这些文件是公开分享的,但它们不被视为适用于所有人的官方规则或指导方针。

(a)CA 保险 Code § 12921.9(a) 保险局局长或首席法律顾问签署的信函或法律意见,针对被保险人或其他个人或实体的询问而准备,并且无论是普遍讨论还是结合特定事实情况讨论《保险法》或局长颁布的法规的适用,均应公开。部门在公开该信函或法律意见时,可以删除特定被保险人或其他个人或实体的姓名、地址、保单号以及其他识别信息。
(b)CA 保险 Code § 12921.9(b) 根据本节公开的信函或法律意见,不得解释为确立机构指南、标准、公告、手册、指示、命令、普遍适用标准、规则或法规,如《政府法典》第11340.5节和第11342.600节所述的那些术语。

Section § 12921.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保险专员必须在1999年7月1日前编制一份报告,其中包含针对各家保险公司的投诉和执法情况。这份报告应根据公众请求提供,提供方式包括邮寄、免费电话、网站和电子邮件(如果请求者能够以电子方式接收)。报告中只会包含那些已事先告知相关保险公司的投诉。

专员还可以选择公布经核实、针对保险生产机构的投诉,以帮助公众选择合适的机构。但只有那些已事先告知这些机构的投诉才会被收录。

(a)CA 保险 Code § 12921.15(a) On or before July 1, 1999, the commissioner shall prepare a written report, to be made available by the department to interested individuals upon written request, that details complaint and enforcement information on individual insurers in accordance with guidelines established under paragraph (5) of subdivision (a) of Section 12921.1. The report shall be made available by mail through the department’s consumer toll-free telephone number and through the department’s Internet website and transmitted via electronic mail if the individual has the ability to obtain the report in this manner. No complaint information shall be included in the report required by this section that has not been provided to the insurer in accordance with subdivision (c) of Section 12921.1
(b)CA 保险 Code § 12921.15(b) The commissioner may also, if deemed appropriate, publish the record of complaints against the production agency that have been determined by the department to be justified and that will assist the public in selecting a production agency. No complaint data shall be published that has not been provided to the production agency in accordance with subdivision (c) of Section 12921.1.

Section § 12922

Explanation

每年八月一日前,保险专员必须向州领导层(包括州长和某些立法委员会)提交一份报告。这份报告包括保险相关报告的摘要、加州保险业的整体状况,以及专员办公室收取的款项和费用的详细信息。

专员应在每年八月一日或之前,向州长、立法机关以及参议院和众议院对保险拥有管辖权的委员会提交报告,报告应包含专员办公室已备案报告的表格陈述和概要,并概括性地显示本州保险业务和利益的状况以及其他与保险相关的事项。该报告还应包含一份详细的经核实的声明,说明专员收到的款项和办公费用及其用途。

Section § 1292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保险专员成立一个工作组,探索并建议如何利用风险转移市场(如保险)来促进对自然基础设施的投资。目标是降低自然事件带来的气候变化风险,并为环境保护提供激励。该工作组应专注于吸引私人投资,同时对保险公司保持财务有利的解决方案,并应考虑整体惠及社区或区域的方法。他们还必须探讨这些策略如何鼓励湿地恢复和森林管理以减轻灾害,并制定保险政策以促进更安全、更具气候韧性的社区行为。建议还应研究如何通过创新的州政策或奖励保护性行为的定价模式,来减少保险公司面临的与气候相关的损失风险。

(a)CA 保险 Code § 12922.5(a) 专员应召集一个工作组,以识别、评估并建议以下风险转移市场机制:
(1)CA 保险 Code § 12922.5(a)(1) 促进对自然基础设施的投资,以降低与灾难性事件相关的气候变化风险。
(2)CA 保险 Code § 12922.5(a)(2) 创造对自然基础设施投资的激励措施,以降低社区风险。
(3)CA 保险 Code § 12922.5(a)(3) 为私人投资自然土地提供缓解激励措施,以减少公共安全、财产、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风险敞口并降低气候风险。
(b)CA 保险 Code § 12922.5(b) 如果工作组建议的风险转移市场机制将由保险和再保险公司提供,则工作组应建议以下机制:
(1)CA 保险 Code § 12922.5(b)(1) 对保险和再保险公司而言是盈利的。
(2)CA 保险 Code § 12922.5(b)(2) 如适用,适用于社区或区域,而非单个地块。
(c)CA 保险 Code § 12922.5(c) 根据 (a) 和 (b) 款建议的政策应包括以下所有问题:
(1)CA 保险 Code § 12922.5(c)(1) 在其他国家,作为缓解自然灾害风险的保险政策一部分,为自然基础设施投资创造激励措施的例子,在加州有何类比?
(2)CA 保险 Code § 12922.5(c)(2) 我们能否利用保险为湿地恢复创造激励措施,以帮助海岸抵御风暴潮?
(3)CA 保险 Code § 12922.5(c)(3) 我们能否为森林管理创造激励措施,以降低重大火灾的风险?
(4)CA 保险 Code § 12922.5(c)(4) 我们能否通过创新的州政策或保险定价机制,奖励良好行为并对增加公共安全风险或财产或环境属性损失的行为收取保费,从而减少保险公司面临的与气候变化相关的损失风险敞口?
(5)CA 保险 Code § 12922.5(c)(5) 我们能否开发基于社区应对气候事件风险因素的评级系统,并利用保险激励措施使社区更具韧性?

Section § 129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加州,谁有资格成为保险目的的精算师。精算师可以是美国精算师学会的会员,也可以是因其培训和经验而被保险专员认定具备能力的人。

该法律要求保险专员制定规则,说明精算师在向其提交文件时必须签署哪些文件。它还要求制定规则,以帮助根据这些标准确定谁可以被视为精算师,这需要遵循正式的通知和听证程序。

(a)CA 保险 Code § 12923(a) 就第101条至第120条(含)所定义的全部保险类别(1)至(20)(含)而言,为本条之目的,“精算师”指以下任一情况:
(1)CA 保险 Code § 12923(a)(1) 美国精算师学会的会员。
(2)CA 保险 Code § 12923(a)(2) 通过培训和经验,向保险专员证明其具备精算能力并获得其认可的个人。
(b)CA 保险 Code § 12923(b) 专员应在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发出通知并举行听证后,颁布合理的规章制度,以实现以下所有目的:
(1)CA 保险 Code § 12923(b)(1) 描述提交给专员时必须由精算师签署的文件。
(2)CA 保险 Code § 12923(b)(2) 实施(a)款第(2)项。

Section § 1292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设立了一个由受管医疗保健部和保险部组成的团队,旨在确保加州的医疗保健消费者了解自己的权利,并知道由谁来执行这些权利。它要求这个团队审查影响这两个部门的法律和流程,以确保消费者保护措施的一致性。

该团队将调查投诉的处理方式、法律执行的管理方式以及索赔支付的速度。他们必须每年向两个部门的负责人报告调查结果,负责人会将最终报告提交给州立法机构,持续五年。

(a)CA 保险 Code § 12923.5(a) 受管医疗保健部和保险部应设立一个联合高级别工作组,以确保医疗保健消费者清楚谁来执行他们的患者权利,并确保这两个部门的法规保持一致。
(b)CA 保险 Code § 12923.5(b) 联合工作组应审查和检查《健康与安全法》、《保险法》以及《福利与机构法》中适用于受管医疗保健部和保险部的相关规定,以确保消费者保护的一致性。
(c)CA 保险 Code § 12923.5(c) 联合工作组应审查和检查每个部门的以下所有流程:
(1)CA 保险 Code § 12923.5(c)(1) 申诉和消费者投诉流程,包括但不限于外展服务、标准投诉(包括承保范围和医疗必要性投诉)、独立医疗审查以及为消费者使用而开发的信息。
(2)CA 保险 Code § 12923.5(c)(2) 用于确保法律执行的流程,包括但不限于《健康与安全法》中的医疗调查和审计流程以及《保险法》中的市场行为检查。
(3)CA 保险 Code § 12923.5(c)(3) 监管及时支付索赔的流程。
(d)CA 保险 Code § 12923.5(d) 联合工作组应将其调查结果报告给保险专员和受管医疗保健部主任,供其审查和批准。专员和主任应在每年1月1日前,签署并向立法机构提交经批准的最终报告,持续五年。

Section § 129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保险专员权力,可以发出传票,要求人们就保险事务作证并出示文件。如果有人不遵守,专员可以请求法院命令他们出庭,否则可能会面临藐视法庭的指控。处理证据的规则适用于这些程序,除非某些政府程序另有规定。

即使有人认为作证可能会使其自证其罪,他们仍必须提供所需的信息或文件。但是,他们不会因这些可能构成犯罪的供述而受到惩罚,除非涉及其证词中的伪证或藐视法庭行为。

(a)CA 保险 Code § 12924(a) 专员可以发出传票和调取文件传票,要求证人出席、作证并在专员面前出示文件,涉及任何保险业务事项,或为协助专员履行职责。此程序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典》中关于民事案件的规定进行送达、遵守和执行。拒不出庭的证人,经专员向高等法院申请后,可由法院命令其在专员面前出庭作证,具体方式由法院决定。法院可以将其命令的不服从行为视为藐视法庭进行处罚。
《民事诉讼法典》中所有关于证据出示方式的规定均适用于本条项下的任何听证或调查。本款规定不适用于本法典其他规定要求依照《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五章(第11500条起)进行的程序。
(b)CA 保险 Code § 12924(b) 任何人不得以其证词或所要求的书籍、文件或其他物品可能使其本人构成犯罪,或可能使其本人受到重罪或轻罪处罚为由,拒绝在任何听证或调查中作证或出示其控制下的任何书籍、文件或其他物品;但任何个人在有效主张免于自证其罪的特权后,因被强制作证或出示的任何行为、交易、事项或物品,不得被起诉或受到重罪或轻罪处罚,除非在该证词中犯有伪证罪或藐视法庭罪。

Section § 129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专员永久保存其活动的记录,包括在检查后关于保险公司、盈余线经纪人和汽车俱乐部状况的总结报告。

Section § 12926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保险专员确保所有保险公司完全遵守保险法典的各项规定。

Section § 12926.1

Explanation

本节详细说明了加州保险专员管辖下的合规和执法行动所产生的罚款、处罚或和解资金应如何处理。它规定这些资金必须存入指定基金,并概述了其使用的严格规则,特别是用于公共宣传活动时。公共宣传不能包含专员的个人宣传,必须侧重于相关的执法信息。除非与执法行动具体相关,否则这些资金也不能用于对公众进行普遍的保险知识教育。这些资金的任何使用都需要法院批准。

此外,有利害关系的个人如果这些规则被违反,可以采取法律行动,胜诉方可以从专员的非公共资源中收回法律费用。专员不得提高对保险公司的收费以履行这些义务。

(a)CA 保险 Code § 12926.1(a) 凡涉及遵守或执行本法典或本州其他法律的任何规定,且涉及受专员管辖或授权的任何实体的事项,无论该事项是正式的行政指控或裁决、正式或潜在的司法行动,还是其他执法工具,以及无论该事项是否通过和解或起诉解决,因该行动而施加的任何罚款或处罚、通过和解收取的款项,或以任何方式支付或预留的任何资金的使用,均应受本节限制。
(b)CA 保险 Code § 12926.1(b) 罚款、处罚、费用和诉讼费应依法存入相应基金。
(c)CA 保险 Code § 12926.1(c) 任何被命令或通过和解分配用于任何形式的公共宣传的资金,均应受以下所有限制:
(1)CA 保险 Code § 12926.1(c)(1) 专员的姓名、肖像或声音不得用于任何印刷、音频或视觉材料中,无论是公开发布还是向特定接收者发布,除非法院认定有充分理由这样做。
(2)CA 保险 Code § 12926.1(c)(2) 信息应限于与产生资金的执法行动或合规问题相关的信息。
(3)CA 保险 Code § 12926.1(c)(3) 任何旨在告知公众影响金钱或财产权益的权利的公共宣传,其主要重点应是提供受影响人员获取或保护这些权利所需的具体信息。
(4)CA 保险 Code § 12926.1(c)(4) 受本款限制的资金不得用于对公众进行关于保险问题的普遍教育,除非该教育与导致执法或合规行动的违规类型相关,且符合本节的其他限制。
(5)CA 保险 Code § 12926.1(c)(5) 受本款限制的资金不得支出或以其他方式处置,除非该支出或处置已获得有管辖权的法院批准。
(d)Copy CA 保险 Code § 12926.1(d)
(1)Copy CA 保险 Code § 12926.1(d)(1) 对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受影响个人,或与部门达成和解的保险公司的投保人,以及市检察官、地方检察官或总检察长,均可执行本节规定,并可在发生违反本节行为的任何县的高等法院对专员提起诉讼。
(2)CA 保险 Code § 12926.1(d)(2) 法院可根据其认为适当的情况发布禁令或提供其他衡平法救济,并应命令专员从非公共资金中向根据本节提起诉讼的胜诉方支付足以补偿该方因提起和进行诉讼而产生的所有律师费、诉讼费和开支的金额。就本节而言,“非公共资金”不包括保险公司或和解协议其他当事方的资产,如果这些资产不属于与部门或专员达成的有效且自愿的和解协议的一部分。
(e)CA 保险 Code § 12926.1(e) 专员不得增加对保险公司收取的费用或评估费,以遵守本节规定。

Section § 12926.2

Explanation

本节阐明了保险被许可人的“特殊情况”的定义,即他们无法控制且严重影响其业务运营的情况。保险专员在判断某人是否违反保险法规以及是否应受处罚时,可以考虑这些情况。与专员达成的任何和解协议,除非明确说明这些情况的起止时间(通常不得超过六个月),否则不得提及此类情况。但是,如果满足某些条件,例如记录这些情况并有延长时限的公共目的,和解协议可以承认这些情况存在超过六个月。

(a)CA 保险 Code § 12926.2(a) 本节中,“特殊情况”指被许可人无法控制的、严重且实质性地影响被许可人开展正常业务运营能力的情况。
(b)CA 保险 Code § 12926.2(b) 在确定是否违反本法典及根据本法典通过的法规,以及任何适当的处罚时,专员可以考虑关于特殊情况存在的证据。
(c)CA 保险 Code § 12926.2(c) 专员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和解协议不得包含提及与所涉事项相关的特殊情况存在的条款,除非协议明确规定了特殊情况存在的精确时间段。除(d)款另有规定外,不得声明特殊情况存在超过六个月。
(d)CA 保险 Code § 12926.2(d) 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和解协议可以承认特殊情况存在超过六个月:
(1)CA 保险 Code § 12926.2(d)(1) 专员在协议中作出认定,即特殊情况存在超过六个月,并在该认定中记录支持该结论的事实。
(2)CA 保险 Code § 12926.2(d)(2) 该认定明确了证明将特殊情况延长至六个月期限之外的公共目的。
(3)CA 保险 Code § 12926.2(d)(3) 明确了特殊情况开始和终止的起止日期,按月和年。

Section § 129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无论加州的保险专员或保险公司何时被要求进行财务报表、估算、百分比或支付,都必须使用美元。

本法典要求专员或保险公司进行的所有报表、估算、百分比、支付和计算,都应以美国法定货币为基础进行。

Section § 12928

Explanation
如果保险专员发现某保险公司、其代表或任何其他人违反了刑法,专员必须将详细情况报告给犯罪发生地的地区检察官。

Section § 12928.5

Explanation

法律允许保险专员在保险合同涉及法律问题(例如欺诈)时取消该合同,除非合同条款规定不能取消,且被保险人并非明知故犯。专员还可以告知被保险人取消保单的原因。

如果保险合同涉及法律问题,专员可以禁止保险公司或代理人在最长五年内销售与该保单相关的保险。此外,如果相关方不遵守专员的命令,其任何执照都可能被吊销。

凡因存在事实,根据本法典任何规定或其他法律,专员可暂停、撤销或拒绝根据本法典任何规定授予的任何执照或授权证书,如果保险合同的订立或维持有效是导致这些事实产生的情形之一,或者,如果因这些事实的存在,或与此相关,订立或维持了保险合同,则专员可以,代替或除了暂停、撤销或拒绝执照或证书外,通过命令要求立即取消该合同,除非合同条款规定保险人不得取消该合同,且被保险人未明知参与不法行为。
专员还可以通知被保险人,说明要求取消的原因。
在这种情况下,无论特定合同是否因此被要求取消或可被取消,专员可以命令招揽、协商或办理该保险的保险人、保险代理人、经纪人、业务员、超额线经纪人或人寿保险代理人,在命令发布之日起不超过五年内,不得就该合同项下的财产、风险或被保险人办理保险。
专员可以暂停或撤销,或拒绝任何违反专员根据本条规定发布的命令的申请人或持证人根据本法典任何规定获得的任何执照或授权证书的申请。

Section § 12928.6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如果保险专员认为某人正在或即将违反某些规定或命令,他们可以采取行动。专员可以向法院申请,阻止该人继续违法行为。

此外,专员还可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要求某人支付赔偿金或罚款的命令。此过程包括提交经认证的文件和一份法律声明,确认没有其他法律挑战正在进行。以这种方式发出的法院判决与其他民事判决具有相同的效力,并且可以像任何其他法院裁决一样强制执行。

(a)CA 保险 Code § 12928.6(a) 凡是专员根据其认为满意的证据认为某人正在违反或即将违反本法典,或违反专员根据本法典或法律明确授予的权力发布或颁布的命令或要求,专员可以加利福尼亚州人民的名义,在加利福尼亚州高等法院对该人提起诉讼,以禁止该人继续违反、参与其中或实施任何助长该行为的行动。在该诉讼中,可以根据情况颁布初步或最终禁令的命令或判决。
(b)Copy CA 保险 Code § 12928.6(b)
(1)Copy CA 保险 Code § 12928.6(b)(1) 专员可以向高等法院书记员申请判决,以强制执行一项命令,该命令要求某人支付赔偿金、罚款,或偿还部门在处理某事时产生的费用。专员的申请应包括该命令的认证副本以及任何相关决定。
(2)CA 保险 Code § 12928.6(b)(2) 在符合第 (3) 款要求的前提下,该命令和决定应构成充分的证据,足以支持签发专员所命令金额的判决,外加利息。法院书记员应相应地在五个法院工作日内录入判决。
(3)CA 保险 Code § 12928.6(b)(3) 某项命令若要根据本条获得判决资格,申请应附有专员的法律顾问出具的声明,声明根据所知和所信,要求撤销该命令的强制执行令申请或其他法律诉讼已被驳回,或提交申请或诉讼的时限已过。
(4)CA 保险 Code § 12928.6(b)(4) 根据本条录入的判决与民事诉讼中的判决具有相同的效力,并受所有相关法律的约束,并且可以以与录入该判决的法院的任何其他判决相同的方式强制执行。

Section § 12928.7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保险专员在有人因他人行为(通常是监管违规行为)遭受损失时,命令其进行赔偿。赔偿必须与确认违规行为的其他法律程序相关联。赔偿令必须明确受影响的人员、应付金额,并可通过法院强制执行。本条不适用于持牌保险公司或符合特定条款的保险交易。专员还可以向被命令支付赔偿的一方追回费用。此外,赔偿不影响其他法律行动或补救措施,所收取的资金将存入保险基金以供分配。“赔偿”在此指全额补偿受影响人员的损失。

(a)CA 保险 Code § 12928.7(a) 专员可命令被调查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失提供赔偿。如果事实和衡平法允许,在发出赔偿令的同时,专员可对受其管辖的任何人发出可执行的撤销令。
(b)CA 保险 Code § 12928.7(b) 根据本条发出的赔偿令应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1)CA 保险 Code § 12928.7(b)(1) 被调查人应受专员管辖。
(2)CA 保险 Code § 12928.7(b)(2) 赔偿令应附属于本法典授权的另一程序,在该程序中专员应同时执行以下两项:
(A)CA 保险 Code § 12928.7(b)(2)(A) 确定被调查人违反了本法典或适用于被调查人在损失发生时所从事或声称从事的身份的行为标准。
(B)CA 保险 Code § 12928.7(b)(2)(B) 针对被调查人的行为发出停止和终止令、罚款令或其他制裁。
(3)CA 保险 Code § 12928.7(b)(3) 赔偿令应引用其事实依据。
(4)CA 保险 Code § 12928.7(b)(4) 赔偿令应说明遭受损失的人员或人员类别。
(5)CA 保险 Code § 12928.7(b)(5) 赔偿令应说明作为赔偿应支付的金额或应返还的财产。
(c)CA 保险 Code § 12928.7(c) 撤销令或赔偿令应以与其所附程序的命令相同的方式和时间进行司法审查。
(d)CA 保险 Code § 12928.7(d) 撤销令或赔偿令可由专员、司法部长、地方检察官、市检察官或根据该命令应获得赔偿的任何人提起的诉讼进行司法强制执行。在该诉讼中,法院可判给胜诉原告律师费和诉讼费。
(e)CA 保险 Code § 12928.7(e) 本条不适用于获准在本州经营业务的保险公司,也不适用于在投保时符合第1765.1条或第1765.2条规定的保险安排。本条不适用于在第2部分第5章(第1621条起)、第5A章(第1759条起)或第6章(第1760条起)下颁发的许可证范围内的行为,如果该人在这些行为发生时或在发出寻求赔偿的初步诉状时持有该许可证。
(f)CA 保险 Code § 12928.7(f) 专员可命令根据本条被命令提供赔偿的被调查人,偿还专员实施和执行本条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在赔偿已支付给所有应获得赔偿的人员,或根据赔偿令要求代表他们支付给专员之前,专员不得将被调查人收到的任何款项计入罚款的支付。
(g)CA 保险 Code § 12928.7(g) 本条不限制或约束专员、该部门或任何个人根据行政或民事诉讼执行任何法律而可采取的其他行动、补救措施或程序。专员未命令某人支付赔偿不构成行政或民事诉讼中的抗辩。
(h)CA 保险 Code § 12928.7(h) 除另有明确规定外,本条不扩大、限制或以其他方式影响专员寻求或已寻求对保险公司进行赔偿、退款或罚款的权力。
(i)CA 保险 Code § 12928.7(i) 在本条中,“赔偿”指足额赔偿每位受害人因被调查人违规行为直接造成的直接和间接财务及非财务损失的金额。
(j)CA 保险 Code § 12928.7(j) 专员根据本条或第12928.6条或第12976条收到的用于向个人分配赔偿的款项,应存入保险基金。

Section § 12929

Explanation

专员有权纠正其作出的任何决定或规定,例如记录、裁定或规章,如果他们认为存在错误。这种纠正可以通过修改、删除或增加原始决定来完成,但必须在原始行动后的六个月内进行。

如果专员个人已经了解事实,他们可以自行纠正,无需他人参与。否则,必须有人以书面形式正式请求纠正,说明错误之处,并附上支持证据。如果有人在60天内对纠正提出异议,将举行听证会。

无论本州任何法律有何规定,专员根据本法典,已被授权并有权通过修订、部分删除或部分添加,纠正专员作出的任何记录、裁定、决定、命令、规则或规章,前提是专员确信进行此项纠正公平、公正和合理,并且任何记录、裁定、决定、命令、规则或规章若非因错误、笔误、疏忽、意外或可原谅的过失,本应包含此项纠正。
此项纠正只能在原始行动后的六个月内进行。
当事实属于专员的个人知悉范围时,专员可以自行并单方面发出纠正命令。
否则,专员只有在收到并审议由第12923条所述人员或保险部员工提交的书面请愿书后才能发出纠正命令,无论哪种情况,请愿书都应附有经宣誓的宣誓书,说明构成所请求纠正理由的错误、笔误、疏忽、意外或可原谅的过失的事实。在此情况下,该命令可以单方面作出。
无论哪种情况,命令都应阐明纠正的理由和依据,并应迅速获得与被纠正事项相同的分发、宣传和传播。
如果在纠正命令作出后60天内,任何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专员应安排听证会,并应给予与导致原始记录、裁定、决定、命令、规则或规章产生的程序相同的通知(如果有的话)。

Section § 1293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根据《刑法典》,与保险人相关的犯罪行为与处理其他公诉罪的方式相同。此外,如果需要证据,保险专员可以免费向地方检察官提供文件的经认证副本。

Section § 1293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在常规送达方式不可行时,如何通过保险专员向保险实体送达法律文件。如果向外国或非美国保险公司送达法律文件很困难,专员可以介入代为接收这些文件,但需支付特定费用并遵守相关程序。收到文件后,专员必须将副本邮寄至该保险公司最后已知的营业地址。如果确认文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至法院,这种送达方式在法律上是有效的。索赔人必须在提交合规文件30天后才能获得缺席判决。尽管这种方法很详细,但它不限制其他合法的送达方式。

(a)CA 保险 Code § 12931(a) 第1452、1605、1610、1612、11104或11105条所述或提及的法律文书、通知或其他文件的送达,可在本条列举的情形和规定的情况下,通过向专员、专员的副手或专员指定的送达文书代理人递交每位被送达人或被告方各两份副本,并附上根据第12978条确定的每人或每方的替代送达费,以及遵守本条的其他规定,向专员进行。
(b)CA 保险 Code § 12931(b) 可进行此类送达的情形以及适用这些规定的情况如下:
(1)CA 保险 Code § 12931(b)(1) 无论何种原因,希望进行此类送达的人选择向专员送达,而非向根据第1323条规定的互助或相互保险交易所(无论是国内、国外、获准经营或未获准经营)的授权代理人送达。
(2)CA 保险 Code § 12931(b)(2) 当需要向获准经营的外国或境外保险公司送达时,且因第1604条规定的原因或法律认可的其他原因,无法向根据第1部第2部分第4章第3条(第1600条起)正式任命的该保险公司的主要法定代理人送达。
(3)CA 保险 Code § 12931(b)(3) 在针对未获准经营的保险公司(包括未获准经营的兄弟互助会和互助社)的诉讼中,在第1部第2部分第4章第4条(第1610条起)所述的情况下。本规定不适用于根据由超额承保经纪人或特殊险种超额承保经纪人安排的未获准经营保险公司签发的保单或证书提起的诉讼,如果此类保险合同指定本州居民作为送达文书代理人。
(4)CA 保险 Code § 12931(b)(4) 在涉及第11104条所述的获准经营和曾获准经营的兄弟互助会的诉讼中。
(c)CA 保险 Code § 12931(c) 收到两份待送达的文书、通知或文件副本以及上述规定费用后,专员应立即通过挂号信(如果收件地址在美国境外且无法提供挂号信服务,则通过注册邮件)将其中一份副本邮寄给被告或被送达人,寄往被告或被送达人最后的主要营业地点;如果被送达人是被许可人,则该地点应是专员通过其官方记录所知的;否则,如果是未获准经营的保险公司,则寄往专员从全国名录或参考书籍或专员办公室可获得的其他可靠信息中得知的其最后主要营业地点。专员应保存根据本条向专员进行的所有送达的记录。另一份文书、通知或文件副本应作为专员的官方公共记录保存,期限不超过两年,除非专员认为有特殊情况需要更长时间的保存。
(d)CA 保险 Code § 12931(d) 按照本条规定的方式进行的送达是有效且充分的,并赋予对未获准经营或未经授权的被告的人身管辖权,但前提是,原告或原告律师应在送达后10天内通过挂号信(如果收件地址在美国境外且无法提供挂号信服务,则通过注册邮件)将此类送达通知和一份待送达的文书、通知或文件副本寄送给被告,寄往其最后已知的主要营业地点;并且,显示发件人姓名以及收件人被告姓名和地址的该副本的收据或被告代理人的收据,以及原告或原告律师证明遵守本条规定的宣誓书,应在被告被要求出庭之日或之前,或在法院可能允许的进一步时间内,提交给该诉讼所在法院的书记员。
如果根据本条向法律要求将当前营业地址或其送达文书代理人地址备案于专员处的被许可人进行送达,如果专员已将文书、通知或文件副本预付邮资邮寄给拟被送达的被告或被许可人,寄往专员记录所示的被许可人当前地址,或者,如果是保险公司,则寄往其经理、总裁或秘书,并且原告或原告律师的合规宣誓书已在本款所述地点和时间内制作并提交,则该送达有效。
(e)CA 保险 Code § 12931(e) 原告或申诉人无权在任何以本条规定的方式完成送达程序的诉讼、案件或程序中获得缺席判决,直至合规宣誓书提交之日起30天期满。
(f)CA 保险 Code § 12931(f) 本条不限制或剥夺以现行或将来法律允许的任何其他方式向任何保险公司送达任何传票、通知、文件或要求的权利。

Section § 12935

Explanation

根据法律规定,保险专员必须在1997年1月1日前,用西班牙语和越南语制作信息表,解释汽车保险单中常用的术语。这些信息表仅供参考,不改变原始英文保险单的条款,在发生争议时,英文保单具有优先效力。

信息表必须包含免责声明,说明只有英文书写的保单才具有约束力。专员还可以根据需要,为其他形式的保险制作类似的信息表,并提供其他语言版本。

可以制作公益广告,告知相关社区这些信息表的可用性。保险公司可以用其他语言宣传保单或翻译材料,但必须明确指出最终具有约束力的文件仍是英文版保单。

(a)CA 保险 Code § 12935(a) 专员应当不迟于1997年1月1日,制定并向公众提供以本州最常用的两种非英语语言(即西班牙语和越南语)编写的信息表,以这些语言对乘用车和皮卡车责任保险保单中最常用术语提供一般性解释。
(b)CA 保险 Code § 12935(b) 这些信息表旨在仅提供这些保险术语的一般性解释,并且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发生争议时,以英文书写的保单将具有优先效力。被保险人、保险人、代理人、经纪人或州政府制定或使用这些信息表,不应被解释为产生以非英语语言提供额外信息或保险单的职责或义务。
(c)CA 保险 Code § 12935(c) 专员制定的信息表应当包含一份免责声明,以24磅字体在信息表开头显著显示,并以非英语语言呈现,其中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1)CA 保险 Code § 12935(c)(1) 本信息表仅供参考。
(2)CA 保险 Code § 12935(c)(2) 保险单的实际条款优先于信息表中提供的信息。
(3)CA 保险 Code § 12935(c)(3) 在发生争议时,保险单具有控制力,并且法院将依据以英文书写的保单来解决争议。
(4)CA 保险 Code § 12935(c)(4) 保单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权利和义务的唯一来源。
(5)CA 保险 Code § 12935(c)(5) 信息表中包含的信息不会为被保险人、保险人、代理人、经纪人或州政府创设权利或义务。
(6)CA 保险 Code § 12935(c)(6) 本信息表无意替代以英文书写的实际保单。
(d)CA 保险 Code § 12935(d) 专员可以制定关于其他形式保险的信息表。
(e)CA 保险 Code § 12935(e) 专员可以根据需要,制定除西班牙语和越南语之外的其他外语信息表。
(f)CA 保险 Code § 12935(f) 一旦由专员制定,他或她可以制作关于这些信息表可用性的公益广告,以供专员认为会从这些信息中受益的社区使用。
(g)CA 保险 Code § 12935(g) 本节不阻止保险人或持证人以非英语语言宣传保险单,或宣传外语信息表的可用性,或宣传保险单译本的可用性,如果该广告明确声明保险单仅提供英文版本。然而,在发生争议时,保险单具有控制力,并且任何此类关于保险单、信息表或译本的广告均不得被解释为修改或变更保险单。

Section § 12936

Explanation

本法主要关注保险领域中归属州政府资金的处理。存入保险基金的归属州政府资金将被划转至普通基金,以偿还1996年的一笔贷款。如果1997-98财年的资金不足,1998-99财年的资金可用于偿还,偿还日期可能延长至1999年6月30日。

原本应获得回扣但未收到的保单持有人可以向审计长提交索赔。如果索赔得到核实,这些回扣将从与第103号提案相关的无人认领财产基金中支付。

(a)Copy CA 保险 Code § 12936(a)
(1)Copy CA 保险 Code § 12936(a)(1) 依照《民事诉讼法典》第1523条(a)款的规定存入保险基金的归属州政府的资金,应于1998年6月30日划转至普通基金,以偿还依照1996年《预算案》第0845-001-0001项提供的普通基金贷款的本金和利息,且此类资金特此持续拨付用于该目的。
(2)CA 保险 Code § 12936(a)(2) 如果财政局长认定1997-98财政年度应归属州政府的资金不足以偿还普通基金贷款及所欠利息,则1998-99财政年度应归属州政府的资金,其额度不超过偿还普通基金贷款及所欠利息所需金额,应可供专员支出,用于偿还普通基金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尽管1996年《预算案》第0845-001-0001项规定了贷款偿还日期,财政局长的此类认定应触发将贷款偿还日期延长至1999年6月30日。
(b)CA 保险 Code § 12936(b) 依照专员的和解或命令有权获得回扣但尚未收到已归属州政府的回扣的保单持有人,可向审计长提交索赔。审计长应在核实索赔有效后,从已归属州政府并存入无人认领财产基金的第103号提案退款中支付该索赔。

Section § 129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保险投保人未认领的资金(也称为“归属州政府的资金”)最终归州政府所有后会如何处理。州政府可以使用这些资金来支付与某些负债保险遗产相关的法律程序和费用。如果您是未收到应得资金的投保人,只要索赔经核实有效,您可以向州政府提交索赔以取回您的资金。政府没有义务主动寻找那些尚未认领资金的投保人。

(a)CA 保险 Code § 12937(a)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17条(b)款存入保险基金的归属州政府的资金,应由专员用于支出,以资助诉讼程序并支付已产生或将产生负债的无资产遗产的费用。
(b)CA 保险 Code § 12937(b) 根据分配令有权获得(a)款所述资金且此前未收到适当分配的保单持有人,可向专员提交索赔。专员应在核实索赔有效后,从根据(a)款存入保险基金的归属州政府的资金中支付该索赔。
(c)CA 保险 Code § 12937(c) 该部门无需开展外联计划以试图寻找(b)款所述的保单持有人。

Section § 1293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保险部门公开分享其对保险公司不公平或欺骗性行为调查的某些信息。具体来说,他们必须在其网站上公布有关这些调查的协议、和解和报告,并删除保单持有人的任何个人详细信息。在最终确定一份关于某公司的报告后,该部门会将副本发送给该公司选定的代表,该代表可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应。报告和公司的意见随后会在网上公布。然而,除非法律允许,否则调查中的公司内部文件和草案报告无需共享。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该部门应提供供公众查阅并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a)和(b)款所述的所有信息。此信息应保持最新状态。所有关于个人保单持有人的身份识别信息和特权信息应从可供公众查阅的文件和互联网网站上进行编辑处理。
(a)CA 保险 Code § 12938(a) 所有已完全执行的协议、命令、决定、和解或其他形式的协议,用于解决市场行为检查,无论这些检查是已完成、已终止还是已暂停,且涉及第790.03条所定义的保险业务中的不公平或欺骗性行为。
(b)Copy CA 保险 Code § 12938(b)
(1)Copy CA 保险 Code § 12938(b)(1) 每一份经专员根据第734.1条规定,以提交、修改或更正形式通过的,关于第790.03条所定义的保险业务中不公平或欺骗性行为的市场行为检查报告。
(2)CA 保险 Code § 12938(b)(2) 专员在通过报告后,应以电子方式或通过美国挂号邮件,将报告副本发送给受检查保险公司指定接收报告的代表;或者,如果检查涉及一个保险公司集团中的多个保险公司,则发送给该集团指定代表,由其代表所有受检查保险公司接收报告。在发送后20个工作日内,受检查保险公司可以向专员提交与已通过报告相关的意见。这些意见应符合法规规定的形式和篇幅。
(3)CA 保险 Code § 12938(b)(3) 在发送后20个工作日,专员应在部门的互联网网站上公布已通过的报告以及受检查保险公司提交的任何意见,除非有管辖权的法院已中止该报告的公布。
(c)CA 保险 Code § 12938(c) 本节不得解释为要求披露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公司工作底稿或其他公司文件,或任何检查的初步报告,除非法律另有允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