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与职责一般规定
Section § 12919
Section § 12920
这项法律要求保险专员评估任何参与保险业务的人所提供的、被称为“担保”的财务保障是否足够和合法有效。如果这些担保被发现不足或无效,专员必须要求其补充或续期,以确保符合规定。
Section § 12920.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保险专员认为所涉公司之间存在某种关联,导致如果其中一家破产,也可能导致另一家破产,那么专员必须拒绝批准或备案担保。
Section § 12921
加州保险专员负责执行州内所有保险法律。他们有权在行政诉讼中协商和批准和解,但存在一些限制。
专员可以委托协商权,但不能批准涉及保险公司、某些代理人或被指控犯有某些金融罪行的和解。和解不能涉及不当捐赠或滥用罚款。
专员只能指示向因违反保险法而应获得赔偿的人或实体支付款项。和解仅限于规定的制裁,并可包括律师费和执行费用。专员可以电子或纸质形式管理文件,并可为此类流程制定规则。
Section § 12921.1
本节要求保险专员在1991年7月1日之前设立一个计划,以处理消费者对保险公司的投诉和咨询。该计划必须包括一个免费电话号码、公益广告、投诉表格以及一个至少保存三年记录的系统。它还必须提供与公众分享投诉和执法信息的指南。投诉处理、调解和执法的程序必须清晰并符合现有法律。
此外,专员必须制定法规,在公开投诉之前确定其有效性。保险公司将在公开报告发布前至少30天收到关于合理投诉的通知。保险公司需要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投诉相关沟通,并且必须使用为管理投诉而设立的任何在线系统。
Section § 12921.2
Section § 12921.3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保险专员在处理针对保险公司和保险业务机构的投诉和询问方面的职责。专员必须调查这些投诉,即使被保险人有律师代理或正在进行调解、仲裁或民事诉讼。但是,专员可以等到这些争议解决后再进行调查。此外,专员还负责对公众进行保险知识教育并提供相关信息。
Section § 12921.4
当有人提交书面投诉,指出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处理索赔不当或行为不当时,保险专员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确认收到投诉,并在30天内发出最终处理通知。
部门必须在最终处理通知中附带或偶尔附带一份反馈表,以评估其处理投诉的质量。反馈内容可包括公平性、彻底性、及时性、工作人员知识、满意度以及投诉人是否会推荐该服务。
如有必要,专员可以告知保险公司投诉内容,为投诉人请求救济,并尝试在双方之间进行调解。然而,专员无权对索赔做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
专员还会研究按公司、区域、保险类型等划分的投诉模式,以决定是否需要进一步调查或采取行动,并每年向州长和公众报告这些发现。
Section § 12921.5
这项法律允许保险专员或其雇员会见对保险感兴趣的个人和团体,以确保在遵守本州保险法方面的合作。它还授权他们分享有关这些法律的信息,以帮助公众了解情况并获得协助。
Section § 12921.6
这项加州保险法允许保险专员对保险公司必须提交的文件审查设定费用。如果法律没有规定费用,专员可以设立一项,但未经法律批准,费用增加不得超过 25 美元。如果已规定费用但被认为不足,专员可以额外增加最多 25%。任何被收取费用的人都可以要求解释费用是如何计算的。“文件”指的是保险公司必须向专员提交的资料。这项基于成本的费用不需要符合第 12978 节关于统一性的要求,而是直接根据部门的审查成本来收取。在这里,“人”包括在本州从事保险业务或需要专员认证的任何实体。
Section § 12921.7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保险专员制定紧急法规必须遵循的程序。在提交法规之前,专员必须通知任何此前曾要求了解法规变更的个人或团体。该通知必须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发出,并且应包括法规所解决问题的描述、为何需要作为紧急法规的理由,以及拟议法规的全文。
Section § 12921.8
这项法律允许保险专员对未经必要执照、注册或证书而经营的个人采取行动。首先,专员可以向非法从事此类活动的人发出停止令。其次,他们也可以向协助该人员的任何人发出相同的命令。
专员可以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为该个人非法所得金额的五倍,或每日五千美元的运营罚款,以较高者为准。存在一种推定,即未经许可的活动是持续进行的,除非有证据表明并非如此。收到停止令或罚款的人有七天时间请求举行听证会,除非听证会已被安排。
此次听证会将遵循《行政程序法》的程序,受影响的人有权根据该法案的规定进行进一步复审。
Section § 12921.9
如果加州保险局发布信函或法律意见,回答有关保险法律或法规的问题,这些文件必须公开。但是,个人详细信息,如姓名或保单号,可以被隐藏。
尽管这些文件是公开分享的,但它们不被视为适用于所有人的官方规则或指导方针。
Section § 12921.15
这项法律规定,保险专员必须在1999年7月1日前编制一份报告,其中包含针对各家保险公司的投诉和执法情况。这份报告应根据公众请求提供,提供方式包括邮寄、免费电话、网站和电子邮件(如果请求者能够以电子方式接收)。报告中只会包含那些已事先告知相关保险公司的投诉。
专员还可以选择公布经核实、针对保险生产机构的投诉,以帮助公众选择合适的机构。但只有那些已事先告知这些机构的投诉才会被收录。
Section § 12922
每年八月一日前,保险专员必须向州领导层(包括州长和某些立法委员会)提交一份报告。这份报告包括保险相关报告的摘要、加州保险业的整体状况,以及专员办公室收取的款项和费用的详细信息。
Section § 12922.5
这项法律要求保险专员成立一个工作组,探索并建议如何利用风险转移市场(如保险)来促进对自然基础设施的投资。目标是降低自然事件带来的气候变化风险,并为环境保护提供激励。该工作组应专注于吸引私人投资,同时对保险公司保持财务有利的解决方案,并应考虑整体惠及社区或区域的方法。他们还必须探讨这些策略如何鼓励湿地恢复和森林管理以减轻灾害,并制定保险政策以促进更安全、更具气候韧性的社区行为。建议还应研究如何通过创新的州政策或奖励保护性行为的定价模式,来减少保险公司面临的与气候相关的损失风险。
Section § 12923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加州,谁有资格成为保险目的的精算师。精算师可以是美国精算师学会的会员,也可以是因其培训和经验而被保险专员认定具备能力的人。
该法律要求保险专员制定规则,说明精算师在向其提交文件时必须签署哪些文件。它还要求制定规则,以帮助根据这些标准确定谁可以被视为精算师,这需要遵循正式的通知和听证程序。
Section § 12923.5
这项法律设立了一个由受管医疗保健部和保险部组成的团队,旨在确保加州的医疗保健消费者了解自己的权利,并知道由谁来执行这些权利。它要求这个团队审查影响这两个部门的法律和流程,以确保消费者保护措施的一致性。
该团队将调查投诉的处理方式、法律执行的管理方式以及索赔支付的速度。他们必须每年向两个部门的负责人报告调查结果,负责人会将最终报告提交给州立法机构,持续五年。
Section § 12924
这项法律赋予保险专员权力,可以发出传票,要求人们就保险事务作证并出示文件。如果有人不遵守,专员可以请求法院命令他们出庭,否则可能会面临藐视法庭的指控。处理证据的规则适用于这些程序,除非某些政府程序另有规定。
即使有人认为作证可能会使其自证其罪,他们仍必须提供所需的信息或文件。但是,他们不会因这些可能构成犯罪的供述而受到惩罚,除非涉及其证词中的伪证或藐视法庭行为。
Section § 12926.1
本节详细说明了加州保险专员管辖下的合规和执法行动所产生的罚款、处罚或和解资金应如何处理。它规定这些资金必须存入指定基金,并概述了其使用的严格规则,特别是用于公共宣传活动时。公共宣传不能包含专员的个人宣传,必须侧重于相关的执法信息。除非与执法行动具体相关,否则这些资金也不能用于对公众进行普遍的保险知识教育。这些资金的任何使用都需要法院批准。
此外,有利害关系的个人如果这些规则被违反,可以采取法律行动,胜诉方可以从专员的非公共资源中收回法律费用。专员不得提高对保险公司的收费以履行这些义务。
Section § 12926.2
本节阐明了保险被许可人的“特殊情况”的定义,即他们无法控制且严重影响其业务运营的情况。保险专员在判断某人是否违反保险法规以及是否应受处罚时,可以考虑这些情况。与专员达成的任何和解协议,除非明确说明这些情况的起止时间(通常不得超过六个月),否则不得提及此类情况。但是,如果满足某些条件,例如记录这些情况并有延长时限的公共目的,和解协议可以承认这些情况存在超过六个月。
Section § 12927
这项法律规定,无论加州的保险专员或保险公司何时被要求进行财务报表、估算、百分比或支付,都必须使用美元。
Section § 12928.5
法律允许保险专员在保险合同涉及法律问题(例如欺诈)时取消该合同,除非合同条款规定不能取消,且被保险人并非明知故犯。专员还可以告知被保险人取消保单的原因。
如果保险合同涉及法律问题,专员可以禁止保险公司或代理人在最长五年内销售与该保单相关的保险。此外,如果相关方不遵守专员的命令,其任何执照都可能被吊销。
Section § 12928.6
本条规定,如果保险专员认为某人正在或即将违反某些规定或命令,他们可以采取行动。专员可以向法院申请,阻止该人继续违法行为。
此外,专员还可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要求某人支付赔偿金或罚款的命令。此过程包括提交经认证的文件和一份法律声明,确认没有其他法律挑战正在进行。以这种方式发出的法院判决与其他民事判决具有相同的效力,并且可以像任何其他法院裁决一样强制执行。
Section § 12928.7
本法律允许保险专员在有人因他人行为(通常是监管违规行为)遭受损失时,命令其进行赔偿。赔偿必须与确认违规行为的其他法律程序相关联。赔偿令必须明确受影响的人员、应付金额,并可通过法院强制执行。本条不适用于持牌保险公司或符合特定条款的保险交易。专员还可以向被命令支付赔偿的一方追回费用。此外,赔偿不影响其他法律行动或补救措施,所收取的资金将存入保险基金以供分配。“赔偿”在此指全额补偿受影响人员的损失。
Section § 12929
专员有权纠正其作出的任何决定或规定,例如记录、裁定或规章,如果他们认为存在错误。这种纠正可以通过修改、删除或增加原始决定来完成,但必须在原始行动后的六个月内进行。
如果专员个人已经了解事实,他们可以自行纠正,无需他人参与。否则,必须有人以书面形式正式请求纠正,说明错误之处,并附上支持证据。如果有人在60天内对纠正提出异议,将举行听证会。
Section § 12930
Section § 12931
本法律规定了在常规送达方式不可行时,如何通过保险专员向保险实体送达法律文件。如果向外国或非美国保险公司送达法律文件很困难,专员可以介入代为接收这些文件,但需支付特定费用并遵守相关程序。收到文件后,专员必须将副本邮寄至该保险公司最后已知的营业地址。如果确认文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至法院,这种送达方式在法律上是有效的。索赔人必须在提交合规文件30天后才能获得缺席判决。尽管这种方法很详细,但它不限制其他合法的送达方式。
Section § 12935
根据法律规定,保险专员必须在1997年1月1日前,用西班牙语和越南语制作信息表,解释汽车保险单中常用的术语。这些信息表仅供参考,不改变原始英文保险单的条款,在发生争议时,英文保单具有优先效力。
信息表必须包含免责声明,说明只有英文书写的保单才具有约束力。专员还可以根据需要,为其他形式的保险制作类似的信息表,并提供其他语言版本。
可以制作公益广告,告知相关社区这些信息表的可用性。保险公司可以用其他语言宣传保单或翻译材料,但必须明确指出最终具有约束力的文件仍是英文版保单。
Section § 12936
本法主要关注保险领域中归属州政府资金的处理。存入保险基金的归属州政府资金将被划转至普通基金,以偿还1996年的一笔贷款。如果1997-98财年的资金不足,1998-99财年的资金可用于偿还,偿还日期可能延长至1999年6月30日。
原本应获得回扣但未收到的保单持有人可以向审计长提交索赔。如果索赔得到核实,这些回扣将从与第103号提案相关的无人认领财产基金中支付。
Section § 12937
这项法律解释了保险投保人未认领的资金(也称为“归属州政府的资金”)最终归州政府所有后会如何处理。州政府可以使用这些资金来支付与某些负债保险遗产相关的法律程序和费用。如果您是未收到应得资金的投保人,只要索赔经核实有效,您可以向州政府提交索赔以取回您的资金。政府没有义务主动寻找那些尚未认领资金的投保人。
Section § 12938
这项法律要求保险部门公开分享其对保险公司不公平或欺骗性行为调查的某些信息。具体来说,他们必须在其网站上公布有关这些调查的协议、和解和报告,并删除保单持有人的任何个人详细信息。在最终确定一份关于某公司的报告后,该部门会将副本发送给该公司选定的代表,该代表可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应。报告和公司的意见随后会在网上公布。然而,除非法律允许,否则调查中的公司内部文件和草案报告无需共享。